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
***25 年版)
使用说明
一、《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依 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电子招标。
二、《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 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 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 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 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由招 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 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能和配套污水管网改造项目(配套管网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标段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人:眉山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罗翔宇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程英、宋丹、王琴 附件: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 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 人员。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5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7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74(一)基本情况表................................................................................................................................87(二)近年财务状况表........................................................................................................................89(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90 序号:....................................................................................................................................................90(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91(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92(七)主要人员简历表........................................................................................................................93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能和配套污水管网改造项目 (配套管网工程)监
理(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能和配套污水管网改造项目(配套管网工程)监 理(项目名称)已由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眉市发 改政务审批〔
***25〕24 号、眉市发政务审批〔
***25〕89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 设,项目业主为眉山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对上争取及地方配套(资金 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眉山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为眉市发改政务审批〔
***25〕24 号、眉市发改政务审批〔
***25〕89 号)的招标组织形 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眉山市东坡区。
2.2 建设规模:项目整体建设规模为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能工程设计总规模 4.0 万 立方米/日,分期实施,本次建设规模为 2.0 万立方米/日;并对服务范围内长约 11.5 公里污水主干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其中:新建 DN400-DN1400 配套污水管网约 2.3 公里,管材采用 PE 管、顶管专用Ⅲ级钢筋混凝土管;改造修复 DN400-DN1600 配套污水管网约 9.2 公里;配套管网物联感知设备 12 套。建成后,将提高眉山污水收集和处理率,减少 溢流风险。(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一标段,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东坡区千禾大道及厂前新 建 DN400-DN1400 污水管网约 2.3 公里;在东、西支干管、东坡岛等路段改造修复 DN400-DN1600 污水管网约 9.2 公里,配套管网物联感知设备 12 套,估算总投资 2708.29 万元。具体以实际招标的招标文件为准)。
2.3 项目总投资:13378.53 万元(本次招标最高限价:38.5 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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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新增、工程变更及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5 计划工期:总工期 900 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18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7
*** 日历 天,施工期延长、新增工程及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服务,后续服务至本工程缺陷责任 期结束日止。
2.6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监理规范合格标准、行业规范要求。
2.7 资金来源:对上争取及地方配套。
2.8 标段划分:1 个标段,具体划分为:监理一个标段。
2.9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0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 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 3 年(
***23-01-01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不少于 1 个类
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项目,已完成须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的复 印件,在建工程须提供合同协议书。
☑无业绩要求。
3.1.3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市政公用工 程)执业证书,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6 年 月 日 09:00 至
***26 年 月 日 23:59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四 川 省 · 眉 山 市 )(https://www.msggzy.org.cn),凭注册认证的数字证书免费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未 在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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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认证数字证书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6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网 址 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眉山市)
(https://www.msggzy.org.cn),开标地点眉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 5 号综合楼一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https://www.msggzy.org.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眉山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地 址:眉山市东坡区下大南街 327 号
邮 编: 6
***01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 333 号
邮 编: 6
***01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3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项目负责人:
***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 333 号 邮 编:6
***01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28-38103690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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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眉山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地 址:眉山市东坡区下大南街 327 号; 联系人:*** ; 电 话:***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名 称: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 333 号 (大门左侧附楼--兴眉咨询); 联系人:***; 电 话:***。 项目负责人:*** 名 称: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 333 号 (大门左侧附楼--兴眉咨询); 联系人:***; 电 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能和配套污水管网改造项 目 (配套管网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标段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眉山市东坡区。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 计开工日期和 建设周期 | ***26 年 9 月,180 日历天。 |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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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概算投资额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对上争取及地方配套,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总工期 900 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180 日历天+缺 陷责任期 7*** 日历天,施工期延长、新增工程及工 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服务,后续服务至本工程保质期 结束日止。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监理规范合格标准、行业规范要 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 □近(***21-***23)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 亏损; ☑无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限制投标情形;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6)其他要求: 拟派本项目其他人员: 1、拟派本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其中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具备全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证书和市政 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安全)1 名,具备全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证书和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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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2、拟派本工程监理员不少于 3 名,均为本单位在职 人员,均需具有行业从业人员监理培训合格证书。 3、注:以上拟派本项目的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一人一职,不得兼任;须提供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纳 的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从设立时起 算)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须社保部门盖章或电子章)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 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 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 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 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 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 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 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 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 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 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 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 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否则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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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 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 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 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 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 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 负责。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7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 得存在下列情形: ☑(18)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 1 个(1-3 个)及以 上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监理合同之日 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但工程已经完 工,非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经出具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书面 文件的除外,投标人应将该书面文件附在投标文件 中。); ☑(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 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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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招投标),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本条(13)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 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 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组织,时间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补遗或澄清资料( 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发布,涉 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 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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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 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 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顺延投标截止时 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 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 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 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 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 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顺延投标截止 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 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定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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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方法 | |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总价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38.5 万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监理费由投标人按市场行情自行报价,投标报价 以元为单位,金额取整数精确到元,中标后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2.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 将不予接受。 3. 开标记录中的投标人名称、报价、工期和质量必 须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一致,否则将否决其投 标。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 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 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 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 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本标段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提示:根据眉 市发改法规规〔***25〕232 号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 政府投资项目,如划分标段后,招标控制价低于 400 万元的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低于 ***0 万元的货物 标段、招标控制价低于 100 万元的服务标段,免收 投标保证金。 ☑本标段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00 元。 (提示:根据眉市发改法规规〔***25〕232 号文件,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 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并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减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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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 (2)采用通过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交纳投标保 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诚信库中 绑定企业网银账户,再凭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 易 平 台(四 川 省·眉 山 市) (https://www.msggzy.org.cn),按网上提示通过 投标人在诚信库中绑定的企业网银交纳投标保证金 到指定账户。 采用电子保单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认真阅读眉山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平台首页通知公告栏目,眉山市政务服 务管理局《关于推广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单保函的通知》(眉政管〔******〕 29 号)文件,完成电子保单保函的申请。 操 作 指 南 下 载 地 址: https://www.msggzy.org.cn/front/xzzx/policy. html (3)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联系电话:028-38169007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 | 1.通过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对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 日内,交易中心将通过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将其 投标保证金转账至投标人设立的网银账户。 (2)针对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交易中心在网上收 到投标人申请且资料完备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设立 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将其投标保证金转账至投标人设 立的网银账户;其余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满 15 日 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将其投 标保证金转账至投标人设立的网银账户(投标人涉嫌 有违规行为或招标项目在公示期间有投诉的,招投标 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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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项目审批部门 递交招标情况报告后,中标人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 传合同协议书、盖章的招标材料签收清单办理投标保 证金退还。 2.通过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按投标保函或投 标保证保险的约定执行。 联系电话: 市本级:028-38162233、天府新区 028-36781777、 东坡区:028-37352586、彭山区:028-37629891、仁 寿县:028-35039015、洪雅县:028-35079781、丹棱 县:028-37***8875、青神县:028-38860309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通过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拒签合同协议书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 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4)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制投标情 形。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恶意撤销投标文件,使符 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流标的,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 标人损失的投标人依法还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3、通过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按投标保函或 投标保证保险的约定执行。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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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 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时 间要求 | ☑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 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 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 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 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 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 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 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制作生成的.MSTF 格式文件。 |
| 3.7.3 (A) | 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 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印章模糊的,评 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
| 3.7.3 (B) | 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 应使用电子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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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 应使用投标人电子签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 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 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应使用投 标人电子签章。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签名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6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 |
| 4.2.2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 递交。 |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
| 4.2.5 | 逾期提交的投标 文件 |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予以拒收。 |
| 4.3.2 | 修改或撤回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 件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不发出回执通知。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 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电子交易系 统,参与在线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 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 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 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 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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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2)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 用的数字证书在开标后 30 分钟内在线完成解密。若 出现投标人无法解密情况,经排查属投标人自身原因 无法解密的,超过招标文件约定的解密时间,则撤销 投标人资格,不进入下一步程序。若因系统自身原因 造成投标人无法解密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待系 统恢复正常后,再通知投标人解密。) (3)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5)生成开标记录表。 (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钟 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线 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 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 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 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见 不 见 面 开 标 操 作 指 南 https://www.msggzy.org.cn/front/xzzx/policy.h tml《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不 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指南》。投标人应按照《操作指南》相关要求在开标前提前安排时间学习,否则,投标人 在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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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评标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 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
| 6.3.2 |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 标失败。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 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 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 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 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担保 | 1.□本标段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提示:根据眉市发 改法规规〔***25〕232 号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 投资项目,如划分标段后,招标控制价低于 400 万 元的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低于 ***0 万元的货物标 段、招标控制价低于 100 万元的服务标段,免收履 约保证金。) 2.☑本标段收取履约保证金。(提示:根据眉市发改 法规规〔***25〕232 号文件,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 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 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减 免方式:/。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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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 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 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 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 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 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 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 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 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 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 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 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19〕8 号)规定: “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 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 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 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 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 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需要。(不作为否决投标依据) |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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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写)。 |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 受。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 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 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等 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 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 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二、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投标下浮比例超过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 三、低于成本评审的程序 (1)评审及询问: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以书面形式进 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 式,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2)评估及判断:具有以下情况的之一的,应认定 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 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①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可行的; ②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 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 ③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 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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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 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 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3)对于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标准的投标报价,报价 评审专家组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评审专家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 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 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 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10.7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 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 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 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 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 |
***
| | 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 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 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 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 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 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 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 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10 |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 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 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 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 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 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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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 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 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0.11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适用综合评估法),勘察纲要/设计方案(设 计大纲)/勘察纲要、设计大纲/监理大纲/施工组织 设 计/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 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 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 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 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 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 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 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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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 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 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 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 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 特点设定)。 |
| 11.1 | 其他 | (1)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 出具《拟派人员一致承诺》(格式附后),否则招标 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2)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 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向项目审批 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 12 | 其他要求 | 1.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进一步 提供投标文件相关的资料原件并进行核实,若候选人 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 任;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10% 3.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 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的通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 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阶段 推荐候选人的补充说明: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以不排名的方式推荐 2-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候选人不得超过 3 个),并逐一出具评审意见。 (2)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 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企业信誉、承 包人实施方案(各阶段技术方案、重难点的解决方案 等)、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等方面综合择优推荐,不 得泛泛而谈。 4.第三章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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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说明:综合得分相等,出现并列且超过 3 个中标 候选人时,可按眉山住建领域 60 日信用得分由高到 低、价格因素、企业信誉、承包人实施方案、拟派团 队能力与水平等方面综合择优,最终推荐不超过 3 个中标候选人。 |
附件:
拟派人员一致承诺(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我公司
提供的实际到岗项目组成员与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组人员名单和岗位一致。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我公司不得更换项目组成员。
如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自觉配合执法部门对
我公司开展涉嫌挂靠或转包违法行为调查。
中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执业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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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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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近三年内由于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 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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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 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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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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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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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投保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 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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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会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 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 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 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 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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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 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 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 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 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 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 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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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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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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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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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 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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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 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监理大纲得 分由高到低(3)资信得分由高到低:上述 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 定。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明标)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B)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 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0.3 项要求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明标)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 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 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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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规定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 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明标)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 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 规定 |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 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 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 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 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资信部分:*** 分 监理大纲部分:30 分 投标报价部分: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
| 3.2.4 | 低于成本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项规定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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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 |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 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评标基准价)=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 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的投 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偏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评分 标准 | 企业资质 | 8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得 8 分, 本项满分 8 分。 |
| 总监理工程师 | 6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得 6 分,本项满分 6 分。 |
| 专业监理工程 师 | 4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得 4 分,本项满分 4 分。 |
| 监理员 | 2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得 2 分,本项满分 2 分。 |
| 2.2.4(2) | 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 | 监理大纲 | 30 分 | 针对本项目,监理大纲中应包含但不限于(①质量控制措施;②工期控制措施;③投 资控制措施;④合同信息管理;⑤工程协调 措施;⑥安全文明控制措施;⑦项目难点、关键问题控制措施;⑧检测设备;⑨监理机 构设置和岗位职责;⑩合理化建议)十部分 的得 30 分(每缺失一项扣 3 分)(本项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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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分 30 分) |
|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40 分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0.5(不少于 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2(不少于 0.5)分,每低 1%扣 1(不 少于 0.25)分。(本项满分 40 分)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 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5〕8 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财库〔******〕46 号)第九 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 两位。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 扣分值。 |
| 2.2.4(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信用得分 | 10 分 | 投标人根据开标当日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 分按下列标准评分: 80 分(含)以上的得 10 分,70 分(含)至 80 分的得 9 分,60 分(含)至 70 分的得 8 分,60 分以下的的得 7 分。 注:未取得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投标 人按 60 分计取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 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 分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开标当日的 60 日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最高分□ 平均分。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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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 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 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 消其中标资格。
(3)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 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 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 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 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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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 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 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 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 而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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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 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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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 排序。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 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 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
***12-0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5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眉山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A 附录 B 监理单位派往本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
附录 C 廉洁协议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
;身份证号:;证书编号:。总监: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人民币(含税包干)小写:.00 元整(人民币大写:圆整),其中 元,税率为 %。不含税价为 元,税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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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约担保
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额为:元(合同总价的 10%),
缴纳形式为:(现金或保函)。
七、期限
监理服务期限:天或月,暂定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人书面通知进场为准。
八、双方承诺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并按本合
同约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眉山市东坡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执 肆 份,监理人执肆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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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 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 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 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 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 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 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 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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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 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 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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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 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 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 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 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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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 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 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 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 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 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 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 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 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 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 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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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 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 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 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 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 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 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 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 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 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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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 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 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 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 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 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 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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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 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 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 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 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 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 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 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 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 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 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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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 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 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 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 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 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 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 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 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 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 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 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 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 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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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 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 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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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照《协议书》第三条的排列顺序解释,产 生冲突时以在先的按照顺序在先的执行,详见协议书第二部分 1.2.2 条(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纸及其变更、签证和工程量清单所 示范围,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三管理 、一协调”,即质量控制、工期进度 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委托人交办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 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工程监理合同和委 托人就本工程监理与其他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等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本项目附件一中的人员不可擅自更换并应切实负责 履行监理义务,施工现场指派人员必须与投标人员一致,若监理人申请更换总监理工程 师,需经委托人同意并处【10】万元/人/次违约金后方可更换;若监理人申请更换其他 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并处【5】万元/人/次违约金后方可更换;因不可抗力因素确 须更换人员的,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更换人员资格不低于原投标人员资格;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无条件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违反前述约定 且拒不改正的,委托人可选择解除合同,选择解除合同的委托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 不向监理人支付任何费用,监理人应退还全部已付款,损失自负。
2.4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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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对于任何可能对工程造 价、质量、工期构成影响的设计变更和相关洽谈、审批、回复均需要事先得到委托人的 书面授权或批准。除委托人书面授权外,监理人无权减轻或免除任何第三方在其与委托 人签署的合同中对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涉及工程延期 零 天内和(或)金额 零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 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 目经理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项目经理 通知。2、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 7 天通知委托人。
2.4.3 监理人的工作必须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 数: 1 份,根据现场工作情况递交,但至少应提交周报、月报、开(完)工报告、会议 报告,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上报并形成书面报告。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 间和方式为: 移交到委托人指定地方,若有损坏应予修复或赔偿 。
2.8 安全责任
2.8.1 监理人自行负责自己员工的管理以及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如员工 或所用设备发生意外导致伤亡事件,由监理人自行负责,与委托人无关。
2.8.2 监理人由于监理过程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监 理责任。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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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1)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长期驻守施工工地,不得随意离岗,每月 驻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且重点及关键部位施工必须在场。监理人员(含总监理 工程师)离开工地的应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监理人员有违反
此规定者,监理人按每人每天 1 千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的资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取消或降级,需及时通知委托人,若导致 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合同关系自动终止,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 约金,监理费用据实结算。
(3)监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由委托人召集的工程会议,迟到处以 500 元/人.次的违 约金,缺席处以 1 千元/人.次的违约处罚。
(4)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和噪音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眉建发〔
***17〕26 号)等相 关规定及委托人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求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如未达到委
托人及相关规定要求,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 2 千元-10 万元违约处罚。
(5)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旁站义务,包括: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做好旁站工作,真实、完整的填写旁站记录并按要求签署齐全等。若委托人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监理人
未履行旁站义务的,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 5 千元/次的违约处罚。
(6)因监理人员监督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现有行业标准或施 工图纸要求的,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 5 千元-
*** 万元违约处罚。
(7)监理人开具的履约保函应该超过计划施工工期 30 天,若保函有效期满,项目
未实际完工,应该将保函续期至项目完工之日。若保函到期后,监理人不办理履约保函
续期或重新开具保函,委托人有权在支付合同价款时暂扣与保函承保金额对应的合同价
款,直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作为违
约金。
(8)监理人须做好监理资料的制作和归档管理,若出现以下行为,每发生一次,委托人有权处以监理人 2 千元-5 万元的违约处罚。
a.监理人自身应归档的监理资料出现错误、矛盾的。
b.监理人的资料出现遗漏、不齐的。
c.监理日志等资料不能真实反映施工情况和监理情况,可追溯性差的。
d.监理日志等资料的记录和审阅不符合国家规范、行业相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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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未做好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工作,监理人应向项 目业主支付违约金 5 千-2 万元/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监理人员未及时核实并签署相关文件,事后补签。
b.工程施工过程资料不完整、出现错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c.经监理人审核的计量资料出现重复计量、多计工程量、错误计量、单价超合同约 定或与实际施工不符的情况。
d.经监理人审核的造价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认质认价、经济签证变更资料等) 出现错误、虚假或与实际施工不符的情况。
e.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竣工结算资料出现错误遗漏、或与 实际施工不符的情况。
(10)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拒不 履行相关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 5 千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1)监理人所签证工程量的凭证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委托人处以监理人 5 千 元-1 万元/次的违约处罚,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全部损失。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确认 同意的可能导致成本增加的变更签证被委托人拒绝超过 3次的将视为监理人有违审慎核 查义务,自第 4 次被拒绝起,委托人有权收取监理人 5 千元/次的违约金。
(12)如监理人存在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不严或其他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成本增 加、竣工结算金额不适当增大的,则该部分按产值比例扣除监理服务费,并有权解除本
合同。
(13)由于监理人履职不到位造成的停工、返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 向委托人赔偿全部损失,委托人同时有权收取监理人违约金 5 千-1 万元/次。
(14)因监理人管理不力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完工的,总工期每推迟 1 个日历天,委托人有权收取监理人本合同总金额 1‰的违约金。
(15)监理人须对计划工期进行审核,监督项目按计划工期实施,若项目各节点较 计划工期滞后的,监理人须督促施工方采取纠偏措施,若监理人履职不到位,委托人有
权处以监理人 2 千元/次的违约处罚。
(16)监理人须对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巡查安全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 进行整改,若因监理人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委托人有权处理监理人
1 万元-10 万元/次的违约处罚。若委托人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委托
60
人有权处以监理人 5 千元/次的违约处罚。
(17)对委托人或主管部门巡查存在的问题,监理人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委托人有权处理监理人 2 千元/次的违约处罚。
(18)监理人员须服从委托人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及项目管理相关合理安排,若因发 生合同列明以外的行为,对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处以 1 万元/次违约处罚。
(19)项目完工后,监理人未按照委托人要求移交项目档案的,每延迟 1 天,监理 人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监理人原因导致的损失×50%,若监理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 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原因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而未付款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 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5.2 支付酬金
5.2.1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①本项目签订合同后支付监理合同总金额的 30%。
②完成施工合同产值 50%后支付至监理合同总金额的 50%。
③项目完工后支付至监理合同总金额的 90%。
④项目竣工结算经第三方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监理合同总金额的 97%。
⑤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日内支付至监理合同总金额的 100%。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增加时,不增加任何费用。
5.2.2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5.2.3 委托人每次付款之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监理人应当对其开具的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如果因为监 理人开具的发票不合规而导致委托人无法税前扣除或遭受其他损失,监理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且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1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 列方法确定:
监理服务费不增加;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服务费不增加;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服务费不增加;
6.2.6 若本项目工期延后的,监理期限自动延长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委托人不再支 付 6.2 条 6.2.2~6.2.5 前述附加工作酬金、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或其他额外费用。因工程 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 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 眉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62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0%。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造价及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无限 期保密,直至委托人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保密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委托人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 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涉及本工程设计及专项技术内容的,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 人同意,不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出版相关内容。
9. 补充条款
9.1 凡涉及工程工期和投资变更的,监理人必须经委托人共同签字同意并完善相关 程序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9.2 监理人须对项目施工中开挖的余方弃置的方量、运距、实际弃置情况等进行核 实并留存相关资料,进度款支付须要求施工方提供余方弃置工程量证明资料并进行审核。
9.3 本合同项下监理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监理人应直接缴纳;未及时缴 纳的,委托人有权在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且不影响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监理义务。
9.4 项目采用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保函担保日期应延迟到合同约定结束工期 后 3 个月。项目未实际完工的,若保函有效期满,监理人则需办理担保期延期,应该将 保函延期至项目完工之日。项目采用现金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监理人履约保证金。
63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理内容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委托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2.管理委托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 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 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 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委托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 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 给予答复。
9.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 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 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4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 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 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 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委托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 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和主要 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 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 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 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 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保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 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 时移交委托人。
二、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 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65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三)日常监理工作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____1 份_____。
66
附录 B:监理单位派往本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监理上岗证书编号 | 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 |
| 1 | | | | | 总监 |
| 2 | | | | | 专监 |
| 3 | | | | | 监理员 |
67
附录 C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
***26 年 月 日签署了(以下简称“主合同”),为加强双方廉
洁合作,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双方员工的职业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
为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准则。
一、定义
1.“关联企业”:指与甲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
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
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家族、亲属关系等)的企业。
2.“亲属”:指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和
姻亲。
68
3.“特定关系人”:指与甲方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二、甲方责任
甲乙双方均知悉,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在完成合作事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廉洁合 作协议的规定,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包括相关人员的亲属、特定关系人)存在以下行为:1.接受乙方的财物及其他利益,具体如下:
1.1 接受乙方的现金、转账、红包、礼券、有价证券、各种实物(会员卡、购物卡、奢侈品、收藏品、各类大宗商品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馈赠;
1.2 接受乙方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便利或承担费用;
1.3 接受乙方提供超标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亲属的工 作安排等行为;
1.4 以甲方人员本人或亲属名义直接或变相参股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承接乙方的采 购、工程等事项;
1.5 接受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财物、活动或者服务安排。
2.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及其 他利益的索贿行为。
3.接受乙方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予的回扣(回扣是指乙方从甲方支付 的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责任
乙方在完成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应对本公司员工开展廉洁廉政教育。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有本协议第二 条所列为甲方人员提供服务、财物等行为,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相 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甲方。同时,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在与甲方 合作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合作单位或人员以任何形式给予或索要财物。
(二)在与甲方开展合作前、合作中、合作结束后,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乙
69
方应主动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1.甲方在职、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的直系亲属直接或变相持股乙方、享有 乙方分红权益、参与乙方的采购及分包业务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2.甲方在职、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的直系亲属受雇于乙方并参与甲方业务 的情况;
3.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接人两年内非以乙方主体参与甲方业务 合作的情况。
(三)在合作中乙方发现甲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违反本协议条款 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甲方纪检工作部门反映。(甲方纪检工作部门通讯地址:眉山市东 坡区苏堤南路 168 号;邮编:6
***010。联系方式:(028)38
***0765 ;电子邮箱:2453958806@qq.com)
(四)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的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监督,且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纪检工作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落实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甲方纪检工作部门和审计机关等对合作事项的全过程 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对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约定质量、安全生产、投资融资、款项支 付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四、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满足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的要求违反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行政执法及司法 机关等部门核查属实或经第三人举报核查情况属实的),甲方有权单方将有关情况进行 公开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 承担;若甲方因此解除主合同,乙方应按主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甲方及 甲方所在集团的各子公司带来恶劣影响的,甲方及甲方所在集团的各子公司有权采取必 要措施予以处理,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拒绝在合
70
作终止后五年之内与乙方及乙方关联单位开展合作。此外乙方还应就因此行为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二)如乙方未完整、如实向甲方披露本协议“三、乙方责任,第(二)条”中 所述信息,或者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合作结束后的廉洁合作监督及 调查工作的,或者被证实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伪证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 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支付业务进度款、中止合作、追究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等措施。
(三)如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 度,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本协议是主合同的附签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廉洁 合作、廉洁交易相关事项,其他事项仍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六、本协议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经甲乙双 方盖章后本协议生效,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章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眉山市东坡区
71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1、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2、其他:
附件:
72
第三卷
7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
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74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75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
7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的投标报价,总监理工程师为,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姓名),监理服务期期限: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 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77
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章)
地 址:
网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78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姓名: | …… |
| 2 | 监理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章)
年 月 日
79
(三)投标人在本项目成员方情况表(如有)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1 | | | |
| 2 | | | |
| 3 | ...... | | |
注: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成员方单位名称,若成员方与联合体协议书不符,投标文件将作无效 处理。
2. 此表只填写联合体成员方单位名称,牵头方单位名称无需填写;非联合体投标此表无需填写,如填写也不作为废标依据。
8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81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
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
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
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
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
82
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
83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 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 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84
四、监理报酬清单
注: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的构成,格式自拟。
投标报价构成:。
85
五、资格审查资料
注:(1)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明确不提供的除外)。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86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87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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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5 月 1 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 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 年 4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17 年、
***18 年、
***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16 年、
***17 年、
***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 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 年 5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17 年、
***18 年、
***19 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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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委托人名称 | |
| 委托人地址 | |
| 委托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监理服务期限 | |
| 监理内容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 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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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判决、裁决时间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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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专业技 术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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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 |
| 专业技术 职称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 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 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 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若未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可不提供。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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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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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资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
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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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约定办理。注: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不低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如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3.按规定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按照 招标文件约定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信用状况良好,享受 (填减免情况)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2.我单位如出现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 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其他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行为,自愿按招标文件约定全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 法律后果。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 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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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 | 定标时 限 | 定标时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 日内完成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 日内完成。 |
| 2 | 是否进行 中标候选 人核查 | ☑不进行 □进行 核查的内容: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 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 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 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3 | 是否进行 现场考察 | ☑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 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 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 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4 | 是否进行 拟派项目 团队现场 答辩 | ☑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 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 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 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 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 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评标报告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 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 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 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 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 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 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2)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 |
| 6 | 定标方式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 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 □其他)结合定标因素响应情况充分讨论后表决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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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量: 5 人及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 定分离机制的通知》执行。 注: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 人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 |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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