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2025年版评定分离)
使用说明
一、《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电子招标。
二、《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雅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2025 年石棉县三产融合示范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 标段
(招标编码: )
招标文件
招标人: 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 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万仕聪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胡芮、张成侠、王皓华、李波
附件:
2026 年 8 月 20 日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定标方案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2025 年石棉县三产融合示范产业园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 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2025 年石棉县三产融合示范产业园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石棉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石发改投资<2025>4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专项债券和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智能化分拣设施设备 (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石棉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石发改投资<2025>46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石棉县王岗坪乡、安顺场镇、栗子坪乡、新棉街道。
2.2 建设内容和规模:打造石棉柑橘、石棉枇杷提质增效区 300 亩,开展品种优化,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绿色防控集成技术;依托科研院所,开展校县合作,建设柑橘、枇杷良种繁育基地 100 亩;改造食用菌农产品仓储、分拣用房 6000 平方米;改造生态停车场(含停车位 100 个,智能充电桩 40 套);建设 500 亩钢架大棚;配套建设安防系统、照明设施、综合管线等基础设施
2.3 本次项目总投资:5123 万元。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设备采购清单所示全部内容,具体招标货物需求及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5 标段划分:设备采购一个标段。
2.6 供货期: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近年( 2023 年 1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供货)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快递分拣类设备供应业绩(智能分拣/快递分拣/自动化分拣等) 。
☐无投标人业绩要求。
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近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供货)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无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3.2 本次招标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 窄带线交叉带系统设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月 日至2026 年 月 日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登录”——“交易主体”—“建设工程”,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雅安 市)(网址: http://www.yaggzy.org.cn )—“登录”—“ 建设工程 ”,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雅安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 石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835-8863116
8. 招 标 人: 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向阳中街 347 号
邮 编: 6254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 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下一站都市 A 座 1210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
项目负责人: 万仕聪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6 年 8 月 20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生产、制造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合同额、供货数量、技术规格等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采购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 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向阳中街 347 号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名 称: 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下一站都市 A 座 1210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5 年石棉县三产融合示范产业园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 标段 |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2025 年石棉县三产融合示范产业园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标段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为争取专项债券和企业自筹 100% 。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设备采购清单所示全部内容,具体招标货物需求及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 |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 |
| 1.3.3 | 交货地点 | 雅安市石棉县 。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财务要求: ☐近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情形;(5)其他要求: / 。 注: (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设备(非定制设备),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8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4)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不允许负偏离 |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补遗、澄清等相关文件(若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即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雅安 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雅安 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即 2026年 月 日 时 分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雅安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雅安 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即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雅安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雅安 市)》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1.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万伍仟元整 (小写: 15000 元),投标保证金须在 2026年 月 日(即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日历天)17时00分前到账。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的方式提交。由投标人自行选择,该项目为单项选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限额为1%。 (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 招标人委托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缴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是以投标人在雅安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里手动分配到所投标段的时间为准。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南二路支行 开户账号:10080264044001000100000000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核实确认所投标段的保证金金额及转入、转出账户信息(转出账户信息必须与注册账户信息一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安全、有效、准确。如填写错误,系统将无法识别,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缴款程序:应先将投标保证金及时转入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账户。待投标保证金到账后,进入雅安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提交投标保证金”→选择所投标段,点击操作下“缴纳”按钮→点击“查询分配”→选择转入保证金“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点击“查询”→点击“分配”,缴纳保证金成功→点击操作下“打印回执”,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3>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当投标保证金按程序缴纳成功后,投标人即可在雅安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里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以投标截止时间到后雅安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展示为准。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到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账户后,投标人方能在交易系统里进行查询分配、打印回执等操作,请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预留充足时间。如因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以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以银行电子保函形式提交。采用电子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在线选择银行进行投保,且保费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开标时以系统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为准。凡未按要求有效投保导致系统不能准确显示投保信息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三)采用保证保险方式提交: 以保险公司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形式提交。采用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在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且保费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开标时以系统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为准。凡未按要求有效投保导致系统不能准确显示投保信息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四)采用担保保函方式提交: 以担保公司电子保函形式提交。采用电子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在线选择担保公司投保,且保费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开标时以系统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为准。凡未按要求有效投保导致系统不能准确显示投保信息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一)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保证金缴纳满足三家正常开标的,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由中心直接退还所有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项目发布合同公示后,由中心直接退还所有中标候选人(含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二)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保证金缴纳不足三家自动流标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中心直接退还所有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了流标公示或终止公告的,流标公示或终止公告发布后(若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终止公告,则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中心直接退还所有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制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1)“拒签合同”是指:a、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b、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线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信行为。(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近 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xxx.TBJ 格式文件。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清晰可见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 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 年 月 日 时 分 |
| 4.2.2 (B)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递交。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 4.2.4 (B) | 电子投标文件 递交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雅安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后进行签名确认并打印递交回执,递交时间以最终签名确认时间为准。 |
| 4.2.5(B) |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雅安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予以拒收。 |
| 4.3.2(B) | 修改或撤回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雅安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不发出回执通知。 |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雅安 市)》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在线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雅安 市)》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5)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在线解密的限定时间为30分钟,已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此限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10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按川办发【2021】54号、川办规【2022】8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3人。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处于同一优先推荐顺序的投标人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 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为3人及以上,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2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次低的投标人为2人及以上,则以上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标价10% 一、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撒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并应在保函正文载明:凭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即予付款,无需受益人出具违约声明、违约证明、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任何文件。 二、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的,担保文本除载明不可撒销、不可转让外,还应当载明: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凭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即予支付,不以出具违约证明、司法文书或基础合同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付款前提,担保人不得以基础交易项下的争议对抗受益人的索赔请求; 三、履约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收到之日起算,持续至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止)。保函或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失效、被解除或有效期不足的,中标人应在招标人通知后7日内续办或补足;逾期未办理的,招标人有权丛任何应付工程款中扣留等额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不需要。 |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不适合(自行招标)。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50%计算,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制造成本、运输成本、管理成本、交货期、安装调试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75%时 (招标人应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定,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但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
| 10.7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8 |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9 |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10 | 其他 | 招标文件中如涉及到品牌或技术参数描述如与特定品牌或型号相匹配,仅作为技术指标参考,不代表指向特定产品,供应商可提供等同于或优于参数要求的产品 |
| …… | …… | ……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近三年内由于货物供应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 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影响招标公正性。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小写(元) | 交货期 (日历天)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标段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交货期: 日历天。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标段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3)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4)其他评分因素得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B)项要求 |
| 投标文件 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项要求 |
| 联合体 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项要求 |
| 备选投标 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 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 12 分 技术部分: 28 分 投标报价: 60 分(不低于60分) 其他评分因素: 分 |
| 3.2.4 | 低于成本 评审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项规定进行评审。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A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B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1) | 商务评分标准 | … 业绩… | … 12… | …满足招标公告资格业绩要求得4分,每增加一个类似业绩加4分,本项最高12分 类似业绩是指:快递分拣类设备供应业绩(智能分拣/快递分拣/自动化分拣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商务评分标准可从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投标人业绩或投标设备业绩等方面设置。 |
| 2.2.4(2) | 技术评分标准 | …供货方案… | …18… |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对投标供货方案(①供货总体方案②设备生产保障方案③运输、装卸方案;④交货、到货验收方案⑤供货应急保障方案⑥配合安装、调试阶段供货配套服务)进行综合评分。以上方案完整且满足要求的得18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扣3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扣1.5分,扣完为止。 错误或不足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 ①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地点区域错误。②采购需求中提出的国家或行业等规范性要求,方案内容与之不符合或低于标准要求。③服务方案中的方案与服务、商务要求不一致(服务、商务表应答正确,但在服务方案中出现不一致的描述)的。④仅有框架或标题、直接复制采购需求的。 ⑤文案逻辑前后不一致,各单条服务方案之间逻辑抵触。⑥其他错误… |
| …售后服务方案… | …10… |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对投标售后服务方案(①质保服务承诺②故障响应与维修服务③服务保障机制④免费技术培训服务)进行综合评分。以上方案完整且满足要求的得10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扣2.5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扣1.25分,扣完为止。错误或不足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项: ①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地点区域错误。②采购需求中提出的国家或行业等规范性要求,方案内容与之不符合或低于标准要求。③服务方案中的方案与服务、商务要求不一致(服务、商务表应答正确,但在服务方案中出现不一致的描述)的。④仅有框架或标题、直接复制采购需求的。 ⑤文案逻辑前后不一致,各单条服务方案之间逻辑抵触。⑥其他错误 |
| | |
| | |
| 注:技术评分因素可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从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投标设备质量标准的响应程度、对投标人相关服务能力的评价等方面设置。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不少于1)分,每低1%扣 (不少于0.5)分。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 |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或4年,或5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6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当有效投标为2人时,可推荐2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附表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
| 2 | 签字、盖章 | | | | | | | | |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4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5 | 报价唯一 | | | | | | | | | |
| 6 | 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 | | | | | |
| 2 | 资质要求 | | | | | | | | | |
| 3 | 财务要求 | | | | | | | | | |
| 4 | 业绩要求 | | | | | | | | | |
| 5 | 信誉要求 | | | | | | | | | |
| 6 | 其他要求 | | | | | | | | | |
| 7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 | | | | |
| 8 | 投标要求 | | | | | | | | | |
| 9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1 | 投标报价 | | | | | | | | | |
| 2 | 投标内容 | | | | | | | | | |
| 3 | 交货期 | | | | | | | | | |
| 4 | 交货地点 | | | | | | | | | |
| 5 | 技术性能指标 | | | | | | | | | |
| 6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
| 7 | 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8 | 权利义务 | | | | | | | | | |
| 9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 | | | | | | | |
| 10 | 技术支持资料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 低于成本 | | | | | | | | | |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6:商务评审记录表
商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A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7:技术评审记录表
技术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评审 得分合计B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8: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评分项目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投标人投标报价 | | | | | | | | |
| 评标基准价 | |
| 偏差率 | | | | | | | |
| 投标报价得分C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9: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D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10: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1 | 商务部分 | A | | | | | | | |
| 2 | 技术部分 | B | | | | | | | |
| 3 | 投标报价 | C | | | | | | | |
| 4 | 其他因素 | D | | | | | | |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11: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备采购_______标段
|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分合计 | | | | | | | |
| 得分平均值 | | | | | | | |
| 投标人排序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 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 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 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 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 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 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 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 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 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 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 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 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 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 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 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 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 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 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 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 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 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 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 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 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 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 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 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 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 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 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 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 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 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 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 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 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 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 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 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 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 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 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 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 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 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 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招标人(买方):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本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部门规章制度,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一)设备清单
(二)核心技术硬性指标:
1.识别能力:支持一维码、二维码、图像智能识别,兼容异形件、常规包惠、物料等买方指定分拣品类;
2.设备参数:设备尺寸、承重、运行速度、电源电压、功率、噪音值等严格按照附件标准执行,运行噪音不超过行业规范标准;
3.系统兼容性,支持数据实时上传、统计、溯源,免费提供对接调试服务。
(三)质量标准:设备制造、安装、调试除满足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当符合《设备制造通用技术规范》,满足安全生产、环保、质检相关规范,不得存在质量缺陷与安全隐患。
(四)卖方须确保所供设备及系统能够无缝对接并正常识别、分拣中国邮政及至少五家主流民营快递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极兔、中通、圆通、申通、韵达)的快件包裹。卖方应自行解决与上述各家快递公司系统对接所需的全部接口、授权、平台适配及调试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交互、识别准确、分拣顺畅。实现上述功能所涉的设备改造费、接口开发费、平台授权费、调试配合费等全部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且后续使用不再收费,由卖方承担,买房仅负责提供必要的协调协助,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此外,若因政策调整或买方需求变化,买方决定后续取消部分快递公司的接入服务,则按每家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从合同总价中相应扣减,累计扣减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该合同总金额已包括卖方履约过程中的设计、人工、材料、机械、检测、试验、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附属辅材及配件、管理、保险、利润、税费、人员培训、验收、售后服务、利润、税金及与卖方履约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所有费用。买方无须另向卖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及服务要求
(一)卖方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卖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某些设备在配置、参数、接口、数量及辅助配套设备设施上不能满足项目正常运行,卖方应无条件按系统需求提升配置和增加数量,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根据买方需求,各类设备系统支持其他端口免费接入使用。
(三)卖方不得将买方的任何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并承担由泄密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四)卖方为本项目交付的工作成果(含文档、图纸等),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并于交付货物时同步移交相关资料。卖方既有技术、软件及文档,知识产权仍归卖方,但须免费授权买方使用,以保障买方正常使用本合同设备。
(五)卖方提供原厂生产的、全新的设备,卖方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如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卖方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卖方负担。
(七)卖方负责送货上门,货物到施工现场后由买方组织验货,若卖方响应文件响应的技术参数与实际货物不符,买方拒绝收货并追究其责任。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含事故),均由卖方全部承担,与买方无关。
(九)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到达现场组织安装、调试,达到正常运行要求,保证买方正常使用。卖方应提供全套技术资料、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原厂保修卡,提供专用安装、维修工具和日常维修工具。
(十)货物到现场后未验收前由卖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十一)卖方所有设备需经过安装并多次调试、测试后达到最佳运行状态,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与技术指导。为买方解决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技术问题,达到系统运行正常,用户熟练使用设备。
(十二)卖方应就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对买方操作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卖方应对买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直至买方的技术人员能独立操作,同时能完成一般常见故障的维修工作,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及在培训期间货物出现任何损坏均由卖方承担。
(十三)所有设备相关管件、零星电缆、预埋件、接头等附属辅材及配件均由卖方自行免费提供。
(十四)卖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安装、调试及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若上述标准、规范与本合同其他要求不一致时,以其中要求较高者为准;标准未涵盖的内容,按设备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及安装说明书执行。
1.包装及标志
设备应在其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铭牌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和名称、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日期。
2.试运行
设备安装完毕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7天试用期,卖方应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用期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卖方应及时派专人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自检记录。
试用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买方按谈判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买方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卖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且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十五)在设备进场时,卖方须针对采购清单中所有设备(以标的名称为准),提供出厂自带的产品检测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供买方查验。
(十六)卖方进场开展安装施工前,应当向买方提交进场计划、安装施工方案、施工布局图纸,经买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卖方进场施工应当严格遵守买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 卖方交付资料清单(纸质 + 电子档各一套):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钢结构防腐质保文件。
四、交货及验收
(一)合同履约期限为30个日历天,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天之内运输到场,15个日历天之内完成安装,5个日历天内完成调试。
(二)交货地点:雅安市石棉县。
(三)验收由买方组织,卖方配合进行:
1.货物在卖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7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7天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最终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买方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卖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买方在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买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5.卖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由此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要按买方所受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卖方违约行为导致的对其他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承诺不就该违约责任主张司法调减。
6.如货物经卖方开展 3 次维修后仍有重大质量问题(如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买方有权退货,并视作卖方不能按项目需求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买方,同时退还买方相关费用,买方可依法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7.验收范围包含设备外观、配件完整性、设备物理参数、运行性能指标、识别与处理功能、系统对接效果、安全防护、噪音指标等全部合同约定项目;试运行、试用期间出现性能、质量问题,卖方完成整改修复后,试用 / 试运行周期自动重新起算。
五、付款方式
(一)采购合同签订完成,30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
(二)货物运输到买方交货地点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验收合格,卖方开具相应合同总价款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照国家法规执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三)卖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行合格并通过最终验收。买方收到卖方相关验收资料及支付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
(四)合同总金额的5%在质保期期间未发生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对买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约行为,设备无质量问题的,买方在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卖方;
(五)卖方须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卖方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本合同载明的为准。
(六)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总金额的10%。卖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日历天内,并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的形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的,担保文本除载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外,还应当载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卖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保证金退还: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买方接到卖方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卖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
1.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质保期为 5年,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质保期内,卖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售后服务的约定,为买方提供免费的售后维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故障维修、部件更换、系统调试、现场巡检及技术咨询等。
3.质保期满后,卖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售后服务的约定,为买方提供日常维护与故障响应服务。对于质保期外的服务,卖方有权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人工费、检测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但 人工及上门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卖方对外公开报价的80%。相关配件、设备的费用则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执行。
(二)售后服务:卖方须配备完善的服务体系与技术支持。指派专人与买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质保期内,所有设施设备需免费上门进行维修维护。提供7*24小时技术维护服务,自接到服务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如电话或远程不能解决问题,须6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更换的费用,若在1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要求在48个小时(含确定故障时间)内提供与原设备相同或经使用人认可的相近档次备用产品。若需对坏件更换或送修,应先将备件安装到用户使用现场,待坏件维修好后再换回备件。
(三)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如经卖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卖方未能按时交货,买方有权退货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在买方签署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前,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出现任何问题由卖方自行负责解决,质保期外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先行向买方提交维修方案及费用清单,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卖方需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给予价格优惠。
(四)卖方提供的货物大面积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退、换货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卖方需在买方建立专门的设备巡检维修登记册。
(五)质保期外维修中产生的相关配件、设备等费用卖方按市场价下浮30%比例收取。
(六)卖方在质保期内每个季度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及保养。
(七)卖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买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八)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软件系统升级、数据维护服务;
(九)质保期满后,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终身技术咨询服务,配合买方完成设备年检、合规检查相关工作;
(十)质保期届满后,卖方提供维修服务涉及收费项目的,应提前向买方提交书面收费明细清单,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维修及收费。未经确认的收费项目,买方有权不予支付。
(十一)卖方为买方提供设备培训服务,培训至买方人员可独立操作、自主处理常见故障为止,培训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基础操作、日常保养、简单故障排查、分拣系统后台操作、数据统计导出;培训对象含现场操作工、设备运维人员、仓库管理员;
七、违约责任
(一)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卖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45个工作日的,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买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应在卖方损失范围内,支付赔偿金给卖方。
(二)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拾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买方,否则,视作卖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卖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买方。
2.卖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拾 的款额向买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买方已经付给卖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卖方货物经买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卖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卖方须在15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拾 的赔偿金给买方。
4.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若发生第三方主张权利,卖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买方损失。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卖方除应向买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拾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卖方未完成全部货物交付及安装调试即退场或明确表示无法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实际损失的,买方有权继续追偿。
八、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九、反商业贿赂
(一)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十、保密条款约定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文本、项目技术方案、设备参数、买方生产经营数据、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解除、终止而失效。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一)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买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买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卖方承担。
(二)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在执行期间,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共一式六份,买方三份,卖方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全部附件(设备配置清单、技术参数、施工方案、售后承诺书、资质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 买方(盖章):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卖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 地 址:石棉县向阳中街347号 | 地 址: |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石棉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115866018606 | 账 号: |
| 电 话:*** | 电 话: |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 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日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供货要求
招标人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设备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技术性能指标、检验考核要求、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等作 出说明。鉴于供货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文件之一,指代主体名称宜采用买方和卖方分别表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1. 项目名称:2025 年石棉县三产融合示范产业园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2. 项目建设单位: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 项目总投资:5123 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专项债券 + 企业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
4. 建设地点:石棉县王岗坪乡、安顺场镇、栗子坪乡、新棉街道。
5. 建设内容和规模:打造石棉柑橘、石棉枇杷提质增效区 300 亩,开展品种优化,推广标准化种植技术、绿色防控集成技术;依托科研院所,开展校县合作,建设柑橘、枇杷良种繁育基地 100 亩;改造食用菌农产品仓储、分拣用房 6000 平方米;改造生态停车场(含停车位100 个,智能充电桩 40 套);建设 500 亩钢架大棚;配套建设安防系统、照明设施、综合管线等基础设施。
6.总体要求:
(1)卖方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卖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某些设备在配置、参数、接口、数量及辅助配套设备设施上不能满足项目正常运行,卖方应无条件按系统需求提升配置和增加数量,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根据买方需求,各类设备系统支持其他端口免费接入使用。
(3)卖方不得将买方的任何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并承担由泄密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4)卖方为本项目交付的工作成果(含文档、图纸等),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并于交付货物时同步移交相关资料。卖方既有技术、软件及文档,知识产权仍归卖方,但须免费授权买方使用,以保障买方正常使用本合同设备。
(5)卖方提供原厂生产的、全新的设备,卖方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如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卖方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卖方负担。
(7)卖方负责送货上门,货物到施工现场后由买方组织验货,若卖方响应文件响应的技术参数与实际货物不符,买方拒绝收货并追究其责任。
(8)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含事故),均由卖方全部承担,与买方无关。
(9)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到达现场组织安装、调试,达到正常运行要求,保证买方正常使用。卖方应提供全套技术资料、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原厂保修卡,提供专用安装、维修工具和日常维修工具。
(10)货物到现场后未验收前由卖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11)卖方所有设备需经过安装并多次调试、测试后达到最佳运行状态,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与技术指导。为买方解决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技术问题,达到系统运行正常,用户熟练使用设备。
(12)卖方应就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对买方操作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卖方应对买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直至买方的技术人员能独立操作,同时能完成一般常见故障的维修工作,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及在培训期间货物出现任何损坏均由卖方承担。
(13)所有设备相关管件、零星电缆、预埋件、接头等附属辅材及配件均由卖方自行免费提供。
(14)卖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安装、调试及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若上述标准、规范与本合同其他要求不一致时,以其中要求较高者为准;标准未涵盖的内容,按设备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及安装说明书执行。
1.包装及标志
设备应在其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铭牌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和名称、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日期。
2.试运行
设备安装完毕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7天试用期,卖方应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用期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卖方应及时派专人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自检记录。
试用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买方按谈判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买方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卖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且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15)在设备进场时,卖方须针对采购清单中所有设备(以标的名称为准),提供出厂自带的产品检测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供买方查验。
(16)卖方进场开展安装施工前,应当向买方提交进场计划、安装施工方案、施工布局图纸,经买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卖方进场施工应当严格遵守买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7)卖方交付资料清单(纸质 + 电子档各一套):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钢结构防腐质保文件。
设备需求一览表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应完全满足或优于清单中设备的特征描述(功能要求、加工工艺、材质、厚度等)。其中,皮带线、皮带机等设备尺寸,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做优化调整,调整后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清单要求,合同价格不因此增加。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备注 |
| 窄带线交叉带系统 | | | | |
| 线体、分拣小车、格口 | 1.线体轨道/龙门架及附件:钢板或型材制作,表面平整,连接处无明显起伏,圆弧平滑均匀,节距:L300型1000宽,高1.5m;格口滑板离地高度≤1.0m 2.分拣小车:≥306台:节距300mm,车架、行走架(含磁极板)、皮带、电动滚筒、电滚筒控制器,小车电气控制系统,传感器物定位系统;小车运行速度≥2.0 m/s 3.小车电控主控系统:滑触线配套,集电臂(含支架),红外发射器(从PLC系统);线槽:壁厚1.0mm;电源48V;OA管理系统,线束,通讯模块;电气辅材:强电、弱电国标。 4.格口:≥86个;格口大板及直板(含上件段),1000mm/格口板;配套:警示灯,急停按钮,格口电气,手动控制锁格。按下后格口停止落件。格口打印机(邮政必备,每10个格口配置1个打印机 5.格口分拣系统:包含网格、检测、电控;回流光电检测仪 | 套 | 1 | |
| 除双相机 | 高速动态1百万深度分辨率3D相机,采用Global shutter传感器,最快支持4ms曝光。 千兆以太网接口、硬触发信号,最高IP65防护等级 | 套 | 1 | |
| 摆件段皮带线 | 1.2米摆件段 2.规格:≥5000mm*860mm 3.机架钣金制作 4.伺服电机驱动≥1.8KW 5.挡板 | 套 | 1 | |
| 拉锯段皮带线 | 1.名称:拉锯段皮带线 2.规格:宽度≥1000mm,长度≥1000mm 3.机架钣金制作 4.伺服电机驱动≥1.0KW 5.挡板 | 套 | 1 | |
| 拉锯段皮带线 | 1.名称:拉锯段皮带线 2.规格:宽度≥1000mm,长度≥1500mm 3.机架钣金制作 4.伺服电机驱动≥1.0KW 5.挡板 | 套 | 1 | |
| 导入段皮带线 | 1.名称:导入皮带 2.规格:长度≥3m 3.机架钣金制作 4.伺服电机驱动≥1.0KW 5.挡板 | 套 | 1 | |
| 单件分离 | 1.名称:单件分离 自动上件 单离段 4*5模块 2.型号:1.6米≤长度≤3米,宽度≥1.0米 3.含:光栅 | 套 | 1 | |
| 六面扫描设备 | 1.名称:六面扫描设备 2.相机:≥1200万像素 3.六面扫支架:支架方管、铝合金制作 4.其他:配套及遮光布 | 套 | 1 | |
| 软件系统 | | | | |
| 低压集中控制电柜 | 1.名称:场内电控(低压集中控制电柜) 2.型号:满足集中控制功能; 3.含:机柜、交换机 | 套 | 1 | |
| 分拣机系统服务器 | 1.型号:I7CPU*1,32G内存,240G固态硬盘+2t硬盘 2.工业控制器 3.机柜:机柜、UPS(后备时长≥30分钟)、显示器、KVM切换、鼠标等 | 套 | 1 | |
| 系统集成,安装调试 | 1.名称:系统集成,安装调试; 2.交叉带分拣系统; 3.多家快递公司联合派件系统; 4.信息自动采集及分拣接入系统。 | 套 | 1 | |
| 辅线设备 | | | | |
| 三节伸缩机 | 1.名称:三节伸缩机 2.含:减速电机、变频器、电机、皮带 3.规格:6m底座伸出≥8米,宽≥0 .8m,高≥1.8m 4.减速电机≥3KW 5.皮带:复合PVK3.0 6.挡板:1.8mm镀锌板,螺丝装配,表面喷塑处理 | 台 | 1 | |
| 爬坡皮带机(L:2.5m) | 1.名称:平面皮带机 2.含:减速电机,变频器,皮带 3.规格:h1:≥1.75m,h2:≥1.75m 4.长度:≥2.50m 5.皮带宽度:≥1.00m 6.减速电机:≥1.5KW 7.皮带:复合PVK3.0 | 套 | 1 | |
| 平面皮带机(L:3.0m) | 1.名称:平面皮带机 2.含:减速电机,变频器,皮带 3.规格:h1:1.45m,h2:1.45m 4.长度:≥3.00m 5.皮带宽度:≥1.00m 6.减速电机:≥1.5KW 7.皮带:复合PVK3.0 | 套 | 1 | |
| 平面皮带机(L:10.0m) | 1.名称:爬坡皮带机 2.含:减速电机,变频器,皮带 3.规格:h1:≥1.00m,h2:≥1.65m 4.长度:≥10.0m 5.皮带宽度:≥1.00m 6.减速电机:≥1.5KW 7.皮带:复合PVK3.0 | 套 | 1 | |
| 平面皮带机(L:6.0m) | 1.名称:平面皮带机 2.含:减速电机,变频器,皮带 3.规格:h1:≥1.60m,h2:≥1.60m 4.长度:≥5.00m 5.皮带宽度:≥6.00m 6.减速电机:≥1.5KW 7.皮带:复合PVK3.0 | 套 | 1 | |
| 平面皮带机(L:9.0m) | 1.名称:爬坡皮带机 2.含:减速电机,变频器,皮带 3.规格:h1:≥1.00m,h2:≥3.00m 4.长度:≥9.00m 5.皮带宽度:≥1.00m 6.减速电机:≥2.2KW 7.皮带:竖纹防滑 | 套 | 1 | |
| 平面皮带机(L:13.5m) | 1.名称:平面皮带机 2.含:减速电机,变频器,皮带 3.规格:h1:≥3.00m,h2:≥3.00m 4.长度:≥10.00m 5.皮带宽度:≥3.50m 6.减速电机:≥2.2KW 7.皮带:复合PVK3.0 | 套 | 1 | |
| 递件机 | 1.名称:递件机(大件) 2.含:减速电机,变频器,皮带 3.规格:h1:≥1.20m,h2:≥1.7m 4.长度:≥4.0m 5.皮带宽度:≥1.00m 6.减速电机:≥1.5KW 7.皮带:复合PVK3.0 8.挡板:螺丝装配,表面 喷塑处理 | 套 | 1 | |
| 设备隔离网 | 1.名称:设备隔离网 2.规格:≥3mm,管≥40mm,厚度≥1.5mm。 3.配套地垫 | m2 | 130 | |
| 滑槽 | 1.名称:滑槽 2.≥1.5mm镀锌板,螺丝装配,表面喷塑处理 3.长度:≥1.5/2.0m 4.宽度:≥1.2/4.0m | 个 | 1 | |
| 站人钢平台 | 1.名称:站人钢平台(含梯子、护栏) 2.材质:3mm花纹板,≥60mm*60mm矩形方管,厚度≥3mm;护栏:≥30*30矩形方管,厚度≥2mm 3.长≥3.5m,宽≥0.8m,高≥0.85m 4.梯子高:≥0.85m,护栏高:≥1.4m | 组 | 2 | |
| 伸缩机钢平台 | 1.名称:伸缩机钢平台(含梯子、护栏) 2.材质:≥3mm花纹板,≥60mm*60mm矩形方管,护栏:≥30mm*30mm矩形方管 3.长≥3.8m,宽≥2.0m,高≥1.15m 4.梯子高:≥1.15m,护栏高:≥1.4m | 组 | 1 | |
| 跨线桥 | 1.名称:跨线桥 (含梯子、护栏); 2.材质:≥3mm花纹板,≥60mm*60mm矩形方管,护栏:≥30mm*30mm矩形方管; 3.长≥6.0m,宽≥0.7m,高≥1.8m。 | 组 | 1 | |
| 主线机尾防护网 | 名称:主线机尾防护网 2.材质规格:网片丝径≥3mm ,≥40mm*40mm矩形镀锌方管。3.长≥6m,高≥1.5m 4.含一个检修门 | 组 | 1 | |
| 主线机头防护网 | 1.名称:主线机头防护网 2.材质规格:网片丝径≥3mm ,≥40mm*40mm矩形镀锌方管。 3.长≥5m,高≥1.5m 4.含一个检修门 | 组 | 1 | |
| 电力电缆 | YJV-0.6/1kV 3×4 | m | 300 | |
| 电力电缆 | YJV-0.6/1kV 5×6 | m | 200 | |
| 电力电缆 | 标准:国标 2.型号:YJV-0.6/1kV4×50+1×253.从变压器柜到动力柜 | m | 100 | |
| 电力电缆 | 标准:国标 2.型号:YJV-0.6/1kV 3×25+2×16@@@3.动力柜到分拣机控制柜电缆 | m | 50 | |
| 总配电箱 | 进线YJV-0.6/1kV 4×50+1×25出线回路1:YJV-0.6/1kV 3×25+2×16出线回路2-4:YJV-0.6/1kV 5×6出线回路5-9:YJV-0.6/1kV 3×4@@@每个回路配独立电表,按规范配置防雷接地等,箱体尺寸按需配置。 | 个 | 1 | |
| 配电箱 | 尺寸≥300mm*400mm,镀锌 | 个 | 7 | |
| 桥架 | 镀锌桥架,尺寸宽度≥ 200mm,高度≥50mm | 米 | 150 | |
| 分拣机控制柜 | 满足分拣机控制需求 | 个 | 1 | |
| 组装式隔离网 | 立柱直径≥75mm,厚度≥3mm,带安装底座,膨胀螺栓固定;横杆直径≥60mm,厚度≥2mm高度≥4000mm,网孔尺寸≤50mm,网丝包塑直径≥4mm。横杆间距≤2000mm,立柱间距≤3000mm.含8个门,门材质与隔离网一致。 | ㎡ | 800 | |
| 监控设备 | 红外摄像机16台,像素≥400万。硬盘录像机16路硬盘录像机1台,硬盘容量≥16TB。管理电脑:I5 16G内存;128G固态+4T机械硬盘,24寸显示器,含鼠标键盘交换机、线材、电源、含支架等自行考虑。 | 套 | 1 | |
三、技术要求
(1)识别能力:支持一维码、二维码、图像智能识别,兼容异形件、常规包裹、物料等买方指定分拣品类;
(2)设备参数:设备尺寸、承重、运行速度、电源电压、功率、噪音值等严格按照附件标准执行,运行噪音不超过行业规范标准;
(3)系统兼容性,支持数据实时上传、统计、溯源,免费提供对接调试服务。
(4)卖方须确保所供设备及系统能够无缝对接并正常识别、分拣中国邮政及至少五家主流民营快递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顺丰、中通、圆通、申通、韵达)的快件包裹。卖方应自行解决与上述各家快递公司系统对接所需的全部接口、授权、平台适配及调试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交互、识别准确、分拣顺畅。实现上述功能所涉的设备改造费、接口开发费、平台授权费、调试配合费等全部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且后续使用不再收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仅负责提供必要的协调协助,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未提供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检验考核要求
出厂预检验
设备生产完成后,中标人可书面通知买方赴厂出厂抽检;买方可派员核查设备材质、电机、相机、电控元器件品牌型号,抽检不合格卖方 7 日内更换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到货开箱检验
2.1. 设备运输至买方指定分拣库房后 3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开箱清点数量、外观、配件、资料;
2.2 出现磕碰、锈蚀、配件缺失、型号不符,卖方 7 日内免费补发 / 更换,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3.3 开箱时卖方必须提供全套出厂资料:合格证、检测报告、操作手册、电气图纸、软件说明书。安装调试与试运行考核
3.1 整机安装布线完成后,卖方开展单机调试、全线联调、数据对接调试;
3.2. 连续 30 天满负荷试运行考核,每日不少于 12 小时分拣作业;
3.3 试运行期间出现卡顿、错分、扫码失效、电气故障、钢结构变形等问题,卖方 24 小时到场整改,整改后重新计算30天试运行周期。最终竣工验收
4.1 30天试运行无任何故障、全部技术参数达标、系统对接正常,双方签署《设备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2. 验收依据:本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投标技术响应文件、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
4.3. 三次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约定性能指标,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全额退还已收款项,并承担合同总价 20% 违约金。
五、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1.培训内容:设备基础操作、日常保养、简单故障排查、分拣系统后台操作、数据统计导出;培训对象含现场操作工、设备运维人员、仓库管理员;
2.培训标准:培训至买方人员可独立操作、自主处理常见故障为止,培训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资料清单(纸质 + 电子档各一套):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电气原理图、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钢结构防腐质保文件。
3.质保期: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质保期为 5 年,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免费的售后维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故障维修、部件更换、系统调试、现场巡检及技术咨询等。质保期满后,卖方仍应为买方提供日常维护与故障响应服务。对于质保期外的服务,卖方有权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人工费、检测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但人工及上门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卖方对外公开报价的80%。相关配件、设备等费用卖方按市场价下浮30%比例收取
4.售后服务:卖方须配备完善的服务体系与技术支持。指派专人与买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质保期内,所有设施设备需免费上门进行维修维护。提供7*24小时技术维护服务,自接到服务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如电话或远程不能解决问题,须6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更换的费用,若在1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要求在48个小时(含确定故障时间)内提供与原设备相同或经使用人认可的相近档次备用产品。若需对坏件更换或送修,应先将备件安装到用户使用现场,待坏件维修好后再换回备件。
5.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如经卖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卖方未能按时交货,买方有权退货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在买方签署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前,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出现任何问题由卖方自行负责解决,质保期外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先行向买方提交维修方案及费用清单,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提供的货物大面积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退、换货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买方需在采购单位建立专门的设备巡检维修登记册。
7.质保期外维修中产生的相关配件、设备等费用卖方按市场价下浮30%比例收取。
8.卖方在质保期内每个季度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及保养。
9.卖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买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标段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标段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的投标报价,交货期: ,提供设备需求一览表中所列全部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标段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四、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标段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本投标人承诺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所缴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入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银行凭证复印件及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注意:当投标保证金按程序缴纳成功后,即可通过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打印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1.空白处须据实填写;
2.若采用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供附第1、2项资料。若采用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或电子银行保函或电子担保保函方式,则无须提供上述第1、2项资料,以开标时系统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为准。
投 标 人: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 1 1 | | | |
| 2 2 | | | |
| 3 3 | | | |
| 4 4 | | | |
| 5 5 | | | |
|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六、分项报价表
1.分项报价表说明
2.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报价 | | |
资格审查资料
注:
(1)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明确不提供的除外)。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网址 |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 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 有的资质证书 | |
| 备注 |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扫描件。
(一)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网址 |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 投标人须知要求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 |
| 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月1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3年”,“近3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2020年5 月1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 月 1 日以后(含6月1日)的,“近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月5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3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
(3)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
| 规格和型号 | |
| 项目名称 | |
| 买方名称 |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 履约情况 | |
| 备注 |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设备进场验收证书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4)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技术规格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买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5)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
| 规格和型号 | |
| 项目名称 | |
| 买方名称 |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 履约情况 | |
| 备注 |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4)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技术规格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买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5)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判决、裁决时间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六)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设备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签字人签名: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其他资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第七章 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
| 2 | 是否进行中标候选人核查 | ☑不进行 ☐进行 核查的内容: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3 | 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 ☑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4 | 是否进行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 | ☑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 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等因素 注: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
| 6 | 定标方式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 ☐逐轮票决制 ☐其他)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以每人一票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投票时须书面注明投票理由。根据获得投票数最多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最高票数并列则对并列候选人复投;全部选票、书面投票理由、定标记录统一归档留存(具体规则) 定标委员会组成: 由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相关人员、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一且不超过2人 数量: 5人及以上的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1)中标候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定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4)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专家; (5)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 |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