【招标信用】泸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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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泸州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中心一基地”空调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5000117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中心一基地”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泸州奥士伦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江阳中路段299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8号
被投诉人:***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与学府路交叉路口
四、基本情况
***代理的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中心一基地”空调采购项目(N5105012025000117),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4 月 24 日。
投诉事项1:答复我司被视为不合格中标供应商的理由。
投诉事项2: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一中心一基地”空调采购项目改变中标结果的函上显示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要求供应商对零元报价单项进行补充说明或澄清,评审委员会评审中未要求我公司澄清,而且招标文件中没有任何地方明确不能有单项报价为零要废标的说法。我公司投标清单里已包含招标清单全部内容,已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且招标文件里明确了该项目为总价形式,未对单价作任何规定,我公司总报价并未低于成本价。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泸州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25日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中心一基地”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泸州奥士伦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江阳中路段299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8号
被投诉人:***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与学府路交叉路口
四、基本情况
***代理的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中心一基地”空调采购项目(N5105012025000117),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4 月 24 日。
投诉事项1:答复我司被视为不合格中标供应商的理由。
投诉事项2: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一中心一基地”空调采购项目改变中标结果的函上显示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要求供应商对零元报价单项进行补充说明或澄清,评审委员会评审中未要求我公司澄清,而且招标文件中没有任何地方明确不能有单项报价为零要废标的说法。我公司投标清单里已包含招标清单全部内容,已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且招标文件里明确了该项目为总价形式,未对单价作任何规定,我公司总报价并未低于成本价。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泸州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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