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年版)
二〇二六年六月
使用说明
一、《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宜宾市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已有文字下加有下划线的,为参考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修改。
三、招标人按照《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招标人根据《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范(标准)以及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七、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八、《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宜宾市水利局反映。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宜宾市叙州区观音樟海灌区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宜宾市叙州金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单位: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6年08月18日
目 录
第一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2
1、招标条件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投标人资格要求2
4、招标文件的获取2
5、投标文件的递交3
6、发布公告的媒介3
7. 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3
8、招标人承诺4
9、联系方式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1. 总则17
1.1 招标项目概况17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7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7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7
1.5 费用承担19
1.6 保密19
1.7 语言文字19
1.8 计量单位19
1.9 踏勘现场19
1.10 投标预备会20
1.11 分包20
1.12 响应和偏差20
2 招标文件2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1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22
3 投标文件22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22
3.2 投标报价23
3.3 投标有效期23
3.4 投标保证金23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4
3.6 备选投标方案25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25
4 投标26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6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26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6
5. 开标27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27
5.2 开标程序27
5.3 开标异议27
6 评标27
6.1 评标委员会27
6.2 评标原则28
6.3 评标28
7 合同授予28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28
7.2 评标结果异议28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29
7.4 定标29
7.5 中标通知29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29
7.7 履约保证金29
7.8 签订合同30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0
8.1 重新招标30
8.2 不再招标30
9. 纪律和监督30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1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1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1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1
9.5 投诉31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31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9
1 评标方法45
2 评审标准45
2.1 初步评审标准45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5
3 评标程序46
3.1 初步评审46
3.2 详细评审46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47
3.4 评标结果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48
1. 一般约定48
1.1 词语定义48
1.2 语言文字50
1.3 适用法律50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0
1.5 合同协议书51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51
1.7 联络52
1.8 转让52
1.9 严禁贿赂52
1.10 知识产权52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52
1.12 发包人要求53
2. 发包人义务53
2.1 遵守法律53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53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53
2.4 支付合同价款54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54
2.6 其他义务54
3. 发包人管理54
3.1 发包人代表54
3.2 监理人54
3.3 发包人的指示55
3.4 决定或答复55
4 勘察设计人义务56
4.1 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56
4.2 履约保证金56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56
4.5 项目负责人57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58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58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58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58
5 勘察设计要求59
5.1 一般要求59
5.2 勘察设计依据59
5.3 勘察设计范围60
5.4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60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
6.1 开始勘察设计61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61
6.3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61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61
6.5 完成勘察设计62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2
7 暂停勘察设计63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63
7.2 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63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63
8 勘察设计文件63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63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64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64
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65
9.1 工作质量责任65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65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66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66
10 施工期间配合66
11 合同变更67
11.1 变更情形67
11.2 合理化建议67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68
12.1 合同价格68
12.2 定金或预付款68
12.3 中期支付68
12.4 费用结算69
13 不可抗力69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69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69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70
14 违约70
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70
14.2 发包人违约70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71
15 争议的解决71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72
1. 一般约定72
2. 适用法律72
3. 发包人管理72
4. 勘察设计人义务72
5. 勘察设计要求72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73
8. 勘察设计文件74
11. 合同变更74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75
15. 争议的解决7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7
第二卷81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81
一、勘察设计要求81
二、适用规范标准81
三、成果文件要求82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82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82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82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83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83
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83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83
第三卷8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8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8
(一)投标函88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89
(三)投标函附录9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1
二、授权委托书92
三、联合体协议书93
四、投标保证金94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95
六、资格审查资料97
七、勘察设计方案103
八、其他资料104
第七章 定标方案105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
宜宾市叙州区观音樟海灌区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宜宾市叙州区观音樟海灌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603-511521-04-01-253621】FGQB-0137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宾市叙州金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专项债+业主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宜宾市叙州金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603-511521-04-01-253621】FGQB-0137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宜宾市叙州区樟海镇、观音镇。
2.2规模:新增樟海镇灌溉面积3.6万亩,新建渠系17公里;新增观音镇灌溉面积3.4万亩,新建渠系21公里。总投资:27000万元。
2.3勘察设计工期:1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本项目勘察设计及后续服务工作。(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勘察设计工期、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3.2 资质要求:勘察: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3 业绩要求:/
3.4 本次招标 ☑ 接受 ☐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3家(含牵头单位),牵头人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勘察成员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对整个项目全面负责;(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不受获取截止时间限制,任何时间段均可获取),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网址:http://ggzy.yibin.gov.cn),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另,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4.2 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上发布。其他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标人自行选择,也可不填)。
7. 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宜宾市叙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电 话:08318397826
传 真:/ 电子邮件:/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三江路中段2号
8、招标人承诺
本招标文件已经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因招标文件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的相应后果,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宜宾市叙州金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柏溪花园)4幢2层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柑子园街15号1幢1单元5层8号邮 编:644600邮 编:644600 联 系 人:
传 真:/传 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网 址:/网 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
2026年08月18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宜宾市叙州金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柏溪花园)4幢2层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柑子园街15号1幢1单元5层8号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宜宾市叙州区观音樟海灌区工程 |
| 1.1.5 | 项目概况 | 新增樟海镇灌溉面积3.6万亩,新建渠系17公里;新增观音镇灌溉面积3.4万亩,新建渠系21公里。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专项债+自筹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 同招标公告 阶段的勘察设计 ☑ 同招标公告阶段的专题专项工作 |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同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信誉 | 本次招标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 ☐ 无财务要求。 ☑ 近3年(2023年~2025年)无亏损(限定在近3年以内)。 (3)业绩要求: ☑ 无业绩要求。 ☐ 近 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一般不低于3年;中型项目一般不低于5年;大型项目一般不低于10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正在实施不少于 个(1至3个)类似项目,并具有相应证明资料。 类似项目是指: 已完成类似项目是指本次招标投标人承担过的类似项目的 ☐ 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 ☐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 施工图设计 阶段的勘察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信誉 | 设计成果具有 ☐ 审查意见或 ☐ 批复文件或 ☐ 验收文件或 ☐ 证明文件或 ☐ 其他(…) 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正在实施类似项目是指本次招标投标人正在承担类似项目的 ☑ 项目建议书 、 ☐ 可行性研究、 ☐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4)信誉要求: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限制投标的情形 。 (5)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勘察设备要求: (8)其他要求: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也不得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或非行政许可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要求不应超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及其配套规定。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应的可承包范围确定。允许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是入门资格不是中标的资格。招标人设定的资质等级高于《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参与开标活动;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6)需要类似项目业绩的,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在投标人的身份)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类似项目业绩指标应当符合项目的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 工程规模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7)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投标人的业绩可以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同招标公告。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 认定。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4.3(15) |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年份要求 | 最近三年(2023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 |
| 1.4.3(16)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5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有“□”的为可选项,招标人可选择一项、也可选择多项,也可不选择)。 (16)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7)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因招投标或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8)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招投标或重大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9)投标人的任意一个被查询对象(其具体被查询对象包括投标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及其拟派往本项目的 ☐ 技术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经理、 ☐ 建造师、 ☐ 施工员、 ☐ 质检(量)员、 ☐ 安全员、 ☐ 试验员、 ☐ 测量员、 ☐ 造价人员、 ☐ 材料员、 ☐ 机械员、 ☐ 劳务员、 ☐ 资料员)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曾经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截止到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已经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时间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不计>(由投标人在投标前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相关被查询对象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将相应查询结果截图编制入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截图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述查询途径直接查询核实,并以核实结果为准,也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 ☑ (20)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 (21)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 (22)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 (2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①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②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③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④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⑤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⑥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24)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公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地方政府门户网站(针对人社部门没有独立门户网站的情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的。 (25)清标过程中发现①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相同(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相同)、计价软件编号相同、商务标接口码相同、同一经办人(或同一账户)购买电子保函保单等异常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投标人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评标报告,不再进入下一步评标环节。 ②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预警,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投标人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评标报告,不再进入下一步评标环节。 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统一对出现以下异常情况的投标人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评标报告,不再进入下一步评标环节: ☑ 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 ☐ 其他: 以上情况招标人均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出现异常情况的投标人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作后续调查处理。 注: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得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形式: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 时间和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1.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报价、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资质、业绩、投标保证金 |
| 1.12.3 | 偏差 | ☑ 不允许 ☐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补遗、澄清等相关文件(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由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http://ggzy.yibin.gov.cn)查阅、下载招标文件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文件。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提出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由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http://ggzy.yibin.gov.cn)查阅、下载招标文件修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文件。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3.2.3 | 报价方式 | 口固定价报价方式,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限价(如有)。 ☑ 下浮比率方式报价。 注:以国家审批的与本次招标阶段相对应的勘测设计费总额(包含: ☑ 工程勘测设计费、 ☑ 水保工程勘测设计费、 ☑ 环保工程勘测设计费、 ☑ 移民工程前期工作费、 ☑ 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费、 ☑ 专题专项报告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 ☐ … )为基数,按下浮比率报价。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3.2.4 | 投标最高限价 | ☐ 无 ☑ 有,投标最高限价: 元(精确到元) 最低下浮比率:0.00 %(精确到0.01%)(例如:招标人设置最低下浮比例为5.00%,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6.00%,视为有效报价;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4.00%,视为无效报价。)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000元(小写), 叁万元(大写),缴纳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保证金缴纳形式: ☑ 现金缴纳(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电子保函(保单)缴纳 (电子保函<保单>无需附到投标文件中,只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一)以银行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1.收款账户信息 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准。 开户账号: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2.缴纳程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选择项目标段——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中——再次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基本账户基本信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存款人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凭据扫描件、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均须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4.注意事项 (1)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1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2)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交易指南”栏目“操作指南”中“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操作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联系我们)。 (3)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本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二)以电子保函(保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投标人须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向依法设立的承保机构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下同),并以相应承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保单)为准。 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早申请购买电子保函(保单),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三)特别注意事项 1.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均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为准,且均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编入投标文件。 2.采取电子保函(保单)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均不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诚信约定”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相关优惠政策;投标人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承保机构关于投保的相关规定,自行对相应电子保函(保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采取电子保函(保单)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招标人应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电子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向相应承保机构发出书面索赔文件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索赔的款项一次性支付到招标人在索赔书中指定的账户。赔付后经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相应的承保机构。 4.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电子保函(保单)进行核实。经核实,若承保机构出具虚假电子保函(保单)或不及时赔付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开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保单)业务。 5.本项目不接受以纸质保函(保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以在线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1)招标成功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投诉期结束且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2)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自发布相应招标失败公告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投标人交款渠道退还到投标人交款网银账户(跨行交易费由投标人承担)。 3.特别提示: 3.1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现金)已实现“免申即退”,即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指令且附件齐备后发起自动退还。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起保证金退还指令时须同时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上传以下附件资料:(1)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2)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原件扫描件。(3)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提交招标失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公告扫描件。 |
| 3.4.4(3) | 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情形 |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下: ☑ 投标人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仍参与投标。 ☑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其他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近3年(2023年至2025年) 注:1需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投标人可不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附注说明; 2 没有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时可不填写和提供。 |
| 3.5.3 | 类似项目时间要求 | 近 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注:没有要求时不填写。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其中所附“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3)的要求办理,投标人准备上述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备评标委员会核验。 (7)数据电文投标文件为需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xxx.TBJ相应格式文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上传投标报价数据电文,投标报价文件与技术标文件组合成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本条由交易中心据实调整) |
| 3.7.3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 |
| 3.7.4 | 签字、盖章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也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的扫描件。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 |
| 4.1.2 |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ggzy.yibin.gov.cn(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操作指南<仅适用于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在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且须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 否 ☐ 是,退还时间: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上开标室 |
| 5.2 | 开标程序 | 远程在线开标 1.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开标系统中下达“网上解密”指令,设置解密时间(即投标人完成解密操作的时间,下同),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s://ggzy.yibin.gov.cn/jypt/)→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投标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投标文件;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人若对本项目在线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过程无任何异议。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派人员赴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材料、要求在开标会中查验相应材料等条款,均不适用于“远程在线开标”。投标人应对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同时,在本项目开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和内容进行核实,若发现有虚假情形的,依法依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相应投标人进行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6.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7.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随时关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或“评标问题澄清”模块中的相关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查看相关信息并未按要求处理,且影响其开评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7人,组建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量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四)条规定,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当选择本单位人员,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最近6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等材料纳入项目招标档案。鼓励国有企业参照前述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数:(2~3个)(2~3个)。 注: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为2个时,评标委员会推荐2个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2个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
| 7.1 | 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公示媒介及期限 | 执行川发改法规规〔2025〕383号规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发布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指定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发布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原则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由发布人进行电子签名(签章)。以纸质文本提交的,应当由发布人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
| 7.4 |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 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 注:1.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2.定标委员会设一名负责人,应当从以下范围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应为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 3.定标委员会中第三方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但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专家除外: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理关系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从本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4.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 不补偿 ☐ 补偿,补偿标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要求 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以保函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支票、保函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4)保函形式采用 ☐ 银行保函, ☐ 保险公司保险, ☐ (其它形式,由招标人自行填写),招标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8.1 | 重新招标的 其他情形 | ...... |
| 10 | 是否采用 电子招标投标 | ☐ 否 ☑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1 |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 |
| 1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 招标人支付。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元。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合同约定: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支付。支付标准: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6%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
| 11.2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第七章定标方案确定中标人。 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查,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经核查仅1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3)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
| 11.3 | 严禁转包和 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未经业主同意,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
| 11.4 | 合同备案 | 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
| 11.5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 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 |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1.6的原则处理。 |
| 11.6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1.7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 11.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用于非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1.9 | 低于成本报价 | 评标委员会发现某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某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标准为: 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投标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5%(不超过95%,精确到1%)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注:(1)合格投标人是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3)当采用下浮比率报价方式时,投标最高限价=1-最低下浮比率,投标报价=1-投标下浮比率。(4)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时,采用固定价报价方式的,以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为单位进行比较;采用下浮比率报价方式的,以费率(四舍五入,精确到0.01%)进行比较。 |
| 11.10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 不采用 ☑ 采用,勘察设计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3.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不能将投标文件暗标部分规范成统一格式时,具体格式要求: 。 注: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不满足上述要求时,按零分处理,但不否决投标。 |
| 11.11 | 其他要求 | 1.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内容不得超过 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定),否则按勘察设计方案满分值的10%扣分。 2.勘察设计方案未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建议格式如下,但不作为评审因素。 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除图表外)。 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均为黑色(除图表外)。 字体要求:正文部分所用文字统一采用“四号”“常规”“宋体”;目录、标题、图、表的字体、字号及字形不作要求。 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行间距为1.5倍;文字内容(目录、标题、图及图名、表及表名除外)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 3. (招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
| 11.12 |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购买电子保函;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 (7)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1.13 | 其他要求 | 1、工作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含概算)、招标设计、施工图预算(配合财政评审服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配合施工招标服务),各项专项方案(含涉河建设,行洪论证,鱼评,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开展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全部专项方案),以及后期服务等全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所有专项方案编制需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最低合规要求,不得擅自拔高治理标准、增设非必要工程内容。 2、本项目暂定投标最高限价为3620185.09元。实际结算方式以财政审定的勘察、设计费作为计费基数,再乘以中标率执行。 |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导致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释义,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时不需单独提供查询结果)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对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进行加密,只提示参与的投标人是否达到法定的三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人均不能获取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信息。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中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中发布。如果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和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和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和近6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和近6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以最近6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单位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材料、劳务合同,无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5.6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勘察设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通过在线开标系统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网上开标室,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未按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1)宣布开标纪律;
(2)招标人导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导入完成后,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设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加密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远程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操作。具体解密操作时间和相关通知内容,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陆 “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并及时关注中“网上开标室”内本项目的“即时通知”栏相关信息。
(4)投标人在规定解密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后,招标人导入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导入完成后,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投标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投标文件;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5)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招标人下达开标结束指令。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过程无任何异议。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自行或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2个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4)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款、第 5.3款和第 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加密)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有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或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在“评标问题澄清”栏)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0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清问题属于勘察设计方案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签字和盖章,也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或中标下浮比率: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 (1) | 资信业绩 (20分) | 资质等级(6分) |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资质要求得6分。 |
| 信用( 分) | 勘察类信用评价: AAA级信用等级,得 分; AA级信用等级,得 分; A级信用等级,得 分; B级信用等级,得 分; C级信用等级,得 分。 设计类信用评价: AAA级信用等级,得 分; AA级信用等级,得 分; A级信用等级,得 分; B级信用等级,得 分; C级信用等级,得 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注:1.获得的市场信用等级应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的等级为准,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截图(以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 2.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低的计算; 3.具体分值设置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总分值设置不超过10分; 4.各信用等级之间分差应保持相对一致,且原则上不低于0.5分。 |
| 类似项目业绩(8分) |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1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类似项目得4分,每增加1个加2分,本项最高得8分。 注: 1.类似业绩指: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8000万元的水利类工程勘察设计业绩; 2.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勘察单位提供独立承接或在联合体中担任勘察单位的勘察业绩(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8000万元),设计单位提供独立承接或在联合体中承担设计工作的设计业绩(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18000万元);1个设计业绩和1个勘察业绩视为1个勘察设计业绩; 3.须分别提供勘察、设计合同(须含合同封面、工作内容、盖章签字页)。 |
| 项目负责人(6分) |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5)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得5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最多得6分。) 注:人员评分因素及标准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人员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设定。 |
| 2.2.4 (1) | 资信业绩 (20分) | 其他主要人员(20分) | 一、设计单位: 1、设计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得5分。同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最多得6分。) 2、结构负责人(1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证书得3分。同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最多得4分。) 3、造价专业负责人(1人):具有全国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资格证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证书的得3分。同时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最高得4分) 二、勘察单位: 1、勘察负责人(1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得5分。同时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加1分。(本项最多得6分) 注:1、所有投标人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设计技术负责人等)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应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专职人员,且持有在投标所在单位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最近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企业设立或人员入职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或入职时起按实计算>,并按“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证明、证件材料。 2、以上人员须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6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 注:人员评分因素及标准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人员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设定。 |
| | 奖项( 分) | 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人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主要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以内,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
| 2.2.4 (2) | 勘察设计方案 (18分) | 勘察设计组织机构设置 及岗位职责(3分) | 组织机构健全得0.5~1分,其它得0~.0.4分; 岗位职责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得0.5~1分,其它得0~.0.4分; 工作机制能有效运作得0.5~1分,其它得0~.0.4分。 |
| 勘察设计方案(15分) | 内容完整、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招标要求和工程需要得2~4分,其它得0~1.9分; 方案科学、合理、完整、可操作性强得0~1.9分,其它得2~4分; 勘察设备配置合理、齐全得2~4分,其它得0~1.9分; 设计图册详细、合理得1.5~3分,其它得0~1.4分。 |
| 2.2.4 (2) | 勘察设计方案 (12分) | 质量保证措施(4分) |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有效得1~2分,其它得0~0.9分; 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得1~2分,其它得0~0.9分。 |
| 进度保证措施(4分) | 进度合理、可操作性强得1~2分,其它得0~0.9分; 保障措施合理、有力得1~2分,其它得0~0.9分。 |
| 勘察设计工作重点、 难点分析(4分) | 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到位得1~2分,其它得0~0.9分; 相应对策合理、可操作性强得1~2分,其它得0~0.9分。 |
| 其他说明: 1.勘察设计方案评审,每一项采用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2.每一项评分因素投标文件未一一对应单独响应的(含不同评审因素之间混装响应),或有一项评分因素投标文件响应缺失或无实质性响应内容或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该项评分因素按零分处理。 |
| 2.2.4 (3) | 投标报价 (30分) | 报价得分(30分) | 报价得分=投标报价满分-|(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 注:适用于固定价报价,得分精确到0.01。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30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少或每多下浮1%均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精确到0.01。(例如:评标基准价为5.00%,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6.00%,则按多下浮1.00%扣相应分数。) 注:适用于下浮比率报价。 报价得分最高为30分,最低为0分。 |
注:(1)采用电子评标的,评标专家依据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纸质形式投标文件仅在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评审。
(2)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 2.1.2 “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 16 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 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上述核验范围之外的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6)评审“不存在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 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 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 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7)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但不否决其投标。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 确定的人数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得分也相等的,以勘察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勘察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否决投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1 评标方法”规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设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
1.1.1.8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1.2 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勘察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设计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1.3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1.4 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指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设计文件指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 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勘察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 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勘察设计人义务
4.1 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察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 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5 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专题专项勘察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不含招标控制价和调整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4.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1 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5.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或U盘分别储存。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勘察设计人违约;
(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或申请法人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设计人; 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通用合同条款基础上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细化的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范(标准)以及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约定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管理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勘察设计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勘察设计要求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不含招标控制价和调整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或U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6.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3.1 水利行业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不需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勘察设计人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参加评估、参加审查,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预付款额度应大于履约保证金额度。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其他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中断、无国家审批勘察设计费或其它情况引起的勘察设计费问题的处理办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宜宾市叙州区观音樟海灌区工程
工程地点:宜宾市叙州区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宜宾市叙州金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设计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宜宾市叙州金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设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秉 持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 公 开 的 原 则 就 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勘察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勘察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 版;
2.《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
3.《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 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书;
3.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3 招标文件、补遗及澄清文件;
3.4 投标文件
3.5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 项目名称:宜宾市叙州区观音樟海灌区工程。
4.2 建设规模:樟海镇灌溉面积3.6万亩,新建渠系17公里;新增观音镇灌溉面积3.4万亩,新建渠系21公里。总投资:27000万元。
4.3 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含概算)、招标设计、施工图预算(配合财政评审服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配合施工招标服务),各项专项方案(含涉河建设,行洪论证,鱼评,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开展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全部专项方案),以及后期服务等全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4.4 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27000万元。
4.5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内容
4.5.1 勘察设计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含概算)、招标设计、施工图预算(配合财政评审服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配合施工招标服务),各项专项方案(含涉河建设,行洪论证,鱼评,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开展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全部专项方案),以及后期服务等全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含概算)、招标设计、施工图预算(配合财政评审服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配合施工招标服务),各项专项方案(含涉河建设,行洪论证,鱼评,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开展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全部专项方案),以及后期服务等全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所有专项方案编制需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最低合规要求,不得擅自拔高治理标准、增设非必要工程内容。
4.5.2 所有工作内容须满足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设计范围及要求的所有内容。
第五条 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 相关部门的批复及文件。
5.2 项目区水利设施现状等有关基本资料。
5.3 项目区工程占地补偿标准相关文件。
5.4 项目区域水利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资料。
第六条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阶段性成果表)
6.1 提交的文件成果(送审稿)资料的份数均不含应提交给审查、评估的份 数;提交的文件成果(批准稿)总份数不超过 15 份的,工本费由勘察设计人承
担,发包人确需超过 15 份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工本费。
6.2 提交的文件成果(送审稿)必须符合有关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满足通过审查、评审、评估的相关要求;提交的文件成果(批准稿)是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式成果。
6.3 提交的原始成果资料须加盖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专用章或公章。
6.4 提交的成果资料的交付时间是最迟交付时间。
6.5 勘察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网)、地质现场勘察资料(包括钻孔柱状图、注水压水试验纪录、岩芯照片、现场试验纪录等)等。
6.6 勘察设计原始成果文件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基础资料: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监测报告、科研试验报告等。
6.7 工期
6.7.1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90日历天(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日历天)。
6.7.2 签订合同之日起【】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6.7.3 初步设计报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天内提交招标设计资料。
6.7.4 招标设计报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6.7.5 施工期间设计现场代表服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截止。
6.8 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书、工程概预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施工图纸应装订成册。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并应通过发包人组织专家会审和经有资质审图公司审查;勘察设计人应按会审意见修编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书、工程概预算等文件,勘察设计人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在施工图预算送叙州区财政局评审控制价过程中,如叙州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局或委托人需修编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书、工程概算等文件,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做好设计修编工作,勘察设计人同样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6.9 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文件应符合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要求并满足业主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要求,工程量清单表格至少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带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及用量表等。
6.10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在招标上网前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测量报告、地形图(1:500)等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采用AutoCAD、PDF或office格式(但图纸须为AutoCAD格式)。
设计工作量比例:初步设计25%、招标设计20%、施工图设计55%。若未设计对应阶段,不支付该阶段费用。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相应阶段工作未完成或成果不合格的,该阶段费用不予支付,且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所涉费用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设计工作量比例:初步设计25%、招标设计20%、施工图设计55%。若未设计对应阶段,不支付该阶段费用。
第七条 合同价款(费用)
7.1 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费
7.1.1 合同总金额:招标阶段计算勘察设计费总基准价(总限价)为******元,中标费率为***%(即下浮比例为****%),计算本工程勘察设计费暂定合同总金额为¥******元(大写:*******)。合同价格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含概算)、招标设计、施工图预算(配合财政评审服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配合施工招标服务),各项专项方案(含涉河建设,行洪论证,鱼评,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开展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全部专项方案),以及后期服务等全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及审查费、税金、利润等完成本合同内容的全部费用。
7.1.2 计价依据和结算方式: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执行。
本项目费用按总投资金额计算取费标准的以可研批复的金额作为计费额。按建安费作为计算取费标准的以财政审定的建安费作为计费额。有专项收费标准的按收费计价文件标准计算。专项费,有专项收费标准的按收费计价文件标准计算,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发包人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
④暂定勘察设计费详见附件 1; 暂定勘察设计费合同价为******* 元
7.2 本合同范围内,无论设计时设计方案如何调整与修改,勘察设计费以最终正式提交的成果计算费用(不因多次调整或修改工作重复计算费用),也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中标费率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专项及勘察设计支付方式
8.1.1 各专项支付方式(含可研批复)
/
8.1.2勘察设计支付方式
1.勘察费用支付进度:
完成地质勘察,经发包人及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并提交地质勘查文件后,于中标人出具票据后28 天内完成支付进度6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于中标人出具票据后 10 天内完成支付进度30%。剩余款项仅在本项目对应专项债发行且资金足额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予以支付,若本项目对应专项债最终未获批准发行,发包人无义务支付该剩余款项,勘察设计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
2.设计费用支付进度:
(1)完成本项目要求的各类报告、专项方案且所有报告、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2)施工图完成后经发包人、审图机构及其他相关审查皆通过,并提交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完成上述(1)、(2)项工作后,于中标人出具票据后28天内完成支付进度6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于中标人出具票据后 10 天内完成支付进度30%。剩余款项仅在本项目对应专项债发行且资金足额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予以支付,若本项目对应专项债最终未获批准发行,发包人无义务支付该剩余款项,勘察设计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
8.2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8.2.1 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形式: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7.1 履约保证金 ”执行。
8.2.2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5%。
8.2.3 履约担保递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8.2.4 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8.2.5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勘察设计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后,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有权在退还前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勘察设计人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款等全部应付费用后,再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第九条 双方义务及责任
9.1 发包人义务及责任
9.1.1 发包人仅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内协助勘察设计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无义务承担勘察设计人自身履约所需的各类成本及协调责任。
9.1.2 发包人应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9.1.3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勘察设计人增加人员,有权在勘察设计人严重违约时要求解除合同。
9.1.4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 目。
9.2 勘察设计人义务及责任
9.2.1 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各一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勘察设计质量的依据。
9.2.2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勘察设计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9.2.3 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9.2.4 勘察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9.2.5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确需分包的,需提前15日向发包人提交拟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配置等证明材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勘察设计人需对分包单位的全部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有权否决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
9.2.6 勘察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勘察设计人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9.2.7 勘察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使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要求。勘察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8 勘察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协助解答投标人有关方面的问题等。
9.2.9 勘察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勘察设计人索赔。
9.2.10 施工期间,勘察设计人需派驻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常驻现场设计代表,确保24小时可响应,接到发包人通知后需在2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现场设计代表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勘察设计人需在3日内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人员。
9.3 施工期间配合
9.3.1 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办公房间、办公桌 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等勘察设计人自行负责。
9.3.2 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9.3.3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勘察设计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施工过程中,因勘察单位勘察工作不到位,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造成工程产生变更的,根据变更金额占中标施工合同价的比例,勘察单位承担勘察合同金额同比例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勘察合同的30%。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相应责任。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勘察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全部损失。
(二)因设计失误造成工程产生变更的,根据变更金额占中标施工合同价的比例,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合同金额同比例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设计合同的30%。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相应责任。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勘察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全部损失。
变更程序按照叙委办〔2024〕58号文件执行,如有更新按新版本执行。叙州区最新文件执行。
9.4 违约责任
9.4.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人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若因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发包人要求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未开始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当返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设计费(定金除外),勘察设计人已经开始工作的,发包人按勘察计人的实际工作量向其支付设计费作为补偿(最多不超过总设计费用的 50%)。发包人支付以上设计费或补偿费后,勘察设计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归发包人。
9.4.2 勘察设计人不能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拖延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否则视为勘察设计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协议书,勘察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
9.4.3 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4.4 勘察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勘察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及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且若损失金额超过该设计费总额,勘察设计人应赔偿全部超出部分。
9.4.5 由于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9.4.6 发包人认为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本合同协议书或发包人认为勘察设计人原因致使发包人承担风险,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协议书:
9.4.6.1 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质量无法满足本合同协议书要求。
9.4.6.2 勘察设计人不能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的,在发包人的两次要求下仍无法解决的。
9.4.6.3 勘察设计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要求完成本合同协议书内容。
9.4.6.4 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方案不合理或设计文件经过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审批要求。
9.4.7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方案反复修改或多次审查不通过,影响项目进度的,每延误一天,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
9.5 特别违约责任:中标人如提供履约保函的,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则重新按照履约保证金金额提供现金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的服务未支付款项金额高于履约保证金的,亦可从其服务款项中等额扣除 勘察设计人出现任何一次违约行为,除承担该次违约责任外,应当在5日内以现金方式重新提交等额于本合同约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知识产权
本项目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0.1 勘察设计人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0.2 本项目所有成果的版权属发包人所有,勘察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发包人可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追究勘察设计人的一切责任。
10.3 本项目作业过程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或数据均属发包人所有,勘察设计人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自行处置数据,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10.4勘察设计人因履行本合同获取的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基础资料、项目数据、商业秘密等信息,仅可用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不得擅自复制、留存、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衍生数据、分析成果等全部权益归发包人所有,勘察设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按以下第(2)方式解决
(1)提交叙州区仲裁委员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宜宾市叙州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发包人陆份,勘察设计人伍份,代理机构备案壹份。
12.2 本合同经发包人收到履约保证金且双方签章后生效。
12.3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 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设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
1.1.1.8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1.2 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勘察服务包括制订 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设计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1.3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1.4 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指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设计文件指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 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 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勘察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 按第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 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 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 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 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 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 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 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勘察设计人义务
4.1 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察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 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 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 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5 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专题专项勘察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不含招标控制价和调整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4.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 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1 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5.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 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或U盘分别储存。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 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勘察设计人违约;
(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 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 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 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或申请法人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 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 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设计人; 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 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1.1 工程名称:宜宾市叙州区观音樟海灌区工程。
2.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1.1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 在本合同履行全过程 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进度、成本可控, 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勘察设计人下达各类指令。涉及到设计内容变更和 现场工程量签证的,其工程变更指令单、现场签证单还需发包人再次核实确认和加盖发包人的公章后才能计算工程量,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价款的计价依据, 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
3.2 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 / ;
身份证号: /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
注册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监理范围: / ;
职责权限: / 。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 3 ) 日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勘察设计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履约保证金约定内容详见本合同协议书 8.2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4.2.2 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以保函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支票、保函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4)保函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
4.2.3 担保期限: 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严禁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第三方。
4.5 项目总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及专业: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4.5.1 勘察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总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总负责人连续(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总负责人连续(5)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
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勘察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勘察设计项目机构组成人员,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勘察设计人投标时和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勘察设计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更换人员低于勘察设计人投标时提供的勘察设计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的,视为勘察设计人合同违约。勘察设计人更换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勘察设计要求
5.4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4.5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年限按水利行业规定执行),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6(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根据工程特点填写,并以最新规范为准,以下供参考)包括但不限于《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等规范性文件。
5.4.7勘察设计人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设计。
5.4.8勘察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周边地区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4.9勘察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4.10若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等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如有)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勘察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4.11勘察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
5.4.12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勘察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勘察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5.4.13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5.4.14勘察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咨询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开始勘察设计
6.1.1开始勘察设计条件: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符合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完成勘察设计
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15份,应当加盖单位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或U盘分别贮存。
6.6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不调整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6.6.3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奖励:无
8.勘察设计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如下:
(1)签订合同之日起【】天内提交可研报告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2)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 7 份,送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天内,提交招标设计文件 7 份;
(4)招标设计文件批复后【】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7 份;
(5)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及 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各 15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各 15 份;
(6)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工程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合与指导。
(7)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章和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
(8)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电子版 2 份。电子文件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9)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则勘察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增加的工本费。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4 水利行业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不需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可以不审查。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6 施工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因勘察设计缺陷或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0.7 勘察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勘察报告、 施工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 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勘察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根据施工现场出具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与设计配合,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对工程竣工资料予以确认等。
10.8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
12.1.1.1 勘察设计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勘察设计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专项方案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勘察设计费计费基数为:按对应付费条款的约定执行。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勘察设计人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参加评估、参加审查,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不支付预付款。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八条支付方式约定。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 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14. 违约
除本合同协议书第九条 9.4 违约责任意外,增加的其它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2 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 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提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除以下六种情形外,将根据14.1.2.1~ 14.1.2.4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死亡;
(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因伤病无法正常工作;
(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被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四)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被取消、降低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需求;
(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更换;
(六)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
勘察设计人不得以岗位变动为由变更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14.1.2.1 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
(1)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违约责任:
①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 勘察设计人每更 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00 元;
②擅自更换除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0 元;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超 过三次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
(2)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
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③涉嫌犯罪的;
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 述违约责任:
①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勘察设计人每更换一 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00 元;
②更换除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 人员的,每更换一名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0 元;
③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超 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4.1.2.2 勘察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
(1)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第一次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经发包 人催告后仍未提交,每逾期一天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 元至际提交时止,该违约金不以发包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或没有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而予以减少;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00 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撤换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②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 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提交的 ,每逾期一天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 元至实际提交时止,该违约金不以发包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或没有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而予以减少;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00 元。若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勘察设计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成果资料,导致发包人工期进度滞后或者影响发包人资金申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勘察设计人须承担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违若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还应承担其他相应赔偿。
(2)勘察设计人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完善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 元;
②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
③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勘察设计人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 50%支付违约金并还应当承担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4)因勘察设计人过错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0 元,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5)勘察设计人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勘察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提交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款项,勘察设计人另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20 %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勘察设计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 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2.3 勘察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较大缺漏项及勘察设计错误
(1)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勘察设计有存在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勘察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0 元,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较大缺漏项及错误的, 勘察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0 元。
(3)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勘察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00 元。未经业主同意,勘察设计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0 元,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勘察设计人的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勘察设计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
①由于勘察设计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 5%的,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0 元。
②由于勘察设计人的原因,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00元、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4.1.2.4 项目服务期内,勘察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1)勘察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勘察设计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若发包人要求专题会议由项目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会的,无正当理由未参与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第一次缺席参会的, 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
②第二次缺席参会的, 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00元;
③第三次缺席参会的,勘察设计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00 元(发包人可采取递增比例的方式确定)。
(2)施工服务期内,勘察设计人指定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 应在(2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00 元。
(3)若发包人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及时赶到现场。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场的,视为勘察设计人违约,每发生一次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00 元。
(4)勘察设计人未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的,视为勘察设计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第一次违约,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
②自第二次违约起,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2000 元/次。
③勘察设计人违约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对勘察设计人进行处理。
(5)勘察设计人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0.00 元违约金并还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和相应法律后果。
(6)勘察设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并还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5.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叙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
16. 其他
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因设计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签约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设计人已交付发包人的成果文件的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归项目业主所有,项目业主有权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设计人不退还,但设计人不得再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合同费用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费用。
2.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另行委托得第三方审图单位,共同控制好项目设计图纸质量。
3.联合体牵头人(或设计人)全面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各项工作的统筹、管理、沟通、对接,委托人不单独对接联合体成员。各方一致同意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并受牵头人签署文件、作出承诺的约束。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成员均不得以内部协议对抗委托人。各方一致同意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牵头人代表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联合体行为,各方均予以承认。若出现发包人联系联合体牵头人(或设计人)时,联合体牵头人(或设计人)让发包人联系其他配合单位(包含但不限于勘察单位、专项编制单位等),每出现一次按1000元/次承担违约金,该行为的界定直接以微信、电话、邮件、他人转达、当面沟通等内容为准,无需纸质资料证明。
设计人应在勘察设计服务过程中安排项目设计机构人员开展驻场设计和现场技术服务(现场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技术交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会审、施工质量问题处理、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和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关键节点技术指导和质量验收等),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相关费用由设计人在投标时予以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费支付。发包人要求在项目勘察设计各方面需要设计人员在场而设计人员未在项目现场的,一经发包人发现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1万元/次的违约金,超过三次以上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人须派驻1名具备施工图设计能力、解决设计问题能力的现场代表常驻现场服务,全程参与修改设计、变更设计等施工现场配合等后期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进行技术把关。
5.设计人应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配合施工现场与解决有关问题,其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设计人现场配置人员应满足施工现场要求。如设计人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达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时,按2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驻场设计人代表为 。 联系电话: 。
(1)驻场设计人代表在施工现场出勤天数每月不少于20天,驻场设计人代表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否则,驻场设计人代表每月出勤少于规定天数时,按5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驻场设计人代表连续两个月在施工现场出勤天数达不到每月15天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驻地设计人代表。
(2)擅自更换驻场人员违约金支付标准:驻地设计人代表: 1 万元/人·次
若确需更换必须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
被发包人认定为不合格更换驻场人员违约金支付标准:
驻地设计人代表:1万元/人·次
(4)驻地设计人代表须参加业主每月组织的工程例会,无故不参加的,设计人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履约担保:/
7.设计人必须在服务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同时发包人对设计人进行履约评价(评价内容详见合同附件),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级等级为“良、中、差”的,均视为违约。评价为“良”等级的设计人承担20000元/次违约金;评价为“中”等级的设计人承担50000元/次违约金;评价为“差”等级的设计人承担100000元/次违约金。设计人连续达到两次及以上的“良良”/“良中”/“良差”/“中中”/“中差”/“差中”/“差差”评价的,设计人承担合同金额5%-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发包人解除合同供应商还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8.勘察设计服务期间若发包人需要,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驻场;施工期间若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需至少安排1人驻场。驻场时间以发包人具体要求为准,若未能提供驻场服务视为违约,设计人承担5000-10000元/次违约金;
若遇紧急赶工或临时向上级汇报服务成果或发包人临时交办工作或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供资料等情况,勘察设计需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配合,否则视为违约,设计人承担2000-5000元/次违约金;
如需现场协调或者汇报成果等,需及时赶到发包人要求工作地点,否则视为违约,设计人承担2000-5000元/次违约金。
9.因勘察单位未按国家规范开展勘察或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导致工程产生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扣除合同约定勘察费用的 10%-40%。
10.因设计失误造成工程产生变更金额达到施工合同金额10%的,发包人扣除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10%;因设计失误造成工程产生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10%(不含)-15%(含)的,发包人扣除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15%;因设计失误造成工程产生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15%(不含)-20%(含)的,发包人扣除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20%;因设计失误造成工程产生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20%以上的,发包人扣除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30%。
11. 因项目实施内容不确定,发包人有权对实际实施内容进行调整,设计人应以发包人最终确定的实施内容为准。
若该项目因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范围或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发包人有权终止项目招标;若项目招标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则发包人有权无责解除合同、终止项目实施,且无需向设计人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若项目己开展工作,则发包人有权无责解除合同、终止项目实施,已实施部分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同比例中标费用的50%据实结算,勘察设计人不得主张其他任何费用,无需向设计人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
因规划调整、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要求等原因,发包人有权对本次招标的实施内容进行调整或取消,设计人不得由此提出费用索赔或拖延工期,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设计人应综合考虑并予以响应。
12.特别违约责任约定:/
1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在勘察实施过程中,勘察单位应通知发包人对布孔位置、数量及孔深进行确认和验收(如涉及)。若过程中未进行相关程序,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勘察单位勘察成果文件,拒绝支付勘察所有勘察费用;
(2)勘察单位自行安排时间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组织踏勘,并承担自行踏勘所带来的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
(3)勘察报告评审费用(包括专家费用、评审会务费、资料费)均由勘察单位自行负责;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及其个人产生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个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扣分,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2号)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罚,发包人有权拒付已产生的勘察设计成果费用并可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还设计人履约保证金。
15.设计人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工作质量低下,造成损失的,除了由发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外,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査处罚后,报相关单位将其记入黑名单,3-5年内禁止从事叙州区境内政府及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活动,且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16. 因设计人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勘察设计与现场不符、过度设计、不按期完成勘察设计成果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或其他不良后果,发包人应严格追究设计人的责任,要求设计人承担合同金额10%-20%的违约金;如设计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作,并承担合同金额20%违约金。
17.如为联合体中标,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与发包人的联络、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违约金的缴纳(如有),参与单位配合牵头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18.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且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19.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专项设计,相关专项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在投标时予以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费支付。
20.项目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设计例会、方案汇报会、技术会议等重要场合,同时在相关资料中不得代签字或事后补签字。每发现一次项目负责人未参加设计例会或技术会议等重要场合或者在相关资料中代签字或事后补签字的,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2万元/次。
21.本项目中标单位(即设计人)投标文件所明确的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包括所有投标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按5万元/人,勘察负责人及其他专业负责人按照1万元/人,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除死亡、残疾无法履职、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
设计人申请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除必要的变更佐证外,其中:变更人员资料需附社保缴费证明和聘用合同,证明变更后的人员在投标文件提交前至少1个月在设计人处缴纳社保),方可完善人员变更手续。更换人员须按程序报经发包人、主管部门同意,在设计人交纳相应违约金后方可进行更换。更换人员达到投标人员50%及以上,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设计人任何勘察设计服务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赔偿设计人任何损失。
22.本合同相关条款若有相似之处或一致之处或冲突之处,以较严格的条款执行。
23 造价风险控制约定
23.1 限额设计
23.1.1 本项目实行全阶段限额设计,乙方勘察设计全过程严格执行批复总投资 27000万元、樟海镇 3.6 万亩/17km 渠系、观音镇3.4万亩/21km 渠系控制指标,各阶段投资上限以发改、水利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唯一依据。
23.1.2 乙方所有阶段成果(可研、实施方案、初设、招标设计、施工图、各专项方案)必须同步附造价对比分析表,对比批复投资、单项限额,无造价对标文件甲方有权拒收成果、顺延付款,工期不予顺延。
23.1.3 各阶段投资红线:
(1)可研估算不得超立项批复投资额;
(2)初步概算不得超可研批复投资5%;
(3)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剔除政策、人工材料大幅涨价、甲方书面变更外,不得超批复初步概算5%;
(4)各专项(水保、环评、鱼评、行洪等)配套工程投资不得超出专项批复估算10%。
23.1.4 因乙方勘察保守、方案冗余、过度设计、选型偏高、工程量虚增等自身原因突破上述限额,按本合同14条违约条款追责,乙方无偿优化至限额内,产生的所有增量工程、评审、工期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发包人产生上级部门罚款、行政处罚、额外协调支出等间接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23.2 勘察环节造价风险约束
23.2.1 乙方地质、测绘勘察必须真实客观,严禁刻意放大地质风险、加密冗余勘察点位,人为抬高地基、边坡、防渗处理造价。
23.2.2 若勘察成果与现场实际不符,导致地基、支护、防渗变更,变更金额达施工合同10%及以上,按专用条款16.9 扣除对应勘察费10%-40%,同时承担工程增量成本、返工损失。
23.2.3 勘察方案、布孔、试验频次须提前报甲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增加勘察工作量产生的勘察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勘察评审、专家会务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甲方不另行追加。
23.3 设计变更全过程造价管控
23.3.1 所有设计变更执行先造价测算、后出图、先审批后施工流程,乙方出具变更文件时必须同步提交《变更造价测算书》,区分:甲方需求变更、政策规范变更、勘察设计失误/过度设计变更三类,明确造价增减金额、成因。
23.3.2 因乙方设计漏项、错误、过度设计产生变更,增量工程费、财政评审调减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步执行:单项变更超100万、累计变更占合同额20% 扣设计费2%;变更超概算5%单次违约金2万元;变更超施工合同总价5%扣设计费10%-30%梯度处罚。
23.3.3 未经甲方加盖公章书面指令,乙方不得私自调整图纸、放大断面、提升材料设备标准,私自变更一律无效,乙方无偿恢复并承担1-2万元单次违约金。
23.3.4 施工阶段优化节约投资的合理化方案,乙方书面提交造价对比论证,经甲方、造价咨询审核采纳的,按节约投资额3%-5%给予造价节约奖励。
23.4 材料、设备选型造价管控
23.4.1 乙方设计优先选用符合水利规范、本地常规经济型主材、通用灌溉设备,无特殊工况不得选用特种、进口、独家定制产品。
23.4.2 选用高价、小众设备材料必须提供至少3家市场价格对比,附技术必要性论证,经甲方书面审批后方可纳入图纸;未审批擅自高配造成造价上浮,视为过度设计,无偿替换优化并承担违约金。
23.4.3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必须精准,不得模糊描述预留高价空间,财政评审因清单描述虚高调减投资,调减金额对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3.5 专项方案造价风险管控(水保/环评/鱼评等)
23.5.1 各专项评价、配套工程以行业最低合规标准编制,严禁拔高治理等级、增设非必要工程;专项配套投资超批复10%且无甲方审批,乙方无偿删减冗余措施,专项费用不予追加。
23.5.2 无统一收费标准的专项服务,以甲方询价限价为上限,乙方报价超出限价部分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补差。
23.6 合同价款与结算造价风控
23.6.1 勘察设计费计费基数严格执行合同7.1.2 条款:可研批复总投资为前期计费依据,财政审定建安费为施工图阶段计费依据;因乙方原因投资虚高导致计费基数虚增,结算时按合理批复投资额重新核算设计费,超额部分不予支付。 23.6.2 本合同为固定下浮费率包干价,无论方案修改、图纸多轮优化、评审整改、变更配合多少次,均不增加任何勘察设计费用;仅甲方书面指令扩大建设规模、新增独立专项工程可另行协商费用。
23.6.3 最终结算勘察设计费同时满足两个上限:①按财政审定建安费×中标费率计算金额;②合同暂定总价,二者取低值结算,超限额部分甲方拒付。
23.6.4 结算前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复核全阶段概算、预算、变更造价,复核发现人为虚增投资、过度设计、工程量错漏,扣减对应设计费并追责。
23.7 支付节点与造价履约挂钩
23.7.1 勘察费60%支付前置条件:勘察成果经评审且勘察造价无保守虚增;若勘察数据刻意放大地质风险,暂缓支付直至整改复核完成。
23.7.2 设计费60%支付前置条件:施工图预算通过财政初审、未突破初设概算 5%;预算超限额未完成优化,甲方可延期付款,不计付逾期利息。
23.7.3 竣工验收30%、缺陷责任期10%尾款支付前,甲方复核全周期变更造价、投资超支情况,按本条款第14条约定扣除违约金、损失后再行支付。
23.8 造价履约考核与综合追责
23.8.1 甲方将限额执行、变更控制、是否存在过度设计、概算偏差率纳入季度及竣工履约评价,评价“中、差”的,按合同16.7条计违约金,连续两次不合格有权解除合同。
23.8.2 乙方项目负责人、造价专业人员对全周期造价控制终身负责,因主观刻意放大投资、过度设计、虚列工程量造成政府投资浪费,甲方上报叙州区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3-5年内禁止承接本区国有水利项目。
23.8.3 本条款与第14条违约条款、第16条其他约定并行适用,同一造价违约行为叠加处罚,取从严标准执行。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7)勘察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项目负责人: 。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勘察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勘察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章) 勘察设计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
格式 履约保证金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称“勘察设计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勘察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
3 勘察设计依据
4 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5 勘察设计人员要求
6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设计说明、图纸等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
5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其他资料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亦可以保留。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3)针对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的内容,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标文件格式”中对应格式内容部分,章节序号相应调整。
(4)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亦可以保留。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
三、联合体协议书 ()
四、投标保证金 ()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
六、资格审查资料 ()
七、勘察设计方案 ()
八、其他资料 ()
注: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作为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适用于固定价报价方式,报价精确到元)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国家审批的与本次招标阶段相对应的“工程勘测设计费、水保工程勘测设计费、环保工程勘测设计费、移民工程前期工作费、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费、专题专项报告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 ”总额为基数,按下浮比率 %下浮后作为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适用于下浮比率报价方式,报价精确到0.01%)
注:选择以上一种方式,然后删除另一种方式。
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3. 我单位已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7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8)-(11)项规定的情形, 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公告公示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1)项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1)项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三)投标函附录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营期限:
姓名:_______系_______(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电话: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 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需附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无需附其他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注:此格式仅供电子保函服务商参考,投标人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若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益人签订合同;(3)在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5)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6)发生其他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删除另一种方式)
方式一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须知正文3.5.3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四)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须知正文3.5.4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须知正文3.5.5和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七、勘察设计方案
勘察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内容;
三、勘察设计依据、勘察设计工作目标;
四、勘察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勘察设计说明和勘察设计方案;
六、拟投入的勘察设计人员;
七、勘察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八、勘察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九、勘察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对本工程勘察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八、其他资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七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七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第七章 定标方案
注:1.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保存。招标人不具备相应场所条件的,应当及时衔接前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2.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