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公路工程电子招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4 年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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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4 年版)
审定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 王茂奎
副主任委员: 屈洪斌 赵 刚 蒋 军 马海燕
委 员: 帅宗义 高会晋 高德风 万超琪
陶朝勋 田 东 孟一飞 蒲必宇
编 写 人 员
主 编:赵 鹏 邢丽文 王爱梅 戚 吉 李 娟
编 写 人 员:龙旭东 谭 勇 李冠迪 游四海 周光涛
李其林 王浩源 李 锟
编 制 单 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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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一、为加强四川省普通公路工程电子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四川省 交通运输厅组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并 经审定形成了《四川省普通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4 年版)(以 下简称《普通公路标准文件》)。
二、《普通公路标准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 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为基础,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 法》(2013 年 2 月 4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令第 20 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规〔2022〕8 号)、《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9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 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152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 发〔2019〕32 号)及《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川交规〔2022〕2 号)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四川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电子 招标管理需要编制而成。
三、《普通公路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招标的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建 设项目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房建、机 电等施工项目,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可参照使用。
四、招标人根据《普通公路标准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 须知”正文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 相抵触。
五、招标人在根据《普通公路标准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原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通用合同条款”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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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 第一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 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 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 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原则。
六、《普通公路标准文件》条款符号说明:
1.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2.以空格标示的部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确 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或“无”标示。
3.文中“□”表示可选择项,招标人、投标人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或者对选择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视为不采纳该内容(在可以编辑的情形下,没有被选 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
4.文中的“□”选择项可为单选或多选,在多选时由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选 择项之间是“或”还是“同时”的关系。
5.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内的内容可以编辑。
6.标有下划线的引用条款内容,当国家、部、省等有相关新的规定出台时,招标 人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具体特点进行调整。
七、招标人按照《普通公路标准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 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招 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八、《普通公路标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9〕32 号)规定,编写了合理低价法、技术 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四种评标方法。第三章“评标 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 人不满足要求即导致否决投标的全部条款。招标人在满足第三章“评标办法”相关注 释的前提下,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和分值等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确 定。
九、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并由招标人根据《普通公路标准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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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含补充技术规 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补充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相衔接。
十、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普通公路标准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相衔接。
十一、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由招标人根据《公 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 术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 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 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 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已按照《普通公路标准文件》的要求建 设“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招标人在线编制招标文件。当项目在 市(州)交易中心分平台交易时,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符合《普通公路标准文 件》要求。
十三、各使用单位对《普通公路标准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或修 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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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农田高标准建设提升项目—生产路(招标项目名 称)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华蓥市云山农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机构:华蓥市国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
印章)
2026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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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卷......................................................................................................................................................8 第一章 招标公告....................................................................................................................................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8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166 第 二 卷..................................................................................................................................................167 第六章 图纸(另册)..........................................................................................................................168 第 三 卷..................................................................................................................................................169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17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171 第 四 卷..................................................................................................................................................172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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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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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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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华蓥市农田高标准建设提升项目—生产路(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公
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华蓥市农田高标准建设提升项目—生产路(项目名称)已由华蓥市发 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404-511681-04-01-753144】FGQB-0139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 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华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机关名称)以华交函〔2025〕96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华蓥市云山农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银行 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华蓥市云山农业有限公 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招标类别)一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庆华镇至高兴镇高坪村农村公路改建工程,包含两条路 线。其中 A 线起于王家湾,止于高坪村村委会附近,全长约 4.8km;B 线与 A 线相交,终点接庆观路,全长约 3.2km。
2.2 技术标准:本项目为既有公路改造升级工程,基本沿用既有道路技术标准和 路线走向,不改变现状平面与纵断面设计,采用四级公路(II 类)标准,设计速度 10km~15km/h,路基宽度 3m~5.5m,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
2.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计划工期
2.3.1 招标范围
起讫桩号 K0+000.000~K3+293.588 范围内 ☑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房建、□机电、☑其他:工程量清单及 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
2.3.2 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划分为 1 个标段,标段号为一。具体标段划分、起讫桩号、主要工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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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及规模见本公告附表一。
2.3.3 计划工期
一标段:工期 4 个月,□试运行期/个月。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条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具有 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交安 B 证,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者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3.2 本次招标:
☑一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联合体应具有的 资格条件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个标段投标,允许中/个标段。投标人投标标段数量超 过允许投标人投标标段数量时,相关投标均无效。
□允许中 2 个及以上标段的,每个标段拟投入主要人员不得相同。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 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4-02 00:00 至 2026-04-22 09:30(北京时 间,下同)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网址:https://gasggzy.cn)—“电子交易平台登录”—“投标登录”(以下简称“电子交 易系统”),免费匿名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投标人 未按上述要求下载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参考资料(如有)的,自行承担由此 造成的影响。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 ☑ 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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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集中时间:,集中地点:/。
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5.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6-04-22 09:30(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单位 CA 数字证书登录 “电 子交易系统”,将加密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和加密的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签收凭证,电子签收凭证时间即为递交时间。
5.3 投标文件的送达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5.4 开标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投标人通过互联网使用单位 CA 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的“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过程。
6.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形式。评标方法采用:
□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 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https://gasggzy.cn)以及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1 公示制度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广安市)(https://gasggzy.cn)以及/(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公示 3 个 工作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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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同时招标人将把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拟委 任的主要人员资历等内容作为公示资料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 //ggzyjy.sc.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https://ga sggzy.cn)以及/(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截止日同评标结果公示截 止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8.2 异议、投诉处理
8.2.1 异议处理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异议”菜单中进行,也可采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8.5.2 项要求的书面方式进行。
(2)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开标结束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的不见面开标大厅点击“开标异议提问”提出。招标人应在“异 议回复”栏当场作出答复。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 异议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异议”菜单中进行,也可采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8.5.2 项要求的书面方式进行。
8.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 年 3 月 1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 23 号修改)、《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规〔2024〕7 号)的规定接受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 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超出投诉时效的,则不予受理。
8.3 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华蓥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红星路 189 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638600
行政监督部门:华蓥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文化路 46 号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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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邮政编码:638600
……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华蓥市云山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城北章广大道延伸段
邮政编码:6386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华蓥市国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汪杜路 397 号附 38 号
☑邮政编码:6386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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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华蓥市农田高标准建设提升项目—生产路(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内容
| 标段号 | 起讫桩号 | 主要工程内容 | 备注 |
| 一 | K0+000.000~K3+293.588 | 本项目为庆华镇至高兴镇高坪村农村公 路改建工程,包含两条路线。其中 A 线 起于王家湾,止于高坪村村委会附近,全 长约 4.8km;B 线与 A 线相交,终点接庆观 路,全长约 3.2k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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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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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本项 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写和填写,与正文无抵触且与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相衔接。“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本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招标公告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招标公告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华蓥市农田高标准建设提升项目—生产路(项目名称)施工(招 标类别)一标段 |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见招标公告 |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合格□房建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其他:/ |
| 1.3.4 | 安全目标 | 零事故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 资质最低要求:见附录 1 财务最低要求:见附录 2 业绩最低要求:见附录 3 信誉最低要求:见附录 4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见附录 5 □无 其他要求:□见附录 6 □见附录 7 □见附录 8 ☑无 注:上述要求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以第九章“投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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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一标段,不接受 □/标段,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 (2)联合体应具有的资格条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3)…… 注:本次招标未列入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标段均视为不接受联 合体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关联情形 | 1.第(3)目补充: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第(4)目补充: 控股关系,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 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 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第(12)目其他关联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 | 1.本项第(4)、(5)、(6)目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中“信誉最低要求”; 2.第(7)目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1.4.5 |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 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施工资质企业名 录 | □采纳 ☑不采纳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 前提出问题 | 时间:在召开预备会时间之前(如有) 形式:以匿名方式在“电子交易系统”本项目“澄清与异议”菜单中提出问题,也可采用匿名书面方式进行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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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 1.12.3 | 细微偏差 | 本项细化为: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 以外的情况均视为细微偏差 |
| 1.12.4 | 细微偏差的处理 | 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补遗书、答疑书等相关配套文件(如有),招标文件要求需要 的其他资料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以匿名方式在“电子交易系统”本项目“异议”菜单中 提出,也可采用匿名书面方式进行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以补遗书形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ov.cn/)以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https://gasggzy.cn)(发布公告的媒 介名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时间 | 无须确认。投标人应实时关注补遗书发布媒介,并及时下载澄 清内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 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以补遗书形式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发出媒介见本须 知前附表第 2.2.2 项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无须确认。投标人应实时关注补遗书发布媒介,并及时下载修 改内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招标文件修改内容而导 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本款补充: 投标人提出异议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异议”菜单中 进行,也可采用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8.5.2 项要求的书面方式 进行 |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其他:/ |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 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 量清单 □其他填写方式:/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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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有☑最高投标限价为:***.00 元
| 标段号:51160120260325GC0112-001 最高投标限价:523.9972 万元,其中: (1)竞争性部分报价:516.2838 万元; (2)非竞争性部分报价:7.7134 万元,其中:①安全生产费:7.7134 万元; ②暂估价:/万元; ③暂列金额:/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最高投标限价-非竞争性部 分报价 |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控制上限,最高 投标限价包括竞争性部分报价和非竞争性部分报价。凡是投标 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以补遗书的形式发布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对低于该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 8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非竞争性部分金额进行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0 元
2.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现金转账:投标人应根据“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投标保 证金收款账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应交金额等要求交纳保证 金,应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转至报名回执上的收 款账号,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到账时间为 准)。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至电子保单(保函)或 电子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180 日,招标人书面提出延长有效期的,其有效期自动予以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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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步延期。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方式 |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诉有效期截止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向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确认书;逾期未提交的,交 易中心有权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 交易中心提交中标候选人保证金退还确认书;逾期未提交的,交易中心有权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有暂缓退还或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以上第 1、2 条时间要求,向交易中心及时递交情况说明,交易中心将相应 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由招标人自行处置;逾期 未提交造成投标保证金已退还的,招标人承担相应后果。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且对其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产生影响的 行为;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有行贿行为; ☑投标人有其他行为:(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 标文件。(2)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 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明示不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或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人有非因不 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 标人造成的指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 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信用行为。(4)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虚假承诺的。(5)法律法规规 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具体情形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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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以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中要求为准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 时间要求:/年 证明材料为: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以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情况的时间要求 | 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 证明材料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以第九章“投 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
| 3.5.4 | 投标人信誉情况表 | 证明材料为: “投标人信誉情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以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中要求为准 |
| 3.5.5 |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 历表 |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证明材料为:“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应附的证明材料以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不做为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投标人若成 为中标人,则在签订合同前,须上报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 节“附件四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相关具体人员,经招标人或 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签订合同,并按填报的人员进场开展工作 |
| 3.5.6 |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 技术人员资历表 |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为:“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的 证明材料以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不作为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投标人若成为中标人,则在签订合同前,须上报满足招标文件 第四章第三节“附件五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的相关 具体人员,经招标人或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签订合同,并按填报 的人员进场开展工作 |
| 3.5.7 |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 施工机械和试验检测 设备 |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 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应附的证明材料以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不 做为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投标人若成为中标人,则在签订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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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同前,须上报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附件六 主要机械设 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的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 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主要试验检测设备”均 不做要求,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现场需要 |
| 3.5.8 | 拟用于本标段的关键 机电设备 | ☑不适用 □“拟用于本标段的关键机电设备品牌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表”应附的证明材料以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为准 □“拟用于本标段的关键机电设备品牌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作为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投标人若成为中标人,则在签订 合同前,须上报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附件十五 拟用于 本标段的关键机电设备品牌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表”要求的关 键机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响应情况、品牌及型号,并附 该表要求的证明材料 |
| 3.5.12 | 投标文件 的真实性要求 | 本项最后补充: 并依据□《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给予信用 处理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3 | 投标文件的制作 | 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 件后缀名为“tGATF”) (2)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后缀 名为“GATF”) |
| 3.7.4 | 投标文件 份数及其他要求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加密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 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 交易系统”。 (2)投标人提交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文件以解密成功的为准 |
| 3.7.5 | 投标文件上传的要求 |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系统”的要求制作、上传 投标文件,以保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保密性;否则“电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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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 易系统”将无法识别、无法上传 |
| 4.1.1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电子投标文 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 | | | , | |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4.3.1 | 投标文件的撤回 | 本项补充: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要求上传或递交都视为投标文 件逾期送达。 若开标现场证明是投标人原因造成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 间内未解密的,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5.3.1 项进行补救。采取补 救措施仍未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招标人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招标人另行通知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通知方式:通过系统发送短信方 式或人工电话通知方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投标人 |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远程电子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监督人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3)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至“电子交易系统”的 投标人数量。 (4)投标人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单位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 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根据系统提示解密开始时间 30 分钟内(解密时间建议在 30 分钟以内)在线同时完成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解密。(5)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或在所有投标人提前完成解密后,招标人使用其单位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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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及技术文件)。 (6)出现本章正文第 5.3.3 项所列情况以及非投标人原因导致 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法成功解密的,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5.3.1 项(1)目进行补救。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 规定的时间内未解密的,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5.3.1 项(2)目进 行补救。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解密的,应对未解密成功的情况记 录在案。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 续进行。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的内容。 (8)核查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9)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 期、项目经理(如有)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0)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的“开标异议提问”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11)招标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章确认。 (12)开标结束 注:开标后标段解密成功的投标人仅有 1 家时,将不进行下一 步的评标工作 |
| 5.2.2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开标前的处置 | 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前,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始终处于加密状态。自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起,“电子交易系统”方可允许招标人 开始解密 |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远 程电子开标: (1)开标现场通知开标相关人员进行第二信封开标,宣布开标 纪律。 (2)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 果,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 标人名单。 (3)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 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二次解密,主持人当场“退 回”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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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4)开标现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设置评标基准价计算 参数。当评标基准价计算涉及随机抽取参数的,均应由招标人 或监督人随机抽取。 (5)招标人使用其单位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出现本章正文第 5.3.3 项所列情况以及非投标 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法成功解密的,按本须知前附表 第 5.3.1 项(1)目进行补救。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解密的,应对 未解密成功的情况记录在案。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 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6)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的内容。 (7)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 录在案。 (8)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如有)。 (9)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的“开标异议提问”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10)招标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章确认。 (11)开标结束 |
| 5.2.4 | 不参加评标基准价 计算的情形 | 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
| 5.3.1 | 补救措施 | (1)出现本章正文第 5.3.3 项所列情况以及招标人原因导致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和证明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现场无法解密 的补救措施: 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 开标。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 保密处理。 (2)其他补救措施:/ |
| 5.4 | 开标异议 | 本款补充: 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的“开 标异议提问”栏提出。招标人应在“异议回复”栏当场作出答 复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 名(若不足 3 名,则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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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相应数量推荐) 评标报告的形式: ☑书面形式 □电子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 |
| 7.1 | 中标候选人 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见招标公告 公示期限:见招标公告 公示的其他内容:☑开标记录 □/ |
| 7.2 | 评标结果异议 | 本款补充: 投标人提出异议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异议”菜单中 进行,也可采用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8.5.2 项要求的书面方式 进行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1)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 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 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 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 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电子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 期限 | 公告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 jy.sc.gov.cn/)、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https://gasggzy.cn)其他:/ 公告期:3 个工作日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保函☑现金、支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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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根据(□四川省重 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 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的评价结果设置的信用奖惩措施约定为:/ (3)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要求: □无限制 ☑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4)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应从投标人单位账户中转出 (5)采用其他担保形式的规定:/ |
| 7.8.1 | 签订合同 | (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 7.7.1 项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 (2)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 1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3)合同协议书形式 ☑书面形式 □电子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 人签订 |
| 7.8.3 | 签约合同价的 确定原则 | (1)签约合同价为: ☑投标人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的投标总报价大写金额□其他:/ (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如需对工程量清单子项进行相应修正 的,修正原则如下: ☑方式一: 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投标总报价大写金额与依据工程量 清单子目数量及单价(或总额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 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投标总报价大写金额为准修正单价:首先按照工程量清单中有关规定,对于投标人不符合要求的报 价予以修正;然后再对其他单价(或总额价)按同一比例进行 修正。 □方式二: …… (3)修正后的价格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中标人不接受 招标人按本项约定进行的修正,则视为中标人拒签合同,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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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 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上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 督管理系统 |
| 7.8.5 | 签订合同事项 | 合同文件的制作及费用承担:□招标人 ☑中标人 合同文件的份数根据需要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在合同 协议书签订之前,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
| 7.9 | 合同内容公告媒介 | 公告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 jy.sc.gov.cn/)、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https://gasggzy.cn)、其他:/ |
| 8.5.1 | 投诉 | 行政监督部门:见招标公告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 年 3 月 1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 23 号修改)、《四川省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规〔2024〕7 号)的规定接受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 述规定执行。 (1)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 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应在异议答复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2)投诉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投 诉书格式见投标人须知附件八)。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 无任何利害关系;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③投诉书未署有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 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 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④应当在规定时间提出诉求而未提出,超出投诉时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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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⑤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⑥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 司法程序的; ⑦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
| 8.5.2 | 异议 |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①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②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 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当场提 出; ③对评标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 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2)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格式见投标人须 知附件七),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 (3)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 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 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 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①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②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③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④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⑤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⑥针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 ⑦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 提出异议的; ⑧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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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提出异议的; ⑨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捏 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 招标人对异议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 标人依法作出答复。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投诉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的通信和其他 要求 | (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无须向招标人登记有关投标人 信息,不提供联系方式; (2)投标人在递交或上传投标文件时登记的投标人信息及有效 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至评标结果公示前,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否则由此引起 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10.2 | 合同权利义务要求 | (风((((( |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 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6)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0.3 | 纳入信用处理的放弃 中标行为 | 投标人有下列放弃中标行为的,将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议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 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合同协议书签订后,中标人放弃合同的 |
| 10.4 | 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 要求 | 为进一步加强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建 设市场和环境,维护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全 省重点公路水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要求,各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应按 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建设环境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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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8〕657 号)、《四川省交 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恶意竞标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知》(川交函〔2018〕656 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 10.5 | 扫黑除恶 举报电话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厅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电话:028-85553206 驻厅纪检组举报电话:028-85525235 厅建设管理处举报电话:028-85525314 厅公路局举报电话:028-85558140 厅航务海事中心举报电话:028-85525767 举报传真:028-85525338 举报邮箱:scjtshce@scjt.gov.cn 举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180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二楼扫黑除恶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41 |
| 10.6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无 ☑有,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收费标准计取 支付方式: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通 过银行转账支付 支付时间:2026-05-06 |
| 10.7 |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是否采用暗标 | ☑否 □是,具体编制要求: (1)如果招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采用暗标方式的,投标人 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 份的文字、符号、标识等; (2)如果招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采用暗标方式的,投标人 其他投标菜单不得出现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3)/ |
| 10.8 | 补充内容 |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 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有关规 定,本项目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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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经评 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 失败。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处于同一优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 纳入中标候选人。(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 3 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 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 2 人,经评审的投标价 次低的投标人为 2 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 选人。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 标候选人名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按照“三重一 大”集体决策制度,在纪检监察组织全程监督下,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 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资料永久保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本条不一致 的,以本条为准。 2.评标委员会可以核验原件的情形: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或 签字盖章不清晰可辨或涉嫌弄虚作假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 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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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签字盖章原件核验。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2)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 的其他信息; (3)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相关人员签 名,而投标文件非本人签名的; (4)投标文件加盖的单位印章为非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 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 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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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分别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六项的 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 5.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 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 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 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 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或者公示期 间招标人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 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 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主要人员简历表、投标人基本情 况表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 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 予以纠正。中标候选人须按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配 合做好投标文件真实性核查,否则视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者中 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资格。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 为或者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查证属实的,招 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投标文件应当如实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信息:投标人递 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如实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主要人员简历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等,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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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人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如不实或隐瞒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7.投标文件所附的社保缴费证明上有多个人员的,投标人应当 在社保缴费证明上对所证明的人员进行标记,以便于评标委员 会评审。 8.招标文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为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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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1)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基本账 户或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 (2)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三级及以上);□和 □或□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级及以上;□和 □或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级及以上;□和 □或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级及以上;□和 □或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级及以上;□和 □或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级及以上;□和□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级及以上;□和□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和 □或 □ 其他:/。 □(3)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 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除外),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4)投标人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 试验检测机构综合(□甲级;□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和市场监管或技术监督部门颁 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注:如投标人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与投标人为母子关系或参股关系时应出 具为母子关系或参股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与投标 人为合作关系时应出具与试验检测机构的合作协议书。 (5)其他:/。 □(6)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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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 一 | 投标人的财务能力应同时满足: (1)投标人的/年净资产收益率≥0。 (2)其他:/ □(3)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 一 | 无财务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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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标段 | 业绩要求 |
| 一 | 投标人近/年(指~投标截止日,以项目交工验收时间为准)的已完工程业绩应 同时满足: □ 至少完成/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标段 长度/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土建工程施工项目。 □ 至少完成/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大桥;□特大桥)施工,□其中须至少包含(□同时包含;□包含其中之一)主跨 桥梁类型: □拱式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悬索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斜拉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刚构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组合体系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其他:/,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 至少完成/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中隧道及以上;□长隧道及以上;□特长隧道;□单洞长度/米及以上特长隧道)掘进长度/米的施工。 □ 至少完成/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标段 长度/公里及以上的路面工程施工项目。 □ 至少完成/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标段 长度/公里及以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内容须同时包含□标志、□标 线、□波形梁钢护栏工程、□其他:/)。 □ 至少完成/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隧道机电)施工项目; □ 至少完成/个国内房建工程施工项目,□累计完成房建工程施工建筑面积/平方 米及以上; □ 其他:/。 □ 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业 绩 以 交 通 运 输 部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企业“业绩信息”中登载的为准;招标人设定的业绩为房建工程或市政类施工项目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数据“工程项目”中登载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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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标段 | 信誉要求 |
| 一 | (1)投标人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下述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为 C 级及以上,且不得处于禁止投标行政处罚期内。 □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或□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参加投标。 (3)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失信被 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在 2026-04-02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为行贿犯罪的,不 得参加投标。 □(5)其他:/ □(6)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 (1)投标人信誉要求中第(1)~(3)项均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核查的上述对 应网站投标人信息内容为准,第(4)项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承诺函为准。(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所有成员均应满足本表要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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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项目经理
| 标段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情况 |
| 一 | 1 | □ 具有/(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注册建造师二级(专业:公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注 册在该投标单位)且未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未被取消资格。☑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交安类)。 ☑ 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上个月或上上个月起之前在其投标单位连 续 6 个月参加社保。 □ 至少在/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 及以上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 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至少在/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 级及以上公路特大桥的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 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其中须至少包含(□同时包 含;□包含其中之一)主跨桥梁类型: □拱式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悬索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斜拉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刚构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组合体系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其他:/,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 至少在/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 及以上公路(□中隧道及以上;□长隧道及以上;□特长隧 道;□单洞长度/米及以上特长隧道)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至少在/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 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 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至少在/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 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至少在/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 及以上公路隧道机电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 | 无在岗项 目(指目前 未在其他 项目上任 职,或虽在 其他项目 上任职但 本项目中 标后能够 从该项目 撤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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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情况 |
| | 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至少在/个国内房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其他:/ □ 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一 | 1 | 对项目经理社保要求补充说明:(1)项目经理若为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社保,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和劳务合同原件的扫描件。(2)项目经理若为新进人员的,提供至少一个月的社保和劳动合同原 件的扫描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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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总工
| 标段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情况 |
| | ☑ 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公路工程相关 专业中级(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 职称; □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交安类); ☑ 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上个月或上上个月起之前在其投标单 位连续 6 个月参加社保; □ 至少在/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 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至少在/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特大桥的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其中须至少包含(□同时包含;□包含其中之一)主跨桥梁类型: □拱式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悬索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斜拉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刚构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组合体系桥,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其他:/,主跨跨径/米及以上/座 □ 至少在/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 级及以上公路(□中隧道及以上;□长隧道及以上;□特 长隧道;□单洞长度/米及以上特长隧道)施工项目中担 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至少在/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至少在/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 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 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至少在/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 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机电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至少在/个国内房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工;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 在其他项目 上任职,或 虽在其他项 目上任职但 本项目中标 后能够从该 项目撤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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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情况 |
| | □ □ | □或项目副总工) 职务。 □ 其他:/ □ 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一 | 1 | 1.对项目总工社保要求补充说明:(1)项目总工若为退休人 员的,无需提供社保,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和劳务合同原件的 扫描件。(2)项目总工若为新进人员的,提供至少一个月的 社保和劳动合同原件的扫描件。 2 公路工程相关技术职称主 要包括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道桥、地下结构、隧道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职称(“等”字表示 除明确列举的相关专业职称外,还包含其他未逐一列出的相 关专业职称)。 3.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若投标人提供技术职 称的,投标人应当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表和职称任职资格文件原件的扫描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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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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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 标段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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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8 资格审查条件(关键机电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最低要求)
|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最低要求 |
| 一 | /系统 |
| 1 | /设备 | (1)/指标 |
| (2)/ |
| / | |
| / | |
| 2 | /设备 | (1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系统 |
| 1 | /设备 | (1)/ |
| (2)/ |
| / | |
| / | |
| 2 | /设备 | (1)/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本表“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最低要求”与技术规范不一致,以本表中主要性能指标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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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最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最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最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最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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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 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 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为本标段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或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 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 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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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判 决或裁定认定为行贿犯罪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 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 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 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 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 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 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 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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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形式和时间发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 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 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 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 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 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 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 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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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 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 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 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 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和资料;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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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 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时收悉澄清内容。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澄清发 布媒介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时收悉修改内容。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澄清发 布媒介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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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资料(如有)。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第二个信封);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 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项(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项(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 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招标 文件规定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 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 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 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 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 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 出现差异,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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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函(第二个信封)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 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 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 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 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 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 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 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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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 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 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 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银行开具,并采用 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递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 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 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 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指成 立以来的年份。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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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 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的证明材料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如有)应附的证明材料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如投标人未提供主要人员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 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则该项业绩不 予认定。
如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 在投标函中应承诺可以从该项目撤离。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对应附录规定的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应附的证明材料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 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附录规定的机械设 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拟用于本标段的关键机电设备品牌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表”(如有)应 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附录规定的关键机电设备品牌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作出响 应,应附的证明材料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10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 允许更换。
3.5.1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应与其 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 致,信用等级信息应以“信用交通·四川”上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负责。
3.5.12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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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 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 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 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 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原件原色扫描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 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电子印章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单位 CA 数字 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 个人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单位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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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形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上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
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
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逾期到达或者未到达“电子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 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 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 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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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5.2 开标程序
5.2.1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的处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4 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时,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 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 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2 项中所述 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任一情形,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 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 ,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 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 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 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5.3.2 项、第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 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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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予以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 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招标代理项目 的评标。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 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 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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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提交的评标报告形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 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 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 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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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 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 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 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 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 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制作合同文件及费用、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9 合同内容公告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将合同签订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公告合同主 要内容。公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
(2)发包人名称、地址和电话;
(3)签订合同标段号、承包人名称、地址和电话;
(4)签订合同日期、合同价、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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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约担保形式、金额及提交情况;
(6)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姓名、证件及证号;
(7)主要合同工作内容:填写承建合同段的施工范围、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8)应注明是否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及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理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 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 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4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 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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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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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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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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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印章)
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督人确认后
当场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①投标函(第二个信封)未填写投标报价;
②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限价;
③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④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电子文档(因投标文件错误或内容缺失等源文件原因)不能成功
导入。
68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
提交。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9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70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 标 价:元。
工 期:个月。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 项目经理:(姓名)。
□ 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本通知书发出后的 日内与我方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8.1 项约定的方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7.7.1 项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
印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71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
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72
附件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招标
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73
附件七 异议书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
异 议 书
异 议 人:
住 所 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别:
性 年 龄:
住 址:
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招标人)
异议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
附件八 投诉书
投 诉 书 就所投诉事项,投诉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于
年 月 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及答复材料)。
投 诉 人:
住 所 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
性
别:年 龄:
住 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 所 地: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投诉受理机关)
投诉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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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程序。招 标人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并补充全部评审因素、标准。“评标办 法前附表”内容与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为准。“评标办法前附 表”及正文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方法 | 1.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原则为:☑ 允许中 1 个标段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和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若多个投标人评标 价相同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原则排序: ①□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②投标人财务评审中近一年度净资产高的优先; ③若上述情况都相同时,则排序按照: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0.8 补充条款第 1 点推荐中标候选人。删除②投标人财务评审中近一年度 净资产高的优先。 □(2)若同一投标人在 2 个及以上标段排序均为第一,按以下原则依次排序:□ 保留该投标人在评标价高的标段的第一排名,取消其在评标价低的标段 的排名,其余投标人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重新排序。评标价也相同时,则排 序按照:/。 □ 排序方式为:/。 □(3)若同一投标人参与 2 个及以上标段的投标,在其中一个标段已经推荐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其他标段不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其余投标人按评 标价由低到高重新排序。 (4)评标委员会按最终排序推荐前 3 名中标候选人(若不足 3 名,则按相应 数量推荐)。 □ 允许中 2 个及以上标段适用 / 2. 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 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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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 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1 | 评标 方法 | ☑ 3.协助评标 招标人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 第 24 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规〔2022〕8 号)、《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规〔2024〕7 号)规 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和从业人员各类注册资格证书等信息按招标 文件中约定的网站进行核实; (3)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4)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 进行匿名归类汇总; (5)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 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
| |
| 2.1 初步评审 标准(第 一个信 封) |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 容填写 | (1)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报了招标项 目名称、标段号、工期。 (2)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 规定。 (3)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 写。 |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 人电子印章、投标人的 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1)投标函及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电子 印章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单位 CA 数字证书加 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投标函及投标文件 格式中要求签字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个人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 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函由联合体 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完成签字、盖章。 |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的金额、形式、时 效、内容提供了投标保 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3.4.1 项要求,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 少于投标有效期。 ☑(2)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担保,投标保证金 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汇出,并在规定时间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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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 保函的银行级别、银行保函有效期及银行保函 提交均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要求,且其提交的银行保函内容不得 作出降低担保效力的实质性修改。 ☑(4)若采用上述情形以外的形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应符合的要求:满足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要求。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 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
| 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投标文件的,提供的相 关证明材料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本目适用于 如果投标文件由投标 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代理人签署的情形) | (1)提交了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上要求盖单位电子印章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单位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 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个人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 章;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投标人均应使 用单位 CA 数字证书加盖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 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3)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只能是一个人,且不能再授予他人。 (4)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原件原色扫描件,且身份证原件原色 扫描件应清晰、有效。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 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 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 目适用于如果投标文 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情形) | (1)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要求盖单位电子印 章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单位 CA 数字证书加盖 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 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个人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 印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原件原色扫描件,且身份证原件原色扫描 件应清晰、有效。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 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 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 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1)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签订联合体 协议书,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的签字、盖章符合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 投标文件应符合的其 他规定 | (1)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 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 表”。 (2)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3)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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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投标标段数量超过允许投标人投标 标段数量时,相关投标均无效。 …… |
|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 业执照、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 可证(基本账户或基本 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表 |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或基本存款账 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有效。 (2)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的附件要求。 |
|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1)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2)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 |
|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1)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2)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 |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 绩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1)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2)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 |
|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 定 | (1)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2)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 |
| 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1)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2)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 |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1)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2)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 |
| 投标人还应符合的其 他规定 | (1)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按 本项资格评审标准第 5 目信誉要求已评审的,此处不再评审)。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 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 段中投标;独立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 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80
|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函上载明的招标 项目工期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时间 | |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在投标函作出响应 | |
| 合同权利义务按招标 文件规定在投标函作 出承诺 | |
| 2.1 初步评审 标准(第 二个信 封) |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 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格式、内容填写,字 迹、印章清晰可辨 | (1)投标函(第二个信封)符合第九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 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3)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 写。 |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 人电子印章、投标人的 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1)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要求盖单位电子 印章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单位 CA 数字证书加 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投标函(第二个信 封)中要求签字之处,投标人均应使用个人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 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函(第二个 信封)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完成签字、盖章。 |
|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文件应符合的其 他规定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3)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方式,投标人 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 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 改。 …… |
| | |
| 2.2 详细 评审 标准 (第二 个信 封) | 评标价 计算 | 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 人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投标总报价大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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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第一 个信 封初 步评 审 | 3.1.1 |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仅有 2 家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2.3 项规定的程序进 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 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当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仅有 1 家时,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 3.3 第二 个信 封初 步评 审 | 3.3.1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
| 3.3.2 |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的原则: ☑ 方式一: (1)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大写金额为准。 (2)清单汇总表投标报价金额与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的投标总报价大写金 额不一致的,以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投标总报价大写金额为准。 □ 方式二: …… |
| 3.3.3 | 对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进行修正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阶段不作修正,在签订合同时 以投标函(第二个信封)中投标总报价大写金额为准,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8.3 项规定修正。 |
| 3.3.4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 3.4 第二 个信 封详 细评 审 | 3.4.1 |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计算出评标价。 |
| 3.4.2 |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的,其投标将予以否决。 |
| 3.5 | 3.5.1 | 经核实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投标 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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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 文件 相关 信息 的核 查 | | 及“信用交通·四川”等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 3.5.2 |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 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 3.6 投标 文件 的澄 清和 说明 | 3.6.1 |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 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投标人收到问题澄清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给予 澄清,投标人的澄清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办法正文和评标办法前附表 3.4.2 补充规定:对低于该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 85%的 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最高投标限价-非竞争性部分报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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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 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 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 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原则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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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 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 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进行核实,信用等级 信息应以“信用交通·四川”上查询结果为准。若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与上述信息发 布平台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 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 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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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g.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 同;
h.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 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j.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或其人员与投标 人串通投标:
a.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或其人员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 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或其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 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或其人员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 投标报价;
d.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或其人员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或其人员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 中标提供方便;
f.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或其人员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 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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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 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以外的情况均 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细微偏差的处理可以按照澄清规 定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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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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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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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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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 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 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 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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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 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投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 错或不一致。
| 序号 | 条目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 1 | 1.1.2.2 | 发包人: 华蓥市云山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城北章广大道延伸段邮政编码: 638600 |
| 2 | 1.1.2.6 | 监理人:发包人另行通知 地 址:邮政编码: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4 个月①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无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无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 后 10 日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现场交验后 7 日内。 |
| 9 | 11.5(3) |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 元/天 □ 逾期交(竣)工违约金:元/天 |
| 10 | 11.5(3) |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② □ 逾期交(竣)工违约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提前交(竣)工的奖金: |
| 12 | 11.6 |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提前交(竣)工的奖金限额: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
| 14 | 16.1 | ☑ 合同期内不调价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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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条目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 |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下列约定的原则处理: □第 16.1.1 项,采用价格指数方式每 个月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 次调整,调价内容:。 第 16.1.2 项,采用造价信息方式每 个月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 次调整,调价内容:。 |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④ |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 的 %⑤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天⑦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⑧,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 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 量保证金的优惠。⑨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4 份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 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 26 | 19.7(1) |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60 个月⑩□ 房建工程保修期: |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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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条目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 | 保险费率:‰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诉讼 □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华蓥市人民法院 |
| 注: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②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 10%签约合同价。 ③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④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 10%签约合同价。 ⑤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 70%~75%,最低不少于 60%。 0.3 倍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⑥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 0.3 0.5 倍计算,我国可按 0.2 ⑦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⑧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⑨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 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 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 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⑩保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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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 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同时也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细化。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华蓥市云山农业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6 监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约实施管理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标段范围内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房建、□机电、☑其他:工程 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内容等永久工程。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 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 土场、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及便桥等。
1.1.4 日期
1.1.4.2 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1.1.4.3 工期:指本合同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地进 度实际情况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至交工验收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1.1.4.4 竣工日期:指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 第 3 号)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 路发〔2010〕65 号)进行竣工验收签发的竣工验收证书的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后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具体缺陷责任 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本项补充第 1.1.4.8 目、第 1.1.4.9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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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合格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包 人签发的交工验收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1.1.4.9 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并合格的通过交工验收后,发包人 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
1.1.6 其他
本项第 1.1.6.7、1.1.6.8、1.1.6.9 目细化为:
1.1.6.7 专业分包: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 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按照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按整体结算。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 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 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1.1.6.8 劳务合作: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合 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
1.1.6.9 雇佣农民工:指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劳务合作单位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 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 的行为。原条款中“雇佣民工”修改为“农民工”。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补充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如有);
(8)技术规范(含补充技术规范,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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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补遗书具体内容分别归入上述各项文件中)。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合同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约定,合同文件的 份数视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在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投标文件和中标通 知书将约束双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补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补充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按照第 4.1.10 项(1)目要求自行负责办理。
2.6 支付合同价款
本款补充:
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4.8.7 项(2)目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具体约定为:。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6)~(10)目约定为:
(6)针对变更工程,监理人的权力范围:按照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及合同约定执行。
97
(7)审查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审查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审查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审查第 23.1 款下的索赔金额。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遵守现行的所有法律,不论是国家、省、市的还是影响合同执行 并对承包人有约束的法律。如果因承包人或其派遣人员违反了这些法律,从而导致债 务、损失、索赔、罚金、处罚等费用,不论其性质如何,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所 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中标后因承包本合同工程 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包含在其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中,不单独报价)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自行缴纳。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自行调查解决施工用水、用电等问题,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所 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为本工程提供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等不能降低资格审 查最低条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满足工程需要。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补充:
(1)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配合经发 包人接受的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发包人要求做好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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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的安排协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在配合工作中,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已实施工程损坏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2)与第三方单位(包括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等)的配合(如有):
①承包人应协助本项目施工有关的第三方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积极做好配合工 作;
②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对此提出相应 的配合工作方案,并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③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 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地进行;
④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⑤承包人对科研项目进行辅助、协调、配合工作,所发生的关于科研项目辅助、协调、配合工作的工作量及费用约定为:。
承包人须充分认识和考虑由于科研项目造成其施工作业的暂时中断或者产生相 关费用对承包人的影响,承包人不得以此作为工期、费用的索赔依据。
(3)与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检查、汇报等的配合:
①与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服从;②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 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本合同工程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 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 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 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 须接受。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第(1)目中“临时占地的退还”约定为: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和处理,与当地政府办理权属移交手续,并 将移交协议等报发包人备案。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 行了恢复但未达到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
99
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第(6)目细化为:
(6)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 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 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广告,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监理 人的批准,当发包人、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7)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市建局<2018>314 号的 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建设项目以 20%的比例从计量支付款中提取人工费用并转入农民 工工资专户。承包人在每一期计量前,应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并将经民工签字确定领 取了工资的支付表报业主和监理人备查。业主才予计量,如业主发现承包人未按时支 付民工工资的,业主将不予计量,并有权动用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民工 工资。
本款补充第 4.1.11 项~第 4.1.13 项:
4.1.11 品质工程及“五化”建设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品质工程”指导意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标准化建设 和品质工程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
(1)项目管理专业化
组建专业的管理人员、专业的施工队伍、专业的施工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配备具有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施工组织等方面成熟经验的人员参与到现场管理;组 建不同专业特长的专业化队伍分工协作,实行专业化施工;要加大施工设备的投入,实现“工厂化生产、流水化作业。
(2)项目施工标准化
承包人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减少人工作业,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切实关心 参建人员,重视劳务用工权益保障,做到施工工艺标准化。
①为进一步提升项目公路施工标准化程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四川省 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钢筋数控集中加工等四项施工标准化专项技术的通知》(川交 函〔2015〕349 号)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 设的实施意见》(川交函〔2018〕184 号)等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同时建设期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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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发包人根据建设需要推行的标准化建设管理的新标准、新要求以及推广“四新技 术”,全面落实“四新技术”。
②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包括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验收标准),通过首件工程 认可的工程才能进行全段、大规模的推广建设。
③强化原材料与产品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加强原材料料源、材质、加工工艺、生 产能力、稳定性、保管、运管、仓管、质检等环节的控制。对工程项目中使用的主要 材料严把材料或产品的质检关,加强原材料或产品的自检及抽检工作,所有进场材料 都应分批次进行检验,在源头杜绝伪劣、低劣、不合格材料或产品进入工程实体。
④承包人应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调研及创 新,做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升其安全管理水平。对于危 险作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工具化、定型化、装配化。承包人工地建设“两区三场”(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场、拌和场、预制场)须 满足相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规 定,且须进行专项安全评估,符合要求后才能进场使用。
⑤承包人应从项目人员管理、施工现场作业、施工设施设备等方面采取文明施工 的相关措施,加强施工环保管理。做好临时工程的规划和选址,统筹布设施工临时便 道、驻地、预制场等,工地建设“两区三场”(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场、拌和 场、预制场)标准化,充分利用、减少重复建设,减少对周边环境破坏。严格落实环 境保护,采取必要的水、气、声、渣控制措施,降低施工现场环境污染,营造文明施 工良好环境。
(3)工程管理精细化
倡导工程全寿命周期集成化管理,强化施工精细化管理,推动实施精益建造,提 升工程整体质量。建立“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标 准化管理体系。保证每个施工环节受控,每个施工细节都符合标准。
(4)项目管理信息化
①项目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承包人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完 善和维护该系统,及时办理各类文件的编制、审核、归档,同时还应将建设期间有关 的基础资料、数据及图纸录入发包人指定的系统。
②发包人搭建基于 BIM 技术的项目管理平台,改进技术复杂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 的技术交流方式,压缩管理层次,提升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水平。为后期养护、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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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③严格落实拌和场、工地试验室等试验数据实施上传,重点工点远程视频监控等 技术。
④项目将对重要质量把控环节(路基试验室、路面试验室、桥梁预应力智能张拉、循环压浆、混凝土拌合站、数字化软基处理、隧道掘进施工等)等进行实时质量管控,实现过程透明化,确保产品质量,承包人自购的各类质量智能管控产品必须满足相关 规范要求及发包人整体需求,并将质量管控数据接入发包人建设管理系统。
(5)班组管理规范化
贯彻落实《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重点交通建设领域推行施工班组规范化 管理的指导意见》(川交函〔2018〕185 号),建立健全施工班组管理制度,落实全 员班组化,推行班组作业信息化,严格履行班组准入制,强化班组长负责制,落实农 民工全员班组化,实行班组日常作业标准化,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承包人应定期对班 组员工开展培训教育,提升班组员工知识素养。实施管理规范化的的核心内容之一就 是打造班组文化,增强班组凝聚力和归属感。定期对各班组的管理、教育、施工安全、质量等进行考核,鼓励施工班组和一线人员开展工艺、设备、工法、管理等“微创新”。
4.1.12 绿色交通建设
为践行绿色交通,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现公路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承包人应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93 号),坚持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因地制宜,建设绿色公路。
4.1.13 工程收尾
工程实施末期,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处理和解决所在标段收尾的问题(如劳务用 工工资、零星扫尾工程、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完工机械设备的撤场、影响沿线群众生产 生活等)。属承包人责任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 内不能妥善处理上述问题,监理人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可将发生的费用从应 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补充第 4.2.1 项~4.2.4 项:
4.2.1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支付形 式。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银行保函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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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函担保必须提供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若其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 的,也可由该基本账户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同时应符合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4.2.2 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时间
缴纳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缴纳方式: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合同。
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日内并在签订合同之前。
4.2.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与返还
(1)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从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之日起生效,承 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 证金前一直有效。
(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发包人应在签发交工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 纳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4.2.4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当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度计划、合同工期完成合同时,发包人 可动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另外选择新的承包人完成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原承包人 承担。如果该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中不严格履行合同(含廉政、安全等合同),发包 人可动用履约保证金解决对发包人利益可能带来风险的有关问题。当承包人不能按合 同约定完成合同时,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支付等出 现危机时,发包人可无条件动用上述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以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履 行合同。
4.3 分包
第 4.3.7 项细化为: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 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交办公规〔2024〕6 号)及四川交通运 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 交规〔2022〕5 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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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补充:
承包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合同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的 承诺和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一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需报请发包人批 准,替换者应有与原人员相当或更好的资格和经历。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发包人 按违约处理,同时将上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信用管理办法处理。
4.6.5 项补充:
如果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得不到落实,发包人有权削减承包人工程量直至 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凡在工程建设期间被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撤 回的人员,发包人将其资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并建议其三年内不得进入华蓥市交通建设市场。
本款补充第 4.6.6 项:
发包人派出的监理人对本项目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驻工地现场情况按月进 行考勤:
(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常驻工地,施工期内,每月不得少于 22 天,因 故离开工地,必须按照发包人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相应的请销假。项目经理、项目 总工、质检人员等三人不允许同时不在岗。
(2)未执行发包人请销假相应管理规定的,在工地工作天数不足 22 天的,项 目经理按不足天数课以人民币 5000 元/天违约金,其余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按 不足天数课以人民币 1000 元/天违约金。以上人员,连续出现 2 个月或累计出现 4 个月考核出勤天数均不满足规定的,对其予以驱逐出场,按本条第(3)款课以违 约金。
(3)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被驱逐出场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驱逐 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对承包人按每人次课以 5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驱逐其余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按每人次课以 2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因上述原因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的,将按违约处理,具体在第 2 2.1 款中约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撒换)本合同段主 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中的任何一人,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并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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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处理,即: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更换备选除外),对承包人按每人次课以 2 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更换其余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按每人次课以 10 万元人民 币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 和条件。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 4.8.7 项:
4.8.7 农民工管理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农民工进行全面管 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农民工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人负责对农民工合 法权益的监督管理。同时应积极推广《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 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交公路规〔2022〕35 号)的精神。在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要充分挖掘工程建设等方面用工潜力,平衡好建设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 尽可能多地通过以工代 赈方式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施工组织阶段,要压紧压实有关项目建设、施 工、监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各方以工代赈服务工作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和权 益保障等方面的职责。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确定劳务报酬标准,尽可 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并及时足额发放,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 台账,送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加强劳务报酬发放的监管,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 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
(1)农民工信息化管理
①合同制管理制度:承包人、分包单位(如有)或其劳务合作单位应依法与招用 的农民工按照“先考核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程序,与考核合格的农民 工本人或劳务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并依合同约定要求劳务合作单位与每一名农民工签 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计件单价等)和支付方式等。承 包人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农民工合同需由承包人统一按照班组名称统一编号后,报监理人审批同意核备 后,报发包人备案。建设期间,承包人应就农民工变动情况,每月清查梳理后,就变 动情况报监理人审批同意核备后,再行报发包人备案。
②实名制及备案管理制度:承包人要建立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实 名管理台账。农民工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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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
承包人应督促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企业和劳务单 位的农民工管理并入承包人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负总责。
承包人应将承包合同段内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基本信息汇 总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地方派出所、所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建设期 间,承包人应每月对民工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梳理,更新基本信息台账后,报上述单位 备案。
承包人和分包企业或劳务合作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 记录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后 5 年以上备查。
③现场信息管理制度:农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农民工人员颁发含有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班组、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 承包人项目部公章的农民工身份证明。进场农民工实行挂牌上岗制度,统一着装。
对未纳入监理人审批同意核备、发包人核备或派出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 案的人员,不管其在项目有无务工事实的,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均不认同其农民 工身份,不纳入项目农民工管理范畴;同时,存在无农民工身份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 情形,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 人应继续纠正,且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农民工工资管理
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 号)、《四川 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80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 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规〔2022〕13 号)、《四 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交发〔2013〕128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 交通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7〕49 号)等文 件及在项目建设结束期间,国家、省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的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 处理的相关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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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见合同条款第 2.6 款。
②发包人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的拨付不受第 17.3.3 项(1)目所要求的最低额度的限制。
③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④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⑤发包人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 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 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会同承包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⑥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如有)、劳务合作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 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 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承包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 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⑦发包人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后,须向监理人、发包人、地方协调部门、交通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发包人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 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 发包人或承包人,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
⑨承包人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书面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 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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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承包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⑩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 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 消除后及时支付。
○11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a.发包人、施工承包人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b.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c.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12 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如有)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 生争议的,发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承包 人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3 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 当将该承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 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14 发包人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 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15 承包人违反农民工用工规定的情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农民工工资银行直付制度
承包人应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项目实行银行直付工资的 管理方式。办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并保存卡片彩印件、现 场发卡记录。
承包人在每期计量后,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 卡上,发放记录报监理人、承包人备查。
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 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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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支付时农民工本人应在工资册上实名签字,不得代签。承包人 做好发放情况现场记录、监理人对此进行监督、发包人对此进行督办。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①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②承包人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 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 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③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 %。
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承 包人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承包人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 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动用:承包人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承包人到 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承包人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 款项以银行转账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 本人。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述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 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⑦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承包人应当自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 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承包人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承包人作出书面承诺 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 函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承包人提交书面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 毕,并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承包人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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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 证金,承包人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 工资保证金并符合上述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承包人提交书面申 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5)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及保险
①农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民工 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农民 工参加不少于 2 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②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农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民工的健康和安全。对生病的农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③承包人必须负责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 宜的劳动保护。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对于承包人或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 业的任何农民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和人身 意外伤害险范围内,否则视其为违约并课以 200 元/人违约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 不能使其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 终止合同。
(6)农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项目建设期间,严格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 4.8.7 项(2)目的相关文件精神。
①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及“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原则,建立承包人、分包单位(如有)、劳务合作单位和发包人总负责的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责任机制。
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单位农民工情况负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②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或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确保按期足额 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扰民、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 事件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若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劳务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 以抵扣;若承包人拖欠劳务合作单位劳务工资的,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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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的农民工纠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如 双方未按合同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劳动仲裁部门 仲裁结果或司法机关判决结果执行。
④对于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未给农民工 购买保险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将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管 理办法进行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包人 将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信用管理规定对承包人实行市场禁入,并给予 D 级 信用评价。
⑥对农民工班组、农民工个人以农民工工资拖欠名义讹诈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 纠纷的恶劣行为;对采取非法手段(围堵工点、收费站;聚众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 公)讨薪或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如查明系承包人为转嫁或规避责 任而指使、怂恿农民工班组或农民工个人作出上述行为的,发包人将及时上报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并依法进行处理。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如有):。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3 个工作日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若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其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若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具体约定。
7.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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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自行踏勘场外交通通行状况、运距,自行办理车辆通行的相关手续和承 担相应的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 7.2.1 项补充:
若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场内施工道路过程中对临时设施造成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提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3 场外交通
第 7.3.1 项补充:
为运输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通过所有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按 章缴纳。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管理车辆、工程、材料运输车辆,要求各类证 照齐全,车况良好。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约定。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完成,但承包人进场后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 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的要求,构建工 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 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承包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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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 知》(交质监发〔2011〕217 号)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估。按《国务院安委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铁路 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桥 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4〕193 号)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 号)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全面落实现 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 9.2.2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以及对桥梁施工、隧道施工、高边坡施工、水上作业、 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特种作业设备使用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设施设备作业的管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资〔2022〕136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规〔2023〕13 号),安全生产费不作 为竞争性报价,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按招标文件公布的安全生产费数额单独计 列。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确认后进行计量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1)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应急能力建设设施设备。
(3)风(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与信息化。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评估、咨询服务和标准化建设。
(5)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奖励。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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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应符合《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规〔2023〕13 号)规定。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完成,发包人予以协助。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完成。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12 项:
9.4.12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费
施工过程中针对第 9.4 款发生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费应符合《四川省交通 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费用管理工作>的通 知》(川交函〔2021〕260 号)的要求。如承包人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需增加环境 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费,则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 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事故报告必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 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 号)、四川省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质量安全报告 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本条补充第 9.6 款:
9.6 卫生防疫要求
在遭遇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下,施工作业应符合国家、省、市及地方 的统一部署及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且措施具有可行、有效性,从 严从实把防控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和影响,有效、切实维护 生命安全和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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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项目要求 日历天内必须完工,承包人上 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必须满足上述要求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 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 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 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 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 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 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 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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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 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 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 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 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 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 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 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 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 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 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 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 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 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 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 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 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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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 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 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 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 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 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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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 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 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 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 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 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 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 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 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 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 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 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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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 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 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 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 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通知监理人检查的期限: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书 24 小时内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 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 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本项第一句细化为:
监理人未在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后 12 小时内到场检查的。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 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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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试验和检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本款补充第 14.2.3 项:
14.2.3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1)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规模、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应满足四川省交通 运输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两区三 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地试验室应在合同签订后按计划时间组建完毕报监理人审查后,按照四 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经发包人验收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项目质监机构应对工 地试验室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通过验收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登记备案,取得质监机构“公 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均应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 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到母体检测机构,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地试验室从事 检测工作。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应保持稳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报 建设单位审批同意,但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降低,同时将变更情况向项目质监 机构报备。
(4)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应优先配置具有自动采集、储存、处理、上传和打印 于一体的智能化检测仪器设备。标准养护室应配置全自动温、湿度同步控制设备;检 测区各功能室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用以记录工地试验室检测行为;拌和场也应安装 自动采集设备,对相关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及上传。
(5)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应纳入发包人的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监控系统,对检测人员身份进行登记管理,关键试验仪器检测数据做到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监控 系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降低出错率。
(6)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承担施工自检 任务,完成相应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和抽样试验。
如果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或质量不能满足有关规范、规程的 要求和标准时,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强制要求该项试验检测工作由有资质的试验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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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履行指导和监管职 责,并且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同时应对派驻现场的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能力进 行考核。
(8)工地试验室应接受监理试验室监督与检查,以及发包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 理和检查。同时还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质监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本款细化为:
14.4.1 承包人应完成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承 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 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 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 承担。
14.4.2 发包人要求的第三方试验和检测
。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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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本项补充第(5)目:
(5)当监理发出变更指令时,承包人不得拒绝,否则,发包人将变更工程交由 其他单位实施,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 用其他方法扣除。如果变更指令是监理口头发出的,承包人应当收到监理下达的口头 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提交书面的变更确认报告,并附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及延误 的工期的报告,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按变更程序实施。任何未按合同约定的变 更程序实施的变更将不予认可。
15.3.4 设计变更程序
本项细化为:
设计变更程序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国 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发包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 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 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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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 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 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 进行的估价。
15.8 暂估价
15.8.1 依法必须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约定:。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16.价格波动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 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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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 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 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 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 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 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 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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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 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 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 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 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 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 预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 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 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 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 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 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 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 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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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 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 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 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 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 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 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 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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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 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 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细化为:
竣工资料内容: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 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和本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 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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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 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 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 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本款补充:
各分部(项)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给监理人审查,在标段合 同工程(含变更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后 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 和发包人均认为完整的合格的且符合公路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要求的竣工文件。缺 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竣 工文件,每拖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课以违约金,发包人可 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 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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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 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 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 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 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 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章的合计金额(不含暂估价)。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 责任期)。
保险费率: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 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和发包人与保 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第 20.2.1 项补充:
承包人须单独为本项目实施期间为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该 部分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投保且由其承担,并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单价及总额价 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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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 20.3.2 项补充:
承包人须单独为本项目实施期间为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按保险金额不低于 每人()万元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该部分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投保,且由承 包人承担费用,并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单价及总额价,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 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本款补充:
施工开工日起至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间,承包人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 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亡,由保险人进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 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 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
130
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 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 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 付。
第 20.6.6 项补充: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同时立即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
本款补充第 20.6.7 项、第 20.6.8 项:
20.6.7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 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20.6.8 未能取得保险赔偿的责任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保险人处收回的偿额(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 的部分),应根据第 21.3 款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保险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2)承包人未按第 20.6.1 项要求的期限投保;
(3)因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应却未能从保险人处收回偿额的。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 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 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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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 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 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 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 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补充第(11)~(16)目:
(11)承包人品质工程及“五化”建设违反第 4.1.11 项的约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12)承包人出现第 4.6.3 项情形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须承担违约责任。(13)承包人农民工管理违反第 4.8.7 项的约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14)若承包人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卫生防疫违反第 9 条的有关规定,须承 担违约责任。
(1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拒绝按第 18.8 款的约定,撤除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 设备、临时设施、驻地建设设施以及人员的。
(1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为:。同时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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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23. 索赔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最后补充:
如果承包人认为他有权获得工期延长或增加费用,承包人应按第 23.1 款~第 23.3 款(承包人索赔)的规定,向监理人发出通知,承包人未按此程序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任何一方在得到可能造成工程延迟或中断,或可能导致额外费用索赔的任何情况 时,应尽快通知对方。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延误,承包人均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影 响减至最小;若承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损失的,无权就扩大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承包人按照索赔程序向监理人发出索赔通知,说明延误的工期和人员、机械窝工 的具体费用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按索赔程序进行索赔的,无权要求增加费 用和顺延工期。
本节补充第 25 条~第 30 条:
25.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发包人将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对承包人的人 员设备履约、工程管理、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文明标准化施工、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不定期和定期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 管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6.后续管理办法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有新的规程、办法、规范的颁布实施,本项目将按上级 主管部门的决定采用执行,如有费用增减将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期间,承包人还应执行发包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变更、奖励、资金管理、竣工文件编制归档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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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新材料、新工艺使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按上级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由此造成的造价变化按变更程序办理。
28.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为进一步加强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 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建设市场和环境,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确保全省重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不得存在以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且若发现下属违法犯 罪活动行为的应积极举报:
(1)强揽工程行为
①强行推荐施工、劳务队伍,强行肢解分包工程的;
②阻挠合法建筑材料进场,强行供料、租赁设备,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提 供运输服务的;
③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权力强揽工程的。
(2)恶意扰乱建设环境行为
①在征地拆迁中“抢栽、抢种、抢建”、煽动闹事、敲诈勒索,故意挑起纠纷事 端,矿产压覆赔偿中漫天要价,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②故意阻断施工道路、强行拉闸限电,阻挠正常施工的;
③破坏、偷盗施工机具、建筑材料或实体工程的;
④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权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
⑤其他故意扰乱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环境的。
(3)暴力施工行为
①施工队伍组织黑恶势力采用威胁、暴力、滋扰等方式胁迫业主、监理、农民工 或沿线群众的。
对于上述举报线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 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除恶务尽”的决心,集中力量,形 成合力,深入排查,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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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
29.节能减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节能规范》(JTG/T 2340 - 2020)规定,承包人应切实落实设计阶段提出的节能设计方案,并根据实际 施工情况,对节能方案进行优化和细化,对选用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容量核算,降低施 工能耗。
(2)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时,应将能耗作为重要指标,通过信息化管理优化施工 场地布设、施工方法、标准化工艺、作业流程、工序等降低施工期能耗。
(3)施工场地布设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注重节约用地,提高人、车、物资转 移的效率,应兼顾永久用地、永久用能设施需求,做好施工期临时用地和临时用能的 总体规划。
(4)筑路材料的选择应有利于降低材料消耗,提高材料的循环使用率。原材料 的采购、运输、堆放、加工、处理、存储、配发等环节应以减少材料损耗和运转能耗 为原则实施。
(5)施工阶段应对重点用能环节进行能耗统计和监测,对主要施工机械加强能 耗计量管理。
(6)施工阶段应根据设计的节能产品清单及国家对节能产品的相关规定,优先 选用国家、行业相关节能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或产品。
30. 智慧工地
(1)承包人应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施工中的应用。
(2)承包人应开展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的“智慧工地”建设。(3)承包人应纳入联网联控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13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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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
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至 K+,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合计长 m;大中桥 座,合计长 m;
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投标函(第二个信封)];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补充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如有);
(8)技术规范(含补充技术规范,如有);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
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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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个月。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
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
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签字)
年 月 日
138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 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项目名称)招标第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 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的有 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招标第 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 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 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 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 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 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
139
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 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
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招标第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
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40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 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 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 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 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141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 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 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 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 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 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 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川交规〔2023〕13 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2
附件四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项目经理
| 标段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情况 |
| | □ 具有(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技术职称。 □ 具有注册建造师 级(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该投标单位)且未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未被 取消资格。 □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交安类)。 □ 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上个月或上上个月起之前在其投标单位 连续 6 个月参加社保。 □ 至少在 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 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 至少在 级及以上公路特大桥的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 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其中须至 少包含(同时包含;□包含其中之一)主跨桥梁类型:□拱式桥,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 米及以上 座□悬索桥,主跨跨径 □斜拉桥,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 □刚构桥,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组合体系桥,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 □其他:,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 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 至少在 级及以上公路(□中隧道及以上;□长隧道及以上; 特长隧道;□单洞长度 米及以上特长隧道)施 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 目总工)职务。 □ 至少在 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 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至少在 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 | 无在岗项目 (指目前未 在其他项目 上任职,或虽 在其他项目 上任职但本 项目中标后 能够从该项 目撤离) |
143
| 标段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情况 |
| | (□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至少在 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建)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机电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 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至少在 个国内房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职务。 □ 其他: □ 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 | …… | …… | …… |
144
□ 项目总工
| 标段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情况 |
| | □ 具有(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 上技术职称。 □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交安类)。□ 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上个月或上上个月起之前在其投标单位 连续 6 个月参加社保。 □ 至少在 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至少在 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特大桥的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其中须至少包含(□同时包含;□包含其中之一)主跨桥梁类型: □拱式桥,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悬索桥,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 米及以上 座□斜拉桥,主跨跨径 □刚构桥,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组合体系桥,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 □其他:,主跨跨径 米及以上 座□ 至少在 座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中隧道及以上;□长隧道及 以上;特长隧道;□单洞长度 米及以上特长隧 道)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 务。 □ 至少在 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至少在 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担 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 在其他项目 上任职,或 虽在其他项 目上任职但 本项目中标 后能够从该 项目撤离) |
145
| 标段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情况 |
| | □ 至少在 个国内(□新建;□改扩建;□新建或改扩 建)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机电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职务。 □ 至少在 个国内房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总 工;□或项目副总工) 职务。 □ 其他: □ 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 | …… | …… | …… |
146
附件五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47
附件六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 标段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8
附件七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
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149
附件八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
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 参 加(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第
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
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
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
(盖单位章或业务专用章)
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50
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
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第 标段合
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第 标段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
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第
标段;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
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第 标段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
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
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
151
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扫描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 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 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 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 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称)第 标段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 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 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 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 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 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 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 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52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53
附件十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格式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发 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1.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 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 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2.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 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水保检查人员,有组织 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 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 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 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 雇请的生产作业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 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
154
环、水保专职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3.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 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违约处罚或终 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 1 万元~10 万元 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甲方可以终止乙 方在标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由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55
附件十一 农民工管理合同格式
本格式仅供参考,若有新的国家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按上级主 管部门的决定采用执行。
农民工管理合同
为体现“人性化”管理原则,稳定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农民工 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农民工管理合同。
1.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管理的督察工作。
(2)监督乙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 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3)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给乙方工程计量支付资金、人 工费用。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及返还具体见专用合同条款。
(4)甲方将对乙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和督查督办。在项目建设 期间,总监办定期组织对乙方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日常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发现各项因农民工问题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并合理处理相 关事件。
2.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 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 低工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等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 中的有关要求。
(2)所有农民工实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承包人自行组织农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合作企业安排适合的农民工进场务工 的,由承包人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相关劳动合同和劳务合 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核备,同时须在地方劳动监察部门报备。
(3)乙方要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对专业分包和劳
156
务合作企业用工管理负总责,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监理人及甲方备案。农民 工进场后,乙方和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应及时向农民工人员颁发含有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和 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公章的农民工身份证明。
(4)农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乙方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民 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农 民工参加不少于 2 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像资料的收集工作。
(5)乙方劳务分包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和乙方自行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 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要求为农民工安排食宿,提供各 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农民工的健康和安 全。对生病的农民工,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6)乙方必须负责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 适宜的劳动保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农民工在人身意外 伤害险团体范围内,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对于乙方或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 业的任何农民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均不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7)乙方及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实行由银行支付工资的管理方式,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汇入个人工资账户;临 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由劳务双方约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承包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8)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9)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0)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农民 工情况负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3.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①甲方未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等规定,视为违约,将按照 上述文件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57
②甲方按照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乙方开设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将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2)乙方违约
如因乙方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扰民、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及合同纠 纷,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予以批评、违约处罚、停止 对乙方进度付款或终止合同:
①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 1 万~10 万元违约 金;
②乙方拖欠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工资的,甲方可以报人社部门先行动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应付或到期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代为支付。甲方保留停止对乙 方进度付款的权利,直至乙方妥善处理好上述事件或纠纷为止。
③乙方与专业分包、劳务合作企业的农民工纠纷,按照劳务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如双方未按合同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劳动仲裁部 门仲裁结果或司法机关判决结果执行。
④对于乙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或未给农民工购 买保险等违约行为,甲方将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管理办 法进行信用评价。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⑤乙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等规定的,视为违约,将按照 上述文件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58
附件十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 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及本地区确定的 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 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 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 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 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 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 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 3 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 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9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
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160
存储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并结 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161
附件十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编 号:
开立日期:
厅(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依法
存储(金额大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
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厅(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金
额大写:)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
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厅(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函正
本原件 5 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向贵厅(局)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保函
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
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 址: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并结合银
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162
附件十四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和《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 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 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63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业主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业主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业主、承包人双方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 发之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64
附近十五 拟用于本项目关键机电设备品牌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表 标段:
|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最低要求 |
| 一 | ××系统 |
| 1 | ××设备 | (1)××指标 |
| (2) |
| … |
| … |
| 2 | ××设备 | (1)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系统 |
| 1 | ××设备 | (1) |
| (2) |
| … |
| … |
| 2 | ××设备 | (1)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本表“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与技术规范不一致,以本表中主要性能指标 要求为准。
16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166
第 二 卷
167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68
第 三 卷
169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一、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
二、补充技术规范
17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三册)□ 二、补充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171
第 四 卷
172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3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
投 标 文 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全称)
年 月 日
174
目 录(第一个信封)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如有)
175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招标_____标段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含所有补遗书),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 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 ,安全目标:同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4 项,工期:____个月。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本标段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 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6)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 报派驻本标段的主要人员或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 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 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 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同时,投标文件中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的规定。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 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他补充说明)。7.
投 标 人:(全称)(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176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77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 算 个月 | |
| 2 |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逾期交(竣)工违约金 | 11.5(3) | 元/天 | |
| 3 |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逾期交(竣)工违约金限 额 | 11.5(3) | % 签约合同价 | |
| 4 |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提前交(竣)工的奖金 | 11.6 | | |
| 5 |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提前交(竣)工的奖金限 额 | 11.6 | |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16.1.1 |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 格差额 | |
| 16.1.2 |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 格差额 | |
| □16.1(2) | 合同执行期间不调整 |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签约合同价 |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 的 %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天 | |
| 1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合同价格 | |
| 12 | 保修期 | 19.7(1) | | |
178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
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原色扫描件。
投 标 人:(全称)(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满足下列要
求:
(1)投标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加盖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3)委托代理人只能是一个人,且不能再授予他人,否则其授权无效。
2.如果由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且由联
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加盖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并加
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
17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原色扫描件。
投标人:(全称)(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注:
1.如果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须满足下列要求:
(1)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2)投标人须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2.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加盖其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
单位电子印章。
180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
名称)招标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
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
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
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占总
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
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
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全称) (盖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全称)(盖单位电子印章/盖单位章)
注: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签字)
……
1.若联合体协议书采用线下签署方式,投标人应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成并签字盖章后再附原件 原色扫描件。
2.若联合体协议书采用线上电子签署方式,投标人应按上述格式填写并完成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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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保证金
□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附汇款凭证的原件原色扫描件。
□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按如下格式填写完成后,在此附原件原色扫描件。原件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约定递交。
□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约定的其他形式的,按照第 3.4.1
项约定处理。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
加(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
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文件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4
项明确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
后,我方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全称)(盖单位章或业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
1. 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若采用银行自有格式,其提交的银行保函内容不
182
得对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内容作出降低担保效力的实质性修改。投标保证金有 效期应当不低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如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 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183
六、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计划
2. 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标准化、品质工程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9.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10.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84
七、项目管理机构
185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备 注 |
| | |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 标人应在本表 填写“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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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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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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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 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 称 | | 电话 | |
| 经营范围 | |
| 营业执照 | 附件 1.1 |
| □ 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 附件 1.2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件 1.3 |
| 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或基 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 户信息表 | 附件 1.4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 附件1.5 |
| □ 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 资质名录”网页截图 | 附件1.6 |
| □ 投标人工地试验室母体 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 附件1.7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按附件顺序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 1.1)、□施工资质证书(附 件 1.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 1.3)、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或基 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表(附件 1.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 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经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 信息)(附件 1.5)、□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名录”网页截图(附件 1.6)、□投标人工地试验室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资 质证书、资质认定证书(附件 1.7),除网页截图外的证明材料附件为原件原色扫描件。2.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本表,且均应提供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上述相应资料。
187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注:1.投标人应填写本表。
2.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本表。
188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 项目或指标 | 单位 | 年 |
| 一、 注册资本 | 万元 | |
| 二、 净资产 | 万元 | |
| 三、 总资产 | 万元 | |
| 四、 固定资产 | 万元 | |
| 五、 流动资产 | 万元 | |
| 六、 流动负债 | 万元 | |
| 七、 负债合计 | 万元 | |
| 八、 营业收入 | 万元 | |
| 九、 净利润 | 万元 | |
| 十、 现金流量净额 | 万元 | |
| 十一、 主要财务指标 | | |
| 1.净资产收益率 | % | |
| 十二、财务状况附件 | | 附件 3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按照要求的内容提供对应年度的相关财务状况证明材料附件 3 系列: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附注)的原件原色扫描件,无须额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身份证明、主任会计师身份证明、合伙人身份证明以及主任会计师授权等 相关资料]。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年度财务状况承诺函(不要求同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财务或其他 内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分别填报本表并提供上述 相应证明材料。
189
附件 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年度财务状况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的 年度的财务状况已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且财务状况表中的数据与审计报告一致。
如一经查实上述内容不实,将不通过资格审查;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
标人可取消我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电
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姓名)(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90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近年完成的公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情况表 表 4.1
| 序 号 | 项目 业主 | 项目名称 | 公 路 等 级 | 项目 建设 形式 | 标 段 号 | 标段 长度 (km) | 开工 日期 | 完成(交 工)日期 | 建设 规模 | 合同价 格(元) | □项 目经 理 | □ 项 目 总 工 | 业绩 证明 材料 附件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附件 C1.1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附件 C1.2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附件 C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件 C1 系列(路基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在 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 页截图。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 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路基土建工程指须至少包含“路基工程、桥涵工程”或“路基工程、隧道工程”的项目。4.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6.表中的“日期”填写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 年 05 月 01 日,表示为:20210501;2021 年 5 月,表示为 202105。
7.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 有)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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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完成的公路桥梁工程施工情况表 表 4.2
| 序 号 | 项 目 业 主 | 项 目 名 称 | 公 路 等 级 | 项 目 建 设 形 式 | 标 段 号 | 标段 长度 (km) | 开 工 日 期 | 完成(交 工)日期 | 建设 规模 | 合同 价格 (元) | 桥 梁 名 称 | 桥梁 总长 (m) | 桥 梁 类 型 | 主跨 跨径 长度 (m) | □项 目 经 理 | □ 项 目 总 工 | 业绩 证明 材料 附件 |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C2.1 |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C2.2 |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C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件 C2 系列(桥梁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在交通 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 图。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 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桥梁工程可为路基土建工程中包含的施工内容或单独桥梁工程合同的项目。
4.对于左右幅桥长不相同的桥梁,其桥梁长度以左右幅长度较长的为准;若只有单幅的,则 以单幅桥梁长度数据为准。
5.桥梁类型应从“梁式桥、拱式桥、悬索桥、斜拉桥、刚构桥、组合体系桥、其他”中选择 填写。
6.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
7.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8.表中的“日期”填写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年5月1日,填写为20210501;
192
2021 年 5 月,填写为 202105。
9.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 有)填写本表。
193
□ 近年完成的公路隧道工程施工情况表 表 4.3
| 序 号 | 项 目 业 主 | 项目名 称 | 公 路 等 级 | 项目 建设 形式 | 标 段 号 | 标段 长度 (km) | 开 工 日 期 | 完成(交 工)日期 | 建设 规模 | 合同价 格(元) | 隧道 名称 | 隧道 长度 (m) | □项 目经 理 | □ 项 目 总 工 | 业绩证 明材料 附件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 附件 C3.1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 附件 C3.2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 附件 C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件 C3 系列(隧道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在交通 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 图。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 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隧道工程可为路基土建工程中包含的施工内容或单独隧道工程合同的项目。
4.对于具有双洞的隧道,其隧道长度以左右线隧道长度较长的为准;若只有单洞的,则以单 洞隧道长度数据为准。隧道单洞长度不含斜井、竖井、支洞。
5.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
6.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7.表中的“日期”填写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年5月1日,填写为20210501;2021 年 5 月,填写为 202105。
8.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 有)填写本表。
194
近年完成的公路路面工程施工情况表 表 4.4
| 序 号 | 项 目 业 主 | 项目名 称 | 公 路 等 级 | 建设 形式 | 标 段 号 | 标段长 度(km) | 开 工 日 期 | 完成 (交 工)日 期 | 建设 规模 | 合同价 格(元) | 路面结 构 类型 | □项 目 经理 | □ 项 目 总 工 | 业绩 证明 材料 附件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附件 C4.1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附件 C4.2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附件 C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件 C4 系列(路面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在交通 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 图。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 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
4.路面工程可为合同中包含的施工内容或单独路面工程合同的项目。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6.表中的“日期”填写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年5月1日,填写为20210501;2021 年 5 月,填写为 202105。
7.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 有)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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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完成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情况表 表 4.5
| 序 号 | 项 目 业 主 | 项目 名称 | 公 路 等 级 | 项目 建设 形式 | 标 段 号 | 标段长 度(km) | 开 工 日 期 | 完成(交 工)日期 | 建设 规模 | 交通安全设施包含类型 | □项 目 经理 | □ 项 目 总 工 | 业绩证 明材料 附件 |
| □标志(个) | □标 线(m 2) | □波形 梁护栏(km) | □其 他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 | 附件 C5.1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 | 附件 C5.2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 | 附件 C5.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件 C5 系列(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 网页截图。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 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
4.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可为合同中包含的施工内容或单独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合同的项目。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6.表中的“日期”填写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年5月1日,填写为20210501;2021 年 5 月,填写为 202105。
7.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 有)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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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完成的公路机电工程(含隧道机电)施工情况表 表 4.6
| 序 号 | 项 目 业 主 | 项目 名称 | 公 路 等 级 | 项目 建设 形式 | 标 段 号 | 标段长 度(km) | 开 工 日 期 | 完成 (交 工)日 期 | 建设 规模 | 机电工程 | 隧道机电 | □项 目经 理 | □ 项 目 总 工 | 业绩证 明材料 附件 |
| 包含的 系统类型 及完成长 度(km) | 包含的 系统类型 及完成长 度(km)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附件 C6.1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附件 C6.2 |
| | | | □新 建 □改 扩建 | | | | | | | | | | 附件 C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表后提供相关业绩情况证明材料附件 C6 系列[机电工程(含隧道机电)施工 项目业绩>: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 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 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
4.公路机电工程(含隧道机电)可为合同中包含的施工内容或单独公路机电工程(含隧道机电)合同的项目。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6.表中的“日期”填写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年5月1日,填写为20210501;2021 年 5 月,填写为 202105。
7.机电工程施工系统类型应是“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中的一种或多种;隧道机 电工程施工系统类型应是隧道“监控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其他”中的一种或多种。对于具有双洞的隧道,其承担隧道长度以左右线隧道长度较长的 为准;若只有单洞的,则以承担单洞隧道长度数据为准。隧道单洞长度不含斜井、竖井、支洞。
8.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 有)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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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完成的房建工程施工情况 表 4.7
| 序 号 | 项 目 业 主 | 项目名 称 | 标 段 号 | 标段长 度(km) | 开 工 日 期 | 完成 (交 工)日 期 | 建设规 模 | 房建工程 | □项 目 经理 | □项 目 总 工 | 业绩证 明材料 附件 |
| □主 体结 构形 式 | □累计 建筑面 积(m 2) | □其 他 |
| | | | | | | | | | | | | 附件 C7.1 |
| | | | | | | | | | | | | 附件 C7.2 |
| | | | | | | | | | | | | 附件 C7.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件 C7 系列(房建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 项目网页截图。或
□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数据“工程项目”网页截图。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 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
4.房建工程可为合同中包含的施工内容或单独房建工程合同的项目。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6.表中的“日期”填写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年5月1日,填写为20210501;2021 年 5 月,填写为 202105。
7.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 有)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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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完成的其他工程:施工情况 表 4.8
| 序 号 | 项 目 业 主 | 项目名 称 | 公 路 等 级 | 标 段 号 | 标段长 度(km) | 开工 日期 | 完成 (交 工)日 期 | 合同价 格(元) | 建设规 模 | …… | □项目 经理 | □项 目总 工 | 业绩证 明材料 附件 |
| 8.1 | | | | | | | | | | | | | 附件 C8.1 |
| 8.2 | | | | | | | | | | | | | 附件 C8.2 |
| 8.3 | | | | | | | | | | | | | 附件 C8.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件 C8 系列(其他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 目网页截图。□和□或
□ 证明材料:。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 容不予认可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本表所列合同价格一般为项目结算价格,无结算价格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准。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表中的“日期”填写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年5月1日,填写为20210501;2021 年 5 月,填写为 202105。
6.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对应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 有)填写本表。
199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资料类型 | 评价内容 | 信誉情况 附件 |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下述信 用评价等级网页截图: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 用评价等级; 或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 用评价等级。 | 信用等级:□AA+ □AA□A □B □C | 附件 H1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 | 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附件 H2 |
| 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页截图 |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附件 H3 |
| 无行贿犯罪的承诺函 | 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为行 贿犯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 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 附件 H4 |
| □ 其他信誉条件 | 满足: | 附件 H5 |
注:1.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的要求提 供信誉情况相关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承诺函等证明材料附件 H 系列。其中附件 H4 无行贿 犯罪的承诺函格式附后。
2.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及所有成员方均应提供上述信 誉情况资料。无行贿犯罪的承诺函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对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共同承诺。
200
附件 H4 无行贿犯罪的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项目总工(姓
名)(身份证号)、□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在 年
月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间,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为行贿
犯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若在中标合同签
订之前发现我单位或承诺人员在上述期间存在行贿犯罪的,可取消我单位中标候选人
或中标人资格。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现我单位或承诺人员在上述期间存在行贿犯罪
的,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签约合同价的 %作为违约金。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201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
□项目经理资历表 表 6.1
| 基本信息 | 基本 信息 附件 |
| 姓名 | | 年龄 | | 身份 证号 码 | | 附件 B1.1 |
| 技术职称等级 | □工程师□高级工程 师 □正(教授级或研究员 级)高级工程师 | 专业 | | 证书 编号 | | 附件 B1.2 |
| 执业资格证书 | □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二级注册建造师 | 专业 | | 证书 编号 | | 附件 B1.3 |
| 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 | □交安类 | 类别 | □ B 类 | 证书 编号 | | 附件 B1.4 |
| 是否要求提供社 保资料 | □是□否 | 提供社保时间段 | 年 月 ~年 月 | 附件 B1.5 |
| 是否在岗 | □是□否 | 承 诺 见 投 标函 |
| □ 担任相应职务完成业绩情况 | 业绩 情况 附件 |
| 项 目 业 主 | 项 目 名 称 | 公 路 等 级 | 项 目 建 设 形 式 | 标 段 号 | 标段 路线 长度 (km) | □ 特 大 桥 梁 名 称/ 类 型 | □桥 梁主 跨跨 径 (m) | □ 隧 道 名 称 | □隧 道单 洞长 度 (m) | □ 路 面 结 构 形 式 | □ 交 安 设 施 类 型 | □ 公 路 隧 道 机 电 类 型 | □ 房 建 工 程 | □ 其 他 工 程 | 职 务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B1.6-1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B1.6-2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B1.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原色扫描件)附件 B1 系列(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证明、个人业绩证明)。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容不予认可 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个人业绩证明材料为:
□ 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该人员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
□ 或
□ 合同协议书;和
项目评定书或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原 件原色扫描件,其中应能够证明该人员具有相关业绩。
4.提供社保时间段要求:例如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为“2021 年 12 月”,则提供 “2021 年 6~11 月”或“2021 年 5~10 月”在其投标单位连续 6 个月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
5.桥梁类型应从“梁式桥、拱式桥、悬索桥、斜拉桥、刚构桥、组合体系桥、其他”中选择填写。6.对于左右幅桥长不相同的桥梁,其桥梁长度以左右幅长度较长的为准;若只有单幅的,则以单幅桥梁长度 数据为准。
7.隧道机电工程施工系统类型应是隧道“监控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其他”中的一种或多种。
8.对于具有双洞的隧道,其承担隧道长度以左右线隧道长度较长的为准;若只有单洞的,则以承担单洞隧道 长度数据为准。隧道单洞长度不含斜井、竖井、支洞。
9.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经理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资格审 查条件的要求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有)填写本表。
203
□项目总工资历表 表 6.2
| 基本信息 | 基本 信息 附件 |
| 姓名 | | 年龄 | | 身份证 号码 | | 附件 B2.1 |
| 技术职称 等级 |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正(教授级或研究员级)高级工 程师 | 专业 | | 证书编 号 | | 附件 B2.2 |
| 执业资格 证书等级 | □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 注册建造师 | 专业 | | 证书编 号 | | 附件 B2.3 |
|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 证 | □交安 | 类别 | □ B 类 | 证书编 号 | | 附件 B2.4 |
| 是否要求 提供社保 资料 | □是□否 | 提供社保时间段 | 年 月 ~ 年 月 | 附件 B2.5 |
| 是否在岗 | □是□否 | 承诺 见投 标函 |
| □ 担任相应职务完成业绩情况 | 业绩 情况 附件 |
| 项 目 业 主 | 项 目 名 称 | 公 路 等 级 | 项 目 建 设 形 式 | 标 段 号 | 标段 路线 长度 (km) | □ 特 大 桥 梁 名 称/ 类 型 | □桥 梁主 跨跨 径 (m) | □ 隧 道 名 称 | □隧 道单 洞长 度 (m) | □ 路 面 结 构 形 式 | □ 交 安 设 施 类 型 | □ 隧 道 机 电 类 型 | □ 房 建 工 程 | □ 其 他 工 程 | 职 务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B2.6-1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B2.6-2 |
| | | □ 新 建 □ 改 扩 建 | | | | | | | | | | | | | 附件 B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原色扫描件)附件 B2 系列(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证明、个人业绩证明)。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提供附件或提供的附件不能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造成业绩或其他内容不予认可
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个人业绩证明材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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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该人员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
除网页截图外,投
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或
□ 合同协议书;和
项目评定书或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原 件原色扫描件,其中应能够证明该人员具有相关业绩。
4.提供社保时间段要求:例如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为“2021 年 12 月”,则提供“2021 年 6~11 月”或“2021 年 5~10 月”在其投标单位连续 6 个月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
5.桥梁类型应从“梁式桥、拱式桥、悬索桥、斜拉桥、刚构桥、组合体系桥、其他”中选择填写。6.对于左右幅桥长不相同的桥梁,其桥梁长度以左右幅长度较长的为准;若只有单幅的,则以单幅桥梁长度 数据为准。
7.隧道机电工程施工系统类型应是隧道“监控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其他”中的一种或多种。
8.对于具有双洞的隧道,其承担隧道长度以左右线隧道长度较长的为准;若只有单洞的,则以承担单洞隧道 长度数据为准。隧道单洞长度不含斜井、竖井、支洞。
9.允许联合体投标时,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总工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资格审 查条件的要求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条件(如有)填写本表。
205
(七)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注:招标人可参照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资历表格式,并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设定表格形式,但
应反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第三章“评
标办法”详细评审打分(如有)要求的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要求)。
206
十、其他资料(如有)
注:指投标人认为需要附的其他资料。
207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
投 标 文 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全称)
年 月 日
208
目 录(第二个信封)一、投标函(第二个信封)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09
一、投标函(第二个信封)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含所有补遗书),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下列投标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
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
值税税率为)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
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全称)(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名章或个人电子印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210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
清单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