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2025 年泸州版)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泸州版)》适用于四 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电子招标。
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泸州版)》用相同序 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 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 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 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 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三章“评 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参照本标准文件编制。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 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泸州版)》第五章“发 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泸州版)》中,“□”表示可选择项,
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 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 组成部分(如:□)。
七、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泸州市江阳区中心半岛馆驿嘴片区老旧街区改造示范项目(项目名称)设
计 一期 标段
(招标编码:)
招标文件
招标人:泸州酒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附件:
年 月 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 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 人员。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定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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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泸州市江阳区中心半岛馆驿嘴片区老旧街区改造示范项目(项目名称)设计
一期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泸州市江阳区中心半岛馆驿嘴片区老旧街区改造示范项目(项目名 称)已由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泸江发改行审〔2025〕201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泸州酒城文化旅游投资有 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专项债券资金及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泸州酒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 准文号为泸江发改行审〔2025〕201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泸州市江阳区。
2.2 建设规模:
对江阳区大河街、大北街等片区道路路面进行整治,改造范围约 0.6 平方公里,同 步改造道路两侧人行道、路灯、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各类设施等内容。
2.3 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变更设计以及后续服务工作)。还 须配合业主完成相关阶段的成果报批、审查和批准工作,并按审查意见完成对设计图的 修改。因规划、政策调整变化,设计任务、范围可能进行调整,设计单位不可因此向业 主单位索赔。
2.5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6 标段投资额:约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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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 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无业绩要求。
(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3.1.3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市政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证书,/(业
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 ☑不给予 经济补偿。给予经济
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
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四川省·泸州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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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30-3123949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泸州酒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张坝西门景区内综合楼负一楼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阳区张坝桂圆林西大门综合楼 A20 办公室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
***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日
5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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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设计 标段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
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
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项目的设计投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
构是。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
3.1.2 业绩要求:
□近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
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指:。
□无业绩要求。
(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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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证书,(业绩要求) ,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 □不给予 经济补偿。给予经济
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
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7.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
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
参加投标。
8.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8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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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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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
称)设计 标段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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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泸州酒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张坝西门景区内综合楼负一楼; 联系人:***; 电 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名 称: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阳区张坝桂圆林西大门综合楼 A20 办公室; 系人:***; 电 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泸州市江阳区中心半岛馆驿嘴片区老旧街区改造示范 项目 (项目名称)设计 一期 标段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泸州市江阳区 。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对江阳区大河街、大北街等片区道路路面进行整 治,改造范围约 0.6 平方公里,同步改造道路两侧人 行道、路灯、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各类设施等内 容。 |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约 2000 万元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专项债券资金及企业自筹,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变更设计以及后续服 务工作)。还须配合业主完成相关阶段的成果报批、审查和批准工作,并按审查意见完成对设计图的修改。因规划、政策调整变化,设计任务、范围可能进行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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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设计单位不可因此向业主单位索赔。 |
| 1.3.2 | 设计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历天。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1) 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财务要求: 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无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 限制投标情形;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书; (6)其他要求: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 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 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 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 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 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 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 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 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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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 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 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 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 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 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 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 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 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 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 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 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6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17)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 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 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 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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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12)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 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 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 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答疑及补遗文件(若有时)。 |
| 2.2.1 | 投标人要求 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招标人提 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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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涉及到 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 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 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 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 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 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涉及 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 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 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 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 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定收到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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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修改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 他资料等。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现行政策计算。 |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500000.00 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本项目评标办法自主 报价。各投标人本次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报价应包含投标人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全部 内容及施工期间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 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 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 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 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50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网银转账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在____年____月____日 18:30 时前到达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 投标人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工程建设 业务系统获取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作银行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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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的虚拟子账户和开户行信息,并使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网银 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前述 合作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虚拟子账户中。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形式提交。投标人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其合作的机构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保费必须通过投 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其转出证明须附入投标文件中。 (3)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 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 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 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 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 函)】 注: (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____年____ 月____日 18:30 时,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
| 3.4.3 | 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网银转账方式: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 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原路径退还。 ☑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形 式提交,超过保函或保险合同有效期(包括有效期延长)后自动 失效,无需发起退还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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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 制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 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近 3 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 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时 间要求 | ☑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 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 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 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 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 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 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 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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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制作生成的 LZTF 格式文件。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 书证件要求 |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加盖电 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 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 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 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 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 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 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 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 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
| 4.1.1(B) | 投标文件 加密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签名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4.2.2(B)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 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 交。 |
| 4.2.3 | 是否退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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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文件 | |
| 4.2.4(B) | 电子投标文件 递交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招 投标系统不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解密授权 时间为准。 |
| 4.2.5(B) | 逾期提交的投标 文件 |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予以拒收。 |
| 4.3.2(B) | 修改或撤回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 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 子招投标系统不发出回执通知。 |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交易系统,参 与在线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 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 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 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 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5)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 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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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线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 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 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 号、川办规 〔2022〕 8 号、川办规〔2025〕8 号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 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6.3.2 |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 标失败。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定标结果公 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日 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内 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 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 | 技术成果 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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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 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 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 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 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 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 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 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 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 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 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严格 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 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 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 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 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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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印 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 40%收取(不足 6000.00 元按 6000.00 元)。招标代理费预估金额:6000.00 元。(暂 按最高限价计算,最终以实际中标金额计算为准)(按 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 受。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 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 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设计服务期限的要求、管理成 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 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 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当有效投标人的投标 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5%并且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评 标价算术平均值的 95%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启 动低于成本报价评审。 “有效投标人”为通过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 评审后进入成本评审环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根据 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定,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但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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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 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 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 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 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 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 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 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 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 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
| 10.7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 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 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 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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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 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 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 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 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 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 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 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 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10 |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人 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 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 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 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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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 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 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 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 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 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 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0.11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 不采用 ☑ 采用(适用综合评估法),设计方案(设计大纲)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 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 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 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 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 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 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 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 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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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 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 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由招标人结合 项目特点设定)。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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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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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由于设计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 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的;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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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 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 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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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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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设计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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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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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 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 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 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 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 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 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 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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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 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 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 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 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 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 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 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 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 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 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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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 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 人、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设 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 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 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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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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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第七章定标方案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 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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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 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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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序 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 证金 | 投标报价 小写(元) | 设计服 务期限 | 项目 负责人 | 备注 | 投标人代 表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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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 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
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 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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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4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的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
设计服务期限:_______日历天。
完成内容:。
。质量:
项目负责人:_______ 执业资格证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合 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 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5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_____标段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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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 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标 报价由低到高(2)设计方案(设计大纲)得分由高 到低(3)资信业绩得分由高到低(4)其他因素得 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 人自行确定。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B)项要 求 |
| 投标文件 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 5.2 项要求 |
| 联合体 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 项要求 |
| 备选投标 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和 组织机构代 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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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
| 不存在禁止 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设计服务 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 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设计方案 (设计大纲)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以及城乡规划要求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资信业绩部分:35 分 设计方案(设计大纲)部分:45 分 ☑投标报价部分:20 分(20-40 分,适用于采用设计团队 招标) □投标报价部分:分(0-20 分,适用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 其他评分因素:分 |
| 3.2.4 | 低于成本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项规定进行评审。 |
48
| 评审 |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 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评标基准价)=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 价。 □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 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的 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 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 企业业绩 | 7 分 | 设计业绩:满足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2 业 绩要求得 6 分,投标人 每增加一个已完成或新 承接或正在设计类似项 目业绩加 1 分,本项最多 得 7 分。类似项目是指: 总投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市政工程类设计业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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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①未提供或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不完整该项不 得分。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28 分 | 1、项目负责人(1 人):满足招标公告投标人资 格要求 3.1.3 项目负责人 的资格要求得 10 分,本 项最高得 10 分。 2、道路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注册土木(道 路)工程师得 5 分,同时 具有市政类中级及以上 工程师职称证书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 证书得 5 分,同时具有市 政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职称证书加 1 分,本项最 高得 6 分。 4、造价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 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 业)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 师(土建专业或土木建筑 工程专业)证书得 5 分,同时具有工程类相关专 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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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称证书加 1 分,本项最高 得 6 分。 注:①以上人员不能重复 得分,一人只能担任一个 职位。 ②所有人员注册类证书 应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网络查询截 图。 ③投标拟派本项目的所 有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 纳的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 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 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 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 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 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 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 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 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 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 月的可少于 6 个月;退休 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和聘用合同,无需提供社 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在 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 费证明不足 6 个月的,还 应提供聘用合同。 |
51
| | …… | …… | …… |
| …… | …… | …… |
|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其他主要人 员资历和业绩等方面设置。 |
| 2.2.4(2) | □设计方案☑设计大纲 评分标准 | 设计技术 方案 | 45 分 | 设计技术方案包含: 1、技术选型:路地面更 新、市政设施更新、当地 文化系统性展示及植入、外立面风貌提升、天桥改 造、城市景观等方面的工 作内容,合理利用场地条 件执行设计要求,设计理 念充分体现建设目标和 意图,体现泸州城市特 色;优得 9.0-6.1 分,良 得 6.0-3.1 分,差得 3.0-0.1 分,未提供不得 分。 2、老旧改造提升结合:利 旧与改造的划分与整合、上下游接入的兼容性技 术指引合理性;优得 9.0-6.1 分,良得 6.0-3.1 分,差得 3.0-0.1 分,未 提供不得分。 3、项目特点、重难点分 析:项目范围内的重难点 技术分析到位,相应对策 合理、可操作性强;优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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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0-6.1 分,良得 6.0-3.1 分,差得 3.0-0.1 分,未 提供不得分。 4、设计质量、进度、保 密等保证措施合理、全 面、可行,措施得力,满 足工程需求;优得 9.0-6.1 分,良得 6.0-3.1 分,差得 3.0-0.1 分,未 提供不得分。 5、设计工作重点、难点 分析认识理解透彻,措施 合理、全面、可行,满足 工程需求;优得 9.0-6.1 分,良得 6.0-3.1 分,差 得 3.0-0.1 分,未提供不 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设计方案评分标准适用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分因素可从功能、技术、经济、美观和城市设计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等方面设置。设计大纲评分标准适用于采用 设计团队招标的,评分因素可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设计 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设计构思,设计质量、进度、安全、保密等保证措施,设计工作 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
|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 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不少于 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 |
53
| | | 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不少于 0.5)分,每低 1%扣(不少于 0.25)分。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第(二十)条和《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 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分值。 |
| 2.2.4(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 | …… | …… |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 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 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 项年限为近 3 年(或 4 年,或 5 年)的,个数不得超过 1 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6 年及 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 3个(含 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 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 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54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 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 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 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时,应予说明。
(8)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 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 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 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 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 消其中标资格。
55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 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 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设计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设计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 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 而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设计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设计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6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 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设计大纲)部分 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57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 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 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 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 排序。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 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58
附表 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59
附表 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
| 2 | 签字、盖章 | | | | | | | | |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4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5 | 报价唯一 | | | | | | | | | |
| 6 | 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0
附表 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营业执照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 | | | | | | | | | |
| 2 | 资质要求 | | | | | | | | | |
| 3 | 财务要求 | | | | | | | | | |
| 4 | 业绩要求 | | | | | | | | | |
| 5 | 信誉要求 | | | | | | | | | |
| 6 |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 7 | 其他要求 | | | | | | | | | |
| 8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9 | 投标要求 | | | | | | | | | |
| 10 |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1
附表 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序 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报价 | | | | | | | | | |
| 2 | 投标内容 | | | | | | | | | |
| 3 | 设计服务期限 | | | | | | | | | |
| 4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5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6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7 | 权利义务 | | | | | | | | | |
| 8 | 设计方案 (设计大纲)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2
附表 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低于成本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63
附表 6: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序 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 A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4
附表 7:设计方案(设计大纲)评审记录表
设计方案(设计大纲)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序 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设计方案(设计大纲)得分合计 B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5
附表 8: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 评标基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 C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66
附表 9: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7
附表 10: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序 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资信业绩 | A | | | | | | | |
| 2 | 设计方案 (设计大纲) | B | | | | | | | |
| 3 | 投标报价 | C | | | | | | | |
| 4 | 其他因素 | D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8
附表 11: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_______标段
|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分合计 | | | | | | | |
| 得分平均值 | | | | | | | |
| 投标人排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应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市政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应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70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GF—2015—0209)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7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泸州酒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泸州市江阳区中心半岛馆驿嘴片区老
旧街区改造示范项目设计一期标段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中心半岛馆驿嘴片区老旧街区改造示范项目设计一期
标段。
2.工程地点:泸州市江阳区。
3.规划占地面积: 600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
上约 / 平方米,地下约 / 平方米);地上 / 层,地下 / 层;建筑高度 /
米。
4.建筑功能:/、/、/ 等。
5.投资估算:约 2000 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设计(包含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变更设计以及后续服务工作
等),配合业主完成相关阶段的成果报批、审查和批准工作,并按审查意见完成对设计
图的修改。因规划、政策调整变化,设计任务、范围可能进行调整,设计单位不可因此
向业主单位索赔。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施工图设计。设计人应完成相关调整设计、按审查意见完成
设计图修改;配合发包人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以及从合同签订之日
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缺陷责任期)的后续设计服务工作(配合完成图纸审查工
作、配合完成施工措施方案及相应现场后续服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
设计变更、中间验收、(交)竣工验收、结算等)等为完成本工程建设的所有设计服务
工作,配合现场踏勘和确认。
72
(3)设计人需与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完成设计所需的其它相应前期工作、施工图审查备案,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完善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
(4)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本项目的要求。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6 年 月 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最终设计服务合同价=该项目财评价(含变更部 分)/项目投资估算*中标价,本项目投资估算为 2000 万元,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 用:设计服务报酬、现场踏勘费用、成果制作费用、方案汇报费用、差旅费用、通信信 息费用、评审费、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资料费、用于设计服务项目的其他供应费用、利润、税金等乙方实现合同目的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除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外,甲方不 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不因规模变化、内容增减而调整合同价款;;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73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泸州市江阳区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74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时 间: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日
7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 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 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 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 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76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 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 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 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 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 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 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 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 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 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 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 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 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77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 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 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 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 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 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78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 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 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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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 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 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 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 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 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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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 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 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 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 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 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 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 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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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 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 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 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 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 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 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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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 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 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 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 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 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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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 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 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 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 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 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 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 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 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 经发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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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 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 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 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 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 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 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 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 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 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 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 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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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 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 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 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 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 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 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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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 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 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 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 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 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 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 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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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 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 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 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 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 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 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 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 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 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 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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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 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 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 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 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 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 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 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 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 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 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 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 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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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 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 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 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 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 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 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 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 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 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 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 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 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 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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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 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 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 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 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 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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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 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 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 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 件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 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 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 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 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 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 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 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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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 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 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 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 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 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 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 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 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 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3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 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 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 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 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 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 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 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 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 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 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 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 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94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 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 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 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 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 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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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 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 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 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 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 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下列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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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 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 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 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 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 不影响其效力。
9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国家、工程所在的省、地市(州)、县(区)规
定等。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定要求施工图的设计
深度并达到合格标准,同时符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要求,如未满足发包人要求,需重新
修改直至发包人内审通过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选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98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设计人的服务行为进
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设计人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发包
人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设计人限期整改。
(2)负责检查监督设计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其它责任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99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协调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
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5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5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1)按现行国家规范、规章及标准要求完成本合同内的
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工作。
(2)设计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设计人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
权瑕疵,否则可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3)及时向发包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
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5)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
的交接工作。
(6)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品,提供所需的技
术标准。
(7)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设计人应自
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8)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
方案。
(9)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一般性问题不超过三天,较复杂问题原则上不超过
七天。
(10)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100
(11)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设计人承担的其它责任。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1)按现行国家规范、规章及标准要求完
成本合同内的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工作。
(2)设计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设计人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
权瑕疵,否则可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3)及时向发包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
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5)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
的交接工作。
(6)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品,提供所需的技
术标准。
(7)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设计人应自
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8)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
方案。
(9)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一般性问题不超过三天,较复杂问题原则上不超过
七天。
(10)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11)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设计人承担的其它责任。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5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设计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向发包
101
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5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未更换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次,并提交书面改进报告,发包 人收到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设计人须在第二次接到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仍未更换的,视作设计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随 机抽取回函人员名单上报。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次,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设计人支付违约 金后发包人有权继续要求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主要设计人员,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 的继续按本条款执行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 联合体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102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适用于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开工后5日历天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各阶段提交的成果文件及
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 日历天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
发生该情形后 3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3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103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U 盘。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30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30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
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送具有相
应图审资质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设计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要求,对
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对于图审机构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
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
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文件。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至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期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4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
日期 / 天前支付。
10.4 设计费付款方式
(1)设计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或通过施工图技术审查后(若
本项目非乙方原因无法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则乙方需提供自
审报告作为付款依据)支付合同价的 40%。
(2)财评单位出具财评报告后,设计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35%;
(3)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价的
20%。
(4)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合同价的 5%。
若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支付所需资料的,发包人可以延迟支付,不视为违约。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
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5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设计人在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设计人 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只顺延工期,不索赔费用。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不计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每超过一日,扣除设计费 5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 20%。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 20%。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因设计人错误、设计深度不够 或重大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 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因设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量变更增加 50 万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或工程量变更增加不包括停工、返工、修复费用和因此引发的实际施工索赔 支出),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 30% 。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1.设计人 必须在 10 日内无偿完成方案优化、图纸重绘并重新报审,由此延误的总工期由设计人 承担;2.每超出控制值 1 个百分点,设计人按合同总价向发包人支付指标超限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3.优化后仍超标或超限幅度超过 10%的,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设计人全额退还已收设计费,并赔偿项目造价超支、停工、返工等全部直接损失;4.本条违约金与逾期交付设计文件违约金可并行计算,合计总额上限为合同总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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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解
除,且发包人不得支付设计费用 。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非合同中
任何一方或双方原因而导致的政府命令、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等,亦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9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泸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泸州市江阳区 人民法院起诉。
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等。
107
18. 增加条款:
1.廉洁条款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恪守商业 道德,共同营造合法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任意一方不得为了获取与相对方的合作及合作 的利益,向相对方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员给予任何物质或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现 金、支票、信用卡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购物卡、货币或货物形 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商家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若违反廉洁条款,违约方应以合同金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通知和送达
本合同所载联系方式,是甲乙双方往来文件送达地址,也是产生纠纷后司法文书送 达地址。如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前 15 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 变更。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元履约保证金。待设计人提供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且无违约行为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出履约保证 金退还申请和转账凭证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自动失 效。
4.设计人出现违约情形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抵 扣,抵扣后违约金仍有不足部分由设计人在 7 日内补足,同时在 7 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08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项目改造范围武成路、鱼市街、珠子街、篦子街、鱼市巷,孝义路、仁和路、迎晖 路、大河街、大河一二三四街、和巷子、姜巷子、宽厚街等,主要改造内容包括片区道 路、人行道整治 13.6 公里,约 14730 平方米,提升改造电力、通信、给水、排水 1200 米;可移动商铺样式和布置;周边文化氛围提升等。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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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2.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 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 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 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 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 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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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 序 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8 | 天 | |
| 2 | / | | 天 |
| 3 | / | | 天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
4.具体份数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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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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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 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 |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 | |
| 建筑专业 负责人 | | | | |
| 结构专业 负责人 | | | | |
| 给水排水 专业负责人 | | | | |
| 暖通空调 专业负责人 | | | | |
| 建筑电气 专业负责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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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设计进度表
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预计合同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以此为基点制定设计工
作进度计划。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并经过仔细分析各时间控制节点后,设计进度安排如
下:设计总工期:30 日历天,设计工作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完成施工图设计。
设计工作进度控制表
| 序号 | 标志性工作 | 备注 |
| 1 | 施工图设计 |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和修改 |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业主 | |
| 4 | 施工图审查(审查机构) | 具体时间视审查单 位审查情况而定 |
| 5 | 施工图修改 | 按照施工图审查(审 查机构)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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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三、服务费支付方式
(1)设计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或通过施工图技术审查后(若 本项目非乙方原因无法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则乙方需提供自 审报告作为付款依据)支付合同价的 40%。
(2)财评单位出具财评报告后,设计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35%;
(3)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价的 20%。
(4)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合同价的 5%。
若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支付所需资料的,发包人可以延迟支付,不视为违约。
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
注:
1.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等自行拟定。
2.公路工程应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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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GF—2015—0210)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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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约 2000 万元 。
6.工程进度安排:/。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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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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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时 间: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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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 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 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 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 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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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 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 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 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 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 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 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 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 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 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 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 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 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 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 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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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 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 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 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 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 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 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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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 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 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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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 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 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 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 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 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 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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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 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 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 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 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 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 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 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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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 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 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 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 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 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 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 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 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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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 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 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 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 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 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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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 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 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 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 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 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 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 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 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 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 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 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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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 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 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 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 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 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 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 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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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 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 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 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 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 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 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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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 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 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 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 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 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 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 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 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132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 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 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 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 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 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 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 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 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 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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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 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 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 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 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 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 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 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 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 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 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 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 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 有关补充资料。
134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 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 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 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 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 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 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 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 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 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 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35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 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 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 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 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 度款。
136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 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 件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 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 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 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 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 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 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 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 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
137
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 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 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 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 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 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 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 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 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 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38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 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 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 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 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 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 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 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 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 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 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 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 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 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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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 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 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0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 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 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 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 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41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 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 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 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 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 不影响其效力。
14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143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144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145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
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146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 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 天前支付。日期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147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
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8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
149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150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 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
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
3.施工图设计阶段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 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
151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 序 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 宜 |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天 | |
| 2 | | | 天 |
| 3 | | | 天 |
152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 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 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 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153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 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 |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 |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 | |
| 土建专业 负责人 | | | |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 |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 | | |
154
附件 5:设计进度表
设计进度表
155
附件 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 2 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 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 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3)其它:。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 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 元。的 20%,计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后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 设计费总额的 15%,计 元。
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 的 30%,计 元。
5.试车(试运行)考核完成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计 元。
6.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 元。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
156
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157
第二卷
15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
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
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
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设计范围及内容注意:。
3.设计依据:。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5.设计人员要求:。
6.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如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159
(3)其他要求:。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如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
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
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
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其他资料:。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160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 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
。(如出行车辆等)。(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161
第三卷
16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
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163
(项目名称)设计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4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设计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设计方案(设计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
16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计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的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为(姓 名),设计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设计大纲);
(8)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 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166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地 址:
网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67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
| 2 | 设计服务期限 | 日历天 | ……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年 月 日
16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69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 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 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为牵 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 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 间断的缴费证明。
170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 标段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 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 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71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 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 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172
五、设计费用清单
注: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的构成,格式自拟。
投标报价构成:。
173
六、资格审查资料
注:(1)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明确不提供的除外)。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174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 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 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 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175
176
(一)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 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 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177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78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 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 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3)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79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设计服务期限 | |
| 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 文件提交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80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设计服务期限 | |
| 设计内容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81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判决、裁决时间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 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182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 目任 职 | 姓名 | 专业技 术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3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 |
| 专业技术职称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 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 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 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 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若未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可不提供。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184
七、设计方案(设计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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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资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
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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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
| 2 | 是否进行中标 候选人核查 | 不进行 进行 核查的内容: 按发改法规﹝2025﹞1358 号第二十七条内容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发《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参考文本)》的通知进行核查。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 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3 | 是否进行现场 考察 | 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 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 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4 | 是否进行拟派 | 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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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团队现场 答辩 | 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 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综合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企业资质、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等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 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 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因素、企 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 合理因素。 |
| 6 | 定标方式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 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 其他) 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 5 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领导班 子成员不足 3 人的,可选取本单位中层干部或者熟悉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进入定标委员会。确有需要的,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 2 人。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具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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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标委员会组成: 领导班子 数量: 5 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 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
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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