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25年版)
使用说明
一、《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电子招标。
二、《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参照本标准文件编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长宁县安宁新天地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 标段
(招标编码: SPPREC20260304014(BX) )
招标文件
招标人: 长宁县竹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王旭波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程莉、马兰、罗哲彧
附件:
2026 年 月 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定标方案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长宁县安宁新天地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 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长宁县安宁新天地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川投资备【2603-511524-04-01-728855】FGQB-005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长宁县竹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长宁县竹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603-511524-04-01-728855】FGQB-005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公开招标 (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
2.2项目规模:新建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约36667平方米。主要建设商业核心功能区、配套功能区、地下空间及室外工程与基础设施。
2.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勘察设计周期为75日历天(含审查时间)。开始时间:以发包人下发的任务书时间为准,其中勘察20天,设计55天。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长宁县安宁新天地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勘察和设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勘察内容包括:主要包含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补勘及技术交底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地质勘察(含测量、物探(如有)),出具相关报告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等工作;设计内容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后续服务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等工作。(若项目涉及分批设计,则按照招标人实际内容分批进行设计)。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具有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2)勘察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设计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 勘察业绩要求:近年(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岩土工程勘察业绩 (若联合体投标,则勘察业绩由联合体成员中的勘察单位提供) 。
☑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类设计业绩 (若联合体投标,则设计业绩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设计单位提供) 。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一级注册建筑师 证书, 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建筑设计业绩 (业绩要求)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3)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4)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需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5)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6)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至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不受获取截止时间限制,任何时间段均可获取),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http://ggzy.yibin.gov.cn),凭数字证书和密码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另,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 https://ggzy.yibin.gov.cn/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831-8894789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长宁县竹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东山江长路外侧竹海.温州商城二期A区A10号楼2-4
邮 编: 6443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国嘉新视界14楼
邮 编: 610065
联 系 人:
***
项目负责人: 王旭波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6 年 月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长宁县竹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东山江长路外侧竹海.温州商城二期A区A10号楼2-4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 名 称: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国嘉新视界14楼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长宁县安宁新天地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 标段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 。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新建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约36667平方米。主要建设商业核心功能区、配套功能区、地下空间及室外工程与基础设施 。 |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20750万元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 。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1.3.1 | 招标范围 | 同招标公告 。 |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同招标公告 。 |
| 1.3.3 | 质量标准 | 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 近 3 (2022-2024)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 无财务要求;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勘察设备要求: / ; (7)其他要求: /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③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④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需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⑤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⑥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投标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6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17)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
| 1.12.3 | 偏差 | ☑ 不允许 ☐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的补遗书、澄清文件、提问答疑等(如有)及补充等相关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 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定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除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总价 ☑设计固定总价和勘察固定单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固定总价:勘察固定总价 元,设计固定总价 元 ☑设计固定总价: 2632815.00 元 勘察固定单价:
| 序号 | 单价项目 | 最高投标限价 | 单位 | | 1 | 地质勘察 | 130.00 | 元/米 | | …… | …… | …… | …… |
注:勘察单价项目名称招标人可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岩土类别进行分类设定,勘察单价项目的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进出场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2.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实力报价,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本项目特点、招标文件、同类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未来风险进行报价,报价须包含招标范围中的所有工作内容。
3.设计费用后期计算方式:由于本该项目的设计招标控制价是以20750万元建安费为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下浮55%作为招标控制价的,若后期甲方审批的建安工程费低于20750万元,则应重新计算,设计费结算价的计算规则为:根据财评建安费为基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费标准计算后*55%*(中标价/设计招标控制价)。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费、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费、流程审查费、专家评审费、招标清单编制、补充完善设计文本费用、和施工图设计单位配合以及履行本合同有关保险、规费、利润、差旅费、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设计所用的任何工具、设备、人工、保险、税金和后期服务的一切办公设备、通讯、交通、人工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均不另行支付。外地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报价内,发包人均不另行支付。
4、勘察费包括钻孔进尺费用、测量费、物探(如有)等。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万元整 (¥ 20000 元),缴纳截止时间: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保证金缴纳形式:
☑ 现金缴纳(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电子保函保单缴纳(电子保函保单无需附到投标文件中)
(一)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1.收款账户信息
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准。
开户账号: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2.缴纳程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选择项目标段——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中——再次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基本账户基本信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存款人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凭据扫描件、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均须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4.注意事项
(1)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1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2)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交易指南”栏目“操作指南”中“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操作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联系我们)。
(3)符合第10.12条“诚信约定”规定的,即被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文中统称“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建筑业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其可只缴纳本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50%(若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为建筑业诚信企业才能享受本条款约定。且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须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作为佐证材料;该佐证材料真实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如在评审阶段不能认定核实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在中标公示期间核实判定;凡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选择了诚信企业且只交纳了50%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一旦经评审<核实>,其不是市住建部门确定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或在其成功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间之前<以宜宾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为准>被市住建部门取消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视其行为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曝光台”对外公示)。
(4)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本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二)以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投标人须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向依法设立的承保机构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下同),并以相应承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担保保函为准。
参考格式如下: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三)特别注意事项
1.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均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为准,且均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编入投标文件。
2.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均不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诚信约定”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相关优惠政策;投标人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承保机构关于投保的相关规定,自行对相应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招标人应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电子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向相应承保机构发出理赔文书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划转至相应文书指定账户。赔付后经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商。
4.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保证保函进行核实。经核实,若承保机构出具虚假保证保函或不及时赔付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开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保函业务。
5.本项目不接受以纸质保证保函(即纸质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纸质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
| 3.4.3 | 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1)招标成功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投诉期结束且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2)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自发布相应招标失败公告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投标人交款渠道退还到投标人交款网银账户(跨行交易费由投标人承担)。
3.特别提示:
3.1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现金)已实现“免申即退”,即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指令且附件齐备后发起自动退还。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起保证金退还指令时须同时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上传以下附件资料:(1)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2)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原件扫描件。(3)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提交招标失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公告扫描件。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情形仍参与投标。
☑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近 3(2022-2024) 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本次投标不提供
☐ 具体要求: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TBJ 格式文件。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真实有效,清晰可辨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也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
| 4.1.1(B) | 投标文件
加密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 |
| 4.2.2(B)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
| 4.2.4(B) | 电子投标文件
递交 | 网上递交 |
| 4.2.5(B) |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予以拒收。 |
| 4.3.2
(B) | 修改或撤回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不发出回执通知。 |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在线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https://ggzy.yibin.gov.cn/jypt/)→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5)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投标人若对本项目在线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无任何异议。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投标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投标文件;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或“评标问题澄清”模块中的相关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查看相关信息并未按要求处理,且影响其开评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评标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执行。
注:1.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2.“暗标”评审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分,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综合评估法)。 |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6.3.2 |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3人。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标价的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不需要。 |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 不适合(自行招标)。
☐ 招标人支付。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按照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执行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1.勘察费:投标人的勘察费报价既低于工程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的85%,又低于经评审合格的全部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2.设计费:投标人的设计费报价既低于工程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的85%,又低于经评审合格的全部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
| 10.7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10 |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购买电子保函;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 (7)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0.11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 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 / 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定)。
5.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结果。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12 | 诚信约定 | 凡被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市级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两年内新承揽工程按50%比例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中作为佐证材料)。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按宜人社发〔2021〕28号文件执行。 |
| 10.1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的。 |
| 10.14 | 在线投诉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且可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平台在线提出。 |
| …… | …… | ……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勘察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由于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纲要、设计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纲要、设计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纲要、设计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 保证金 | 勘察 投标报价 | 设计 投标报价 | 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 | 项目 负责人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投标限价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
(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清问题属于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签字和盖章,也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_______日历天。
完成内容: 。
质量: 。
项目负责人: 执业资格证号: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 单 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设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勘察纲要、设计大纲得分由高到低(3)资信业绩得分由高到低(4)其他因素得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B)项要求 |
| 投标文件 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项要求 |
| 联合体 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项要求 |
| 备选投标 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勘察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勘察纲要 设计大纲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资信业绩部分: 30 分 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 40 分 勘察报价部分: 10 分(5-10分) 设计报价部分: 20 分(10-20分) 其他评分因素: 分 |
| 3.2.4 | 低于成本 评审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项规定进行评审。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不纳入基准价计算:若投标人在除投标报价以外的其他评分项得分未达到其他评分项总分的 70 %(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原则上在50%-70%幅度中选择),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当所有投标人在前述评分部分得分均不满足上述规定比例时,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时不考虑本条因素。 □A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B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勘察设计业绩 | 10分 | 1、勘察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2项要求的业绩得3分,在此基础上,近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增加一个已完成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岩土工程勘察业绩(若联合体投标,则勘察业绩由联合体成员中的勘察单位提供)加1分,本小项满分5分。 2、设计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2项要求的业绩得3分,在此基础上,近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增加一个已完成单个合同总建筑面 建筑工程类设计业绩(若联合体投标,则设计业绩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设计单位提供)加1分,本小项满分5分。 注:1.勘察/设计业绩材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 2.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连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
| 人员团队 | 20分 | 1、项目负责人1名:满足招标公告3.1.3条资格条件得1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加1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1.5分;本小项满分2.5分。 2、勘察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得1分,具有岩土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加1分,具有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加1.5分,本小项满分2.5分。 3、设计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得1分,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加1分,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加1.5分,本小项满分2.5分。 4、建筑专业负责人1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得1分,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加1分,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加1.5分,本小项满分2.5分。 5、结构专业负责人1名: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得1分,具有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加1分,具有结构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加1.5分,本小项满分2.5分。 6、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得1分,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加1分,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加1.5分,本小项满分2.5分。 7、电气专业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证书得1分,具有电气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加1分,具有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加1.5分,本小项满分2.5分。 8、造价专业负责人1 名:具有一级(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得 1分,具有造价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加1分,具有造价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1.5分,本小项满分2.5分。 注:1.投标拟派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且人员不能重复任职。以上人员应提供本单位购买的近六个月社保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
| …… | …… | …… |
| …… | …… | …… |
|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拟投入的勘察设备等方面设置。 |
| 2.2.4(2) | 勘察纲要设计大纲评分标准 | 勘察纲要 | 16分 | 1、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对本项目认识和理解是否深刻、经验是否丰富、勘察工作实施方案是否全面、详细,有无针对性,是否合理。优得6分,一般得4分,差得2分,无则不得分。 2、勘察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根据本项目特点提出的工作方案、勘察质量保证措施全面、合理、可行。优得5分,一般得3.5分,差得2分,无则不得分。 3、勘察质量保证措施、勘察工作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勘察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内容和措施具体完整有效。优得5分,一般得3.5分,差得2分,无则不得分。 |
| 设计大纲 | 24分 | 1、针对项目要求,提出设计的重难点分析,分析全面详细,并能提出较好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案。方案内容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优得8分,一般得6分,差得4分,无则不 得分。 2、设计工作质量、进度计划等控制有总目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有相应的保证措施。内容完整、有效。优得8分,一般得6分,差得4分,无则不得分。 3、后期服务保证措施全面、人员安排合理,承诺内容明确,完整、有效。优得8分,一般得6分,差得4分,无则不得分。无则不得分。 |
| …… | …… | …… |
| …… | …… | …… |
| 注:勘察纲要评分因素可从勘察范围、勘察内容;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勘察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勘察安全保证措施;勘察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设计大纲评分因素可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设计构思,设计质量、进度、安全、保密等保证措施,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其他说明: 1.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评审,每一项评分因素采用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2.当投标人勘察纲要设计大纲每一项评分因素投标文件未一一对应单独响应的(含不同评审因素之间混装响应),或有一评分因素缺失或得分为0或无实质性响应内容或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或整个勘察纲要设计大纲得分低于该部分满分的60%的投标文件,视为该投标文件存在遗漏或重大偏离,作否决投标处理(某一评分因素招标人无要求或满分为0分的情况除外)。 3.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 2.2.4(3) | 设计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设计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设计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2.2.4(4) | 勘察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权重 | □勘察固定总价评分标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勘察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勘察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勘察固定单价评分标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勘察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勘察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各单价项目评审权重为:
| 序号 | 单价项目 | 最高投标限价 | 单位 | 所占权重 | | 1 | 地质勘察 | 130.00 | 元/米 | …… | | … | …… | …… | …… | …… |
/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2.2.4(5)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 |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或4年,或5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6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设计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勘察纲要、设计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勘察纲要、设计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纲要、设计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纲要、设计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按本章第2.2.4(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C=C1+C2;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附表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
| 2 | 签字、盖章 | | | | | | | | |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4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5 | 报价唯一 | | | | | | | | | |
| 6 | 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 | | | | | |
| 2 | 资质要求 | | | | | | | | | |
| 3 | 财务要求 | | | | | | | | | |
| 4 | 业绩要求 | | | | | | | | | |
| 5 | 信誉要求 | | | | | | | | | |
| 6 |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 7 | 其他主要人员 | | | | | | | | | |
| 8 | 勘察设备 | | | | | | | | | |
| 9 | 其他要求 | | | | | | | | | |
| 10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11 | 投标要求 | | | | | | | | | |
| 12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报价 | | | | | | | | | |
| 2 | 投标内容 | | | | | | | | | |
| 3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 | | | | | | |
| 4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5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6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7 | 权利义务 | | | | | | | | | |
| 8 | 勘察纲要 设计大纲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低于成本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附表6: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A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7:勘察纲要、设计大纲评审记录表
勘察纲要、设计大纲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分合计B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8: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勘察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固定总价适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 评标基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1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 评标基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2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固定单价适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1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单价项目名称: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评标基 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1-1 | | | | | | |
| …… |
| 评分项目n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单价项目名称: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评标基 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1-n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1=C1-1+……+C1-n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9: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D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10: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资信业绩 | A | | | | | | | |
| 2 | 勘察纲要 设计大纲 | B | | | | | | | |
| 3 | 投标报价 | C=C1+C2 | | | | | | | |
| 4 | 其他因素 | D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11: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_______标段
|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分合计 | | | | | | | |
| 得分平均值 | | | | | | | |
| 投标人排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行拟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勘察证书等级: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对 的勘察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及其补遗;
(3)投标文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勘察/设计纲要;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解释顺序以专用条款为准。
3.项目名称、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
①项目名称:
②规模:
③项目地点:
④项目立项:
⑤资金来源:
⑥勘察设计工作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后续服务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等工作。(若项目涉及分批设计,则按照招标人实际内容分批进行设计)
勘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包含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补勘及技术交底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地质勘察(含测量、物探(如有)),出具相关报告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等工作。
4.签约合同价
根据项目中标通知书,勘察费固定单价为: 元/米,暂定工作量为: 米,最终根据实物工作量结算。
勘察设计服务费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大写) (¥ )。
其中:勘察费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设计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5.项目负责人: 。
6.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要求。
7.勘察、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9.勘察、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日历天,工期起始日暂定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起算,具体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指令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其中勘察 天,设计 天)。
10.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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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设计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设计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设计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设计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承包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承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设计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承包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勘察设计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设计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承包人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承包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设计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权利
3.1.1 承包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外,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承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承担。
3.1.3承包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承包人义务
3.2.1 承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承包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承包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承包人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承包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承包人应在勘察设计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2.8承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3.2.9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2.10 承包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2.1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设计人代表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承包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捌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承包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设计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承包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工程勘察设计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设计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承包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承包人违约
14.2.1 承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承包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一般约定
1.词语定义与解释
(1)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4.联络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承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5. 保密
保密期限: 。
二、发包人
1.1发包人一般义务
1.2发包人其它义务: 。
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3.发包人决定
3.1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三、设计人、勘察人
1.设计人一般义务
(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2)设计人其他义务: 。
2.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履行合同。
(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①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如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能更换,新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不低于原投标承诺项目负责人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项目负责人每更换收取违约金50000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②在设计合同期内,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发包方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每缺勤一日,设计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缺勤累计达到7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项目实施期间,如设计方未派驻现场设计人,视为违约,需向发包方支付1万元/天违约金。
③项目负责人应统筹并直接参与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按发包人要求现场参加各项会议(包括不限于各阶段各专业的设计汇报会、设计沟通会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加的,应在收到会议通知当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明确委托参会人员,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由委托人参会。如未通知发包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拒绝参加的,每发生一次收取违约金10000元/人·次 。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积极撤换,新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必须具备不低于原投标承诺项目负责人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若承包人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收取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保留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
3.设计人人员(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设计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
设计人更换设计人人员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设计人人员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允许设计人更换设计人员,如更换设计人员,设计人应当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更换,否则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保留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相关设计人员。
4.勘察设计分包
禁止分包
5. 勘察人
5.1 勘察人义务
5.1.2 委托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以发包人要求为准,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5.1.3委托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满足工程所地在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及发包人相关要求。勘察人负责本项目勘察期间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若因勘察人违规操作或安全措施不当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发包人、勘察人或任何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勘察人承担一切责任;勘察人应为参与勘察工作的人员购买保健防护用品及相应的保险;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人须对现场进行清洁及封堵孔处理。
5.2 勘察人权利
5.2.2 关于分包的约定:勘察(除劳务部分)不得分包;若勘察劳务部分需分包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5.3勘察人代表
姓名: 职务: 勘察人代表联系方式: 。
授权范围:
5.4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不可抗力及委托人原因,勘察人不得延期交付成果资料。
5.4.1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5.4.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相应顺延,但不增加合同价款(或)补偿费用。
5.5 成果份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电子版壹份,纸质版资料肆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肆份(其中壹套最终版完整的成果供归档使用)。
5.5.1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通过评审的正式勘察成果及资料后14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5.6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时限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2)提供报告成果咨询,参与工程相关部位检验及验收,现场交桩,在桩基施工期间派驻现场人员驻场,对桩基孔位进行验收,对施工现场边坡、基坑开挖稳定性方面进行技术咨询把关,以及施工期间应发包人工作需要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和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后续技术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相关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增加费用。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从勘察成果验收合格至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勘察人需配合设计人的工作,提供设计人需要的各种资料等。
四、工程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满足项目设计深度。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五、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
(2)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1.工程勘察工作:主要包含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补勘及技术交底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地质勘察(含测量、物探、内窥检测(如有)及基坑支护设计),出具相关报告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等工作。2、设计工作:根据设计行业现行有关规程、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对项目建设目标及现状进行充分调查,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和招标清单编制且应满足项目实施需求,成果资料全部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3)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
2.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合同工期顺延。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3.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六、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包括但不限于CAD文件、效果图、word文档、PDF电子签章版。
七、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 天。
2.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工程初勘察报告、详勘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标清单编制及其它必要的工作内容须经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及专家审查同意,故确认设计审查时间安排不做具体约定,以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及专家审查为准。
八、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由设计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由招标人通知为准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九、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1)设计采用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在勘察设计及服务期间,承包人负责完成发包人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除不可抗力以外),相关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及服务部分的投标报价中。设计费用后期计算方式:由于本该项目的设计招标控制价是以20750万元建安费为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下浮55%作为招标控制价的,若后期甲方审批的建安工程费低于20750万元,则应重新计算,设计费结算价的计算规则为:根据财评建安费为基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费标准计算后*55%*(中标价/设计招标控制价)。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费、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费、流程审查费、专家评审费、招标清单编制、补充完善设计文本费用、和施工图设计单位配合以及履行本合同有关保险、规费、利润、差旅费、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设计所用的任何工具、设备、人工、保险、税金和后期服务的一切办公设备、通讯、交通、人工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均不另行支付。外地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报价内,发包人均不另行支付。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勘察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勘察费包括钻孔进尺费用、测量费、物探(如有)等,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含完成本合同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包括各阶段勘察报告、土石比报告、岩土工程设计等)、测量、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发包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合同所有工作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多次进出场费)、窝工费、疫情防控费、试验费、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资料费、专家评审费、会务费、补充修改完善勘察成果的费用、现场协调费(包含因勘察人自身勘察、测量需要造成的青苗等补偿的费用)、后期现场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风险及其费用。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定金或预付款:无
3.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设计费支付方式:
在合同签订后设计整体方案通过规划主管部门评审后支付设计部分暂定合同金额的15%,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后按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为计费基数,支付设计部分合同金额的3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设计结算金额的30%,竣工结算审核后且设计档案移交至县城建档案室,并移交通过后支付至设计结算金额100%。(本项目若涉及分批设计,则按照每批次预算评审的建安工程费为基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费标准计算后*55%*(中标价/设计招标控制价)的实际费用,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2)勘察费支付方式:
提交工程勘察成果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金额的30%;勘察成果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勘察审查报告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金额的20%;提供合格资料后完成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金额30%,竣工结算审核后且勘察档案移交至县城建档案室,并移交通过后支付至勘察结算金额100%。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服务费前,应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等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或承包人所开具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发包人日后发生税务风险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注:承包人提供方案设计文本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付项目履约保证金。
十、工程勘察设计变更与索赔:严格按照《长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24〕25号)执行,过程中有新办法发布的,按照最新办法执行。
十一、专业责任与保险
承包人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十二、知识产权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使用。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使用。
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十三、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
1.1 因发包人非正当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提交的阶段设计成果未取得相应批复文件或未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付费节点的50%比例支付,后续费用不再支付;承包人提交的阶段设计成果取得相应批复文件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付费节点的100%支付,后续费用不再支付。
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无 。设计人违约责任
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应当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经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及专家审查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否则每逾期一日,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0.5万元/日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应当退还发包人已付全部合同价款。(注:非设计人原因除外)。
2.3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20%。(注:非设计人原因除外)。
2.4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以发包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应当退还发包人已付全部合同价款。
2.6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人提供的资料导致工程发生变更和造成经济损失,严格按照《长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24〕25号)相关规定追责,设计文件交付后,如有调整,设计人要配合修改设计文件。
2.7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发包人按10000.00元/次违约金在设计费支付时直接扣除,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勘察人违约责任
3.1 勘察人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质[2010]215号)的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勘察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人的原因和勘察报告出现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勘察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和法律责任。
3.2 勘察人交付勘察资料及文件后,按约定参加有关的勘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勘察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勘察资料及文件,勘察阶段的修改、审批,勘察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未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到达现场或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的,发包人可视具体情况向勘察人收取0.5万元/次的违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勘察人提供的资料导致工程发生变更和造成经济损失,严格按照《长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24〕25号)相关规定追责。
3.3 因勘察人或勘察报告出现错误,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由勘察人按总勘察费用的百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十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十五、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0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30天内。
十六、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专用条款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已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收集资料;承包人投标报价前现场踏勘,制订设计纲要,进行设计成果编制;保险、税费、规费、利润、风险、图纸审查及装订等相关费用。
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需要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等相关资料,由承包人自费向出版部门购买。
3.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承包人应在24小时之内安排人员到场,否则按照 0.3万元/人次的标准收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4.本工程勘察设计范围: 1.工程勘察工作:主要包含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补勘及技术交底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地质勘察(含测量、物探、内窥检测(如有)及基坑支护设计),出具相关报告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等工作。2、设计工作:根据设计行业现行有关规程、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对项目建设目标及现状进行充分调查,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编制和招标清单编制且应满足项目实施需求,成果资料全部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5.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6.各阶段服务内容:项目范围内的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及后续相关技术服务;项目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概算编制)、招标清单编制,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标准;配合发包人进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报审工作;后期施工图阶段技术服务等工作。
7.设计成果文件
7.1设计成果:满足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套数及文本制作深度等要求,提供完整的方案电子文件并取得初步批复。(若项目涉及分批设计,则按照实际已完成批次单独提供设计成果)
7.2设计成果份数:方案设计图纸6套,初步设计图纸10套(包括但不限于CAD文件、PDF电子签章版)(若项目涉及分批设计,则按照实际已完成批次单独提供设计成果)。
8.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工期如有调整,承包人须予以响应。
9.因承包人设计原因造成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将追究其相应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10.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设计部分:中标合同金额的10%,即 元(大写金额: );
(2)勘察部分:( 米*中标单价)的10%,即 元(大写金额: )。
附件:
附件1:廉政责任书
附件2:工程设计范围
附件3:主要人员汇总表
附件1:廉政责任书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工程设计范围
一、工程设计范围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设计: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后续服务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等工作。(若项目涉及分批设计,则按照招标人实际内容分批进行设计)
勘察:主要包含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补勘及技术交底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地质勘察(含测量、物探(如有)),出具相关报告及后期施工配合服务等工作。
附件3: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第二卷
发包人要求
第一部分 勘察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勘察范围及内容: 。勘察依据: 。基础资料: 。勘察人员和设备要求: 。其他要求: 。
二、适用的规范标准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
三、成果文件要求
成果文件的组成: 。(如勘察说明、图纸等) 成果文件的深度: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
(2)电子版的要求: 。
(3)其他要求: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 。(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 。(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如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如规划许可证等)技术标准、规范: 。 其他资料: 。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
六、勘察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勘察人自备的工作手册: 。(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勘察人自备的办公设备: 。(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勘察人自备的交通工具: 。(如出行车辆等)勘察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勘察人自备的安全设施: 。(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勘察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
第二部分 设计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
2.设计范围及内容注意: 。
3.设计依据: 。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
5.设计人员要求: 。
6.其他要求: 。
二、适用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
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
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
三、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 。(如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
(2)电子版的要求: 。
(3)其他要求: 。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
7.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 。(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 。(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如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如规划许可证)
4.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 。
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
6.其他资料: 。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 。(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 。(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 。(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 。(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勘察纲要、设计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固定总价报价适用)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勘察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设计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为 (姓名),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固定总价和勘察固定单价报价适用)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设计投标报价,勘察投标报价按下表进行报价:
| 序号 | 单价项目 | 投标报价 | 单位 |
| 1 | …… | …… | …… |
| …… | …… | …… | …… |
项目负责人为 (姓名),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纲要、设计大纲;
(8)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网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
| 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日历天 | ……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标段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投标保证金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需附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无需附其他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注:此格式仅供电子保函服务商参考,投标人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若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益人签订合同;(3)在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5)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6)发生其他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注: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的构成,格式自拟。
投标报价构成: 。
六、资格审查资料
注:(1)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明确不提供的除外)。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勘察设计 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一)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月1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3年”,“近3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2020年5 月1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 月 1 日以后(含6月1日)的,“近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月5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3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
(3)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 勘察(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四)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
| 勘察(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判决、裁决时间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 |
| 专业技术职称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若未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可不提供。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勘察纲要、设计大纲
第一部分 勘察纲要
第二部分 设计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 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
| 2 | 是否进行中标候选人核查 | ☑ 不进行 ☐ 进行 核查的内容: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3 | 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 ☑ 不进行 ☐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4 | 是否进行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 | ☑ 不进行 ☐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 (1)企业信誉:主要包括近年司法案件、过往业绩甲方单位履约评价等定标因素; (2)服务保障能力:主要包括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等情况; (3)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4)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能力、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呈现细节)等。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企业信誉、服务保障能力、价格因素、企业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投标方案、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
| 6 | 定标方式 |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招标人领导班子通过集体决策确定中标人(具体规则) ☑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 ☑ 直接票决法 ☐ 因素票决法 ☐ 逐轮票决法 ☐ 其他) 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因素要求,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具体规则) 定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 数量: 5人及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202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