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监理的招标文件预公示

所属地区:四川泸州市 发布日期:2026-06-12

【招标预告】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监理的招标文件预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泸州市 采购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监理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2025 年泸州版)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泸州版)》适用于四川省泸 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电子招标。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泸州版)》用相同序号标示 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 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一 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 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三章“评标办 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招标人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参照本标准文件编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 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五章“委托人 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 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泸州版)》中,“□”表示 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 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 成部分(如:□)。 七、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 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监理 监 理 标段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人: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程莉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陈波、廖静松、蔡凌琳 年 月 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 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 人员。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定标方案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 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泸州市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片 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 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 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泸江发改行审〔2024〕6 号、泸江发改行审〔2025〕37 号、泸江发改行审〔2024〕15 号、泸江发改行审〔2025〕40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 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泸州市江阳区城 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 准文号为泸江发改行审〔2024〕6 号、泸江发改行审〔2025〕37 号、泸江发改行审〔2024〕15 号、泸江发改行审〔2025〕40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 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江阳区南城街道、江阳区北城街道。 2.2 建设规模: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项目改造 8 个老旧小 区,涉及居民 3025 户。(1)改造小区内的道路 30000 平方米、绿化 4500 平方米、照明 92 套、消防 50 套、安防 92 套等基础设施,以及改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900 平方米、停 车场 4000 平方米、文化体育 10 套、自行车棚 300 平方米等公共服务设施:(2)在小区外 2 改造该小区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5 公里,通讯 25 公里,供电管网 8 公里等城镇基 础设施。 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 17 个 老旧小区,涉及居民 4519 户。一是改造小区内道路 2.69 公里、绿化 5500 平方米、照 明线路 4.8 公里、消防 150 套、安防 120 套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 1500 平方 米、文化体育 800 平方米、无障碍设施、适老化设施改造、停车场 5200 平方米、自行 车棚 24 个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6 公里、通信 5 公里、供电 3 公里等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改造 8 个老旧小区(莲花街小 区、太平街小区、青龙嘴小区、萝卜院小区、濂溪路小区、大北街小区、珠子街小区、幸福和谐小区),涉及居民 2671 户。提升改造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改造小区内的道路 28000 平方米、绿化 1000 平方米、照明 40 盏、供电 6 公里、消防设施 67 套、安防 85 套,改造社区综合服务点 800 平方米、便民停车场 1000 平方米,便民服务点 3 处等公 共服务设施。二是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5 公里、通信 12 公里、供电 7 公里等城镇基础设施。 泸州市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项目改造 16 个老旧小区,涉及 5714 户居民。一是改造小区内燃气管道 3 公里、排水管道 10 公里、道路 5.6 公里、绿 化 4900 平方米、照明设施 250 个、供电线路 6000 米,改造增设消防和安防设施 100 套,配建消防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及改造社区综合服务站 1000 平方米,文化体育设施 700 平方米、便民服务点 3 处,停车场 2000 平方米、自行车棚 10 个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 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5 公里,通信线路 3 公里、供电线路 2.8 公里等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2.3 计划工期:400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全部施工内容的监理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配合。 2.5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6 标段投资额:约 ***.1 元。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 3.1.1 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 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 以上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 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无业绩要求。 3.1.3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房屋建筑工 程)执业证书,/(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 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 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最多 2 家(含 2 家);(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3)已经组成的联合体单位允许在本项目其他标段进行投标 但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4)牵头单位须 为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监理企业;(5) 投标保证金由牵头单位缴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月**日起投标时间截止前登陆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通过数字证书 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月**日**时**分,投 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联系电话:0830-3123949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 6 号(江阳区党政大楼二楼)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阳区张坝桂圆林西大门综合楼 A20 办公室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 项目负责人:程莉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6 年**月**日 5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6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 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 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的监理投标。 本招标项目由(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 构是。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 3.1.2 业绩要求: □近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 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执 业证书,(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 人人员)。 7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 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 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 参加投标。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8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9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 称)监理 标段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盖 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年 月 日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 称: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 6 号(江阳区党政大 楼二楼);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阳区张坝桂圆林西大门综合楼 A20 办公 室; 联系人:***; 电 话:***
1.1.4招标项目名称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 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北 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 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名 称)监理监理标段
1.1.5项目建设地点江阳区南城街道、江阳区北城街道。
1.1.6项目建设规模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项 目改造 8 个老旧小区,涉及居民 3025 户。(1)改造小 区内的道路 30000 平方米、绿化 4500 平方米、照明 92 套、消防 50 套、安防 92 套等基础设施,以及改 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900 平方米、停车场 4000 平方 米、文化体育 10 套、自行车棚 300 平方米等公共服 务设施:(2)在小区外改造该小区与城市主干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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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路 5 公里,通讯 25 公里,供电管网 8 公里等城 镇基础设施。 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 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 17 个老旧小区,涉及居 民 4519 户。一是改造小区内道路 2.69 公里、绿化 5500 平方米、照明线路 4.8 公里、消防 150 套、安 防 120 套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 1500 平方 米、文化体育 800 平方米、无障碍设施、适老化设施 改造、停车场 5200 平方米、自行车棚 24 个等公共服 务设施。二是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6 公里、通信 5 公里、供电 3 公里等城镇公共服务基础 设施。 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 项目:改造 8 个老旧小区(莲花街小区、太平街小区、青龙嘴小区、萝卜院小区、濂溪路小区、大北街小区、珠子街小区、幸福和谐小区),涉及居民 2671 户。提 升改造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改造小区内的道路 28000 平方米、绿化 1000 平方米、照明 40 盏、供电 6 公里、消防设施 67 套、安防 85 套,改造社区综合服务点 800 平方米、便民停车场 1000 平方米,便民服务点 3 处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 接的道路 5 公里、通信 12 公里、供电 7 公里等城镇 基础设施。 泸州市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 目:项目改造 16 个老旧小区,涉及 5714 户居民。一 是改造小区内燃气管道 3 公里、排水管道 10 公里、道路 5.6 公里、绿化 4900 平方米、照明设施 250 个、供电线路 6000 米,改造增设消防和安防设施 100 套,配建消防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及改造社区综合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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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平方米,文化体育设施 700 平方米、便民服务 点 3 处,停车场 2000 平方米、自行车棚 10 个等公共 服务设施。二是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5 公里,通信线路 3 公里、供电线路 2.8 公里等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 计开工日期和 建设周期施工工期 400 日历天。
1.1.8建筑安装工程费/ 工程概算投资额工程施工投资额:168197163.31 元。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项目全部施工内容的监理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 配合。
1.3.2监理服务期限监理服务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 审核完成止。
1.3.3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监理验收规范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财务要求: ☑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无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限制投标情形;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 邀请书; (6)其他要求:/。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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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 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 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 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 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 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 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 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 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 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 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 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 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否则属于以不合理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 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 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最 多 2 家(含 2 家);(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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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3)已经组成的 联合体单位允许在本项目其他标段进行投标但联合 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 同一标段投标;(4)牵头单位须为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 监理企业;(5)投标保证金由牵头单位缴纳。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 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 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 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 负责。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7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 得存在下列情形: ☑(18)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 1 个(1-3 个)及以 上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监理合同之日 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但工程已经完 工,非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经出具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书面 文件的除外,投标人应将该书面文件附在投标文件 中。); ☑(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 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 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 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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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13)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 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 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1.9.1踏勘现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2.3偏差☑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补遗、澄清、修改通知书与相关文件(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 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 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招 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 澄清。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涉及到评 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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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 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 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 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查询澄清 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 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涉及 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 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 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 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 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 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 投标人承担。
2.3.2投标人确定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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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其他资料等。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按国家现行政策办理。
3.2.3报价方式固定总价报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2000000.00 元
3.2.5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1、投标人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本项目评标办法自 主报价。各投标人本次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 用:报价应包含投标人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 全部内容及施工期间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 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 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 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 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网银转账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在 2026 年** 月**日 18:30 时前到达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 市)工程建设业务系统获取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合作银行开立的虚拟子账户和开户行信 息,并使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网银以网银转账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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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前述合作 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虚拟子账户中。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 子保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其合作的机构申办电子 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保费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 转出,其转出证明须附入投标文件中。 (3)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 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 示范文本之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 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 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 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 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注: (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 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 于 2026 年**月**日 18:30 时,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 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网银转账方式: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过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原路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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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 保险合同形式提交,超过保函或保险合同有效期(包 括有效期延长)后自动失效,无需发起退还指令。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 制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 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近 3 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 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时 间要求☑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 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 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 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 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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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 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LZTF 格式文件。
3.7.3(B)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必须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加盖 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
3.7.3(B)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 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 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 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 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 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 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 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4.1.1(B)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签名加密。
4.2.1投标截止时间2026 年**月 **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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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B)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 递交。
4.2.3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4.2.4(B)电子投标文件 递交《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招 投标系统不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解密授权 时间为准。
4.2.5(B)逾期提交的投标 文件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予以拒收。
4.3.2(B)修改或撤回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 件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不发出回执通知。
5.1(B)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 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交易系 统,参与在线开标。
5.2开标程序(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 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 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 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 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 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5)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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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 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 线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 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6.1.1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 号、川办 规〔2022〕 8 号、川办规〔2025〕8 号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 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6.3.2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 标失败。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 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日 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内 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 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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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履约担保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 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 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 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 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 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 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 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 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 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 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 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 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 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 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 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 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9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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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编页码不需要。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印 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 40%收取。招标代 理费预估金额:13608.00 元,最低收费 6000.00 元(暂按最高限价计算,最终以实际中标金额计算为 准)(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10.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 受。
10.4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 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 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 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 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当有效投标人的投标 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5%并且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评 标价算术平均值的 95%时,该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将启动低于成本报价评审。(1)“有效投标人”为 通过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形式评审、资格评 审、响应性评审后进入成本评审环节的投标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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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应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结合市场情况合理 设定,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但不得设 定或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 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 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 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 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 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确定中标人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 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 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 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 的,重新招标。
10.7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 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 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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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 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 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 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0.8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 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 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 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 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 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 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 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0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 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 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 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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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 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 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 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11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 采用(适用综合评估法),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 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1. 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 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 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 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 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 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 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 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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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 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 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 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 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 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 1000 页(由招标人结合 项目特点设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17合同签订本项目属于联合招标项目,中标单位中标后分别与本 项目的四个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
29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30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近三年内由于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 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31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 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32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33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4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35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 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 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 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 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 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 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 证明复印件。 36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 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 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 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 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 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 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 37 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 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 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 执通知。 38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39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第七章定标方案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 40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1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 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_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投标 人密封 情况投标 保证金投标报价 小写(元)总监理 工程师监理服 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 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元)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43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 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 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 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4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5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 。 监理服务期限:_______。 监理内容:_______。 工程质量: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姓名) 。 监理工程师证号:_______。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 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6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 排序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标 报价由低到高(2)监理大纲得分由高到低(3)资信 业绩得分由高到低(4)其他因素得分由高到低;上 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B)项要 求
投标文件 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 5.2 项要求
联合体 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 项要求
备选投标 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 和组织机构 代码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48
总监理工 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不存在禁止 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
2.1.3响应性 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监理服务 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监理大纲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资信业绩部分:45 分 监理大纲部分:25 分 投标报价部分:30 分(20-40 分)其他评分因素:/ 分
3.2.4低于成本 评审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项规定进行评审。
采用下列方式: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49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 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评标基准价)=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 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的投 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2.3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条款号评分因素 (偏差率)分值评分标准
2.2.4(1)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企业业绩8.0满 足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2 业绩要求得 6 分,每增加一 个业绩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8 分。类似业绩是指:2023 年 01 月 01 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 正 在 监 理 的 总 投 资 金 额 不 少 于 2000 万元建筑工程类监理业绩。
企业资质4.0满 足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1 资质要求得 4 分,本项最高 得 4 分。
拟派监理人 员配备情况 及能力33.01、总监理工程师:满足招标公告投 标人资格要求 3.1.3 项目负责人的 资格要求得 6 分,具有建筑相关专 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加 2 分;本项最 高得 8 分。
50
2、房屋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 工程类中级职称及以上得 4 分,具 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证书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3、市政公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 工程类中级职称及以上得 4 分,具 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证书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4、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 类中级职称及以上得 4 分,具有注 册监理工程师(机电安装工程)证 书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5、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 类中级职称及以上得 4 分,具有一 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或土 木建筑专业)证书加 1 分,本项最 高得 5 分。 6、其他主要人员:配备 2 名监理员 得 4 分,每增加 1 名加 1 分,本项 满分 5 分。监理员须具有监理业务 培训证。 注: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绩、其他主要 人员资历和业绩等方面设置。
2.2.4(2)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监理工作目 标5.0有针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监理目 标;优得 5-3.5 分,良得 3.4-1.9
51
分,一般得 1.8-0.3 分,未提供得 0 分。
质量控制措 施5.0有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的质量控制 措施;优得 5-3.5 分,良得 3.4-1.9 分,一般得 1.8-0.3 分,未提供得 0 分。
安全控制措 施5.0有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的安全控制 措施;优得 5-3.5 分,良得 3.4-1.9 分,一般得 1.8-0.3 分,未提供得 0 分。
进度控制及 组织协调措 施5.0有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的进度控制 及组织协调措施;优得 5-3.5 分,良得 3.4-1.9 分,一般得 1.8-0.3 分,未提供得 0 分。
造价控制措 施5.0有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的造价控制 措施;优得 5-3.5 分,良得 3.4-1.9 分,一般得 1.8-0.3 分,未提供得 0 分。
注:监理大纲评分因素可从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监理机构 设置和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 施;合同、信息管理方案;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 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2.2.4(3)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偏差率30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 准价相比,每高 1%扣 1 (不少于 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 准价相比,每高 1%扣 **(不少 于 0.5)分,每低 1%扣 ** (不少
52
于 0.25)分。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 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 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九条规定,增 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 点后保留两位。每低 1%所扣分值不 得高于每高 1%所扣分值。
2.2.4(4)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 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 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3 年(或 4 年,或 5 年)的,个数不得超过 1 个,设 定奖项年限为近 6 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 得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3 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53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 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 开展的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 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 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 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 予说明。 (8)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 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 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 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 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 消其中标资格。 54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 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 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 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 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 而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5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 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56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 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 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 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 排序。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 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57 附表 1:评标委员会名单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2
3
4
5
…………
58 附表 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格式
4联合体投标人
5报价唯一
6备选投标方案
7……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59 附表 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
2资质要求
3财务要求
4业绩要求
5信誉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
7其他要求
8联合体投标人
9投标要求
10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11……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0 附表 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报价
2投标内容
3监理服务期限
4质量标准
5投标有效期
6投标保证金
7权利义务
8监理大纲
9……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1 附表 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低于成本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2 附表 6: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 A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3 附表 7:监理大纲评审记录表 监理大纲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监理大纲得分合计 B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4 附表 8: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评分项目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分 C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5 附表 9: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6 附表 10: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1资信业绩A
2监理大纲B
3投标报价C
4其他因素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7 附表 11: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监理_______标段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得分合计
得分平均值
投标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 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北 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 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 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选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选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 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70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 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 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 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 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71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磋商文件及其补遗; (4)磋商响应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 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 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 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 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72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 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 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 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 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 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 73 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 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 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 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74 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 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 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 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 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 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 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75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 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 日起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 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 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 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 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 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 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 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 76 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 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 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 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 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 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77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 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 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 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8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 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 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 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 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 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9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 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 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 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 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 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 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 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 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 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 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 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0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 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 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 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 增值税专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 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81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 的增值税专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 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 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 的增值税专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 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 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 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82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 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 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 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 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83 12.争议的解决 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 另有约定)如下:
条款号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4.2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 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 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 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 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 及期限的: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提供期限: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之日起 15 天内。 本合同履行完成即本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后 28 天内无息退还或失 效。 履约保证金按照本项目合同价款 的 10%缴纳。
5.1 监理范围对项目实施综合监理(包括但不限 于本项目涉及的给水管道、燃气、电力及通信等专业分包工程)。
5.3 监理内容增加:5.3.1根据监理法规和规定、相关制度办法,全程监控投资流 向,适时提交投资流向专项报告,确保建设项目下达的预算资金安 全健康运行; 5.3.2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施工费 预算和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严格控 制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认真做好 工程量计量及签证、妥善处理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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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事宜; 5.3.3依据委托人对项目建设总工 期的要求,监督、协助项目实施责 任人和施工承包人科学合理安排 施工工期,全程跟踪实施过程,协 助优化施工工艺,严格施工进度控 制; 5.3.4 监控工程质量,责成承包人 及时纠正、整改实施过程中出现质 量缺陷; 5.3.5 强化监理信息管理。第一,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填制监理 日志; 第二,建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台帐表册,原始资料整理 归档;第三,于次月提交当月监理 工作月报、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 告;第四,强化合同管理和施工安 全监督,认真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 安排近期施工计划,并按时报送例 会资料; 5.3.6 督促、协助实施责任单位做 好工程竣工自验和质量缺陷整改,按验收办法和验收规程协助采购 人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报送监理文件。 5.3.7所有涉及工期和费用调整的 变更,监理人均需报委托人同意后 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但在 即将对工程造成重大财产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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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的特殊情况下监理人可先发 布通知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及时向 委托人报告。
9.1 合同价格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 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不作 调整。不随项目投资、工期、红线 范围变化而调整。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 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 人另行支付。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 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 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 格之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1 无预付款。
9.3 中期支付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 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 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 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票。委 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 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3.1 第一次付款:自开工之日起 3 个月,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0%;第二次付款:江阳区结算审核服务 中心出具的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 咨询意见函中载明的累计审核完 成产值金额超过本项目施工签约 合同价的 80%时支付至监理服务费 的 50%;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合 格验收(含设备调试),支付至监 理服务费的80%,需提供以下资料:监理日志、监理总结、月度报告、监理纪要等资料;第四次付款:结 算审计完成后 28 日内,委托人凭 监理人的移交清单支付至监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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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的 97%;第五次付款:项目缺 陷责任期满监理人提交申请后 28 日内,委托人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 100%。 监理人在请款时,需提供足额的符 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增值税专用发 票(备注: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发票查验证明和相关资料,否则委 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 责任。
9.4 费用结算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 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票。委 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 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2 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 提交申请后 28 日内,委托人支付 至监理服务费的 100%。
11.1 监 理 人 违 约增加: 11.1.3 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 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 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 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 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委托 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 并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将 对监理机构进行处罚,且不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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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原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 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等如有特 殊原因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 工程师且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监理人经委托人同意并经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可更换人员。监理人 擅自更换项目人员,委托人可视监 理机构违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A)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支付违 约金 20000 元/人·次 B)更换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支 付违约金 10000 元/人·次 C)更换项目监理员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次 11.1.4 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 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 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 人员经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 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 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 11.1.5 项目总监及其它现场监理 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并执行考 勤制度,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 送并获得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 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 22 天,监理项目机构其它现场监理人 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 26 天,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的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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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按照以下条款执行。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时间不 得少于 22 天(按 8 小时计算)否则 按 5000 元/人·天的支付违约金给 委托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每 月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6 天,(按 8 小时计算)否则按 2000 元/人·天 的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 监理员: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6 天(按 8 小时计算),否则按 1000 元/人·天的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 (b)监理机构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 2 个月以 上(含 2 个月)者扣 除 10000 元/人的违约金。(c)其他情形,委托人可按签署监 理合同时监理人服务费的 5%金额 扣缴监理单位违约金,该违约金从 业主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 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 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 程施工及质量保修过程中的监理 服务; (d)委托人在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 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单方面终止 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 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11.1.6 未按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 人员名单与人数到岗的,可按下列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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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少派 1 名监理工程师处违约金 2000 元,且监理人必须在 48 小时 内组织监理工程师到位履职,否 则,委托人按 11.1.5 项约定对监 理人处以违约金。 b) 少派 1 名监理员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且监理人必须在 48 小时 内组织监理员到位履职,否则,委 托人按 11.1.5 项约定对监理人处 以违约金。 11.1.7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监理机构为履行服务,需提供适合 监理工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这 些设施、设备的产权属监理机构,并由监理机构承担其使用费和维 修费,监理人已将此项费用列入施 工监理费报价之中。监理人应严格 按照响应文件“拟投入本工程主要 设备及仪器表”中所列的内容提供 设施与物品。如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委托人发现监理机构未按响应 文件“拟配置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试 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中所 列的内容提供设施与物品,委托人 将按照响应文件中列出的内容代 监理人购买并交由监理机构使用 (产权属监理人),由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委托人直接在支付监理人 的当月报酬中扣除。 11.1.8 监理人在对施工承包人编 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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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除按照规范对其安全性及 符合强制性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 外,还应对施工承包人是否通过编 制超常规标准的施工措施、采用非 常规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以达到增 加工程费用的情况进行审查,若发 现监理人未对各项方案的经济合 理性进行审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将按损失金额的30%追究监理人的 违约责任。 11.1.9 监理人应督促施工承包人 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进行施工,如发现承包人实际低 于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 方案的标准进行施工而未进行及 时纠正的,将按照实际实施标准和 经审批的标准之间的费用差额的 30%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2 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 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 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 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 还应承担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调查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条款号原条款细化后的条款
1.12.1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要求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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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 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 延长周期,但不增加监理报酬。
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 6 项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 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延长监理服务期限,但不 增加监理报酬。
6.3.2完成监理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 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委托人不增加监理报酬。
8.1.1变更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4项情形的,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 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委托人应当 相应地延长监理服务期限,但不增加监理报酬。
注:(1)行业标准施工磋商文件对“专用合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监理磋商文件》和行业标准监理磋商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专用合同条款。 (3)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的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 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招标人编制磋商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 准监理磋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本磋商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1.1.2.5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联系方式: 增加条款: 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恪守商业道德,共同营造合法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任意一方不得为了获取与相对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向相对方 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员给予任何物质或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 93 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现金、支票、信用卡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购物卡、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商家付款的旅游、宴请 及个人服务等。若违反廉洁条款,违约方应以合同金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通知送达 2.1 依据本合同要求由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件资料等,以及因本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在双方之间以及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信息或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下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双方联系人(委托人:,监理人: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以各方明确的指定联系人对应的联系信息为准。其中,双方业务往来以邮件发 送的,发送成功出之时即视为有效送达;专人递交的,签收之日即为有效送达;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发送的,发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司法送达的时间以法律规定为准。 2.2 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日常业务往来及各司法阶段中,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等。双方均应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 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使业务往来信息或资料等以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 送达的,提供方或变化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前 15 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3.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支票、汇票、供应链金融支付等方式。 9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泸州市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 造项目 工程地点:泸州市江阳区 建设规模:江阳区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项目改造 8 个老旧小区,涉及居民 3025 户。(1)改造小区内的道路 30000 平方米、绿化 4500 平方米、照明 92 套、消防 50 套、安防 92 套等基 础设施,以及改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900 平方米、停车场 4000 平方米、文化体育 10 套、自行车棚 300 平方米等公共服务设施;(2)在小区外改造该小区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5 公里,通讯 25 公里,供 电管网 8 公里等城镇基础设施。 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泸州市新马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 17 个老旧小区,涉 及居民 4519 户。一是改造小区内道路 2.69 公里、绿化 5500 平方米、照明线路 4.8 公里、消防 150 套、安防 120 套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 1500 平方米、文化体育 800 平方米、无障碍设施、适老化设 施改造、停车场 5200 平方米、自行车棚 24 个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 路 6 公里、通信 5 公里、供电 3 公里等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改造 8 个老旧小区(莲花街小区、太平街 小区、青龙嘴小区、萝卜院小区、濂溪路小区、大北街小区、珠子街小区、幸福和谐小区),涉及居民 2671 户。提升改造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改造小区内的道路 28000 平方米、绿化 1000 平方米、照明 40 盖、供电 6 公里、消防设施 67 套、安防 85 套,改造社区综合服务点 800 平方米、便民停车场 1000 平方米,便民服务点 3 处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5 公里、通信 12 公里、供电 7 公里等城镇基础设施。 泸州市江阳区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项目改造 16 个老旧小区,涉及 95 5714 户居民。一是改造小区内燃气管道 3 公里、排水管道 10 公里、道路 5.6 公里、绿 化 4900 平方米、照明设施 250 个、供电线路 6000 米,改造增设消防和安防设施 100 套,配建消防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及改造社区综合服务站 1000 平方米,文化体育设施 700 平方米、便民服务点 3 处,停车场 2000 平方米、自行车棚 10 个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 改造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 5 公里,通信线路 3 公里、供电线路 2.8 公里等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万元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全部监理服务。 监理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与业主共 同管理工地现场。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号: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本合同协议书; ③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④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⑤监理委托函; ⑥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监理报酬为 元(大写:),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合 同价款即监理报酬总金额,不随项目投资、工期、红线范围变化而调整。本项目监理报酬按泸州市江阳区 钟鼓楼片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项目等 4 个项目施工合同中标价的各自占比计取。 六、监理服务期:从工程施工至本工程全部完工和缺陷责任期满。(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施工工期:日历天(以委托人批准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 本合同自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承包人向发包人 96 缴纳足额有效的履约担保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肆 份,双方各执贰 份,副本与 正本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2026 年 04 月 日 电话: 2026 年 04 月 日 97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2、其他: 附件: 98 第三卷 9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 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100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01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 10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报价,总监理工(姓名),监理服务期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程师为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 弄虚作假或隐瞒。 103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地 址: 网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04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2监理服务期限…………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年 月 日 10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06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 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 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 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 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 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 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 107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 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 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08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 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109 □ 110 五、监理报酬清单 注: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的构成,格式自拟。 投标报价构成:。 111 六、资格审查资料 注:(1)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明确不提供的除外)。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112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等级: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金其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113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联合体成员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等级: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金其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1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 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 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 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 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 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3)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15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 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16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17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判决、裁决时间
1………………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118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专业技 术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
………………………………………………
………………………………………………
………………………………………………
………………………………………………
………………………………………………
119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专业技术 职称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 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 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 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 不足6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 (3)若未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可不提供。 (4)末尾增加一条: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120 七、监理大纲 121 八、其他资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 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122 第七章 定标方案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1定标时限定标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2是否进行中标 候选人核查□不进行 ☑进行 核查的内容:按发改法规﹝2025﹞1358 号第二十七条内容进行核查 。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 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 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3是否进行现场 考察☑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 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 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4是否进行拟派 项目团队现场 答辩☑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 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 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定标因素:公司资质、拟派团队能力、企业信誉、服务质量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 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
123
5定标因素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因 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 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6定标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 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按照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综合考虑投标人价格、投标方案(具 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 □其他)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采用直接票决制(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投票时需注明投票理由。定标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具体规则) 定标委员会组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及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数量:5 人及以上的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 候选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124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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