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5年版)
使用说明
一、《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标。
二、《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
(招标编号: )
招标文件
招标人: 宜宾建投集团量典置地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 招标代理机构: / (盖单位章)
☐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附件:
2026 年 6 月 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投标文件格式定标方案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项目名称)已由 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512-511502-04-01-989350】FGQB-114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宜宾建投集团量典置地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宜宾建投集团量典置地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512-511502-04-01-989350】FGQB-114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2.2建设地点: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纸厂片区A-02-12地块
2.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09418.2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7880平方米以下,包含住宅建筑面积71488.53平方米以下,商业建筑面积6239.91平方米以下,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51.56平方米上。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4495.06平方米以下,首层架空层的公共活动空间512.42平方米,垃圾用房建筑面积30.24平方米以上,派出所3007.06平方米,养老与卫生服务用房865平方米,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27043.17 平方米以上,其中机动车库25937.74平方米以上,非机动车库954.83平方米以上。
2.4计划工期:总工期360日历天。第一阶段示范区完工时间2026年9月25日,具体施工范围包含1#楼、2#、3#楼一层入户大堂消防工程、第4层标准层电梯前室消防工程、疏散楼梯照明及消火栓系统。第二阶段除示范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完工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且满足建设单位总工期要求。
2.5招标范围: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序号 | 工作内容 |
| 一 | 消防水系统 |
| 1 | 涉及消防水系统的穿墙、穿楼板套管预埋及套管内封堵 |
| 2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采购安装、调试(含设备接地,含室外管道的土石方) |
| 3 | 自动喷淋及泡沫灭火系统采购安装、调试(含设备接地,含室外管道的土石方) |
| 4 | 消防水系统增压稳压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含设备接地) |
| 5 | 消防水箱补水泵采购安装、调试(含设备接地) |
| 6 | 喷淋末端试水排水采购安装 |
| 7 | 消防水箱采购安装(含附属配管、阀门、爬梯、支架、型钢基础等附件、不含水箱混凝土基础) |
| 8 | 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的补水管、浮球阀组采购安装 |
| 9 | 总坪消防环网管道及水泵接合器施工(与室外给水总表碰头) |
| 10 | 消防水池附属配管、阀门、附件等所有设施采购安装 |
| 11 | 消防水池与消防取水井连通管安装(含管道涉及土石方、取水井圈井盖) |
| 12 |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采购安装、调试 |
| 13 | 手提式灭火器(箱)采购安装 |
| 14 | 消防泵(含室内外消火栓泵、喷淋泵、消防稳压泵、水箱补水泵):水泵采购安装、单机调试、联动调试等所有调试。消防泵房动力柜、控制柜、机械应急启动柜采购安装。消防泵控制柜至水泵线路敷设。消防泵房动力柜至水泵控制柜、机械应急启动柜线路敷设。机械应急启动柜至消防泵控制柜线路敷设(含配管、配线、电机接线、接地等)。联动控制线路配管配线。 |
| 15 | 消防验收范围内的消防控制中心、风机房、电梯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设备用房的门牌制作与安装,防火分区内分区示意图的制作与安装 |
| 二 | 消防电系统 |
| 1 |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全套系统配线、桥架、设备安装调试。 |
| 2 | 消防广播、消防电话、消防专用电源系统:全套系统配线、桥架、设备安装调试。 |
| 3 | 消防液位报警系统采购及安装 |
| 4 | 应急照明系统及灯具(含应急照明双切箱、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采购、安装,含应急照明双切箱至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再到灯具的配管、配线) |
| 5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全套系统配线、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安装、整套系统调试。(2)负责自身范围的配电箱内电气火灾监控模块采购及安装 |
| 6 | 消防电源设备监控系统:(1)全套系统配线、消防电源设备监控主机安装、整套系统调试。(2)负责自身范围的配电箱内消防电源设备监控模块采购及安装 |
| 7 | 防火门监控系统:(1)全套系统配线、设备安装调试。(2)含所有监控模块、控制执行机构及检测元件等所有内容。 |
| 8 | 红线内所有消防电气总平管网施工 |
| 三 | 防排烟系统 |
| 1 | 风机、风机控制箱采购及安装(含风机支吊架,含风机控制箱至风机的配管、配线) |
| 2 | 风机、风阀联动控制线路;风阀至风机连锁启闭风机配管、配线采购及安装 |
| 3 | 通风压差传器至压差控制器及风阀联动控制线路敷设和接线 |
| 4 | 防排烟风管、支吊架采购、制作及安装 |
| 5 | 防排烟风管防火包裹采购、制作及安装 |
| 6 | 柴发排烟管道的车库内(施工至柴发机房内预留接口)及竖向烟道制作及安装(不含柴发机房内柴发排烟管道) |
| 7 | 通风压差传感器联动调试、风机联动调试等涉及防排烟系统的所有调试 |
| 四 | 防火卷帘 |
| 1 | 防火卷帘控制箱及防火卷帘采购安装 |
| 2 | 防火卷帘控制箱至防火卷帘电机配管配线 |
| 3 | 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安装及配管配线 |
| 4 | 防火卷帘联动控制线路配管配线 |
| 5 | 防火卷帘单机及联动调试 |
| 五 | 防火门系统 |
| 1 | 防火门及闭门器采购及安装 |
| 六 | 潜污泵 |
| 1 | 潜污泵及配套配电箱采购及安装,潜污泵至室外第一口井的压力排水管道、阀门、土石方、防水套管 |
| 2 | 潜污泵配电箱至潜污泵配管、配线(潜污泵配电箱电源进线由强电单位施工) |
| 七 | 桥架 |
| 1 | 消防电气所有桥架、支架采购及安装 |
| 2 | 弱电系统所有桥架、支架采购及安装 |
| 3 | 强电10KV桥架、充电桩桥架、动力桥架采购及安装(车道及车位照明桥架除外) |
| 特 别 说 明 | 所有电缆及电缆桥架的封堵均由相应电缆及电缆桥架施工单位实施。所有设备的接地(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工作)、配电箱(柜、屏)的封堵、配电箱接地除特别说明了实施单位的,由说明的实施单位实施外,其他均由对应的设备安装单位实施。所有预埋套管,管道安装后的封堵由管道安装单位实施。本消防工程所有涉及需二次深化的内容,均由消防单位实施。整个项目的消防联动调试由消防单位统筹及实施。通过消防验收,负责本单位及其他单位涉及消防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 |
(具体详见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
3.1.2业绩要求:
☑ 近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3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消防工程施工业绩(类似项目已完成业绩须同时提交合同协议书、消防竣工验收报告或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完工时间以消防竣工验收报告或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业绩须提交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建筑面积、合同金额以合同协议书载明的数据为准,若合同协议书不能明确体现的,可提供相关业主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业主公章) 。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 ☐ 接受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 (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 3.4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且为民营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选此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至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不受获取截止时间限制,任何时间段均可获取),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http://ggzy.yibin.gov.cn),凭数字证书和密码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另,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宜宾建投集团量典置地有限公司
地 址: 宜宾市叙州区清音路6号宜宾建投集团13F
邮 编: /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6 年 月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宜宾建投集团量典置地有限公司 地 址: 宜宾市叙州区清音路6号宜宾建投集团13F 联系人: *** 电 话: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 |
| 1.1.5 | 建设地点 | 宜宾市翠屏区纸厂片区A-02-12地块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以招标公告第2条的2.5小条招标范围为准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360日历天,第一阶段示范区完工时间2026年9月25日,具体施工范围包含1#楼、2#、3#楼一层入户大堂消防工程、第4层标准层电梯前室消防工程、疏散楼梯照明及消火栓系统。第二阶段除示范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完工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且满足发包人总工期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财务要求: ☑ 近 3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 无财务要求;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具有 机电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 无要求;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 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且为民营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 应勾选此项。) ☐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 ☑ 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 (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
| 1.12 | 偏离 | ☑ 不允许 ☐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电子商务标招标文件,即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2.设计施工图纸;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4.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补遗、修改(如有)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除招标文件要求以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 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大写) 伍万元整 (¥ 50000 元), 缴纳截止时间: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保证金缴纳形式: 现金缴纳(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电子保函保单缴纳(电子保函保单无需附到投标文件中) (一)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1.收款账户信息 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准。 开户账号: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2.缴纳程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选择项目标段——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中——再次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基本账户基本信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存款人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凭据扫描件、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均须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4.注意事项 (1)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1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2)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交易指南”栏目“操作指南”中“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操作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联系我们)。 (3)符合第10.17条“诚信约定”规定的,即被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文中统称“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建筑业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其可只缴纳本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50%(若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为建筑业诚信企业才能享受本条款约定。且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须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作为佐证材料;该佐证材料真实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如在评审阶段不能认定核实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在中标公示期间核实判定;凡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选择了诚信企业且只交纳了50%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一旦经评审<核实>,其不是市住建部门确定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或在其成功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间之前<以宜宾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为准>被市住建部门取消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视其行为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曝光台”对外公示)。 (4)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本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二)以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投标人须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向依法设立的承保机构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下同),并以相应承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担保保函为准。 参考格式如下: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三)特别注意事项 1.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均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为准,且均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编入投标文件。 2.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均不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诚信约定”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相关优惠政策;投标人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承保机构关于投保的相关规定,自行对相应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招标人应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电子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向相应承保机构发出理赔文书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划转至相应文书指定账户。赔付后经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商。 4.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保证保函进行核实。经核实,若承保机构出具虚假保证保函或不及时赔付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开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保函业务。 5.本项目不接受以纸质保证保函(即纸质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纸质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1)招标成功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投诉期结束且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2)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自发布相应招标失败公告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投标人交款渠道退还到投标人交款网银账户(跨行交易费由投标人承担)。 3.特别提示: 3.1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现金)已实现“免申即退”,即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指令且附件齐备后发起自动退还。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起保证金退还指令时须同时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上传以下附件资料:(1)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2)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原件扫描件。(3)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提交招标失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公告扫描件。 |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情形仍参与投标。 ☑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其他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近 3 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 本次投标不提供 ☐ 具体要求: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TBJ、TBS 格式文件。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也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的扫描件。 |
| 4.1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 |
| 4.2.2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在线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宜宾 市(州))》电子交易系统(https://ggzy.yibin.gov.cn/jypt/)→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同时,根据《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自动提取本项目各投标人在“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标当日更新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 (3)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评标办法规定进行有关随机抽取事项(如有)。 (4)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5)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6)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投标人若对本项目在线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无任何异议。 (8)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投标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投标文件;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州))》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或“评标问题澄清”模块中的相关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查看相关信息并未按要求处理,且影响其开评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3号)第四条等规定执行。 注:1.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2.“暗标”评审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分,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综合评估法)。 |
| 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3人。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以下同)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处于同一优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 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3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2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为2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
| 7.3.1 | 履约担保 | 投标最高限价 17568337.36 元。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 %。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不需要。 |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 不适合(自行招标)。 ☐ 招标人支付。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
| 10.3 | 报价唯一 |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的“投标报价(含成本)评审”进行。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了相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个标段作为中标人: ☐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 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
| 10.7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3.3.1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 10.8 | 压证施工制度 | 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
| 10.9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
| 10.10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11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12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13 | 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10.14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本次招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投标人应保证其所递交的包含CJZ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的 TBJ、TBS 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正确读取。 |
| 10.15 |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购买电子保函;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 (7)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0.16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 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 / 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定)。 5. 评标委员会“暗标”部分评审结论提交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暗标”部分的评审结果。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17 | 诚信约定 | 凡被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市级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两年内新承揽工程按50%比例缴纳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中作为佐证材料)。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按宜人社发〔2021〕28号文件执行。 |
| 10.18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的。 |
| 10.19 | 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约定 | 本项目是否采用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约定: ☑ 否,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涉及采用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约定均不作为投标及评审约定。 ☐ 是,并约定如下: 根据《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自动提取本项目各投标人在“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标当日更新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并在开标系统、评审系统进行展示。 1.投标人须提前进入“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并取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否则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指当日投标人在“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3.投标人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自动提取未查询到的,需要评标委员会进入“宜宾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核查后有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信用等级均须为C级及以上,以联合体各方最高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 4.联合体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环节在交易系统中 “是否为联合体投标” 勾选“是”,并选择对应联合体成员单位(成员单位需提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注册并审核通过),若未选择联合体成员单位或只选择部分成员单位,将不自动提取未选择的成员单位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人工核查。 5.投标人信用等级为D级或无信用等级的,将视为无效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仅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只要有一个为D级或无信用等级,也视为无效投标。 6.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开标当日未能完成开评标活动,延期开标评标的,原则上以原定开标当日的各投标人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进行判定(发布更正补遗进行项目延期的情况除外)。 |
| 10.20 | 在线投诉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且可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平台在线提出。 |
| 10.21 | 补充约定 | 1.投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签订的附件资料。工程进度及结算计量计价按以下原则办理: 1)工程计量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2)工程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中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为固定单价,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工程结算不调整。 (2)人工费调整系数: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印发的川建价发〔2025〕4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工程结算不调整。 (3)材料及设备价格:本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及设备均为甲控乙购,价格固定不变,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工程结算不调整。 (4)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15号附件2中“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基本费率计取,结算时费率不作调整; (5)单价措施费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工程结算按 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计算。 (6)施工过程中当发生计日工时,计日工的单价按照 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公布的单价标准作为结算单价。 (7)招标控制价规费按照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按“规费费率计取表”中Ⅳ档费率计算,工程结算时不调整; (8)税金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的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有关配套文件有关规定计取,如国家税费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2.合同价款已综合考虑为完成本工程实施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补偿费用、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完工精开荒费用、检测费用(室内除醛及甲醛检测、苯系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材料检测费、对施工图进行二次深化和设计补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用(包含工程自身及对其他已完工分包工程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硬质材料保护、模板保护、塑料薄膜及花胶布保护等)、配合其他专业施工(末端设备定点、预留孔洞、开孔、开槽及孔洞槽线修补等,特殊说明部位除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及服务配合费、水电费及其它与工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工程特殊情况合理预见临时设施搭建和工程现场施工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等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方式、手段、路径等,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施工期间的加班费、窝工费、赶工费、机械进出场费、场内外运距、垃圾清运处置费、因交通组织及周边居民可能造成的降效费、市场风险费,涉及政府部门及周边居民、社区关系的相关协调费用等)。 3.招标人仅在工程量清单中对各项目特征进行了简述,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同时结合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满足设计规范、合同、工程量清单等综合进行考虑,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理解并认可,中标后不得因此调整。 4.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投标人须充分考虑此风险,中标后不得以工程量增减作为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5.招标人保留取消该工程部分或全部实施内容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某些项目的权利,招标人有权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分段及开工顺序作出调整,中标人须无条件响应,不得以此向招标人提出索赔要求。投标人须充分考虑此风险,中标后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6.本招标范围内所涉及到的检测或试验由中标人委托经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单位实施,出具相关报告,并承担相关检测或试验费用。相关检测和试验费用在投标报价(或发包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7.按照川建行规〔2024〕15号文的规定,发包人直接将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承包人统一管理的,总承包人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已包括中标人应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总包管理费,投标报价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8.本工程的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按本工程合同价的1%收取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费。承包人完成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合格进度产值达到合同价50%时,承包人支付50%的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费予总承包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支付剩余50%的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费予总承包人。 9.本项目的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总承包人负责统一收取,总承包人按本工程合同价的0.5%收取水电费,本工程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支付水电费50%予总承包人;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支付剩余50%水电费予总承包人。或由中标人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水电费。 10.中标后中标人有义务对施工图进行二次深化和设计补充,其设计费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再单独计取任何费用;如遇重大的原则性修改,应经招标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标人四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11.施工范围内所涉及的精开荒工作由中标人实施,精开荒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再单独计取任何费用;若未按要求完成,招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所产生费用由中标人双倍承担。 12.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加强对现场成品设施(含总包及其他分包单位成品)的保护,造成成品设施破坏均由中标人恢复为原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成品设施保护费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13.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总承包对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总包及其他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不得因配合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相关费用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14.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需满足翠屏区、宜宾市环保及现场管理要求,并确保质量标准满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环保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至报价中。 15.中标人必须按照宜人社发《2018》38号的规定在项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时,中标人应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加证明》。 16.中标人须优先以发包人建议的材料及设备品牌送样。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更换材料及设备品牌;确须更换时,其档次不能低于发包人建议品牌。施工前,须进行材料封样,并按要求送检。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所有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提供的材料需有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整体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规范、招选文件及甲方和建设单位要求的合格质量标准。若乙方提供的材料选型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采取甲供,在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时扣除乙方的甲供材费用,扣除甲供材费用按招标控制价文件限价文件中对应的材料价格乘以中选下浮率10%再乘以实际领用量确定。 17.若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现有的工程进度无法满足合同约定工期要求,可要求中标人采取赶工措施满足建设工期要求;若中标人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招标人为满足工期要求采用其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承担。 18.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发生的相关一切费用由投标人人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9.主要材料要求:按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相关内容 20.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工程变更等须按本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招标人内部管理办法(如有修订按最新的管理办法)执行,违约处罚若遇招标人内部管理办法与本项目相关合同条款冲突,则以较严格的规定为准。 21.省外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按照川建建发(2016)473号文要求,须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省信息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项目人员信息。 22.外省企业须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并在当地规建局建管科登记后,由法定代表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将合同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3.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136 号)等有关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形成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内容保持一致。 24.本项目的所有方案、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查及评审等费用,由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5.本工程属于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暂估价,中标人须与招标人及总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付款方式及比例详见合同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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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限价 | |
| 随机抽取事项 | |
招标人代表: 监督人: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___ ____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
(投标人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施工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根据投标人需要前附表10.16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清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签字和盖章,也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RMB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元)。
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 。
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 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 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项要求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项要求 |
| 备选投标 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信用初步评审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9条第5点约定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
| 技术标准 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
| 最高限价 |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
| …… | …… |
| 2.1.4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论述消防工程关键技术、工艺及施工重点、难点的理解与分析,施工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论述消防工程质量目标、质量体系、组织、制度保障、质量通病防治、质量保障措施等情况。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确定项目危险源,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建立有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根据项目特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资源配置;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制定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劳务分包等合法分包的安全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计划。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消防工程施工环境管理体系与措施;确定项目重大环境因素,制定项目环境管理目标;根据项目特点,明确环境方面的资源配置;制定环境保护施工管理制度;制定现场环境保护控制措施等。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按消防工程总工期要求对项目施工进度进行逐级分解,通过阶段性目标来保证最终工期目标实现;建立进度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建立进度动态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进度偏差;根据项目周边环境特点,制定相应协调措施,减少外部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相应进度管理措施包括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合同措施等施等。 |
| 资源配备计划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消防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完善施工准备阶段人材机配备计划、施工期期人材机等配备计划、收尾期人材机等配备计划等。 |
| 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资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建立绿色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制定资源节约措施,主要防止周围环境污染、节能的措施;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主要防止周围环境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污染的技术措施;防止噪音污染、光污染的技术措施;废弃物管理措施等。 |
| 绿色建材应用计划与措施 | 结合绿色建材应用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性方面进行横向比较。 |
| …… | …… |
| 注:1.施工组织设计每一项评审因素投标文件未一一对应单独响应(含不同评审因素之间混装响应)的,或有一项评审因素投标文件响应缺失的或无实质性响应内容或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投标文件的,视为该投标文件存在遗漏或重大偏离,作否决投标处理(某一评审因素招标人无要求的情况除外)。 2.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6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 2.2 | 2.2.1 | 投标报价(含 成本)评审 | 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号)进行评审、《关于调整现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7 号)进行评审。 |
| 2.2.2 | 价格折算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 单价遗漏 | 视为免费 |
| 付款条件 |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 不平衡报价 |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执行 |
| …… | …… |
| 2.2.3 | 投标报价评审参数 | 单价遗漏项总价最高百分比 | ( 2 )% |
| 第一类分部分项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 25 )% |
| 第二类分部分项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 30 )% |
| 措施项目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 35 )% |
| 不平衡报价总价最高百分比 | ( 15 )% |
|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 | 具体约定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
| 备注 | 1、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按照投标文件相应部分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投标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价格折算。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 3.2.1 | 价格折算 | 详见本章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
| 3.2.2 |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 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 补1 |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 详见本章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 说明 | 条款号3及相应内容,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补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或4年,或5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6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处于同一优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
(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3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2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为2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实际中标候选人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1.评标方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A-1。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6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价格折算
A4.1.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使用附表A-6记录评标价折算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2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A-7的格式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4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B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B1.
备注: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注: 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D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D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D.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D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D2.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D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D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被接受。
D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D3.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D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D4.补充条款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1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2 |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3 | 签字、盖章 | | | | | | | |
| 4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5 | 报价唯一 | | | | | | | |
| 6 | 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
| 7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营业执照 | | | | | | | | |
| 2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 | | | | | | |
| 3 | 资质等级 | | | | | | | | |
| 4 | 财务状况 | | | | | | | | |
| 5 | 类似项目业绩 | | | | | | | | |
| 6 | 信誉 | | | | | | | | |
| 7 | 项目经理 | | | | | | | | |
| 8 | 技术负责人 | | | | | | | | |
| 9 | 其他要求 | | | | | | | | |
| 10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11 | 投标要求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内容 | | | | | | | | | |
| 2 | 工期 | | | | | | | | | |
| 3 |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4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5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6 | 权利义务 | | | | | | | | | |
| 7 |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8 | 技术标准 和要求 | | | | | | | | | |
| 9 | 分包计划 | | | | | | | | | |
| 10 | 最高限价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 | | | | |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 | | | | | |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 | | | | | |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 | | | | | |
| 4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 | | | | | |
| 5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 | | | | | | | |
| 6 | 资源配备 计划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6: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评标价折算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 序号 | 量化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折算价格 |
| | | | | | | |
| 1 | 单价遗漏 | | | | | | | | |
| 2 | 付款条件 | | | | | | | | |
| 3 | 不平衡报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报价 | | | | | | | | |
| 评标价(按报价评审办法计算)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A-7: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初步评审 | 详细评审 | 排序 (评标价由低至高) |
| 合格 | 不合格 | 投标报价 | 是否低于 成本 | 评标价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最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制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三方就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2.工程地点: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纸厂片区A-02-12地块
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09418.2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77880平方米以下,包含住宅建筑面积71488.53平方米以下,商业建筑面积6239.91平方米以下,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51.56平方米上。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4495.06平方米以下,首层架空层的公共活动空间512.42平方米,垃圾用房建筑面积30.24平方米以上,派出所3007.06平方米,养老与卫生服务用房865平方米,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27043.17 平方米以上,其中机动车库25937.74平方米以上,非机动车库954.83平方米以上。
二、合同文件组成
1.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工程范围及内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 一 | 消防水系统 |
| 1 | 涉及消防水系统的穿墙、穿楼板套管预埋及套管内封堵 |
| 2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采购安装、调试(含设备接地,含室外管道的土石方) |
| 3 | 自动喷淋及泡沫灭火系统采购安装、调试(含设备接地,含室外管道的土石方) |
| 4 | 消防水系统增压稳压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含设备接地) |
| 5 | 消防水箱补水泵采购安装、调试(含设备接地) |
| 6 | 喷淋末端试水排水采购安装 |
| 7 | 消防水箱采购安装(含附属配管、阀门、爬梯、支架、型钢基础等附件、不含水箱混凝土基础) |
| 8 | 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的补水管、浮球阀组采购安装 |
| 9 | 总坪消防环网管道及水泵接合器施工(与室外给水总表碰头) |
| 10 | 消防水池附属配管、阀门、附件等所有设施采购安装 |
| 11 | 消防水池与消防取水井连通管安装(含管道涉及土石方、取水井圈井盖) |
| 12 |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采购安装、调试 |
| 13 | 手提式灭火器(箱)采购安装 |
| 14 | 消防泵(含室内外消火栓泵、喷淋泵、消防稳压泵、水箱补水泵):水泵采购安装、单机调试、联动调试等所有调试。消防泵房动力柜、控制柜、机械应急启动柜采购安装。消防泵控制柜至水泵线路敷设。消防泵房动力柜至水泵控制柜、机械应急启动柜线路敷设。机械应急启动柜至消防泵控制柜线路敷设(含配管、配线、电机接线、接地等)。联动控制线路配管配线。 |
| 15 | 消防验收范围内的消防控制中心、风机房、电梯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设备用房的门牌制作与安装,防火分区内分区示意图的制作与安装 |
| 二 | 消防电系统 |
| 1 |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全套系统配线、桥架、设备安装调试。 |
| 2 | 消防广播、消防电话、消防专用电源系统:全套系统配线、桥架、设备安装调试。 |
| 3 | 消防液位报警系统采购及安装 |
| 4 | 应急照明系统及灯具(含应急照明双切箱、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采购、安装,含应急照明双切箱至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再到灯具的配管、配线) |
| 5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全套系统配线、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安装、整套系统调试。(2)负责自身范围的配电箱内电气火灾监控模块采购及安装 |
| 6 | 消防电源设备监控系统:(1)全套系统配线、消防电源设备监控主机安装、整套系统调试。(2)负责自身范围的配电箱内消防电源设备监控模块采购及安装 |
| 7 | 防火门监控系统:(1)全套系统配线、设备安装调试。(2)含所有监控模块、控制执行机构及检测元件等所有内容。 |
| 8 | 红线内所有消防电气总平管网施工 |
| 三 | 防排烟系统 |
| 1 | 风机、风机控制箱采购及安装(含风机支吊架,含风机控制箱至风机的配管、配线) |
| 2 | 风机、风阀联动控制线路;风阀至风机连锁启闭风机配管、配线采购及安装 |
| 3 | 通风压差传器至压差控制器及风阀联动控制线路敷设和接线 |
| 4 | 防排烟风管、支吊架采购、制作及安装 |
| 5 | 防排烟风管防火包裹采购、制作及安装 |
| 6 | 柴发排烟管道的车库内(施工至柴发机房内预留接口)及竖向烟道制作及安装(不含柴发机房内柴发排烟管道) |
| 7 | 通风压差传感器联动调试、风机联动调试等涉及防排烟系统的所有调试 |
| 四 | 防火卷帘 |
| 1 | 防火卷帘控制箱及防火卷帘采购安装 |
| 2 | 防火卷帘控制箱至防火卷帘电机配管配线 |
| 3 | 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安装及配管配线 |
| 4 | 防火卷帘联动控制线路配管配线 |
| 5 | 防火卷帘单机及联动调试 |
| 五 | 防火门系统 |
| 1 | 防火门及闭门器采购及安装 |
| 六 | 潜污泵 |
| 1 | 潜污泵及配套配电箱采购及安装,潜污泵至室外第一口井的压力排水管道、阀门、土石方、防水套管 |
| 2 | 潜污泵配电箱至潜污泵配管、配线(潜污泵配电箱电源进线由强电单位施工) |
| 七 | 桥架 |
| 1 | 消防电气所有桥架、支架采购及安装 |
| 2 | 弱电系统所有桥架、支架采购及安装 |
| 3 | 强电10KV桥架、充电桩桥架、动力桥架采购及安装(车道及车位照明桥架除外) |
| 特 别 说 明 | 所有电缆及电缆桥架的封堵均由相应电缆及电缆桥架施工单位实施。所有设备的接地(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工作)、配电箱(柜、屏)的封堵、配电箱接地除特别说明了实施单位的,由说明的实施单位实施外,其他均由对应的设备安装单位实施。所有预埋套管,管道安装后的封堵由管道安装单位实施。本消防工程所有涉及需二次深化的内容,均由消防单位实施。整个项目的消防联动调试由消防单位统筹及实施。通过消防验收,负责本单位及其他单位涉及消防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 |
(具体详见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四、合同工期
总工期360日历天。第一阶段示范区完工时间2026年9月25日,具体施工范围包含1#楼、2#、3#楼一层入户大堂消防工程、第4层标准层电梯前室消防工程、疏散楼梯照明及消火栓系统。第二阶段除示范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完工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且满足建设单位总工期要求。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发包人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顺延,其余一律不予顺延:
(1)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主要包括本地烈度为七度以上的地震,持续12小时以上的暴雨,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应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2)非承包人(分包人)原因由发包人指令停建、缓建;
(3)因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或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施工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
五、工程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表观质量优良。
2.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精心施工,确保质量。
3.施工技术及要求
(1)承包人(分包人)施工前应配合发包人进行图纸会审,施工图纸中若有不完善的地方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
(2)本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及设备均为甲控乙购。
(3)甲控乙购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发包人封样并与投标书中的品牌、型号、规格材质一致,具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测资料;甲控乙购材料须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员的抽查和监督管理,发包人有权对进场材料随机抽检,若发现不符合项或假冒伪劣产品,承包人(分包人)应及时认真按合同和发包人要求更换到位,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次抽检不合格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办人承担违约责任。
(4)承包人(分包人)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发包人,并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接到通知后5 天内作出答复。
(5)承包人(分包人)报送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艺样板样品(下称“材料”)时,必须严格遵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图纸、国家现行规范或甲方提供的样品参考等相关约定执行,确保送样的样品各项指标参数、规格型号、材质标准完全契合项目使用要求。若同一品类材料、同一施工标准段内的材料连续二次送样严重偏离既定技术要求、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不属于正常允许偏差范畴等情况,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处罚原则按照按不低于5000元/次,承包人(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推荐的材料供应商资源,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和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
(6)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改相关主材的品牌、规格或系列。若主材改动,原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只换算其中的主材价格。
(7)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所有材料由承包人(分包人)提供,承包人(分包人)提供的材料需有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整体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规范、合同及发包人要求的合格质量标准。
(8)未尽事项,以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为准,当各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之间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较严格的要求施工。
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方式确定合同总价,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 元,其中税前价 *** 元,增值税税率 9 %)。如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出台新的增值税调整政策,税前价按本合同价计算,税率按新的政策执行。
本合同价承包人(分包人)已综合考虑为完成本工程实施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补偿费用、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完工精开荒费用、检测费用(室内除醛及甲醛检测、苯系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材料检测费、对施工图进行二次深化和设计补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用(包含工程自身及对其他已完工分包工程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硬质材料保护、模板保护、塑料薄膜及花胶布保护等)、配合其他专业施工(末端设备定点、预留孔洞、开孔、开槽及孔洞槽线修补等,特殊说明部位除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及服务配合费、水电费及其它与工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工程特殊情况合理预见临时设施搭建和工程现场施工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等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方式、手段、路径等,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施工期间的加班费、窝工费、赶工费、机械进出场费、场内外运距、垃圾清运处置费、因交通组织及周边居民可能造成的降效费、市场风险费,涉及政府部门及周边居民、社区关系的相关协调费用等)。
发包人仅在工程量清单中对各项目特征进行了简述,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已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及要求》、满足设计规范、合同、工程量清单等综合进行考虑,承包人(分包人)不得因此调整。
承包人(分包人)进场后必须服从本项目总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包含总承包人向中标人收取的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费用及水电费,承包人(分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将下列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在进场后及时支付给总承包人,如未按时支付,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分包人)工程款中扣回后直接支付给总承包人:
①按照川建行规〔2024〕15号文的规定,发包人直接将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承包人统一管理的,总承包人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本工程合同价中已包括承包人(分包人)应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总包管理费,承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第一笔进度款后及时将该笔费用支付予总承包人。
②本工程的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按本工程合同价的1%收取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费。承包人(分包人)完成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合格进度产值达到合同价50%时,承包人(分包人)支付50%的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费予总承包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分包人)支付剩余50%的总包管理和服务配合费予总承包人。
③本项目的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总承包人负责统一收取,总承包人按本工程合同价的0.5%收取水电费,本工程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分包人)支付水电费50%予总承包人;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支付剩余50%水电费予总承包人。或由承包人(分包人)向总承包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水电费。
承包人(分包人)已在仔细勘察现场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一起阅读和理解,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未来风险,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综合评估风险进行自主投标报价。因承包人(分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须进行赶工及与其它相关单位交叉作业造成费用增加,承包人(分包人)在投标时将赶工费用和交叉作业增加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中标单价不因风险因素影响而调整。
2.付款方式:民工工资由发包人支付至总承包人民工专户,总承包人向承包人(分包人)应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水电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至总承包人账户,其余款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至承包人(分包人)账户
本工程无进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合格进度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其中人工费占比不低于25%,单独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进度产值的85%,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退还结算金额的3%,质保金均不计利息。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分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9%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确认收到承包人(分包人)合规发票后以转账方式支付承包人(分包人)工程款。若因承包人(分包人)未及时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支付前承包人(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已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以现金转账、承兑汇票或以房抵款支付,承兑汇票或以房抵款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30%。以房抵款是指承包人(分包人)须购买或推荐他人购买纸厂项目本地块或其他地块的住宅、商业或车位资产,所购买或推荐他人购买的总价不低于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的15%,购买价格按同期销售政策执行。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定后都还未完成购买任务,发包人将延迟支付尾款(延迟支付金额为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的15%),直至完成购买任务后方可再行支付。若承包人(分包人)提前贴现承兑汇票,发包人不承担贴现相关费用,所产生的的贴现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进度款审核
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总承包人、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根据审核确认的计量结果,完成付款审批流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审核只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
4.民工工资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2号)和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化源头治理拖欠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试行)》(宜住建函〔2016〕104号)文件精神,承诺本项目实施务工人员实名制,将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由承包人(分包人)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发包人按工程进度将工资总额划入工资支付专户,并由银行将民工工资发到务工人员工资卡内。民工工资上限为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25%,下限为当期完成进度价款中的人工费。
承包人(分包人)挪用专户资金的,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并追回款项;连续两个月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发包人可代付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收取代付金额10%的违约金。
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分包人)应设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并将账户相关信息与《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报发包人留存备查,发包人有权 每月核查工资专户银行流水。
承包人(分包人)应编制每月实名制民工工资花名册,计算出每名务工人员实际应得工资额,工资花名册必须与用工花名册、考勤花名册情况相符。经监理人审核后,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误后,承包人(分包人)在每月25日前将经监理审核后的民工工资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进度款审核后支付至民工工资专户,承包人(分包人)虚报考勤或工资额,发包人按虚报金额处罚承包人(分包人)。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指派 ***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及验收手续,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按规定协调总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水电接入点。
(3)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向承包人(分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4)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承包人(分包人)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督促做好交底纪要,交与会各方签署。
(5)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承包人(分包人)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2.承包人(分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委派 ****为项目经理,负责合同履行,按规范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承包人(分包人)驻工地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进行配备,所有管理人员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
(2)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服从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对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编制工程结算。
(3)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施工安全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及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发生,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安全,负责办理工程相关保险;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该工程如发生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4)施工期间,承包人(分包人)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发现施工现场有不整洁文明的现象,可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改正并对施工现场清理,承包人(分包人)不清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经发包人、监理人中间验收结果表明承包人(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分包人)应负责无偿返工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相关损失,若承包人(分包人)拒不进场施工或在收到发包人通知3天内仍未进场修复,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单位进行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全额承担。
(5)承包人(分包人)进出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及其它车辆必须做好清洁措施(冲洗车轮),建筑垃圾、废弃材料等弃置点由承包人(分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承担,但必须倾倒在合法的弃置点内,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承包人(分包人)自行承担。
(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场地内外原有设施或其他单位设施及产品的保护,不得造成已有设施的损坏、损失或堵塞,否则一切损失、疏通及恢复费用概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
(7)隐蔽工程包括原始状况、中间过程、完成状况等必须留有原始的照片和视频等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如无这些依据,结算不予认可;同时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取证,资料不一致的情况,也不认可该部分费用。
(8)因本工程建设需投保的工伤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按相关规定应投保的其它险种(含按相关规定应由发包人投保的险种)均由承包人(分包人)进行投保(如按相关规定应由发包人投保的险种,则承包人(分包人)应以发包人的名义投保),承包人(分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将该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保险费用发生时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并支付,发包人不再因投保而另行支付费用。
(9)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分包人)自身原因以及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滞留在施工现场,应随时生产随时清运。
(10)承包人(分包人)应充分考虑夜间施工的影响,做好夜间施工的准备,夜间施工、赶工的费用已综合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包人(分包人)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施工计划, 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12)承包人(分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价的10%。
(13)合同范围内所涉及到的检测或试验由中标人委托经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单位实施,出具相关报告,并承担相关检测或试验费用。相关检测和试验费用在承包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14)承包人(分包人)须优先以发包人建议的材料及设备品牌送样。没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更换材料及设备品牌;确须更换时,其档次不能低于发包人建议品牌。施工前,须进行材料封样,并按要求送检。
(15)本招标范围内所涉及到的检测或试验或测绘由中标人委托经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单位实施,出具相关报告,并承担相关检测或试验或测绘费用。相关检测和试验、测绘费用在投标报价(或发包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八、竣工验收及结算
1. 竣工验收
承包人(分包人)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工程收尾所需的以外),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干净后会同发包人完成移交,如承包人(分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造成的费用均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
2.竣工结算
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承包人(分包人)不得以工程量增减作为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工程变更、现场收方、隐蔽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资料进行按实办理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即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15号附件2中“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基本费率计取。规费按“规费费率计取表”中Ⅳ档费率计算。人工费调整系数按招标控制价清单系数固定不变,结算不调整。如承包人(分包人)未按招标图纸范围(施工做法说明)或施工标准实施(招标清单项目特征),发包人有权对其未施工部位进行扣减,对未按标准施工的综合单价进行合理调整。
(1)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3套。
(2)发包人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资料要件审核,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将承包人(分包人)提交的全部结算资料移交给有关审计部门依据其审计程序进行建设工程结算审计,60天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意见。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无异议的,应共同进行书面确认,则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审定价款为工程结算总价款;若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有异议且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合同争议方式处理。
(3)承包人(分包人)应保证其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防止承包人(分包人)结算送审金额高估冒算,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确定的竣工结算金额与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相比,若审减率未超过 5%(含 5%)时,审计费用由结算审计委托人承担;若审减率超过 5%(不含 5%),承包人应承担与审计费用(包含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若承包人未及时交纳该违约金,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审计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结算审计委托人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确定的标准和费率执行,最高不超过川价发(2008)141 号文规定的费用标准。
3.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2)造成承包人(分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
九、工程变更
1.变更的范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变更的估价原则
如发生工程变更,就该变更涉及的内容按实办理工程量增减。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分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发包人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按项填报的措施项目,单价不作调整。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方法: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或新增变更及签证项目无相同合同清单项及类似项目清单项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进行计算并按中标总价下浮率下浮计算(材料价格按投标当月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宜宾市信息价执行,如宜宾市信息价没有的,由业主有关部门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材料价格后执行,认质认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安全文明施工费(即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15号附件2中“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基本费率计取。规费按“规费费率计取表”中Ⅳ档费率计算。人工费调整系数按招标控制价清单系数固定不变。若无法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版)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组价的,发包人采用包干价方式认质认价,包干价不参与下浮。
(4) 以上价格的结算价均以相关审计机构审定的价格为准。
十、工程质量保修
1.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所有施工内容,本工程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
2.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集中交付之日起,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防水质量保修期5年)。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因承包人(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
5.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经审定的结算总额的3%。
6.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如因承包人(分包人)未及时实施保修的,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无需承包人(分包人)认可,一概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分包人)同意发包人在其剩余保修金中直接支付给进行维修的其他人。如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补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分包人)相应责任。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在影响正常生活、办公的情况下,承包人(分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8小时内修复。
(3)承包人(分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保修期顺延并仍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4)在保修期间,如有需要提供水电接入、临时用房及场地,由承包人(分包人)自行解决。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验收。
十一、争议与违约责任
1.违约
(1)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合同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2)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分包人)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未通过相关验收,承包人(分包人)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质量达到合格为止,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分包人)据实赔偿。
(3)承包人(分包人)如需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每变更1人次须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变更人员必须是同等及以上资质,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限期调整至发包人满意的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勒令承包人(分包人)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
(4)若承包人(分包人)未按约定实行务工实名制并按实上报民工工资,一经查实,发包人可收取承包人(分包人)1万元/次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事件,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分包人)1万元/次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5)承包人(分包人)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送审结算书,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分包人)收取500元/日的违约金处罚。
(6)承包人(分包人)应保证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无遗漏,并应一次性送审,未征得发包人和审计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补报结算及补充竣工资料,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分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分包人)若提供虚假竣工资料,经审计部门认定后将对承包人(分包人)处以合同金额1%的违约处罚。
(7)承包人(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工作,任何拖延、推诿、拒绝配合的行为视为违约,发包人视其情况收取1-10万元的违约金处罚。
(8)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抽查发现人员不符或没有到位的,按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进行处理,根据川府发<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视同为转包,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人)违约金处罚款的交纳,由承包人(分包人)以现金方式交纳至发包人财务部,若在规定期限内承包人(分包人)未提交罚款,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在承包人(分包人)最近一次合同款项支付中无条件扣减相应的应支付的罚款。
2.争议
(1)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对于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双方在诉讼期间仍应继续履行。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前承包人(分包人)不得停工,且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十二、其他
本合同一式十份,发包人执肆份,总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叁份,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廉洁协议书
5.现场管理办法
6.安全生产管理合同
7.工程质量保修书
| 发包人(盖章): 宜宾建投集团量典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清音路6号宜宾建投集团办公楼13F 纳税人识别号:91511500052152663F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宜宾分行 账 号:431280100100006306 电 话:0831-2370062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总承包人(盖章): 宜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
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廉洁协议书
项目名称: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
项目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纸厂片区A-02-12地块
发包单位(发包人):
施工单位(承包人):
分包单位(分包人):
为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洁协议书。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廉政建设的十项规定,有责任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施工合同》,合法合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三)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和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材料商、分包商等有关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分包人) 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以技术顾问、兼职管理等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二)不准在承包人(分包人) 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分包人) 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分包人)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接受承包人(分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六)不准向承包人(分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施工业务等活动。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分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分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发包人受理举报或投诉的部门为公司纪检监察部,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831-2370087。邮箱: 。
第三条 承包人(分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六)不准向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有关的施工业务等活动。
承包人(分包人)受理举报或投诉的部门为公司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邮箱: 。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分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分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分包人)或承包人(分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书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审计时止。
发包人单位(盖章):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纪检监察联络人: 纪检监察联络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纪检监察联络人:
年 月 日
三 安全生产管理合同
为在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宜宾建投集团量典置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因该工程特殊性,涉及超危大工程的部分需按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十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贰份,分包人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 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确保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建设顺利进行,不断提升工程建设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相关约定,发包人特制定以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发包人工程部等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进度管理
项目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各级进度计划目标必须与合同工期目标以及发包人的调整计划节点目标保持高度响应。对于承包人(分包人)各级计划中存在总体目标、分解目标未响应发包人要求或措施不合理等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分包人)进行调整、重新申报。各级进度计划最终上报与确认时间,不得晚于发包人规定时限。若存在逾期报送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相关责任承包商予以 200.00 元/天的处罚。 总包单位应严格履行总包管理合同义务,专业分包单位各项进度计划、措施必须经过总包单位技术负责、项目经理审批、盖章确认,以总包单位名义,按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报送,严禁出现专业分包单位私自向发包人报送进度计划的情况出现。若违反此项规定,发包人有权追究总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的违规责任,予以总包单位 1000.00 元/次,专业分包单位 1000.00 元/次的处罚。 对于进度计划的执行,总包单位应全面负责实施项目总体推进的管理工作,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发包人审批通过的进度计划进行有效组织、有序施工。若必须进行相关计划的调整,承包人(分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重新申报与审批,否则不得出现任何在实际施工中对计划的调改,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总包单位予以 1000.00 元/次的处罚。 对于各级进度计划的编制,严禁出现仅有计划网络图的情况出现,任何各级进度计划必须对进度保障措施进行相关说明,明确各工种、各专业的主要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主要资源的投入量与投入时间或明确甲供材料、设备及甲定分包等的进场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分包人)进行调整,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分包人)予以1000.00 元/次的处罚。 对于发包人所提出的进度管理要求或指令(如限期增加资源投入等),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予以高效执行。对于拒不执行或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予以 1000~5000 元 /天的处罚,若造成了项目主要节点目标或合同工期目标的延期,必须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变更、设计变更等变更引起的施工内容、工程量增减的问题,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存在拒不接受的现象,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的相关调整。若出现拒不接受变更或接受变更但消极怠工的情况,不按发包人相关指定组织实施变更内容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0~10000.00 元/次的处罚。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第三方介入负责实施,相应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 对于生产进度的内部协调问题,总包单位应全面履行总包协调职责,应主动、及时、高效协调处理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协调问题,确保项目整体推进不受影响。若总包单位出现不履职行为,且对项目推进造成影响,发包人有权对总包单位予以1000~3000.00 元/次的处罚。 对于发包人对相关生产组织、进度问题的协调,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需全面响应发包人的各项协调意见,严禁出现相互推诿,拒不接受发包人相关协调意见或工作指令。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总包单位、相关专业分包单位予以 1000.00~3000.00 元/次的处罚。
1.9对于承包人(分包人)连续出现两周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且非发包人相关责任或应承担的风险时,发包人可视影响程度予以 2000.00~5000.00 元/次的处罚。
二、项目质量管理
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发包人《样板先行管理制度》,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的施工之前,必须先制作样板,样板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复审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始大面积的施工,对于未办理样板确认手续就开始大面积施工的单位,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分包人)立即停工、拆除并处于 5000 ~10000.00 元/次处罚,并承担一切工期、费用损失。 进场材料按规范要求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并进行二次检测,对不合格材料及时清理出场,若发现已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拆除、返工处理,承担一切工期、费用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追究承包人(分包人)违约责任。对于不合格材料应在 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否则按 2000 元/天的处罚。对于甲指乙供材料,不符合发包人指定或封样要求的,必须退货或重新封样,并一次性予以 2000.00-50000.00 元/次的处罚。严格按相关部门要求使用商品砼、商混砂浆,如未按要求使用被相关部门处罚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予以 5000.00~10000.00 元 /次的处罚。 砼、砂浆以及各种混合料的拌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试验审批合格的配合比(包括添加的外加剂、辅助性材料等)进行施工,若存在私自变更配合比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分包人)予以 30000.00~100000.00 元/次的处罚,同时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分包人)承担一切工期、费用损失。 对于现场砂石骨料,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严格控制石屑、针片状、含泥量等技术指标, 发包人有权进行现场抽检,若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发包人必须将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 并予以 2000.00/次的处罚,同时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分包人)必须承担一切工期、费用损失。 所有的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未经报验而进行下道工序者予以 10000.00 次/元的罚款;若承包人(分包人)私自施工,发包人、监理人抽检评定为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分包人)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并承担一切工期与费用的损失。 同一工序报验如果连续二次不合格,按 1000.00 元/次处罚。 严禁干砖上墙,一经发现立刻拆除已砌墙体,且处以 1000.00 元/次处罚。 砌体结构施工中未采取双面带线和头缝满刀灰的,按 1000.00 元/处处罚。 砼爆模、砼蜂窝麻面,承包人(分包人)不能擅自敲打、粉刷,必须报监理、发包人验收,承包人(分包人)须报修补方案经发包人、监理签字认可后,方可实行修补,否则按 500.00 元/ 次处罚。 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对相关分项工程进行独立抽检与质量评定工作,若存在相关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率低于合同、技术规范、检查验收规范等所规定的合格率要求时, 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对该分项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0 元/次/项的处罚。 对于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整改指令或书面要求,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相关要求整改完成,并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若存在拒不整改的行为,发包人将有权予以 2000.00 元/天处罚,若因承包人(分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实施,发包人将按 1.5 倍的第三方费用在责任承包人(分包人)进度款中予以扣除。若因责任承包人(分包人)整改不利,未按时完成或未按相应合格标准完成需继续整改,发包人有权予以 1000.00 元/天的处罚。 对于公司、工程部所下发的标准化节点做法、标准化的工艺、工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若未按企业内部相关标准与制度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0~5000.00 元/项的处罚。对于承包人(分包人)既满足品质要求,又能保证工期与安全的施工工艺、工法等优化建议,经申报与评审通过后, 发包人可按公司制度予以一定程度奖励。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为自身作业项目与其它施工项目进行成品保护,以保护自身,不破坏他人为原则。对于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实行自身产品成品保护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予以 1000.00~10000.00 元/次的处罚。对于无有效保护措施,造成他人产品严重受损或受污染而影响品质的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予以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 2000.00~20000.00 元/次的处罚。
三、项目成本管理
对于承包人(分包人)的产值申报,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与发包人相关制度的要求,工程量的申报计量,必须满足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于发包人恶意虚高工程量或工程形象进度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工程量审核中予以扣除,并有权予以承包人(分包人) 2000.00~5000.00 元/次的处罚。 对于承包人(分包人)所提请实施的各类技术核定,在未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私自实施相关工程变更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全面承担, 并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0~5000.00 元/次的处罚。 对于现场签证,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全过程造价控制(若有)、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并由相关组织方组织各单位进行联合收方。对于承包人(分包人)未提出申请或未进行收方确认,承包人(分包人)而私自进行拆途、返工、隐蔽的情况,监理人、发包人视为承包人(分包人)放弃签证费用。 对于现场签证中,存在虚报工程量行为,发包人在扣除相应工程量的同时,有权予以 2000.00~5000.00 元/次的处罚。 对于现场签证的申报,不得出现无合同依据或合同依据不充分而进行无理纠缠的行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分包人)相关人员离开项目,并予以 5000.00/次的处罚。 对于索赔的申报,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与流程进行,对于未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若有)审核通过,私自报送发包人的情况,以及未经现场工程现场工程师审核完成,私自报送其它发包人相关部门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予 5000.00 元/次的处罚。 对于索赔审核过程中,存在的合同依据不充分、计算方式、计算结果有误等情况,监理人、发包人、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若有)有权予不受理或予以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发包人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予以 10000.00 元/次的处罚,并要求承包人(分包人)相关工作人员离场。
四、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必须合理分解到各岗位, 各岗位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清,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给予完善,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给予 2000.00 元/次的处罚。 承包人(分包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承包人(分包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任,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给予更换,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 2000.00 元/次的处罚。 承包人(分包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识别、分析以及风险评估,对于重大、较大、一般的危险源,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或控制措施,随时监测、监控危险源变化。对于未进行危险识别、分析、评价与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以及无危险源管理资料的行为, 将要求给予完善、整改或给予 2000.00 元/次的处罚。 承包人(分包人)必须认真落实安全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教育、培训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作业。否则将给予 200.00 元/人.次的处罚。 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若一旦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给予 500.00~1000.00 元/人.次的处罚,并指令停止特种作业行为。 对于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管理规定,向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人提交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安装合格证明以及根据规定办法登记手续。在征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能进行使用。凡擅自使用特种设备进行施工, 将要求进行停工整改以及给予 2000.00 元/项.次的处罚。 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设备、机械的使用与管理制度,必须保证设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若不满足此要求,发包人、监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 1000.00/次的处罚。 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分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发包人审批认可后才能实施。对于工程中涉及到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报送的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对于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或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未通过专家论证审批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将给予要求整改以及 10000.00 元/次处罚。
4.9要求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现场值班制度,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过程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的作业项目,承包人(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实行“跟班作业”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对于不履行执班制度、跟班作业制度的行为,将给予 2000.00 元/次的处罚。
4.10承包人(分包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必须组织定期安全生检查,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性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班组间必须实行班组自检与交接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记录在案,实行定人、定措施、定时的“三定处理原则”。对发包人、监理人提出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在限定期内达到安全标准并予以回复,否则将给予 2000.00 元/次的处罚。
4.11施工安全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对于现场存在的“三违现象”给予 1000.00 元/次的处罚。
4.12凡高处、高空作业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的情况将给予 500.00元/人的处罚。进入施工现场不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帽的情况,将给予 100.00 元/人的处罚。脚手架上安全网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对于不设置安全网或设置不规范,将给予 200.00 元/处的处罚。
4.13对于施工现场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置醒目的安全提醒标志。“四口”无安全防护与安全标志,将给予 500.00 元/处的处罚,并责令给予整改。
4.14对于施工现场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置醒目的安全提醒标志。“五临边”无安全防护与安全标志,将给予 500.00 元/处的处罚,并责令给予整改。
4.15施工临时用电必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项目,现场必须配置专业电工,进行现场用电设备、线路,配电箱的检查、维护与管理。非专职电气人员从事电气活动,将给予 1000.00 元/次的处罚。
4.16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相五线制”,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的原则进行设置。变压器的安装、防护以及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用电材料的使用等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的相关规定。否则将给予 500.00 元/处的处罚。
4.17配电箱、开关箱等施工用电设施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管理,必须标识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并设置“有电危险”等醒目的标志。配电箱、开关箱,必须上锁。否则将给予 200.00 元/处的处罚。
4.18对于电焊、气割焊的作业,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对于电焊、 气割焊违章作业行为给予 200.00 元/处的处罚。
4.19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必须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否则不允许进行施工。对于未报送方案擅自进行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将给予 2000.00 元/次的处罚,并责令进行整改。
4.20脚手架搭的搭设,其步距、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等设置必须符合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及施工专项方案。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脚手架搭设将给予 500.00 元/处的处罚,并责令进行整改。
4.21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必须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立网、 水平兜网、隔离防护棚、脚手板等安全设施。脚手架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将给予500.00 元/处的处罚,并责令进行整改。
4.22承包人(分包人)必须针对各项重大、较大危险源建立、健全专项应急预案,按预案进行宣传与教育,配备相应的物资,并组织相应的应急预案演练。无应急预案或预案实施条件不足,将给予 1000.00 元/次的处罚,并责令给予完善。
4.23对于在建项目所有涉及安全的用品、设备、设施等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对于过期、淘汰的安全用品、设备、设施严禁在本工程中使用。若承包人(分包人)违反此项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禁止使用、清退出场并予以 2000.00 元/次的处罚。
4.24由于承包人(分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分包人)应全部承担工期、经济损失,在承
担相应赔偿、行政处罚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安全事故等级(事故等级参照国家标准相关事故规定分级确定),予以承包人(分包人)相应处罚。处罚额度明确如下:
(1)、一般事故:10000.00~20000.00 元/次;
(2)、较大事故:20000.00~100000.00 元/次;
(2)、重大事故:100000.00~200000.00 元/次;
(3)、特大事故:200000.00~300000.00 元/次;
4.25文明施工必须规范施工现场的场容,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卫生;科学组织施工,
使生产有序进行;减少对施工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保证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现场脏、乱、差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整改并予以 1000.00 元/次的处罚。
4.26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在施工前合理的进行施工场地规划,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平面布置规划。未经监理机构、发包人门同意私自进行临建设施的搭设,将给予 10000.00 元/次的处罚,并责令给予拆除。
4.27现场大门、围档、五牌一图、冲洗设备、VI 形象等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量典置业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指引(2020版)》与发包人规定执行的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若存在拒不按发包人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发包人、监理人有权予以 2000.00/次的处罚。
4.28施工现场需要设置专门的吸烟处,施工现场必须杜绝流动性吸烟现象。施工区内发现有吸烟情况将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总包单位 100.00 元/人的处罚。
4.29建筑材料、构配件、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不得超高。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等。材料、构配件、料具等堆放与标识不达标,将给予 200.00 元/处的处罚,并责令进行整改。
4.30施工现场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形成《现场清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总包、分包 单位之间的现场清洁卫生管理职责,必须做到工完清场。对于现场存在长时间(≥7 天)的建筑垃圾堆积,无人清理情况,总包单位必须承担清理义务,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对于现场长期(≥7 天)现场垃圾无人清理,发包人有权向总包单位予以 1000.00 元/处.天的处罚。
4.31对于现场建渣、建筑垃圾等工程废弃物的外运,可根据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处理, 若合同无明确要求,由各分包单位将自身工程废弃物运指总包指定位置,统一由总包单位进行外运。对于不向指定位置堆放工程废弃物的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0 元/次的处罚。总包单位必须进行有效的工程废弃物堆放的范围、容量管理,及时清运,若存在废弃物堆积较多,影响工程建设、影响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予以总包单位2000.00 元/次的处罚。
4.32施工现场室内及临建活动板房内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大功率电器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设施。对于使用上述物品的违规行为将给予 2000.00~10000.00 元/处的处罚,并责令清除。
4.33食堂必须整洁、卫生、通风良好,炊事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否则将责令予以整改。对于食堂环境不达标、炊事员无健康证的情况,予以 500.00 元/次的处罚。
4.34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承包人(分包人)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消防责任制和责任人员。承包人(分包人)应制定消防管理办法,落实消防措施,定期进行消防检查与演练,及时进行消防隐患整改。对于存在的消防隐患,逾期不进行整改及演练的情况,发包人将给予 2000.00 元/次的处罚。
4.35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现场扬尘。扬尘处理不符合要求,将给予 1000.00 元/次的处罚。严禁高空抛物,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先集中堆放,再通过垂直运输设备等运至地面的指定存放点,严禁向下抛洒扬尘。一经发现,按 1000.00 元/次给予处罚。
4.36在建建筑单体内不得随地大小便,总包单位严控现场整体清洁卫生管理。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对总包单位按 100 元/处处罚。
4.37对于地下室、楼梯间、公共通道、电梯门洞等主要部位,承包人(分包人)应强化施工照
明工作,对于照明不足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予 500.00 元/处.次的处罚。
4.38为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整体形象,承包人(分包人)宜进行统一着装,标识清晰。安全帽应标明作业单位名称,并进行分色管理。该项要求总包单位应进行统一管理,达到有效区分的效果。
五、项目协调
5.1对于现场的塔吊、施工升降梯、消防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总包单位应制定专项的管理措施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总包单位应向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交底,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总包管理职责。各专业承包人(分包人)应严格服从其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组织生产工作。对于垂直运输设备使用的管理措施,原则上应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根据各项工作内容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每天或每周的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单位遵照执行,对于使用过程中的动态调节,需征求总包单位的同意。对于总包不履行总包管理义务或相关专业分包单位不听从发包人、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造成现场垂直运输设备使用混乱,发包人有权对相关承包人(分包人)进行 2000.00 元/次的处罚。
5.2对于现场临水临电设施的使用,总包单位应负责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总包单位应编制《临水临电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临水临电总包管理办法》并提交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总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责,分包单位应遵守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对于总包单位管理不利或专业分包单位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行为,发包人有权予以 1000.00 元/次的处罚。
5.3对于施工场地的整体使用,总包单位必须做好不同阶段的《施工场地管理规划》
并提交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施工场地管理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应
确保各工种、各专业具备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同时满足发包人相关设施、活动的布置需
求。专业分包单位应完全遵照《施工场地管理规划》以及相关协调意见的要求。对于总包单位的管理不利以及专业分包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予以 1000.00 元/次的处罚。
5.4对于现场可能存在的合同界面划分不清或重叠等问题,需由发包人工程部组织相关承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协调会议,明确合同界面问题。对于协调会议中明确的界面划分事项,各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守执行,不得拒绝或强行要求实施相关作业内容,否则发包人有权予以相关承包人(分包人) 2000.00 元/次的处罚。
5.5对于现场各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存在的施工配合问题,各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守“总包牵头、统一协调、互利互助、高效沟通、服从协调”的原则进行,以项目建设整体快速推进为目的。总包单位应良好履行总包协调管理的职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全力响应、配合相关协调事项。对于发包人的协调决议,各承包人(分包人)应予以高效执行。对于总包单位协调不利、相关承包人(分包人)拒不执行总包、发包人协调决议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0 元/次.单位的处罚。
5.6对于施工作业面的交接问题,总包单位应负责整体的协调与管理工作。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应履行交接手续并提醒下道工序作业时注意事项。对于不履行施工作业面交移手续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总包单位、相关承包人(分包人) 500.00 元/次的处罚。
六、内业管理
6.1对于合同中约定或发包人管理要求,需承包人(分包人)按时报送的相关月报、周报等报表,承包人(分包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按时、保质进行呈报。若承包人(分包人)拒不报送,发包人有权予以500.00 元/次的处罚。对于延期报送,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天的处罚。
6.2承包人(分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设置专职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内业管理工作职责。对于承包人(分包人)无专职资料管理人员的行为,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0 元/次的处罚。对于不称职的内业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
6.3承包人(分包人)应加强内业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该项工作必须满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与合同以及发包人内部资料管理标准。发包人工程部、发包人管理部门在检查评价中,若评定为“差”时,发包人有权予以承包人(分包人) 2000.00 元/次的处罚。
成品保护管理
7.1景观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景观工程(含硬质铺装、绿化、景观构筑物、灯具、水景等)从施工完工至竣工验收、书面移交完成的全过程成品保护工作,由景观施工单位全权负责,相关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范围内。景观单位需对所有景观成品进行全程保护、日常巡查、维护整改,确保成品无破损、无污染、无损坏,符合施工及验收标准,明确损坏赔偿、移交约定及处罚标准,保障景观工程质量。
(一)保护责任与期限
1.保护责任:景观单位全权负责景观工程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包括保护措施的铺设、维护、修复,日常巡查、看护,以及损坏后的返工、更换、补种;负责交叉施工期间的专项防护,协调与其他分包单位的保护衔接,对自身保护不到位或其他分包单位损坏的成品,按约定落实整改、赔偿。
2.保护期限:自景观各分项工程完工、自检合格之日起,至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责任转移之日止;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前,成品保护责任不转移,仍由景观施工单位全权承担。
(二)硬质铺装、石材面层保护要求
1.面层保护:硬质铺装、石材面层完工后,立即铺设不小于100g/㎡的土工布进行底层防护,上部采用不低于8.0mm厚胶合板满铺保护;胶合板需密铺,板与板之间用U型钉固定牢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胶合板松动、缺失或土工布破损,需及时修补、更换,确保面层无裸露、无磕碰、无划伤。
2.通行管控:主园路、消防通道需设置硬质围挡、警示桩,张贴“禁止车辆通行”“禁止碾压”等醒目标识,严禁重载车辆、建材转运车碾压景观铺装及路沿石,严禁在铺装面上堆放建材、建筑垃圾。
(三)绿化工程防护要求
1.乔木防护
(1)树干防护
树干采用“保温保湿绷带/草绳 + 塑料膜”双层缠裹保护,从地面根部往上缠至分枝点,缠裹高度控制在1.8~2.0m,缠裹紧密、无松动,起到防日晒灼伤、防人为磕碰、防施工水泥浆污染的作用。
靠近车道、施工通道的乔木,在树干四角捆绑木方或橡胶护角,固定牢固,防止车辆、施工推车碰撞树干,造成树皮破损。
严禁在树干上捆绑铁丝、电缆,严禁在树干上晾晒物品、固定围挡,避免勒伤树干、破坏树皮。
(2)支撑加固
乔木采用三角支撑或四角支撑方式,支撑材料选用杉木杆或钢管,确保支撑稳固。
树干与支撑材料接触处,必须铺垫橡胶垫、麻布等软质材料,严禁支撑材料直接接触树皮,防止勒伤、磨破树皮。
支撑安装后需检查牢固度,确保无风吹晃动,防止大风导致乔木歪倒、根系松动;完工后定期巡查加固,发现支撑松动及时复紧。
(3)树池根部防护
树池周边设置简易围挡、警示桩,拉警戒带封闭,禁止人员靠近、踩踏。
严禁在树池内堆放黄沙、水泥、砖块及建筑垃圾,严禁施工车辆碾压树池、踩踏土球,防止破坏苗木根系。
树盘覆盖土工布或树皮覆盖物,起到保水、防扬尘、防泥土冲刷的作用,保护苗木根系生长。
2.灌木、球类防护
灌木、球类周边插入小竹竿或钢筋棍,拉警戒带围合封闭,张贴警示标识,禁止人员随意踩踏、折枝。
灌木、球类外侧采用彩条布+土工布进行隔离防护,遮挡严密,防止施工过程中砂浆、涂料、水泥浆溅到叶面,造成污染、枯萎。
灌木、球类修剪后,及时在修剪伤口涂抹伤口愈合剂,防止病菌感染、枝干干枯抽梢。
密植灌木内部严禁堆放任何建材、施工工具及垃圾,避免挤压、损坏灌木枝叶。
3.草坪、地被防护
草坪、地被铺植完工后,立即设置硬质围挡封闭,张贴“禁止踩踏、禁止入内”的醒目标识,严禁人员进入。
严禁行人、施工人员抄近路踩踏草坪,若发现草坪被踩踏出小路,需及时进行补播、补植,确保草坪完整。
草坪周边进行施工时,做好遮挡防护,防止水泥浆、油漆、污水流入草坪,造成草坪枯死。
刚铺植的草坪,7~15天内严禁碾压、踩踏,景观单位需做好日常养护,保持草坪湿润,确保草坪存活。
(四)景观构筑物、灯具、水景保护要求
1.灯具、阀门、喷头、弱电箱等小型设施,完工后立即采用不小于0.08mm厚PE塑料薄膜进行包裹防护,重要部位加盖保护罩,防止污染、磕碰、损坏,确保设施功能完好。
2.木作、廊架等木质构筑物,完工后及时涂刷成品保护剂,形成防护层,防止施工污染、磕碰划伤,延长使用寿命。
3.水景饰面完工后,采用PE塑料薄膜全覆盖保护,防止砂浆、油漆等污染物溅落,保护饰面整洁,避免破损。
4.铝板、饰面板、儿童设施、体育设施等设施设备,均采用不小于0.08mm厚的PE塑料膜进行防护。
(五)交叉施工专项防护要求
1.景观工程完工区域,采用硬质围挡+警戒带全封闭隔离,明确划分施工通道和成品绿化区,严禁非景观施工人员、车辆进入成品区域。
2.土建、装修、水电等其他分包单位,严禁借用绿化带作为材料堆场、加工场地,严禁在绿化区域堆放建材、垃圾。
3.各分包单位转运材料时,必须走指定硬化通道,严禁从苗木旁拖拽管材、石材等重物,避免擦伤苗木枝干、损坏草坪。
4.施工废水、砂浆污水严禁直接排入树池、绿化带,景观单位需提前做好导流引流措施,设置临时排水沟,防止污水污染绿化、损坏苗木。
(六)日常养护与防人为破坏
1.景观单位需安排不少于1名专职成品保护巡查员,每日对景观成品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保护措施完整性、苗木生长状态、构筑物及设施完好情况,发现折枝、碰伤、堆料、污染等问题,立即清理整改。
2.夜间、节假日需加强看护,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偷盗苗木、私自折花折枝、人为破坏景观成品的行为。
3.季节养护要求:高温季节,每日早晚对苗木进行浇水,叶面喷水防晒灼伤;冬季,对苗木加固缠干保护,根部培土防冻,确保苗木安全越冬。
(七)损坏赔偿与整改约定
1.因景观单位自身保护不到位,造成硬质铺装开裂、空鼓、破损,苗木枯死、折枝,构筑物污染、破损等问题,景观单位需无偿返工、更换、补种,工期不予顺延,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2.景观成品被其他分包单位损坏的,景观单位需及时拍照取证,与责任分包单位划定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材料费、人工费及恢复工期损失;景观单位需配合责任方进行修复,确保成品恢复至验收标准。
3.未按本办法落实成品保护、防护不到位的,甲方/监理有权责令景观单位停工整改,并处单次违约金200~2000元/次/处(具体金额按甲方/监理现场核定)。
4.移交前,景观成品出现人为损坏、踩踏、污染等问题,景观单位必须无条件修复至验收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支付工程尾款。
(八)移交节点约定
1.景观分项工程完工后,景观单位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景观单位需完善成品保护措施,确保保护到位,方可进入交叉施工阶段或办理移交手续。
2.景观工程整体完工后,需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前,成品保护责任不转移,仍由景观施工单位负责;移交后,按合同约定转移保护责任。
7.2栏杆及玻璃栏板成品保护办法
(一)总体保护原则
栏杆及玻璃栏板的保护贯穿安装、交叉施工(如外墙涂料、外窗安装)至交付验收全过程,保护材料选用合格、不易褪色品类,保护措施牢固、规范、外观整洁,确保成品不受任何污染和损伤;所有保护拆除及破损修补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范围内,由栏杆单位全权承担。
(二)具体保护措施
1.栏杆防护:栏杆进场后至安装过程中,必须保留型材原厂出场保护膜,严禁擅自撕除,防止安装过程中造成型材表面划伤、污染。
2.栏杆安装完成后,立即采用0.08mm厚PE塑料薄膜进行缠裹保护,搭配胶带辅助固定;其中栏杆主横档、立杆需进行单根独立包裹,不得多根合并缠绕。
3.缠绕要求:严格按照扶手、横档、立杆的外型轮廓有序缠绕,缠绕松紧适度,缠绕方向保持一致,外观整洁不零乱,胶带粘贴牢固,无翘边、空隙,确保栏杆型材无任何外露部位。
4.玻璃栏板防护: 栏杆型材、立柱安装完毕后,需立即对其落实保护措施(按本措施第1条栏杆防护标准执行),再进行玻璃栏板安装。
5.玻璃栏板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二次全面保护:采用0.08mm厚PE塑料薄膜对玻璃表面(双面)进行全覆盖,用胶带纸粘贴固定,确保玻璃无外露、无松动,避免涂料、灰尘、杂物污染玻璃表面,防止玻璃被磕碰、划伤。
6.保护前准备及材料要求: 缠绕保护前,必须清理干净栏杆扶手、型材表面的灰尘、污渍、胶迹等残留物,确保表面洁净,避免残留物被包裹在保护膜内,影响成品外观或造成腐蚀。
7.保护材料(PE塑料薄膜、胶带)必须选用不易褪色品类,严禁使用易褪色材料,防止保护过程中材料褪色,污染栏杆型材表面,造成色泽污染、色差等问题。
8.污染物清理规范:清除栏杆表面污染物(如涂料、水泥浆、灰尘等)时,严禁使用锋利的刀具(美工刀、铲刀等)直接铲刮,避免划伤栏杆面层、破坏型材光泽;可采用湿润的软布轻轻擦拭,若有顽固污渍,选用不损伤面层的专用清洁剂清理。
9.扣盖安装要求:栏杆扣盖必须在周边外墙涂料施工完毕后再进行安装,避免提前安装导致扣盖被涂料污染,减少后续清理难度,确保扣盖安装后外观整洁、无污渍。
10.护窗栏杆安装顺序要求:护窗栏杆需在外窗玻璃全部安装完成后,作为最后一道工序进行安装,避免因外窗安装、整改、维修等作业,造成护窗栏杆整体拆除、二次安装,进而导致栏杆损坏、污染。
(三)保护维护与拆除、修补
1.日常维护巡查:栏杆施工单位需安排专人对栏杆及玻璃栏板的保护措施进行日常巡查,重点检查保护膜是否破损、松动、脱落,胶带是否牢固,有无污染物附着,发现问题立即补贴、加固、清理,确保保护措施全程有效。
2.保护拆除:工程交付验收前,由栏杆施工单位负责拆除所有保护材料(PE塑料薄膜、胶带等),拆除时轻拿轻放,避免拉扯、刮擦栏杆及玻璃栏板,防止拆除过程中造成成品损坏。
3.破损修补:拆除保护后,需全面检查栏杆及玻璃栏板表面,若发现有划伤、破损、污染等问题,由栏杆施工单位无偿进行修补、清理,确保成品恢复至验收标准;所有修补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范围内,不额外计费。
(四)责任
并按未做成品保护、防护不到位,甲方 / 监理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处单次违约金(200~2000 元 / 次/处)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7.3铝合金门窗成品保护措施办法
本措施适用于铝合金门窗(框、扇框、中挺、横档、玻璃)从进场、加工、运输、安装至交付验收的全过程成品保护,由门窗施工单位全权负责,相关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费范围内,确保门窗成品无磕碰、划伤、污染、损坏,符合验收标准。
(一)进场阶段保护措施
1.型材表面防护:所有门窗框、扇框、中挺、横档进场时,需在型材原厂(型材厂)保护膜基础上,立即采取第二道保护措施——采用厚度≥0.08mm的透明缠绕膜,从型材一端紧密缠绕至另一端,缠绕重叠宽度≥5cm,确保型材所有表面(正面、侧面、边缘)完全覆盖,无任何外露部位;缠绕过程中轻拿轻放,避免缠绕膜划破,若原厂保护膜有破损、脱落,需先补贴完整,再进行缠绕膜防护。
2.型材角部防护:门窗框、扇框、中挺、横档的四个角部,在完成双重保护膜缠绕后,必须加装第三道硬质保护——采用厚度≥5mm的橡胶护角或塑料护角,全面包裹角部,包裹范围从角部向外延伸≥10cm,用胶带固定牢固,确保角部无外露、无松动;搬运、堆放时,角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或其他硬物。
3.进场验收与存放防护:进场时逐一检查型材、玻璃的原厂保护膜完整性,发现破损、污染立即处理;存放时,地面铺设厚度≥2cm的软质垫料(如土工布、珍珠棉、厚帆布),型材、玻璃分类堆放,堆放高度不超过1.2m,型材堆放时需立放(倾斜角度≥85°),不得平放堆叠,避免挤压变形、划伤;玻璃需平放,下方垫软质垫料,单片玻璃之间用软纸隔开,严禁堆叠超过5片。
(二)玻璃保护措施
1.玻璃表面防护:玻璃进场前,要求出厂的玻璃双面粘贴优质品牌保护膜(PE材质,厚度≥0.05mm,粘性适中),粘贴时确保玻璃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水分,保护膜完全覆盖玻璃表面,边缘超出玻璃边缘≥2cm,粘贴平整、无气泡、无褶皱;
2.保护膜全程维持要求:从玻璃进场、直至工程交付验收前,保护膜必须全程覆盖,严禁擅自撕除;若施工过程中保护膜出现破损、脱落、污染,需及时补贴、更换,确保玻璃表面始终处于保护状态。
3.保护膜撕除要求:根据甲方指令确定撕除时间,原则上保留到精保洁阶段。
(三)施工过程中全程保护措施
1.施工操作规范:施工人员不得在门窗框、扇上踩踏、堆放工具、建材(如水泥袋、砖块、钢管);不得用锤子、扳手等硬物敲击门窗型材、玻璃;不得在门窗上涂抹油漆、涂料、水泥等杂物;安装五金配件时,需在配件安装位置铺垫软质垫料,避免工具划伤型材表面。
2.交叉施工防护:与土建、装修等其他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门窗施工单位需在门窗周边设置警示标识(“成品保护,禁止碰撞”“禁止污染”),划定防护区域;
(四)巡查与维护措施
1.专人负责巡查:门窗施工单位需安排不少于1名专职成品保护巡查员,负责每日对门窗成品保护情况进行全面巡查(上午、下午各1次,节假日加查),重点检查保护膜完整性、角部防护牢固性、门窗有无磕碰、污染等情况。
2.及时整改维护:巡查中发现保护膜破损、脱落、角部防护松动,需在1小时内安排人员补贴、加固;发现门窗有划伤、磕碰、污染,需及时清理、修补,若损坏严重,需无偿更换;发现违规操作(如踩踏门窗、堆放杂物),立即制止,并要求相关人员整改。
3.台账管理:建立成品保护巡查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巡查部位、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责任人,确保每一项问题都有跟踪、有落实,台账留存至工程交付验收。
(五)责任约定
1.门窗施工单位对铝合金门窗成品从进场、加工、运输、安装至交付验收前,承担全程成品保护责任,确保保护措施可靠、完整。
2.若因施工单位未按本措施落实成品保护,导致门窗型材划伤、磕碰、污染,玻璃破损、残留胶迹、发霉等问题,由施工单位无偿修复、更换,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安排专人巡查、未及时整改保护隐患的,甲方/监理有权责令停工整改。
4.并按未做成品保护、防护不到位,甲方 / 监理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处单次违约金(200~2000 元 / 次/处)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7.4装饰工程成品保护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室内装饰工程(含公区装饰)从施工开始至竣工备案完成的全过程成品保护工作,由装饰施工单位全权负责,相关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范围内。装饰单位需对所有保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日常巡查,发现保护措施破损、缺失的,需及时修复完善,确保装饰成品无磕碰、划伤、污染、破损,符合施工及验收标准。
(一)保护期限与责任
1.保护期限:自室内装饰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备案完成之日止。
2.责任划分:所有公共区域装饰相关成品的保护工作,均由装饰单位全权负责,包括保护措施的铺设、维护、修复、拆除;装饰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监督、巡查,确保保护措施始终有效,对巡查中发现的破损、缺失问题,需立即组织修复,相关修复费用包含在合同措施范围内。
(二)入户大厅、标准层墙地面保护要求
1.地面保护
地面成品保护采用“双层防护”模式,即底层用1.5mm厚PVC复合针织棉地砖保护膜进行全覆盖铺设,上部采用不低于8.0mm厚胶合板满铺保护。
保护膜铺设要求:保护膜之间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搭接处用专用胶带粘贴牢固,无翘边、空隙,确保地面无任何裸露部位;胶合板需密铺,板与板之间用U型钉固定牢固,防止施工过程中胶合板移位、松动,若发现胶合板松动、缺失或保护膜破损,需及时修补、更换。
刚铺贴完成的地砖,需立即拉警戒带进行封闭维护,放置“禁止踩踏、禁止通行”的醒目标牌,铺贴完成后3天内严禁人员踩踏、堆放杂物,确保地砖粘贴牢固,避免出现空鼓、破损。
2.墙面保护
墙面面层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第一日内,需采用不低于1.5mm厚的保护膜进行全覆盖保护,保护高度不低于2米,保护膜用胶带固定牢固,无松动、脱落,避免墙面被污染、划伤。
墙裙保护要求:首层及地下室墙体,在1.5m高度范围内,采用不低于8.0mm厚胶合板制作墙裙进行保护;标准层墙体,在1.0m高度范围内,采用不低于8.0mm厚胶合板制作墙裙进行保护,胶合板固定牢固,避免碰撞、刮擦造成墙面破损。
3.阳角保护
墙砖镶贴完成、验收合格后第一日内,对所有墙面阳角采用成品PVC阳角护条进行保护,护条安装牢固,保护高度不低于2米,确保阳角无磕碰、无破损,直至竣工备案完成后拆除。
4.施工工具保护
施工所用梯子、架子的柱脚,必须采用软质材料(如橡胶垫、麻布、塑料套)进行全面缠裹保护,缠裹牢固,避免施工过程中工具柱脚直接接触地面,造成地面地砖划伤、破损。
5.顶部喷漆专项保护
顶部喷漆施工前,必须采用0.08mm厚PE塑料薄膜,对入户门、防火门、百叶、消防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门牌、疏散牌、墙面墙砖等所有周边成品进行全面覆盖保护,用胶带固定牢固,无外露部位,防止喷漆过程中漆雾污染成品;喷漆完成、漆层完全干燥后,方可拆除保护薄膜,拆除时避免刮擦成品表面。
(三)电梯保护要求
1.轿厢地面保护:轿厢地面满铺不小于8mm厚木工板,木工板铺设平整、固定牢固,同时设置木制可翻折轨道盖板,兼顾保护与电梯正常运行,避免施工人员、工具踩踏、刮擦轿厢地面。
2.轿厢墙面保护:先拆除轿厢内不锈钢扶手(拆除后妥善存放,竣工后恢复安装),再在轿厢墙面满铺木工板,木工板固定牢固,无松动、移位,防止施工过程中碰撞、刮擦轿厢墙面。
3.轿厢顶面保护:采用不小于8mm厚木工板对轿厢顶面进行全覆盖固定,固定牢固,铺设时需精准露出灯孔、通风孔位置,不得遮挡,确保电梯正常照明、通风功能不受影响。
4.轿厢控制部位保护:电梯轿厢控制板、呼叫面板、层位指示灯等电子部件,采用0.06mm厚PE塑料薄膜等透明保护材料进行全覆盖包裹,用胶带固定牢固,既起到保护作用,又不影响部件标识识别及临时使用。
5.电梯门套保护:电梯门套采用8.0mm厚以上木工板进行全包裹保护,包裹高度为2米,木工板固定牢固,无外露部位,避免门套被碰撞、划伤、污染。
6.原厂保护膜保护:电梯原有原厂保护膜,在装饰施工期间需妥善保留,严禁擅自拆除、损坏,若发现原厂保护膜破损,需及时补贴修复。
7.防水保护:电梯门周边贴砖施工前,必须在电梯门处设置高度不低于10公分的防水砂浆挡水坎,挡水坎施工平整、牢固,防止贴砖过程中水泥浆、施工废水流入电梯轿厢,造成电梯部件损坏、轿厢污染。
(四)日常巡查与维护
1.装饰单位需安排不少于1名专职成品保护巡查员,每日对入户大厅、标准层墙地面、电梯及周边装饰成品的保护措施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保护膜、胶合板、护条的完整性,是否有松动、破损、缺失,成品是否有污染、划伤、破损等问题。
2.巡查中发现问题,需在1小时内安排人员整改,及时修补破损保护膜、加固松动的胶合板、更换损坏的护条,清理成品表面污染物,确保保护措施始终有效,成品完好。
3.建立成品保护巡查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巡查部位、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责任人,台账留存至工程竣工备案完成,以备甲方、监理核查。
(五)处罚条款
违约责任:若未按本措施落实成品保护、防护不到位,甲方/监理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处单次违约金200~2000元/次/处(具体金额按甲方/监理现场核定);若因防护不到位造成成品损坏、污染,由外墙施工单位无偿修复、更换或照价赔付,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7.5外墙施工成品保护办法
(一)交接部位及分界部位保护措施
1.交接及分界部位防护:外墙涂料墙面分色交接处、不同材质交接部位(如涂料与石材、涂料与金属线条)、室内外分界部位、阳台洞口周边,施工前必须全面粘贴美纹纸及0.08mm厚PE塑料薄膜进行双重防护。美纹纸粘贴需平整、紧密,与交接边缘对齐,无翘边、空隙;PE塑料薄膜覆盖范围需超出交接部位边缘≥20cm,用胶带固定牢固,确保交接处无裸露,避免涂料喷涂、流淌造成污染、串色。施工完成后,待涂料完全干燥(不少于24小时),再小心撕除美纹纸及PE塑料薄膜,撕除时避免拉扯涂料墙面,防止墙面起皮、脱落。
2.防护检查与维护:施工前逐一检查交接部位防护是否到位,美纹纸、PE塑料薄膜是否有破损、松动;施工过程中全程巡查,若发现防护材料破损、脱落,立即停止施工,补贴、加固后再继续作业;严禁未做防护或防护不到位就进行涂料喷涂施工。
(二)周边成品及半成品全面保护措施
本条款为外墙施工单位必做工序,无论周边成品、半成品自身是否已做保护、保护是否到位,外墙施工单位必须按本措施落实额外保护,确保无任何污染、损坏。
1.保护范围:幕墙、雨棚、格栅、栏杆、金属线条、百叶、排水管道、门窗及玻璃、苗木、草皮等所有周边成品及半成品。
2.具体保护方式:幕墙、雨棚、格栅、金属线条、百叶:采用0.08mm厚PE塑料薄膜全面覆盖,边角部位用胶带缠裹牢固,覆盖范围需超出施工区域边缘≥50cm,确保无外露部位;排水管道采用PE塑料薄膜分段缠裹,从管道顶部缠至底部,缠绕重叠宽度≥5cm,接口处用胶带密封,防止涂料滴落、流淌污染管道表面。
门窗及玻璃:在原有保护基础上,额外采用0.08mm厚PE塑料薄膜全覆盖,门窗框、扇、玻璃双面均需覆盖,角部用胶带加固,避免涂料溅落、划伤;若门窗原有保护膜破损,需先补贴完整,再进行本道保护工序。
3.保护加固要求:所有保护用PE塑料薄膜、胶带必须固定牢固,室外施工需考虑风力影响,额外用压条(木条、石块)压实薄膜边缘,防止风吹起导致防护失效;每日施工前检查防护完整性,发现破损、松动、脱落,立即补贴、加固。
(三)涂料施工本身防护措施
1.一次成型施工要求:外墙涂料施工需提前规划施工区域、施工顺序,调配涂料时严格按配比执行,确保色泽均匀;喷涂作业时,同一墙面、同一区域需一次性施工完成,避免中途停顿、二次喷涂,防止出现明显色差、流挂、起皱等问题,同时减少对周边成品的污染风险。
2.二次修补防护:若因施工失误、碰撞等原因需进行二次修补,修补前必须对修补部位周边1米范围内的所有成品(包括已完工涂料墙面、门窗、栏杆等)进行全面保护,采用PE塑料薄膜+美纹纸遮挡,确保修补过程中涂料不污染周边成品;修补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撕除防护材料,检查周边成品是否有污染,若有污染立即清理干净。
3.施工工具防护:涂料喷涂设备、毛刷、滚筒等工具,使用前需清理干净,避免携带其他颜色涂料、杂物;施工过程中,工具放置在铺有PE塑料薄膜的专用托盘内,不得直接放在门窗、栏杆、苗木等成品上,防止涂料滴落污染。
(四)底层墙面及景观区域保护措施
1.底层墙面保护:一层外墙墙面施工前,需采用彩条布或0.12mm厚PE塑料薄膜进行全覆盖保护,保护高度不低于3米,从地面向上铺设,薄膜之间搭接宽度≥15cm,用胶带、压条固定牢靠,确保墙面无裸露、无松动;施工过程中每日检查,若发现防护材料破损、脱落,立即补加、加固,严禁底层墙面裸露在外。
2.保护拆除与墙面修复:小区景观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外墙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底层墙面的保护材料,拆除时轻拿轻放,避免拉扯、碰撞已完工墙面及景观成品;拆除后,立即检查底层墙面是否有破损、污染,若有破损、污染,由外墙施工单位无偿修复,确保墙面恢复至验收标准。
(五)展示区专项保护措施
适用于施工销售期间的展示区楼栋,重点保护下部展示段成品,避免上部施工造成损坏、污染。
1.展示段下部成品保护:当展示区楼栋上部进行外墙涂料施工时,必须对下部展示段的外墙漆、幕墙、雨棚、格栅、栏杆、金属线条、百叶、排水管道、门窗及玻璃等所有成品,采用0.08mm厚PE塑料薄膜全面覆盖、胶带缠裹的方式进行防护,覆盖范围需超出上部施工区域正下方5米,确保无外露部位;防护材料固定牢固,每日巡查,及时处理破损、松动问题。
2.展示区景观保护:对展示区已完工的苗木、草皮、乔木等景观,采用PE塑料薄膜、彩条布全覆盖保护,乔木树干缠裹防护绷带,避免涂料污染、施工踩踏造成损坏;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景观区域堆放工具、建材,严禁踩踏草皮、攀折苗木。施工后及时拆除不得影响植被生长;
3.损坏赔付与修复:若因外墙施工单位保护不到位,导致展示区景观(苗木、草皮、乔木等)损坏,由外墙施工单位按市场价照价赔付,或无偿修复至原状,确保景观效果不受影响;修复完成后,需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
(六)巡查、整改与违约责任
1.专人巡查与台账管理:外墙施工单位需安排不少于1名专职成品保护巡查员,每日对施工区域及周边的保护措施、成品状态进行全面巡查(上午、下午各1次,节假日加查);建立成品保护巡查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巡查部位、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责任人,台账留存至工程交付验收。
2.及时整改要求:巡查中发现未做成品保护、防护不到位、防护材料破损、成品被污染或损坏等问题,需在1小时内安排人员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甲方、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严禁拖延整改、拒不整改。
3.违约责任:若未按本措施落实成品保护、防护不到位,甲方/监理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处单次违约金200~2000元/次/处(具体金额按甲方/监理现场核定);若因防护不到位造成成品损坏、污染,由外墙施工单位无偿修复、更换或照价赔付,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补充要求
1.外墙施工单位需在涂料施工前,编制详细的成品保护专项方案,报甲方、监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施工。
2.施工人员需进行成品保护专项交底,明确保护要求、责任分工,严禁违规操作。
3.交叉施工时,外墙施工单位需与其他分包单位提前沟通,明确保护责任,避免因交叉作业造成成品损坏、污染。
八、其它管理规定
8.1项目各项会议各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或指定人员必须参会,并执行会议决议。对于承包人拒不参会、无故缺席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予以 200.00 元/单位的处罚。对于会议迟到 10 分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予以 50.00 元/次的处罚。
8.2对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将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⑴、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较大责任的施工员;
⑵、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⑶、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与发包人员发生过激行为者;
8.3承包人未发现图纸明显缺陷而继续按图纸施工的,必须无条件返工,发包人不予以任何补偿。
8.4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15 工作日内撤出全部临设、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
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和清理,对于占用的发包人将收取每平方米 6 元/天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5承包人威胁、恐吓、殴打发包人、监理者,发包人对项目经理与责任人予以5000.00~20000.00 元/人.次的处罚,并根据情节要求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责任人离场。
九、管理实施细则说明事项
9.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中未提及的强规、强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行为,发包人有权参照本细则对相应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9.2以上扣款,若承包人收到扣款通知单后,七日内未主动缴纳罚款的,发包人将直接从承包人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
9.3监理单位监督执行,对违反上述条款,而监理单位未采取措施或管理动作的,处监理单位相应罚款的10%;
9.4该管理实施细则报备公司合约、监审部,最终解释权归量典工程管理部。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宜宾建投集团量典置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宜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建投置地上江传奇·揽悦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所有施工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修的内容为承包人(分包人)所承建的所有工程内容、本工程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
二、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消防工程完工验收且集中交付首日起计算。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两 年;其中防水工程为 五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两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两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两 年;
7.绿化工程养护期为 两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两 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消防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经审定的结算总额的3%。
七、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经相关审计机构审定、承包人(分包人)完成向发包人档案归档后从经审定的结算总额中扣出。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双方约定的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30日内退还质保金(无息)。
八、其他
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保修金额:竣工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三(3%)
2.缺陷责任期:2年。
3.保修金退还:
(1)承包范围包括防水工程时承包人(分包人)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14日内无息返还竣工结算总价的2%,质量保修期满5年后14日内无息返还竣工结算总价的1%。
(2)承包范围不包括防水工程时承包人(分包人)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14日内无息返还竣工结算总价的3%。
4.如因承包人(分包人)未及时实施保修的,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无需承包人(分包人)认可,一概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分包人)同意发包人在其剩余保修金中直接支付给进行维修的其他人。如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补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分包人)相应责任。
5.承包人(分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排水、暖通、强弱电等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下,承包人(分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8小时内修复。
7.承包人(分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保修期顺延并仍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8.在保修期间,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入、临时用房及场地。如有需要,由承包人(分包人)自行解决。
9.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验收。
10.承包人(分包人)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设备材料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并按优惠价收取费用。
11.本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分包人)每3个月免费巡检1次。帮助发包人(或该项目物业公司)检查存在的隐患。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叁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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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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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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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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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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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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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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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造价管理 | | | | |
| 质量管理 | | | | |
| 材料管理 | | | | |
| 计划管理 | | | | |
| 安全管理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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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GF—2020—260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规模: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阶段性工期: 。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 (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税率: %;
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3)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4)农民工工伤保险(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六、预付款
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
七、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
1.在施工过程及绿化养护期内植物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
3.养护期满移交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
八、其他要求: 。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二、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三、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本款修改1.1.2.4、1.1.2.5,补充1.1.3.11、1.1.3.12、1.1.3.13、1.1.4.8。
1.1.1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1.3.11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园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驳岸、园林景观桥梁等。
1.1.3.12 绿化工程:是指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1.1.3.13 绿化养护:是指对绿地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
1.1.4 日期和期限
1.1.4.8 绿化养护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养护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本款修改1.4.1、1.4.2。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
与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和踏察,如发现差异,应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本款补充2.1.1、2.4.3。
2.1.1 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园林绿化施工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还应提供项目施工区域内现状树木一览表(附件2)、现状土壤指标、 等。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期限及方式: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担保有效期至工程款拨付完成为止(不含质量保证金)。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本款修改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
相关证书及编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本款补充3.3.6。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3.6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专业: ;职称等级: 。
3.5 分包
本款修改3.5.1、3.5.2。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绿化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本款补充3.6.2。
3.6.1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6.2 现状树木的保护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履约担保人民币 元(不高于中标价的10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6.3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
合同当事人对农药、肥料的使用要求: 。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本款修改7.1.1。
7.1.1 工程涉及以下内容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包括此类工程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
现状树木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
土壤改良;
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本款修改7.3.1。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或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本款修改7.4.1。
7.4.1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本款修改8.4.1。
8.4.1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款补充9.3.4。
9.3.4 关于送检材料的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本款补充10.4.3。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4.3 变更估价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关于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本款补充10.7.1、10.7.2。
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详见附件3:《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本款修改12.2.1、12.2.2。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支付担保人民币
元(中标价的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至 为止。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款修改12.4.4。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选择支付: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支付:
;
按形象进度支付:
;
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支付;
其它: 。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款进度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 %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本款补充13.2.1、修改13.2.5。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竣工资料内容和份数: 。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绿化工程移交期限: 。
其他工程移交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结算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或已完工程量的总价的 %;结算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工程归档档案移交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14.5 竣工归档资料
本款补充:
(1)施工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方书面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给发包人。
(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 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给发包人
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归档资料。
竣工归档资料的形式和格式: 。
(4)因承包人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归档资料时,经发包人催告, 个月内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竣工归档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整理,相关费用由 承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本条补充15.5。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本款修改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款的 %(≤3%),采用以下方式执行:
担保;
保险;
其他: 。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及绿化养护义务且合格移交后,在 天内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5.5 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的具体期限: 。
绿化养护期内双方责任约定: 。
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本款补充20.3.1。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关于评审机构的约定: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本款修改为: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0.6 通知送达
本款补充: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及通信地址)准确无误,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由于一方联系方式错误、不详或者无法识别等导致无法送达,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送达方原因造成相关通知或者文件无法送达、拒绝签收,则相关通知或文件自寄送或发送后第 天起视为已送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 称 | 建设规模 | 主要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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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现状树木一览表
| 树木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生长情况 | 是否古树名木 | 处置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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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 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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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发包人供应苗木一览表
| 序号 | 苗木材料名 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供 应 时 间 | 送 达 地 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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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绿化养护责任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
(地方标准)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绿化养护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绿化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施工范围内的绿化养护责任。
内容包括对养护范围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其他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养护标准
绿化养护质量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
(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
三、考核标准
由发包人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 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养护责任
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养护管理。
2.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对第三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因承包人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事故需处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置。
3.苗木成活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生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绿化养护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其他责任约定:
。
六、养护费用
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其他约定:
。
绿化养护责任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绿化养护期满。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以及 (地方标准),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石、园林理水、园林设施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其他防水工程 年。
3. 装修工程为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绿化工程为 个月;
7. 园林附属工程为 个月;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拒绝按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修复工程支出的实际金额。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注: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不得与此相抵触。
附件:
注:此处只上传扫描件。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的CJZ文件请点击“清单”->“导入清单”,选择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路径进行导入。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图纸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现场施工条件
投标单位自行踏勘施工现场所了解的施工条件。
2 技术标准及规范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四川省或行业的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注:相关技术规范投标人应自行购买
3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详见设计文件及规范标准。
4 管综要求
按照图纸标高和走向,结合现场实际,保证会所(如有)、车道、车位及架空层范围内的装饰净空要求。
5 主要材料、设备及施工技术要求
5.1消防管道技术要求
5.1.1塑料或钢塑材质管材品牌档次不低于“川路”、“康泰”、“联塑”、“天原”,钢管、球墨铸铁材质的管材品牌档次不低于“华岐”、“友发”、“新兴”、“振鸿”。
5.1.2选用管材时,应满足各系统工作压力和使用温度的要求,并保证管道的内径不小于系统图中所注的公称直径。
5.1.3给水管上的各类阀门应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生活用水水质。全部给水配件均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5.1.4消火栓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志。
5.1.5可曲挠橡胶接头、伸缩节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阀门的工作压力。
5.1.6管道穿越变形缝处,在缝的两端安装不锈钢金属软管,其工作压力与所在管道的工作压力一致。
5.1.7自动喷水灭火管道的支、吊架的设置和安装,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执行。管道在变径时,应采用异径管连接,不得采用补芯。自动喷水管道的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mm,吊架应位于相邻喷头间的管道上,当喷头间距不大于3.6m时,可设一个,小于1.8m时允许隔段设置。
5.1.8给水管、消防给水管均按0.002的坡度坡向立管或泄水装置。
5.1.9管道支架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管道支架或管卡应固定在楼板上或承重结构上。
②钢管水平安装支架间距,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之规定施工。
③立管每层装一管卡,安装高度为距地面1.5m。
④热浸镀锌钢管、内涂塑复合钢管水平安装支架最大间距(m)参见《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25S402要求:自喷系统管道支吊架安装,当采用镀锌钢管或涂覆钢管时,支吊架间距还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安装》20S206要求。
5.1.10在涂刷底漆前,应清除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涂刷油漆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现象。
5.1.11焊接钢管外表经除锈后,埋地管道采用两布三油、外裹牛皮纸的防腐措施,非埋地管道先刷樟丹两道,再刷防锈漆两道。
5.1.12金属管道支架经除锈后刷樟丹两道,灰色调和漆二道。如采用铜管,应在管道与支架之间加橡胶垫。
5.1.13所有管道在经防腐处理完毕后,应在其外表面根据不同的管道类别,外刷不同颜色的面漆,以便检修和识别。面漆的颜色设置如下:给水管道—绿色;热水管—红色环一道;消火栓管道—红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红色底加黄色环;金属排水管道-灰色;应管道表面标注出系统分区等信息。
5.1.14所有上下水管道穿越基础、墙、板必的预留孔洞或套管必须进行防水、防火封堵。
5.2消防设备技术要求
5.2.1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品牌档次不低于“赋安”、“海湾”、“中消”、“北大青鸟”、“久远”。
5.2.2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主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必须选用生产厂家最新系列产品,应具有电子寻码、扩展插槽等功能,具体采购时还需在我司设计基础上考虑15%~20%左右报警点的富余容量以备扩容。。
5.2.4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按照设计要求及验收规范要求选用阻燃电线、耐火电线或普通电线。
5.2.5探测器周边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吊顶内从预埋接线盒至设备末端穿线需按规范采用金属软管连接。设备电源从线槽、桥架到设备处需采用金属软管连接。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 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5.2.6消火栓箱内配置消火栓、水带、水枪,同时消火栓箱内还需配置软管长度为30米消防软管卷盘一套,消火栓箱下面配有一体式的灭火器柜,品牌档次不低于“川消”、“华西”、“石人”、“宜消”。
5.2.7采用手提式灭火器时,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内,品牌档次不低于“川消”、华西”、“石人”、“宜消”。
5.2.8采用湿式喷淋灭火系统时,按危险级别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系统进行保护。
5.2.9防火门必须通过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认证,品牌档次不低于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品牌。防火门除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法规及行业标准外,其安装按照《GB5021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具体颜色、款式、饰面等由投标人提供样品供招标人选择确认或因装饰需要转印图案纹理等,且不因颜色、款式、饰面等的不同而调整价格,往精装区域开启的防火门,其闭门器应采用隐藏式闭门器。
5.2.10湿式报警阀、安全信号蝶阀、水流指示器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品牌档次不低于福建“鸿安”、“川消”、“石人”、“成消”。
5.2.11自动喷水喷头选用: 1). 设置于无吊顶的区域时,采用标准流量,标准响应直立型洒水喷头; 2). 设置于有吊顶的区域时,采用标准流量,标准响应吊顶型洒水喷头;宽度大于1.2米的风管和成排管道下用下垂型喷头,无吊顶房间及地下车库采用直立型玻璃球喷头,洒水喷头除柴油发电机房、厨房(橱窗),采用93°C温级外,其余均采用68°C温级。各种喷头备用数不小于其安装总数的1%,且不小于10只。
5.2.12 有吊顶的区域,喷头向下安装采用齐平式喷头;无吊顶的区域,喷头向上安装,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洒水喷头。
5.2.1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3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0.7m。喷头安装必须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14消防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各种故障,包括人为错误操作,在接到通知之时起,6小时内赶至维修现场,且应全天24小时维修。
5.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整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自喷管道上的泄空、试验阀门,以及报警阀上的水力警铃试验阀和排水阀均用软环锁锁死在关闭位置,其余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通用红色涂装,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晰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5.2.16 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时,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品牌档次不低于福建“鸿安”、“川消”、“石人”、“成消”、“昊安”。
5.2.17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为9%,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一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5.2.18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5.2.19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5.3电线、电缆技术要求
5.3.1电线、电缆品牌档次不低于“特变电工”、“远东电缆”、“重庆三峡”、“江苏亨通”、“明超电缆”。
5.3.2所提供电缆产品包装应整齐、美观,包装内有合格证和其他认证标志、出厂产品型号、规格、额定电压、执行标准、电缆长度、检验员工号、生产日期及CCC认证;电缆表面应印有制造厂商、型号、CCC认证、标尺等内容的标志;同时应满足下列规范标准要求(以最新规范为准),但不仅限于此: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2014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CJ232-201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5.3.3电缆的载流量和电压降须等于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和当地的气温条件,即电缆成组校正因子、最高环境温度等。
5.3.4绝缘线芯五芯及以下分色采用颜色标识,全色谱分为红、黄、绿、兰、黄绿双色。
5.3.5线芯直径误差不大于标称直径的1%,绝缘层厚度均匀,符合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第3.2.12条相关规定。
5.3.6 10mm²及10 mm²以上规格电线电缆必须有“米”标。
5.3.7电线根据施工方需要加工成100米/盘、200米/盘或其他规格。
5.3.8 4mm²及以下导线实际长度与包装标注长度误差不超过1%且不得是负误差,4 mm²以上导线实际长度与包装标注长度必须一致。
5.3.9电线、电缆严禁中间有接头。
5.3.10 电线,标称截面范围为1.5-300mm2规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200C时,导体电阻符合GB/T 3956规定值。
B.电线应能承受交流2500V、50Hz历时5分钟不击穿。
C.700C时绝缘电阻、绝缘厚度、平均外径符合GB/T 5023.3表1规定。
D.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12.5N/mm2,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125%~200%。
E.高温压力试验绝缘压痕深度≤50%。
F.成品电线低温冲击试验应无裂纹。
G.不延燃试验,当停止供火后,残焰能自行熄灭;未烧焦距离≥50mm。
H.氧指数≥31%。
5.3.11.电缆,主线芯的标称截面为1.5~240mm2规格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200C时,导体电阻符合GB/T 3956规定值。
B.绝缘厚度、护套厚度、铠装电缆,钢带厚度符合GB/T 12707标准规定
C.绝缘及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12.5N/mm2,绝缘及护套老化前断裂伸长率150%~200%。
D.200±30C时,绝缘延伸率≤175%,永久变形≤15%。
E.护套(150±2)0C时,热冲击1小时不开裂,低温(-15±2)0C时,冲击也不开裂。
F.高温(90±2)0C时,4小时压力试验护套压痕深度≤50%。
G.交流电压试验,应能承受AC3.5KV,50Hz,历时5分钟不击穿,应能承受AC2.4KV,50Hz,历时4小时不击穿。
H.900C时,绝缘电阻符合GB/T 12706规定。
I.不延燃试验,当停止供火后,残焰能自行熄灭,未烧焦距离≥50mm。
J.氧指数≥32%。
5.3.12.电力电缆绝缘等级应为0.6/1kV,铜芯,辐照型低烟无卤阻燃耐火材料绝缘,低烟无卤阻燃材料护套材料应不含卤素,燃烧时产生的烟尘较少并且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蔓延的电线电缆。无卤低烟符合GB/T 19666标准要求。电缆导体的最高额定工作温度为105℃。
5.3.13 电缆阻燃性能符合GB/T 19666标准规定。
5.3.14 电缆耐火性能符合GB/T 19666标准规定。
5.3.15 产品标志(直接印在线上)字迹应清晰、应有制造厂名、型号和额定电压的连续标志;产品标签上,应有制造厂名称、型号规格(导体结构)mm2,额定电压V,长度m(重量kg),制造日期、标准编号或认证标志,电缆盘正确旋转方向。
5.3.16 外观,绝缘应紧密挤包在导体上且容易剥离而不损伤绝缘及导体,护套应紧密挤包在绞合的绝缘芯、包覆层或铠装层上且容易剥离,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具有耐擦性。
5.3.17 按制造标准,绝缘层厚度不小于GB50303验收标准第七页表3.2.12中:《BV型绝缘电线绝缘层的厚度》的规定;WDZ-BYJ、BV线芯的直径误差不大于标称直径的1%。
5.3.18 绝缘厚度的测量步骤及评定
A.绝缘厚度应按GB/T2951.11中8.1规定测量,应在至少相隔1米的三处各取一段样品。
B.每一段绝缘线芯取三段绝缘试样,测得18个数值的平均值,应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并按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
C.所测全部数值的最小值,应作为任一处绝缘的最小值。
D.以上所测的数据均应符合上表的要求。
5.3.19 BV挤包在导体的绝缘层应是PVC/C型聚氯乙烯混合物, WDZ-BYJ(F)护套可采用低烟无卤阻燃材料如:低烟无卤阻燃聚乙烯或聚丙烯。
5.3.20 矿物绝缘电缆绝缘电阻应≥100MΩ.km,当电缆长度小于100m时,绝缘电阻应≥1000MΩ;工频耐压相与相,相与铜护套之间3500V,历时15min不应发生击穿;耐火等级需满足国标GB/T12666.6A类950±50℃,90min的要求,同时在燃烧中具有耐受水喷与机械撞击;其连续长度应能满足项目最大供电长度;电缆弯曲半径≤20D;燃烧时无烟无毒;载流量满足设计要求,过载时电缆长期工作温度可达到250℃;
5.3.21 电线、电缆验收时至少须要的测试:
A.连续性测试
每一保护导体,须做连续性测试。进行测试时,须在总线的位置把中性及保护导体互相连接,然后使用连续性试验器在每一用电位的地线与中心线之间进行检验,该处所显示的读数须接近零。
B.耐压测试
耐压试验采用工频交流电压或直流电压。
C.绝缘电阻测试
使用合适的直流电绝缘试验器来测量绝缘电阻。小心确保测试中器具的绝缘能够抵受测试电压而不致损坏。
在度量所有连接至电源的任何一相或极的各导体,以及所有连接至另外一相或极的各导体,绝缘电阻的数值不能少于国家相关规范及当地供电局要求。
D.抽检
抽检的电线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耐火、阻燃的电线、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识和制作厂家。电线电缆进场每批按规定抽样检测,检测试验室需经甲方认可,检测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同,且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进行赔偿。
5.4开关、插座技术要求
5.4.1开关、插座品牌档次不低于“龙胜”、“正泰”、“泰力”、“德力西”。
5.4.2开关、插座均为86系列,应急照明开关应带电源指示灯。
5.5灯具技术要求
所供灯具品牌档次不低于“敏华”、“中科智创”、“星派克”、“久远”。规格、型号详见投标报价清单及图纸,指示灯具材质为拉丝不锈钢,质量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201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国家强制性灯具安全标准GB7000.1-2015、消防应急灯具符合国家标准GB17945-2010要求,需提供消防强制认证。
5.6压力排水水泵技术要求
5.6.1水泵品牌档次不低于北京“威乐”、上海“凯泉”、浙江“南方”、上海“熊猫”、上海“东方”、青岛“三利”。
5.6.2水泵、调节罐、流量调节器、负压消除器外壳材料采用不锈钢。
5.6.3水泵应成套地配备安全、有效及可靠运行所需的附件。包含自动耦合装置、导轨、安装系统及所需的附件、紧固件、支撑件备品备件,电控设备等有效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附件。
5.6.4在整个泵的设计范围内,泵装置必须无震动,无气蚀的平稳运行,其无故障运行应不小于15000小时。
5.6.5水泵必须能连续24小时运行,同时也应能间断运行或长时间停机后正常起动运行,至少每小时能启动不低于18次,而不对水泵带来任何有害影响。绝缘等级为H级180℃,防护等级IP68。
5.6.6设备制造商应具有该设备良好信誉和丰富的制造经验,对上述设备具有唯一的原始职责。电机与水力部分须由同一厂家制造,使得泵与电机的配合完整无暇。
5.6.7泵装置的旋转部件经过静平衡和动平衡试验。
5.6.8泵能承受各种正常和异常操作情况下产生的受力,如:
①由于出水倒流而引起的叶轮倒转。
②由于断电及紧急停车而引起的水力瞬变。
③固体物撞击时的力。
5.6.10泵组能承受额定转速的1.2倍的倒转转速,能保证泵组各部件无任何损害。
5.6.11水泵大修周期为5年,运行寿命大于20年,水泵连续安全运行时间为15000h以上。
5.7排风系统技术要求
5.7.1风机品牌档次不低于“新木”,“芯锐”,“创越”。本项目风机包括轴流式消防防排烟风机、离心式通风机、全金属换气扇。
轴流风机:轴流风机应采用直联驱动形式。风机应通过国家消防认证和防爆认证,可用于消防环境或爆炸性环境。AF轴流风机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GB/T 10562-2006《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和GB3836.2-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消防测试应按照XF 211-2009《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测试,在280℃高温下连续运行30分钟以上。
叶片:叶片应采用高效率的机翼型叶片,材质为铸铝(AL)(或可选:PAG/PAGAS/ PPG)。叶片强度应能承受风机极限转速的150%以上。叶片应牢固夹装于铝合金轮毂内并且角度可调。叶轮应当经过静态和动态平衡,达到G2.5(ISO1940)平衡等级。
风筒:风机外壳应当由冷轧钢板制成,经酸洗碱洗后环氧树脂静电喷涂。涂层应厚度均匀,附着力强。涂层应为室外型,可长期耐受紫外线及高低温变化而不褪色粉化脱落。风筒应有足够强度,保证在正常运转中不变形。风筒与叶轮间隙不超过国标规定值。
底座:风机应带有底座,可方便的安装于地面或吊装支架上。底座应牢固的焊接于风筒上。
电机:电机应采用优质品牌,电机防护等级IP54,温升B级,绝缘等级F。电机应当能得到充分冷却。风机内部接线应在工厂中完成,并已引至外部接线盒。
标牌:永久固定的铝制标牌上应有清晰可辨的风机编号,型号和产品序列号(即每台机器的唯一身份证明),从而可保证客户方便地查询配件的历史记录。
离心风机:离心风机箱风机采用双进风离心风机。驱动形式为皮带驱动。风机配备供正常使用的基本部件。风机整体结构紧凑,外形美观。
叶轮:叶轮采用钢质后倾双进风离心叶轮,其强度达到风机持续运转要求。叶轮应当经过静态和动态平衡, 达到AMCA标准的 G2.5平衡等级。
风机外壳:风机外壳应采用铝合金框架结构,其强度达到运转要求。外壳上不得出现凹凸、毛刺等缺陷。风机运转过程中不得出现明显的振动。
风机应自带钢制底座,便于直接安装在地面或钢梁上,安装后不得振动变形。
风机应自带进出风口法兰,以方便安装。
驱动装置:电机应使用经过防腐处理的钢板支撑。风机轴应精车、调质、平衡,其极限速度应超过风机最大运行速度的25%。皮带轮应采用铸铁材质,尺寸应当按照驱动功率的150%选型。皮带轮的中心距应可调节。电机与风机中心距应可调。电机应置于风机外部,以免高温烟尘损坏驱动机构。
电机:电机应采用优质品牌。电机均采用全封闭风扇冷却型电机,防护等级IP54,绝缘等级F级。
检验:风机应当通过JB/T10563-2006《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检验,风机试运行应无尖锐噪音,无异常振动。保证常规性能符合标准要求。该类型风机还需要经国家指定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按照XF 211-2009《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检测,在主风道介质温度为280C时必须能够连续运行30分钟以上,保证耐高温性能符合标准要求,并提供拥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轴承:轴承应适用于空气处理设备。其寿命应不小于AFBMA规定的L10:100000小时。
铭牌:每台风机都应带有金属铭牌,并铆接于设备的醒目部位,铭牌上应清晰的标明编号、型号、风量、风压、转速、功率、出厂日期等信息。
5.7.2风机主轴选用优质碳素钢制造,并经调质处理,其强度应能满足最高设计转速的125%的要求。轴承寿命按ISO 281 L10标准执行。叶片采用Q235-A.F镀锌钢板制成,具有子午加速特点,有良好的空气动力特征。机壳为圆筒型,采用Q235A镀锌钢板制成,出口装有导流片,具有组织良好的气流分布,及稳定压力的功能。风机的叶轮须经静态和动态平衡试验进行校正,精度满足标准ISO 1940 G2.5。
5.7.3电动机应与风机匹配,风机机组应是高效且无过载。每台风机配用的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不得小于风机负载轴功率, 电动机额定功率在气流超过设计流量的10%时,必须满足风机所需要的最小功率,以平衡系统阻力的增加。电动机装配基础有足够的厚度,防止螺钉拧紧时产生弯曲变形。
5.7.4排烟风机配备的电动机必须为耐高温电动机,电动机应与热空气有效隔离,并对电动机设有可靠的冷却系统机构。
5.7.5电动机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5.7.6排烟风机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者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颁布的型式检验证书,并通过当地消防局的验收及认可。
5.7.7排烟风机须在280 C环境温度下运行30分钟而不影响正常操作。所有轴承、驱动轴等部件的设计等应适合防排烟系统操作。
5.7.8防爆风机必须具有国家防爆检测中心的防爆认证,需配防爆电机,防爆等级不低于隔爆型。
5.7.9风机表面应作防腐处理,漆层应牢固、色泽均匀,无起泡、缩皱和剥落现象。
5.7.10风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寿命大于15年(易损件除外),第一次在修前的安全动转时间应大于30000小时。
5.7.11风机应满足以下技术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通风机转子平衡》(JB/T9101-201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JB/T10563-2006)
《通风机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T6444-2019)
《通风机涂装技术条件》(JB/T6886-2010)
《通风机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GB/T3235-2008)
《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性能试验》(GB/T1236-2017)
《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XF211-2009)
《工业通风机现场性能试验》(GB10178-2006)
《通风机振动检测及其限值》(JB/T8689-2014)
《工业通风机噪声限值》(JB/T8690-2014)
《通风机焊接质量检验》(JB/T10213-2014)
《通风机叶轮超速试验》(JB/T6445-201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6 其它
6.1上述主材及设备的品牌、材质、规格、颜色由招标人选定。按规范对样品进行封样。封样工作完成后由甲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订货,所订材料、设备必须完全与现场确认封样的一致,材料、设备达到现场后须经甲方、监理方、设计方于原封样样品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方能进场施工。如中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档次基础上恶意规避选用,招标人有权按不高于投标报价较招标控制价的中标水平指定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招标人直接采购的其费用在投标人工程款中扣回。
6.2未尽事宜,参照设计图纸、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执行。如果设计图纸与各规范、规程、标准、要求有冲突时按严格者执行。
注: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附件: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项目名称)_______施工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 ____(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施工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编制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报价,工期__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____ ___。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网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投标保证金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需附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无需附其他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注:此格式仅供电子保函服务商参考,投标人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若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益人签订合同;(3)在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5)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6)发生其他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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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序号 | 仪器设 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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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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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专业技术职称 | | 职务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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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规定的证书扫描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证书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未要求的可不提供。若要求项目经理业绩,则项目经理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为准。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月1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3年”,“近3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2020年5 月1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 月 1 日以后(含6月1日)的,“近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月5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3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是指专业工程竣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提供的业绩为总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面内容完整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信息”中的“详细信息”(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无需提供“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3)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以合同协议书和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合同协议书和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交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判决、裁决时间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其他材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
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单位名称),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且为民营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单位: (盖单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0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月1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1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1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2020年5 月1日,“上一年度”是指2019 年度或2018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 月 1 日以后(含6月1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1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月5日,“上一年度”是指2019年度。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且为民营企业,并应分别填写此表。
4.本声明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民营企业的项目,其他项目无需提供此声明。
第九章 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
| 2 | 是否进行中标候选人核查 | ☐ 不进行 ☑ 进行 核查的内容: 资质情况、业绩情况、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3 | 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 ☑ 不进行 ☐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4 | 是否进行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 | ☑ 不进行 ☐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 企业信誉(资质异常情况、违法失信记录、是否存在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宜宾市信用排名等级及得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服务保障能力(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劳资纠纷等情况等)、价格因素(商务报价及下浮率、不平衡报价情况等)、企业实力(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等)、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团队人员资信实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质量品牌等)、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承诺应明确未达到目标的违约责任)、其他因素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企业信誉、服务保障能力、价格因素、企业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投标方案、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2)仅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民营企业。 |
| 6 | 定标方式 |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具体规则) ☑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 ☐ 直接票决法 ☑ 因素票决法 ☐ 逐轮票决法 ☐ 其他) 每位定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因素进行投票,各因素可以投票给不同候选人,最后统计票数最多者为本项目中标人,如果第一名出现平票,则对第一名进行二轮投票,直至投出第一名 定标委员会组成: 公司领导班子及部门负责人 数量: 7人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注: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 |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202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