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所属地区:四川宜宾市 发布日期:202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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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宜宾市 采购单位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9批次涉及我市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屏山县李家平榨油房生产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屏山县李家平榨油房生产的菜籽油(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5-09-10),“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屏山县李家平榨油房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的上述不合格菜籽油共50L,已全部售完。屏山县局认为,屏山县李家平榨油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二、长宁县宜家福超市销售的红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宁县宜家福超市销售的红薯淀粉(规格型号:288克/袋;生产日期:2025-08-05),“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宁县宜家福超市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该批次不合格红薯淀粉共20袋,已售出10袋,剩余10袋被依法扣押。该经营主体已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长宁县局认为,长宁县宜家福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三、江安县罗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安县罗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山药(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9-08),“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安县罗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山药共25kg,已售完。江安县局认为,江安县罗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四川中明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中明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9-04),“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中明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螺丝椒共11.5kg,已售完。江安县局认为,四川中明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五、江安绿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大红番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安绿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大红番茄(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6-09),“敌敌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安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大红番茄共40.9kg,已售完。江安县局认为,江安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宜宾幸福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宜宾幸福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药(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6-03),“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幸福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山药共56kg,已售完。南溪区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宜宾临港开发区鸿鹏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宜宾临港开发区鸿鹏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5-05-15),“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江新区分局对宜宾临港开发区鸿鹏餐饮店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使用的上述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清洗完后未及时进行消毒。三江新区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八、宜宾市叙州区唐果林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妃子笑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唐果林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妃子笑荔枝(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06-20), “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市叙州区唐果林食品经营部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的上述不合格妃子笑荔枝共41kg,已售完。叙州区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九、宜宾乡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糟黄瓜和麻辣萝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宜宾乡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糟黄瓜和麻辣萝卜干(规格型号:230克/罐;生产日期:2025-05-01),“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乡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已查明该生产主体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糟黄瓜共15罐,麻辣萝卜干共15罐,已售完。该生产主体已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出了召回公告。高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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