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开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工作方案》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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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达州市 采购单位 开江县应急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工作方案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开江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 资金工作方案》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县煤矿引导关闭退出工作,规范专项奖 补资金的分配、发放与管理,妥善处置煤矿关闭退出后续事宜,切实保障涉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平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决策 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 煤矿奖补资金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开江县引导关闭 退出煤矿处理后续工作奖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障 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上述 2 个文件(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相 关利益群体(特别是广大涉煤职工)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 年 3 月 13 日至 2026 年 4 月 12 日(为期 30 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及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 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开江县应急管理局: 1. 电 子 邮 件 : 请 将 意 见 建 议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邮 箱 - 1 - 396815961@qq.com,并在邮件主题注明“开江县煤矿退出奖补 方案意见建议”字样。 2.信函邮寄: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开江县应急管理局(地址:开江县金山大道 70 号,邮政编码:636250),并在信封醒目位 置注明“开江县煤矿退出奖补方案意见建议”字样。 3.电话反馈:联系人:牛晓伟,联系电话:15984487570(接 听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09:00-12:00,13:00-17:00)。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为便于后续沟通和确认确认意见采纳情况,请提出意见的 单位和个人留下真实的单位名称、姓名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我局将对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 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工作方案(征 求意见稿)》 2.《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处理后续工作奖励实施 方案(征求意见稿)》 开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3 月 13 日 - 2 - 附件 1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安置、环境修复及社会稳定,根据《达 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达州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 市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安委〔2025〕26 号)和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整顿关闭煤 矿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江府办发〔2013〕9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引导关闭退出煤矿,是指我县现有合 法煤矿积极响应省市煤炭产业政策,在规定时限内自愿申请、主动关闭并经县级及以上部门验收关闭符合要求的煤矿(公司)。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强制关闭的煤 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配套 补助资金、主动关闭退出奖励资金、不回撤井下设施设备奖励 资金及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安置及 煤矿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 - 3 -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方 式,对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按照标 准关闭到位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合法煤矿予以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标准计算核发: (一)省市配套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以省级实际下达 资金为准;市级补助资金按《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达州市 防灾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安委〔2025〕26 号)要求,按 300 万元/矿标准 实施奖补。 (二)县级配套补助资金:每关闭一处矿井,县级财政配 套补助资金 280 万元。 (三)设备不回撤奖励资金:承诺并实际做到不回撤井下 设施设备的,给予奖励 80 万元。 (四)主动关闭奖励资金:主动申请关闭退出,并全面积 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给予奖励 50 万元。 (五)后续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关闭退出后,根据职工安 置、后续善后事项完成情况(处理完毕,无信访、上访、诉讼 问题已经处理),依据《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处理后续工 作奖励实施方案》进行考核,最高可给予 200 万元/矿的奖励。 第七条 在煤矿关闭退出经县级、市级、省级验收符合要 求基础上,省市配套补助资金到县财政局后,按规定拨付。县 级配套补助资金(280 万元/矿)的拨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 4 - (一)验收合格。煤矿关闭经县级、市级、省级验收合格。 (二)提交申请。根据煤矿企业存续状态,由煤矿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清算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 (三)联合审核。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属地乡镇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联合审核 未通过的,由审核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煤矿企业可 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重新申请。 (四)资金公示。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并报县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签字,将拟定拨付资金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依据联合审 核意见,将县级配套补助资金拨付至由属地乡镇、煤矿企业及 银行三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县人社局、属地乡镇指导职工 安置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井下设施设备不回撤奖励、主动关闭奖励及后续 第八条 考核奖励的拨付与管理,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验收合格。煤矿关闭经县级、市级、省级验收合格。 (二)提出申请。根据煤矿企业存续状态,由煤矿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清算组提出书面申请。 (三)联合审核。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属地乡镇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联合审核。 - 5 - (四)资金公示。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并报县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签字,将拟定拨付资金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拨付。井下设施设备不回撤奖励资金和主动关 闭退出奖励资金由煤矿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县政府分管领 导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续考核奖励资金须在依据《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后续工 作奖励考核办法》考核确定奖励金额后,再按本条规定程序申 请拨付。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属地乡镇 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中止发放。对各 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止。 附件: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申请拨付情况明细表 - 6 -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申请拨付 情况明细表
企业名称申请拨付金额付款性质银行账号签字备注
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意见: 县人社局审核意见: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属地乡镇审核意见: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备注:付款性质有:工人工资、伤残赔偿、职工安置。 - 7 - 附件 2: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后续工作奖励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平稳有序推进全县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妥善处 置关闭后续事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 会稳定,激励煤矿企业按时、规范完成关闭退出各项任务,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列入关闭退 出计划,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完成关闭退出及后续处理工 作的合法合规煤矿企业。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绩效挂钩、分期兑现”的原则,奖励资金与煤矿企业履行关闭后续责任、维护社会稳定等情况 挂钩。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与考核方式 (一)奖励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给予总额 200 万元的综合奖励。 (二)考核基准:实行百分制倒扣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考核内容逐项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分值换算:考核得分按 2 万元/分进行换算。最终奖 励金额 = 200 万元 - (被扣分数 × 2 万元/分)。 - 8 -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擅自启封作业:对擅自启封、非法作业的关闭煤矿,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奖励资格,已发放资金全额追回,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侵害职工权益:因拖欠职工工资、伤残赔偿金、安 置补偿、职业病补偿等费用,导致相关人员违反《信访工作条 例》规定上访的(单纯咨询政策除外),根据上访层级,每次 分别按以下标准扣分:乡镇 0.4 分、县级 0.6 分、市级 0.8 分、省级 1.0 分、进京 1.2 分。 (三)煽动、支持上访: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支持或 煽动职工及周边群众上访的,按本条(二)项对应层级标准加 倍扣分。 (四)内部纠纷处置不力:业主(实际控制人)不积极协 调处置内部股权、权益纠纷,导致相关人员上访的,按本条(二)项对应层级标准扣分。 (五)遗留问题处置不力:业主(实际控制人)不主动解 决涉煤关闭遗留问题,导致相关人员上访的,按本条(二)项 对应层级标准扣分。 (六)工作落实不力:不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属地乡 镇、县级牵头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每次扣 0.5 分。 第六条 考核实施与认定 (一)考核主体:奖励考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 - 9 - 同属地乡镇、县人社局、县信访局组成联合考核组。 (二)考核周期: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考核 结果作为累计扣分依据。 (三)结果认定:考核情况经联合考核组集体审查、确认,并报请该关闭退出煤矿的县级包矿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考核 结果由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告知相关煤矿企业并存档,作为资金 发放依据。 奖励发放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一)必要条件:煤矿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须同时满足:1. 通过验收:矿井关闭、井口封闭、地面设备拆除等物理 关闭工作通过县级及以上部门验收; 2. 工资结清:结清所有从业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 偿金,并出具人社部门核实的无欠薪证明。 (二)发放方式:奖励资金根据全过程考核结果确定的最 终奖励总额,分三年拨付: 第一年:矿井关闭通过验收且结清工资后,根据截止第一 年底的考核结果,拨付应得奖励总额的 40%; 第二年:关闭满一周年,经核查无因该矿引发的新增重大 矛盾、环保或遗留问题,根据截止第二年底的考核结果重新核 定奖励总额,拨付至累计不超过新总额的 70%; 第三年:关闭满两周年,经最终复核所有后续工作妥善处 理完毕,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拨付剩余部分。 - 10 - 若后续考核发现新增扣分事项,导致奖励总额减少,已拨 付超过新总额的部分,从后续拨款中扣除或由企业退回。 第八条 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拨付程序: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属地乡镇初审→县 应急管理局组织联合审查→审查合格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县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三)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 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资格、追回款项,并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 自动失效。 附件:2-1.开江县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处理后续工作季度考核表 2-2.开江县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处理后续工作奖励资金申 请表 - 11 - 附件 2-1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处理后续工作季度考核表 填报单位(公章):
关闭煤矿 名称业主(或 实际控制 人)电话号码本季度共 计扣分数
序号扣分内容及依据对应扣分数
1
2
3
属地人民政府意见:关闭煤矿县级牵头部门意见:关闭煤矿县级包矿领导意见:
- 12 - 附件 2-2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处理后续工作奖励资金申请领取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业主(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申请拨付金额签字确认
属地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县应急管理局审查意见
关闭煤矿包矿领导审查意见
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各执一份。 - 13 - - 14 - 附件 1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安置、环境修复及社会稳定,根据《达 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达州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 市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安委〔2025〕26 号)和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整顿关闭煤 矿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江府办发〔2013〕9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引导关闭退出煤矿,是指我县现有合 法煤矿积极响应省市煤炭产业政策,在规定时限内自愿申请、主动关闭并经县级及以上部门验收关闭符合要求的煤矿(公司)。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强制关闭的煤 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配套 补助资金、主动关闭退出奖励资金、不回撤井下设施设备奖励 资金及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安置及 煤矿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 - 15 -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方 式,对在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按照标 准关闭到位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合法煤矿予以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标准计算核发: (一)省市配套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以省级实际下达 资金为准;市级补助资金按《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达州市 防灾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安委〔2025〕26 号)要求,按 300 万元/矿标准 实施奖补。 (二)县级配套补助资金:每关闭一处矿井,县级财政配 套补助资金 280 万元。 (三)设备不回撤奖励资金:承诺并实际做到不回撤井下 设施设备的,给予奖励 80 万元。 (四)主动关闭奖励资金:主动申请关闭退出,并全面积 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给予奖励 50 万元。 (五)后续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关闭退出后,根据职工安 置、后续善后事项完成情况(处理完毕,无信访、上访、诉讼 问题已经处理),依据《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处理后续工 作奖励实施方案》进行考核,最高可给予 200 万元/矿的奖励。 第七条 在煤矿关闭退出经县级、市级、省级验收符合要 求基础上,省市配套补助资金到县财政局后,按规定拨付。县 级配套补助资金(280 万元/矿)的拨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 16 - (一)验收合格。煤矿关闭经县级、市级、省级验收合格。 (二)提交申请。根据煤矿企业存续状态,由煤矿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清算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 (三)联合审核。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属地乡镇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联合审核 未通过的,由审核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煤矿企业可 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重新申请。 (四)资金公示。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并报县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签字,将拟定拨付资金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依据联合审 核意见,将县级配套补助资金拨付至由属地乡镇、煤矿企业及 银行三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县人社局、属地乡镇指导职工 安置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井下设施设备不回撤奖励、主动关闭奖励及后续 第八条 考核奖励的拨付与管理,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验收合格。煤矿关闭经县级、市级、省级验收合格。 (二)提出申请。根据煤矿企业存续状态,由煤矿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清算组提出书面申请。 (三)联合审核。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属地乡镇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联合审核。 - 17 - (四)资金公示。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并报县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签字,将拟定拨付资金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拨付。井下设施设备不回撤奖励资金和主动关 闭退出奖励资金由煤矿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县政府分管领 导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续考核奖励资金须在依据《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后续工 作奖励考核办法》考核确定奖励金额后,再按本条规定程序申 请拨付。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属地乡镇 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中止发放。对各 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止。 附件: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申请拨付情况明细表 - 18 -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申请拨付 情况明细表
企业名称申请拨付金额付款性质银行账号签字备注
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意见: 县人社局审核意见: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属地乡镇审核意见: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备注:付款性质有:工人工资、伤残赔偿、职工安置。 - 19 - 附件 2: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后续工作奖励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平稳有序推进全县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妥善处 置关闭后续事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 会稳定,激励煤矿企业按时、规范完成关闭退出各项任务,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列入关闭退 出计划,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完成关闭退出及后续处理工 作的合法合规煤矿企业。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绩效挂钩、分期兑现”的原则,奖励资金与煤矿企业履行关闭后续责任、维护社会稳定等情况 挂钩。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与考核方式 (一)奖励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给予总额 200 万元的综合奖励。 (二)考核基准:实行百分制倒扣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考核内容逐项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分值换算:考核得分按 2 万元/分进行换算。最终奖 - 20 - 励金额 = 200 万元 - (被扣分数 × 2 万元/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擅自启封作业:对擅自启封、非法作业的关闭煤矿,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奖励资格,已发放资金全额追回,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侵害职工权益:因拖欠职工工资、伤残赔偿金、安 置补偿、职业病补偿等费用,导致相关人员违反《信访工作条 例》规定上访的(单纯咨询政策除外),根据上访层级,每次 分别按以下标准扣分:乡镇 0.4 分、县级 0.6 分、市级 0.8 分、省级 1.0 分、进京 1.2 分。 (三)煽动、支持上访: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支持或 煽动职工及周边群众上访的,按本条(二)项对应层级标准加 倍扣分。 (四)内部纠纷处置不力:业主(实际控制人)不积极协 调处置内部股权、权益纠纷,导致相关人员上访的,按本条(二)项对应层级标准扣分。 (五)遗留问题处置不力:业主(实际控制人)不主动解 决涉煤关闭遗留问题,导致相关人员上访的,按本条(二)项 对应层级标准扣分。 (六)工作落实不力:不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属地乡 镇、县级牵头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和任务,每次扣 0.5 分。 第六条 考核实施与认定 - 21 - (一)考核主体:奖励考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 同属地乡镇、县人社局、县信访局组成联合考核组。 (二)考核周期: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考核 结果作为累计扣分依据。 (三)结果认定:考核情况经联合考核组集体审查、确认,并报请该关闭退出煤矿的县级包矿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考核 结果由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告知相关煤矿企业并存档,作为资金 发放依据。 第七条 奖励发放条件与方式 (一)必要条件:煤矿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须同时满足:1. 通过验收:矿井关闭、井口封闭、地面设备拆除等物理 关闭工作通过县级及以上部门验收; 2. 工资结清:结清所有从业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 偿金,并出具人社部门核实的无欠薪证明。 (二)发放方式:奖励资金根据全过程考核结果确定的最 终奖励总额,分三年拨付: 第一年:矿井关闭通过验收且结清工资后,根据截止第一 年底的考核结果,拨付应得奖励总额的 40%; 第二年:关闭满一周年,经核查无因该矿引发的新增重大 矛盾、环保或遗留问题,根据截止第二年底的考核结果重新核 定奖励总额,拨付至累计不超过新总额的 70%; 第三年:关闭满两周年,经最终复核所有后续工作妥善处 - 22 - 理完毕,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拨付剩余部分。 若后续考核发现新增扣分事项,导致奖励总额减少,已拨 付超过新总额的部分,从后续拨款中扣除或由企业退回。 第八条 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拨付程序: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属地乡镇初审→县 应急管理局组织联合审查→审查合格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县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三)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 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资格、追回款项,并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 自动失效。 附件:2-1.开江县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处理后续工作季度考核表 2-2.开江县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处理后续工作奖励资金申 请表 - 23 - 附件 2-1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处理后续工作季度考核表 填报单位(公章):
关闭煤矿 名称业主(或 实际控制 人)电话号码本季度共 计扣分数
序号扣分内容及依据对应扣分数
1
2
3
属地人民政府意见:关闭煤矿县级牵头部门意见:关闭煤矿县级包矿领导意见:
- 24 - 附件 2-2 开江县引导关闭退出煤矿处理后续工作奖励资金申请领取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业主(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申请拨付金额签字确认
属地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县应急管理局审查意见
关闭煤矿包矿领导审查意见
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各执一份。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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