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改扩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招标文件预公示

所属地区:四川泸州市 发布日期: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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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泸州市 采购单位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改扩建项目(校园综合改造)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2025 年泸州版)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泸州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电子招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招标人应在完成勘察工作后进行工 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不得将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一并发包。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泸州版)》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 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 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 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 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 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 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 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泸州版)》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 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 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七、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改扩建项目(校园综合改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招标编码:/) 招标文件 招标人: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罗翔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肖哲、尹江 2026 年 5 月 26 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 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定标方案 1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改扩建项目(校园综合改造)(项目名称)设计 施工总承包 / 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改扩建项目(校园综合改造) (项 目名称)已由 叙永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叙发改 行审【2025】197 号、叙发改行审【2025】225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建设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补助、地方自筹 及债券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四川省 叙永第一中学校。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 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 叙永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 核准文号为 叙发改行审【2025】197 号、叙发改行审【2025】225 号 )的招 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 机构是 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叙永县叙永镇铁炉滩巷 2 号; 3 2.2 建设规模:6 栋建筑楼宇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面积约 28803.36 平方米;拆除 1 栋学生公寓,拆除建筑面积约 2131.12 平方米。购置设施设备及配套附 属工程; 2.3 招标范围:(1)施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含变更)和相应 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 复和保修工作、后续配合工作等内容。(2)设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整个工程 施工图设计、编制符合评审要求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含满足编制要求 的预算控制价)、参加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后续设计配合工作等内容。 2.4 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20 日历天,施工工期 80 日历 天); 2.6 质量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省、市 及行业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 2.7 其他:/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 分及标段投资额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 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 设计资质 ,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 4 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 (□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 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近年已完成业绩是指业绩的完成时间在设定的年限内,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 加“承接并完成”“中标并完成”“开工并完成”等表述。 ☑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具有建筑工程(注册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 师 □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 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须为投 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 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注册专业) 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且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自身资质范围内 的相应工作,(2)本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单位总数不能超过 2 家, 其中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单位不能超过 1 家;施工单位不能超过 1 家。 牵头单位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3)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 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 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3.3 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 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 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 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5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 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 国家投资工程,施工部分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应勾选此项。)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起投标时间截止前登 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 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 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0-6223571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 地 址:叙永县肉市街十一小组 邮 编: 646400 联 系 人:*** 6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2 号 5 层 9 号 邮 编: 610021 联 系 人: *** 项目负责人: 罗先生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6 年 月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 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 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 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 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 地 址: 叙永县肉市街十一小组;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2 号 5 层 9 号; 联系人:***; 电 话: ***
1.1.4项目名称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改扩建项目(校园综合改 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1.1.5建设地点叙永县叙永镇铁炉滩巷 2 号 。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争取上级补助、地方自筹及债券资金;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1)施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含变更)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及竣工验收合格的 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后续配合工作等内容。(2)设计范围:包含但不限 于整个工程施工图设计、编制符合评审要求的施工 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含满足编制要求的预算控制 价)、参加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后续设计 配合工作等内容。。
1.3.2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15 日历天,施工工期 85 日历天)。
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省、市及行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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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审 查报告。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 收标准 。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3)设计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施工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书; (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 (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 (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 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10)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 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 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承揽施工工作的 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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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 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 投资工程,施工部分招标控制价在3000 万元以下的,应勾选此项。)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 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 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 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 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 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 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 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 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 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 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 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 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 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 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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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 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 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 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 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资 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 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且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自身 资质范围内的相应工作,(2)本次组成联合体投标 的,联合体投标的单位总数不能超过 2 家,其中工 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单位不能超过 1 家;施工单位不能超过 1 家。牵头单位应具备国家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 上资质,(3)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 标文件,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 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 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 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 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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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 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 自行负责。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 得存在下列情形: (13)为本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 (1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 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因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 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 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 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 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 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 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 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项目已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 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 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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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9)、(16)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 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 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 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 域无关。
1.5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 包人承担的工作分包内容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 工作☑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2偏离☑不允许 □ 允 许 , 允 许 偏 离 的 内 容 、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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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本项目澄清、说明、补遗书等(如有) 。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 州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 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 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 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电子 招标文件(电子澄清文件 xxx.LZCF)重新上 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 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 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 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查询澄 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 人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电子 招标文件(电子修改文件 xxx.LZCF)重新上 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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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 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 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查询修 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 人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有利于本次投标的其 他材料。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总价合同 招标控制价:元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招标控制价:元 其中,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元,单价 部分招标控制价:元。
3.2.5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投标总价扉页应按规定签字、盖章,投标报价实质 性表格应完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 费用应按招标清单公布的金额填报。(上述要求不 适用于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不要求 投标人对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进行报价的)。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不要求投标 人对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进行报价,投标人仅需填 报单价部分的投标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投标总 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等)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率,对项目清单价格 同比下浮并结合合同约定确定价格。 其他:/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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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 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 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 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 币(大写) 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网银转账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在____年____月 ____日 18:30 时前到达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 投标人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工程建设业务系统获取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合作银行开立的虚拟子账户和开户行信息,并使用基本 账户开户银行的网银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从投 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前述合作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虚拟 子账户中。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 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泸州市)向其合作的机构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 合同。保费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其转出证明须 附入投标文件中。 (3)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 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 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一):□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 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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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 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 本(非独立保函)】 注: (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 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____年 ____月____日 18:30 时,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网银转账方式: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 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 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原路径退还。 ☑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 同形式提交,超过保函或保险合同有效期(包括有效期延 长)后自动失效,无需发起退还指令。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制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 候选人资格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 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在收到招标人不予退还(索赔)通 知后,先行行赔付义务,按保函约定金额全额赔付 给招标人。
3.5.2近年财务状况□无 ☑有,具体要求:近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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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无 □有,具体要求: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 诉讼及仲裁情况☑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 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 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 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 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 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 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 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 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LZTF 格式文件。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 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 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 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 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 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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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 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 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 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投标总价扉页、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 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投标总价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 描件。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 的扫描件。
4.1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 字证书签名加密。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 场递交。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 机构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 人提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 州市)》,从“不见面开标”入口进入不见面开标 大厅,参与在线开标。
5.2开标程序(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 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 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 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 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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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5)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在线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 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 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 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 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 号、川办规〔2025〕 8 号文件规定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 见》(川办规【2022】8 号)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 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 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 人,本次招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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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中标候选人公 示、定标结果公 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 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 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 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暂定合同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 %。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 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 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 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 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 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 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 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 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 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 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 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 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 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 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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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编页码不需要。
9.2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根据本项目施工 与设计实际中标金额并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 标代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收费文件标准收取 (按照招标代理 合同约定填写)。
9.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 接受。
9.4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评标 委员会应从发包人要求和投标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 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 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 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 90%时 (招标人应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结合市场情 况合理设定,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但 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 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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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9.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 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 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 因。
9.6确定中标人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 了相同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 择其中一个标段作为中标人: □ 由 投 标 人 选 择 中 标 的 合 同 段 , 选 择 原 则 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本 项目不适用。 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 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 离机制的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 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 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 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 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9.7合同履行过程中 物价波动引起的 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不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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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压证施工制度实行施工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施 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 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 后方予退还。
9.9严禁转包和违法 分包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9.10招标文件内容冲 突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 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 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 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 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 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 方的解释。
9.11投标文件的真实 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 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 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 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 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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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
9.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 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 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 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 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9.13计算机辅助评标本次招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投标 人应保证其所递交的LZTF 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 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正确读取。
9.14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 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 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 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 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 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 件;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 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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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 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 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9.15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 采用(适用综合评估法),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 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 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 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 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 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 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 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 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 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 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 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 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 此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 页(由招标人结合 项目特点设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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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9.16其它条款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 投标人须知总则所述内容不一致或与招标文 件中其它表述不明或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
………………
27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设计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4)施工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 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 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的除外);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 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 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29 (9)在近三年内由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 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 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 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 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 件。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 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31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中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 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 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 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 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 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 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4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施 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 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应附合 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应附 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 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施工、实施工程总承包)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 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 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格式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 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数 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6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 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第八章定标方案确定中标人,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37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 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 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8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投标人保证金到账 金额(元)投标报价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工期备注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40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 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 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4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名称: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 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 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 5.2 项 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 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9.3 项要求
…………
2.1.2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 有)
44
投标要求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和第3.2.5 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 务
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承包人建议书:0 分 资信业绩部分:10 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30 分 投标报价:60 分(不低于 60 分) 其他评分因素:0 分
3.2.4低于成本 评审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9.4 项规定进 行评审。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下列方式: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 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 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 投标报价。 □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 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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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 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 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为下浮比例报价时,投标报价偏差 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例:某投 标人投标报价为 95%,评标基准价为 90%,则投标报价偏差率为 95%-90%=5%。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 (1)承包人 建议书 评分标 准/
…………
注:承包人建议书评分因素可从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等方面设置。
2.2.4 (2)资 信 业 绩 评 分 标准施工团队1、项目经理:满足招标公告 3.1.5 得 2 分,同时具有建筑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项最多得 2.5 分。 2、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类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者与招标公告施工负责人同等条件建 造师资格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设计团队1、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 格得 1 分。同时具有建筑类中级职称加 0.5 分。具有建筑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1 分。本 项最多 2 分。 2、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得 1 分,同时具有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加 0.5 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 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 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得 1 分,同 时具有给水排水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本项最高得 1.5 分。 4、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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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工程师(土建)资格得 1 分;同时具有工 程经济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 项最高得 1.5 分。 注:1.以上人员施工团队提供施工团队人员,设计团队提供设计团队人员。一人只能担任 一个岗位的负责人、不得交叉任职。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设计负责人业绩、施 工负责人业绩等方面设置。
2.2.4 (3)承包人 实施方 案评分 标准施工方案1、施工方案合理,技术措施明确、完善、可行。优秀得 3 分,一般得 1.5 分,差得 0.5 分。 2、安全体系完整合理,措施全面、可行。 优秀得 3 分,一般得 1.5 分,差得 0.5 分。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可行。优秀 得 3 分,一般得 1.5 分,差得 0.5 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备可行,措施明 确、完善、可行。优秀得 3 分,一般得 1.5 分,差得 0.5 分。 5、进度安排合理,措施明确、完善、可 行。优秀得 3 分,一般得 1.5 分,差得 0.5 分。
设计方案1、设计工作内容阐述全面、清晰,切实 可行得 3 分,基本满足要求得 1.5 分,差 得 0.5 分。 2、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合理明确,设计进 度计划表,进度计划保证措施等,切实可行 得 3 分,基本满足要求得 1.5 分,差得 0.5 分。 3、质量保证措施具备针对性,体系严密 得 3 分,基本满足要求得 1.5 分,差得 0.5 分。 4、根据设计组织机构是否完整,管理机 制是否有效运行进行综合评定,运行良好的 得 3 分,基本满足要求得 1.5 分,差得 0.5 分。 5、后期服务承诺良好得 3 分,基本满 足要求得 1.5 分,差得 0.5 分。
注: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因素可从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管理要点等方面 设置。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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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4)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偏差率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不少于 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0.5 1%扣 1(不少于 1 分),每低 1%扣 (不少于 0.5 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 两位。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 分值。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 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 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 两位。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 分值。
2.2.4 (5)其他因 素评分 标准…………
………………
注:(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 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 48 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3 年(或 4 年,或 5 年)的,个数不得超过 1 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6 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业绩个 数不得超过 3 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投标人可以同一业绩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 于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 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 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 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 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49 (8)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 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 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 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 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50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 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 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 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1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 52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 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 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 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 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 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 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3 附表 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2
3
4
5
………………
54 附表 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格式
4联合体投标人
5报价唯一
6……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55 附表 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
3财务状况
4类似项目业绩
5信誉
6项目经理
7设计负责人
8施工负责人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其他要求
11联合体投标人
12投标要求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 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56
1投标报价
2投标内容
3工期
4质量标准
5投标有效期
6投标保证金
7权利义务
8承包人建议
9……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57 附表 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低于成本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58 附表 6:承包人建议书评审记录表 承包人建议书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
承包人建议书得分合计 A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59 附表 7: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 B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0 附表 8: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记录表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
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合计 C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1 附表 9: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分项目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投标人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2 附表 10: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E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3 附表 11: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 代码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1承包人建议书A
2资信业绩B
承包人实施方案C
3投标报价D
4其他因素E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4 附表 12: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得分合计
得分平均值
投标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0 附表 13:中标候选人推荐表 中标候选人推荐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中标候选人推荐理由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2 6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合同编号: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 6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63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 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 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64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65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6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 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 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 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 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 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 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67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 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 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 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 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 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 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 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 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 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 久工程。 68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 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 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 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 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 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 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69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 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 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 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 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 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70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 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 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 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 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 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71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 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 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 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 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 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 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 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 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72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 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 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 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 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 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 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 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73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 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 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 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 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 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 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 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 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 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 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 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 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74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 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 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 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 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 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 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 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 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 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 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 75 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 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 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 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 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 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 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76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 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 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 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 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 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 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 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 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 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 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77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 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 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 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 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 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 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 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 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 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 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 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 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 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 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78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 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 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 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 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 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 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 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 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 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 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 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 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 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79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 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 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 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 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 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 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 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 80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 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 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 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 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 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 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 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 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 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 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 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 81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 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 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 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 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 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 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 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 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 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 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 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 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 82 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 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 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 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 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 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 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 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 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 83 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 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 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 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 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 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 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 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 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 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 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 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 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84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 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 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 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 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 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 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 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 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 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 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 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 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 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 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 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85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 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 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 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 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 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 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 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 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 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 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 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 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86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 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 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 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 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 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 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 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 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 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 险的材料。 87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 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 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 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 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 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 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 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 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 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 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88 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 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 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 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 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 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 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 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 89 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 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 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 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 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 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 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 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 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0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 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 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 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 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 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 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 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 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 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1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 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 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 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 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 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 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 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 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9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 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 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 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 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 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 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 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 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93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 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 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 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 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 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 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 94 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 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 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 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 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 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 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 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 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 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 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 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 95 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 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 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 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 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 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 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 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 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 96 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 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 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 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 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 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 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 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 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 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 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 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 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97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 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 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 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 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 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 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 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 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 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 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 98 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 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 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 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 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 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 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 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 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99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 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 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 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 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 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 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 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 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 <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100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 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 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 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101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 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 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 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 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 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 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 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 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 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 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102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 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 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 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 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 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 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 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 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 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 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 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 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 103 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 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 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 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 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 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 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 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 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 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 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 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 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 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 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 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104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 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 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 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 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 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 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 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 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 105 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 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 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 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 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 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 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 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6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 <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 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 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 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 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 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 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 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 107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 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 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 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 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 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 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 108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 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 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 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 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 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 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 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 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 109 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 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 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 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 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 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 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 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 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10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 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 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 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 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 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 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 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 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 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 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 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 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 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 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1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 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 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 <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 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 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 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 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 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 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 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 112 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 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 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 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 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 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 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 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13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 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 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 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 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 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 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 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 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 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 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 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 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 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 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14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 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 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 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 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 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 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 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 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115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 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 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 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 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调整; 116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 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 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 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 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 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 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 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 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117 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 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 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 118 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 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 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 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 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 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 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 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 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 119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 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 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 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 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 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 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 <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 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 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 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20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 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 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 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 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 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 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121 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 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 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 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 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122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 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 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 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 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 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123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 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 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 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 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 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 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 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 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 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 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 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24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 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 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 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 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 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 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 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 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 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 125 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 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 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 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 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 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 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 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 126 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 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 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 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 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 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 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 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 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127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 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 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 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 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 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28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 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 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 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 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 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129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 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 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 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 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 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 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 130 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 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 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 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 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 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 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 定。 13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 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 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 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 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 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 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 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3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完成书面确认的对合 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商记录、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 更等资料。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本工程完工后不能用作它用的土地均属永 久占地。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本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外,建造本工程时经许可使用,本工程完工后需 恢复原貌或可改作它用的土地属临时占地。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落实临时用地的手续办理 并承担相关费用。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国家及行业及 有关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适用于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和《发包人要求》等。如《发包人要求》高于非强制性规范标准,应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的份数:/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 执行。 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 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管护等总承包工作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33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 附录;(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 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9)发包人在发包阶段提供的初 步设计文件及地质勘察报告;(10)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尽管上述合同文件存在优 先顺序,但就最终合同价格的结算而言,以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正式评审结论文件为最终依 据,该评审结论的效力优于其他任何文件。若其他合同文件与财政评审结论不一致,以财政 评审结论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出书面设 计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可研报告、投资备案、地形图、地勘 报告等资料,发包人应按各 1 份的数量和适时期限交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 日历 天内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提供送审文件各 8 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提供各专业、各子项工 程装订成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版 8 套,电子版 3 套; 应同时满足叙永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双移交”等要求和发包 人人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等档案资料一式 六套 6 套(含电子版 1 套); 其他按合同规定和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应当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按实际情况及时 提供,份数须满足工作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以上文件时均须提供相应数量的电子版,电子版介质为(光盘)或满足档案 管理要求的介质; 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和(或)项目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全套变更文件共 6 份及相应的符合要求的电子版。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四川省叙永第一中学校(一期是填 的具体项目名称)。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所在地的发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双方协商。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1.10 知识产权 134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执 行通用条款。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 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 行通用条款。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 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 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相关费用 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发包人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对施工场地分批次 进行交付。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施工用水、用电及公共道路由发包人指定接入点,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的需要接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含预交的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的维护、使用费等),且须满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包 人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承包人需自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以 备不时之需,以满足施工用电要求,该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此,停电不能 作为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的理由,也不涉及任何费用的索赔,若承包人未自备发电机或自备 发电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持续,影响工期和质量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本项目招标时明示的全部工程范围的区域。发包人在开工 前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可按此范围布置施工临时工程。在此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 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用地范围作适当的 135 调整。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 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 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发包人提供的 基础资料详见招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 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处理本合同项下的约定事项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 的设计、采购、施工 (含施工工期延长期)及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 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环保、信息、合同管理、现场施工协调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事;工程师权限:。项等工作,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 3.6 商定或确定 136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 异议的具体约定:专用条款争议的解决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发承包人分别保存并及时据实提供。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扣除暂列金)的 10%。履约担 保应保证在合同签订前至工程整体移交前始终有效。 递交时间:中标人须在接收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善履约担保手续。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善工程移交证书之 日止(含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期)。承包人在办理履约担保时应综合考虑并负责任何原 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所 须的履约担保延长期限,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 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 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经发包人批准退还给 承包人,发包 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出示项目经理和 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承包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应在本合同项目之外兼职其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否则视为违约。由承包人按 2 万元/人• 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责令限期提交 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明,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 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 应保证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4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且周六、周日、法定节假 日须提前提供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或项目章)的值班表。 13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工程师(总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按时进场由承包人按 2 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请假制度,即:确因有事需离开现场的,须提前向发包人请假,若经检 查发现项目经理既不在现场也未完善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缺岗,发包人将按 1000 元/次·人 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3)如项目经理累积 30 天无故不假不到时,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且承包人须按 3 万元/人的违约金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4)发包人召开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会议,发包人将按项目经理迟到一次 500 元/ 次·人、缺席一次 1000 元/次·人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5)承包人响应 本合同所列的项目经理连续缺员达 5 天或累计缺员达 10 天以上,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责令 承包人限期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逾期仍不符 合整顿要求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16.1.1 项约定处理。。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全权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合同有关事 项。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追究承包人违约金 3 万元/次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 限:。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需配备与投标文件中一致的相关工程建 设的关键岗位人员或者由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专业人员来完成相关专业工作。发包人只有在由 承包人所提议的其他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同或超过资料表中的关键岗位人员时才可能同 意考虑相关人员的替换,并且更换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如果发包 人和工程师出于工程管理和施工质量、工期等的考虑,要求承包人所配备的相关专业工作人 员离开此项工程,同时承包人应保证 10 天内配备业务水平满足此项工程要求的合格工作人 员,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费用的增加要求,并且更换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未按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按时进场由承包人按 1 万元/人·次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办人提出需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承包人关键岗位人员不能满 足现场管理要求,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按 1 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 责及义务的项目机构关键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或 承包人提出人员变更申请后,在 15 天内仍未向发包人缴清涉及的违约金以至未完善人员变 更手续的,视为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 金不予退还或按履约保函金额全额索赔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138 的,自第 16 日起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按 1000 元/人·日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直 至承包人缴清涉及的违约金并办理完善人员变更手续之日止,并且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职责及义务的项目机构关键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或承包人提出人员变更申请后,在 15 天内仍未向发包人缴清涉及的违约金以至未完善人员 变更手续的,视为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还或按履约保函金额全额索赔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选择继续履行合 同的,自第 16 日起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按 1000 元/人·日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直至承包人缴清涉及的违约金并办理完善人员变更手续之日止,并且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1)确因有事需离开现场的,须 提前向发包人代表请假,若经检查发现既不在现场也未完善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缺岗。(2)本项目实行请假制度,即:确因有事需离开现场的,须提前向项目管理单位管理代表 请假,若经检查发现项目管理人员既不在现场也未完善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缺岗,项目管 理单位或发包人将按500元/次·人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召开 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会议,对于通知要求须参会的主要管理人员,发包人将按迟到一次 500元/次·人、缺席一次1000元/次·人的违约金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承包人响应本合同所列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连续缺员达7天或累计缺员达14 天以上的,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停工整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逾期仍不符合整顿要求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16.1.1 项约定处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 场,应保证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4 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8 小时,且周六、周 日、法定节假日须提前提供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或项目章)的值班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按 500 元/人·天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 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所有专业分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工程师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发包人批准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施工分包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且经发包人 和相关单位审批后执行,发包人在检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未经批准就分包的,视情况严重 139 程度,按 5000-20000 元/次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且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 足相关规定要求,同时未经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审批同意,对承包人擅自分包的工作,发包人 不予计量计价。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按规定和需要,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 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 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提交给工程师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根据发包人需要由承包人提供。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140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由承包人实施,按法规、合同约定及发 包人要求执行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1)所有材料 均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承包人在采购材料或设备前,其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材质、品种、规格、型号、参数、颜色等需由发包人、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按规定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且材料样品(由现场监管人员确 定需封样的采取封样处理)封存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 (3)除合同另有规定,用于临时工程或设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提供。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1.1 工程质量验收按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和标准执行。6.4.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 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提前通知工程师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41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通行权,并承担相 关手续费用。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以发包人交付承包人的建设用地范围为界。施工所需的场内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和工程师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不提供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工程师、造价咨询人现场管理分别提 供现场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通讯、网络、照明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发包人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 期限:。 142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1)承包人须严格按照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8 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 办法》(泸市人社办〔2022〕43 号)以及后续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履行民工 工资相关义务。(2)承包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现行规定 的所有保险,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不得拖 欠农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 人的工程款进行监控管理。若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项及分包款项 等原因,出现造成群体上访(3 人及以上)或投诉或讨薪事件等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视情况严重程度,承包人应承担 1 万元/次~3 万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的,承包人需承担最高 10 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的,发包人可通知 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16.3 项约定处理。并且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承包人作出的其他处罚。(3)承包人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若存在未解 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包括上访、投诉、热线、劳动纠纷等),须由承包人依法履行 清偿(先行清偿)责任,若承包人出现无法清偿的,发包人在风险储备金或工程款直接拨 付,后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处理(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4)每月进度款支付前,提供真实有效的工资表等印证 资料,如没提供或弄虚作假,视情况严重程度,按 1000-3000 元/次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 约责任。(5)承包人因拖欠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而引起停(怠)工、上访或发生劳资纠纷 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缴纳的民工保证金、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 应金额支付承包人拖欠的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要求执行。7.8除通用条款外对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约定 施工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的时间:进场施工前7天内。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 天内给予批复。 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安全文明、环保、水土保持、扬尘治理、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考核:按 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相关制度执行。 承包人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的要求,采用合理的方式对施工区域进行打围,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氛围营造等直至满足相关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 2.2.2 条执行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 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 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 143 建、构筑物,古树、名 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3)承包人施工全过程中应派 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及工地照管工作,发生物资被盗、人员伤亡等事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承 包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合同签订之日起。 8.1.2 发 包 人 可 在 计 划 开 始 工 作 之 日 起 84 日 后 发 出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的 特 殊 情 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计划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按 照工程师要求的内容和份数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施工、安装 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 7 天内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称为本项目总控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 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后每月 25 日前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 项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 工期延误 144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 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 误的,经发包人和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50 年一遇的冰雹、大雪、飓风、大雨、高温、干旱,以叙永县气象部门发布为准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发包人要 求》,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六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发 包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颁 发 工 程 接 受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日内。 承包人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提供 5 套满足档案馆要求的竣工文件并负责归档。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45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完成移交手续后 3 日内 。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内(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 处理)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 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保修书。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 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 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46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 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15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价格调整按照 13.3.3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 年)及配套计价文件,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 价,经发包人报财评评审确定后按下浮比例下浮计算,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确定变更项目的 单价。其中,材料价格执行变更通知下达日对应月份《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泸州市信息 价格,《泸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执行发包人、工程师、造价咨询人等共同核定价格 计算后,再按下浮比例下浮计算,经共同核定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下浮。 下浮比例=1-(承包人投标总价工程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费)÷(招 标控制价工程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费)。投标报价工程费用、招标控 制价工程费用均不含暂列金。 (2)因发包人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分项工程的材料价格或型号或品牌或等级等,导致材 料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式:综合单价只调整两者信息价(无信息价的为发包人确认的两 者市场采购价)之间的差额并下浮原中标下浮比例后的价差,组成综合单价的其它项目和其 它相关费用均不调整。 (3)经过财政预算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若有清单漏项、新增项目等属于变更内容,由 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结算时工程量按实结算。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变更条 款,承包人应按《叙永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叙府规〔2025〕3号)提出申请,报发包人、工程师、造价咨询人审核确定后,完善报批和备案手续后,才可按 合同约定予以实施和结算,不完善申请审批的工程变更,发包人可予以拒绝,相应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4)已按《叙永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叙府规【2025】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变更手续的变更工程,经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 价款的随进度款支付的节点支付。 (5)承包人应在收到财政预算评审结论后 30 天内完成对清单进行修编,提出重要的 清单漏项和重大量差,并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不及时上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 人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设计缺陷,承包人负责修改、补充及采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若应业主单位要求,方案进行调整、深化方案,调整方案后总价若超控制价的工 程费用,应由业主单位负责报批变更手续,审批后调整相应控制价格。 (7)若取消某项工程内容,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发包人要求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暂估价,由承包人招标,招标文件、评标方案、 147 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 同价中。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 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标 准:按 13.3.3 条执行。(2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A.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 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 意; B.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C.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 标准:按 13.3.3 条执行。(2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A.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 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 意; B.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C.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 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 相应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 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未使用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8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 与调整>进行调整外,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以财政预算评审金额为 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总价部分调整的情形主要是:A.由于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变化;B.因国家法律 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C.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变 化;D.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以财政评审工程量计 量,以财政评审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下浮比例下浮后计价,变更工程按 13.3.3.1 变更估价原 则计价。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合同金额(扣除预备费)的 20%。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每次拨付工程费用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 20%,单次拨付工程费不足 时,顺延至下次拨付扣回,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承包人在每月 15 日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经工程师、 造价咨询人审核后由发包人批准。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内 容和工作节点对应的金额及其他应列示内容。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49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发包 人向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审核机构审核,审核后送财政结算评审,竣工结算金额以财 政结算评审后审定金额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发包人要 求的竣工档案资料、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时,审减率超过 5%以上或审增的审 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办理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竣工结算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后方可申请拨付竣工结算尾款,结算尾款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 97%,质量保 证金按结算审定的金额 3%计留。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28 日内扣除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维修费 用后,无息返回质保金金额的 90%(即: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9.7%),防水工程质保期(5 年)届满后 28 日内扣除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质保金余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 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 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 3 %的工程款;(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 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 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150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按结算审定的金额 3%计留。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28 日内扣除因承包人原因产生 的维修费用后,无息返回除防水以外的质保金金额(即:支 付至结算金额的 99.7%),防水工程质保期(5 年)届满后 28 日内扣除因承包人原因产生 的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质保金余款。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不包括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 款而造成的停工); (2)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除外)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条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 行约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 (7)其他: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 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转移给其他人; 151 (3)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 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 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师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 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工程师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未严格按照其响应本合同所列的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内派驻现场 管理人员进场,或未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或者项目管理机构 人员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离岗的。 (10)竣工结算金额以财政结算评审后审定金额为准,变更增加价款须在实施前按规定报批。承包人竣工结算金额不能超过合同价减暂列金加变更审批金额。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经结 算审核单位审核后发现多算、冒算、重复计算审减率超过 5%时,超过部分的结算审核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接到通知后 7 天内。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 7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 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 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 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使 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不包括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造成的停工); (2)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152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除外)。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16.2.1(3)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以上自然 力标准的认定均以当地地震、气象部门的记录资料为准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保 险人投保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其他保险由承包人负责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 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 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由承包人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18.5.4 通知义务 153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叙 永 县 人民法院起诉。 154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155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 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 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156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 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 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157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58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59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 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 160 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61
162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63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基本价格指数 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变 值 部 分B1F01
B2F02
B3F03
B4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164 第二卷 16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66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 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 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 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 一并明确规定。 附件: 167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68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169 第三卷 17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 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 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171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72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价格清单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七、承包人实施方案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编制页码。 17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 □元的投标报价(适用于总价合同方式)□元的投标报价【其 元,单价部分 元】(适用于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方式),工 中总价部分 期,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 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 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 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 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174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75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施工负责人姓名:
3设计负责人姓名:
4工期……
5缺陷责任期……
6分包……
………………
………………
17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77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 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 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 承包 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 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 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 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 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 178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 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投标。现就联 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 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 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 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 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 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年 月 日 179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80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 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 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 范文本之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181 五、价格清单 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价格清单。 182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一)图纸 (二)工程详细说明 (三)设备方案 1.生产设备。 2.必备的备品备件。 3. 备选的备品备件。 (四)分包方案 (五)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 (六)其他 说明: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施计划中的有关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本页载明。 183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1. 设计实施要点。 2. 采购实施要点。 3. 施工实施要点。 4. 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 2. 资源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环境管理要点。 184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 书”中载明。 185 八、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 料。 186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 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 股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 理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187 件。 188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联合体成员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89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 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 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 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 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 业。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9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设计(施工)服务期限(工期)
设计(施工)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 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 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是指专业工程竣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或发 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提供的业绩为总承包工程的,还须提 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面内 容完整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信息”中的“详细信息”(数据等级应为 C 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无需提供“两 191 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 为准;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工程 总承包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是指专业工程竣 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提供的 业绩为工程总承包的,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 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 面内容完整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 信息”中的“详细信息”(数据等级应为 C 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采用工程 总承包方式的业绩无需提供“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含勘察一并发包的项目)。 (3)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以合同协议书和除发 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合同协议书 和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 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 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92 (四)正在设计(施工实施工程总承包)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 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 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4)工程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 (5)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93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判决、裁决时间
1………………
……………………
……………………
注: (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 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 的时间。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94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95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196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197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 龄拟在本合 同任职
职 称职 务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条规定的证书扫描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缴 费证明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证书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 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 的注册建造师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在该投标人 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6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未要求的可不提供。若要求施工负责人业绩,则施工负责人业绩以竣工验收 报告中载明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准。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198 九、其他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 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招 标人名称)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如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 为(单位名称),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 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声明单位:(盖单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 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 0 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 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1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1 个年 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上一年度”是指 2019 年度或 2018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 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上 一年度”是指 2019 年度。 199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 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并应分别填写此表。 200 第八章 定标方案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1定标时限定标时限: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 日起 20 日内完成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2是否进行中标 候选人核查☑不进行 口进行 核查的内容: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 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 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 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3是否进行现场 考察☑不进行 口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 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 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 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 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4是否进行拟派 项目团队现场 答辩☑不进行 口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 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 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 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 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定标因素: 招标人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注: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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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 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 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 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 素。
6定标方式口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 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口直接票决制☑逐轮票 决制 口其他) 第一轮投票:成员从全部候选人中推选 7 名,按得票由高到低取前 7名进入第二轮; 候选人不足 7名的,全部直接进入第二轮。 第二轮投票:成员从第二轮候选人中推选 3 名,按得票由高到低取前 3 名进入第三轮; 出现并列的,对并列者补投直至确定前 3 名。 第三轮投票:成员从第三轮候选人中推选 1 名为中标人;出现并列的,对并列者补投直 至确定唯一中标人 (具体规则) 定标委员会组成: 成员构成为 4 位校领导(全体班 子成员 3 人和项目负责人 1 人)以及邀请叙永县教育
202
和体育局 XX 和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同时,为防范回避等突发情况,在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纪 检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下,从定标委员会人员库随机 抽取 2 名中层正职作为备选 数量: 本次定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组建为 7 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定标委员会 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 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 情形的,应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注:(1)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使用通用 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 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 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 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 (2)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 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标段),鼓励优先确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为 中标人。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 知》。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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