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文件预公示

所属地区:四川泸州市 发布日期:2026-05-27

【招标预告】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文件预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泸州市 采购单位 合江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占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招标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合江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占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高浩民 (盖从业印章)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陈柯羊、向秦、李浩(盖从业印章) 2026 年 05 月 26 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0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 130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3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33 - 第一卷 - 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 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合江县发展 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 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合发改行审〔2026〕12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合江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 上级补助及县级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合江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事项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 核准文号为 合发改行审〔2026〕12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占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 2.1 工程名称: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 2.2 建设地点:合江县先滩镇。 2.3 建设规模:新建三级公路,路基宽度7.5~14米,长约2.2公里;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建设内 容为既有四级公路路面改造,采用原有公路技术指标,参考四级公路(Ⅱ类)的标准设计,路基宽度6.5米,沥青砼路面,长约7.7公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局部困难路段可灵活运用技术指标。 2.4 计划工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总工期 365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详细勘察、测量、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清单,设计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及后续 服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6 工作内容包括:详细勘察、测量、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清单,设计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及 后续服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7 标段划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1 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2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①独立法人资格;②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 工程(勘察))丙级及以上资质; ③财务要求:投标人(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各方)近 3 年(2023 年至 2025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3 年的)财务状况均不亏损。 ④信誉要求:投标人(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各方)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 处于行政处罚期间,未处于投标禁止期内。 ⑤拟派往本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 3.2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本项目接受 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组成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联合体投标,其中联合体各成员方总数不超过 3 家;②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③联合体各成 员应为独立法人;④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牵头人负 责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 一标段中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请于 2026 年 XX 月 XX 日开始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凭注册时企业领取办理的 CA 数字证书下载招标文件;未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后,方可按以上要求下载招 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文件通过企业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的密匙免费下载。 4.3 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XX 月 XX 日 09 时 30 分,地点 为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本项目开标室(泸州市龙马潭区学府路1号(蜀泸大道三段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总部基地 E栋 4层)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 3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合江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占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合江县符阳街道少岷南路465 号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荔城大道 198 号合 江县政务大楼 1408 邮 编:646200 邮 编: 646200 联 系 人:*** 联系人: ***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4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合江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 合江县符阳街道少岷南路 465 号 联系人:*** 电话 :***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四川占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荔城大道 198 号合江县政务大楼 1408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合江县先滩镇绕镇公路及关口至自怀段提质更新工程
1.1.5建设地点合江县先滩镇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补助及县级自筹资金,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细勘察、测量、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清单,设计后续服 务工作;施工及后续服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365 日历天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26年09月20日
1.3.3质量标准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勘察技术标准及相关规 范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及相关 规范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合 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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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①独立法人资格; ②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 )丙级及以上资质; ③财务要求:投标人(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各方)近 3 年(2023年至 2025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3 年的)财务状况 均无亏损。 ④信誉要求:投标人(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各方)未处 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行政处罚期间,未处于 投标禁止期内。 ⑤拟派往本项目负责人资格: 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 。 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若为联合 体投标的须为设计单位人员)。 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若为联合体投 标的须为勘察单位人员)。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同招标公告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 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天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川省 ·泸州市),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在截止日 17 时前进行匿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 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答复内容通过网络在线方式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川 省 ·泸州市) “异议/问题答复 ”或“补遗/澄清文件 ”)向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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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发出。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泸州市)获取答复内容。答复(补 遗、答疑)的内容实质性改变了招标文件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天前发出,不足 15 天的招 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 担的工作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补遗、澄清、修改通知书 (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同 1.10.2 的时间要求
2.2.2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 XX 月 XX 日 09 时 3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泸州市)(网址:) 获取澄清和补遗,无须回复确认已收 到该修改内容。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泸州市)(网址:) 获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 该修改内容。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除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 方法本招标项目总投资: ***.00元,最高投标限价 XXX元(其中 建安工程费 XXX 元,勘察设计费 70元)。勘察设计费最高限价为 700000.00元。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 号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行报价。2. 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为 XXX元(含基本预备费: XXX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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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根据清单自行报价。 注: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5%的作废标 处理, 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行报价,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如:0.00 元。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大写)XXXX(¥XXX)。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网银转账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在____年____月____日 18:30时前到达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 投标人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工程建 设业务系统获取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作银行开 立的虚拟子账户和开户行信息,并使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网银 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前述合 作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虚拟子账户中。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形式提交。投标人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 市)向其合作的机构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保费必须通 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其转出证明须附入投标文件中。 (3)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 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 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 知(建市〔2021〕11号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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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 通知(建市〔2021〕11号附件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 函)】 注: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18:30时,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网银转账方式: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 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原路径退还。 ☑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形式 提交,超过保函或保险合同有效期(包括有效期延长)后自动失 效,无需发起退还指令。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 合同 ”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 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 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 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 由于无故放 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 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 起诉讼追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 为。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 不予退还。
3.5.2近年财务状况近 3 年或成立至今 (成立不足 3 年的)无亏损 (近 3 年:2023年-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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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无要求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无要求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 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 章(鲜章), 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 由委托代理人 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中,除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成员单 位各自完成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完 成。 (5)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统一由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 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 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 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 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 册数。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 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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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本项目开标室(泸州市龙马潭区学府路 1 号(蜀泸大道三段与学府路交又路口) 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 片区总部基地 E 栋 4 层)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 由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交叉检 查所有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并由招标人和现场监 督核查。 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现场随机开启。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 号、川办规【2022】8 号 及川办规【2025】8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 ☑否,按以下方式选择: □非评定分离机制 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定分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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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第7.1.1项约定的方 法、规则、程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招标文件未列入资格审查条件、评审因素以及合 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作为定标因素;在定标前依法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能行使合同履约的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不再纳入定标名单;招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以及项目实际情况约定本 项目的定标因素,最终确定符合项目需要、履约能力强、报价合 理的中标人。
7.1.1评定分离的定标方 式、规则、程序1.定标方式及规则 □ 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按议事制度确定中标人。 ☑ 组建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法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人数 ①:5人。定标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计票数最 高且获得定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的为中标人,单轮计票均未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通过多轮投票确定②。 2.定标因素③(不少于 2 个): 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价格因素:
平衡报价情况等; □企业实力:; □企业信誉:; ☑投标方案: 主要考量的包括技术指标情况、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 案、主要材料设备质量等;
□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其他合理因素④:。 3.定标程序: (1)中标候选人核查(如有)。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组 织核查,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 处罚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除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外,其 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仅1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 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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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2)考察、答辩(如有)。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实 地考察,也可组织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考察、答辩应遵循公平 公正原则,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判。考察、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 档备查; (3)定标。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 文件明确的方法、规则确定中标人,形成定标报告。定标全过程应 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保存;(4)定标结果公告。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约定的公告媒介及期 限公告定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单 位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理 由等内容。 (5)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注:①定标委员会的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 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 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 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 2 人。定标委员会应当回避 的具体情形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 规〔2025〕380 号)规定。 ②招标人可根据本单位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投票轮数等。 ③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定标因素不少于 2 个。定标因素的内容应是资格审查条件、评审因素及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内容,并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 的因素。招标人参考的主要定标因素: a.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 平衡报价情况等; b.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 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c.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 位履约评价等; d.投标方案:主要考量的包括技术指标情况、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 案、主要材料设备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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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的资信实力等; f.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承诺应明确未达到目标的违 约责任); g.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合理因素。 ④ 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 应优先选择小微企业。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公示期: 3 个工作日。 公示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平 台 (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 四川省 · 泸州市) 。
7.4.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暂列金)的 10%。履约担保的形式(由 招标人勾选,可多选): ☑现金担保☑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非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 保证保险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函 ☑非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函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
10.2编页码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 的页,但不包括封面、扉页、封底) ,位置:页面底端 (正文以 下空白处)。该条款不作为废标条件。
10.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 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4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中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20%收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 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 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建设资金拨付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拨付至中标单位的银行账户中。具体拨付详 见合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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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进度款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 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处理。☑不可以调整。
10.9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 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和其他主要人员。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 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 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设计负 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 符的,视同转包。
10.10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 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 作废标处理;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标行政监督 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 实,如有弄虚作假,将报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取消其中标 资格,并依次递补紧随其后的中标候选人。
10.11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泸市人社发〔2021〕23 号执行。
10.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 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4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 决及优先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 顺序的, 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 后顺序的, 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 件中“注 ”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 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 文件中“注 ”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 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 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
- 15 -
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备注(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为准。 (2)根据川发改招管<2011>1210 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一地受 罚,处处受制 ”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的行 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10.16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联合体投标, 由联合体 牵头人单位提供)。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 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 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 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6 -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 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勘察负责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17 -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 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 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 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 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18 - 1.11 分包 1. 11.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 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 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 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通过泸州市 公 共资源交易网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泸州市 公共 资源交易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 网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2.2.3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 19 -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如果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 1. 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 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 章第 3.1.1(3) 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 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 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 ”中的 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 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0 - 3.3 投标有效期 3.3. 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 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 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 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 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 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退还保证金指令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 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 ”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 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 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1 -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 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 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 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 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 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 ”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 1. 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 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3 未按本章第 4. 1. 1 项或第 4. 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 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 22 -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 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 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 ”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 23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 1. 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 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 24 - 7.4 履约担保 7.4. 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 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 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 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 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5 -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6 -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 人密封 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万元)设计质量 标准施工质量 标准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 27 -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 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 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28 -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29 -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施 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30 -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31 -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32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如为联合体,则联 合体各方均需满足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联合体投标,由 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提供)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 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勘察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3响应性评 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承包人建议书: 30 分 资信业绩部分: / 分 投标报价:6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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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 报价须满足以下条件:通过初步评审)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 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1)承包人建 议书评分 标准承包人建议书(30分)1.勘察方案:根据勘察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 行评审;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不 得分。 2.设计方案:根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 行评审;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不 得分。 3.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根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优得5分;良得3 分,差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4.工期控制措施:根据工期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5.质量保障措施:根据质量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6.项目理解、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根据投标 人对项目的理解、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进行评审;优得5分;良得3分,差得1分,未提供 不得分。
2.2.4(4)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施工报价(40 分)由投标人综合考虑, 自行报价,当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低于建安工程费的85%且低于所有通 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的 95%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进入计算评 审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 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每高出基准价1%扣1.5分,投标人投标报价每低出基准价1%扣1分,不足 1%按1%计算;分值扣完为止。(偏差率 =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勘察设计报价(20 分)由投标人综合考虑, 自行报价,当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低于勘察设计费的 85%且低于所有通 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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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5%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进入计算评 审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 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每高出基准价1%扣1.5分,投标人投标报价每低出基准价1%扣1分,不足 1%按1%计算;分值扣完为止。(偏差率 =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
2.2.4(5)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项目总负责人(2分)满足项目总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得1.5分;同时具 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2分。
设计负责人(1.5分)满足设计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得1分;同时具有道 路与桥梁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加0.25分,具有道路 与桥梁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 多得1.5分。
勘察负责人(1.5分)满足勘察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得1分;同时具有岩 土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加0.25分,具有岩土工 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 1.5分。
其他分项负责人(5分)1、路线分项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工程)得0.5分;同时具有道路与桥梁相关专业中 级职称加0.25分,具有道路与桥梁相关专业高级 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2、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得0.5分;同时具有道路与桥梁相 关专业中级职称加0.25分,具有道路与桥梁相关 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分。3、桥涵分项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 书得0.5分;同时具有道路与桥梁相关专业中级职 称加0.25分,具有道路与桥梁相关专业高级及以 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4、造价分项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资格得0.5分;同时具有工程造价 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加0.25分,具有工程造价相关 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分。5、岩土分项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工程)证书得0.5分;同时具有岩土工程相关专业 中级职称加0.25分,具有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 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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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人员均不能交叉任职或兼职,即一 人只能担任一个岗位的负责人。以上参加投标的 人员均须为本单位人员,均需提供由社保部门出 具的最近连续六个月由该投标单位为其购买社保 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投标人或其分公司社保证明,均为有效。 (3)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 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 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 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的注册人员提 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 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6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 (4)人员的职称证不重复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 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 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 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由招标人或者经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 1.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 36 -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7 -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 1. 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5. 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 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 1 项、第 2. 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 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 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 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 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 2.2.4(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5)按本章第 2.2.4(5)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38 -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 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 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 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3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0 -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 1. 1. 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 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 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 1. 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 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1. 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 1. 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 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 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1.2. 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 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 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 41 - 1. 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 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 1.3. 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 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 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 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1. 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 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 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3. 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 1.4. 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 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 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的日期为准。 1. 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 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 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 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 42 -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 :00。 1. 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 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 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 1.4. 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 1.5. 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 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 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 1.6. 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 件。 1. 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 43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 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 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 44 -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 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 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 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 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 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 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 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 -- 45 - 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 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 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 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 46 - 和 (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 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 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 47 - 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 1. 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 48 - 3.3 监理人员 3.3. 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 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 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 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 小时内向 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 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 1 监理人应按第 3.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 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 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 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 49 -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 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 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 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 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 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 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 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 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50 - 4. 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 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 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 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 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 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 51 - 4.4 联合体 4.4. 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 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 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 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 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 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 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 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 与能力。 - 52 -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 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 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 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 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 53 -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 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 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 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 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 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 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 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 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 54 -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 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 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 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 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 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 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 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 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 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 55 -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 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 条 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 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 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 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 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 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 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 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 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 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 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 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 58 -- 56 -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 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 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 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 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 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 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 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 57 -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1.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 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 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 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 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 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 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 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 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 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 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 58 -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 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 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 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 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 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1. 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 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 59 -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 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 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 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 60 - 8.2.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 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 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 1. 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 61 - ,按上述基准点(线)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 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 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 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 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 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 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 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 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 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62 -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 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 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 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63 -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 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 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 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 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 64 - 承包人应在第 1. 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 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 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 ”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 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 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 65 -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 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 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 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 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66 -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 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 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 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 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 1 项的约定执 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 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 67 - 13.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 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 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 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 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项的约定重 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 68 - 承包人按第 13.4. 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 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 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 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 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69 -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 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 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 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 70 -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 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 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 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 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 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 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 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 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 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 71 - (1)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 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 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 准的, 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 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A) - 72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 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条约定的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 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项约 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 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16. 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 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当期价格指数。 - 73 - 16. 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 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 期价格指数。 16. 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 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 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 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 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 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 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 74 -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 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 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 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 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 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 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 12. 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 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 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 格,结合第 4. 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 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 75 - 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 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 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 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 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 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 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 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76 -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 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 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 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 17.4.3 在第 1. 1.4.5 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 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 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 包人协商后,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 17.3.4(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 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 77 -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 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 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 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 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 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 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 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 全运行; - 78 -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 能测试, 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 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 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 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 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 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不予答复 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 - 79 - 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 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 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 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 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 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 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 80 -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 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 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 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 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 - 81 - 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 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 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 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 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 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 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 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 82 -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 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 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 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 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 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 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 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 83 - 20. 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 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 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 84 - 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 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其他情形。 21.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 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85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 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 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 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 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 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 86 -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 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 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 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 1.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 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 1.1(8)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 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 1.1(6) 目和第 22. 1.1(8)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 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 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 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 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 87 -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 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 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 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 88 -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 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 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89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 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 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 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 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 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 - 90 - 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 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 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 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 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 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 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 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 91 -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 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 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 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 92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 ”明确“专用合同条款 ”可作出不同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 ”中“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
条款号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条款号原条款细化后的条款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 - 93 - 2017 年第 51 号)执行。 3.1 专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条款号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3.2 专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条款号原条款细化后的条款
3.3.竣工结算审核 结算尾 款付款条: 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审减率超过 5%以上或审增的审核费用由结算编制方承担,结算编制方将该部 分审核费用支付给审核单位后,审核单位书面出具的收款证明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拨付结算尾款的依据之 一。 注:(1)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 94 - 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中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除“通用合同条款 ”明确“专用合同条款 ”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 ”及“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 95 -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其规模及范围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1.3.3临 时工程: 为完成本合 同约定 的永久工程所修建 的施工用地 、道路 、供水 、供电 、生活用房 、生产用房 、 办 公用房等 临 时性工程。 1.3法律 1.3.1 适用法律和法规及规 章:执行现行 国家 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 ( 如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含原铁道部)、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 用航 空 总 局 、广 播 电 影 电视 总 局 、环 保 部等 )、 细 则 ,四 川 省 及 工 程 所地 市 (州 )、 县 (区 )的 法 规和 规 章。 1.4 合 同 文件 的优 先 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补遗; (4)投标文件;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财评报告;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 96 - (13)其他合同文件(含补充协议等)。 图 纸 与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之 间 有 矛 盾 或 者 不 一 致 的 , 以 其 中 要 求 较 严 格 的标 准 为 准 。 合 同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中签订的 补充协议亦构成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 同 协议 书 本款约定为: 承 包 人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 合 同 协 议 书按 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 , 必要时可作修改 ,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签订。 合 同 文 件 的 制 作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责 ,合 同 协 议 书 乙 方 必 须 由 承 包 人 法定代 表人签署 。合同文件的份数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约定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 ,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中 标 人 向 招标 人缴 纳了 履约 保证 金 ,且 双方 的法 定 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合同生效。 1.7联络 1.7.2 联络来往 函件 的送达和接收 (1)联 络 来往信函 的 送达 期 限: 合 同 约 定了 发 出 期 限 的 ,送 达 期 限 为 合同 约 定 的 发 出 期 限 后 的 24 小 时 内;合 同 约 定 了 通 知、提 供 或 者报 送 期限 的,通 知 、 提 供 或 者 报 送 期 限 即 为送 达 期限。 (2)发包人指定 的接 收地 点及接收人: 送达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 由派驻现场代 表签收。 (3)监理人指定 的接收地 点及接 收人: 送达项 目监理机构办公室 , 由派驻现场 监理人员签收。 (4)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合 同 书 中 载 明 的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本 人 或 者项 目 经 理 的授权代表。承包 人应在 收 到 开 工通 知 后 7 天 内 ,按 照 合 同 条 款第4.5.4 项 的 约 定 ,将授权代表 其接 收 来往信 函的 项 目经 理 的授权代表姓 名 和授权范围通知 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 的接收地 点。 (5)发包 人 (包括 监 理 人 )和承 包 人 中 任 何 一 方 指 定 的接 收 人 或 者接 收 地 - 97 - 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 人 (包括 监 理 人 )和承包人应 当确 保 其 各 自 指 定 的接 收 人在 法 定 的和 (或 )符合合同 约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始 终 工 作 在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 指定 接 收 人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而 无 法 及 时签 收来 往信 函 构成 拒不 签 收。 (6)发包 人 (包括 监 理 人 )和承 包 人 中 任 何 一 方 均应 当在 8 小 时 内签 收 另 一 方送达 其 指 定接 收地 点的 来往信 函 ,拒 不签 收 的 ,送达信 函的 一 方 可 以采用 挂 号 或 者 公证 方 式送达 , 由 此所 造 成 的 直接 的 和 间接 的 费 用 增加 (包括 被迫采 用特殊 送达 方 式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或)延 误 的 工 期 由拒 绝签 收 一 方承 担。 2.发包 人 义 务 2.3 提供施 工场地本 项补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 界面。 发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永 久 占 地 的 征 用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拆 迁 赔 偿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由 于 承 包 人 施 工 考 虑 不 周 或 措 施 不 当 等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超 计 划 占 地 或 拆 迁 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 ,应由承包人承担。 3.监 理 人 3.1 监 理 人 的 职 责 和权 力 3.1.1 工程 延 期 时 ,应在 与承包 人适 当 协 商 并报 经 发包人批 准 后 ,授权批 准 14 天 内 的 工程 延 期权 限 。 ” (但 不包括 竣 工 期 的 延 期 )。 4.承包 人 4.1 承包 人 的 一般 义 务 4.1.1 遵 守 法律本 项补充: (1)承包 人应遵 守 现 行 的所 有 法律 , 不 论 是 国 家 、 省 、 市 的 还 是影 响 合同 执行并对承包人有约束的法律。如果因承包人或其派遣人员违反了这些法律 ,从 而 导 致 债 务 、损 失 、 索赔、罚金、处罚等费用 ,不论其性质如何 , 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2)承 包 人应 保 护 和 保 障 发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疏 忽 不 当 行 为造 - 98 - 成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补充: (1)与第三方检测 、监控 、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 、协助第三方检测 、监控 、科研单位的工作 ,委派专人 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 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 、监控 、科研过程中 ,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 ,承包人应尽可能地 提供人员 、材料 、设备的便利 , 以便施工检测 、监控 、科研工作顺利地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 时 占 地 的 租 用 ①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按 有关规定直接支付临时用地相关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②临时占地范围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 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 时便道、便桥、铺 占地等 。承包人应在 “ 临时 占地计划表 ”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 后次序 ,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 ,并报发包人 。 临时 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 足工程需要 ,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 、 时间及 因此而发生的协调 、租用 、复耕 、地 面附着物 (电力 、 电信 、房屋 、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 费用 , 临 时用地的复耕 必须满足相关部门验收的要求。 ③临时占地计划 ,承包人进场后按实际需要与先后顺序提出具体的计划报监理人 同意,表中应注明承包人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 - 99 - ④临时占地退还前 ,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或设计文件规定的生态 恢复状况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 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 , 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将从 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以及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本项补充: (3)承包人需加强其人员的优化管理以及劳动保护设施的配备,对其承包工程施 工期间的职 工聘 (雇)用方 式及 劳动 (劳务 )合 同执 行 到位 ,承包 人应配 备性 能 优 良 的 机械 设 备 , 毫 无保留地执行相关合同约定 ,并确保实现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阶 段工期 目标。 (4)承包人还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及医疗设施,并安排助理医 师及以上人员组建医务室 , 以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严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相 关政策,涉及费用承包人自行解决。 (5)项目审核 (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核和稽查 ,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服从; b.有关单位对本项 目 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 ,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 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 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 、汇报材料包括交 (竣)工验收和项 目 后评价报告等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 ,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 帐, 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 ,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正程 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备案 。取材的料场或供 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 ,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 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6)地方道路 、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 ,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 通行 ,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 。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 ,提出通车路段的 - 100 - 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 ,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认真组织实施,并承担全 部费用 。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 足够宽度 ,保持良好平整度 ,做到排水顺畅 ,路面无低洼积水 ,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 ,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 ,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 ,建立切实可行 的交通管理制度 。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 ,导致 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 及分流道路 ,影 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 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 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 费用。借用地方道路包含 地方道路保通 、保畅 、维修 、整治 、 日常维护 、恢复原状等发生的费用 (包含用地 费用、使用完后的集中恢复费用),此部份费用包含在价格清单相关子 目单价或总额价 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质量按《 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 收办法 》达到合格等级,否则将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8)未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批 准 , 承 包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报 纸 、 商 业 或 技 术 文 献上 刊 登 或披 露任 何与 本 合同 或与 本 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 包 人 不 应 在 现 场 或 施 工 设 施 上 展 示 或 允 许 展 示 任 何 贸易 和 商 业 性 广告 。在工地现场张贴广告 , 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 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 , 应立 即执行。 (9)承包 人应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工程 进度 、 质量 保证 计划 , 经 监 理 工程师统 一协调审定后批准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 ,承包人尚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计划要求 的局部调整 , 否则将按 22.1.2 款作违约处理。 (10)本 工 程 项 目 , 应 对 现 有 生 态 环 境 进 行 保 护 , 包 括 水 资 源 保 护 、 植被 保 护 、 名 胜 古 迹 保 护 、 特 殊 地 质段 保 护 、 环 境 污 染 的 防 止 (污 水 、 烟 气污 染 、 粉 尘 污 染 、 施 工 噪 声 污 染 等 ),并 严格 按 照 项 目 环评 报 告 相 关 要 求 组织施 工 。其 费 用 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 并在投标报价 时分摊入相关细 目 中。 (1 1)发包 人协助承包 人解 决 安排好 各种 临 时 设施 和场地 ,如 堆料场 、搅拌场 等直距 尽量远 离居 民 区 ,而且应 设 于居 民 区主要风 向的 下风 处 。机械 设备操作应 - 101 - 尽量减少噪声 ,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在投标报价时分摊入相关细目中。 (12)承 包 人 承 担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施 工 现 场 材 料 、 设 备 等 发 生 损 害 或 损 失的 全部赔偿。 (13)承 包 人 负 责 协 调 好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外 部 关 系 (比 如:当 地 各 行 政 主 管部 门 、社区 、派出所 、周边开发商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或社会团体 、居民的各种 关系)。 4.2 履 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 的形式和金额 缴 纳 时 间 和 金 额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30日内 或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的 时 间 内 缴 纳,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扣 除 暂 列 金 的 10% 。中标 人 未 在规定时间内和招 标文件要 求的额度提交 履约担保,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招标人将取 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缴纳方式: 现金或保函。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发 包 人 签 发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且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约定缴 纳质量保证金 前一直有效 。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 承包人提交合同 价 格 3%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后 , 发 包 人 退 还 履 约 担 保 , 不计 利 息 。 如 果承包 人无法获得 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 ,履约担保中应当有 “ 变更工程竣工日 期 的 ,保 证 期 间按 照变 更后 的竣 工 日 期做相应调整 ”或类似 约 定 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 约 担 保 在 全 部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30 天 内 退 还 。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承包 人 与 履 约 担 保 有 关 的 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5 承包 人 项 目经 理 4.5.1 本项细化为: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约 定 指 派 项 目 总 负责 人,并 按 照 发 包 人 安 排,在 约 定 的期 限 内 到职 。在监理人 向承包人颁发 (出具)交工验 收证书前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不得 同 时 兼任其他任 何 项 目 的 项 目经 理。承包人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102 - 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 包 人 不 得 更 换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 承包 人 更 换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应事 先 征得 发包人 同 意 , 并应 在 更 换 14 天 前 将 拟 更 换 的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姓 名和 详 细资 料 提 交 发 包 人 和监 理 人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2 天 内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 应事先 征 得 监 理 人 同 意 ,并 委 派 代 表 代 行其职 责 。承包人 更换 项 目 总 负 责人按 照下述约定处理: ( 1)如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 除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外 ),更 换 项 目 总 负 责 人项 目 经 理 , 虽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并 不 免 除 其 违 约责 任 , 按 违 约处 理 : 每 人次 处 以 20 万 元 人 民 币 违 约 金。 (2)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每 次 处 以 40 万元 人 民币违约金。 承 包 人 出 现 上 述 (2)情 形 ,发 包 人 还 将 上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建 议 按《 四川省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规定处理。 4.5.3 承包人 为 履 行 合 同 发 出的 一切 函件 均应盖 有承包 人 法人 印 章或授权 的 施工场地 管理机 构 印 章 , 并 由承包人 项 目 总 负 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进场 前承 包人应提供 一份授权书给 发包人 , 明确 项 目 部 印 章 的权 限 同 时报监理人备案。 4.5.5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应常驻施工现场 ,负责该工程的施工 、安全管理和协调 等工作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离开施 工 现场 时应 事 先 征 得 发包 人 同 意 , 并 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 , 并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 人人 员的 管 理 4.6.1 本项补充:合 同中 ,承包人应 明确在施 工场地 的主要 管 理人 员和技术骨 干的名单 , 并保持相 对稳定 。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 , 但 若 这 些 人 员仍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或 )质 量要 求 时 , 监 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 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 人在 接到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执 行 监 理 人 的 上 述 指 示 , 不 得无故拖延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 如 因承 包 人 的 原 因 (除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外 )更 换 下 述 主 要 人 员 (项 目 总 负责 人、施工 项 目 总 工 、 安 全 负责 人 ),须 报 请 发 包 人 批 准 , 更换 人 员的 资质 不 能低 于招标文件要求 , 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即: (1)如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除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外 ),更 换 主 要 人 员,并 不 免 除其 违 约责 任 , 按 违 约处理:每人次处以 5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 103 - (2)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人 员每 人 次 处 以 10 万 元人 民 币 违 约金 。 承 包 人 出 现 上 述 (2)情 形 ,发 包 人 还 将 上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建 议 按《 四川 省 重 点 公 路 建 设 从 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4.6.6 工程开工后 ,项 目总负责人到工程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 25 天 ,每天 工 作 时 间 不 小 于 6 小 时 , 若 到 工程 现场 履 职 不 足 25 天 , 将 处 以 每 人 次每天 1000 元人 民 币违约金; 施工 员 、质量 员 、专职安全员到工程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 25 天,到工程现场履职不足 25 天 ,将处 以每人次每天 500 元人 民 币违约金 。特殊情况 需 减少 的 ,必须 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报发包人审核,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擅自离岗。 4.6.6.2各专业技工和普通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1)承包人应 向施工现场派遣或雇佣为 实施本合 同工程及其保修所 需要 的足够 数量 的各专业技工和普通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派驻作业人 员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时,有权书面要求承包人 继续增派或更换或雇佣相关作业人员 。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执行发包人 或监理人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 (2)施工现场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专职在岗,不得多岗作业,并持证上岗。 (3)特殊工种 (电工 、 电梯工 、起重工 、 电焊工 、 驾驶 员 、爆破工等)要经专业 培训 ,并持有合格证上 岗; 承包人应在按第 4.6.1 款要求提交 的人员情况报告 中 ,说 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 。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证明。 (4)承包人应对普通工进行 岗前培训及学 习。 4.8 保 障承包人人 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 4.8.7 项: 4.8.7 农民工管理 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农民工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监理人负责对农民工合 法权益的监督管理。 4.8.7.1农民工实名制度 (1.本项 目建设过程 中所 需用工,承包人 自行组织农 民工 队伍进场务工 的 ,必须 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农民工合同;按照工程需要 , 由劳务合作企业安排适合的农 - 104 - 民工进场务工的,由承包人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相关劳务合 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同时按地方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完善手续。 (2)承包人要建立职工名册 、考勤记录和工 资发放等管理 台账 ,对劳务合作企 业用工管理负总责 ,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 。农 民工进 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及时向农民工人员颁发含有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和劳务合作企 业公章的农民工身份证明。进场工人实行挂牌上 岗制度 ,统一着装 。对无农 民工身 份证 明在项 目有务工事实 的 ,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 同其农民工身份 ,不纳入管理范 畴; 同 时 ,按无农 民工身份证 明在项 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 200 元/人 ·天 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 正 ,且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8.7.2农 民工 工 资银行直付制度 承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 ,实行由银行支 付工资的管理方式 ,委托银行将农 民工工资按月汇入个人工资账户; 临 时或短期 聘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由劳务双方约定 。每期计量支付时 ,承包人应如实填 报上期农 民工工资兑付报表及本期农民工工资兑付计划。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和督查督办。 4.8.7.3农 民工工 资保证金制度 (1)“ 按照泸市人社发 (2021)23 号 ”文件及最新规定执行。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承包人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签发交工 验收证书前,返还完毕。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动用:发包人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承包人拖欠 的农民 工 工 资 。但在支付 拖欠 的农 民 工 工 资后 的 下 期进度付款 时应 予 以 扣回 ,以确保农 民 工 工资保证金的额度在交工验收前为合同价格的 1%。 4.8.7.4岗 前 教 育 、食宿 、 安全及保 险 (1)农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农民 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宗教信仰、厢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农民 工参加不少于 2 天 的 岗前教育和培训 ,并做好相关文字 、声像 资料 的收集工作。 - 105 - (2)承包人应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为农民工安排食宿 ,提供各种必须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和安全措施 , 以保护农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对生病的农 民工 ,承包人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 (3)承包人必须 负 责农 民工 的人身安全,并按 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 适宜 的劳动保护。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对于承包人或专业分包、劳务合作 企业的任何农民工发生的安全事故 ,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每一位在场的农民工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团 体范围内,否则视其为违约并处以违约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其违约行为合法 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 ,否则发包人有权处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4.8.7.5农民工合同纠纷处理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 ”及“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 ”的原则,建立施工企 业 、 分包 单位 (如有 )、 劳务单位和 发包人 总 负 责 的农 民 工 工 资预 防拖欠责任机制。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合作企业农民工情况负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2)承包人依据与劳务合作企业签订 的协议或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 ,确保按期 足额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如 承 包 人 不 及 时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造 成 扰 民 、上访等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事 件 及 合 同 纠 纷 , 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 责任。 若 专 业 分 包 和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拖 欠 劳 务 工 资 的 , 由 承 包 人 先 行 垫 付 , 双 方 结 算 时 按 合 同 约 定 予 以 抵 扣 ; 若 承 包 人 拖 欠 专 业 分 包 和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劳 务 工 资 的, 发 包 人 可 以 先 行 动 用 承 包 人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或 应 付 或 到 期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款 项 中 代 为 支 付 。 发 包 人 保 留 停 止 对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的 权 利 ,直 至 承 包 人 妥 善 处 理 好 上 述 事 件 或 纠纷 为 止 。同 时 发 包 人 将 按 项 目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2.1 款 及 农 民 工 管 理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追 究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3)承 包 人 与 专 业 分 包 、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的 农 民 工 纠纷 , 按 照 双 方 合 同约 定 处 理 。如 双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按 照当 地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的处 理 意 见 或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仲 裁 结 果或 司法机关判决 结果执行。 (4)对 于 承 包 人 恶 意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 或 未 与 农 民 正 签 订 劳 务 合 同 、或 未给农民工购买保险等违约行为 ,发包人将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建议按《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规定处理。 - 106 - 4.8.8 承包人在 处 理 劳 务事 宜 时 ,应 充 分考虑 和 尊重 法 定 的节假 日 和 公认 的农作季节 ,承包人应尊重 当地 的宗 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习惯 , 由 于承 办人办 理 不 当 引起 的 费用 或 纠 纷等 责任 由承包人 自负。 4.9 工程 价款应专款 专用 本款补充: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各 项 价 款 应 专 用于 本 合 同 工 程。承包 人 必 须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户 , 并 与发 包人 、 银 行共 同签 订 《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接 受 发 包 人 和 银 行 对 资 金 的 监 管 。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工 程 进度 款 应 为 本 工 程 的 专 款 专 用资 金 ,不 得 转 移 或 用于 其 他 工 程 。发 包 人 的 期中 支 付 款 将 转 入 该 银 行 所 设 的 专 门 账 户 , 发 包 人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有 权 不 定 期 对 承 包 人 工 程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责 令 承 包 人 限 期 改 正 , 否 则 , 将终止 月支付 ,直 至承包人 改正为止。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 的材料和 工程设 备 本款补充: 5.1.1 承包人将 由其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供货人及 品种 、规格 、数量和供 货 时 间等报送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期限 : 所 有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在 使 用于 工 程15 日 前, 必 须 经 监 理 人 认 可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范规 定进 行报验 。进 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人 工 、材料 、机械 台班单 价按 人 工 、材料 、机械 台班单 价 按 照 项目开 工令签 发 时 间所在 月的 泸州 市交通运输 局主 办 的《 泸州交通 建设 工程造价 管理信 息 》采用的 工 、料 、机单价进行编制 。若《 泸州 交通 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未 包括的单价 ,按同期《 四川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确定。若《 四川交通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无法确定 ,按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确定 。若任 然无价格 ,采取发包人 、承包人共同询价确定。 5.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本款补充: - 107 - 5.2.5 由 发包人 提供 的材料和 工程 设 备 名称、规格、数量 等 发 生变 化 的,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调 整 相 应 的 施 工 方 法 和 施 工 工 艺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并 不 得要求增加任何 费用和延长 工期。 5.2.6 承包 人应做好 与 其他标 段及 由 发包人供 货 时 间 和施 工 等 方 面 的协调和 配合 , 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和顺延工期。 6.施工设备和 临 时设施 6.1 承包 人提供 的施 工 设 备和 临 时 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 投标 文件 中承诺 的施 工机械 、 设 备和 仪器及 时 到达施工现 场 ,不得拖延 、缺短 ,未经发包人认可不得更换施工机械 、设备和仪器,不得将已 报废施工机械 、设备 、仪器及车辆进驻施工现场或使用于本工程 。尽管承包人已 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了上述施工机械 、设备和仪器 ,但监理工程师认为仍不能 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时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 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施工机械 、设备 、仪器 , 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 (或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应 立 即 执 行,否 则 将 按 第 22. 1 款 视 为承包人 违约。 6.1.2 承包人承担修建 临 时设施 的费用的范围:承包人应 自行承担修建 临时设 施 的 费用 , 需要 临 时 占地 的 , 由承包 人 自 行 办 理相 关手 续 并承担相应 费用 。 需要 发包人办理 申请手 续和承担 相关 费 用 的 临 时 占 地 : 无 。 6.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临 时设施: 发包 人提供 的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施 的运 行 、维 护 、拆 除 、清运 费用的承担 人: 无 。 6.4 施 工 设 备 和临 时 设 施 专 用于 合 同 工 程 6.4. 1 除 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第 4. 1.8 项 约 定 的其他独立承包人 和 监 理 人 指示的 他 人 提 供 条 件 外 , 承 包 人 运 入 施 工 场地的 所有施工 设备以 及在施 工场地 建设的临 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本款细化为: 7.1 道路通 行权和场 外设施 - 108 - 取得道路通行权 、场外设施修建权由承包人办理 ,发包人协助办理 ,其相关 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 必 须保证 既有道路修 建 中的 交通通 行 ,并符合相 关 管 理部 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要求 的规 定 ,其保证通 行 的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 、维护 、养护和管理人:承包 人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 场外交通 7.3.2 本项补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所使用的管理车辆 、工程 、材料运输车 辆 ,要求各类证 照 齐 全 , 车 况 良 好 。 本款补充第 7.3.3 项: 7.3.3地方道路使用 投 标 时 , 投 标 人 应对 标 段 内 的利用道路作详细的调查 , 特别是道路的 等 级、现 有 交 通 量和荷载 的要求 ,充 分考虑 到城 市道路拥堵 以及运输 时 间的限制等不 利因素对出 渣能力的影响 。弃渣运输车的载荷应符合弃渣运输所经城市道路与桥 梁的荷载要求 ,不应超载损伤路面与桥梁结构 ,如果超载运输造成 的路面破坏和 结 构损伤后 果 自 负 。承包人应设称重装置 ,监理人应对载重进行有效控制。 施工 期间 ,承 包人应主 动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 ,利用城区道路 的运输应满足当地市政 、城管等部门要求 ,配备必要的人员与设备 、对利用城市 道路进行清洁洒水 、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牌 、协调交通等 , 以保证城市道路和 结 构物 的正 常 通行 , 同 时应 对运 渣 车在上路 之前进行外观清洗和对渣土进行遮盖,减少 扬尘防止洒 落 。由此 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 ,不单独报价与支付。 道路 路面 恢复 费用 : 因施 工造 成地方道路的损坏,地 方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对 道 路 路 面进行恢复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施工清单中综 合考虑 , 不单独报价。 7.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担,该 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 - 109 - 补充 7.7 款: 7.7 保 障 交 通 畅 通 及 安 全 环 保 7.7.1 工程施 工 有 可 能造 成 与 既 有 公 路施 工干扰 ,承包 人有 义 务将施 工影 响 降低 到 最低程度 。本 项 目承包人在进 行 工程施 工 前 ,应 与 交 警 、路政 、养护管理 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 完善相关手续 ,发布社会公告 , 公布交通管制方案。在 施工作业时须按规范设置施工标志牌、道路封 闭标牌、限速标 志、交通安全锥等 ,以保证道路畅通及施工 、通行安全 ,并坚持文明施工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相 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不单独报价。 7.7.2 承包人 为本 工程 实施及缺 陷修 复所 需 的场 外 临 时道 路和桥梁进 行养护、维修及恢 复 的一切 费用均 由承包人 自 行承担 ,并保证 发包人 免 于承担临时道路 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 、诉讼费 、损害 、赔偿 、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7.7.3 承包 人严格遵 守 交通运输及场 内 外运输环 保相 关法律 法 规 要 求,如 有 违反 由承包 人承 担相应后果。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 人 的施 工 安全 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 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本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交通主管部门 安全检查工作的指示, 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在施工图 通过审查后 28 天内 ,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 工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 ,安全 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批准后实施 ,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应按《四川省安全生产 条例》及《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川财企<2007>33 - 110 - 号)有关要求 ,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并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 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1>217 号)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 评估。 (一)本项目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 、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爆破工程; (6)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 、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 、码头的加固 与拆除;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1)、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路基填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小型结构物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高边坡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路面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本项 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方案在投标时无需提供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 同步进行,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4 项 细 化 为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管 理,特 别 应 加 强 易燃 、易 爆 材 料 、 火 工 器 材 、 有 毒 与 腐蚀 性 材 料 和 其 他 危 险 品的 管 理 , 以 及对爆破 作 业和地下 工程施工 、施工作 业机具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 第 9.2.5 项 细 化 为 :投 标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应 按 照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及 符 合财 政 部 和 安 全 监 管 总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法 〉的通 知》 (财 企〔 2012)16 号〕的 要求计算 费用 并考虑 到 投标报价 中 ,发包人不在 另行 - 111 - 支付 。如果 承包人 的安全 措施达 不到安全生产要求 ,发包人有权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完 成,对 此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从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中支付。 9.4 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 9.4.4 项一第 9.4.11 项 9.4.4 承包 人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采 取 有 效措施 ,对施 工开挖 的边坡及 时进行支 护 , 维护排水设施 , 并进行水土保护 ,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 于 来 自施 工机械 和运输 车辆 的施 工 噪 声,为 保 护施 工 人 员的健康,应遵 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并依据《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 标 准》合 理 安 排 工 作 人 员轮 流 操 作 筑 路 机械 ,减 少 接触 高 噪 声 的 时 间 ,或 间歇 安排 高 噪 声 的 工作 。对距 噪声源较近 的施工人 员 , 除采 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 外 ,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 。 同时 ,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 ,尽量使其噪声 降低到最低水平 。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 息 ,对居 民 区 150m 以 内 的 施 工现场 ,施压 时 间应加 以控制。 (2)对 于 公 路施 工 中 粉 尘 污 染 的 主 要 污 染 源 一 一 灰 土 拌 和 、 施 工 车 辆 和筑路 机械运行及运输 产生的扬尘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 ,保护人民健康, 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 工通道 、沥青 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 常进 行 洒 水 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桥梁钻孔 灌注桩施 工 时排 出的泥浆要进 行妥善 处 理 ,严禁 向河流或农田排 放。 (3)采 取 可靠措施 保证 原有 交通 的 正 常通 行,维 持 沿 线 村镇 的 居 民饮 水、农 田 灌溉 、 生产 生 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 的正 常使用。 9.4.7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 承包 人提 出 整 改 要求 。 如 果 由 于承包 人 未 能对 其 负 责 的上述事 项采 取 各种必要的 - 112 - 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 、 罚款 、 索赔 、损失补偿、诉讼 费用及其 他一切 责任应 由承包人 负责。 9.4.8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 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 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9 在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 ,规范用地 、科学用地 、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 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取 土场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 ,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0 承包人应严格按 照 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做好施工过程 中的生态保护和 水土保持工作 。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 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 。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 、随运 、随填 、 随压 ,要 完善施工中的 临时排水系 统 , 加 强 施 工 便 道 的 管 理 。 取 (弃 )土场 必 须 先挡后 弃 ,严禁在 指 定 的取 (弃)土场 以外 的地方乱挖乱弃。 9.4.11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 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 ”思想 ,尊重自然植 被地貌 ,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 范 围 内设置借土场 (取土场)、弃土场 (弃渣场),确 需要的 ,承包人应 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 (取土场)、弃土场 (弃渣场)以及其他 临 时用地须按 照 设计 图 纸或承包人 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 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 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 ,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 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事故报告必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八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 制度》 (交办安监 - 113 - 〔2016〕 146 号〕 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的要求办理及四 川省有关规定的质量安全报告程序进行。 9.6 承包人的驻地建设不得侵入路基、桥梁、隧道征地红线,同时为树立文明施工 的美好形象,要求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要尽量规范化、标准化。 9.7 工程在施工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其环保工程除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技术规 范执行外,还应特别注意工程废料和建筑垃圾的处理 ,不得任意弃置 ,并做好水土保 护工作。 9.8 承包人在施工中对交通通行和安全应采取有效的保通、保安全措施,确保交通 不中断和车辆、人员安全,该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 10.进度计划 10.1 合 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 工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 说 明的 内 容:满 足相 关技术规 范和本工 程特点的 详尽的施工组织设 计或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包括工程概况及施工 方法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 情况 、劳动力计划 ,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工程进度 、技术组织措施 ,对关键工序 、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 (如 冬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减 少 噪 音 、 降 低环 境 污 染 、地 下 管 线 及 其 他 地 上 地下 设施 的 保 护 加 固 措 施 ), 降 低 成 本 等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的确定等 ,施工进度计划 中还 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10.5 工程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 的提 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提 交 时间 为 承包人在 与 发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的 14 天 内 提 交 给 监 理 工 程 师 。 10.6 工程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 的细化和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细化 和调整提交 时 间在确保合 同 工 期 的 前提 下 ,每 一个 月细化和调整 一 次,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监 理 工程 师 指 令 后 的 7 天 内 将 细 化 和 调 整 后 的 进 度 计 划提 交 给 监 理 工 程 师 。 10.7 计 划的 提 交: 提 交 合 同 用 款 计 划的 时 间 为 承 包 人 在 与 发 包 人 签 订合 同 协 议 书 后的 7 天 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10.8 统计报表 的提 交: 承包人应按合 同规 定 ,按年 × 季 、月 、旬 向 发包人和 监 理 工程 师提 交合 同完成情况 的“工程进展情况 月报 ”及其他 统计报表,报表内容 应能满足发包人完成上报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要求 。报 - 114 - 表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发包人统一制定 。 同时还应按 季报送工程形象进度简报。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3“ 承包人应在签 订本合 同 协议书后 7 天 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在7 日内发布开工令。 11.1.4 分 部 工程 开 工: “ 在 分 部 工程开 工 14 天 前承包 人应 向 驻地 总 监提出 分 部 工 程 开 工报 告 。 分 部 工 程 开 工 报告应提 出工程实 施计划和施工方案,并 依据 技术 规范所 要求 的本工 程的质 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 ,同时说 明材料 、设 备 、劳动力及现场部署等的准备情况 ,并提供放样测量 、试验路段报告 、 原材料 标准试验 、 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 ” 11.4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件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 (1)战 争 、动 乱 、空 中 飞 行 物 体 坠落; (2)非 任 一 方 责 任 的 火 灾 ; (3)6 级 以 上 剧 度 的 地 震 ; (4)200mm 以 上且 持 续 时 间 达 到 24 小 时 以 上 的 豪 雨 ; (5)50 年 一 遇 的 洪 水 且 该 洪 水 直接 影 响到 本 合 同 工 程 。 11.5 承包人 的工 期延 误 本款细化为: (1)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 对 工 作 量 计 划 和形 象 进 度 计 划 分 别 控 制 。 除 第 11.3 款 规 定 外 , 承 包 人 的 实 际 工 程 进 度 曲线 应 在 合 同 进 度 管 理 曲 线 规 定 的 安 全 区域 之 内 。 若 承 包人 的 实 际 工 程进 度 曲线 处 在 合 同 进 度 管 理 曲 线 规 定 的 安 全 区域 的下限 之外 时 , 则监 理人 有权 认为本合 同 工 程 的 进 度 过 慢 , 并 通 知 承 包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 以 便加快工 程进度 ,确 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2)如 果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监 理 人 通 知 后 的 7 天 内 ,未 能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度 的措施 , 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 , 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 法按预计 工期交工时 , 监理人应 立即通知发包人 。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 出 书 面 警 告 通 知 7 天 后 , 发 包 人 可 按 第 22.1 款 终 止 对 承 包 人 的 雇 用, - 115 - 也可将本合 同 工程 中的 一 部 分 工作 交 由其他承包人 或其他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 除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同 时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此 所 增 加 的 一 切 费用。 (3)由于承包人 原 因造成工 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 工违 约金 为 5000 元/天 , 时 间 自 预 定 的 交工 日 期 起 到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中 写明 的 实 际 交 工 口 期 止 (扣除 已 批 准 的 延 长 工 期 ),按 天 计 算 。 逾 期 交 工 违 约金 累计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5%有 效 合 同 价 。 发 包 人 可 以 从 应 付 或 到 期 应 付 给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款 项 中 或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扣除 此 违 约 金。 (4)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交 工 违 约 金,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及 修 补 缺 陷的义 务。 (5)如 果 在 合 同 工程 完 工 之 前 , 已对 合 同 工 程 内 按 时 完 工 的 单 位 工 程签发 了交工验收证书 ,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 ,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 的 单位 工程 的 价值 占 合 同 工 程 价值 的 比 例予 以 减 少 , 但 本 规 定 不 应 影 响逾 期 交 工 违 约 金 的 规 定 限 额 。 补充 11.8 款: 11.8 工作 时 间 的 限制 承包人在 夜 间 或 国家规 定 的节假 日进 行永 久 工程 的施 工 ,应 向监 理人报告, 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 ,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 ,或为了工程的安全 、质量而不可避免地 短 暂作业 ,则不必事 先 向监 理人报 告 。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 即向监 理人报告。本 款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习 惯 上 或 施 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 暂停施工 的 责任 因 下列 暂停施工增加 的 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5)承 包 人 承 担 暂 停 施 工 责 任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工程 现 场 出 现承包人 原因的 恶 性事 件 (如 管 理 失控 、野蛮施工等)发生 时 ,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 暂停施工 ,承 包人必须执行 。在此期间 ,承包人必须继续保持相应的施工队伍及技术人 员 。发 包人有权在此期 间的任何 时段 以 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 人 恢 复施 工, - 116 - 而 承包 人必 须立 即 按发 包人 要 求恢复工程施工。 (6)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其 他 暂 停 施工 : 由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堵 车 、 工 程纠 纷 以 及 被 监 理 人 责 令暂停施工等。 (7)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施工 中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工 程 停 工 视为违 约 , 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负责。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细化为: 13.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 10 日。监理 人审批工程 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后 5 日 内。 13.2.1.2承包人应在施 工场地 设置专 门 的质量检 查机 构 ,配 备专职质量检查 人员 ,监理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提交工程质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包 括 质 量 检 查 机 构 的组织和岗位责任 、 质检人员的组成 、 质量检 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 报送监理人。 13.2.1.3承包人应加 强对施 工人 员的质量 教 育和技术培训 , 定期考核施工人 员的劳动技 能 ,严格执行规 范和操作规程。 13.2.2 承 包 人 的 质量 检 查 13.2.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检查验收前 7 日 。承包人向 监理人报送 工程 质量报表 的 要 求: 与 工程 质量 有 关 的所 有 资料 。 监 理 人审查工程质 量报表 的期 限:监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质量 报 表 后 5 日内 。 13.2.2.2承包人 必 须遵 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规 章 ,严格执行 公路工程强 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 ,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依法对公路工程 质量负责。 13.2.2.3承包 人应加 强 质量 监控 ,确 保 规 范 规 定 的检验 、抽检 频率 ,现场质 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 、可靠 ,不得追记 ,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 资料。 - 117 - 13.2.2.4承包 人 必 须 完 善检验手 段,根据 技术 规 范 的 规 定配齐检 测 和试验仪 器 、仪表 ,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 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加 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 ,不得违规计量 ,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 程。 13.2.2.5承包 人驻 工程 现场机 构应在 现场 驻地 和 重 要 的 分 部、分 项 工程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 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监理人应按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抽检和旁站 ,其委派的检验人员 ,应能进入工 程现场 ,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 、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 ,包括不属于承包 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13.5 工程 隐蔽部位覆盖前 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 隐蔽部位进行检查 的期 限: 监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 时以 内 ,组织有 关 单 位 进 行 检 查验 收。 13.6 清 除不合格工程 13.6.3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及工程设备影响工程质量 ,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立即 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救或返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指示,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完成,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的 ,除可按合 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监理人 可提请合 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经检测,质量确 有缺陷的,已交工验收或已完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 约定执行;已完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 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5“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细 目 ,其试验的 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本工程按安排的施工监控和竣工后的专项检验等工作由 - 118 - 发包人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承担 ,其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积极配 合 ,确保施工质量 。 ” 14.6“如果本工程的中心试验室没有力量承担对某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 验时 ,经发包人同意可委托给一家独立的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来完成 。 ” 15.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规定: 合府办规 (2023)1 号及合江县最新相关规定。 16.价格的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作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补充;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办法执行;清单以外 发 生 的 工 作 量 ,属 正 常 变 更 (含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及 一 般 设 计 变更 )范 围 的 执 行 合 同 专 用条 款第 15 条。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 (不含当 日)和下月计 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具体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在管理过程中遵照上述原则予以制定 ,并下发 给承包人予以实施。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 目无预付款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 119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5)进度款支付方法:本合同工程按月计量,支付监理审批合格工程量的 80%(其中 10%拨付至民工工资专户)。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金额 的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 。合江县结算审核 中心 出具 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和 工程结算支付依据之一 。 本工程的建设资金发包人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 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 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17.4.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本款修改: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核金额 的 3% 。承包人须在工程交工后 ,履约保证金退还前 或失效前提交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现金等支付形式。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 ,将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并在履约保证 金失效前从计量款中暂扣相应额度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 缺陷终止证书且工程项目经审核合格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 17.4.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 的返还:质量保证金在缺 陷 责任期满经验 收合格后 1 个月内无息返 还。 17.5 交 工 结算 工程交工结算的依据: (1)施 工合 同 (含补 充合 同)、协议 书 (含协议 书 附件) ; 2)招 标 文 件 (含 补 充 文 件 、 经 评 审 的 预 算 控 制 价 ) (3)投 标 文 件 (含 投 标 报 价 表 ) ; (4)承包人编制 的结算书 (加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证章) ;并经监理 人 、发包人审核; (5)工程竣工 图纸及 资料 (经监理人 、发包人盖 章确认) ; (6)经审定 的施工组织设计; (7)设 计 变 更 单 (需 有 编 号 ) ; (8)现 场 签 证 单 (需 有 编 号 ) ; (9)技术核定单 (需有编号 ,经监理人 、发包人盖 章确认) ; - 120 - (10)工程 原始地貌方格 网 (经监理人 、发包人确认) ; (11)双方确认 的索赔事项及价款; ( 12)材 料 (设 备 )核 价 单 ( 需 有 编 号 ) ; (13)施工 图纸会审纪要; (1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涉及本工程价款 的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交工后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 , 向发包人递交交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 的结算 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 时 限进行核对 (审查)并提 出 审查意见。 17.5.1 交工付款 申请单 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 申请单 (包括相关证 明材料)的份数: 4 份。承 包人提交交工付款 申请单 的期 限: 交工验 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 内。 交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工程交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 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施工图、竣工图、工程交工结 算报告和完整的交工结算资料等。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 ,按照分段验收并进行相应的分段结算 ,工程交工验收合 格经审结后 1 个月内支付除质量保证金 3%以外全部工程款。 18.交工验收 18.9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执行分段验收,其竣工文件:承包人在交工验收后 2 个月内,未 能 向发包人提交完整合格 的竣工文件,承包人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天。 19.缺 陷 责任和保修 责任 19.8 缺 陷责任期: 自实 际交工 日期起计算 2 年 19.9 保修期: 保修期 自实 际交工 日期起计算 ,期 限为 5 年 20.保险 本款补充为: 20.7 本工程的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款一切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 121 -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 ,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 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 、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第 22.1.1 项补充如下: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 22.1.1 项补充第 22.1.1 (14)一 22.1.1 (21) 目为: (1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 (15)项 目 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16)承包人违反第 7.3 款的规定 ,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 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17)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情形(包括违反 10.2.1 项 的情形) ; (18)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 的约定 ,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 收 的质量评 定要求的; (19)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 ,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 于其他工程; (20)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 ,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 主要管理人员 、技术骨干 ,或未按规定替换 ,或擅离职守的; (21)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3 项的规定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 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第 22.1.2 项补充 22.1.2 (4)、22.1.2 (5) 目为: (4)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 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 122 - (5)承包人 发生第 22.1.1 项 约 定 的违 约情 形 时 ,无论 发包人是 否解 除合同 ,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 息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 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 (1) 目和 (2) 目 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 的情形 ,发包人 除责令立 即纠正外,还将处 以不超过 1%有效合 同价 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项 (2) 目 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 的情形 ,在发包人 向承包人发 出书面通知 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 向承包人处 以不超过 1%有效合 同价 的违约金 。即使缴纳 了违约金 ,承包人仍应按合 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 人 发 生第 22.1.1 项 (3) 目 中违反第 6.3 款 约 定 的 情 形,在 发包人向承 包人 发 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 约金;发生第 22.1.1 项 (3) 目 中违 反 第 7.4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 在 发 包 人 向 承包 人 发 出 书 面通 知的14 天 内未见 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 发生第 22.1.1 项 (4) 目 情 形 ,在 发包 人 向承包 人 发 出 书 面通 知的 14 天 内 未 见纠正后 ,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 向承包人处 以不超过 0.5%有效合同 价的违约金 。 即使缴纳了违约金 ,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 程及其缺陷修复; d 承包人 发生第 22.1.1 项 (5) 目情 形 ,则按第 11.5 款规 定处 理; e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 (7) 目情形 , 则按第 19.2.4 项规 定处 理; f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22. 1. 1 项 (15) 目 情 形,发 包 人 有 权 按 第 江 .5 款 规 定的逾 期 交 工 违 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 (14)、 (16) 目情形 ,在发包人 向承包人发 出书面通 知 的 14 天 内未见纠正后 ,发包人将 向承包人处 以不超过 0.5%有效合 同价的违约金; h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 (17)目情形 ,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 ,将 - 123 - 停工整顿 ,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 (18) 目情形 ,则处以不超过 1%有效合同价的违约金;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 (19) 目情形 ,则处以与转移 (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 发生第 22.1 项 (21 目情 形,在合 同 实施期 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 供 了虚假材料的 ,处以不超过 5%有效合同价的违约金; m 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变更超过中标价 3%以上的 ,扣除合同服务费 10%。 25.最新标准、规范、法规 对于合同条款 (含通用合 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出现 的有关标准、规 范、法规人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等,若有国家、省、交通运输厅最新颁布的标准、规 范、法规、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则经发包人批准后按最新颁布的标准、规范、法规、办 法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和办理。 26.审核 (新增) 合 同 双 方 均 同 意 以 合 江 县 结 算 审 核 中 心 出 具 的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作 为 调 整 工 程 结算价 款和 结算 支 付的 依据 之 一。 27.后 续 管 理 办 法 在 工程 实施 过程 中 ,如 果 有新 的 规程 、办 法 、规 范 的颁布 实施 ,本 项 目将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的决定采用执行 ,如有费用增减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5 条有关规定 办理。施工期间,承包人还应执行发包人针对本项 目制 定 的相关 管理制度。 28.发 包 人 更 改 承 包 人 合 同 内 工 作 内 容 (新 增 ) 当承包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致使本 项 目施 工质量 、进度 、安全遭 受重 大影 响和损 失时 ,发包人有权将该承包人施工合同内的工程进行调整 ,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 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 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使用(新增)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应 与 时 俱 进 , 合 理 推 广 使 用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新 技 术 , 引 起 的 造 价 变 化 可 按 变 更 程 序 办 理 ( 如 智 - 124 - 慧 化 建 造 设 备 、 智 慧 化 梁 场 等 )。 30.节 能 减 排 (碳 中 和 ) (1)节 能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应 用节 能 技 术 、产 品 、设 备 和 清 洁 能源 。 (2)减 排 措 施 : 承 包 人 应 建 立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开 展 用 电 、用 油 计 量 , 完 善 设 备 档 案 , 及 时 做 好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 使 机 械 设 备 保 持 低 耗 、 高效 的状态 。 选 择 功 率 与 负 载 相匹 配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避 免 大 功 率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低负 载 长 时 间 运 行 。 机 电 安 装 可 采 用 节 电 型 机 械 设 备 , 如 逆 变 式 电 焊 机 和 能 耗 低 、 效 率 高 的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等 , 以 利节 电 。 机 械 设 备 宜 使 用节 能 型 油料 添 加 剂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考 虑 回 收 利用 ,节 约油 量 。合 理 安 排 工 序,提 高 各 种 机 械 的 使 用 率 和 满 载 率 , 降 低 各 种 设 备 的 单 位耗 能 。 3.3.竣工结算审核 结算尾款付款条件: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完 毕 后,审 减 率 超 过 5%以 上 或 审 增 的 审 核 费 用 由 结 算 编 制 方承担,结算编制 方将该部分审核费 用支付给审核单位后 ,审核单位书面出具的 收 款 证 明作为施 工单位申请拨 付结算尾款的依据之一。 - 125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 受(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 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勘察设计:人民币(大写) (¥) ) 。 4. 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26 -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 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 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 127 -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 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 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 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 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 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 128 - 第二卷 - 129 -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本项目按现行规范执行,在施工阶段再颁发补充技术规范。 - 130 -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项 目计划清单 - 131 - 第三卷 - 132 -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33 -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 134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本工程投标报价 为:元 (大写:), (其中建安工程费 元 (大写:),勘察设计费 元 ( 大写:))。总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 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及“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我方在此声明:联合体成员各方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 关行政处罚期间;未处于投标禁止期内。 6.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 7.我方完全响应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含技术标准和要求) 。 8. ( 其他补充说明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年 月 日 - 135 -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4分包4.3.4……
5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136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盖单位章)年 月 日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需提供所有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37 -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 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勘察 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 ”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独立投标人适用。 - 138 -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 (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姓名)系(联合体其 他成员一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姓名)系 (联合体其他成员二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共同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所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勘 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均为代表本联合体的行为,本联合体将承担委托代理 人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 ”结束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注: (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适用。其中涉及联合体成员数量的格式内容可根 据实际情况可以修改。 (2)授权委托书格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并删除不适用格式。 - 139 -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 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 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 140 -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 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 。 本投标人承诺若以网银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之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川省 ·泸州市) ” 投标人信息——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更新维护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上传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 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原件扫描件。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上传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原件扫 描件。 (3)评标委员会依据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开评标系统对系统显示确认已缴纳保证金投标人的情况 进行审查。对系统显示的投标人保证金缴纳账户和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致的,应视为保证 金缴纳有效;对投标人保证金缴纳账户和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作废标处理。 - 141 - 五、价格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1. 1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 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2 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 和理解。 1.3 设计费的说明:。(A)1.3 勘察设计费的说明:。(B)1.4 工程设备费的说明:。 1.5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的说明:。 1.6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 1.7 技术服务费的说明:。 1.8 暂列金额的说明:。 1.9 暂估价的说明: 由招标人列明并应包含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 1.10 其它费用的说明:。 - 142 - (二)价格清单 2. 1 勘察设计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金 额(元)备注
合计报价
- 143 - 2.2 工程设备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
合计报价
- 144 - 2.3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备品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
合计报价
- 145 - 2.4 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合计报价
- 146 - 2.5 技术服务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金 额备注
合计报价
- 147 - 2.6 暂估价清单 2.6. 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2.6.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
2.6.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 148 - 2.7 其它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内容金 额备注
合计报价
- 149 - 2.8 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人民币元)备注
投标报价
- 150 - 六、技术建议书 格怯自拟 - 155 -- 151 -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格式自拟 - 152 -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填写此表; - 153 -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 - 154 - (三)近年完成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 155 -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 156 -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157 -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 158 -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 159 -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 160 -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人员简历表为项目总负责人(同时为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各分项专业负责 人的简历表,需附身份证、职称证(如要求)、执业资格证(如要求)、最近连续 6 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 印件; (2)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 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退休的注册建造师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在该投标人 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 6 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 - 161 - 九、其他资料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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