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招标文件预公示

所属地区:四川广安市 发布日期:2026-04-04

【招标预告】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招标文件预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广安市 采购单位 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广安宏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1 年版) 1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 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标。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 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 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 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 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 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 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 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 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 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 文件组成部分(如:□)。 2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广安 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标段 (招标编号:51160120260402GC0120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广安宏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杨煌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夏雪果、王琴、唐玲、李鑫 日期:2026-04-02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 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 要专职技术人员。 3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 定标方案 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广安经 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项目名称)已 由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广经开发 改发〔2025〕47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安亿达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债券资金和业主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 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广经开发改发〔2025〕47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广安宏天工程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2 建设地点: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 2.3 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桥梁全长约 150m,路幅宽约 14m,设计车速 30km/h,双向两车道,包括基础、道路、桥梁、安装工程等其他附属设施。 2.4 计划工期:27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补遗书(若有)等 所示的全部内容的施工。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 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5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条件: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 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多项选择:□已完成 □已完 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 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职称级别)专业技术 职称,(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 个(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3.4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 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 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 选此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4-04 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网址:https://gasggzy.cn)—“电子交易平台登录”—“投标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4-24 09:30,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 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安市)(公告发布的其它 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交通局 联系电话:0826-2339937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奎阁街道办事处石滨路 1 号 邮 编:638000 联系人:*** 电 话:(0826-2202077)/15328568696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广安宏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 163 号 2 幢 3 楼 邮 编:638000 联系人:*** 项目负责人:杨煌 电 话:*** 传 真:/ 7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期:2026-04-02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 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 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 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 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 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 称: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奎阁街道办事处石滨路 1 号 联系人:*** 电 话:0826-2202077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广安宏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 163 号 2 幢 3 楼 联系人:*** 电 话:0826-8987325
1.1.4项目名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怡然江岸桥梁工程标段
1.1.5建设地点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
1.2.1资金来源债券资金和业主自筹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补遗书(若 有)等所示的全部内容的施工。
1.3.2计划工期270 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财务要求: ☑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无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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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 规定的限制投 标的情形;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与项 目经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无要求;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 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 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 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 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 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选 此项。)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 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 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 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 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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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 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 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 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 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 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 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 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 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 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 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 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 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 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 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 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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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 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 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 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 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 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 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 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 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 在下列情形: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 同时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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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 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 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 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 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 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 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1.9.1踏勘现场□组织, 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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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 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补遗书等(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向招标人提出 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时间:2026-04-24 09:30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发布,涉及到工 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 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 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 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广安市)》上查询 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 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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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发布,涉及到工 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 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 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 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上查询修 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 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2)补遗、澄清、修改通知书(如有时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 网 (http://ggzy.guang-an. gov.cn) 进行下载,投标人应 在 投 标 期 间 随 时 在 广 安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guang-an. gov.cn) 系统入口进入投标 系 统查询本工程的补遗及答疑文件。若未能及时下载“补 遗、澄清、修改通知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标人 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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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 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 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壹 拾 万 元 整 人 民 币 ( 大 写 )(¥1000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的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在线支付(以到达收 款银行时间为准)。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 户。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 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广 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 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 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 还□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 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 过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原路径退还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制 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 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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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投标文 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 合同。“拒签合同”是指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 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 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保证金。(4)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5)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情形。(6)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近 3 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 要求”,评审和比较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 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 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 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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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 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 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 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制作生成的 GATF 格式文件。
3.7.3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 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 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 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 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 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 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 描件。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的扫 描件。
4.1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 书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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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04-24 09:30
4.2.2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 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电子交易系统,参 与在线开标。
5.2开标程序(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 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 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在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 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5)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 (6)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钟 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 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 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 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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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6.1.1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全部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 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区域的确定按我省 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抽取区域。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 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暗标评审)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 失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 评标价,以下同)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 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处于同一优 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 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 3 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 2 人,经评审的投标价 次低的投标人为 2 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 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7.3.1履约担保投标最高限价 5123774.50 元。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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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 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 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 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 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 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 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 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 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 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 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 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 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编页码不需要。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招标代理 合同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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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报价唯一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 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
10.4低于成本报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的“投标报价(含 成本)评审”进行。
10.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 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 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确定中标人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了相 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 个标段作为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为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 低。 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 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 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 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 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 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 物价波动引起的□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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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 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 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 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 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 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 3.3.1 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 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0.8压证施工制度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 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 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10.9严禁转包和违法 分包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10.10招标文件内容冲 突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 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 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 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 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 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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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投标文件的真实 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 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 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 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 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0.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 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 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 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3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 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 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内将 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14计算机辅助评标本次招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投标人应 保证其所递交的包含 CJZ 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 的 GATF 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 系统正确读取。
10.15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的“串 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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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 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 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 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 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购买 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 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 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16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采用,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 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附表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 工总平面图须采用 A3 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正文部分及图表等所用文字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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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 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 2.5 厘米,其余均为 2 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 28 磅;不得 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 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 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6.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 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 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 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 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 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 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7.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 设定)。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允 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结果。
10.17其他事项一、工程量的变更管理: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 变更严格执行“一事一报、严格审批、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不准先变更实施后再申报审批。工程量的变更 审批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 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5〕5 号)、广安经济技术开发 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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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经开党政办 发〔2026〕6 号)和专用合同条款执行。二、招标文件 前后不一致问题:若招标文件存在前后不一致问题,以 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三、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多名 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 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规〔2023〕4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 发改法规规〔2025〕380 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按程序确定中标人。四、请各投 标人在投标时仔细阅读投标要求及合同要求,中标后,若中标人无故不签署合同给招标人带来损失,扣除投标 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的,招标人有权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将中标人拉入黑名单,并保留追究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 实际损失的权利。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 容为准。六、本项目纳入广安经开区营商环境智慧监督 系统。注:若有最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
27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1.4.2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近三年内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 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 29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 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30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 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中发布。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 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 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 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 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 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3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 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 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 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35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36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 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 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 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 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7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是否提交 投标保证 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
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 ____ 记录人: 年 月 日 40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施工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 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 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6 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 清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 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 41 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 理的具体原因。 42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3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 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RMB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元)。 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 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 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 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 项要求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 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 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0.3 项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资格 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 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45
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 定(如有)
投标要求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 性评 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 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 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 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 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7.3.1 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施工 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满足基本要求、合理可 行。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基本要求、合理可 行。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基本要求、合理可 行。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措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基本要求、合理可行。
46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满足基本要求、合理可 行。
资源配备计划资源配备计划满足基本要求、合理可行。
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 用计划与措施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满足 基本要求、合理可行。
绿色建材应用计划与措施绿色建材应用计划与措施满足基本要求、合 理可行。
2.22.2.1投标报价(含 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 法》(川建行规〔2021〕3 号)、《关于印发<四川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 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 号)进行评审。
2.2.2价格折算量化因素量化标准
单价遗漏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 目﹐投标人没有报价 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 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 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 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 价(价格)之中,不另行 计价。
付款条件响应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付款。
不平衡报价按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评审参 数”中相应条款执行。
2.2.3投标报价评审单价遗漏项总价最高(2)%
47
参数百分比
第一类分部分项为不 平衡报价百分比(20)%
第二类分部分项为不 平衡报价百分比(25)%
措施项目为不平衡报 价百分比(30)%
不平衡报价总价最高 百分比(15)%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 式金额计取
备注1、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 化标准,按照投标文件相应部分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 投标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 价格折算。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 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 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 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 时,超过 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 10%计算评标价。
条款号编列内容
3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2.1价格折算详见本章附件 B:评标价计算方法
3.2.2判断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其成 本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备选投标方案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
48
的评审
说明条款号 3 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 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应引用“补 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 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 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3 年的,个数不得超过 1 个,设定奖项年 限为近 5 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 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 得超过 3 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 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 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 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 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49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 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50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 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 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 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1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 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 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 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 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 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2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 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 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 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 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 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53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 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 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 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 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 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 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 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 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 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 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 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 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 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54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 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 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 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 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 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 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 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 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评审结果。 55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 第 3.1.2 项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 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价格折算 A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 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 使用附表 A-6 记录评标价折算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2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 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 56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A-7 的格式填写评标 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 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 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 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 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 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 标人。 57 A5.4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 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 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 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 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 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58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 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 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59 附件 B: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1 项的 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B1. 备注: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60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 项的 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 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注: 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61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 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 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D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D.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 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 否决投标处理。 D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D2.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D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 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 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62 D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 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 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 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 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 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 方可以被接受。 D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D3.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 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D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 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 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D4.补充条款 63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2
3
4
5
…………
64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文件格式
3签字、盖章
4联合体投标人
5报价唯一
6备选投标方案
7……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5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 许可证
3资质等级
4财务状况
5类似项目业绩
6信誉
7项目经理
8技术负责人
9其他要求
10联合体投标人
11投标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6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内容
22工期
33工程质量
44投标有效期
55投标保证金
6权利义务
7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8技术标准 和要求
9分包计划
10最高限价
1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7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与措 施
5工程进度计 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 计划
77……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8 附表 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量化因素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1单价遗漏
2付款条件
3不平衡报价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按报价评审办 法计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9 附表 A-7: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投标人名称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排序 (评标价由 低至高)
合格不合格投标报价是否低于 成本评标价
1
2
3
4
5
6
最 终 推 荐 的 中 标 候选人及其排序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7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7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 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72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3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 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份。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74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7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合 同条款”。 7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建设单位全称)。 1.1.2.6 监理人:(监理单位全称)。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名:。姓 职 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 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个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 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期限。 1.1.6 其他 77 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 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 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 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 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 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 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 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 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 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 款约 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 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 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 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 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 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 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 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 者合同条款 10.2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提出图纸供应计划并报监 理人审批。发包人在接到经监理人审批签字的图纸供应计划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并组 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发包人可以代为复制,复制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 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 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该部分施工 7 日前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四份。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 7 日内 。 (5)其他约定: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 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 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 为送达期限。 79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业主代表。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按监理合同约定。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监理合同约定。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 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 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 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 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 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 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按招标文件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 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 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 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 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本工程不提供反担保。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 门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80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 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 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承包人应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 织施工,否则,招标人不得拨付资金,不予验收。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按监理合同约定。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 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 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 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 改后的结果执行。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 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 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81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 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 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 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 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承包人必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 明显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 约。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 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 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 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 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 容:发生时另行协商。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4.2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 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 的金额为中标价的(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 82 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 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证明书)之日后 28 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 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 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 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 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 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 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 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 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 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 83 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 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 1“承包 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 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1、开工前 2、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 2 天 3、监理 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增加:⑴ 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 15 天,其质量、品牌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签字认可,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材料需 由发包人进行认质认价。 ⑵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现行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标准和 要求,并具备材质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电气和消防等产品 CCC 认证等。所有 材料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和材料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 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⑶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 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供应时间、送达 地点等见合同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 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机械数量或性能仍 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调施工机械到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业主,承包人应立即按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执行,否则将按承包人 违约处理。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无。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 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无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 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 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并承担相关费用。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并承担相关费用。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 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前 7 天。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发包方协调有关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 式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 。 85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7 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2.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签 订合同后 10 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专项和综合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9.2.3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 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5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 9.2.6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 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7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8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 职责。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项目经 理。 承包人应该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合同工程 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企业物流运输、员工进出和过往 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4环境保护 86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7 天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7 天内给予批复。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 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的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情况,结合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施工方法、合同规 定交付使用的条件等,全面部署施工任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定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成品保护、保修及关键部位质量通病防治等技术组织措施,以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 机具设备、劳动力计划等,并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审批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还 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 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根据阶 段或分项工程特点和进度要求进行编制,并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审批后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该分阶段或分项工程 实施前 14 日内。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 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说明的要求:由承包人按施工具体情况编制,报监理人审核,但不得违反 10.1(1)目规 定内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 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每月的 28 日前的期限 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 修订合同进度报告 3 个日历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 3 个日历天内批复。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 87 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等延误承 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 长的工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 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 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 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 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 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工期每拖延 1 天支付合同金额的 0.5‰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 为合同价款的 10%。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部位完工时 间拖延 14 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 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 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 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再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 0.25‰的违约金。若承包人不缴纳,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等一切发包人支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若发包人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已无法达到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金 额,则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减。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协议书中签订合同价款×0.5‰×逾期竣工天数。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协议书中签订合同价款的 10%。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停工或延期,否则按违约责任处理 。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 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 88 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 的责任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之前 7 天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收到 7 天之内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以监理人及发包人的指令为准。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监理人、发包 人的要求。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7 天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 录的其他地方包括:除通用条款外,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地方,且承包人应当 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质量检查提供方便,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相 应处罚,但此单项最高处罚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的 5%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承包人在 24 小时前书面报告监理人 要求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监理人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自身意见。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承 包人应做好隐蔽部位保护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另行更改检查时间。 13.5.2 隐蔽验收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后才有效,单方签字均无效。 13.5.3 监理人及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覆盖前留存足以证明隐蔽工程完成情况的影像 资料(如清除表土情况、填方区分层碾压厚度、填料粒径及碾压情况、抽样送检情况、隐 蔽工程隐蔽前情况等),发包人有权随时查看,若无法证明隐蔽工程是否合格完成(无论外 部尺寸、检测资料等),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工程隐蔽部位完成情况并不予支付该部位一切款 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3.5.4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改建,直到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于返工、修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生此类情 况而造成逾期交付时,除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还需按每天 2000.00 元人民币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扣除办法同逾期竣工违约金扣除办法。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 89 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 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招标人有权变更增减工程。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 项目发生变化,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 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5〕5 号)、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广经开党政办发〔2026〕6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办理。若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15.3 变更程序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5〕5 号)、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 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经开党政办发〔2026〕6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办理。若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 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 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 变更,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15.8 暂估价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 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暂估价: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 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为:以广安经开区审计机关做出 的审计结论并经发包人认可后的审核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 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为: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作调整。 90 16.2 其他约定: 16.2.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设计变更引起的 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按下列方式进行。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中已有应用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相关的投标报价的分部 分项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的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可参照相 应的投标报价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由承包人按清单计 价规范、相关行业定额及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值税四川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 号)、20 年《四川省工程造价 信息》第 期中广安市材料价格(未有按发包人签订价)进行计算组价,其计算组价按 中标价较控制价相应下浮比例下浮(下浮比例=(控制价-中标价)÷控制价 X100%)后,报发包方审核确定为综合单价。 16.2.2 综合单价材料的调整:若因发包方改变了材料的档次、规格引起材料价格的 变化,则按发包人认定的材料价格,仅对该项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16.2.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在专用条款 15.4 条款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无论差异多少,综合 单价均不作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计价项目,投标报价中未列出,则该项报价按已综合计入其 他费用中考虑,不另作补充计算。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施 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为准,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相矛盾,以施 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为准,结算时不能因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项目特征及工 程内容”描述不充分而进行综合单价调整。 (4)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用量与实际用量不等时,分 部分项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6.2.4 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5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 定计取。相关部门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91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 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 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 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 同条款第 17.1.5 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 条约定 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 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 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 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 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 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2 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 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无。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 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 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 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 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 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2 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 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92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 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额度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2) 预付款支付期限: / (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7.2.2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承包人完成总工程任务量30%后,发包人按不超过已 完成合格工程量金额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完成总工程任务量50%后,发包人按不 超过已完成合格工程量金额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拨付的工程进 度款不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的80%(因工程变更原因累计减少的工程款项,应当在合同金额 中予以扣除后再按不超过80%的比例计算应拨工程款项);经广安经开区审计机关结算审计 并经发包人认可后,可拨付余款。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应经广安经开区审计 机关审计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支付。工程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供计量工程的相关资料,经发包人核实后支 付。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三份(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付款申请单、发票(先开发票,再付款)、工程量清单等资 料。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 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 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93 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 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 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无。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无。 17.3.5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 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 14 天 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 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 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 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 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 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 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 条约定的争议 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 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经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并经发包人认可的结果为准。收到工程 结算审计结果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审核结果金额 3%的质保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4.2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本项目质量保修期。 17.5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 人向发包人递交经监理人审签的陆份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监理 人审查完毕后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留贰份归档。最终以广安经开区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并 经发包人认可后的审核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最终以广安经开区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并经发包人认可后的审核 94 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 申请单。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 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日内。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法定建设程 序必备条件、综合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验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资料、产 品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 抽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竣工图等。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18.3 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资料不 齐全不予验收。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 95 承担。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 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 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 包人的签认。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通用条款、国家有关规定和质监站的有关要 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 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含工程量清单、图纸中给定 的工程及变更。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附件 3《质量保修书》执行。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附件 3《质量保修书》执行。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 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 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 人。 96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保费由承包人承担。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按相关规定计取。 (5)保险期限:施工工期。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按相关规定计取,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投 保,自行确定保险范围及期限等。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 14 天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全部由承包人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 97 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原则承担。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违约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 11.5 规定执行。 (2)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达 质量标准的,承包方进行返工、整改,至直达到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方自行承担。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约定的事项认真履行,如违约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政治、经济、法律等一切 责任。 (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以报价过低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调价,在发包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承包人如采取停工、怠工等形式拒不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进度及正常施工,经 发包人书面催告,承包人在 2 日内仍未恢复正常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 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已投入的工程资金及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金等一切金额将不予 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按通用条款。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按通用条款。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按通用条款。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按通用条款。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按通用条款。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按通用条款。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按通用条款。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按通用条款。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按通用条款。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按通用条款。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按通用条款。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按通用条款。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8 按通用条款。 23.4 发包人的索赔 按通用条款。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 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贰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 均有约束力。 (贰)向施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收到发包人 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 7 日内。 24.3.5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7 日内。 25.虚报送审金额的处理 结算送审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与变更审批控制价之和。工程实施中有工程减少变 更的,送审结算金额应为合同金额减去变更减少预算控制价;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工程增加 变更的,送审结算金额为合同金额加上变更增加预算控制价。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业主 应在审计机关审定工程结算款中扣出虚报金额的千分之五(财政部门政策性收款的费用不 含在这千分之五中)处罚金后作为最后工程结算价。一是在送审结算书中将未实施的清单 列入结算书的;二是在送审结算书中未按合同约定下浮结算价的;三是在送审结算书中申 报的结算价高于原合同范围内清单项投标单价的。 26.其他: 1.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2.税金税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款的支付,税金税率按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载明的实际税率计算。 3.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为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当地发改局、当地住建局备案各壹份。正副本中均包含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五建 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六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附件八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九倒 排工期计划表及横道图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承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款,若承包人与工程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发生纠 纷,导致工程停工 5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不退回履约保证金,要求 99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5.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机械及设备租赁费,若承包人与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租赁商发 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 5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追 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施工合同价款的 2%以现金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核查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后 30 日内一次性无 息退还。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罢工、工 期延长,或致使民工上访、信访等,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不退回履约保证金,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7. 承包人应委派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且经注册在编并具有资质的专业 技术人员从事项目施工、管理,若发现承包人委派的人员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人员不一致,不是承包人缴纳社保且经注册在编人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2000 元/人/次,并及时进行更换;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更换,或拒绝更换,或更 换的不合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等,发包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可将承包人情况上报建设等部门处理。若 承包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人员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 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在现场的需向发包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不得擅自脱岗;否则,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2000 元,一月内累计出现 3 次,发包 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3 日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告知发包人。继 任人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 工程进度款,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发包人亦有权选择单方 解除合同,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 损失。 9.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1)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安装监管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监管平 台联网,实行实名制管理、实名打卡制度并配备劳资专员。(2)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配合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农民 工工资占当期拨付工程款的比例为 30%,具体以承包人提供的花名册(民工签字并按手印)为准。发包人直接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承包人根据所登记花名册据实发 放至每位民工的工资账户 (对于工程造价低于 400 万元且工期少于 5 个月的造价低、工期 短、用工少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事宜严格按照广安人社 发<2022>6 号文件执行。(3)承包人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 制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 100 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归档保存备查。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 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农民工工资,也不得以工程款拖欠、工程验收、经济合 同纠纷等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 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3)对于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 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 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7)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 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8)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相关部门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11.补充条款 ①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除已约定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保修 期限约定为 2 年。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 3%,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 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成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 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的保修金将不予支付。 ②承包人应当建立完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并严格认真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对于工程质量及所使用 的材料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自行拆除、重新施工和予以更换,直到符合约定 标准为止。否则,发包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或采用不符合设计和国家、行业 的标准与规范以及合同约定时,将以整改意见的形式要求承包人拆除、重新施工和予以更 换,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③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关键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 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拒 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期 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工作不到位造成 工期严重滞后无法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或其他对发包人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发生,发 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勒令承包人退场,或减少承包人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 担。 ④如果承包人将该项目另行施工招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 101 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⑤若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 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⑥基础施工时的措施费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承担 其他费用。 ⑦预制场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转运费及上、下车不再另行支付。 ⑧临时进场便道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指定下火电及接入点,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 102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3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规 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 容合同价 格(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104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地 点备注
105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3.装修工程为 年;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 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106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 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址:地 址:地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07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08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 械 或 设 备 名称规 格 型 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 定 功 率 (kW)生产能力 备注
109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专业技术 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10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11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 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 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 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 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12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 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 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 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 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 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13 附件 10: 支付担保(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 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 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 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 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 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 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 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 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 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 114 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 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 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 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 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 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 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 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16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备注
117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备注
118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11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注: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 单计价表不得与此相抵触。 注:此处只上传扫描件。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的 CJZ 文件请点击“清单”->“导入清 单”,选择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路径进行导入。 120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图纸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 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121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件: 122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 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填 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123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124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年 月 日 125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编制页码。 12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报价,工期______日历天,按 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____ ___。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 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特殊 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 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 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补充说明)。6. 127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地 址: 网 址: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工期日历天
……………………
……………………
12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29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 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 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 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 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130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 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 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 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 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 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31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 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 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 13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 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 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 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 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6 条约定,若本项目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须严格按照该条约定进行单独编制。不符合要求 的,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33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34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135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3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 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3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138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专业 技术 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139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拟在本合同任职
专业技术 职称职务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1.4.1 条规定的证书扫描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 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证书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 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 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 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未要求的可不提供。若要求项目经理业绩,则项目经理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 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为准。 140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 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
141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 年度的资料。 142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143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 144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联合体成员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 145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46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 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 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 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 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 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47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是指专业工 程竣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提供的业绩为总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 148 平台)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业绩信息网 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面内容完整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 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信息”中的“详细信息”(数据等级应为 C 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无需提供“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类似 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3)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以合同协议书和除发包 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合同协议书 和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 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49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 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 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150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判决、裁决时间
1………………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 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 时间。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51 十、其他材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152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 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_______(招标人名称)的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位的具体情 况如下: 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_______(单位名称),营业收入为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单位:_______(盖单位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 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 0 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 写企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6 月 1 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1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上一 年度”是指 2019 年度或 2018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 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 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上一年度”是指 2019 年度。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并应分别填写 此表。 153 第九章 定标方案 第九章 定标方案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1定标时限定标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
2是否进行 中标候选 人核查☑不进行 □进行 核查的内容:/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 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 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 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 提交定标会议。
3是否进行 现场考察☑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 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 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 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4是否进行 拟派项目☑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 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
154
团队现场 答辩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 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5定标因素定标因素: 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招 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等 。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 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 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 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 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 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 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 素。 (2)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 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
6定标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 体决策 /(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 □其 他) /(具体规则) 定标委员会组成: / 数量: /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的通知》。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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