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四川广安市 发布日期: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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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广安市 采购单位 广安鼎辉建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施工施工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1 年版) 1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 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标。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 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 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 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 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 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 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 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 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 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 文件组成部分(如:□)。 2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一期)(项目名称)施工 施工标段 (招标编号:51160120260313GC0104-002) 招标文件 招标人:广安鼎辉建材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徐贵军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王小红、廖婷婷、段涛涛、付长江 日期:2026-04-21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 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 要专职技术人员。 3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 定标方案 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一期)(项目名称)施工施 工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一期)(项目名称) 已由广安市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四川省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412-511602-04-01-931779】FGQB-0190 号(批 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安鼎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 业自筹及超长期国债(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广安鼎辉建 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广安市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 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412-511602-04-01-931779】FGQB-0190 号)的招标 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园区 A06-04-01; 2.2 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广安市广安区新建 1 座建筑垃圾处理厂及配 套附属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规模为50 万吨/年,项目净用地面积为37713.00㎡(约 台 56.57 亩),总建筑面积为 42617.48 m2,包含管理用房及综合处理车间等基 础设施; 2.3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53 元; 2.4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的施工。 2.6 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 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5 3.1.1 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多项选择:□已完成 □已完 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 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职称级别)专业技术 职称,(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3.4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 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 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 选此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4-22 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网址:https://gasggzy.cn)—“电子交易平台登录”—“投标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5-13 09:30, 6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 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公告发 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安市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安鼎辉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南浔大道 7 号 17 幢 邮 编:638000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平桥路 346 号 邮 编:638000 联系人:*** 项目负责人:徐贵军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7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期:2026-04-21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 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 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 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 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 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 称:广安鼎辉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南浔大道 7 号 17 幢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四川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平桥路 346 号四川广扬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 话:***
1.1.4项目名称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一期)(项目 名称)施工施工标段
1.1.5建设地点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园区 A06-04-01
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超长期国债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的施工。
1.3.2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财务要求: □近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无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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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 规定的限制投 标的情形;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与项目经 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无要求;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 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 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 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 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 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选 此项。)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 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 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 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 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 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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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 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 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 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 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 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 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 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 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 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 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 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 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 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 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 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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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 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 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 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 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 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 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 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 在下列情形: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 同时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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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 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 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 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 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 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1.9.1踏勘现场□组织, 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中标人可对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施工进行分包,并在合同签订后,专业分包工程实施前 需将其选择的拟分包单位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等情况 报招标人批准,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分包的条件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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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违 法转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满足相关专业资质标准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 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补遗书、澄清(如有)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向招标人提出 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时间:2026-05-13 09:30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发布,涉及到工 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 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 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 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广安市)》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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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 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发布,涉及到工 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 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 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 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上查询修 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 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投标人自行查询。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标人 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 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 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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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拾万元整人民币(大写)(¥50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的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在线支付(以到达收 款银行时间为准)。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 户。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 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广 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 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 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 还□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 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 过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原路径退还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制 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 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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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近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 要求”,评审和比较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 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 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 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 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 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 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 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制作生成的 GATF 格式文件。
3.7.3投标文件签字或(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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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要求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 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 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 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 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 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 描件。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的扫 描件。
4.1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 书加密。
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05-13 09:30
4.2.2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 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电子交易系统,参 与在线开标。
5.2开标程序(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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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 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在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 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5)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 (6)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钟 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 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 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 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6.1.1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评标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 定方式按《关于 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 号)文件等相关 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 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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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暗标评审)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 失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 评标价,以下同)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 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处于同一优 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 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 3 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 2 人,经评审的投标价 次低的投标人为 2 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 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7.3.1履约担保投标最高限价 ***.53 元。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 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 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 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 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 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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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 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 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 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 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 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 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 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编页码不需要。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四 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 文本)中确定的下浮 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 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10.3报价唯一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 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
10.4低于成本报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的“投标报价(含 成本)评审”进行。
10.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 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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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 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确定中标人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了相 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 个标段作为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 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 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 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 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 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 物价波动引起的 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 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 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 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 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 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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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 3.3.1 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 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0.8压证施工制度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 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 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10.9严禁转包和违法 分包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10.10招标文件内容冲 突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 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 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 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 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 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1投标文件的真实 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 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 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 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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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 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0.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 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 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 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3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 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 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内将 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14计算机辅助评标本次招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投标人应 保证其所递交的包含 CJZ 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 的 GATF 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 系统正确读取。
10.15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的“串 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 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 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 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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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购买 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 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 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16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采用,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 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附表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 工总平面图须采用 A3 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正文部分及图表等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 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 2.5 厘米,其余均为 2 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 28 磅;不得 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 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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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 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6.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 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 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 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 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 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 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7.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 设定)。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允 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结果。
26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1.4.2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近三年内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 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 28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 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29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 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中发布。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1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 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 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 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 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 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2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 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 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 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34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35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 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 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 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 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6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是否提交 投标保证 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
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 ____ 记录人: 年 月 日 39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施工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 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 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6 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 清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 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 40 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 理的具体原因。 41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2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 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RMB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元)。 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 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 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 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 项要求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 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 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0.3 项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资格 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 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44
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 定(如有)
投标要求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 性评 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 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 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 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 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7.3.1 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施工 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45
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 用计划与措施
绿色建材应用计划与措施
2.22.2.1投标报价(含 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 法》(川建行规〔2021〕3 号)、《关于印发<四川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 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 号)进行评审。
2.2.2价格折算量化因素量化标准
单价遗漏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 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 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 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 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 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 (价格)之中,也不纳入 报价的评审
付款条件响应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付款。
不平衡报价按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评审参 数”中相应条款执行
2.2.3投标报价评审 参数单价遗漏项总价最高 百分比(2)%
第一类分部分项为不 平衡报价百分比(20)%
第二类分部分项为不(25)%
46
平衡报价百分比
措施项目为不平衡报 价百分比(30)%
不平衡报价总价最高 百分比(20)%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 式招标人计取
备注1、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 化标准,按照投标文件相应部分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 投标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 价格折算。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 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 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 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 时,超过 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 10%计算评标价。
条款号编列内容
3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2.1价格折算详见本章附件 B:评标价计算方法
3.2.2判断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其成 本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备选投标方案 的评审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 法
说明条款号 3 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 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应引用“补 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47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 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 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3 年的,个数不得超过 1 个,设定奖项年 限为近 5 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 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 得超过 3 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 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 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 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 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 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48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49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 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 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 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0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 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 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 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 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 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1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 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 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 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 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 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52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 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 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 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 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 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 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 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 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 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 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 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 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 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53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 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 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 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 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 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 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 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 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评审结果。 54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 第 3.1.2 项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 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价格折算 A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 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 使用附表 A-6 记录评标价折算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2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 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 55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A-7 的格式填写评标 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 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 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 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 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 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 标人。 56 A5.4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 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 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 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 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 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57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 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 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58 附件 B: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1 项的 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B1. 备注: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59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 项的 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 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注: 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60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 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 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D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D.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 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 否决投标处理。 D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D2.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D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 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 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61 D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 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 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 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 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 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 方可以被接受。 D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D3.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 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D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 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 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D4.补充条款 62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2
3
4
5
…………
63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文件格式
3签字、盖章
4联合体投标人
5报价唯一
6备选投标方案
7……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4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 许可证
3资质等级
4财务状况
5类似项目业绩
6信誉
7项目经理
8技术负责人
9其他要求
10联合体投标人
11投标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5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内容
22工期
33工程质量
44投标有效期
55投标保证金
6权利义务
7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8技术标准 和要求
9分包计划
10最高限价
1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6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与措 施
5工程进度计 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 计划
77……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7 附表 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量化因素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1单价遗漏
2付款条件
3不平衡报价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按报价评审办 法计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8 附表 A-7: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投标人名称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排序 (评标价由 低至高)
合格不合格投标报价是否低于 成本评标价
1
2
3
4
5
6
最 终 推 荐 的 中 标 候选人及其排序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6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7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安鼎辉建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 用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园区 A06-04-01。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2412-511602-04-01-931779】FGQB-0190 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超长期国债。 5.工程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广安市广安区新建 1 座建筑垃圾处理厂及配套 附属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规模为 50 万吨/年,项目净用地面积为 37713.00 ㎡(约 台 56.57 亩),总建筑面积为 42617.48 m2,包含管理用房及综合处理车间等基 础设施。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的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71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72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 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签订。本合同在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本合同一式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73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7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 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 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 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 75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 76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 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 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 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 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77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 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 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 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78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 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 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79 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 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 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 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80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 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 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 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 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 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1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 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 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 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82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 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 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 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83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 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 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 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84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 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 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 85 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 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 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 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 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 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 86 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 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 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 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 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 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 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 87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 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 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 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88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 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 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 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8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 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 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 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 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 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90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 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 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 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 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91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 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 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 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 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 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 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 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 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 92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 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 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 93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 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 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 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 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 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 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 94 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 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 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 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 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 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 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 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95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 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 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 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96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 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 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 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 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 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97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 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 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 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 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 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 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98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 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 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 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 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 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9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 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 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 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 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100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 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 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 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 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 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 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 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 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 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 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101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 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 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 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 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 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 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02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 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 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 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 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 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 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 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 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03 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 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 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 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 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 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 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104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 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 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 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 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105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 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 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 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 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 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 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06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 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 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 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 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 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107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 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 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 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 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 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 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 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8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 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 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 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 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 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109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 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 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 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 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 110 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 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 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 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 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 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11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 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 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B 1 ; B 2 ; B 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 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112 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 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 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 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 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 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 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 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13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 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 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 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 114 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 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 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 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 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 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 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 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 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1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 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 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 117 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 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 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 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 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 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118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 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 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 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 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 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 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 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19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 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 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 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 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120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 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 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 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 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 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 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 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 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21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 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 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 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 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 122 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 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 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 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23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 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 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 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 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 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 124 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 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 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 125 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 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 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 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 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 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 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 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 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 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26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 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 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 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 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127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 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 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 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 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 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 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128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 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 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129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 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 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130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 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 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 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 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 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131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 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 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 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 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1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 133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 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 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 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 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 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34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 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 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35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 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 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 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136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 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 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 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 均不影响其效力。 13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名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实施上述临时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操 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38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设计及发包人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 个月;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设计的施工图纸一式 两份, 并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发包人应 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场地 排水 电气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除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 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施 139 工组织设计,其他文件提供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5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档;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约定 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等,供发包人及有关 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 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广安鼎辉建材有限公司;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整修进场道路,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 运输的需要。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临时进场道路与场外公共道路的交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相关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内,发包人不再免费提供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 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 140 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 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 归属: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 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 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否。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允许。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电话:; 141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 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进度款工程量的审核;(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 务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临时用水、用电、接口,其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 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内容的完整竣工资 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 2、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建设 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并在结算审批时出具发包人接收档案资料清单 证明。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六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60 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 142 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 并保 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②承包人的职工: 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现场负责人及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时进场施工, 保证施工使用的临时设施配置。提供 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等的复印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 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派驻现 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这些人员 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 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③施工定线与放样: 承包人应: 根据勘测部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 确的放样, 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 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 一经发现,承 包人应自费纠正, 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 于勘测部门(或监理工程师) 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除及时指 令纠正外, 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 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 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 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④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a、充分 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合同工程的实 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 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企业人员等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 时候和地方, 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c、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 143 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但承包人不得以环保为由提出 增加费用及延长工期,相关风险由承包人在自行踏勘现场时充分考虑。 ⑤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 同工程的材料、设备, 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 维护责任即交给发包人,而且:a、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 证书的单项工程。b、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 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 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⑥弥补损失和损害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等损失和损害,不 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 ⑦料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等所发生的料 场(含弃土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⑧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 业, 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也不得干扰群众的通行 方便及周围企业的正常生产且承包人不得以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生产及企业的正 常生产等为由, 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也必须确保不对周围群众及企业的 生活生产产生影响。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 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同时,承包人不得以征地拆迁相关 原因为由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并保证不与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生产发生冲 突。 ⑨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 各 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合格 的 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 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⑩ 其他义务 144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必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明显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 工 作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可能将对工程量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一切变化,承包人不得对此提 出 异议。 应发包人的要求,需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加快施工进度,承包人在条件许可的 前 提下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因交叉施工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在施工区域内所有能够利用的建筑材料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 对有用建筑材料运输堆放到指定地点。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与施工现场周边农村及村民的关系,确保项目施工 顺利进行; 发包人按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后, 农民工工资按国家、四川省、广安市以及广 安区有关文件执行,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 中标价的 3% ,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施 工单位通过公司基本账户现金转账至建设单位指定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核查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后退还(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 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中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管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145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必。 须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5000 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 担 5000 元/天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原则上本项目不允许更换项目经 理, 如遇特殊不可避免因素导致的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经承包人报发包人同意 可按相关程序更换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的项目经理,对于承包人擅自更换 后, 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的 3‰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 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 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每次承担合同价款的 1.5‰违约金。发包人送达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三次后,承包人仍然不按发包 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每次通知更换项目经理的时间为 3 天)。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 后 7 日内,须提供本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主要管理 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更换而未更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每次承担合同价款 的 0.5%违约金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应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次承担合同价 146 款的 0.5%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每次承担合同 价款的 0.5%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 履约担保 是。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担保的形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7.3.1 要求执行;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10%,即 元; (3)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 接收证书(竣工证明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 包 人 不 承担 承 包 人 与 履 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 者收益。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标段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监理。 147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本项目标段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监理权限和发包人授权委 托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 人自行承担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姓 职 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 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48 小 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48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 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 的 责任,承包人应采取自费配备消防设备等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本合同履约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 由 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相关费用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后 7 天内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6.1.5 文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使用要求:专款专用。按相 关管理办法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管理人员名单,含职称、职务并附相关人员岗位证书等复印件;(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 交的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7 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 到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149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计算:工期每延期 1 天支付合同金额的 2‰ 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 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 部位完工时间拖延 14 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 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严格 执行,(因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 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 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 每延期一 天,承包人应再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 1‰的违约金。若承包人不缴纳,则发包 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等一切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扣除。若发包人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已无法达到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金额,则 150 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减,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协议书中签订合同 价款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4 小时降水量达 200mm 以上;7 级以上的地震;8 级以上的大风;(2)40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 2 日以上(含 2 日)的高温天气; / 。(3)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 置。 151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广安区相关文件执行。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广安市广安区相关文件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无。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52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 %时,其 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a、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 b、招 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已明确要求包干的措施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 术措施费);c、现行预算定额或计价规范未描述到, 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 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 d、合同期间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的动态管理 的材料除外)、机械费的涨跌; e、连续 72 小时以内停水、停电、停气不能施工造 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f、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 /。已明确需要报价的其他所有内容:g、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153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形象进度计量。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 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 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 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 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 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该价 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 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 154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按广安市广安区相关文件执行。 (2)工程质保金为 3%,保修期二年,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质保金。为保证项目使用,中标单位在工程保修间内,接到业主单位电话通 知后 2 小时内需到达现场服务。迟到 1 小时扣 0.5 万元,迟到 2 小时扣 1 万元,迟到 3 小时及以上到达现场的,按照《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中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每次扣取中标单位诚信分 3 分;;(3)农民工工资支付按《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 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 工人员、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相应款项, 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项目达到付款条件后,由承包人提出完工程量 报审表和付款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给出进度款申请表,由发包人确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 7 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55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并按通用合同条 款 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合同 7.5 条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5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未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离场的,视作承包人违约, 一切违约责任及损失由承 156 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l)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 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最终以县财政结算审 核批复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单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会同 承包人核实后 14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4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结算时,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 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 取。2.中标人在申请工程款时应向招标人提供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中标 人不能按 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中标人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率进行结算。 3.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 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 合同,至合同标的完工后才能退还。在项目实施中,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 项目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应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同意后,在 10 个 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信息变更手续。若承包人擅自 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履职,建设行政主管部将按相关规 157 定进行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实行每天签到制。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按《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 文件规定执行。中标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及保 证保险等方式缴纳。若招标文件其他地方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与专用合同条款 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农民工工资须开设专项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中标价的 3%;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在向中标单位拨付每次工程进度款时,由 项目业主将工程进度款的 30%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中标单位须按《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 相关规定每月足额支付民 工工资,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本工程质量检测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若招标文件其他地方关于建设资金(工程进度款) 拨付的规定与专用合同条款 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 7、为了深入治理招投标市场、严厉打击挂靠、买标、卖标、转包等违法行为,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项目业主(监理) 对项目经理及技 术负责人实行全天候检查并考勤, 如发现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到场,项目业主(监理) 每发现一次扣 1 万元,三次无故不到场,项目业主有权解除施 工合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现施工企业任命书中管理人员不到岗、到位的,每发生一次,扣 0.5 万元。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3 年。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 24 个月。 158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 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 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 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 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 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 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 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的工程款; (2)3(3)其他方式: 现金或银行保函担保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拨付工程款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审计金额 3%做为项目质保金或由承包人提供竣工结(决)算、审计后金额的 3%项目质保金 担保。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48 小时内。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59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4 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违约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 款 7.5.2 规定执行。(2)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应 承担的违约责任: 未达质量标准的, 承包方进行返工、整改, 直至达到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方自行承担。(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承包 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事项认真履行, 如违约必须承担因 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政治、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费、律师费、差旅游费等)。(4)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以报价过低为由, 向发包人 提出调价, 在发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承包人如 采取停工、怠工等形式拒不 履行合同, 影响工程进度及正常施工, 经发包人书面 催告,承包人在 2 日内 160 仍未恢复正常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承包人已 投入的工程资金及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金等一切金额将不予退还,并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 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 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定的进度计划有效的开展施工准备, 造成工期延误 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 或任何权利转移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 未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现场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等调离施工现场的;(4) 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 规定的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立即退场,退场标准参照 13.6.1 的规定执 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 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 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 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提供政府相关部 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61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62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63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规 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 容合同价 格(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164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 种规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地 点备注
165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年;3.装修工程为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66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 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167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68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69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 械 或 设 备 名称规 格 型 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 定 功 率 (kW)生产能力 备注
170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专业技术 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71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72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 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 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 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 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73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 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 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 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 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 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74 附件 10: 支付担保(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 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 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 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 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 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 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 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 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 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 175 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 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 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 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 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 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 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 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76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77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备注
178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备注
179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180 □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GF—2020—260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8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规模:。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阶段性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符 合  《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标 准 》( CJJ/T287 ) 或  (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税率:%; 182 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2)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3)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4)农民工工伤保险(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2.合同价格形式:。 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六、预付款 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作为工程 预付款。 七、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 1.在施工过程及绿化养护期内植物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更换,更换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3. 养 护 期 满 移 交 时 苗 木 成 活 率 约 定 ( 乔 木 、 灌 木 、 地 被 、 草 坪 等):。 八、其他要求: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 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183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农民工 工资拨付周期不超过 1 个月。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 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二、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三、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84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18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 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 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86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 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 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 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 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87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 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 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 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 188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 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 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 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 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 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 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189 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 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 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190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 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 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 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 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 191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 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 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 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 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 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92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 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 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 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 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 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 193 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 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 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194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 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 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 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 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 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 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 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196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 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 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 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 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 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7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 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 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 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 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 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 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 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 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 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 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198 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 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 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 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99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 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 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 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200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 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 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 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 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 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 201 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 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 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 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20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 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 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 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 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 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 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 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 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 203 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 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 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 204 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 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 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 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 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 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 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0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 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 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 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 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 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 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 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 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 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06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 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 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 207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 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 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 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 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208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 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 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 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 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 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 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 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 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209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 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 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 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 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 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 210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 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 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 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 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211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 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 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 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 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 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 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 212 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 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 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 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 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 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 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 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 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 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213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 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 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 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 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 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 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 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 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 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 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 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 214 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 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 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215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 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 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 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 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 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 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 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 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 216 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 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 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 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 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217 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 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 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 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 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 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 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 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 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21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 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 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 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 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 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 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 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21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 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 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 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 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 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 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220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 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 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 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21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 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 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 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 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222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 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 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 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 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 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B 1 ; B 2 ; B 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 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23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 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 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 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 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24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 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 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 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 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 225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 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 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 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 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 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 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226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 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 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 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 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 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27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 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 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 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 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228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 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 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 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 229 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 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 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 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 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 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 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 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 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 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30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 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 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 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 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231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 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 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 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 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 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 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 232 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 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 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 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 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 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233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 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 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 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 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 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4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 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 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 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 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235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 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 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 承担保修义务。 236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 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 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 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 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 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 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 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 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 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 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237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 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 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 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 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238 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 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 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 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 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 239 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 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 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 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40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 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41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 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 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 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 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 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 242 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 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 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 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 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43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24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 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 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 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 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 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245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 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46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 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 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 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 247 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 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 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 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 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48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 均不影响其效力。 24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本款修改 1.1.2.4、1.1.2.5,补充 1.1.3.11、1.1.3.12、1.1.3.13、1.1.4.8。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 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1.3.11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 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园林建筑、小品、花 250 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驳岸、园林景观桥梁等。 1.1.3.12 绿化工程:是指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1.1.3.13 绿化养护:是指对绿地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 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 1.1.4 日期和期限 1.1.4.8 绿化养护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的期限,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养护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本款修改 1.4.1、1.4.2。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 与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2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 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252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 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 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和踏 察,如发现差异,应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 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本款补充 2.1.1、2.4.3。 2.1.1 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园林绿化施工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电话:; 253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还应提供项目施工区域内现状树木一览表(附件 2)、现状土壤指标、等。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期限及方式: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发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担保有效期至工程款拨付完成为止(不 含质量保证金)。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254 本款修改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身份证号:;相关证书及编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本款补充 3.3.6。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255 3.3.6 技术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职称等级:。 3.5 分包 本款修改 3.5.1、3.5.2。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绿化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本款补充 3.6.2。 3.6.1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3.6.2 现状树木的保护起始时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本款补充: 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履约担保人 民币 元(不高于中标价的 10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履约 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公场所、生活 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256 4.2 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 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小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257 。 6.3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 合同当事人对农药、肥料的使用要求:。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本款修改 7.1.1。 7.1.1 工程涉及以下内容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还 应包括此类工程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 现状树木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 土壤改良; 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7.3 开工 本款修改 7.3.1。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258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或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本款修改 7.4.1。 7.4.1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259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本款修改 8.4.1。 8.4.1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款补充9.3.4。 9.3.4 关于送检材料的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 变更估价 本款补充 10.4.3。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3 变更估价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关于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的约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260 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本款补充 10.7.1、10.7.2。 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详见附件 3:《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种方 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 、 定 值 和 变值权重,以及 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61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本款修改 12.2.1、12.2.2。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支付担保人民币 元(中标价的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至 为止。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262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 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款修改 12.4.4。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选择支 付: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支付: ; 按形象进度支付: ; %支付;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其它:。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款进度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累计支付达到合同 263 价款的 %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 竣工验收 本款补充 13.2.1、修改 13.2.5。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竣工资料内容和份数:。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绿化工程移交期限:。 其他工程移交期限:。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264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结算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或已完工程量的总 价的 %;结算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工程归档档案移交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 )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265 14.5 竣工归档资料 本款补充: (1)施工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 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方书面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 变更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给发包人。 (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 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给发包人 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归档资料。 竣工归档资料的形式和格式:。 (4)因承包人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归档资料时,经发包人催告,个月内未按 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竣工归档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整理,相关费用 由 承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本条补充 15.5。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本款修改为: %(≤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款的 采用以下方式执行: 担保; 保险; 其他:。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及绿化养护义务且 天内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 合格移交后,在 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66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5.5 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的具体期限:。绿化养护期内双方责任约定:。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 ( 2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67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68 20.3 争议评审 本款补充 20.3.1。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关于评审机构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本款修改为: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0.6 通知送达 本款补充: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 信箱、传真号码及通信地址)准确无误,如有变更 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由于一方联系方式 错误、不详或者无法识别等导致无法送达,或者联 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及其他不可归责 于送达方原因造成相关通知或者文件无法送达、拒 绝签收,则相关通知或文件自寄送或发送后第 天起视为已送达。 269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 主要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竣工日期
270 附件 2: 现状树木一览表
树木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生长情况 是否古树名木 处置情况 备
271 附件 3: 暂估价一览表
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
序号 272 附件 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 设料、 规 设备品种规 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质 价(元)等量 供 级 时应 送 间 地达 点
序号 备注 273 附件 5: 发包人供应苗木一览表
苗 称 木 材 料 规名 格 单位 数量 单供 价(元)时 应 送 间 地 达 备 点
序号 274 附件 6: 绿化养护责任书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标 准 》( C J J / T 2 8 7 ) 或(地方标准)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绿化养护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绿化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施工范围内的绿 化养护责任。 内容包括对养护范围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其他内容 双方约定如下: 。 二、养护标准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按 照  《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标 准 》( C J J / T 2 8 7 ) 或 级标准。(地方标准)中 三、考核标准 由发包人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 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养护责任 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养护管理。 2.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对第三方人身和财产的损 害。因承包人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事故需处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置。 3.苗木成活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生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 和规格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绿化养护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其他责任约定: 。 275 六、养护费用 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其他约定: 。 绿化养护责任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绿化养护期满。 276 附件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以及(地方标准),经协商 一致就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 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装修工程,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 石、园林理水、园林设施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 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其 他防水工程 年。 年;3. 装修工程为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绿化工程为 个月; 个月;7. 园林附属工程为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 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77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修复工程支出的实际金额。 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278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 附件 8: 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 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 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 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 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 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 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279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 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8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注: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 单计价表不得与此相抵触。 注:此处只上传扫描件。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的 CJZ 文件请点击“清单”->“导入清 单”,选择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路径进行导入。 281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图纸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 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282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件: 283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 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填 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284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285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年 月 日 286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编制页码。 28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报价,工期______日历天,按 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____ ___。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 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特殊 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 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 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补充说明)。6. 288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地 址: 网 址: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工期日历天
……………………
……………………
28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90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 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 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 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 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291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 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 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 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 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 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292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 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 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 29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 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 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 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 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6 条约定,若本项目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须严格按照该条约定进行单独编制。不符合要求 的,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294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295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29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97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 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98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299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专业 技术 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300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拟在本合同任职
专业技术 职称职务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1.4.1 条规定的证书扫描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 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证书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 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 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 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未要求的可不提供。若要求项目经理业绩,则项目经理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 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为准。 301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 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
302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 年度的资料。 303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304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 305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联合体成员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 306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30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 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 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 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 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 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30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是指专业工 程竣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提供的业绩为总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 309 平台)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业绩信息网 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面内容完整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 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信息”中的“详细信息”(数据等级应为 C 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无需提供“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类似 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3)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以合同协议书和除发包 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合同协议书 和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 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310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 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 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311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判决、裁决时间
1………………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 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 时间。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312 十、其他材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313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 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_______(招标人名称)的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位的具体情 况如下: 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_______(单位名称),营业收入为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单位:_______(盖单位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 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 0 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 写企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6 月 1 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1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上一 年度”是指 2019 年度或 2018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 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 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上一年度”是指 2019 年度。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并应分别填写 此表。 314 第九章 定标方案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1定标时限定标时限: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
2是否进行 中标候选 人核查进行 核查的内容: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 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 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 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 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 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 提交定标会议。
3是否进行 现场考察☑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 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 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 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4是否进行 拟派项目 团队现场 答辩☑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 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 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 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315
5定标因素定标因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 派团队能力与水平。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 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 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 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 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 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 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 素。 (2)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 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
6定标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 体决策 (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 □其 他) 定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中的不排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 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完整程度、合理程度及符合本项目实 际情况程度以及投标报价的高低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判。参 会人员由 5 人组成。参会人员通过票决方式,按得票数由高 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如出现得票数并列的情况,则由参 会人员对并列排名单位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 技术实力等进一步进行综合考核,以此类推直至确定中标 人)。(具体规则) 定标委员会组成:由招标人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本企业集团 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 数量: 5 人
316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 害关系的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的通知》。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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