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暂不予批准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永成2号农场年出栏生猪3000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招标信用】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暂不予批准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永成2号农场年出栏生猪3000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遂宁市 | 采购单位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永成2号农场年出栏生猪30000头建设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遂环函〔2026〕47号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暂不予批准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永成2号农场年出栏生猪30000头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
你单位报送的《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永成2号农场年出栏生猪3000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6年4月28日,我局委托遂宁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审查会,但《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选址布局合理性依据不充分。《报告书》遗漏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分析,遗漏区域水系及水功能区分布、饮用水源及保护区分布分析,未明确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相关禁养区域的距离关系;未结合项目与以上环境保护目标的位置关系,分析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地方养殖规划等的符合性;
(二)编制内容不全面。《报告书》遗漏场外粪污输送管道及粪肥田间储存设施等建设内容,相应施工期的施工内容、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内容缺失;
(三)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报告书》未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遂宁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核算粪污消纳面积,未提出具体的输送方式、储存方式,消纳可行性论证不足;沼气池等设置规模不符合《遂宁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四)生态等级判定存疑。《报告书》未分析天然林、公益林、湿地等分布情况。相关生态评价图件不满足导则要求。
此外,报告书还存在图件不规范,多处数据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报告质量整体较低,环保可行性依据不足。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请你单位抓紧组织环评公司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对《报告书》认真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审,我局将继续为项目做好支持服务和指导帮助。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暂不予批准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永成2号农场年出栏生猪30000头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
你单位报送的《射洪县永成家庭农场永成2号农场年出栏生猪3000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6年4月28日,我局委托遂宁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审查会,但《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选址布局合理性依据不充分。《报告书》遗漏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分析,遗漏区域水系及水功能区分布、饮用水源及保护区分布分析,未明确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相关禁养区域的距离关系;未结合项目与以上环境保护目标的位置关系,分析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地方养殖规划等的符合性;
(二)编制内容不全面。《报告书》遗漏场外粪污输送管道及粪肥田间储存设施等建设内容,相应施工期的施工内容、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内容缺失;
(三)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报告书》未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遂宁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核算粪污消纳面积,未提出具体的输送方式、储存方式,消纳可行性论证不足;沼气池等设置规模不符合《遂宁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四)生态等级判定存疑。《报告书》未分析天然林、公益林、湿地等分布情况。相关生态评价图件不满足导则要求。
此外,报告书还存在图件不规范,多处数据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报告质量整体较低,环保可行性依据不足。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请你单位抓紧组织环评公司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对《报告书》认真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审,我局将继续为项目做好支持服务和指导帮助。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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