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华蓥市2026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改造提升招标文件预公示

所属地区:四川广安市 发布日期:2026-04-16

【招标预告】华蓥市2026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改造提升招标文件预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广安市 采购单位 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 华蓥市国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华蓥市2026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改造提升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2020 年版) 二〇二〇年九月 1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依法招标的大 中型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小型等其他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 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已 有文字下加有下划线的,为参考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修改。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 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布招 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招标人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 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提供“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 法,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 投标的全部条款。 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细化的内容, 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范(标准)以及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七、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出了清单编制的格式和要求,招标人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 进行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 八、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提出了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有关要求,是参考性文本。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本章要求编制,但应与“投标 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 九、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文本,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 2 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 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 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 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采用“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十一、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 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十二、《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四川省水利厅建设处反映。 3 项目编号:51160120260415GC0132 招标编号: 51160120260415GC0132002 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 建项目(项目名称)改造提升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华蓥市农业农村局(盖单位章) 编制单位:华蓥市国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6-04-15 4 目 录 第一卷..........................................................................................................6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5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61 第二卷..................................................................................................... 165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166 第三卷..................................................................................................... 17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71 第四卷..................................................................................................... 17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73 5 第一卷 6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 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 (项目名称)改造提升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项 目名称)已由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广安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实 施方案的批复》(广市农函〔2026〕44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 目业主为华蓥市农业农村局,建设资金来自中、省财政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 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 华蓥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改造提升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广安市农业农 村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广市农函〔2026〕44 号)的 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华蓥市 国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 建设地点:高兴镇过江村、大屋嘴村,庆华镇三河村、天龙山村、铜鼓 7 寨村、斜滩村,溪口镇顺天寨村,涉及 3 个镇 7 个村。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田(地)块整治建设 5391.25 亩、整治山坪塘 10 座、新建蓄水池 15 口、衬砌明渠(沟)18.085 公里、新建泵站 2 处、新建囤水田 33 座、铺设灌溉管道 5390m。建设生产路 13.819 公里、建设机耕路 21.003 公里、单项工程标示牌 139 处、发放商品有机肥 2600 吨等。 2.3 计划工期:施工:240 日历天;运营服务期:5 年(运营起始时间根据 土地交付进度,由中标人和土地持有方协商确定)。 2.4 标段划分:改造提升一个标段。 (简要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工期、标段划分等)。 2.2 招标范围 2.2.1 标段名称:改造提升。 2.2.2 招标范围:工程施工(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 容)、项目运营等内容。施工部分: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 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运营部分:投标人须负责本项目种植营运工作,按照项目设计的田土调型面积,完成不低于 40%的土地流转工作(农户自愿流转集中成片的应全部流转纳入运营范围,最终 流转面积以实际流转面积为准),制定运营方案,负责流转土地的经营与管理并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流转土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确保土地有 效利用;可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经营、公司直接流转(向土地原承包人交纳土地 流转金)等方式依法依规运营,促进项目区农业生产发展提档升级,带动周边群 众就近就地就业和持续稳定增收。 (简要说明本次招标标段名称、招标范围与内容、合同计划工期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8 承包叁级及以上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近 / 年(已完工 的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或新承接的) / 个类似项 目(类似项目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 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的组成应至少包含一个运营承包 单位和有且仅有的一个施工单位,且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2)联合体 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不 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次招标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标段投标;(4)本 项目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 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成员须为依法成立、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能够满足项目运营整体要 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承接能力。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合同标段中的 1 个(具体数量)合同标段投标。招标人 允许 不允许投标人拟派的同一批项目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在 1 个及以上标段任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9 请于 2026 年 04 月 16 日起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 (网址:https://gasggzy.cn/)—“电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投标登录入 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时至 时(北京 时间,下同),下午 时至 时,在(详细地址)持有效证件(单位介 绍信及购买人员身份证明)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 退。 4.2 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5.1(A)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5 月 08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 安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 U 盘为备份投标文件,应按招 标文件要求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5.1(B)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5.2 (A)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5.2 (B)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10 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 开标方式:本项目开标实行(□见面开标;☑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方 式,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请各交易主体在广安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上下载查看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指南。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发布。其他发布公告 的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 (招标人自行选择,也可不 填)。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电 话:0826-2335974 传 真:电子邮件: 地 址:招标人承诺 本招标文件已经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的情形。因招标文件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的相应后 果,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联系方式 11 招 标 人: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华蓥市国晟工程项目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华蓥市双河街道华翠路 9 号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汪杜 路 397 号附 38 号 邮 编:638600 邮 编:638600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网 址:网 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 2026 年 04 月 15 日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 地 联 电称: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址:华蓥市双河街道华翠路 9 号 联 系人:***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地 联 电称:华蓥市国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汪杜路 397 号附 38 号联 系人:*** 话:***
1.1.4招标项目名称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
1.1.5建设地点华蓥市
1.2.1资金来源中、省财政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注: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应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明确约定,没有“技术标准和要求”章节时,应在此处明确约定。
1.3.2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24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06-07 计划完工日期:2027-07-02 除上述工期要求外,有关进度计划的详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合同进度 计划的约定。
1.3.3质量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等 的要求,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
1.4.1投标人 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序列、类别、等级)资质证书。2.其他/。 财务要求: ☑无财务要求。 □近/年(/年~/年)无亏损(限定在 3 年以内)。 业绩要求: ☑无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已完工的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或新承接的)不少于/个(1 至 3 个)类似项目。 注: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超过 1 个类似项目的业绩,业绩宜为已完工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应同投标人须知 10.1 条描述一致)。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专业、级别)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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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有效的建造师证书或者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有效的专业(专业、等级)技术职称。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定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关键性项 目节点)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1.4.1投标人 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其他要求: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 2.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中其他组成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人员【以最近 6 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从 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 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 险费。项目经理若为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材料、劳务合同,无 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 的外,招标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也不得以企业的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银行信用等级等非 国家强制要求或非行政许可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参加投标的 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 知(建市〔2014〕159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 人和其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 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 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设置资质要求,否则属于以不合理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对应的可承包范围确定。允许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是入门资格不是中标的 资格。招标人设定的资质等级高于建市〔2014〕159 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 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 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特定人员参与开标活动;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 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 地进行投标。 (6)“业绩要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7)需要类似项目业绩的,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及其他 主要工程特征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 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 在投标人的身份)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 确无歧义。类似项目业绩指标应当符合项目的主要内容且不得超过 3 项。(8)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投标人的业绩可以适用企 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
1.4.2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的组成应至少包含一个运营承包单位和 有且仅有的一个施工单位,且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2)联合体应 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 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次招标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标段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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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4)本项目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 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成员 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满足项目运营的整体要求,并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接能力。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4.3(16)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年份要求最近三年(至)内
1.4.3(17)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本项目不统一组织集中现场踏勘,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投 标及运营方案编制需求,自行前往项目建设地点开展现场踏勘工作。投标人自行 踏勘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食宿、人员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费用补偿责任。投标人因自行现场踏勘产生的安全风险、法律 纠纷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 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1.10.3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时间和形式时间:2026-04-23 09:30 形式: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由招标人以补遗书方式提交至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 台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且投标人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查看澄清内容。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运营部分:投标人须负责本项目种植营运工作,按照项 目设计的田土调型面积,完成不低于 40%的土地流转工作(农户自愿流转集中 成片的应全部流转纳入运营范围,最终流转面积以实际流转面积为准),制定 运营方案,负责流转土地的经营与管理并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流转土地上每 年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确保土地有效利用;可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经 营、公司直接流转(向土地原承包人交纳土地流转金)等方式依法依规运营,促进项目区农业生产发展提档升级,带动周边群众就近就地就业和持续稳定增 收。 分包金额要求:合同约定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承包人须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 力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能够满足项目运营整体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承接能力。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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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补遗、澄清等相关文件(若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05-08 09:30
2.2.3(A)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2.3(B)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2.3.2(A)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2(B)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 24 小时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中的信用等级网络查询截图(不作 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按招标文件要求可作为评标量化的参考因素) (3)运营方案 注:本招标文件不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1)投标文件 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及“(2)投标人在全国水 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网络查询截图”相关材料,招标人保 留对投标文件真实性、投标人是否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及信用状况进 行查询、核验与追责的权利。
3.2.3投标最高限价□没有 ☑有,投标最高限价 *** 元,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43658500 元,安 全生产措施费 1074200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暂列金额/元。(以元为单 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注: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经批复 的投资,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公布 的最高限价不得在造价编制单位提交的工程最高限价(项目须财政评审时,指财政评审批复的最高限价,财政评审不得违背川财投(2015)36 号文规定)基础上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投标最高限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最高限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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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已列明的费用)。
3.2.4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 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2./
3.3.1投标有效期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0 元(小写),伍拾 万元(大写)。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的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 统在线支付(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户。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申 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 持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以在线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时由招 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中发起退款申请,审核通过后投标保证金将通过交易系统原路退回到缴纳基本账户中。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下:(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 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 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虚假承诺的。(4)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5)投 标人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近/年(/年至/年) 注:1 需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复印 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可不附财务报表附注说明;2 没有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时可不填写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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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 注:没有要求时不填写。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 接的的类似项目 的日期要求正在施工的:指至投标截止时间,监理人已发出开工通知并正在施工的;新承接的:指至投标截止时间,已签定合同协议书,但监理人尚未发出开工 通知的。 注:没有要求时不填写。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 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 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 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 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 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其中所附“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 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3) 的要求办理,投标人准备上述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备评标委员会核验。 (7)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GATF 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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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7.3签字、盖章要求纸质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 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 得由他人代签。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 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 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子(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 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 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 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投标人电子签章, 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 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 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3.7.4投标文件 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纸质投标文件: 副本/份,投标文件副本应由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正 副本内容应一致。并应提供正本的电子文档载体 1 份, 要求是:/ 电子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副本/份。 当电子投标文件、副本、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不一致时,以电子投 标文件为准,但电子投标文件、副本和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内容不一致 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必须在线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且在开标现场递交不加密 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 U 盘作为备份。开标时使用投标人在线提交加密的电 子投标文件。只有当投标人在线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无法正常读 取或无法正常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或由于系统故障导致所有投标人无法正 常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才启动补救措施,使用该投标人现场递交的光盘或 U 盘中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不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 U 盘备份)仍然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 标评标系统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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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 和复制。 投标文件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 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 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 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投标文件的包 装和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文件载体应分开密封包装;当副本超过一 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原件应单独包装。保函原件(如有)应单独封装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每一个包装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封套上应写明的 内容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改造提升标段施工招 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51160120260415GC0132 在时前不得开启
4.1.4电子投标文件的 加密要求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4.2.29(B)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4.2.3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否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5.1(B)开标时间和地 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 开标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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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6.1.1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评标委员会共_5(本项目是农田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无需执行 水利工程项目相关规定)人,组建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量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 号第二十二条、川办规〔2022〕8 号第(十)条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 号)“第二 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 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 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 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 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 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 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 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 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 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 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 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 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 标公正性的除外。”
6.3.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1~3 名)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 1 至 3 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 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执行川发改招管〔2018〕182 号规定: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 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实行电子评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 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实行电子评标的,评标结 果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 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公示评标结果应严格按 标准文本执行。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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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7.4是否授权 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是 ☑否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7.6技术成果经济补 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7.7.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履约保证金在运营期届满后无息退还给承包 人;若采用保函形式担保期限应涵盖本次招标规定的 5 年运营期期限,保函 期限限制无法一次性覆盖全部期间的,承包人应在保函到期前自行完成续保 或换开新保函,确保担保有效期不间断覆盖施工工期及完整运营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 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 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以保函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3)以现金或支票、保函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 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 提供保函原件。 (4)保函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其它形式,由招标人自 行填写),招标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8.1重新招标的 其他情形(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截 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10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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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注:(1)类似项目指标应根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及其他主要工程特征,参 照以下原则提出。 1)库容 亿 m3,≥0.1 亿 m3)、小型(<0.1 亿 m3)提出】以上或坝高
亿立方米【按不同水库总库容对应大型(≥1 亿 m3)、中型(<1
米【按不同 坝高对应高坝(70m 以上)、中坝(30m 至 70m)、低坝(30m 以下)提出,选填 70 或 30m 或不填】以上(土石坝、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大坝; 4)总装机容量 5)洞径大于 6)单项合同额
米、长度大于 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MW 以上灌溉、排水泵站;
米的水工隧洞;2)过闸流量大于 立方米/秒的拦河闸; 3)总装机容量 MW 以上水电站; 7)其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定) 注:上述选项一般不超过 2 个,业绩指标不得超过 3 项。 (2)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评审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不超过 3 个符 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工程规 模、总投资等量化指标,原则上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 2/3 以内。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和第 3.5.4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若上述证明材料对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工程初步 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10.2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审价)明显低于其他 投标报价(评审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 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 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审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价)的 量化评审方法: 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85%(折算为以元为单位进行 比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合格投标人投标报 价(评审价)算术平均值/%(不超过 95%,折算为以元为单位进行比较,四舍 五入保留整数)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注:①合格投标人是指:采用综合评估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 评审的投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 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投标人; ②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 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报价中已列明 的费用),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③上述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的评审价算术平均 值按相应百分比计算后,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 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 否决投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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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3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 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评标价 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 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4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 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 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根据七部委 2013 年 4 月修订的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 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 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10.5建设资金 拨付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中标合同额的 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80%。如招标人不按要 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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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6合同履行过程中 物价波动引起的 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1 款处理。☑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 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 整除外。 注: (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2013 年 4 月修订的 30 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 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 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 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0.7信息管理合同签订后,应按照相关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及时录入参建单位和主要 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10.8严禁转包和 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业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得 变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10.9项目经理和技 术负责人的 管理(1)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时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 止(关键性项目节点)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应说明原因,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对该工程履行日常监督管 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 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注:关键性项目节点由招标人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规定确定。
10.10合同备案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10.11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报送招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为准,并 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 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 10.12 的原则处理。
10.12招标文件的 解释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 争议的,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 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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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13投标文件的真 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 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 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 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4知识产权招标文件的所有资料,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用于 非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 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 三人。
10.15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 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6中标后须提交 的纸质投标文 件份数:/
10.17招标代理服务 费□招标人支付。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元。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合同约定:参照原国家计委计 价格〔2002〕1980 号文件的规定取费标准计取。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0.18是否采用电子招 投标□否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0.19农民工工资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要求,做好农民工工 资支付工作。在签订合同后的规定时间内,中标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要 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0.20其他要求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规定的技术负责人资 格,若投标人提供技术职称的,投标人应当附职称证书原件、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职称任职资格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主要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文地质、水文 与水资源、水利水电电气工程、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工程、水电站动 力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地质灾害治理、水利机械等专业职 称(“等”字表示除明确列举的相关专业职称外,还包含其他未逐 一列出的相关专业职称)。 2.评标委员会可以核验原件的情形: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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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盖章不清晰可辨或涉嫌弄虚作假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 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或签字盖章原 件核验。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 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 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通过同 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分别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 4.删除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施工类信用评 价: AAA 级信用等级按 / 计算折算价格; AA 级信用等级按 / 计算折算价格; A 级信用等级按 / 计算折算价格; B 级信用等级按 /计算折算价格; C 级信用等级按 /计算折算价格; 注:1.获得的市场信用等级应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的 等级为准,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或 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截图(以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2.联合体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低的计算;3.具体分值设 置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总分值折算不超过 5%,各信用等级之间折算比例差值应保持相对 一致,且原则上不低于 1%;4.折算价格=评审价×折算率。(以元 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例:AAA 级信用等级 的折算价格=评审价×(-5%)。”招标文件中该项内容不纳入评审,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审。 5.投标文件应当如实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信息: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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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文件应当如实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人 员简历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等,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如 不实或隐瞒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6.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报告核查和投标文件真实性核查:招标人应 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 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或者公示期间 招标人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 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 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 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 正。中标候选人须按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配合做好投标 文件真实性核查,否则,视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资格,招标 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资格。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 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 的,查证属实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 款建设资金拨付,修改为: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执行。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低于成本报价中的“对低于该项 目(标段)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85%(折算为以元为单位进行比 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合格投 标人投标报价(评审价)算术平均值 / %(不超过 95%,折算为以 元为单位进行比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 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修改为:“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投标 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85%(折算为以元为单位进行比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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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低于成本报价中的内容 与本条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为准。 9.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 〔2025〕8 号)有关规定,本次招标项目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 机制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3 个中 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 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处于同一 优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例:经评审的投标 价最低的为 3 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 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 2 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为 2 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 荐为中标候选人。其他情形以此类推。)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 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不排序。 10.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 优先顺序,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照“三 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内控制度,由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按照公 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定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1)履约能力:重点考察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2021 年 1 月 1 日 至今承担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项目业绩、农田运营项目业绩 (包括土地流转规模、粮油种植面积、运营年限、产量效益等)、 履约评价。(2)综合实力:重点考察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的施工资质等级、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数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 负责人的技术能力。(3)投标方案。投标及运营方案的科学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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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可行性(4)投标报价: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 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1)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2)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3)因经营、财务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4)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1)(4)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 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 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招标人 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2)(3)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 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 查,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其他要求:“2.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 理和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项目管理机构中其他组成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人员【以 最近6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获取招标文件时 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 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项目经理若为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 退休证明材料、劳务合同,无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中的“获 取招标文件时间”是指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 12.本项目是农田建设项目,非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人其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可以由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本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30 3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 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 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 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导致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33 参加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 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释义,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 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 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 可以参加投标; (1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2)存在控股、管理(隶属)关系的不同单位。 (14)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16)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有行贿犯罪 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时不需单独提供查询结果)的;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对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和缴纳了投标保 证金的投标人信息进行加密,只提示参与的投标人是否达到法定的三家,保证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任何人均不能获取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信息。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4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 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 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35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A)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 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 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1(B)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 予以澄清。 2.2.2(A)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 36 交易平台(四川省)”中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且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2(B)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 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A)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2.3(B)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A)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中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1(B)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 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A)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2(B)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7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 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 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 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38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 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以现金或现 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当 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该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 银行出具。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 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 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 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39 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 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 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或预验收)鉴定书(或 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非依法必须 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或预 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近年 完成的类似项目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 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 复印件),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同时应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扫描件(或复印件)。正 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 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40 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纸质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纸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 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电子(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6 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当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 收。 4.1.4 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 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2(B)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A)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可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打印递交回执。4.2.4(B)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A)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1 4.2.5(B)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数据电文形 式投标文件。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 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 (4)(B)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 容,并记录在案; 42 (5)(A)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提出异议,处理异议,生成开标记录表。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 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 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3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应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并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 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 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44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 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5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截止时间 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6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必要的证明资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 标人须知第2.4 款、第5.3 款和第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投 标 人密封 (加密)情况是否按规定缴纳 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 标准工 期备 注签 名
保函现金电子保函
递交时 间金额 到账时间 金额 递交时间 金额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万 元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___ ____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加 密)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有效的 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或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48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 传 真 方 式 的 , 应 在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_______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 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1)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 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49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 题 的 澄 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50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元。 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 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1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 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2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 方 于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项 目 名 称 ) 关 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5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 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 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54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3.7.3 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 3.2.4 项要求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 梯安装除外)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55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不存在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施工组 织 设 计和项 目管理 机构 评审标 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 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 行。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资源配备计划资源配备计划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运营方案运营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篇幅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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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页)
2.1.5低于成 本报价 评审标 准成本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2 款规定
2.1.6否决投 标标准.不符合 2.1.1、2.1.2、2.1.3、2.1.4、2.1.5 项评审要求或依据 3.1 款规定可否决 其投标,其他情况不得否决其投标。经过初 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为有效投标,其报 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2.2详细评审 标准信用施工类信用评价: AAA 级信用等级按/计算折算价格; AA 级信用等级按/计算折算价格; A 级信用等级按/计算折算价格; B 级信用等级按/计算折算价格; C 级信用等级按/计算折算价格; 注:1.获得的市场信用等级应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 管平台公告的等级为准,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附 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截图(以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 2.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 低的计算; 3.具体分值设置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总分值折算不超过 5%,各 信用等级之间折算比例差值应保持相对一致,且原则 上不低于 1%;4.折算价格=评审价×折算率。(以元 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例:AAA 级信用等级的折算价格=评审价×(-5%)。
…………
57 注:(1)采用电子评标的,评标专家依据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纸质形式 投标文件仅在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评审。 (2)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 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 要求,下同。 如 2.1.2“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它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 18 种情形,也包 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 1.4.3 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 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评标委员会不 得要求投标人提交上述核验范围之外的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 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 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 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 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 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 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 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 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 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 58 违法违规情形。 (6)评审“不存在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 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 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59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 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评标价(评标价= 评审价+∑折算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价相等时,评审价低的优先;评审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B)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5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A)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 预审的) 3.1.1(B)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第 2.1.5 项规定的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 60 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B)项规定的标准对 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 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计算折算价格之和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的评审价上下 10%的 幅度,超过 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 10%计算折算价格。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61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6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 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 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 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 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 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63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 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64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 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完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 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 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65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 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6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 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 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 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 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 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 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67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 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 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 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8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前和签定时设计或技术标 准和要求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 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进行支付。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增加招标文件中未包括的新需求而要求承包人 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 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69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 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 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 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2.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 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 70 资金来源证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载明了建设投资资金来源的,项目立项批 复文件可作为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2.8.2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 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 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 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 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 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71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 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 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 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 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 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 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 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2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 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 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 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 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 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73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 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 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 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缴纳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除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外,不得挪作它用。承包人依法依规足额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在完 工验收后,应全额返还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核实确认,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并在 74 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4.1.11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具体退还 方式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 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 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 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 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 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 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75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 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 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 除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 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 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 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 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 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 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76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 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 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 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 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 77 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 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 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 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 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 78 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 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 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 79 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 80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 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 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 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 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1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 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 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 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 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 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82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 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 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 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 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 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 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 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83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 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 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 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 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 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 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 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 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 84 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 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 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 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5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 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 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 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 86 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 保持方案。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承包人应按约定的要求实施。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 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 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 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除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 87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 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 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 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 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 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 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 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 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 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 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 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 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88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完成工作量 付款质量保证金 扣留材料款 扣除预付款 扣还其他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 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 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 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 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 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89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 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 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 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 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 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 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90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 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情形,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91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 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 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 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 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92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 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 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 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 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3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 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 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 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 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 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 94 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 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发包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 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同 时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 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 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 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 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 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 到约定的标准。 13.7.8 发包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 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本合同工程涉及项目的 外观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单位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组织监 95 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现场进 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 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 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 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 96 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 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 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 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 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7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 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 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 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 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 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 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 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 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 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 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 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 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 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 98 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 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 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 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 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 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 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 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9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 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 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 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 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 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100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 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 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 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 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 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 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A B 1F F 01 t 1B 2F F 02 t 2B 3F F 03 t 3B nF F 0 tn n 1  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 101 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 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 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 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02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 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 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 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 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 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 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 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103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 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 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 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 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 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 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 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 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 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 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 104 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 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 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 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 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 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 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 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105 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 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 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 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 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 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当采用相应比例的工 106 程款扣留时,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 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 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与扣回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 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 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 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 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4.4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 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 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 107 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 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 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 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 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 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 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 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 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 金支付给承包人。 108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 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 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09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 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 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 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 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 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 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 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 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 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 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10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 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 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 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 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已 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 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 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 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 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1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 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 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 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 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 计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 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 112 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 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 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 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 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 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承包人责任范围内的 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13 19.7 保修责任 19.7.1 保修责任、范围与期限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修期限不得低 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 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保修期亦从工 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 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实际 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 19.7.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9.7.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 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4 19.7.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 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 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7.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 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 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 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 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15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 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 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 和保险单备份,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16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 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 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 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 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 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 117 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118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 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 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l.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 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 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 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 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119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 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 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 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 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 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 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 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20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 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 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 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 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1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 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 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 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 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 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10 款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 条件。 122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约定解决。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 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 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 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 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 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 记录备份。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 结果答复承包人。 123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 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 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 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 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 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 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24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 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 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备份同 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备份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 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备份同时提交给申 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 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 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 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 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25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 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 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6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1.1.3.4 本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为: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 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详见招 标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项目运营等内容。施工部分:土 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 态环境保持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运营部分:投标人须负责本项目种植营运工 作,按照项目设计的田土调型面积,完成不低于 40%的土地流转工作(农户自 愿流转集中成片的应全部流转纳入运营范围,最终流转面积以实际流转面积为 准),制定运营方案,负责流转土地的经营与管理并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流 转土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确保土地有效利用;可通过公司+ 农户合作经营、公司直接流转(向土地原承包人交纳土地流转金)等方式依法 依规运营,促进项目区农业生产发展提档升级,带动周边群众就近就地就业和 持续稳定增收。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工程质量保修期:按附件质量保修书执行。 127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 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技 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项目所在地(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1.11 专利技术 1.11.1 采用的专利技术的约定:/。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具体 范围签约后明确)。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自行了解掌握。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2.8.2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监理人 128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 力范围: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1)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l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应缴纳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5 %。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约定: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 令 724 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含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关于贯 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22〕2 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22〕6 号),成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笔工 程进度资金的 30% 汇入专户,用于兑付农民工工资。 4.1.11 其他义务 (1)承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 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和 (或) 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 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承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自费修复、更换、重做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设 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 129 验中发现的缺陷。 (3)……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个工作内,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 递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移交完毕且招 标文件规定的运营期届满后。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不予分期退还,应自全部工程移交完毕 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运营期届满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 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 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 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 (1) 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 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 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分包的内容。 (2)工作内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分包的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分包人的资格能力信誉应与其分包工作 的范围、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体设立要求签约后明确。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130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材料到现场的第二天,承包人应 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 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31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行为造成破坏由承包人维修。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运输的约定: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 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及其书面资料。在发出开工通知书之前,由现场工程师 联系设计部门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材料,负责 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验收。承包人则应: A 根据地勘部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 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 负责; B 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 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采 取措施降低损失。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 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点,直到工程 交工验收结束。 132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 应组织 专家论证和审查。除前述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 理导则》SL721-2015)的规定执行。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符合国家要求。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合同进度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监理 人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发包人、监理人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若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承包人应于 7 天内提 交修改后的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 20℃以下; (3)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雨日超过 1 天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 (4)大风天气:日风力在 6 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时,或阵风大 133 于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6)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 1 天;(7)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擅自采取停工、怠工等形式拒不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进度及正常施工,经 发包人书面催告,承包人在 5 日内未恢复正常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 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已投入的工程资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1.1 本工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工程的质量 134 验收规范标准。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施工单位 要及时向质量检测监督单位提供施工材料检验检测报告,施工原材料、隐蔽工 程、工程半成品、建成品等施工全过程接受质量检测监督,质量检测监督单位 发出问题整改函后,5 天内完成问题整改。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工程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监理或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 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 包人负责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变更严格按现行《华蓥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华府规〔2025〕2 号执 行。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关键项 目:(具体列出“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关键项目的序号和项目名称 ),单价 调整方式:/。当没有特别约定时,应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双方按照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35 除上述约定的关键项目外,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其它项目的工程量 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单价调整方式为:/。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合同当事人认 为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双方按 3.5 款<商定或确定> 的约定处理。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 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 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 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发 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 的权利义务关系: /。15.8.3 暂估价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 的,其估价方式的约定:以财评预算控制价按照建安工程费下浮率下浮后估价 确定交由承包人实施。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予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136 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 %,分 /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 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 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 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l4 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开始扣 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全部扣清。 A R( CF 1 S ) ( F 2F 1 ) 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137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138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3 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6)根据第 4.1.10 项约定应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垫付金额。(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进度应付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时支付的约定:各项目要接受业主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组织开展的施工全过程跟踪审计,做好隐蔽工程核实,每个单项 工程完成后,开展工程量收方签证,准确核算工程量和工程进度。 (5)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实行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按实 际完成工程量报送进度款申请,经监理、发包人审核通过后 15 日内,按审核 确认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0%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拨付至 合同金额(经审定变更调整后)的 80%;经施工部分竣工结(决)算审核完成 并按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剩余工程价款。(注:1. 未完成施工部分竣 工结(决)算审核前,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80%;2. 工 程变更增减费用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3.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 3% 以现金或保函方式缴纳;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等按国家及地 方有关规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 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3%。如承包 139 人在发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 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为以下方式之一: A 质量保证金保函,应当在工程完工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保函。 保函形式的约定:/。 B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 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承包人可以 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保函形式的约定:/。 C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双方待约定。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 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 件为:符合国家现行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为: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40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所有分部工程,其余由监理人 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 18.6.1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施工单位;费用承担:施工单位。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计算如下: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9.7 保修责任的约定 19.7.1 保修责任、范围与期限 141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期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 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华蓥市本级相关管理规定及本 项目特点,约定如下: 1. 保修期起始时间: 本工程保修期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保修范围: 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涵盖的 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为: (1)土地平整工程(田块整治、地块整治等); (2)土壤改良工程; (3)灌溉与排水工程(囤水田、山坪塘、渠道、提灌站、蓄水池、灌溉管 道等); (4)田间道路工程(生产路、机耕道路等);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6)招标范围内其他相关工程; (7)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构筑物、建筑物及设备安装工程。 3. 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不同部分的最低保修期限规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工程主体结构(如渠道、塘堰、蓄水池、提灌站房等 的主体结构):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如提灌站机电设备、灌溉管 道系统等): 为 2 年。 (3)装修工程: 为 2 年。 (4)田间道路工程(生产路、机耕道路的路基、路面): 为 2 年。(5)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涉及耕作层稳定的工程: 为 不少于 2 个完整 的作物生长周期(原则上不少于 24 个月),以保证工程效果稳定。 (6)其他项目: 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 2 年 计算。 4. 特别约定: 上述保修期限如低于国家或四川省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 142 按国家或四川省规定执行。 运营部分所涉及的农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由运营方根 据运营合同或联合体协议另行约定,但其土建及安装基础部分仍适用本条款。 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响 应,并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无偿进行修复、更换或返工。若承包人未能及 时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保修责任不因工程价款结算完毕而解除。 19.7.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施工单位;投保内容: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施工期间。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自行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自行确定。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自行确定。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143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施工期间;保险条件: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自行确定。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自行确定;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约定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规确定 。 22 争议的解决 22.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 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 第 3 节 运营合同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运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方公开招标,乙方中标了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 新改建项目改造提升标段的施工及运营项目,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 本合同要求全面履行施工及运营相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结合华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运营”一体化管理实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 田建设新改建项目改造提升标段施工及运营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各方职责 第一条 甲方的主要职责 甲方作为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改造提 升标段的建设业主,负责对流转土地上进行投资,并协助乙方实施土地的流转;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乙方营造 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条 乙方的主要职责 乙方作为华蓥市 2026 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改建项目改造提 升标段的施工+运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范实施项 目施工,完成项目建设,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负责全面介入 本项目高标准农田施工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同步做好各片区农业种植与运营 方案;负责土地流转,并按照耕地的规划用途进行以粮油农作物种植为主的农 业产业化经营。乙方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有关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安全生 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自行承担本项目施工及运营的全部费用、责任及风险。 第二章 项目施工与分批移交 第三条 施工与分批移交 145 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制定的分批验收及移交计划,确 保乙方在每一批次土地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后,能够即时使用该批次土地。具 体各批次的移交时间和范围以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认的相关文件为准。乙方自接收该批次土地之日起,即承担该批次土地的运营管理责任。 3.2 乙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范实施项目施工,保 障工程质量。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4.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 求乙方整改。 4.2 乙方负责做好施工全过程自我管控,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符合 后续运营需求。 第五条 工程变更 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权根据项目运营需要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甲 方对乙方的工程变更建议意见,按照华蓥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及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报批,并以批准的 设计变更为准。未经变更审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 第三章 土地流转 第六条 流转范围 甲方协助将土地流转给乙方。乙方负责本项目种植营运工作,按照项目设 计的田土调型面积,完成不低于 40%的土地流转工作(农户自愿流转集中成片 的应全部流转纳入运营范围,最终流转面积以实际流转面积为准)。 第七条 流转土地用途 7.1 乙方受让的流转土地均属于耕地,乙方应当按照耕地用途开展以粮油 农作物种植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严禁“非农化”“非粮化”。 7.2 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育秧、烘干、仓储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甲方予以协助。 7.3 乙方应结合华蓥市实际,积极推行“旱地粮油轮作”“正沟田综合种 养”“两塝田水旱轮作”等高效种植模式,推进品种改良、品质提升和标准化 生产,落实“天府粮仓”建设要求。 146 第八条 流转土地期限 8.1 流转土地的期限为 5 年(不低于 5 年,具体年限以实际约定为准)。 注:本项目若涉及土地承包期届满,按照国家及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统一政策,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乙方的流转期限自动与延包后的农 户承包期限衔接,不因原承包期届满而终止。 8.2 承包期自每一批次土地实际移交之日起分别计算,各批次土地的承包 期截止日一致(均为首轮承包期满之日)。各批次土地的具体移交日期以经各 方共同签认的分批移交书面文件为准。乙方应当按照各批次土地的移交进度,分别与土地持有方签订或补充土地流转协议。 8.3 乙方承诺严格履行承包义务,确保承包年限内项目持续稳定运营。首 轮承包期满后,在符合届时国家及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的最新政策规定,且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运营评估达标的前提下,经 双方协商一致,可予以优先续期。具体续期条件及年限按届时政策及双方约定 执行。 8.4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因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提前延长土地租赁期 限的,可以与原土地出租人(承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予以协助。 第九条 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当按年度一次性支付土地流转的流转金,流转金标准执行田不低于 260 元 / 亩・年、土不低于 150 元 / 亩・年的招标人指导价格,具体可依据实 际流转议价结果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指导价标准。乙方应在土地移交前 完成土地流转协议或合作运营协议签订,甲方协助乙方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公 司直接流转的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土地流转金(具体流转金金额、支付方式以土地流转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运营方式 乙方可根据运营需要,引入第三方单位参与运营,运营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47 (1)自营:乙方与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并缴纳土地流转金,流转金标准执行田不低于 260 元 / 亩・年、土不低于 150 元 / 亩・年的招标人 指导价格,具体可依据实际流转议价结果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指导价标 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以土地流转协议为准。 (2)其他运营方式: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与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 户协商一致的运营方式。 第十一条 运营方案 11.1 乙方投标时须提交运营方案,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将运营方案单 独装订成册,提交招标人备案。 11.2 乙方要结合华蓥市土地实际,因地制宜编制运营方案,并按照国家关 于高标准农田使用的相关规定,至少种植一季粮油作物,坚决遏制耕地“非农 化”,防止“非粮化”,筑牢粮食安全基础。 11.3 乙方应结合各镇街实际产业规划布局,坚持粮油产业为基础,因地制 宜推进旱地粮油轮作、正沟田综合种养、两塝田水旱轮作等高效利用模式,推 进品种改良、品质提升和标准化生产。 第十二条 运营种植要求 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 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项目设计要求,对流转成功的土 地进行科学、高效、可持续的耕作利用,并保证以下各项: 12.1 基本耕作要求 (1)保证流转成功的土地得到常年耕作利用,不得出现撂荒、闲置或非粮 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形除外)等情况。 (2)对于流转成功的土地应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油作物,鼓励采 用复种模式,贴合区域农业生产规律,提高土地产出率。 12.2 种植安排 乙方在符合国家、省、市及项目区相关政策前提下,种植品种、种植模式、生产管理等由运营方结合实际自主安排,甲方原则上不予干预。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进行监督、纠正、要求整改或依法依规 处置: 148 (1)乙方存在撂荒、闲置土地或违规非粮化行为的; (2)乙方种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项目立项要求的; (3)乙方未按要求种植主要粮食作物,导致项目无法通过验收或考核的;(4)乙方行为损害耕地质量、生态环境或公共利益的; (5)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督查、审计要求整改的;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运营的维护 运营期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由乙方负责管护维修(不免除乙方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日常管护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清淤、管道检修、泵站维护、田间道 路养护、防护设施维修等内容,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章 运营保障 第十四条 运营履约保证金 14.1 本项目运营阶段履约担保,执行本项目施工阶段已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14.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移交完毕且招标 文件规定的运营期届满后。 14.4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不予分期退还,应自全部工程移交完毕且 招标文件规定的运营期届满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 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4.5 履约保证金同时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运营相关义务履行(包括 但不限于土地流转、生产管理、服务费支付等)。运营期届满且乙方无违约行 为的,甲方在 30 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14.6 若乙方在运营期内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 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及乙方(连带)追偿。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服务费 15.1 乙方应当按年度向甲方支付运营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不低于 20 元/ 亩·年,按实际流转面积计算。(注:具体费用在不低于标准费用的情况下, 由甲、乙双方在签订运营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综合协商确定)15.2 运营管理服务费每年支付一次,首年费用应在运营合同签订后 30 日 内支付,以后各年应在当年运营期起始日起 30 日内支付。 149 15.3 乙方逾期支付运营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运营合同,并没收运营履约保证 金。 15.4 乙方已缴纳的运营管理服务费,不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甲 方均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运营期间保障 16.1 乙方流转土地营运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本项目营运 的全部费用、责任及风险。 16.2 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应为员工购买相应保险,并承担人员的全 部风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流转土地的村民。 16.3 乙方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有关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6.4 乙方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的约定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展农作物种 植及农业产业化园区建设。 16.5 乙方流转土地营运期内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自身或 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运营期间甲方协助义务 17.1 本项目营运期间,乙方应当争取创建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示范(重 点)园区,甲方予以协助。 17.2 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各级政府的农业项目政策性补助资金。 17.3 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居)民之间 的关系。 17.4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生产作业所需的水源保障、农业生产配套服务建设 等事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六章 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8.1 甲方负责在合同期限内协调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助乙方实施土地的流转等工作。 150 18.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 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8.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 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8.4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18.5 协助乙方申请落实国家、省级、市级以及县级规定的各项农业扶持政 策。 18.6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9.1 以粮油农作物种植为主,遵守耕地保护及粮食安全相关规定,依法规 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合理利用土地。 19.2 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19.3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 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19.4 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政策。乙方流转土地运营后可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粮油产业发展奖补资金。 19.5 乙方营运期间,应当争取创建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示范(重点)园区,甲方予以协助,并协助争取各级政府的农业项目政策性补助资金。 19.6 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乙方有权获得流转承租土地 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乙方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除此 之外,乙方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非乙方投资建设的青苗补偿费及 地下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及其他补偿、安置费。 19.7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 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19.8 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承租的土地。 151 19.9 乙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有权参与已完工拟移 交批次的联合验收,从是否满足运营需求的角度提出意见。 19.10 乙方自愿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将本营运项目涉及的农作物种植、农事 服务、粮油加工、仓储、粮油供应链服务等业务,优先委托给本项目甲方或其 控股母公司。 19.11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违约责任 22.1 因一方擅自变更或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 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流转金的 100%承担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2 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 偿。 22.3 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项目 施工合同、营运合同,并由乙方、乙方承担施工合同中标价 10%的违约金。 22.4 乙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以粮油农作物种植为主,符合耕地的规划 用途,符合国家及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严 禁“非农化”“非粮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 方每年按照“非农化”“非粮化”土地面积的年流转金的 50%向甲方承担违约 金。 22.5 乙方营运期间,严禁出现农田撂荒,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 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每年按照撂荒土地面积的年流转金的 50%向甲方承担违约 金。 22.6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 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22.7 乙方利用流转承租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 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 赔偿。 152 第二十一条 运营专项违约责任 23.1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进入运营期后,因乙方原因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流转 土地、不开展运营生产、不提交相关材料,则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乙方不执行招标文件中关于运营年限的承诺,不予退还乙方运营履约 保证金;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该责任,甲方可从任意一方的履约保障中扣除相 关费用。 (2)乙方运营期间出现土地撂荒,每撂荒运营面积 1%,处以运营履约保 证金 1%/次的违约金,从运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联合体各方对该违约金承担 连带责任。 (3)乙方不执行招标文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约定,若在竣工验收前违约,则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若在运营期内违约,则处以运营履约保证金 5% 的违约金,从运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联合体各方对该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不执行招标文件中关于种植要求的约定,处以运营履约保证金 5 %的违约金;联合体各方对该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若乙方出现耕地撂荒、闲置超过 3 个月,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 途导致耕地质量严重下降、产能大幅降低等情形,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运营承包合同,收回项目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若为联合体承包,甲方有权要求联合 体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等,联合体 各方对该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可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款项。 (6)若联合体一方未按联合体协议约定履行配合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正 常履行施工或运营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同时 不免除其对甲方的连带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特别约定 24.1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 物,甲方不予补偿。 153 24.2 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 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原土地承包人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若原土地承包人 不接受的部分则由乙方负责修复。 24.3 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及原土地承包人书面同意,再流 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 流转期限内的全部流转金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6.1 运营期限为____年,自首批土地移交之日起计算。后续分批移交的土 地,其运营期限截止日与首批土地保持一致(即运营期结束日相同)。若因非 乙方原因导致最后一批土地移交时间晚于首批土地移交满____年之日,则运营 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不超过____个月。 26.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运营期满为止。 26.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以下无正文,仅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4 乙方(施工+运营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华蓥市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 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标段名称) 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155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 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缺陷修复及保修。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或月)。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本合同在 (填写签订地点) 签订。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56 电 话:电 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157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 格式 履约保证金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 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 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 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 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158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 预付款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 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 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 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 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 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 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 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159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自拟)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自拟) 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自拟) …… 16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 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 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的规定。 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5.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计算时,当材料预算价格超过基价,按基价计入工 程单价参与取费。预算价与基价的差值以材料补差形式计算,材料补差计入工程单价中并 计取税金;低于基价的材料,按预算价计入工程单价。 基价材料表
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基价(元)
注:材料种类及基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注:工程量清单说明不局限于以上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161 5.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 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 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 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若有)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投标 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 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及其他 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单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合价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投标总价以“元”为单位,保 留整数。 4. 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人工预算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的人工预算单价填写。(4)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 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计算书。 (5)投标人生产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按表中混凝土及砂浆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 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价格填写,计算的混凝土及砂浆材料价格必须与工程 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及砂浆材料价格一致。 (6)招标人供应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 位、供应价格和交货地点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 (7)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采购地、原价和预算价格填写,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 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8)投标人自行采购其他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格填写,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 162 价格一致。 (9)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 和招标人收取的设备使用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 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10)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 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和其他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 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11)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 (12)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序号、名称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预算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 价格汇总表、其他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不局限于以上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实际 情况适当增加。 163 5.3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格式 164 第二卷 165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 说明: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均为招标阶段成果,仅供投标人在编 制招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166 6.1 图纸 6.1.1 招标图纸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招标图纸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要求,图纸的内容及深度应与技 术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协调对应,并能满足工程量计算的需要。 (2)图纸绘制应符合有关工程专业制图标准的规定。宜按总图、水工、建筑、施工、安全监测、水力机械、电气、金属结构、暖通等专业图的顺序归类,依次编号装订成册。 (3)招标图纸宜包括总图和本标段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提供有关图 纸。 6.1.2 总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图主要包括施工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建 筑物典型剖面图及上下游主要的立视图,以及对外交通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分 标范围及分标线坐标控制点图、施工控制性进度表等。 (2)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物总体布置、主要控制点图及控制点坐标表、与建筑 物总体布置关系密切的导流等临时建筑物、永久及临时干线施工道路等。 (3)建筑物分标范围及分标线坐标控制点图中,应标明各相邻标区或标段分界线的适 用时段或截止日期,并列出控制点的坐标表。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导流等临时建筑物布置、施工场地布置、料场位置及其范 围、堆弃渣场、场内交通干线、转运站、重要施工支洞、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永久和临时 工程征地占地图、有关工作场地与设施等图纸及其使用条件说明。应标明本标段的使用区 域、范围、期限和控制点坐标。 (5)根据标段需要,可提供大坝典型剖面图及材料分区图,防渗帷幕及排水布置图,泄水、引水、发电、船闸、升船机、过木、鱼道等主要建筑物剖面图,泄水、引水等建筑 物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以及干线公路布置图及公路、桥梁特性表等。 167 6.1.3 本标段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标段图包括本标段工程(枢纽)布置图、标准图、开挖图、支护图、 水工建 筑物结构图、典型钢筋配置图、基础处理及灌浆与排水图、边坡处理图、金属结构安装图、 水力机械图、电气图、暖通图、安全监测图等。 (2)标准图包括词语缩写和符号等图(表)、建筑物典型大样图、混凝土和钢筋混凝 土预制构件标准图、栏杆标准图、爬梯标准图、伸缩缝标准图、回填灌浆标准图、锚杆(索) 标准图、施工缝键槽标准图、人行道抹面标准图、接地符号及接地网连接标准图等,应对 各种标准图中的图例、详图分别标出代号,以便在绘制有关工程图时使用。 (3)开挖与支护图包括开挖标准详图(含锚喷支护类型、近似开挖线、支付线及标准 详图代号等)、开挖平面图与剖面图(含支护类型、开挖标准详图的代号)、边坡开挖支 护及其排水系统布置图等。 (4)水工建筑物结构图包括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典型剖面图、材料分区图 ,压力钢 管衬砌单线图,预埋件布置图,灌浆布置图,排水布置图等。 (5)安全监测图包括岩土边坡、水库岸坡和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布置图,仪 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及其安装位置高程、数量明细表,以及电缆沟、监测房(站) 的布置图等。 (6)水力机械图包括水轮机、水泵、发电机(电动机)层平面布置图、典型剖面图,主要辅助设备的系统图、布置图、典型剖面图及其主要管路布置图、埋件典型图等。 (7)电气图包括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电气主接线图、厂用电接线图、控制保护系统 的系统图、通信及自动化系统接线图、主要电气设备布置图、电缆布置图、桥吊滑线埋件 图与安装图,电气(包括电缆洞沟)埋件典型图、各建筑物(群)的防雷接地系统图,照 明图等。 (8)金属结构图包括闸门、拦污栅、清污机、启闭机、起重设备的布置图及典型剖面 图、埋件图以及起重机械轨道安装图等。 (9)暖通图包括通风、空调系统图和主要设备布置图、埋件典型图等。 (10)其他图纸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美化等工程图纸。 6.2 设计辅助资料 168 6.2.1 设计辅助资料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辅助资料仅供投标人参考,应在明显位置标注“此资料仅供投标人参考”和“此资料的发售方与汇编单位均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按此资料做出的分析、判断及推论等 负责”字样。 (2)设计辅助资料的内容可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标段划分及实有资料等情况,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6.2.2 设计辅助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水文及泥沙资料。 (2)施工导流期有关频率的洪水流量过程线及其图表。(3)气象资料。 (4)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和试验资料。 (5)主要设计说明。 (6)其他资料及有关专题研究报告等 6.3 招标图纸目录
序号图 名图 号工程部位出图日期备 注
注:招标图纸另册。 169 第三卷 17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说明:本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 年版),引用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171 第四卷 17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 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亦可以保留。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 书并附有关证明。 (3)针对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的内容,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 标文件格式”中对应格式内容部分,章节序号相应调整。 (4)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 容除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亦可以保留。 173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年 月 日 174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注: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 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17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 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176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 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零拾(亿)零亿壹仟(万)贰佰(万)叁拾(万)零万肆仟伍 佰陆拾零元(¥12304560)的投标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 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 改变愿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 形式评审。 177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缺陷责任期:年
4质量等级标准13.1.1质量等级标准: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78 (三)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 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3 款和 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 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 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17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营期限: 姓名:_______系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电话: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80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 人名称)的法 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 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3.1 规定的“投标有效 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 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181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 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 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 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 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 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 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182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如采用保函,主要内容满足以下要求(格式供参考):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 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 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 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 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 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8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84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主要内容宜包括施工 总体规划、施工总体布置、施工重点难点分析与对策、施工导截流、料场开采规划、主要 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资源配备计划、工程进度安排与保证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防洪度汛方案与预案、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水土保 持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有关施工建议及评标办法要求的其它内容等。
序号名 称备 注
1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合同概况、施工条件等)
2施工总体规划(包括施工目标、总体安排、重难点分析与对策等)
3施工总体布置及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场内外交通、主要生产生 活设施、风水电、施工用地等内容的设计与规划)
4施工导截流设计及附图(包括施工导截流设计、基坑排水、防洪 度汛及其他水流控制等)
5主要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附图(包括土石方工程、料场开 采规划、大坝填筑、混凝土浇筑、安全支护、基础处理、地下洞室施 工、建筑装修、金属结构制安、机电设备制安、专项试验及施工期监 测等)
6资源配备计划
7工程进度安排与保证措施及其附图
8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9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
10防汛度汛方案与预案
11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12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13有关施工建议
14......
施工组织设计宜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宜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85 附表四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布置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其他施工组织设计附图 3. 本节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直接因素。 186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 施工的部分进场 时间备注
注:施工设备没有对应参数或特征时,可不填写。 187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进场时间备注
注:设备没有对应参数或特征时,可不填写。 188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8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各主要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90 附表五:施工总布置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布置图,说明工程施工布置情况。 19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面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192 附表七:其他施工组织设计附图 为更清晰详细地阐述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递交其他附图,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导截流布置图、导截流建筑物结构图、施工临时工程(或临时设施)布 置图、主要项目施工方案(或方法)图、主要项目工艺流程图、料场开采规划图及其他。 193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194 (二)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 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 份证和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和评标办法中要求的 其他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和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其他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管理过的 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应附职称 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之一即可,没有时可不附)、养老 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 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组成人员,具体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项规定。 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 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195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 项 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 (万元)资质等级
注:分包内容指,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196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 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 料。 19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项。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 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198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前的,“近 N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N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 一年之前的 N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 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 年 4 月 1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 的时间是 2008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 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年份要求和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3)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规定,对财务不作要求时,可不提供本表。 199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完工/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 注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一致。(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 项。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200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 注
注:(1)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 (2)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201 十、其他资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 他资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 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资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 带宣传性资料。 202 十一、资格审查所需证件照 营业执照 203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04 安全许可证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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