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25年版)
使用说明
一、《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电子招标。
二、《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参照本标准文件编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宜宾市翠屏经开区元水片区现代农业加工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 标段
(招标编码: / )
招标文件
招标人: 宜宾市翠屏区经开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 宜宾翠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唐堂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滕亮
附件:
2026 年 3 月 23 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定标方案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宜宾市翠屏经开区元水片区现代农业加工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 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宜宾市翠屏经开区元水片区现代农业加工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 (项目名称)已由 宜宾市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川投资备【2509-511502-04-01-106798】FGQB-089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宜宾市翠屏区经开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宜宾市翠屏区经开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宜宾市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509-511502-04-01-106798】FGQB-0892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宜宾翠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翠屏区
2.2项目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厂房和园区配套附属设施、农产品集散综合体三个部分。其中:标准化厂房包括农产品加工厂房、配套成品存储仓库以及配套用房;园区配套附属设施包括土石方工程、园区绿化工程、园区配套道路、智慧停车场、其他设施、总平面安装。农产品集散综合体包括农产品集散中心(交易区、仓储区、冷链仓储区)、农贸市场和地下室。
本标段建设内容: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50亩,规划建设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展示中心等,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米,同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安投资约3亿元(最终以财评金额为准)。
2.3项目估算总投资:项目总投资84350.2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0000.00万元。
2.4服务期限:共 75日历天。
(一)勘察部分: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供初勘报告;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供详勘报告。后期服务期限为提交成果文件次日起至完成本合同工程建设范围缺陷责任期为止。
(二)设计部分: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方案设计,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15日完成初步设计,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20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阶段成果。后期服务期限为提交成果文件次日起至本合同工程建设范围缺陷责任期为止。
2.5招标范围: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勘察、全专业方案设计(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方案修改、优化并通过审查)、初步设计(含概算)(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的初步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图纸修改、优化设计等,并通过审查)、施工图设计(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图纸修改、优化设计、设计变更等,并通过审查)和原始地貌复测、装饰装修设计(如有)、施工过程设计服务、相关技术问题处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后续跟踪服务等。
2.6标段划分:勘察设计一个标段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提供);(2)设计资质: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3)勘察资质: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 勘察业绩要求:近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0万的建筑工程勘察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勘察任务的成员单位均需提供 。
☑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0万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均需提供。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一级注册建筑师 证书, / (业绩要求)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3)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4)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需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 ;(5)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6)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月 日 22 时 00 分至 2026 年 月 日 22 时 00 分(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不受获取截止时间限制,任何时间段均可获取),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http://ggzy.yibin.gov.cn),凭数字证书和密码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另,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 /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831-8790788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宜宾市翠屏区经开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创新创业产业园
邮 编: 6446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 宜宾翠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金科集美江山S2商业用房(原售房部,吾悦广场对面)
邮 编: 644000
联 系 人:
***
项目负责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6 年 3 月 23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宜宾市翠屏区经开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创新创业产业园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 名 称: 宜宾翠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 金科集美江山S2商业用房(原售房部,吾悦广场对面)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宜宾市翠屏经开区元水片区现代农业加工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 标段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宜宾市翠屏区 。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厂房和园区配套附属设施、农产品集散综合体三个部分。其中:标准化厂房包括农产品加工厂房、配套成品存储仓库以及配套用房;园区配套附属设施包括土石方工程、园区绿化工程、园区配套道路、智慧停车场、其他设施、总平面安装。农产品集散综合体包括农产品集散中心(交易区、仓储区、冷链仓储区)、农贸市场和地下室。 本标段建设内容: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50亩,规划建设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展示中心等,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米,同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安投资约3亿元(最终以财评金额为准)。 。 |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项目总投资84350.2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0000.00万元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 。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1.3.1 | 招标范围 | 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勘察、全专业方案设计(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方案修改、优化并通过审查)、初步设计(含概算)(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的初步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图纸修改、优化设计等,并通过审查)、施工图设计(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图纸修改、优化设计等,并通过审查)和原始地貌复测、施工过程设计服务、相关技术问题处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后续跟踪服务等。 |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服务期限:共 75日历天。 (一)勘察部分: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供初勘报告;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供详勘报告。后期服务期限为提交成果文件次日起至完成本合同工程建设范围缺陷责任期为止。 (二)设计部分: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方案设计,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15日完成初步设计,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20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阶段成果。后期服务期限为提交成果文件次日起至本合同工程建设范围缺陷责任期为止。 。 |
| 1.3.3 | 质量标准 | 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 近 3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 无财务要求;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勘察设备要求: / ; (7)其他要求: 其他人员要求:勘察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3)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4)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需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 ;(5)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6)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投标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6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17)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
| 1.12.3 | 偏差 | ☑ 不允许 ☐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的补遗书、澄清文件、提问答疑等(如有)及补充等相关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 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定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总价 □设计固定总价和勘察固定单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固定总价:勘察固定总价 416000 元,设计固定总价 3241600 元 □设计固定总价: 元 勘察固定单价:
| 序号 | 单价项目 | 最高投标限价 | 单位 | | 1 | …… | …… | …… | | …… | …… | …… | …… |
注:勘察单价项目名称招标人可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岩土类别进行分类设定,勘察单价项目的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进出场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宜宾市翠屏经开区元水片区现代农业加工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勘察设计标段。设计: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限价折扣比列: 40 %。设计结算价格公式:项目建安工程财评金额×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限价折扣比例(40%)×(1-中标人下浮比例),勘察结算价格:固定总价。
注:中标人下浮比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若结算后的费用超过勘察设计费中标价的,则结算价按勘察设计费中标价执行,不作调整。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概况,同时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服务期间的未来风险,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分析后,按招标文件要求自主填报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 40000.00 元),缴纳截止时间: 2026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保证金缴纳形式:
☑ 现金缴纳(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电子保函保单缴纳(电子保函保单无需附到投标文件中)
(一)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1.收款账户信息
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准。
开户账号: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2.缴纳程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选择项目标段——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中——再次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基本账户基本信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存款人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凭据扫描件、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均须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4.注意事项
(1)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1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2)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交易指南”栏目“操作指南”中“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操作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联系我们)。
(3)符合第10.12条“诚信约定”规定的,即被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文中统称“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建筑业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其可只缴纳本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50%(若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为建筑业诚信企业才能享受本条款约定。且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须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作为佐证材料;该佐证材料真实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如在评审阶段不能认定核实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在中标公示期间核实判定;凡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选择了诚信企业且只交纳了50%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一旦经评审<核实>,其不是市住建部门确定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或在其成功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间之前<以宜宾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为准>被市住建部门取消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视其行为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曝光台”对外公示)。
(4)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本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二)以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投标人须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向依法设立的承保机构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下同),并以相应承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担保保函为准。
参考格式如下: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三)特别注意事项
1.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均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为准,且均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编入投标文件。
2.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均不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诚信约定”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相关优惠政策;投标人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承保机构关于投保的相关规定,自行对相应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招标人应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电子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向相应承保机构发出理赔文书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划转至相应文书指定账户。赔付后经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商。
4.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保证保函进行核实。经核实,若承保机构出具虚假保证保函或不及时赔付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开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保函业务。
5.本项目不接受以纸质保证保函(即纸质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纸质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
| 3.4.3 | 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1)招标成功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投诉期结束且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2)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自发布相应招标失败公告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投标人交款渠道退还到投标人交款网银账户(跨行交易费由投标人承担)。
3.特别提示:
3.1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现金)已实现“免申即退”,即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指令且附件齐备后发起自动退还。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起保证金退还指令时须同时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上传以下附件资料:(1)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2)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原件扫描件。(3)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提交招标失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公告扫描件。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情形仍参与投标。
☑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其他 招标人可对包括非中标候选人在内的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抽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近 3 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本次投标不提供
☐ 具体要求: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TBJ 格式文件。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提供所附证书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也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
| 4.1.1(B) | 投标文件
加密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04 月 日 9 时 00 分 |
| 4.2.2(B)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
| 4.2.4(B) | 电子投标文件
递交 | 网上递交 |
| 4.2.5(B) |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予以拒收。 |
| 4.3.2
(B) | 修改或撤回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不发出回执通知。 |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在线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https://ggzy.yibin.gov.cn/jypt/)→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5)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投标人若对本项目在线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无任何异议。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投标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投标文件;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或“评标问题澄清”模块中的相关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查看相关信息并未按要求处理,且影响其开评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 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执行。
注:1.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2.“暗标”评审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分,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综合评估法)。 |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6.3.2 |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3人。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标价的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不需要。 |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 不适合(自行招标)。
☐ 招标人支付。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投标人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70%。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勘察费、设计费报价分别进行评审,任意一项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的,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
| 10.7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10 |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购买电子保函;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 (7)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0.11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 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 / 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定)。
5.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结果。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12 | 诚信约定 | 凡被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市级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两年内新承揽工程按50%比例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中作为佐证材料)。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按宜人社发〔2021〕28号文件执行。 |
| 10.1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的。 |
| 10.14 | 在线投诉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且可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平台在线提出。 |
| 10.15 | 补充条款 | ((1)招标人有权在评标后清标,并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复核。如对业绩真实性存疑,投标人须在限期内补充证明,否则按业绩造假处理,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如核实业绩与投标文件不符,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同措施,并上报行政机关及追偿损失。
(2)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持身份证明或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持授权委托书到场,并携带承诺人员的所有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中标人须提供一正一副投标文件纸质版,若与电子版不一致,视为弄虚作假,须赔偿招标人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3)中标候选人应于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至代理公司对公账户。逾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须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至招标人,若中标人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特殊情况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包括且不限于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等),投标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没有收到招标人通知,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招标人有权在招标完成后至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等进行查询,如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招标人有权不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5)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按照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参与合同接洽工作,并承诺在本项目履职,若无法履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6)在结果公示期,若有异议(质疑)的情况,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质疑)事宜,线下办理必须提供: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②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③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④《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要件,否则视为无效异议(质疑),一律不予受理。如招标文件与本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勘察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由于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纲要、设计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纲要、设计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纲要、设计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 保证金 | 勘察 投标报价 | 设计 投标报价 | 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 | 项目 负责人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投标限价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
(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清问题属于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签字和盖章,也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_______日历天。
完成内容: 。
质量: 。
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证号: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 单 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设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勘察纲要、设计大纲得分由高到低(3)资信业绩得分由高到低(4)其他因素得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B)项要求 |
| 投标文件 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项要求 |
| 联合体 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项要求 |
| 备选投标 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勘察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勘察纲要 设计大纲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资信业绩部分: 52 分 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 18 分 勘察报价部分: 10 分(5-10分) 设计报价部分: 20 分(10-20分) 其他评分因素: 0 分 |
| 3.2.4 | 低于成本 评审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项规定进行评审。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不纳入基准价计算:若投标人在除投标报价以外的其他评分项得分未达到其他评分项总分的 70 %(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原则上在50%-70%幅度中选择),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当所有投标人在前述评分部分得分均不满足上述规定比例时,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时不考虑本条因素。 ☑A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B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设计业绩 | 12分 | 设计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2项要求的业绩得6分,在此基础上,近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增加一个已完成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0万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加6分,本项最高得12分。(非联合体投标的勘察设计业绩既可以作为设计业绩,也可以作为勘察业绩,在勘察业绩和设计业绩评分时都可得分;若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业绩) |
| 勘察业绩 | 12分 | 勘察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2项要求的业绩得6分,在此基础上,近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增加一个已完成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0万的建筑工程勘察业绩加6分,本项最高得12分。(非联合体投标的勘察设计业绩既可以作为设计业绩,也可以作为勘察业绩,在勘察业绩和设计业绩评分时都可得分;若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中的勘察单位提供勘察业绩) |
| 主要负责人 | 10分 | 1.项目负责人1名(5分):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3项要求得3分,同时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2.勘察负责人1名(5分):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资格要求得3分,同时具有岩土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
| 其他人员 | 18分 | 1.造价专业负责人1名:具备一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土建)证书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2.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得2分,同时具有给水排水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3.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证书得2分,同时具有电气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4.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得2分,同时具有结构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5.建筑专业负责人1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得2分,同时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6.暖通专业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证书得2分,同时具有暖通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1.投标拟派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且人员不能重复任职。以上人员应提供本单位购买的近六个月社保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未提供社保证明不得分。 |
|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拟投入的勘察设备等方面设置。 |
| 2.2.4(2) | 勘察纲要设计大纲评分标准 | 勘察纲要 | 5分 | 1.拟定的勘察内容和主要图表。评价为合格得1.2-2分,评价为不合格得0.1-1.1分,未提供得0分(打分仅保留一位小数,本项最高得2分)。 2.勘察进度、质量保障措施:施工组织措施、工期进度安排、保密措施、工程服务与承诺等;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保密措施、工程服务与承诺等。评价为合格得1.8-3分,评价为不合格得0.1-1.7分,未提供得0分(打分仅保留一位小数,本项最高得3分)。 |
| 设计大纲 | 5分 | 针对项目要求,提出设计的重难点分析,分析全面详细,并能提出较好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案。方案内容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评价为合格得3-5分,评价为不合格得0.1-2.9分,未提供得0分(打分仅保留一位小数,本项最高得5分)。 |
| 设计工作质量、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 4分 | 设计工作质量、进度计划等控制有总目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有相应的保证措施。内容完整、有效。评价为合格得2.4-4分,评价为不合格得0.1-2.3分,未提供得0分(打分仅保留一位小数,本项最高得4分)。 |
| 设计后期服务工作安排措施 | 4分 | 后期服务保证措施全面、人员安排合理,承诺内容明确,完整、有效。评价为合格得2.4-4分,评价为不合格得0.1-2.3分,未提供得0分(打分仅保留一位小数,本项最高得4分)。 |
| 注:勘察纲要评分因素可从勘察范围、勘察内容;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勘察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勘察安全保证措施;勘察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设计大纲评分因素可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设计构思,设计质量、进度、安全、保密等保证措施,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其他说明: 1.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评审,每一项评分因素采用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2.当投标人勘察纲要设计大纲每一项评分因素投标文件未一一对应单独响应的(含不同评审因素之间混装响应),或有一评分因素缺失或得分为0或无实质性响应内容或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或整个勘察纲要设计大纲得分低于该部分满分的60%的投标文件,视为该投标文件存在遗漏或重大偏离,作否决投标处理(某一评分因素招标人无要求或满分为0分的情况除外)。 3.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 2.2.4(3) | 设计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设计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设计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2.2.4(4) | 勘察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权重 | ☑勘察固定总价评分标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勘察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勘察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勘察固定单价评分标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勘察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勘察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各单价项目评审权重为:
| 序号 | 单价项目 | 最高投标限价 | 单位 | 所占权重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2.2.4(5)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 |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或4年,或5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6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设计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勘察纲要、设计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勘察纲要、设计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纲要、设计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按本章第2.2.4(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C=C1+C2;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附表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
| 2 | 签字、盖章 | | | | | | | | |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4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5 | 报价唯一 | | | | | | | | | |
| 6 | 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 | | | | | |
| 2 | 资质要求 | | | | | | | | | |
| 3 | 财务要求 | | | | | | | | | |
| 4 | 业绩要求 | | | | | | | | | |
| 5 | 信誉要求 | | | | | | | | | |
| 6 |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 7 | 其他主要人员 | | | | | | | | | |
| 8 | 勘察设备 | | | | | | | | | |
| 9 | 其他要求 | | | | | | | | | |
| 10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11 | 投标要求 | | | | | | | | | |
| 12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报价 | | | | | | | | | |
| 2 | 投标内容 | | | | | | | | | |
| 3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 | | | | | | |
| 4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5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6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7 | 权利义务 | | | | | | | | | |
| 8 | 勘察纲要 设计大纲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低于成本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附表6: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A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7:勘察纲要、设计大纲评审记录表
勘察纲要、设计大纲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分合计B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8: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勘察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固定总价适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 评标基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1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 评标基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2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固定单价适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1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单价项目名称: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评标基 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1-1 | | | | | | |
| …… |
| 评分项目n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单价项目名称: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评标基 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1-n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1=C1-1+……+C1-n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9: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D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10: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资信业绩 | A | | | | | | | |
| 2 | 勘察纲要 设计大纲 | B | | | | | | | |
| 3 | 投标报价 | C=C1+C2 | | | | | | | |
| 4 | 其他因素 | D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11: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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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得分合计 | | | | | | | |
| 得分平均值 | | | | | | | |
| 投标人排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行拟定。
合同编号:
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
勘察人设计人: (牵头单位)
(成员)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概况:
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
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3.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三、工程服务周期
1.勘察部分:
2.设计部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一)合同价格形式:勘察固定总价,设计固定总价 ;
(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率为 %,不含税金额为 元,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税率执行。其中地勘部分:1.本项目合同价款为 元,2.设计部分合同价款为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勘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勘察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勘察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设计人(牵头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2025年 月 日 时 间:2025 年 月 日
勘察人(成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时 间: 2025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勘察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人联合,以一个勘察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勘察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勘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勘察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勘察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勘察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勘察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勘察设计人
3.1 勘察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勘察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勘察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勘察设计人授权后代表勘察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勘察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勘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勘察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勘察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勘察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勘察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勘察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勘察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勘察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勘察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勘察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勘察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勘察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勘察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勘察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勘察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勘察设计人的要求
5.1.2.1 勘察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勘察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勘察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勘察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勘察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勘察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勘察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勘察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勘察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勘察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勘察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勘察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勘察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勘察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勘察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勘察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勘察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勘察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勘察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勘察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勘察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勘察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勘察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勘察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勘察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勘察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勘察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勘察设计人应按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勘察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勘察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勘察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勘察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勘察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勘察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勘察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设计人账户。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勘察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勘察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勘察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勘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勘察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勘察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勘察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勘察费。
14.1.2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勘察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勘察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勘察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勘察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勘察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由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2)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3)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4)勘察设计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表;(5)设计进度表;(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8)廉洁从业协议;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国家及地方现行建筑设计技术规范、规定。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方案设计图纸;(10)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11)其他相关文件。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
勘察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7保密
保密期限: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勘察设计人
3.1 勘察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勘察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勘察设计人其他义务:驻场设计代表驻场时间要求。☑重大项目前期设计阶段、施工重要时间节点等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到场;□其他项目,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约定。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勘察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代表勘察设计人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事情,包括:主持项目整体工作,对项目设计工作管理全面负责;对外协调事宜;负责组织项目设计的策划、进度安排;组织实施设计工作、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的签署、技术交底、答疑及后期服务、项目回访等,负责人的承诺、签署的文件对勘察设计人具有约束力,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若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的,负责人的行为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对此均应承担责任。
3.2.2 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发现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立即整改,至整改完成之日止,按1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除非有正当理由,并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经发包人催告后,勘察设计人仍不整改的,发包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2.3 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积极撤换,新任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若承包人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发包人对承包人收取5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保留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3.3 勘察设计人人员
3.3.1 勘察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天 。
3.3.3 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立即整改,至整改完成之日止,按1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除非有正当理由,并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经发包人催告后,勘察设计人仍不整改的,发包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不接受设计分包。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分别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由发包人分别向各成员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及《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并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委托人组织专家会审和经有资质审图公司审查 。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5.4工程勘察文件的要求
5.4.1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十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根据需要增加。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设计进度计划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根据发包方具体指令完成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7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1.勘察部分:初步地质勘察报告纸质版 8份、电子版1份(PDF、DWG 及 WORD 等格式)详细地质勘察报告纸质版8份、电子版1份(PDF、DWG 及 WORD 等格式)。
2.设计部分:方案文本纸质版 4份、总平图纸质版8份、初步设计图纸纸质版 4份、概算纸质版 4份、施工图8份及相应电子版资料 1份(PDF、DWG 及 WORD 等格式)、预算书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宏业软件版、Excel)。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勘察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不提供 。
9.2 勘察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3个工作日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3)其它价格形式:
1.设计费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价应包括勘察设计人完成本工程设计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供设计文件,以及后期服务工作的全部费用,同时还包括:(1)工程设计的全部费用。(2)所有为完成工程设计所必需的专题研究或试验(如有)费用。(3)提供能满足委托人施工、设备等招标所需的工程说明、设计图纸、概算文件、技术规格书等的费用。(4)设计文件评审费用(包括专家费用、评审会务费、资料费)均由勘察设计人负责。(5)税费、利润费等支出。(6)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勘察设计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
2.勘察费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勘察费合同价包含完成本合同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发包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进出场费)、场内转移费、施工期间派驻现场勘察服务、勘察工作所产生的水电接入及使用以及钻孔补偿、勘察作业引起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现场清洁及封堵孔处理费、现场协调费等措施费、管理费、试验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调整 。
10.4进度款支付:经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双方确认,勘察设计费进度款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勘察费用支付进度表
勘察单位完成初步成果后付合同金额30%,完成最终勘察报告后付合同金额30%,剩余40%合同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2.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表
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支付合同金额30%,完成施工图审图备案后支付合同金额30%,剩余40%合同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 支付至合同设计金额(%) | 暂定付费额 (元) | 付费时间 |
| 30 | | 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包括电子文档)交付发包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请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向项目业主提交资金申请,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于该项目资金到账后,在审核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30%。 |
| 60 | |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并完成施工图审图,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电子文档)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相关支付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在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60%。 |
| 100 | |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收到相关支付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在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100%。 |
注:①付款前勘察设计人应提供等额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发包人有权调整设计工作范围,若有调整的,按照实际设计内部、面积占比进行调整勘察设计费支付比例、价款。设计结算价格公式:项目建安工程财评金额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附加调整系数X限价折扣比例(40%)X(1-中标人下浮比例),勘察结算价格:实际勘察面积/招标计划占地面积*中标价。
总价。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勘察费:本项目合同价款为 元,税率为 %,不含税金额为 元。
2.设计费:合同价款为 元,税率为 %,不含税金额为 元,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税率执行。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勘察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勘察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
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2 关于勘察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勘察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5 勘察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人的违约金: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勘察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未按照发包人节点要求提供成果资料,逾期按每日每次1万元支付违约金。勘察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勘察设计费总额。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对由于勘察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勘察报告、勘察深度不够、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与施工现场情况不一致等造成工程累计变更品迭增加费用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发包人扣除剩余40%未付款,并按照工程累计变更品迭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费比例追偿违约金,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罚。因出具虚假资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应金额的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2.3 勘察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勘察设计费总额。
14.2.4 勘察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14.2.5 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14.2.6 设计人驻场代表开工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勤一日,处以合同价5%违约金,逾期累计达到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发包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工程所有范围内工作支付的合同价款与本合同签约价的差额损失等),承包人还应当据实赔偿。
14.2.7 设计人违约责任:对由于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因设计漏项、设计深度不够、过度设计等造成工程累计变更品迭增加费用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发包人扣除剩余未付款,并按照工程累计变更品迭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费比例追偿违约金,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罚。因出具虚假资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应金额的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2.8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未按照发包人节点要求提供成果资料,逾期按每日每次1万元支付违约金。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84 天。
16.4 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因勘察设计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签约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时勘察设计人已交付发包人的成果文件的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归项目业主所有,项目业主有权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勘察设计人不退还,但勘察设计人不得再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合同费用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费用。
2.在项目桩基施工及建筑基础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人须派驻1名具备岩土专业技术能力的现场代表常驻现场服务,全程参与桩基钻孔过程中岩层确认、各类基础地基验槽等工作,同时施工过程中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处理各类岩土地质事宜,提出建议意见,进行技术把关。
3.勘察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另行委托得精细化审图单位,共同控制好项目设计图纸质量。
4.联合体牵头人全面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各项工作的统筹、管理、沟通、对接,委托人不单独对接联合体成员。各方一致同意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并受牵头人签署文件、作出承诺的约束。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成员均不得以内部协议对抗委托人。各方一致同意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牵头人代表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联合体行为,各方均予以承认。
5.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人须派驻1名具备施工图设计能力的现场代表常驻现场服务,全程参与修改设计、变更设计等施工现场配合等后期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进行技术把关。
6.设计人应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配合施工现场与解决有关问题,其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设计人现场配置人员应满足施工现场要求。如设计人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达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时,按2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驻地设计人代表为 。 联系电话: 。
(1)驻地设计人代表在施工现场出勤天数每月不少于22天,驻地设计人代表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否则,驻地设计人代表每月出勤少于规定天数时,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驻地设计人代表连续二个月在施工现场出勤天数达不到每月18天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驻地设计人代表。
(2)擅自更换主要人员违约金支付标准:
测量技术负责人: 2 万元/人·次
驻地设计人代表: 1 万元/人·次
若确需更换必须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
(3)被发包人认定为不合格更换主要人员违约金支付标准:
项目负责人: 2 万元/人·次
测量技术负责人: 1 万元/人·次
驻地设计人代表: 0.5 万元/人·次
(4)驻地设计人代表须参加业主每月组织的工程例会,无故不参加的,设计人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履约担保
勘察设计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勘察设计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勘察设计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勘察设计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见索即付)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勘察设计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2)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扣除发包人暂列金额部分)的10%,履约担保总金额: (¥ 元),若以保函形式缴纳履约担保的,勘察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并配合完成施工招标挂网后且无其他履约争议30天内退还(无息)。
勘察设计人因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减。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8.该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拟派人员需全部驻场设计。
附件
附件1: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
附件2:设计任务书
附件3: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1: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
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二、勘察依据
地质勘察工作应按如下规范(包含但不限于)要求执行:
国家标准:
①《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009年版);
②《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③《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④《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2014);
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6年修订版);
⑥《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2019);
⑦《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2013);
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⑩《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2014);
⑪《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2007);
⑫《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
⑬《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2015);
⑭《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 50585-2019);
⑮《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⑯《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⑰《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
(2)行业标准与规定:
①《工程地质手册》(第五版);
②《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③《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④《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⑤《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
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⑦《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72—2017);
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⑨《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行规【2018】3号)及其它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等;
三、勘察要求
根据勘察规范要求,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场地内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提供建筑结构设计、基坑围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本工程勘察阶段为 初步勘察、详细勘察 阶段。(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
本次勘察应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初步勘察阶段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详细勘察阶段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在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六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地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基础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勘探过程中如发现特殊的地质现象应及时知会建设单位,并商讨勘探点的增减。
四、勘察成果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成。
文字部分:
☑初步勘察阶段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拟建工程概况。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和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阐述不良地质现象的种类、分布、发育阶段、发展趋势及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建议;场地各层岩土的分布和性质,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场地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并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当场地岩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或桩基选型的建议;当场地有几个比选方案时应对各方案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提出最佳方案的建议。
☑详细勘察阶段和施工勘察阶段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拟建工程概况。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和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岩石的产状、结构和风化情况,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场地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并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并提出承载力等参数。
如建议选用桩基础,应提出适宜的桩型及桩端持力层建议,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估算单桩承载力。提供变形计算参数,必要时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非完整岩石地基需提供沉降计算所需岩土参数。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建议,并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存在特殊土的场地,提供相关参数,提出治理措施的建议;存在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应对其进行描述、分析,评价对工程的危害,病提出防治建议。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时,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的建议;基坑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分析及支护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提出支护措施、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以及基坑围护的参考方案;有季节性冻土的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对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的建议,宜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并提出对设计、施工和现场监测要求的建议。规范要求的其他内容。图表部分: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原位测试成果图表;室内实验成果图表;探井(探槽)展示图;物理力学试验指标统计表。补充说明:如本工程进行试桩,应根据试桩结果对勘察成果进行修正,合理调整场地各土层的参数指标。本《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附件。
勘察工期:初勘工作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10天内完成野外作业,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供初勘报告;详勘部分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25天内完成野外作业,自接到招标人正式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供详勘报告。后期服务期限为提交成果文件次日起至完成本合同工程建设范围内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止。
设计任务书(建筑工程)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_2025_年__ __月__ __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3
2. 设计范围3
3. 设计依据及原则3
4. 设计内容4
5. 规划设计条件及设计要求5
6. 设计成果和周期要求6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设计工期:共计 个日历天(其中方案设计 日历天、初步设计 日历天,施工图设计 日历天)
设计范围
全过程设计,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装饰装修设计(如有)及原始地貌复测以及后续设计服务工作。设计依据及原则设计依据
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及政策文件。设计原则
3.2.1本项目设计方案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宜宾市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准确,详尽,标准统一,规格一致的要求以及设计任务的要求。
3.2.2标识设计方案首先应做到标识清楚明晰,指向明确,具备合理的系统性及功能性;在此基础上应充分考虑美观及整体建筑、风格的协调一致。
3.2.3本项目设计方案必须切合实际,达到技术领先,安全可靠,方便制作与施工。
3.2.4在满足业主单位的使用要求,且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业主确定的限额设计值或工程总造价进行设计。设计内容
4.1设计工作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装饰装修设计(如有)及原始地貌复测、施工服务及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政府部门报建等履行阶段。
4.2设计内容包括以上各设计阶段所有设计内容。
4.3设计文件及设计深度
(1)各阶段设计文件达到国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相应要求;
(2)需按甲方不同阶段的要求提供项目鸟瞰图、主要建筑单体透视图、主要景观透视图、模型等及所有设计文件相应的电子文件。规划设计条件及设计要求
5.1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提供的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等资料。设计成果和周期要求
6.1设计成果共分三个设计阶段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如有)。
6.2设计成果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要求。
6.3方案设计
6.3.1设计说明: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等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门内容。
6.3.2总平面设计图纸。
6.3.3建筑设计图纸。
6.3.4其它专业图纸。
6.3.5效果图: 效果图要求:整体鸟瞰图_2__张,景观设计效果图_4__张,建筑单体透视效果图_3__张,主、次入口效果图各_1__张。
6.3.6汇报文件要求:提供一套汇报用PPT文件(JPG格式等)。
6.3.7方案设计成果要求:提供完整的__2_套规划方案图册(_A3__图幅),并满足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套数及文本制作深度等要求。提供完整的方案电子文件。
6.4初步设计
6.4.1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装配式建筑等,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
6.4.2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6.4.3主要设备或材料表。
6.4.4工程概算书。
6.4.5有关专业计算书。
6.4.6扩初设计文件报送各部门和发包方进行审查。参加发包方或总包组织的扩初设计审查会,并根据审查意见或结论负责完成调整和补充。
6.4.7设计人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__4_份,全套图纸电子版_1__套。
6.5施工图设计
6.5.1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以及图纸总封面;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内容;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及图纸应有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内容。
6.5.2专项设计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建筑幕墙设计、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钢结构构件加工图设计、夜景照明设计、环境景观设计、导向标识系统设计、车库动线施工图设计等(根据合同要求)。
6.5.3工程预算书(根据合同要求)。
6.5.4各专业计算书。
6.5.5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各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做调整和补充。
6.5.6设计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向总包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__8_份,全套图纸电子版__1_套。
6.5.7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6.5.8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6.6各阶段完成时间要求:本工程方案设计完成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本工程初步设计完成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本工程专项设计完成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第二卷
发包人要求
第一部分 勘察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勘察范围及内容: 。勘察依据: 。基础资料: 。勘察人员和设备要求: 。其他要求: 。
二、适用的规范标准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
三、成果文件要求
成果文件的组成: 。(如勘察说明、图纸等) 成果文件的深度: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
(2)电子版的要求: 。
(3)其他要求: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 。(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 。(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如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如规划许可证等)技术标准、规范: 。 其他资料: 。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
六、勘察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勘察人自备的工作手册: 。(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勘察人自备的办公设备: 。(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勘察人自备的交通工具: 。(如出行车辆等)勘察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勘察人自备的安全设施: 。(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勘察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
第二部分 设计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
2.设计范围及内容注意: 。
3.设计依据: 。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
5.设计人员要求: 。
6.其他要求: 。
二、适用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
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
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
三、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 。(如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
(2)电子版的要求: 。
(3)其他要求: 。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
7.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 。(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 。(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如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如规划许可证)
4.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 。
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
6.其他资料: 。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 。(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 。(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 。(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 。(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勘察纲要、设计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固定总价报价适用)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勘察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设计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为 (姓名),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固定总价和勘察固定单价报价适用)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设计投标报价,勘察投标报价按下表进行报价:
| 序号 | 单价项目 | 投标报价 | 单位 |
| 1 | …… | …… | …… |
| …… | …… | …… | …… |
项目负责人为 (姓名),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纲要、设计大纲;
(8)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网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
| 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日历天 | ……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标段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投标保证金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需附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无需附其他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注:此格式仅供电子保函服务商参考,投标人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若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益人签订合同;(3)在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5)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6)发生其他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注: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的构成,格式自拟。
投标报价构成: 。
六、资格审查资料
注:(1)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明确不提供的除外)。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勘察设计 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一)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月1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3年”,“近3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2020年5 月1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 月 1 日以后(含6月1日)的,“近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月5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3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
(3)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 勘察(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四)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 勘察(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判决、裁决时间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 |
| 专业技术职称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若未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可不提供。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勘察纲要、设计大纲
第一部分 勘察纲要
第二部分 设计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 20日历天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
| 2 | 是否进行中标候选人核查 | ☑ 不进行 ☐ 进行 核查的内容: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3 | 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 ☑ 不进行 ☐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4 | 是否进行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 | ☑ 不进行 ☐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 因素包含:企业信誉、服务便利度、企业实力、综合能力等。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企业信誉、服务保障能力、价格因素、企业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投标方案、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
| 6 | 定标方式 |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 ☑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 ☐ 直接票决法 ☑ 因素票决法 ☐ 逐轮票决法 ☐ 其他) 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定标因素(企业信誉、服务保障能力、企业实力、价格因素等)分别进行投票,总票数最高的为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组成: 宜住建(2025)426号《宜宾市房屋住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2026年版)》的通知执行。 数量: 5人及以上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202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