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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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 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电子招标。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 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 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 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的,参照本标准文件编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 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由招 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 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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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监理邻水县 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监理服务标段(招标编号:51160120260107GC0005)
招标文件
招标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陈敏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肖喻文、李敏、李俊
附件:
日期:2026-02-06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 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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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定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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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监理邻水县天
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监理服务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邻 水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川投资备【2505-511623-04-01-675887】FGQB-1103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及国内贷款(资金来 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为川投资备【2505-511623-04-01-675887】FGQB-1103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邻水县丰禾镇、黎家镇、复盛镇、兴仁镇、观音桥、柑子镇、城北镇、石滓镇、太和镇等区域。
2.2 建设规模及内容:实施天府森林粮库竹笋培优工程,培植优质笋用竹约 30000 亩,四季鲜笋育种育苗基地约 800 亩;建设竹笋初加工中心约 30 亩;综合加工区约 40 亩,总建筑面积约 40000 平方米,包括竹笋深加工中心约 19000 平方米,冷库、烘干、储存 生产性用房约 7000 平方米,竹木粗加工约 14000 平方米;农产品及材竹周转场地约 30000 平方米;自然教育基地约 3000 平方米;购置竹笋种挖、抚育、运输、加工 生产设施 设备;建设配套林区道路、生产作业便道、生产灌溉、森林防火输水管网、消防灌溉水 池、竹产品转运集散平台等基础设施及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配套建设屋顶光伏、相 关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污水处理、生产用公厕、智慧系统、基地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 设备。
2.3 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准备阶段+正常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1 年)。2.4 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基础配套设施(加工中心及配套建筑、竹笋粗加工、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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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材竹周转场地、自然教育基地、设施设备购置、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的施工及缺陷 责任期全过程监理,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 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及配合招标人完成工 程结算和审计等相关工作(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2.5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以 上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年(2023-01-01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成或新
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 1(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 1 个单项合同金额在 80 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监理类似项目 业绩。
□无业绩要求。
3.1.3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房屋建筑工 程)执业证书,(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 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3-26 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广安市(州))(网址:https://gasggzy.cn/)—“登录”—“投标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4-16 09:30,投标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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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广安市(州))(网址:https://gasggzy.cn/)(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 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826-63381607、0826-8331970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渝邻大道 789 号(邻水县水果市场旁)邮
编:/ 联 系 人:
***
话:0826-3253986 ,15823068554 电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号:/ 账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天泰路 111 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北楼 6 楼 邮 编:/
联 系 人:
***
项目负责人:陈敏
电 话:028-85283752 ,13330915162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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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2026-02-26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监理邻水县天
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监理服务标段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 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的监理投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 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 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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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
3.1.2 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
监理)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无业绩要求。
3.1.3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执业证书,(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市(州))(网址:)—“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 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 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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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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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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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
称)监理 标段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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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渝邻大道 789 号(邻水 县水果市场旁) 联系人:*** 电 话:0826-3253986 ,15823068554 |
| 1.1.3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 / ☑名 称: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天泰路 111 号特拉克斯国 际广场北楼 6 楼 联系人:*** 电 话:028-85283752 ,13330915162 |
| 1.1.4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项 目名称)监理 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 配套设施监理服务标段 |
| 1.1.5 |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邻水县丰禾镇、黎家镇、复盛镇、兴仁镇、观音桥、柑子镇、城北镇、石滓镇、太和镇等区域 |
| 1.1.6 |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实施天府森林粮库竹笋培优工程,培植优质笋用竹约 30000 亩,四季鲜笋育种育苗基地约 800 亩;建设竹笋 初加工中心约 30 亩;综合加工区约 40 亩,总建筑面 积约 40000 平方米,包括竹笋深加工中心约 19000 平 方米,冷库、烘干、储存生产性用房约 7000 平方米,竹木粗加工约 14000 平方米;农产品及材竹周转场地 约 30000 平方米;自然教育基地约 3000 平方米;购置 竹笋种挖、抚育、运输、加工 生产设施设备;建设 配套林区道路、生产作业便道、生产灌溉、森林防火 输水管网、消防灌溉水池、竹产品转运集散平台等基 础设施及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配套建设屋顶光伏、相关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污水处理、生产用公厕、智慧系统、基地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设备 |
| 1.1.7 | 工 程 项 目 施 | 本项目施工计划工期 36 个月,2025 年 10 月-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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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预 计 开 工 日 期 和 建 设 周期 | 年 10 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令时间为准。 |
| 1.1.8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费/工程概 算投资额 | 44261.60 万元,其中基础配套设施(加工中心及配套 建筑、竹笋粗加工、农产品及材竹周转场地、自然教 育基地、设施设备购置、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估算金 额 19716.0 万元。 |
| 1.2.1 | 资 金 来 源 及 比例 | 业主自筹及国内贷款,100% |
| 1.2.2 |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范围内基础配套设施(加工中心及配套建筑、竹笋粗加工、农产品及材竹周转场地、自然教育基地、设施设备购置、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的施工及缺陷责 任期全过程监理,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 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 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 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及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结算 和审计等相关工作(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
| 1.3.2 |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 施工准备阶段+正常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 期为 1 年) |
| 1.3.3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1.4.1 |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能力和 信誉 |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近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 限制投标情形;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 (6)其他要求: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 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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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 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 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 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 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 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 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 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 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 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 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 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 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 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 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 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 1.4.2 | 是 否 接 受 联 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 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 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 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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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其 他 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7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18)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 1 个(1-3 个)及以上 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合 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 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但工程已经完工,非 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 位已经出具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书面文件的除 外,投标人应将该书面文件附在投标文件中。);☑(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 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 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 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本条(13)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 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 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组织 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2.1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 补遗文件、答疑文件(若有时)、招标人提供的其他 资料(若有时) |
| 2.2.1 |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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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向招标人提出。 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广安市(州))》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出 的 形 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发布,涉及 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 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 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 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 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发 出 的 形 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发布,涉及 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 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 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 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 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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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投 标 人 确 定 收 到 招 标 文 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3.1.1 |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3.2.1 | 增 值 税 税 金 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规定执行。 |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总价报价 |
| 3.2.4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1359524.88 元 |
| 3.2.5 | 投 标 报 价 的 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 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 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 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 高投标限价,也不得低于成本。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 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 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 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人民币(大写)(¥2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的系统在 线支付(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的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在线支付(以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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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 账户。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 保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系统申办电 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 保险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 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
| 3.4.3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还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 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 过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原路径退还。 |
| 3.4.4 |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 制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 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投标 文件(包括不限于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 为)。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 同”是指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 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保证金。 (4)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情形。 (5)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6)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10”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7)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5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特 殊 要 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 年 财 务 状 | ☑无 □有,具体要求: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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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 |
| 3.5.3 |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的 时 间 要 求 | □无 ☑有,具体要求:2023-01-01 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时 间 要求 | ☑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1 |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1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 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 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 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 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 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 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 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制作生成的 GATF 格式文件。 |
| 3.7.3 (B) |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要 求 |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或证件,使用电 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证书证件应清晰可辨。 |
| 3.7.3(B) |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 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 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 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 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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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 式”的规定。 (2)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 使用投标人电子签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 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应使用投标 人电子签章。 |
| 4.1.1(B) |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签名加密。 |
| 4.2.1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26 年 04 月 16 日 09 时 30 分 |
| 4.2.2(B)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 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 交。 |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
| 4.2.4(B)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递交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电子招投标系 统不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解密授权时间为 准。 |
| 4.2.5(B) | 逾 期 提 交 的 投标文件 |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电子 招投标系统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予以拒收。 |
| 4.3.2(B) | 修改或撤回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 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电子招投 标系统不发出回执通知。 |
| 5.1(B)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 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在线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广安市(州))》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 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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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 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 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5)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 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 线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 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 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 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 号)、 川办规〔2025〕8 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 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
| 6.3.2 |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 标失败。 |
| 7.1 | 中 标 候 选 人 公示、定标结 果 公 示 媒 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日 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内 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 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7.4 |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中标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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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 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 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 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 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 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 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 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 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 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严格 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 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 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 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 9 |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标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不需要。 |
| 10.2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费 | □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支 付 标 准 : 以 中 标 价 为 基 数 按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2002>1980 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收费标准下 浮 30%计取,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照招标代 理合同约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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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 受。 |
| 10.4 |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 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 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构 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 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 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 标限价的 70%(不含)。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 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 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 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 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 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 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 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 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 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
| 10.7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 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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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 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 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 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 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 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冲 突 的 解 决 及 优 先 适 用 次 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 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 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 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 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10 | 视为“串通投 标”的情形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人 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 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 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 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 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 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 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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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 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 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 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0.11 | 是否采用“暗 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 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正文部分及图表等所用文字均采 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 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 加粗、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 2.5 厘米,其余均为 2 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 28 磅;不 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投标文件暗标部分 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 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 体原因。 6.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 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 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 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 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 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 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7.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 点设定)。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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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结果。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12 |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 1.工程变更严格按照邻府规〔2024〕4 号文件、邻委办〔2025〕16 号、邻府办发〔2023〕48 号及邻水县最新 文件执行。 2.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监理结算费用。工程监理结算费 用:以各个子项目审定或实际实施的建安预算为计费 基础,工程监理结算费用=工程监理基本收费×35%×(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各子项目的工程监理结 算费用总和不超过本项目的监理中标价。说明:①参 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 价格<2007>670 号)计算监理费。②合同结算价按照中 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 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监理合同的暂定监理费。3.本工 程招标建设规模及投资额为暂定规模和金额,实际项 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以招标人下达的各个子项目的监 理委托书中的规模和投资额之和为准。当招标人下达 终止本项目监理委托书时,该项目则终止监理任务。4.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 中其他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明时,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为准,当补遗书与招标文 件对应内容不一致时,以补遗书为准。 |
| |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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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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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近三年内由于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 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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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 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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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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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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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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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 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 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 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 来的财务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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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 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 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 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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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 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 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 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 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 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 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 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 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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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 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 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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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 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总监理工 程师、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 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 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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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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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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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 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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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_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序 号 | 投标 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 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小写(元) | 总监理 工程师 | 监理服 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 表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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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 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 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 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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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需要前附表 10.11 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清问题 属于监理大纲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 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 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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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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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 。
监理服务期限:_______。
监理内容:_______。
工程质量: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姓名) 。
监理工程师证号:_______。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 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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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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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监理大纲得分由高到低(3)资信业绩得分由高到低(4)其他因素得分 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 人自行确定。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B) 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项 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 款要求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 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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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 性评 审标 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 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00 分) | 资信业绩部分:42.00 分 监理大纲部分:18.00 分 投标报价部分:40.00 分(20-40)其他评分因素:0.00 分 |
| 3.2.4 | 低于成本评审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项规定进行 评审。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 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评标基准价)=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 价。 □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 |
50
| | 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的 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
| 条款号 | 评分因 素(偏 差率)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2.2.4(1) | 资信 业绩 评分 标准 | 类似项 目业绩(15 分) | 15.0 | 满足资格业绩要求得 5 分,在此基础上,每 增加 1 个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 间已完成单项合同金额在 80 万元及以上的 建筑工程监理类似项目业绩加 5 分;本项满 分 15 分。 |
| 监理人 员配置(27 分) | 27.0 | 一、总监理工程师(11 分): 满足资格人员要求得 8 分,同时具有建筑工 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加 2 分,同时具有建筑 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3 分;本项 满分 11 分。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16 分): 1、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全 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得 8 分,本项满分 8 分; 2、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全国注册监 理工程师证(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得 8 分,本项满分 8 分; 注:①以上人员不得重复计分;②上述人员 如为注册人员须注册在投标单位,提供相关 主管部门网络截图证明。③注册类、职称类 等证书均须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
|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 业绩等方面设置。 |
| 2.2.4(2) | 监理 大纲 评分 | 内容完 整性和 编制水 | 3.0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考虑全面,有针对 性,措施完善,优得 3.0 分,良得 2.8 分,无得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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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平(3 分) | | |
| 质量控 制措施 (3 分) | 3.0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控制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质 量控制目标、质量预控措施、质量控制方法、旁站监理方案等内容),质量控制措施考虑 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优得 3.0 分,良得 2.8 分,无得 0 分。 |
| 安全管 理措施 (3 分) | 3.0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安 全管理措施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优得 3.0 分,良得 2.8 分,无得 0 分。 |
| 进度控 制措施 (3 分) | 3.0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进度控制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控制目标 、工程 进度控制计划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制度 、进度控制措施等内容),进度控制措施考虑 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优得 3.0 分,良得 2.8 分,无得 0 分。 |
| 造价控 制措施 (3 分) | 3.0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造价控制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造价控制目标、造价控 制方法、处理工程费用索赔事件的方案、工 程进度款支付程序等内容),造价控制措施 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优得 3.0 分,良得 2.8 分,无得 0 分。 |
| 资源配 备计划 (3 分) | 3.0 | 资源配备计划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 善,优得 3.0 分,良得 2.8 分,无得 0 分。 |
| 注:监理大纲评分因素可从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 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合同、信息管理方 案;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
| 2.2.4 (3) | 投标 报价 评分 标准 | 偏差 率 | 投标报价 (40 分)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 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0.5(不少于 0.5)分。□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 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不少于 0.5)分,每低 1%扣/(不少于 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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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分值。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 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 办规〔2025〕8 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 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 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 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 项年限为近 3 年(或 4 年,或 5 年)的,个数不得超过 1 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6 年及 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 3个(含 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 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 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 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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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 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时,应予说明。
(8)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 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9)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 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 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 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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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 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 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 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 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 而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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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 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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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 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 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 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 排序。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 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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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评标委员会名单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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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1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
| 2 | 2 | 签字、盖章 | | | | | | | | | |
| 3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4 | 4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5 | 5 | 报价唯一 | | | | | | | | | |
| 6 | 6 | 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 | |
| 7 | 7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59
附表 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营业执照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 | | | | | | | | | |
| 2 | 2 | 资质要求 | | | | | | | | | |
| 3 | 3 | 财务要求 | | | | | | | | | |
| 4 | 4 | 业绩要求 | | | | | | | | | |
| 5 | 5 | 信誉要求 | | | | | | | | | |
| 6 | 6 | 总监理工程师 | | | | | | | | | |
| 7 | 7 | 其他要求 | | | | | | | | | |
| 8 | 8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9 | 9 | 投标要求 | | | | | | | | | |
| 10 |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0
附表 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报价 | | | | | | | | | |
| 2 | 投标内容 | | | | | | | | | |
| 3 | 监理服务期限 | | | | | | | | | |
| 4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5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6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7 | 权利义务 | | | | | | | | | |
| 8 | 监理大纲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1
附表 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低于成本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2
附表 6: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 A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3
附表 7:监理大纲评审记录表
监理大纲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1 | …… | …… | | | | | | | | |
| 2 | 2 | …… | …… | | | | | | | | |
| 3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理大纲得分合计 B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4
附表 8: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 评标基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 C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5
附表 9: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1 | 1 | …… | …… | | | | | | | |
| 2 | 2 | …… | …… | | | | | | | |
| 3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6
附表 10: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序 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1 | 资信业绩 | A | A | | | | | | | |
| 2 | 2 | 监理大纲 | B | B | | | | | | | |
| 3 | 3 | 投标报价 | C | C | | | | | | | |
| 4 | 4 | 其他因素 | D | D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7
附表 11: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分合计 | | | | | | | |
| 得分平均值 | | | | | | | |
| 投标人排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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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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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
施监理服务
监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 托 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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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监理 服务
1.2 工程地点:邻水县丰禾镇、黎家镇、复盛镇、兴仁镇、观音桥、柑子镇、城北 镇、石滓镇、太和镇等区域
1.3 工程内容:实施天府森林粮库竹笋培优工程,培植优质笋用竹约 30000 亩,四 季鲜笋育种育苗基地约 800 亩;建设竹笋初加工中心约 30 亩;综合加工区约 40 亩,总建筑面积约 40000 平方米,包括竹笋深加工中心约 19000 平方米,冷库、烘干、储存生产性用房约 7000 平方米,竹木粗加工约 14000 平方米;农产品及材竹周转 场地约 30000 平方米;自然教育基地约 3000 平方米;购置竹笋种挖、抚育、运输、加工 生产设施设备;建设配套林区道路、生产作业便道、生产灌溉、森林防火输 水管网、消防灌溉水池、竹产品转运集散平台等基础设施及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配套建设屋顶光伏、相关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污水处理、生产用公厕、智慧系统、基地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设备。
1.4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及国内贷款
1.5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书号码:注册证书号,身份证 2、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7 项:(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合同标准条件;
(4)合同专用条件;
(5)投标文件 及其附件;
(6)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71
(7)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电 子邮件。
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技术、服务要求
3.1 监理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 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 活动及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结算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3.1.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报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 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1.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甲方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1.3.参加由甲方主持的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 会议;
3.1.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3.1.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3.1.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3.1.8.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3.1.9.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3.1.10.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 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3.1.11.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 报甲方审核、批准;
3.1.12.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甲方;
3.1.13.经甲方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3.1.1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 及相关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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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3.1.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3.1.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1.1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3.1.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甲方;
3.1.20.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甲方。
3.1.21.工程开工后监理人员须实际到岗工作,获取足够的信息和数据来编写周报
和月报。监理周报包含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档案资料、工程签证、需
要解决与关注的事项等内容;监理月报包括本月工程概况、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进
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等方面。每周五下班前须书面汇报本周工作进度,未按时进行汇报将对乙方罚款 1000
元/次的违约金。
3.2 履行职责:
3.2.1.乙方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
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3.2.2.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甲方和施工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乙方应及
时提出处置意见。当甲方与施工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乙方应协助甲方、施工承
包人协商解决。
3.2.3.乙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甲方与施工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
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
护财产和人身安全,乙方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甲方。
3.2.4.乙方发现施工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予以
调换。
3.3 监理依据:
3.3.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3.3.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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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3.3.4.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4、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准备阶段+正常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1 年)。本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合同价款
(1)工程监理费用:暂定合同价 元(大写:)。
注: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监理结算费用。
工程监理结算费用:以各个子项目审定或实际实施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监
理结算费用=工程监理基本收费×35%×(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各子项目的工程监
理结算费用总和不超过本项目的监理中标价。
说明:①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
计算监理费。②合同结算价按照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
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监理合同的暂定监理费。本工程招标建设规模及投资额为暂定规模
和金额,实际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以招标人下达的各个子项目的监理委托书中的规模
和投资额之和为准。当招标人下达终止本项目监理委托书时,该项目则终止监理任务。
(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10%。
交款方式:现金或者支票或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提交。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或保函失效。
注: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6.1.
(3)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以各个子项目完成进度分期支付。
施工完成工程量的50%时拨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30%,施工完成工程量70%时拨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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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价款的42%,各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70%,验收合 格并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核后,拨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待缺陷责任 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拨付剩余余款。每次支付款项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 专用发票。
7、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专用条件》、《合同标准 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建 设监理合同第 3 条约定的工作。
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10、违约责任
(1)甲方、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 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 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1、其他
(1)人员要求:乙方不可以私自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工程开工后总监理工 程师及现场监理到工程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 22(含)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到 岗天数须按合同约定且每月必须到岗 22 (含)日历天以上,特殊情况请假除外,请假 必须请示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岗。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缺 席或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处 500 元/次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上述人员。
(2)验收方法:甲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及承诺进行验收。
(3)其他要求:
①监理单位职责及要求,严格按照邻府规〔2024〕4 号文件、邻委办〔2025〕16 号、邻府办发〔2023〕48 号及邻水县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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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若本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但不增加费用。
③安全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保险问题所带来的一切 风险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损失。
④合同签订 2 日内,乙方书面授权监理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到现场工作,现场代表 现场签字,通过微信、短信等收发的文件、信息均代表乙方意愿。现场代表工作应认真 履职尽责,合同履行期间协助甲方现场代表管理现场,监督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 安全等。若有工作不在状态、工作消极、不监守岗位等造成工作延误,甲方将对乙方进 行 2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更换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每周五下班前须 书面汇报本周工作进度,未按时进行汇报将对乙方进行 1000 元/次的违约金。乙方须在 签订合同时将现场监理人员、联系方式、邮箱、微信等基本情况填写在合同里,现场监 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须书面申请并由甲方同意。
⑤乙方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须在合同签订前按规定完成省外建筑 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即:入川备案)工作。
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得更换,除以下 3 种情形外: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不 能继续担任本项目监理工作;②因退休、患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疾病、死亡的;③本人 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更换人员的资质要求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要求。擅 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视为违约,甲方将按 10 万元/人·次收取违约金,并上报行业 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在乙方向甲方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甲 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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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运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 的全权负责人。
(6)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单位以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 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建设单位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 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 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中止监理委托合同,其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 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 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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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 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 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 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表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 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 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 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 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 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 以明确。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第十三条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 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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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 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 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 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或 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 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 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 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 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 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 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 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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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 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 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 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 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 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 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 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 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 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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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监理工作的附加工作,则监理人应 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 附加工作的报酬。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 第三十二条
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28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 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 同,则应当在 56 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 第三十四条
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 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 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14 日 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终止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恢复执行监 第三十五条
理业务的工作以及善后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 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 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 责任。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均在合同价内,不再 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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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 付通知书 48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 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 费用均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 承担。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 第四十五条
益,均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第三方的任何 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 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 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 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 仲裁机关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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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3.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 关文件;
5.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图纸及说明;
6.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第四条 监理人的义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人义务:本合同项目将在项目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施行,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范围:负责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监理工作。
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施工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审查设计变更;
(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 款申请;
(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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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
试和监控;
(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
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
理;
(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
(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修
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1)见证取样。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
第十条 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
(1)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纸、说明;
(2)工程立项相关资料;
(3)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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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业主与承包人确认的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及说明;
(5)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 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 5 天;
批准类 7 天;
决策类 14 天。
第十二条 业主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根据其责任,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收取的监理费。
第三十九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监理工作报酬支付时间与金额: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 费用支出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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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 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相同,在监理服务期间,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如确需更换,应在经业主批准监理单位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之后更换,而且替代人 员的学历、资质、职称、经验等不应低于相应被替换人员,否则业主将不予支付预付款 及中期支付款,并有权终止合同。
2、监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 监理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高的专业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素质和 独立执业的操守,在合同实施期间,上述人员若有工作不在状态、工作消极、不监守岗 位、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等或有吃、拿、卡、要等违背职业道德素质情况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上述人员,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监理单位处于 1000 元-50000 元/ 次的违约金,情节恶劣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上述人员必须全部 到岗现场工作,因缺席造成工作延误,发包人对监理单位处于 2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 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上述人员。
3、监理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经业主书面提出意见仍 不改正的,业主有权终止监理业务并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
4、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到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数量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 的需要。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增加人员数量,但是不另行增加费用。
5、本次招标项目实行项目总监压证施工制度。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总监的注册监 理工程师证书、总监证书原件后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6、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同 转包。在乙方的监理工程中,不得变更项目总监,除总监以外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确 需要更换的,必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业主同意的关键人员 更换视为借牌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7、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的设施、设备等工具,监理单位应自行准备本工 程所需要的一切设施、设备等相应工具,便于更好的完成本项的监理工作
8、其余未尽事宜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商定。
9、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正常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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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监理服务 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 工作,本项目业主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监理人”)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监理人监理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 各种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督促 和协助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和评比。
3. 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工程承包人现场安全机构的设 置及安全员配备情况(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督促工程承包人负责所有员工 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在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前,监理人应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 安全生产证书,检查工程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 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工程承包人对于从事本工程电气、起重、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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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 殊工种的人员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经检查,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 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有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的义务。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监理人除应督促工程承包人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督 促工程承包人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施工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的 情况;监理人不得同意工程承包人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 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检查工程承包人各级施工人员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督促工程承包人定期检查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以及安全员的 签字记录,督促工程承包人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 用品严禁使用。
9. 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监理人应审查工程 承包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0.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 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委托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88
第五部分 廉政合同
为做好 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监理服 务 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 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甲方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执行 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监 理服务 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 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监理人义务
89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等。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委托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
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
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
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后为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为 邻水县天府森林粮库林笋现代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基础配套
设施监理服务 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
并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委 托 人: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
90
第三卷
9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
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93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94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
9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的投标报价,总监理工程(姓名),监理服务期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师为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 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96
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地 址:
网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97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 总监理工程师 | 姓名: | …… |
| 2 | | 监理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年 月 日
9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99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为 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 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 间断的缴费证明。
100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 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 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01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 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102
五、监理报酬清单
注: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的构成,格式自拟。
投标报价构成:。
103
六、资格审查资料
注:(1)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明确不提供的除外)。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104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105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06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 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 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3)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07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委托人名称 | |
| 委托人地址 | |
| 委托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监理服务期限 | |
| 监理内容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 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08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委托人名称 | |
| 委托人地址 | |
| 委托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监理服务期限 | |
| 监理内容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09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判决、裁决时间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110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专业技 术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 |
| 专业技术 职称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 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 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 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 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若未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可不提供。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112
七、监理大纲
根据投标人需知前附表10.11条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须
严格按照该条约定进行单独编制。不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
113
八、其他资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
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114
第七章 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
| 2 | 是否进行 中标候选 人核查 | ☑不进行 □进行 核查的内容:/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 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 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 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3 | 是否进行 现场考察 | ☑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 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 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 议。 |
| 4 | 是否进行 拟派项目 团队现场 答辩 | ☑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 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 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 议。 |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 (1)价格因素: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情况; |
115
| | (2)企业实力:过往业绩(含类似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以及与本 标段的匹配程度)等; (3)企业信誉:近三年信用记录、信用评分、履约评价、安全生产情 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等; (4)投标方案:投标方案中技术指标情况、技术方案可行性、工程建 设重难点问题解决方案、工期与质量保障措施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投标文件中各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团队人 员的资信实力及岗位适配度等; (6)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标情况。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 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 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 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 考以下要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 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 素。 |
| 6 | 定标方式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 □其他)由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因素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表 明投票理由,最终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如出现得 票相同情况,则将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再次票决,直至选出仅 1 名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组成:邻水森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定标委员会。 数量:5 人及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 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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