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岳池县银城普惠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预公示

所属地区:四川广安市 发布日期: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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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广安市 采购单位 岳池县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中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岳池县银城普惠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1 年版) 1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 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标。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 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 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 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 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 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 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 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 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 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 文件组成部分(如:□)。 2 岳池县银城普惠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施工标段 (招标编号:51160120260429GC0152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岳池县民政局(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胡洋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胡娟、黎桂地、唐庆 日期:2026-04-30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 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 要专职技术人员。 3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 定标方案 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岳池县银城普惠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施工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岳池县银城普惠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岳 池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岳发改投资〔2026〕80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岳池县民政局,建设资金来自地方 政府专项债资金及上级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岳池 县民政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 准文号为岳发改投资〔2026〕80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中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2.2 建设地点: 岳池县。 2.3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 24.94 亩,总建筑面积 13350 平方米,设 置养老护理床位 300 张,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业务用房、公共活动区、康复训练 区等,新建停车场 2600 ㎡(含充电桩 20 套),配备院区安防系统、无障碍设施、智能化养老照护等相关设施设备。 2.4 计划工期:720 日历天。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 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条件: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多项选择:□已完成 □已完 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5 ☑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工程(注册专业)二级及以上(级 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 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职称级别)专业技 术职称,/(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 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 个(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3.4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 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 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 选此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5-01 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网址:https://gasggzy.cn)—“电子交易平台登录”—“投标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05-21 09:3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 标文件。 6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公告发 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26-5227069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岳池县民政局 地 址:岳池县九龙大街民政巷 77 号 邮 编:638300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中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 居五金城 1 栋 1-17015 号 邮 编:638300 联系人:*** 项目负责人:胡洋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7 账 号:/ 日期:2026-04-30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 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 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 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 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 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 称:岳池县民政局 地 址:岳池县九龙大街民政巷 77 号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四川中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 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 1 栋 1-17015 号 联系人:*** 电 话:***
1.1.4项目名称岳池县银城普惠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 施工标段
1.1.5建设地点岳池县
1.2.1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及上级资金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720 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财务要求: ☑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无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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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 规定的限制投 标的情形;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 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无要求;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 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 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 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 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 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选 此项。)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 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 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 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 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 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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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 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 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 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 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 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 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 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 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 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 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 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 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 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 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 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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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 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 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 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 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 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 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 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 在下列情形: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 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 同时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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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 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 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 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 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 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1.9.1踏勘现场□组织, 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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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补遗书、澄清(如有)等 。 ( 如 有 时 在 广 安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guang-an. gov.cn)进行下载,投标人应 在 投 标 期 间 随 时 在 广 安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guang-an. gov.cn)系统入口进入投标系 统查询本工程的补遗及答疑文件。若未能及时下载“补 遗、澄清、修改通知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向招标人提出 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时间:2026-05-21 09:30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发布,涉及到工 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 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 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 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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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广安市)》上查询 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 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发布,涉及到工 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 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 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 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上查询修 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 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补遗、澄清、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标人 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 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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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 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拾肆万元整人民币(大写)(¥54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的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在线支付(以到达收 款银行时间为准)。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 户。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 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州))》广 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 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 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 还□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 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 过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原路径退还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制 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 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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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近 3 年,即 2023 年至 2025 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2023-01-01 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 要求”,评审和比较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 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 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 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 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 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 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 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制作生成的 GATF 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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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 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 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 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 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 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 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 描件。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的扫 描件。
4.1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 书加密。
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05-21 09:30
4.2.2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 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电子交易系统,参 与在线开标。
5.2开标程序(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四川省·广安市)》电子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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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 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 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在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 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5)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 (6)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钟 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 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 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 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6.1.1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全部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 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区域的确定按我省 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抽取区域。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 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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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暗标评审)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 失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 评标价,以下同)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 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处于同一优 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 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 3 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 2 人,经评审的投标价 次低的投标人为 2 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 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7.3.1履约担保投标最高限价 54582249.05 元。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 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 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 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 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 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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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 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 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 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 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 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 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 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编页码不需要。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参 照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文规定标准下浮 2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 费,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 填写)。
10.3报价唯一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 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
10.4低于成本报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的“投标报价(含 成本)评审”进行。
10.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 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 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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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确定中标人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了相 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 个标段作为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 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 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 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 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 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 物价波动引起的 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 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 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 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 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 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 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 3.3.1 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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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 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0.8压证施工制度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 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 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10.9严禁转包和违法 分包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10.10招标文件内容冲 突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 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 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 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 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 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1投标文件的真实 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 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 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 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 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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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0.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 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 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 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3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 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 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内将 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14计算机辅助评标本次招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投标人应 保证其所递交的包含 CJZ 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 的 GATF 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 系统正确读取。
10.15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的“串 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 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 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 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 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购买 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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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 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16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采用,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 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附表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 工总平面图须采用 A3 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正文部分及图表等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 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 2.5 厘米,其余均为 2 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 28 磅;不得 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 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 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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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 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 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 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 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 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 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7.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 设定)。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允 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结果。
10.17其他内容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问题:若招标文件存在前后不一致 问题,以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26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1.4.2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近三年内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 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 28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 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29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 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中发布。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1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 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 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 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 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 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2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 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 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 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34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35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 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 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 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 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6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是否提交 投标保证 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
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 ____ 记录人: 年 月 日 39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施工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 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 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6 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 清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 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 40 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 理的具体原因。 41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2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 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RMB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元)。 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 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 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 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 项要求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 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 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0.3 项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资格 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 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44
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 定(如有)
投标要求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 性评 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 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 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 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 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7.3.1 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2.1.4施工 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 行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资源配备计划资源配备计划满足要求、合理可行
45
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 用计划与措施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满足 要求、合理可行
绿色建材应用计划与措施绿色建材应用计划与措施满足要求、合理可 行
2.22.2.1投标报价(含 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 法》(川建行规〔2021〕3 号)、《关于印发<四川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 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 号)进行评审。
2.2.2价格折算量化因素量化标准
单价遗漏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 目﹐投标人没有报价 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 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 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 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 价(价格) 之中, 也不 纳入报价的评审。
付款条件响应专用合同条款的付 款条件。
不平衡报价按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评审 参数”中相应条款执行。
2.2.3投标报价评审 参数单价遗漏项总价最高 百分比(2)%
第一类分部分项为不 平衡报价百分比(20)%
46
第二类分部分项为不 平衡报价百分比(20)%
措施项目为不平衡报 价百分比(25)%
不平衡报价总价最高 百分比(15)%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 式按招标人给定项目的金 额方式计取。
备注1、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 化标准,按照投标文件相应部分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 投标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 价格折算。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 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 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 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 时,超过 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 10%计算评标价。
条款号编列内容
3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2.1价格折算详见本章附件 B:评标价计算方法
3.2.2判断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其成 本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备选投标方案 的评审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 法
说明条款号 3 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 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47
方案的,应引用“补 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 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 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3 年的,个数不得超过 1 个,设定奖项年 限为近 5 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 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 得超过 3 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 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 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 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 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 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 48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49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 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 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 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0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 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 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 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 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 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1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 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 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 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 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 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52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 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 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 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 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 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 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 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 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 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 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 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 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 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53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 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 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 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 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 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 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 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 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评审结果。 54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 第 3.1.2 项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 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价格折算 A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 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 使用附表 A-6 记录评标价折算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2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 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 55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A-7 的格式填写评标 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 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 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 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 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 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 标人。 56 A5.4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 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 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 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 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 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57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 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 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58 附件 B: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1 项的 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B1. 备注: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59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 项的 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 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注: 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60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 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 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D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D.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 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 否决投标处理。 D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D2.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D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 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 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61 D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 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 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 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 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 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 方可以被接受。 D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D3.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 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D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 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 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D4.补充条款 62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评标时间:年 月 日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2
3
4
5
…………
63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文件格式
3签字、盖章
4联合体投标人
5报价唯一
6备选投标方案
7……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4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 许可证
3资质等级
4财务状况
5类似项目业绩
6信誉
7项目经理
8技术负责人
9其他要求
10联合体投标人
11投标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5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内容
22工期
33工程质量
44投标有效期
55投标保证金
6权利义务
7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8技术标准 和要求
9分包计划
10最高限价
1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6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与措 施
5工程进度计 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 计划
77……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7 附表 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量化因素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1单价遗漏
2付款条件
3不平衡报价
……
投标报价
评标价(按报价评审办 法计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8 附表 A-7: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序号投标人名称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排序 (评标价由 低至高)
合格不合格投标报价是否低于 成本评标价
1
2
3
4
5
6
最 终 推 荐 的 中 标 候选人及其排序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6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70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71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6 监理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 权代表。 姓 名:。 职 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 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按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确定。 72 1.1.3.3 临时工程:按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确定。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 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按施工图确定。 1.1.3.11 临时占地:无。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 个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 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 其他 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 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 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 (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 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 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 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 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 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 73 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已缴纳履约担保银行回单等)。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 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74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 合同条款 10.2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 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 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 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 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 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 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 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 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 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 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个月。(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份。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 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 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等。 75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之前。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肆份。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 天 (5)其他约定:无。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 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 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 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现场项目部。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现场监理部。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 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 76 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 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 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 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 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 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 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 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 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按招标文件约定。发包 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 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 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 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 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 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 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77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 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 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 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 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 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 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 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 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 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 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承包人 应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否则,招标人不得拨付资金,不予验 78 收。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按监理合同执行。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 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 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 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 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 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 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 79 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 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 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 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 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 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 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 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 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实施性施工详图等。 无。(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 80 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 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 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 为 合同约定金额的 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履约担保的交款方式: 1.承包人必须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岳 池县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及上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统一 缴 入 财 政 代 管 资 金 专 户 ( 户 名 : 岳 池 县 财 政 局 , 账 号:65280120000048626,开户银行:岳池县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在缴 纳履约保证金时必须注明“**单位**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截止时 间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2.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 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 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 书(竣工证明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 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81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 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 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 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 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 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文 件。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 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 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 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 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 82 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 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 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 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 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 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 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 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 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83 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 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 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7 天。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 商议确定。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 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无。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无。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 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4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 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 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其相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发包人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 和管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 人: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书面资料的期限:7 天。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符合施工要求。 7 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85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7 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 予批复。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 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 任人:承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7 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 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 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 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 通用条款执行,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 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86 14 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 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之前。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 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 执行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开工之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收到 7 天之 内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收到 7 天之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因还包括: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按通用条款执行。 87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 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 第 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 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 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0.5%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竣工天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金额的 10%。 逾期 20 天后未竣工,自动解除本合同,按已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单位,其余不予支付,作为违约处罚。 11.6 工期提前 无。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无。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2.4.1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 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 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 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 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88 12.4.4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 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 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之前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 7 天之内。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完工之后 7 天之 内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 行。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 7 天之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 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按监理合同执行。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 89 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 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 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 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 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 定执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按照岳池县现行工程变更管理有关文 件执行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 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 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 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 28 天期限到期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 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2)目的约定,及 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 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 税金和规费等。 90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3 天。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2 天。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 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 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 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 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 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 变更,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按照岳池县现行 工程变更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5.8 暂估价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 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 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 (投标总报价)中: 9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7 天编制招 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 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 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 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 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 标工作计划后 7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 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 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7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 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 关文件后 7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 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 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 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 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 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 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 48 小时将标底报发包 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 24 小时内给予 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 92 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 7 天 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 标控制价后 72 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 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 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 48 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 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 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7 天,应 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 7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 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 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 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 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 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 93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 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 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按规定执行 。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予调整。 其他约定:无。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行业部门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 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8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 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 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 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5 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 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94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 同条款第 10 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 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 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 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 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 据合同条款第 10.2 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 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 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无。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 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 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 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 最终工程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6.1 条执 95 行。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 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 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2 项 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 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 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 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 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 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 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 最终工程量。 96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无。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无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无。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3.3(2) 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 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 书后 14 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 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 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 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97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2.4 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2 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 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 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 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 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 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2.7 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 扣清之日后 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 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参照财建〔2022〕183 号文件,按合同约定执行。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付款申请等资料。 98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第 17.5.2(2)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 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 终付款期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 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 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 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无。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 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 14 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 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 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 后 28 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 99 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 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 合同条款第 17.3.4 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 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 第 24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 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 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岳池县相关规定执行 。 按岳池县相关规定执行。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 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 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 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 17.5.2 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 款。 100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6 个月之 内。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 求,具体内容包括:按岳池县相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按岳池县相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承包人支付。 18.3 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按发包人 要求执行 。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 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1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 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 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 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 竣工清场 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 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 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8.8 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 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 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 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 17.5.1 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 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 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 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1 个月。 18.9 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岳池县相关规定执 行。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 102 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 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48 小时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 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 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24 个月。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 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 103 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投保人:承包人负责,并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约定金额中。(2)投保内容:所有一切工程险。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同合同约定金额 (5)保险期限: 同施工期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按岳池县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费率由承包 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包人 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按岳池县相关规定执行。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之前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 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 形: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4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1 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 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 清单的内容 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 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05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 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 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 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 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 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 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 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 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 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 106 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 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 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 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 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 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 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107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 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 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 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 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 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 108 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 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 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 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 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 109 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 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 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 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 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 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 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 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 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 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 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10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 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 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 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 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 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 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 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 列第 贰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111 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项目所在地岳池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4.2 争议评审 24.2.1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的期限:/。 。24.2.2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25.其他 25.1 中标通知发出 5 个工作日内必须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2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必须进场施工,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 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5.3 承包人因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一经查实后,自 动取消中标资格,本合同自动作废,前期发生的一切施工费用全部由 承包人承担。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25.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发生打架斗殴,否则将予以严 惩。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终止本合同。 25.5 承包人严格按照项目投标文件所列人员组派现场人员,不 能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 1 个月向发包 人申请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 同,由此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6 施工的项目经理及组织机构必须是投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 机构,且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人员必须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如不 112 在现场,扣除违约金 10000 元/人.天。承包人建立书面考勤资料,发 包人将随时对施工项目的到场人员进行抽查,若出现缺席,按违约处 理,罚款在施工费用支付时扣除。因人员不到岗到位,报主管部门对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11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注 册 地 址 :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 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 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114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项目招标设计或施工图、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量清单 所示的全部内容的施工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日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 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小写)¥:元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规费: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115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 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 116 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 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17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日参加 (项目名称)施 月 工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 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担 保 金 额 为 中 标 金 额 的 10% , 即 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 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 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 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18 附件三:保证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保证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农民工)工资或材料费造成相关单位(人 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造成停工、阻塞交 通等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人民币1万元整的违约金;(2)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承包人承担人民币2 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特此承诺 承诺人(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119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 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市政工程 2 年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120 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1、质保金的支付:双方约定,在最后付款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工程质 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3%,质保金可以为现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非现金形式。 2、质保金的返还:按照岳府规〔2024〕1 号文件执行。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 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21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 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 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 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 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 产品、材料和设备。 122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 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 123 传真: 电子邮箱: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24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文明施工工地,防止人 员伤亡、火灾、治安、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甲方按照川建发<2006>107 号《四川省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进行支付和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经省人大批准的《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负责对本工程安全、文明 第三条:甲方委托监理单位 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乙方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 工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乙方应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临设、大门和围墙等重要设施须按甲方要求设置,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积水、异味,并保证安全、美观;安全文明施工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2、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广安市有关 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 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降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不得破 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 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 3、外地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留宿,施 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禁止打架斗殴。 4、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注意工地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设置明显警示 标志。 125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安全技术规范》,变压器和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 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 电设备。 6、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 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7、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佩带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工人 酒后上岗。 8、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土方坍 塌等一切施工安全事故。 9、工人食堂必须干净整洁,无蝇无鼠,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严防工人食物中毒;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冬季取暖 可统一安装空调。 10、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应派安全、文明施工值日佩带明显袖套在工地巡视,对甲方以及建管、监理部门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必须积极 配合,认真履行。 11、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广安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 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1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 产活动。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 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3%以上配备安全员,专 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 126 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4、承包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 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15、承包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 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1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 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7、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 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承包方在发包方提供的场地内 作业发生的所有 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 任,发包方同时具有向承包方索赔的权利。 19、承包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 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0、承包方在建设期间,负责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场地相邻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水、电、气供应者在内的一切外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纠纷以及 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全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发包方无关。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按施工合同执行;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市、区主管部门针对 该项目因文明施工措施不力受到批评和处罚一律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处罚措施: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一次则扣 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文明施工费的 5%;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上级主管部门 要求停工整顿一次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文明施工费的 50%。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特大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 127 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 100%;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重大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 方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 50%;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一般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 方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 5%。 以上处罚决定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公章):乙 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1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材料员
标准员
机械员
劳务员
资料员
注:每份合同后附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开户许可证;3. 履约保证金回执单。 12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注: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 单计价表不得与此相抵触。 注:此处只上传扫描件。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的 CJZ 文件请点击“清单”->“导入清 单”,选择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路径进行导入。 130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图纸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 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131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件: 132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 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填 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133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134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年 月 日 135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编制页码。 13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报价,工期______日历天,按 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____ ___。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 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特殊 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 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 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补充说明)。6. 137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地 址: 网 址: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工期日历天
……………………
……………………
13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39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 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 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 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 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140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 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 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 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 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 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41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 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 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 14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 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 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 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 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6 条约定,若本项目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须严格按照该条约定进行单独编制。不符合要求 的,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43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44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145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4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 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 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47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148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专业 技术 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149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拟在本合同任职
专业技术 职称职务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1.4.1 条规定的证书扫描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 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证书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 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 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 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未要求的可不提供。若要求项目经理业绩,则项目经理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 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为准。 150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 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
151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 年度的资料。 152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153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 154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联合体成员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 155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56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 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 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 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 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 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57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是指专业工 程竣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提供的业绩为总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 158 平台)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业绩信息网 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面内容完整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 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信息”中的“详细信息”(数据等级应为 C 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无需提供“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类似 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3)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以合同协议书和除发包 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合同协议书 和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 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59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 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 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160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判决、裁决时间
1………………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 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 时间。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61 十、其他材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162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 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_______(招标人名称)的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位的具体情 况如下: 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_______(单位名称),营业收入为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单位:_______(盖单位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 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 0 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 写企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6 月 1 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1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上一 年度”是指 2019 年度或 2018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 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 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上一年度”是指 2019 年度。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并应分别填写 此表。 163 第九章 定标方案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1定标时限定标时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
2是否进行 中标候选 人核查不进行 进行 核查的内容:资质与投标的合规性、信用状况、履 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等。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 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 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 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 提交定标会议。
3是否进行 现场考察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 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 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 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4是否进行 拟派项目 团队现场 答辩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1.企业实力;2.对本项目的功能 定位、技术标准了解程度;3.施工组织实施;4.质量与安全 管理;5.合同履约;6.资金保障等。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 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 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
164
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 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5定标因素定标因素:1.价格因数: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 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 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 响力,难易程度)等;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4.投标方案:主 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主 要材料质量品牌等;5、拟派团队能力于水平:主要包括团 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 等;6.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承诺应明确未达到目标的违约责 任);7.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数。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 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 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 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 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 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 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 素。 (2)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 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
6定标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 体决策。 通过“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具 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 其 他)
165
/(具体规则) 定标委员会组成: / 数量: /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的通知》。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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