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江三桥段)(一期)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三桥段)工程(一期)施工招标文件预公示

所属地区:四川泸州市 发布日期:2026-05-12

【招标预告】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江三桥段)(一期)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三桥段)工程(一期)施工招标文件预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泸州市 采购单位 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江三桥段)工程(一期)施工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5 年泸州版)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泸州版)》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 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标。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泸州版)》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一章的格 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三章“评标办法”采 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 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 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泸州版)》中,“□”表示可选择 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七、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2 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三桥段)工程(一期)(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招标编号:E5105003105004313001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2026 年 05 月 11 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 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 员。 3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定标方案 4 第一卷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江三桥段)(一期)(项目名称)施工沱江滨江路(南 光路至沱江三桥段)工程(一期)施工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江三桥段)(一期)(项目名称)已由泸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泸市发改行审〔2024〕55 号(批 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建设资 金来自政府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泸州市政府投资 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 号为泸市发改行审〔2024〕55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自行招标□委托 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 2.2 建设规模及投资额:项目新建 3 条道路,分别为滨江路、龙马大道至滨江路连接线、滨江路至沱 江路一段辅道。其中滨江路(次干路)道路全长 1.1km,主线红线宽度 24.75-39.75m,包含 1 座滨江 路左幅桥(长度 169m、最大单跨 33m)、1 座右幅桥(长度 615m、最大单跨 40m)。龙马大道至 滨江路连接线采用立交匝道与滨江路相接,匝道总长约 0.5km,红线宽度 ***m,包含 1 座匝道桥(长 度 49m、最大单跨 20m)、1 座隧道(长度 100m、内径宽 9.45m、内径高 5.7m)。滨江路至沱江路 一段辅道长度约 0.1km,道路红线宽度 14-20m。主要内容包含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挡土墙工程、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 电力工程、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和建筑工程等。项目立项总投资为 31142.31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9291.2***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0145.67 万元,预备费用 1705.36 万元。 2.3 计划工期:540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 2.5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确定一家中标单位。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 段投资额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条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6 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业绩要求: ☑近年(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 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红线宽度 24 米及以上的市政道路或道路等级次干路及以上的市政道路施工业绩。注:若本项目投标 人为联合体,须提供本项目的联合体协议,若投标人业绩为联合体承接的业绩,须提供 业绩项目的联合体协议,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近年已完成业绩是指业绩的完成时间在设定的年限内,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加“承接并完成”“中标并完成”“开工并完成”等表述。 □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具有省 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无业绩要求,须 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 所有成员家数须不超过 2 家。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3.4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 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选此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5 月 12 日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 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7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6 月 02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 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0-315***920 ***. 联系方式 招标人: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 3***4 号 邮编:646000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2026 年 05 月 11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地 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 3***4 号 联系人:***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 /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1.1.4 项目名称 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江三桥段)(一期)(项目名称) 施工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江三桥段)工程(一期)施 工标段
1.1.5 建设地点 泸州市龙马潭区
1.2.1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54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满足现行国家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财务要求: □近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3) 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 规定的限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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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情形; (5)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 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市政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要求相 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无要求;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 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 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 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 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 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应勾选此项。)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 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 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 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 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 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 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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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 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 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 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 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 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 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 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 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 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 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 的资质等级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 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 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 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 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 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 为有效业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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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 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 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家数须不超过 2 家。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 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 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 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 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 在下列情形: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 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 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同时 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 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 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承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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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 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 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 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 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 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1.9.1 踏勘现场 □组织,时间地点 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 分包,且须报招标人书面同意。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具备分包内容相应 的资质。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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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施工图、勘察报告、工程量清单、补遗、澄清、答疑等招 标人发出的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招标人提出需 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06 月 02 日 09 时 30 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涉及到工程 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电 子招标文件(电子澄清文件 xxx.LZCF)、工程量清单(xxx.cjz)、电子招标控制价文件(xxx.LZBF)重新上 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 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 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 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涉及到工程 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电 子招标文件(电子修改文件 xxx.LZCF)、工程量清单(xxx.cjz)、电子招标控制价文件(xxx.LZBF)重新上 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 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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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查询修改文件,投 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性投标情形的声明;2.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标人 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 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除外。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 币(大写)伍拾万元(¥50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网银转账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在 2026 年 06 月 01 日 1***:30 时前到达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 投标人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工程建设业务系统获取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合作银行开立的虚拟子账户和开户行信息,并使用基 本账户开户银行的网银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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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前述合作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 的虚拟子账户中。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 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其合作的机构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 保险合同。保费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其转出证 明须附入投标文件中。 (3)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 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 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 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 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 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 本(非独立保函)】 注: (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 2026 年 06 月 01 日 1***:30 时,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 还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网银转账方式: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 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 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四川省·泸州市)原路径退还。 ☑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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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形式提交,超过保函或保险合同有效期(包括有效期延 长)后自动失效,无需发起退还指令。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制投 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人在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 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中标后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近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 求”,评审和比较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 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 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 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 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 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 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 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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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 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制作生成的 LZTF 格式文件。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 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 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 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 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 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 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的扫描件。
4.1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 加密。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06 月 02 日 09 时 30 分
4.2.2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 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 不见面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提前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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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从“不 见面开标”入口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在线开标。
5.2 开标程序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系统,并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待开标。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 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目的投 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在四川省公 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 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5)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 (6)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钟内在线 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答复处 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 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 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 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 员会作否决处理。
6.1.1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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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 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 评标价,以下同)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 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处于同一优先推 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 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 3 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 2 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次 低的投标人为 2 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 候选人。 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7.3.1 履约担保 投标最高限价 136,194,297.***0 元。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 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 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 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 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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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 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 通知》(川建行规〔2019〕*** 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 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 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 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 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 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 不需要。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 定填写)。
10.3 报价唯一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
10.4 低于成本报价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的“投标报价(含成 本)评审”进行。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 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保 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了相 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个 标段作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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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 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 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 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 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 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 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 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 物价波动引起的 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 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 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 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 整除外。 注:(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 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 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 3.3.1 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 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 险内容及范围。”
10.***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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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 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10.9 严禁转包和违法 分包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10.10 招标文件内容冲 突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 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 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 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1 投标文件的真实 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 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 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 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 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 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 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0.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 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 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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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第三人。
10.13 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 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 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内将定 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10.1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本次招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投标人应保 证其所递交的包含 CJZ 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的 LZTF 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正确读取。
10.15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的“串 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 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 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 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 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 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购买电子保函 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 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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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 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16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适用综合评估法),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 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 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 处理的具体原因。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 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 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 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 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 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 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规 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 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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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除外);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 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29 1.***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30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中发布。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发布。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 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 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 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 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 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2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 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 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 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 33 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数据 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34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5 ***.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 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 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保证金到账 金额(元)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 ____ 记录人: 年月日 37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 (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施工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 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 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 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时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9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标段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RMB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元)。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 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 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 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 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 5.2 项要求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 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0.3 项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 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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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 定(如有)
投标要求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 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 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 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 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7.3.1 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0 分 项目管理机构:***.0 分 投标报价:60.0 分(不低于 60 分) 其他评分因素:24.0 分
2.2.2(1) 投标报价(含成本)评审 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 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 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 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 知》(川建造价发〔2021〕65 号)、《关于 调整现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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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 建行规〔2024〕17 号)进行评审。(投标 报价详细评审参数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3)进行评审)
2.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1、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 + 各 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 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 0.95、0.94、0.93、0.92、0.91、0.90 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 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 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 k3 不得小于 0.4。 k2 和 k3 的设置不得少于 3 组(如 K2=0.5、K3=0.5,K2=0.4、K3=0.6,K2=0.3、K3=0.7),K2 和 K3 设置的组数及权重为:K2=0.5、K3=0.5,K2=0.4、K3=0.6,K2=0.3、K3=0.7,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 场经电子开评标系统随机抽取确定。 注:K2 和 K3 取定时保留 1 位小数。
2.2.2(3) 投标 报价 详细 评审 参数单价遗漏项总 价最高百分比(3)%
第一类分部分 项为不平衡报 价百分比(25)%
第二类分部分 项为不平衡报 价百分比(25)%
措施项目为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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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报价百分 比
不平衡报价总 价最高百分比(20)%
总承包服务费 计取方式 /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评审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4 (1) 施工组 织设计 评分标 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完整、规范,施工方 法、工艺流程合理、安全、可行,且承诺中 标后提供基于 BIM 技术的施工方案。优得 1 分,良得 0.*** 分,一般得 0.6 分,未提供施 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或未承诺中标后提供基 于 BIM 技术的施工方案得 0 分。 优: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完整、规范,施工 方法、工艺流程合理、安全、可行; 良: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较完整、规范,施 工方法、工艺流程较合理、安全、可行; 一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基本满足本项目 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目标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监 督机制健全,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段。优 得 1 分,良得 0.*** 分,一般得 0.6 分,未提 供得 0 分。 优:质量目标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 查监督机制健全,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 段; 良:质量目标较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 检查监督机制较健全,有控制措施和手段; 一般: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基本满足本项目 要求。
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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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符合国家及省、市的相关 规定且措施可靠、合理,专项方案切实、可 行,桥梁施工确保航道畅通以及行洪安全,隧道施工确保隧道开挖及边坡安全,道路施 工符合交通安全、交通组织及疏散计划可 行。优得 1 分,良得 0.*** 分,一般得 0.6 分,未提供得 0 分。 优: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健 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符合国家及省、市的 相关规定且措施可靠、合理,专项方案切 实、可行,桥梁施工确保航道畅通以及行洪 安全,隧道施工确保隧道开挖及边坡安全,道路施工符合交通安全、交通组织及疏散计 划可行; 良: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较 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符合国家及省、市 的相关规定且措施较可靠、合理,专项方案 较切实、可行,桥梁施工能保障航道畅通以 及行洪安全,隧道施工能保障隧道开挖及边 坡安全,道路施工符合交通安全、交通组织 及疏散计划较可行; 一般: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基本 满足本项目要求。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保管理体系健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环境 保护职责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可行,符合国 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优得 1 分,良得 0.*** 分,一般得 0.6 分,未提供得 0 分。 优:环保管理体系健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职责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可行,符 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良:环保管理体系较健全,施工现场管理人 员环境保护职责较明确,环境保护措施较可 行,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一般: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基本满足本 项目要求。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进度计划符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业工 程施工配合明确、科学,总进度计划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优得 1 分,良得 0.*** 分,一般得 0.6 分,未提供得 0 分。 优:进度计划符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 业工程施工配合明确、科学,总进度计划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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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进度计划符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 业工程施工配合较明确、科学,总进度计划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 一般: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基本满足本项目 要求。
资源配备计划 人员配置、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配置计 划合理,保障措施和进场方法可行。优得 1 分,良得 0.*** 分,一般得 0.6 分,未提供得 0 分。 优:人员配置、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配 置计划合理,保障措施和进场方法可行; 良:人员配置、机械设备投入、材料设备配 置计划较合理,保障措施和进场方法较可 行; 一般:资源配备计划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
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绿色 建材应用计划与措施 建筑垃圾减排计划与措施、资源化利用计划 与措施和绿色建材应用与措施合理可行,有 利于促进工程品质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方案中单独提供 承诺函,承诺主要材料使用《绿色建筑和绿 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 年版)》政 府采购绿色建材产品目录中小类(如预拌混 凝土、水泥基预拌砂浆、热扎钢筋、烧结类 砌体材料、石材、室外照明用 LED 投光灯等)5 类及以上得 2 分,4 类得 1.6 分,3 类得 1.0 分,2 类及以下或未提供方案得 0 分。
2.2.4 (2) 项目管 理机构 评分标 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项目经理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1.4.1 项要求得 3 分,同时具 有市政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1 分。本项 最高得 4 分。 注: ①提供身份证、相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 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使用电子注册证书 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 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 证明,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月或上 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 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聘用 合同,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 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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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并提供聘用合同。市政工程职称是指市 政、道路、桥梁、隧道及含“道、桥、隧”三个字中任意一个字的工程类专业职称。 ②招标文件人员证明材料表述前后不一致 的,以本表为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 技术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要求得 3 分,具有 市政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4 分。本项最 高得 4 分。 注: ①提供身份证、相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 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使用电子注册证书 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 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 证明,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月或上 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 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聘用 合同,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 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 明并提供聘用合同。市政工程职称是指市 政、道路、桥梁、隧道及含“道、桥、隧”三个字中任意一个字的工程类专业职称。 ②招标文件人员证明材料表述前后不一致 的,以本表为准。
2.2.4 (3) 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投标报价得分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 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 的,每低 1%扣 0.25 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 高于基准价的,每高 1%扣 0.5 分,中间值用 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2.4 (4) 其他因 素评分 标准 投标人资质 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1.4.1 项资质条件得 4 分。本项最高 得 4 分。 注: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业绩 1、投标人业绩(16 分) (1)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1.4.1项业绩要求的施工业绩 得 12 分,增加一个类似业绩加 2 分,最多 加 4 分。本项最高 16 分。 若本项目投标人为联合体,须提供本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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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若投标人业绩为联合体承接的 业绩,须提供业绩项目的联合体协议,按照 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拟投入人员业绩(4 分)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项目经理或 技术负责人具有 1 个已完成红线宽度 24 米 及以上的市政道路或道路等级次干路及以 上的市政道路施工业绩(在项目中担任项目 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得 4 分。本项最高 4 分。 注: ①人员业绩与投标人业绩为同一业绩的,人 员业绩与投标人业绩均可计分。 ②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中“主要人员简历表”、“近年完 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和“正在施工和新 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注要求。业绩证明材 料无法体现上述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技术 指标、人员任职,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 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表述前后不一致 的,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 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2.4 判断投 标报价 是否低 于其成 本 详见本章附件 B: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 备选投 标方案 的评审 详见本章附件 C: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说明 条款号 3 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 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补 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 4*** 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 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 项年限为近 3 年(或 4 年,或 5 年)的,个数不得超过 1 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6 年及 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 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 格条件个数)。 投标人可以同一业绩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招标文 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 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 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 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 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 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时,应予说明。 (***)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 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 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 49 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 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 消其中标资格。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 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 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 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 而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 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0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 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 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51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 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 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 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 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 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 序。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 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2 附件 A: 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 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 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 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 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 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 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 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 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 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 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 53 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 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 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单价 遗漏、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 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 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质疑用表见附件 1。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 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 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 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 54 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 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 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 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5)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6)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 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55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 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 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 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 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 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 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 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 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 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56 A4.*** 汇总评分结果 A4.***.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9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0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 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 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 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 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 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 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57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 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 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 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 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补充条款 5*** 附件 B: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B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B1.评审程序 B1.1 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B1.2 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 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 ***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 90%且低于或等于所有有 效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 的 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 ***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 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提供,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 (1)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 59 规〔2021〕3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 价说明内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评标委员会 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有效。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投标报价中 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 投标报价不合理、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3)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澄清通知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 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4)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人未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 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上述两步报价评审计算过程中的计算值,均指按各步骤计算出相应比值的百分数 后再与其中的【***5%、90%、95%】进行评审判定,计算过程中的比值四舍五入后保留至 小数点后两位,折算成百分数确定。 60 附件 C: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和比较。 C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C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 理。 C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C2.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C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 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 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 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C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 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标要求和条件 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 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 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被接受。 61 C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C3.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C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 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 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C4.补充条款 62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评标时间:年月日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2
3
4
5
…………
63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标书雷同性
2 投标人名称
3 投标文件格式
4 签字、盖章
5 联合体投标人
6 报价唯一
7 备选投标方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4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 证
3 资质等级
4 财务状况
5 类似项目业绩
6 信誉
7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9 其他要求
10 联合体投标人
11 投标要求
12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5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分析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第 页 共 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
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元)投标报价相应金额(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 月 日 6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页 共页
序号投标人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价的情形
1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2招标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 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 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投标人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 施工费的
3招标文件已明确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 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4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5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 单价的
6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7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投标人应填报而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投标人应填报而未填报 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9投标人应填报而未填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的
10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结论□通过□不通过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 月 日 67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内容
2 工期
3 工程质量
4 投标有效期
5 投标保证金
6 权利义务
7 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
*** 技术标准和 要求
9 分包计划
10 最高限价
11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6***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标准 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内容完整性 和编制水平
2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3 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4 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5 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与措 施
6 工程进度计 划与措施
7 资源配备计 划
*** 建筑垃圾减 排和资源化 利用计划与 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满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 日 69 附表 A-6: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序 标准 评分项目 号 分
1 项目经理任职 资格与业绩
2 技术负责人任 职资格与业绩
33 ……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 B(满 分)
投标人名称代码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0 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用表 不平衡报价评审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金额(元)/比例(%)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合计(元)
措施项目清单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合计(元)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合计(元)
招标控制价(元)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合计占招标控制价的比例(%)
结论 □通过 □不通过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1 低于成本记录表 项目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 号投 标 人 名 称评审价(元)招标控 制价的 相应价 格(元)评审价与 招标控制 价相应价 格的比例(%)所有投 标人评 审价算 术平均 值 (元)评审价与 所有投标 人评审价 算术平均 值的比例(%)评审价是 否低于招 标控制价 相应价格 的 ***5% 评审价是 否低于招 标控制价 相应价格 的 90%,且低于所 有投标人 评审价算 术平均值 的 95% 是否 启动 低于 成本 评审
1 2 3=1/2×100 4 5=1/4×100
投 标 人 1 □是 □否□是 □否□是□否
投 标 人 2 □是 □否□是 □否□是□否
投 标 人 3 □是 □否□是 □否□是□否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2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 得分 C (满分)
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3 附表 A-***: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标准 序号 评分项目 分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满分)
投标人名称代码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4 附表 A-9: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序 号评分项目分值代 码投标人名称代码
1 施工组织设 计A
2 项目管理机 构B
3 投标报价C
4 其他因素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5 附表 A-10: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标段
评委序号和 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 合计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76 7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项目名称: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三桥段)工程(一期) 发包人: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承包人: 年月 7***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三桥段)工程(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三桥段)工程(一期)。 2.工程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泸市发改行审〔2024〕55 号。 4.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项目新建 3 条道路,分别为滨江路、龙马大道至滨江路连接线、滨江路至 沱江路一段辅道。其中滨江路(次干路)道路全长 1.1km,主线红线宽度 24.75-39.75m,包含 1 座滨江路左幅桥(长度 169m、最大单跨 33m)、1 座右幅桥(长度 615m、最大单 跨 40m)。龙马大道至滨江路连接线采用立交匝道与滨江路相接,匝道总长约 0.5km,红线宽度 ***m,包含 1 座匝道桥(长度 49m、最大单跨 20m)、1 座隧道(长度 100m、内 径宽 9.45m、内径高 5.7m)。滨江路至沱江路一段辅道长度约 0.1km,道路红线宽度 14-20m。主要内容包含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挡土墙工程、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绿 化工程、海绵城市和建筑工程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0*** 月 01 日。 79 计划竣工日期:202*** 年 01 月 22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5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满足现行国家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4)暂列金额: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0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承包人:(公章)第一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 3***4 号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1 电话:*** 电话: ***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 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 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 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3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 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 1.1.2.***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 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 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4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 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 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 ***5 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 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6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 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7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 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 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 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 ***9 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 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 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90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 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 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 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91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 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 2***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92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 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 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 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 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 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 93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 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 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 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 94 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 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 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 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 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 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95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 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联合体 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96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 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 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 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 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 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 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 小时 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 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97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 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 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 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 9***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 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 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 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 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 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 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99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 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 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 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 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100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 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 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 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 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101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 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 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 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 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102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 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 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 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103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 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 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 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 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 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 104 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 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 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105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 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 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 暂停施工 7.***.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106 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 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 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 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 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 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 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 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 107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 约解除合同〕执行。 7.***.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 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 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 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材料与设备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 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 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 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10***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 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 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 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 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 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 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109 ***.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6 样品 ***.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 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7.2 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10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 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1 ***.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 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和其他物品。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 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 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 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 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 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 112 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查。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113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 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 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 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 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 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 114 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 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 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 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 方式确定: 115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 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 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 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 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 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 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16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 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 A  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  1 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117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 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 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 11*** 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 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 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119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 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0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 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 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 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一致。 121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 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 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 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 122 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 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 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 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 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 4***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 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 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 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 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 124 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 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 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 125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 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 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 延期不能超过 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 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126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 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 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 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 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127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 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 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 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 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12*** 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 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 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 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 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129 理。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 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 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 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 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130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 2***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 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 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 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131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 并在口头通知后 4***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 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 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 132 安和保密等规定。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 工满 2***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担保: 133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 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 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 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 135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 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36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 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 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保险 1***.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 工伤保险 1***.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 1***.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 1***.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4 持续保险 137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发包人负责补足。 1***.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 承包人负责补足。 1***.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 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13***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 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 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 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39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 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 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140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14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澄清文件、投标文件、补充协议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工程施工现场辅助的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道路及附属设施、护坡等占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工棚、堆料场、施工便道等占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完成施工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投标文件正本 1 套、副本 4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电子(含软件版投标清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根据实际需要。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143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项目用地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约定。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约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约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专用条款 10.4.1。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 10.4.1。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144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 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管理相关其余事项。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约定。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签订施工合同之日。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负责竣工图的绘制,且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的要求,全部重新测量绘制或在图中将与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相对应的内容醒目标识, 加盖竣工章并有相关各方签名后方符合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 竣工图、隐蔽资料、竣工结算等全部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同时承包人应 负责各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和另行招标确定的其 他承包人),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原件 4 套,光盘 1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 6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2019)、 145 《泸州市档案局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泸档发〔2023〕*** 号)和《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工 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归档规定的通知》(泸住建发〔2019〕1***5 号)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人员配备符合相关现行规定及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 2)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23 号)执行。 3)配合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和安全监 督部门监督、检查。 4)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选定的其他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承担连带责任;对 发包人选定的其他承包人的竣工资料负责进行整理、备案、归档;对发包人选定的其他承 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5)承包人无条件接受该项目内的增减工程(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专业暂估项目等),增、减工程的计价按 10.4.1 条的规定执行,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施工,否则,视为违 约,按增减工程金额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对各分包人的统一管理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交工前的建渣清运出场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若不能及时清运,发包人 可指定其他承包人负责清运,费用按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签证依据为准,从承包人结算 款中双倍扣除。 ***)承包人在施工全过程中应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及工地照管工作,发生物资被盗、人 员伤亡等事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 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9)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建设单位免费提供现场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基 本办公条件和休息设施。 10)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夜间施工等手续:承包 人在开工前按有关城市管理、环卫、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完毕,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 人负责。 12)施工场地涉及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及费 146 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期间需遵守政府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城乡 环境综合治理环保、安全的规定。对附近的建筑物及绿化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 污染和破坏。 14)施工用水、用电由建设单位协调,有关单位指定位置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从发包 人提供的接口处接通并进行维护(如需安装临时变压器,变压器的安装及维护费用也包 含在投标报价内);开工后至施工用水、用电接通前, 所有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以备不时之需,以满足临时停电的施工 用电要求,该发电机所消耗人工、材料(含燃油)、机械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 包括在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费用中,因此,临时停电〔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电,且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累计 *** 小时(含 *** 小时)以内为临时停电。累计超过 *** 小时以外 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由发包人确认〕不能作为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的理由,也不涉 及任何费用的索赔,若承包人未自备发电机或自备发电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造成工程 施工不能持续,影响工期和质量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满足本工程施工的施工用 水、施工用电、施工临时道路等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结算 时,发包人不再另行计算该部分内容涉及的费用。 15)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通行而必须预留的道路由承包人负责维护,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6)服从和配合发包人现场管理、现场抽测、竣工结算审核等管理、跟踪审核工作。 17)承包人应负责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引起的材料重复回收利用。当设计变更或现 场签证涉及可重复利用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发包人协商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承包 人 100%利用原有材料,发包人不再对该原有材料进行计量支付。 1***)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能变更或以“执 行经理 ”等名义变相变更项目经理,否则视为违约。对于工程现场重要事项的商谈和文 件签署,由发包人认定的项目经理参与商谈和文件签署才能被认为有效。更换项目经理 和技术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并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方可更换。技术负责人管理要求及违约处理同项目经理。 19)现场人员管理: ①本工程必须按投标书中所列人员上岗,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共用到其他项目,直至工 147 程竣工。如承包人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须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 意,若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而更换以上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②现场管理人员实行离开工地请假制度: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应常住现场, 应保证 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 ③承包人须提供与投标文件中一致的项目现场管理层成员名单、职务、联系电话、身份 证和上岗证的复印件,交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核查备案。 ④承包人需聘用与投标文件中一致的相关工程建设的关键人员或者由发包人同意 的其他专业人士来完成相关专业工作。发包人只有在由承包人所提议的其他专业人士的 资格水平等同或超过资料表中的关键人员时才会同意考虑相关人员的替换。 ⑤如果发包人出于工程管理和施工质量、工期等的考虑, 要求承包人及分包人所聘用的相 关专业工作人员离开此项工程,则承包人必须保证其三天内离开施工现场并与此项工程 不再发生任何联系,同时承包人应保证三天内聘用资格水平满足此项工程要求的合格的 工作人员,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费用的增加要求。 20)优先属地化资源,确保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期间,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支持项 目所在地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属地化优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使用属地企业及农 民工等。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负责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合 同、信息、协调、环保等全面管理,且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工作范围。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保证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2 天, 14*** 每天不少于 ***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更换项 目经理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未事先书 面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工地或请假得到批准后未按时返回工地,发包人将对承包人 处以人民币 2000 元/次/人的违约金,累计三次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人并 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可以终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目技术负 责人按项目经理要求执行。对该事件的认定由发包人认定为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10 万元/人/ 次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3.2.5 承包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原有人员资格(如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且发包人将对 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 定。 3.3.2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2 万元 /人/次的违约金。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 以人民币2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4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2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149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律不允许及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确定。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分包人资质范围内可承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 须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具备分包内容相应的资质。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约定。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 (2)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暂列金)的 10%。 (3)提交履约担保的期限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签订施工合同前,履约担保期从签 订施工合同到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交招标人审核完善之日。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 交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交招标人审核完善后退还到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提交的,担保期限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且竣工资料交招标人审核完善后失效。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通用条款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 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150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1)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绿色建材的使用、采购和材料及渣土的运输等按地方最新 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 制度。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 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发包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发包人或任何主管单位所 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提供并负责维修所有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等安全 守 卫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 151 方法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4)采取合理措施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如商品混凝土、商品 砂浆、渣土、绿色建材等必须执行地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扬尘治理最新规定。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目标要求: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7)不发生重伤事故,轻伤负伤率≤6‰; ***)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停电事故; 发生以上任一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每次 10万元计算。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约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专用条款 12.4.1 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的工期不得超过投标承诺和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且施工组织设计中承包人必须报 月进度计划,包括每月进度计划的分部分项网络图或横道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约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52 约定。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日期 7 天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的停工。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00 元/天。 (1)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施工工期同时作为合同工期; (2)对气候原因(如:下雨、雾、风、雪等) 所造成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等均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 (3)承包人每个月实际执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是经过发包人确认的。 (4)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作为本工程的现场进度控制文件,对该文件的任何修 改必须经发包人确认。 (5)承包人必须自觉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如因承包人原因,当实际工程进 度与经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发包人有权以此向承包人提出警告、整改和调整 要求,承包人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并服从发包人提出的具体的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如为 保证工期所要求采取措施),由此造成的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各分包单位进场时间过迟或造成分包单位正常施工受影响,导 致分包人对工期和费用的所有索赔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影响总工期的,还应向发包人 153 承担违约责任。 (7)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程、工作计划、特殊事件的处理情况等对工程 项目进行修改。发包人有关工程项目的修改并不改变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 (***)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的延期,并造成工程的损失、发包人的损失、承包 人的损失或第三人的损失,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50 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 材料与设备 ***.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6 样品 ***.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若承 包人将应由发包人确认而未被发包人确认的材料用于工程中,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时 将此部分材料价从工程总价中扣除,该损失由承包承担,若因该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 题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程量不作为承包人采购材料 的 数量依据,承包人应在采购前自行计算采购量,并充分考虑材料的损耗。如因采购 量不足或过多导致的损失(含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及工程量清 单内变更的材料应严格按发包人指定材料的规格型号及价格进行采购。发包人和承包人 对清单以内的材料设备采购共同遵守的约定: (1)对承包人提供样品的确认仅被认为是对样品材料质量和品牌的确认,不能被作为 发包人对材料品牌的指定和价格的重新认定。 (2)提供的 3 种以上样品应做到价质相符,即承包人提供的样品首先被视为承包人已经 154 接受了样品的质量和价格。 (3)发包人始终不能从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中选择出外观、功能、颜色、质量等符合发 包人要求的材料并且承包人拒绝再提供样品时,双方同意共同对此事件采用以下程序进 行处理: 1)如果招标文件中对该材料的材质或植物规格、造型作出明确要求,不论承包人在该项材 料上投标报价的高低,承包人必须重新提供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对该类材料的要求的样品 供发包人确认。 2)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对该类材料的材质或植物规格以及造型作出明确要求,则按现 行施工和设计规范由发包人对该类材料的材质作出明确要求,不论承包人在该项材料上 投标报价的高低,承包人必须重新提供不低于发包人对该类材料的材质要求的样品供发 包人确认。 3)如果招标文件和现行施工、设计规范中均未对该类材料的材质作出明确要求,双方 同意由设计单位给予认定。不论承包人在该项材料上投标报价的高低, 承包人必须重新 提供不低于设计单位认定的材质要求的样品供发包人确认。 4)如以上三项处理条款均不适用,则由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办法解决争议。如检验合 格,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检验费、交通费, 并确认承包人提供的样品;如检验不合格,承 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检验费、交通费、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确认的其他样品。 5)如以上四项处理条款均不适用,则按争议条款处理。 (4)确定用于本工程中的材料及构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规定要求进行送 检。 ***.***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1)临时占地办理申请手续及相应费用:土地办理申请手续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次青苗补偿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规定:工程专用的承包人提供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 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使用,若无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不得无理拒绝), 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人装 备、临时工程、工程装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3)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和工程施工需要,配合承包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等。 155 (4)场内、外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 况,配置必须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 况,配备必须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要求,结合施工 现 场情况,具备必须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 开 展必须的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泸市府办规〔2022〕7 号”,若施工期间发布新的变更管理 文件,则后续变更按新文件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发包人提出或确定的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原则进 行结算: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清单项目的,采用该清单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清单项目,但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清单项目的单价,由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清单项目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及投标文件 递交截止日期前 2*** 天已颁布执行的相关规范及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变更项目材料价格 按施工当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或发包人核定材料价格或投标文件中已有 的材料价格的价格进行组价(采用发包人核定材料价格或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材料价 格不下浮,组价时按利于降低整体工程造价的材料价格进行选择)或泸州市财政投资绩 156 效管理中心评审报告中的综合单价(按利于降低整体工程造价的综合单价进行选择),并再按原中标价下浮比例下浮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作为确定变更项目的清单项目单价(采用发包人核定材料价格或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材料价格不下浮)。 (4)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按本专用合同 10.4.1(3)约定组价计算。 (5)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为单价合同形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清单 项目单价结算时,除单个清单项目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增加超过 15%(不含 15%),且该清单项目的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大于招标控制价相应清 单项目综合单价按原中标价下浮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时,对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15%以上(不含 15%)部分的该清单项目单价,以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原中标价下 浮比例下浮后的综合单价重新进行修正计价外,其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化,均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清单项目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清单项目,当增减工程量超过原有工程量 15%以上(不含 15%),则增减超过 15%以上(不含 15%)的工程量的单价措施项目中的模板和脚手架同比例调整。 (6)若变更工程对应的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按 “泸市府办规〔2022〕7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7)若取消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一项目(包括取消后不实施或取消后全部变更为其 它做法),取消项目的原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取消 项目变更为其它做法后的项目按“泸市府办规〔2022〕7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变更部分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规费费率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 2*** 天止承包人的企业资质等级对应费率计取)和税金,施工措施费用除单价措施项目中的 模板和脚手架及 10.4.1(5)中约定的措施费、设计变更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场地 条件变化需增加设置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等实体支挡措施外,其余措施费用不再 另行计算。 注:原中标下浮比例计算公式=1-(原中标人的评标价÷原招标控制价的评标价),其 中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或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专 业工程暂估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157 额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认为科学、合理的,可以采用,但不支付额外费用。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 10.***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1)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工程建设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风险费、管 理费、利润和辅助施工的措施等价格波动,除以下材料外均不作为调整合同单价的依据:工程实体中消耗的钢筋、抗渗商品砼、普通商品砼,具体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格详合 同附件可调材料基准价表,若实际施工同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或发包人 核定的材料市场价涨、跌幅度超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5%以上(不包括 5%)时,发包人将对涨、跌幅度超过 5%以上(不包括 5%)部分的上述材料价差进行调整,超过部分按施工当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或发包人核定的材料市场价进行 调整。 除上述所列明材料外,其它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 (2)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有变化时,除发生 10.4.1(4)、(5)、(6)、(7)情形,单价不作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合同正常履行期间,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了人工费调整文件的,发包 15*** 人将按颁布文件的执行时间再加 30 天的时间作为已完成和未完成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分 界点,对新颁布人工费调整文件以后完成项目工作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中的人工费,按投标截止时间前 2*** 天新颁布人工费调整文件与施工期间新颁布人工费 调整文件的费率之差进行修正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详合同附件可调材料 基准价表。 调整方式: ①当承包人中标材料价格低于或等于材料基准价时的材料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 A、材料上涨的调增价差=施工当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价中 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核定)-基准价×(100%+5%); B、材料下跌的调减价差=施工当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价中 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核定)—中标材料价格×(100%-5%)。 ②当承包人中标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时的材料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 A、材料上涨的调增价差=施工当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价中 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核定)-中标材料价格×(100%+5%); B、材料下跌的调减价差=施工当期《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信息价中 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核定)-基准价×(100%-5%)。 注: 1)上述调价材料的数量:以调价当期监理人、发包人确定的合格实体计量工程数 量,按以下原则确定所对应的材料消耗数量: A、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调价材料相应项目分析表中的材料耗量小于该项目《四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 年)中的定额分析材料耗量时,按承包人的 投标报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耗量进行计算。 B、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调价材料相应项目分析表中的材料耗量大于该项目《四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 年)中的定额分析材料耗量时,按相应项目 定额分析的材料耗量进行计算。 C、在《可调价材料基准价表》中对材料耗量有专门说明的,以《可调价材料基准 价表》中的说明为准。 2)当《泸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为区间价的,按信息价中最高价和最低价的 算术平均值为准。 159 3)可调价材料的价差调整,随同本合同约定的节点形象进度支付周期进行调整,在每个进度款支付周期内的调整价格按照该进度款支付周期内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作为施工同期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核定的该进度款支付周期内的核定价的 算术平均值作为施工同期发包人核定价。 (3)除上述约定外,其余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涉及的所有物价波动风险和收益,均应在承包人所报的投标报价中包含,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对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全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浮动进行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其他约定:未按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的,按利于 降低整体工程造价的原则,对其他单价进行下浮修正,以修正后的单价为准结算。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 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 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 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措施项目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测评进行调整或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其余 措施项目包干不作调整; (3)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技术、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建设特点考虑的所有施工 措施费用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中标后包干使用,且若实际施工中发包人为保 160 证施工顺利进行,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和调整,均不涉及费用调整; (4)投标人对项目建设地周围环境自行查勘后,了解到的地理环境、水文、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调查勘验资料和条件明示或暗示的费用及风险; (5)施工各项承包工作可能的技术调整涉及的费用和风险; (6)因非承包人责任的干扰致使工程局部不能持续的:1)若非关键线路工作局部 停工的,由承包人自行通过优化施工组织,合理调整所影响的工期并承担相应费用。2)若关键线路工作局部停工的:①连续、全面停工 15 天以内,建设单位只顺延工期,不 支付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如:预期收益、资金利息、闲置机械费、管理人员工资、窝 工费、造成施工单位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多次进出场产生的费用等);②连续、全面停工 15 天以上 30 天以内,发包人只批准工期顺延及机械闲置费和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其他 的所有风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预期收益、资金利息、管理人员工资、窝工费、造成施工单位人员的费用等);③连续、全面停工 30 天以上时,双方另行协商;(7)开挖后由于地质与地勘报告不一致(除经招标人确认需进行补勘以外),引 起的土石比例变化和石质情况变化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均不作为调整工程合同单价的 依据; (***)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以及材料二次搬运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9)取土场地和弃土场地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寻找(弃土场和取土场必须符合相关 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10)满足工期要求的赶工及措施费用; (11)建设范围内的树木以及地上杆管线采取保护措施可能发生费用,未按交底要 求开挖导致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损失; (12)施工期间,与周边工程建设交叉施工的干扰费、降效费; (13)土石方的施工方案由投标人在投标前通过对周边环境和咨询有关部门了解并 结合投标人自身的施工经验后,确定采用何种施工方案并根据该方案报价,无论投标人 确定的施工方案当否,以及是否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影响和是否对周边居民生活 等产生影响而导致赔偿,中标后均不得要求调整土石方单价; (14)施工期间施工用地范围内周边居民等进出便道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建和维护产 生的一切费用; (15)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至移交市政管理部门期间(不超过缺陷责任 期)的环卫、保护市政设施的完整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61 (16)按项目建设地相关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要求的规定,保证施工用地 范围内交通疏解要求的措施费用,保证本招标工程与施工用地范围内既有的周边道路的 安全通行的费用; (17)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必须进行的本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 检验、现场工艺试验等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包括的所有检验、检测的费用; (1***)符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及防尘降噪等的费用; (19)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可利用的回填料(含种植土),若实际地质情况与 地勘不符,不能作为回填料,需用合格回填料替代时,由此造成土石方开挖、运输、弃 置或借土回填所需的一切费用; (20)国有土地上(已征用部分)的青苗补偿费,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1)因施工场地积水、沿线因堆积土方边坡等可能导致滑坡或垮塌需采取各种保 护处理措施的费用; (22)工程竣工后需对施工用地范围的土地进行复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3)评标所需费用,纸质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制作费用; (24)施工用地范围内地面上(除房屋建筑以外)的障碍物拆除、恢复以及垃圾外 运所需费用(不含杆、管线搬迁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 24 项产生的量、项在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中并不一定包含,但施工过程中凡是以上 24 项产生的费用均叫风险费用,属于风险包干范围,发包人在 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地勘资料和现场考察的结果,自行测算上述风险 费用,综合考虑,列入综合单价报价中。凡属于上述风险范围内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再另 行计算,由此导致的索赔也不能得到批准,视为该费用已经包括在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专用条款 10.4.1 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 15%。 162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拨付第三次至第六次工程进度款时,每次进度款扣回预付款的 25%。当次工程进度款不足扣回部分转下一次进度款拨付时扣回,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前扣完为 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按通用条款约定。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四川省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及相关规范和配套文件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有 特别说明的,按特别说明的计量办法计量。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凡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内经发包人确定的合格工程,予以计量支付;属于 变更工程的工程计量,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 款确定变更估价后,予以计量支付。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已完合格工程每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清单项目的计量:计量周期的计量工程量是承包人实 际完成,由发包人确定的合格工程,以实际已完工程收方计量,发包人按计量周期根据 合同约定核定的进度计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凭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固定总额清单项目的计量:按发包人确认的形象进度比例或合 同工期内该部分清单项目总额价的月平均值进行分解,分解计量金额累计达该分项合同 价固定总额的进度支付比例时,即停止该部分清单项目的进度款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63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后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 60%,不扣回。 (2)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以工程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按月进度的 ***0% 拨付给承包人〔每期工程进度款含当期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至 基本费的 10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时暂停拨付,余额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 拨付〕,农民工工资拨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暂行办法〉的意见》(泸市人社办〔2022〕43 号)文件规定按进度款的 20%拨付至农民 工专户,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资料移交发包人初 审合格后,拨付至计量金额的 ***5%;竣工结算审核完并出具审核报告后,拨付至工程竣 工结算审定金额的 95%;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完善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要 求的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后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 97%,剩余 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或采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替换)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个付款周期截止时间前 15 日,按发包人 批准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六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5 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5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所有审查、签字完善,并且承包人已提交进度 款支付申请后。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64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72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进度款所有审查、签字完善,并且承包人已提交进度款支付 申请后。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至管护单位签署工程接收证书前。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未及时移交工 程按 5000 元/天计算。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必须全部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 算。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60 天内仍不按前述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 结算申请单及相关结算资料的,每延误一天承担 2000 元的违约金。 165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及相关资 料、设计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变更资料以及相关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负责。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专用条款 12.4.1 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约定。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完成后。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专用条款 12.4.1 约定。 14.4.3 竣工结算时综合附加税税率按工程在市区时的标准计算,即 0.313%。竣工结算 审核完毕后,审减率超过 5%以上(不含本数)或审增的审核效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将该部分审核费用支付给审核单位后,审核单位书面出具的收款证明作为施工单位 申请拨付结算尾款的依据之一。接受竣工结算监督和审计监督,并配合退回或扣回工程 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款;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66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如采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替换后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约定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67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按施工质量、安全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实施或未履行专用条 款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关条款约定。 此外,承包人还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质量、安全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实施,承包人须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1000-20000 元/次。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0 万元/次,发生重大事故承 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15 万元/次,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5-10 万元/次,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次。发生安全 事故后,未按安全监督部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 /次。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发包人等相关单位及部门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承包人 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10000 元/次。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承包人须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20000 元 /次。 (4)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能按时办理结算或不提供已完成(竣工)结算资料,承包 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天。 (5)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核对也未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超 过30日视为承包人已核对并同意按审计单位的审核意见及审核金额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10 万元/次。 (6)未按专用合同条款 3.1(9)提交竣工资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 万 元。 (7)其他违约情形,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10000 元/次。 (***)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绿色建材,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次。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6***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另行协商。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专用合同条款 7.7 约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 保险 1***.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因投保(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约定。 1***.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69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3: 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4: 可调材料基准价表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170 发包人(全称):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 协商一致就沱江滨江路(南光路至沱三桥段)工程(一期)(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 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171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承包人:(公章)第一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 3***4 号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 电话: 172 附件 2: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 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 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 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3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173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 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 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74 附件 4 可调材料基准价表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材料基准价(元)备注
1普通商品砼C15 碎石最大粒径 20mm3 m345.00
2普通商品砼C20 碎石最大粒径 20mm3 m355.00
3普通商品砼C25 碎石最大粒径 20mm3 m365.00
4普通商品砼C30 碎石最大粒径 20mm3 m375.00
5普通商品砼C35 碎石最大粒径 20mm3 m3***5.00
6普通商品砼C40 碎石最大粒径 20mm3 m405.00
7普通商品砼C50 碎石最大粒径 20mm3 m460.00
***抗渗商品砼C30 P63 m395.00
9抗渗商品砼C30 P***3 m405.00
10抗渗商品砼C40 P***3 m435.00
11热轧光圆钢筋HPB300φ6~10t3430.00
12热轧光圆钢筋HPB300φ12t33***0.00
13盘螺HRB400Eφ***~10t33***0.00
14螺纹钢HRB400Eφ12~14t3330.00
15螺纹钢HRB400Eφ16~25t32***0.00
17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注: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不得与此相抵触。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招标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或投标人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三)招标文件已明确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 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五)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 合单价的; (六)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七)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八)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 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 176 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九)投标报价中应填报而未填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的; (十)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注:此处只上传扫描件。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的 CJZ 文件请点击“清单”->“导入清单”,选 择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路径进行导入。 177 第二卷 17*** 第六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1 工程勘察报告 1 1 2026-05-11 1
3 施工招标范围 3 3 2026-05-11 3
2 施工图 2 2 2026-05-11 2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图纸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 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179 第三卷 1***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1 第四卷 1***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 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 牵头人名称。 1***3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法定名称) 年月日 1***4 (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 1***5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编制页码。 1***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的投标报价,工期______,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 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 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 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 件,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 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联系电话: 1***7 传真: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 项目经理姓名:
2 工期
……………………
……………………
1***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90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 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为牵 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 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 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 191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 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 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 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92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 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 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 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19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 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 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 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94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95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 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19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97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 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 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 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9***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199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专业 技术 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200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拟在本合同任职
专业技术 职称职务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4.1 条规定的证书扫描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规定的证书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 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 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 供聘用合同。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未要 求的可不提供。若要求项目经理业绩,则项目经理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项目经 理为准。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201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 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
202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 资料。 203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04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联合体成员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205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 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 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 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20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是指专业工程竣工报告或专 业工程验收表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提供的业绩为总承包工程 的,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面内容完整 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信息”中的“详细 207 信息”(数据等级应为 C 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无需提供“两平台”业绩信息 网页截图。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3)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以合同协议书和除发包人(总 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合同协议书和除发包人(总 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 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20***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 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209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判决、裁决时间
1 ………………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210 十、其他材料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 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 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 (招标 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单位名 称),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 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单位: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结合自身 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 0 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1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 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上一年度”是指 2019 年度或 201***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 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上一年度”是指 2019 年度。 211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并应分别填写此表。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 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212 第九章 定标方案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1 定标时限定标时限:20 日。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2 是否进行中标 候选人核查□不进行 ☑进行核查的内容: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 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安全生产许 可预警标注。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 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 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 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3 是否进行现场 考察☑不进行 □进行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 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 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 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 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4 是否进行拟派 项目团队现场 答辩☑不进行 □进行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 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 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 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 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5 定标因素定标因素: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 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中标候选人核查情况。
213
注: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 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 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 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 素。
6 定标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 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 制□其他) 综合定标因素,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轮投票,择优选择 定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 数量:7 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1)投标人 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经 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曾 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 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与 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 避的其他情形。 注:(1)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使用通用 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 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 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
214
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 (2)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 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标段),鼓励优先确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为 中标人。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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