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宜宾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所属地区:四川宜宾市 发布日期: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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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宜宾市 采购单位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2025年,全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扎实推进“绿剑护粮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等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农业农村领域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兴文县某公司水下工程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补救措施方案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没有落实补救措施案
2024年4月2日,兴文县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大坝苗族乡开展禁渔期执法巡查时,发现朝阳村、建国村河道内修筑了拦河坝。执法人员向建设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其提供该水下工程作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补救措施方案》,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调查,兴文县某公司在实施水下工程作业时,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且补救措施方案未落实。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兴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类第22项)》之规定,对兴文县某公司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屏山县李某某、伍某某随意弃置病死猪案
2025年3月3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龙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报告,有人在碳石村唐家溪组遗弃了几十头死猪,涉嫌违法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伍某某2024年合伙开办养殖场,2025年2月生猪陆续出现生病死亡,死亡后未向龙华镇兽医站报告进行无害化处理。2025年2月17日-2月25日,二人将病死猪拉到龙华镇碳石村唐家溪组山上丢弃。当事人随意弃置病死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屏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李某某、伍某某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三、筠连县蒲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5年8月4日,蒿坝镇人民政府反映,派出所在蒿坝镇高速口挡获一辆货车,车上载有56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经调查,蒲某某驾驶载有56头生猪的车牌号为渝D62030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红色货车从甘肃省运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途径蒿坝镇高速路口时被派出所挡获,蒲某某既是货主又是承运人,该批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筠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和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13条之规定,对蒲某某作出罚款43680元的行政处罚。
四、高县张某某销售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红小米椒案
2025年8月11日,高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2025年4月10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县庆符镇鲜某多超市销售的红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噻虫胺项目残留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红小米椒系张某某销售给该超市。经调查,涉案红小米椒系张某某种植于高县蕉村镇裕丰村前丰组承包地。张某某销售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红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7之规定,责令张某某改正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并对张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宁县周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泥鳅)案
2024年11月4日,长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周某某养殖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成都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样品中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检验项目指标为484µg/kg(标准值≤100µg/kg),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9日长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周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养殖食用泥鳅的池塘约1亩,池中约有泥鳅600kg,库房发现一包未使用过的恩诺沙星粉(休药期500度日),周某某承认了抽样前使用过恩诺沙星粉养殖泥鳅的事实。2025年1月15日农业执法人员对周某某养殖的泥鳅再次进行采样,并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抽样的泥鳅样品中未出检测恩诺沙星残留,符合国家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长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7之标准,对周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元的行政处罚。
六、叙州区魏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5年2月19日,叙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叙州区魏某农资经营部检查中发现,魏某经营40%水胺硫磷19瓶,其中,300ml/瓶的数量17瓶、80ml/瓶的数量2瓶。经调查,魏某经营水胺硫磷农药货值金额176元,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号,水胺硫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属禁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水胺硫磷为假农药。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药)》第10项之规定,对叙州区魏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作出罚款5500元并没收“水胺硫磷”300ml/瓶17瓶和80ml/瓶2瓶的行政处罚。
七、江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案
2025年11月19日,江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反映江安镇滨江农贸市场发现不合格的猪肉。经调查,该批猪肉为滨江农贸市场摊主徐某委托周某某从江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将3头共6扇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并盖有“销毁”印章的猪肉运往江安镇滨江农贸市场进行分割。江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因厂区升级改造,暂存间冻库设施处于施工阶段,监督管理缺失,未及时对不合格猪肉产品进行保存和无害化处理,造成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出的不良后果,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对该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实施交易,无违法所得,江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得知该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被运离屠宰场后及时采取了召回并消除危害后果的积极行为,且该批不合格猪肉已在江安县动物卫生事务中心和农业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之情形,适合给予减轻处罚。江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生猪屠宰)之规定,对江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0天、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叶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珙县徐某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5年1月9日,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徐某在珙县多地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永玉18(商品名玉多收)和华龙玉899(商品名辉煌久久)包装上存在问题,包装未注明四川省适宜种植区域,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调查,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珙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序号8以及《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种子、食用菌,序号21)的规定,对徐某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江安县唐某某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2025年5月8日,江安县农业农村局检查江安县夕佳山镇某水产基地时发现,该水产养殖基地药品仓库有15包由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500g/袋的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兽用处方药),无法提供该批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经调查,该养殖基地通过网络渠道,以约定总价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兽用处方药)2件共40袋,并已将其中25袋用于水产养殖。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鉴于唐某江在该案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使用了该批盐酸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兽用处方药),且并未将已经使用了该批兽用处方药鱼塘里的鱼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江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兽药)》序号16(第二项)之规定,对唐某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屏山县赵某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5年3月4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在和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春耕备耕农资市场联合检查中,发现屏山县新市镇龙口社区某农资经营门店堆放的某品牌生物有机肥登记内容与产品包装标签不符。经调查,2025年2月20日,赵某某在未查验肥料登记信息情况下从游商处购进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某品牌生物有机肥料产品40包共1.6吨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屏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作出责令赵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0元;罚款64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叙州区胡某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5年5月7日,叙州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四川省饲料监察所的检验报告反映:在叙州区胡某饲料经营门市抽检的伊品兔饲料检出违禁药物“乙酰甲喹、盐霉素、甲基盐霉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胡某从河南省南阳壹品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伊品仔兔料用于门市试销,因销量不好,已未再进货。当事人胡某认可抽检结果,自愿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叙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饲料)》第28项规定,对胡某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翠屏区石某某操作拼装的拖拉机案
2025年6月16日,翠屏区农业农村局与翠屏区公安分局联合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发现石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加装有机械臂。经调查,石某某驾驶的拖拉机(湘02A2753)与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对拖拉机数据信息核查的回复函》中湘02A2753拖拉机系统注册资料所标明的外廓尺寸不一致,超过系统注册资料所标明的外廓尺寸的5%且车头与货箱连接处加装有机械臂。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翠屏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和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业机械)(序号13)的使用情形和裁量标准,对石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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