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峨眉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0号部分房产公开招租竞价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布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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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采购单位 成都峨影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0号部分房产公开招租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峨眉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0号部分房产公开招租公告
 
一、标的基本信息
本次出租标的物业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0号,现为“闲亭(峨影店)”,现有业态为餐饮+茶楼+曲艺社的联合经营模式。经四川安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实地测量(测绘编号:ATLC-LC-2026-0009-001),总测绘面积为:5661.76m²,其中:产权面积1951m²(本次出租范围),其余3710.76m²为承租人自行搭建,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标的物业产权持有人为峨眉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峨眉电影制片厂”),峨眉电影制片厂与成都峨影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峨影文旅”)于2022年1月1日签订了《物业移交协议书》,将本次出租物业移交给峨影文旅管理、经营,期限为10年本次招租范围为1951m²(不包含承租人自行搭建3710.76m²)。该部分房屋目前由成都亭闲羊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亭闲羊青”)承租,租赁期限至2026年2月28日届满。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成都峨影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8GDHH5Y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四川成都市青羊区
住所/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0号
注册资本:4900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友文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小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42097
批准单位名称: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批准日期2026年02月13日,批准文号为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26年第4次,总第286次)。
三、招租价格及期限
出租底价:259.8732万元
价格说明:价格为含税年租金。
挂牌公告截止日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是否联合出租:否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涉及
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
租赁期限:至2031年12月31日止。
竞租保证金:意向方需在报名截止日内,缴纳150万元保证金进行公开招租报名,收款帐户如下:
单位名称:成都峨影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MA68GDHH5Y
地址、电话: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360号,02887335175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成西支行,22872501040018113。
四、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出租用途:证载用途为文体娱乐用地/其它。
(二)资产现状:本次招租范围为1951m²(不包含承租人自行搭建3710.76m²)。标的物业目前由成都亭闲羊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亭闲羊青”)承租,租赁期限至2026年2月28日届满。成交后,若承租方非原承租户,出租方负责清场。
(三)免租期:无免租期设置。
(四)租金支付方式:招租房产采取先付后用模式。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3个月)租金,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交所账户进行结算。此后,每期租金按季度(3个月)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每季度租金最晚应于下一次租期前10个自然日,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
(五)交付房屋时间及标准:
1、出租方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到承租方应缴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租资产的清场与交付。
2、每延迟交付一日,则承租方使用时长顺延,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为房屋交付日。移交之日后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其他费用
1、承租方应按规定时间自行向有关单位交纳水、电费(含损耗分摊部分)、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垃圾处理费、车位费等费用;若有用电增容需求,需自行办理;如有燃气使用需求,应自行向燃气供应方申请供气并承担相关费用。
2、与承租方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若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但与本房屋有关且应由承租方承担的项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支付。
4、如上述费用由出租方代收代缴或垫付,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及时缴纳。若逾期支付,承租方需按照欠付金额3%o的标准每日向出租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若导致出租方被相关部门收取罚款、滞纳金,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七)本次出租标的面积结果可能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本次出租标的最终以实际现状出租且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
(八)现场查看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物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面积、座向、楼龄、楼层、间隔、装修、出租范围、出租环境、租赁标的物权属证照的齐全性、租赁标的物用途限制性、租赁标的周边道路绿化及设施设备公用设施、租赁标的物的权利负担、管理权限、持续经营、市场环境变化、政府政策变化以及租赁后使用租赁标的物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以及标的物设施设备现状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供应、电梯运行、中央空调系统等),意向承租方需凭出租方、意向承租方共同盖章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九)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装修价值归属说明: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其所有装潢及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其他可移动设备等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个工作日撤离。
2、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
3、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十)特别约定
1、出租方交付出租标的资产至现承租方时为清水交付,标的资产现状所包含的所有软装(包括不限于珍贵苗木)与硬装均为现承租方自行购置并装修。出租方与现承租方的所签署的一系列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未约定部分软装及全部硬装归属问题,鉴于前述情况,经出租方与与现承租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1)新承租方成功承租后,所有软装(包括不限于珍贵苗木)归现承租方所有,如新承租方有自用需求,可自行与现承租方协商购买
(2)新承租方成功承租后,出租方无法确认硬装交付标准,最终交付标准以现承租方清场移交后的现状为准。
2、本次出租范围为1951m²,出租范围外的由现承租方自行搭建构筑物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且未办理任何权证,后续可能面临被相关部门要求拆除的风险,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需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物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不限于是否可以使用现承租方自行搭建构筑物及可能涉及到的安全、消防、违建拆除等问题。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向转让方提出补偿。
3、预计2026年下半年起出租标的所在园区将开展大规模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的噪音、扬尘、交通管制等情况若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届时出租方将根据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影响情况的评估,依法依规,按照实际情况给予承租方经营扶持。
如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上述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向转让方提出补偿。
(十一)免责条款
1、房屋及设施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或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优先承租权:项目有未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优先权人。
(十三)其他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等。
五、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一)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标的物,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现有建筑主体结构。
(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
(三)不得将承租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四)若需对标的物所属建筑进行装修,须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确保装修结果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时,承租方须注销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一切证照及水电气、网络等账户
(六)承租标的物在租赁期内如遇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计算。在此情况下,承租方和出租方均无需赔偿对方任何损失。
(七)租赁期间,不得转租或将该房产与他人承租的房产交换使用。
(八)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去了解办理与经营相关的权证手续及相关风险与瑕疵,一旦报名则视为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九)承租方自行承担水电气表及配套管线(包括开户)费用,以及安装生活、经营活动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和相关税费。
(十)承租方不得以装修、设施维修、场地清退、经营不善、停水、停电、停气等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降租及各种补偿要求。
(十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归还出租标的时,应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十二)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出租方社会声誉,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三)承租方应按城管部门要求合理处置垃圾,并承担可能涉及的垃圾处理、物业等全部费用。
(十四)租赁期内,若遇市政施工,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减收租金或增加免租期。
(十五)承租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由承租方负责修缮维护,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十六)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按法律规定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在未取得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书或许可证违约金。
(十七)意向承租方承诺,若竞租成功,在入驻过程中,如与原承租方就场地交接等事宜产生合理争议,将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影响原承租方正常退场秩序,若因自身不当行为导致原承租方退场延误或产生额外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六、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个月房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用于:
1、承租方超过缴费租金期限五个工作日未缴纳的,出租方可以直接在履约保证金内抵扣;
2、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时,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房产归还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进入租赁标的进行清场,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就此提出异议。
4、租赁期满或因出租方原因解除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等款项后,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但承租方拒不归还租赁标的的情况除外
5、若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出租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出租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搬离租赁资产物业;
(2)承租方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使用租赁资产物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水、电、气等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承租方已办理完毕租赁资产物业移交手续并取得物业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5)承租方与出租方确认双方租赁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七、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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