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2025 年版)
使用说明
一、《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依 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电子招标。
二、《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标人应根据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 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 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 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 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由招 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表示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都不选。勾 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
陵州湾项目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标段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人:仁寿锦瑞置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杨洁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胡耀越、陈明明、牛滢、唐泽楠、龚建纲
附件:
2026-08-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
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
人员。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6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 10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03 (一)基本情况表 ............................................................................................................................. 116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 11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119 序号: ................................................................................................................................................. 119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120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121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122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陵州湾项目监理 (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陵州湾项目监理 (项目名称)已由仁寿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 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606-511421-04-01-756678】FGQB-1157 号(批文名称 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仁寿锦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 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仁寿锦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仁寿县行政审批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606-511421-04-01-756678】FGQB-1157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仁寿县普宁街道文博路旁。
2.2 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 92847.37 ㎡(约 139.27 亩),陵州湾一期 48886.96㎡(73.33 亩),陵州湾二期 43960.41 ㎡(65.94 亩);项目总建筑面积 168913.51㎡,陵州湾一期 97874.62 ㎡,陵州湾二期 71038.89 ㎡;陵州湾一期容积率 1.5,建 筑密度 15.34%,绿地率 35.15%;陵州湾二期容积率 1.2,建筑密度 22.81%,绿地率 35.04%;最高建筑高度为 54 米。
2.3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约 92000 万元,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
***.34 元。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的全部工程建设监理包括但不限于从勘察设计、土方开挖、展示 区、样板房、到建筑、结构、人防工程、市政、总平景观、安装、装饰装修(二装、外 装、样板房、架空层)工程及图纸包含的其它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及全部竣工后的整改工作,并配合小业主交房整个过程中的全部监理内容。
2.5 计划工期:1780 个日历天(注:未包含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所需期限(1 年),但监理人仍应根据委托人需求提供工程缺陷责任期的临时/不定期监理服务)。 2.6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
— 1 —
2.7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8 标段划分:1 个标段,具体划分为:监理 1 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 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 以上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已完成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项 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房屋建筑工 程)执业证书,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支持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月 日 09:00 至 2026 年 月 日 23:59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四 川 省 · 眉 山 市 )(https://www.msggzy.org.cn),凭注册认证的数字证书免费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未 在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 份认证数字证书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 ,电子投标 文件递交 的网 址为 全国 公 共资源 交 易平台 ( 四川省 · 眉山市 )(https://www.msggzy.org.cn),开标地点眉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 5 号综合楼一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2 —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https://www.msggzy.org.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仁寿锦瑞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 1089 号眉山发展大厦 A 座 邮 编:6200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兴隆湖菁蓉路宝塘一街口中建滨湖设计总部 A 区 2201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项目负责人:杨老师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兴隆湖菁蓉路宝塘一街口中建滨湖设计总部 A 区 2201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杨老师
— 3 —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
网 址:/
开户银行:/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028-36288289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 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 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 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 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 设定的资质个数。
— 4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仁寿锦瑞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 1089 号眉山发 展大厦 A 座; 联系人:***; 电 话:***。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中建西南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兴隆湖菁蓉路宝塘一 街口中建滨湖设计总部 A 区 2201; 联系人:***; 电 话:***。 项 目负 责 人: 名 称:杨 老师;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双 流 区 兴 隆 湖 菁 蓉 路 宝 塘 一街 口 中建滨 湖 设计总 部 A 区 2201; 联 系人 :杨 老师; 电 话: ***。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陵州湾项目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标段标段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仁寿县普宁街道文博路旁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项目总用地面积 92847.37 ㎡(约 139.27 亩),陵 州湾一期 48886.96 ㎡(73.33 亩),陵州湾二期 43960.41 ㎡(65.94 亩);项目总建筑面积 168913.51㎡,陵州湾一期 97874.62 ㎡,陵州湾二期 71038.89㎡;陵州湾一期容积率 1.5,建筑密度 15.34%,绿 地率 35.15%;陵州湾二期容积率 1.2,建筑密度 22.81%,绿地率 35.04%;最高建筑高度为 54 米。 |
— 5 —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 计开工日期和 建设周期 | 1780 个日历天(注:未包含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 所需期限(1 年),但监理人仍应根据委托人需求提 供工程缺陷责任期的临时/不定期监理服务) |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 工程概算投资额 | 项目总投资约 92000 万元。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的全部工程建设监理包括但不限于从勘察设 计、土方开挖、展示区、样板房、到建筑、结构、人 防工程、市政、总平景观、安装、装饰装修(二装、外装、样板房、架空层)工程及图纸包含的其它所有 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及全部竣工后的 整改工作,并配合小业主交房整个过程中的全部监理 内容。 |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1780 个日历天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 □近 xxx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限制投标情形;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 (6)其他要求: 拟派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4 名,均为本单位 在职人员: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 名):具有全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证书;安装专 业监理工程师(1 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房 |
— 6 —
| | 屋建筑工程专业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证书;安全专 业监理工程师(1 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房 屋建筑工程专业)证书; 拟派本项目监理员不少于 4 名,均为本单位在职人 员:均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证。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 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 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 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 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 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 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 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 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 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 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 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 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否则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 |
— 7 —
| | 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 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 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XXXX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 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 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 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 负责。 联 合体 投 标的,支 持大 型企 业 和中小 企 业组成 联 合体 参 与投标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7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 得存在下列情形: ☑(18)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 1 个(1-3 个)及以 上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监理合同之日 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但工程已经完 工,非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经出具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书面 文件的除外,投标人应将该书面文件附在投标文件 中。); ☑(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 |
— 8 —
| | 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 程招投标),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 形。 本条(13)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 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 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组织,时间 XXXX 地点 XXXX 联系人 XXXX 联系电话 XXXX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XXXX 偏差幅度:XXXX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补遗或澄清资料(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发布,涉 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 |
— 9 —
| | 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 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 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 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顺延投标截止时 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 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 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 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 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 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顺延投标截止 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 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定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 10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总价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34 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1、监理费由投标人按市场行情自行报价,投标报价 以元为单位,金额取整数精确到元,中标后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2.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 将不予接受。 3.开标记录中的投标人名称、报价、工期和质量必 须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一致,否则将否决其投 标。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 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 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 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 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本标段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提示:根据眉 市发改法规规〔2025〕232 号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 政府投资项目,如划分标段后,招标控制价低于 400 万元的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低于 200 万元的货物 标 段、招标控制价低于 100 万元的服务标段,免收 投标 保证金。 ☑本标 段收 取投 标保 证金, 投标保 证 金的金 额 :6 万元 。( 提示:根 据 眉市发 改 法规规〔2025〕232 号 文件 ,鼓励 招标 人对 无 失信记 录 的中小 微 企业 或 信用记 录 良好的 投 标人,给 予 减免投 标 保证 金 的优惠 待 遇,并 在 招标文 件 中载明 ) |
— 11
| | 减 免方 式 :不减免。 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 (2)采用通过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交纳投标保 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诚信库 中绑定企业网银账户,再凭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 (https://www.msggzy.org.cn),按网上提示通过 投标人在诚信库中绑定的企业网银交纳投标保证金 到指定账户。 采用电子保单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 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认真阅读眉山市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首页通知公告栏目,眉山市政务 服务管理局《关于推广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 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单保函的通知》(眉政管〔2020〕29 号)文件,完成电子保单保函的申请。 操作指南下载地址: https://www.msggzy.org.cn/front/xzzx/policy.h tml (3)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联系电话:028-38169007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 | 1.通过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对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 日内,交易中心将通过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将其 投标保证金转账至投标人设立的网银账户。 (2)针对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交易中心在网上收 到投标人申请且资料完备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设立 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将其投标保证金转账至投标人设 立的网银账户;其余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满 15 日 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将其投 标保证金转账至投标人设立的网银账户(投标人涉嫌 有违规行为或招标项目在公示期间有投诉的,招投标 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的 |
— 12
| | 除外)。 (3)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项目审批部门 递交招标情况报告后,中标人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 传合同协议书、盖章的招标材料签收清单办理投标保 证金退还。 2.通过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按投标保函或投 标保证保险的约定执行。 联系电话: 市本级:028-38162233、天府新区 028-36781777、 东坡区:028-37352586、彭山区:028-37629891、仁 寿县:028-35039015、洪雅县:028-35079781、丹棱 县:028-37208875、青神县:028-38860309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通过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拒签合同协议书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 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3) 确定 中标 人前 放弃 中标候选 人 资格的 ; (4)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限制投标情 形。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恶意撤销投标文件,使符 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流标的,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 标人损失的投标人依法还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3、通过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按投标保函或 投标保证保险的约定执行。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XXXX |
— 13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近 XXXX 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 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2023-01-01 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时 间要求 | ☑本次投标不提供 □具体要求:2023-01-01 至投标截止时间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 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 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 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 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 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 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 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制作生成的.MSTF 格式文件。 |
| 3.7.3 (A) | 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要求 / | /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 |
— 14
| (B) | 盖章要求 | 应使用电子签章。 (2)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 应使用投标人电子签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 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 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应使用投 标人电子签章。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签名加密。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4.2.2 |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 递交。 |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
| 4.2.5 | 逾期提交的投标 文件 |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予以拒收。 |
| 4.3.2 | 修改或撤回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 件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不发出回执通知。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 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眉山市》电子交易系 统,参与在线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有 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相关 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 |
— 15
| | 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 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2)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 用的数字证书在开标后 30 分钟内在线完成解密。若 出现投标人无法解密情况,经排查属投标人自身原因 无法解密的,超过招标文件约定的解密时间,则撤销 投标人资格,不进入下一步程序。若因系统自身原因 造成投标人无法解密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待系 统恢复正常后,再通知投标人解密。) (3)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5)生成开标记录表。 (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钟 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线 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 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 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 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文件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不 见 面 开 标 操 作 指 南 见 https://www.msggzy.org.cn/front/xzzx/policy.h tml《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不 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指南》。投标人应按照《操作指南》相关要求在开标前提前安排时间学习,否则,投标人 |
— 16
| | 在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 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
| 6.3.2 |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数为 3 人。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 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 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 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担保 | 1.□本标段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提示:根据眉市 发改法规规〔2025〕232 号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 政府投资项目,如划分标段后,招标控制价低于 400 万元的施工标段、招标控制价低于 200 万元的货物 标段、招标控制价低于 100 万元的服务标段,免收 履约保证金。) 2.☑本标 段收 取履 约保 证金。(提 示 :根 据 眉 市 发改 法 规规〔2025〕232 号 文 件,鼓励 招 标 人 对无 失 信记录 的中小 微 企业或 信 用记录 良 好 的投 标 人,给 予 减免履约 保 证金的 优 惠待 遇 ,并在 招标 文件 中载 明)。减免方 式:不 减 |
— 17
| | 免 。履 约 保证金 =中 标价 的 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 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 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 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 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 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 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 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 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 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 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 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 “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 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 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 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 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 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需要。(不作为否决投标依据) |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不适合(自行招标)。 |
— 18
| |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 XXXX(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 受。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 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 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等 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 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 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二、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监理报价下浮比例超过 20%。 三、低于成本评审的程序 (1)评审及询问: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以书面形式进 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 式,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2)评估及判断:具有以下情况的之一的,应认定 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 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①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可行的; ②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 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 ③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 |
— 19
| | 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 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 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3)对于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标准的投标报价,报价 评审专家组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评审专家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 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 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 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 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 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 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 的,重新招标。 |
| 10.7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 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 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
— 20
| | 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 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 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 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 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 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 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 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 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 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 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10 |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 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 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
— 21
| | 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 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 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 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 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 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0.11 |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适用综合评估法),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 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 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 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 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 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 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
— 22
| | 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 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 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 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 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 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 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 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4.暗标部分的页数不得超过/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 特点设定)。 |
| 11.1 | 其他 | ☑(1)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前,须向招标 人出具《拟派人员一致承诺》(格式附后),否则招 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2)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 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向项目审批 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 11.2 | 补充 | 1、投标文件中监理报酬清单可参考招标文件附件 中提供的清单。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条款中 第 1 条中的“中标后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修 改为:“中标后按监理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章既可以是 签字也可以是盖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 4、招标文件第三章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 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评 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补充说 明: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 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如仍存在并列中标候选人,且因 |
— 23
| | 此中标候选人超过 3 名,则推荐并列中标候选人均为 中标候选人。 |
— 24
☑附件:
拟派人员一致承诺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我公司
提供的实际到岗项目组成员与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组人员名单和岗位一致。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我公司不得更换项目组成员。
如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自觉配合执法部门对
我公司开展涉嫌挂靠或转包违法行为调查。
中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执业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 25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26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近三年内由于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 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 27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 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 28
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 29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 30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 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 投保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1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 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 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会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 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 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 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 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
— 32
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 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 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 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 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33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 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 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 34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
7.5 中标通知
— 35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 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 36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 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 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监理大纲得 分由高到低(3)资信得分由高到低:上述 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 定。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明标)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 (B)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 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0.3 项要求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明标)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 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 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
— 38
| | | 规定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 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明标)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 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 规定 |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 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 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 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 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资信部分:20 分 监理大纲部分:30 分 投标报价部分: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
| 3.2.4 | 低于成本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项规定进行评审。 |
— 39
| 评审 | |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采用下列方式: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 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 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 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的投 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偏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 (1) | 资信评分 标准 | 企业资质 | 8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得 8 分, 本项满分 8 分。 |
| 总监理工程师 | 6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得 6 分,本项满分 6 分。 |
| 专业监理工程 师 | 4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得 4 分,本项满分 4 分。 |
| 监理员 | 2 分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要求的得2 分,本项满分2分。 |
| 2.2.4 (2) | 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 | 监理大纲 | 30 分 | 针对本项目,监理大纲中应包含但不限于(①质量控制措施;②工期控制措施;③投 资控制措施;④合同信息管理;⑤工程协调 措施;⑥安全文明控制措施;⑦项目难点、关键问题控制措施;⑧检测设备;⑨监理机 构设置和岗位职责;⑩合理化建议)十部分 的得 30 分(每缺失一项扣 3 分)(本项满 |
— 40
| | | | 分 30 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40 分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1(不少于 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0.5(不少于 0.5)分,每低 1%扣 0.25(不少于 0.25)分。(本项满分 40 分)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 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 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 两位。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 扣分值。 |
| 2.2.4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信用得分 | 10 分 | 根据投标人在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开标当日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按下列标准评分: 80 分(含)以上的得 10 分, 75 分(含)至 80 分的得 9.5 分,70 分(含)至 75 分的得 9 分,70 分以下的的得 8.5 分。 注:未取得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开标当日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投 标人按 60 分计取 60 日信用综合评价得 分。 |
注: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 41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 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 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 消其中标资格。
(3)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 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 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 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 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 42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 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 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 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 而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3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 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 44 页共 132 页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 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 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 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 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不排序。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 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 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
第 45 页共 132 页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项目监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第 46 页共 132 页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及监理人在遵循平等、自愿及诚信等基本原则基础上,就【 】项目工程委托监理 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陵州湾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眉山市仁寿县普宁街道文博路旁
3. 工程规模:该项目为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 ㎡(合约 亩)。总建 筑面积约 ㎡。项目分两标段建设,其中一标段建筑面积约 ㎡,二标段建筑面积约 ㎡。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新建住宅、商业、地下车位、物管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及红线外 市政公园等。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专用条件;
3. 附录、附件: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一:监理履约管理实施细节
附件二: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附件三:申请验收报告单
附件四: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五:监理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附件六:眉山发展地产监理服务相关制度及操作指引 附件七:合同清单
4.通用条件
注:上述排列在前的协议/文件的效力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协议,若前后协议/文件存 在矛盾的,以排列在前的协议/文件为准。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 本协议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第 47 页页
注册号: 。
四、期限
1. 监理服务期限: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其中:项目一标段暂定共计 个日历天;二标段暂定共计 个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结算时若实际服 务期限增加 3 个月以内价格不调整,若服务期限少于 43 个月,则按中标价/43 个月作为月 度费用基数进行扣除,扣除月数按未满 43 个月的天数/30 天计算。
2. 工期内的各阶段服务期限: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工程缺陷责任期(1 年)的监理服务未包含在上述监理服务期限(43 个月)内,但监 理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且根据委托人需求提供工程缺陷责任期(1 年)的临时/不 定期监理服务,该期限内监理服务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五、合同价格
1.本项目监理服务费采用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算。不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 元/㎡,暂定建筑面积为 ㎡(注:最终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本合同暂定 不含税总价为¥ 元,增值税税率 %,税款¥ 元,价税合计为¥ 元(大 写: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及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合同不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 固定包干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任何调增,委托人无需向监理人支付或报销其他任何费 用。
2.该不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工程监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增值税除外)、加班费、现 场监理设备费、现场监理设备使用费、分户验收费、交通费、办公费、伙食费、住宿费、房租费用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一切费用等涉及本项目监理的全部费用。
3.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标准以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政策要求为准,实 测建筑面积数据须以项目取得的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结果为准。
4.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结算价款以不含税价为基础,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税率变化,增值税税率及税款以国家最新财政为准进行调整计算,结算价=不含税包干价*(1+实际税 率)。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有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六、支付方式
1.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1.1 进度付款:
1.1.1 委托人根据监理人每月度监理人员配置情况及结合附表 《陵州湾项目监理工 程专业岗位价格表》中载明的人员配置费用标准(若配置人数少于合同要求,则按专业岗 位价格表人员月度单价扣减),综合计算得出应付监理人当月度监理费用总额,并由委托 人分为三个部分向监理人进行支付,即:一是每月基础监理费(占当月应付监理费 总额的 80%)最迟在次月底前完成支付;二是每月浮动监理费(占当月应付监理费 总额的 10%),需根据月度考核结果随基础监理费用一并支付;三是预留应付监理费总
第 48 页页
额的 10%,暂不进行支付,待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其中,每月浮动监理费用的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委托人根据附表《监理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对监理人进行按月考核:(1)若月 度考核分数<60 分,则当月应付浮动监理费为当月浮动监理费总额的 50%;(2)60 分≤月 度考核分数≤80 分,则当月应付浮动监理费为当月浮动监理费总额的 70%;(3)80 分≤月 度考核分数≤90 分,则当月应付浮动监理费为当月浮动监理费总额的 90%;(4)月度考核 分数>90 分,则当月应付浮动监理费为当月浮动监理费总额的 100%。
2)当监理人在任一月度的考核结果达到 90 分(不含本数)以上,则前期连续多个月 度未达 90 分(不含本数)以上所对应的未付的浮动监理费,委托人应在发生前述情形的次 月底前向监理人补充支付完毕。
1.1.2 当进度款累计支付的不含税总额已超过合同暂定不含税总价的 85%以上(不含本 数),则委托人须立即停止进度款支付,直至双方办理完毕项目的最终结算后,方可进行 剩余监理服务费支付。若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须以本条约定为准。
1.2 结算付款:
1.2.1 工程竣工完成验收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全套监理成果资料,以及请款报告、申请验收报告单,经委托人对监理人完成工作质量等验收合格并签收后,办理监理费用最 终结算,结算完毕后双方按照实际结算情况签署《结算协议》(具体以委托人要求为准))。
1.2.2 本项目 1 标段、2 标段监理服务费可分标段单独办理阶段预结算。监理人按标段 提交阶段预结算申请及相应计量资料,发包人审核确认。经确认的阶段预结算金额,作为 该标段中期支付及最终结算的依据。任一标段的预结算办理不影响另一标段的正常结算程 序。
1.2.3 预结算/结算办理完毕后 7 工作日内,监理人按照委托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委托人应在收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发票后的 55 工作日内监理人支付至当次预结算/结 算价款的 95%,余款 5%为质保金(注:监理服务质保期限为自每标段最后一批次工程竣工 备案、房屋完成集中交付且物业承接查验签署同意移交意见之日 365 个日历天),在质保 期结束后,若监理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息)。
2.本合同指定 为计价、结算办理资料的唯一接收人,因监理人未按照委托人的 付款时间节点提交相关计价、结算资料,并经委托人签字验收合格的,因此导致委托人付 款迟延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责任。
3.在委托人计价金额审定后,监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审定金额开具合法、有效、完 整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委托人才向 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监理人不能及时开具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本合同款项,直至监理 人按要求出具发票,委托人不承担因此导致的迟延付款的任何责任。若监理人提供虚假发 票、套打发票,除重新开具发票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49 页页
4.本合同指定 为增值税发票的接收人,发票应当有专人送达不得邮寄,若因 客观原因必须邮寄的,应当采用挂号信邮寄,发票必须有指定接收人签字认可,不得代收。
5.监理人必须保证合同签订方、提供服务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一致,并且该项合 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在监理人营业范围内,发票开具项目内容要与实际发生业务相一致,否 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6.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进度款或者结算款的支付。
7.双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委托人: 承包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政府相关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等要求提 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及提供房屋、资料、设备等,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
八、合同订立
1.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每份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以下无协议正文内容,为签署页)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50 页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
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 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
第 51 页页
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第 52 页页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 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 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 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文件错误的通知 1.6.3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 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联络 1.7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 53 页页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 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 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 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 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义务 2.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
第 54 页页
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支付合同价款 2.4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 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 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 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 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 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第 55 页页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 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履约保证金 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 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 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 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 56 页页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 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 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 4.4.4
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 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 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其 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监理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 工作会议。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4.5.4
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 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4.8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 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 57 页页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
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
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 题
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工
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
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
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
第 58 页页
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
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
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
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
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
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
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 59 页页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6.3.1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2 工程缺陷修复监理指工程缺陷责任期间(1 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 理服务,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在工程缺陷修复期间,无需监理人员长期驻场,但若确遇工程缺陷质量问题时,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通知后 48 小时内做出响应并根据本合 同约定及工程现场实际需求,及时派员参与/或协助缺陷质量问题的勘察、评估和质量维修方案 的制定,质量维修工作的监督、旁站及整改后配合委托人对整改事项进行验收结算,以及配合 提供相关监理资料(注:包括整个合同履行期内所有监理服务过程/成果资料缺陷的整改)等监 理服务工作(注:确需派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当在委托人通知时间内及时 到达现场)。该部分工作所涉监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取费用。若监理人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缺陷修复期间的监理服务工作,则视为违约,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委托人有权就监理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从监理缺陷责任 期的质保金中据实扣除。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 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 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 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 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 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第 60 页页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 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变更情形 8.1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 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 9.1.2
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 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1.4 付款方式
(1)详见协议书中关于支付方式条款的相关约定。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 61 页页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 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2)(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未按照合同及时响应及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 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第 62 页页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 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专用条件;(3)附录 A;(4)附录 B;(5)附件;(6)通用条件。排列在前的协议、文件的效力优于排列在后的 文件、协议,若前后协议存在矛盾的,以排列在前的协议为准。
1.2 知识产权
1.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或以委托人名义)编制的监理服务标准、监理要 求、相关制度及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人。由监理人(或以监理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 制的相关监理文件、监理人完成的监理服务工作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委托人所有。
1.2.2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及监理服务过程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著作权 及其他知识产权(若涉及)产生的使用费等,均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1.2.3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到本工程的有关监理 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但是编制 所涉项目相关内容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及认可,否则不得使用委托人项目信息。对于经委托人同意编制的文件,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免费复制及使用此类文件。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适 用法律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某条款成为无效,双方应进行协商对因此成为无效的条 款加以修改。
2.委托人义务
2.1 委托人代表
第 63 页页
委托人代表为: 。
2.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对于 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及影响委托人利益方面的问题建 议等,监理机构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
监理机构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请求委托人予以答复。 确认类: 7 日。
审批类: 21 日。
决策类: 28 日。
委托人应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书面决定。若 委托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且向监理单位说明事由,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 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合同规定以及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做出决策与决 定,并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决策与决定应视为委托人的决定,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 任。
3.监理人义务
3.1 监理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委托人发布的)眉山发展地产监理服务相 关制度及操作指引(具体详见附件),若该类制度或操作指引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生变化的,则按照变化后的内容执行。
3.2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同本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3 监理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对重要关键工序必须 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提早消除影响质量和进度的隐患,满足委托人对本 项目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3.4 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安全工 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监 理机构监理不当或监理不力而造成或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经 济和法律责任。
3.5 监理人应当配合委托人按月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针对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相关需整改事项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3.6 监理人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检验评 定标准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理。
3.7 监理人须组织或参与各项验收(含分户验收)相关事宜。
3.8 对本工程项目按委托人批准的工程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和质量控制要求进 行监理。
第 64 页页
3.9 监理人应严格编制监理规划及分部工程监理细则并在委托人审核确认合格 后,严格按照规划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3.10 监理人应当组织召开现场例会,编写和发布例会纪要。
3.11 监理人在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间有义务和责任会同甲方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及其他遗留问题。
3.12 监理人每月至少安排专人对现场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3.13 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4.监理要求
4.1 监理范围
本项目的全部工程建设监理包括但不限于从勘察设计、土方开挖、展示区、样 板房、到建筑、结构、市政、总平景观、安装、装饰装修(二装、外装、样板房、架空层)工程及图纸包含的其它所有总分包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后的二次改造以及整改工作,并配合小业主交房,以及 PC 构建生产过程中驻 场监造验收等整个过程中的全部监理内容。
4.2 监理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等与建筑施工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监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 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处 理的一票否决权。
(2)在进度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监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 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力。委托人保留要求承包人和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因工程进 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
(3)在工程费用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 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 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委托人保留计 量支付的终审权以及价格调整的最终签订权。
(4)在合同管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委托人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最终审定 权。除上述权力外,委托人还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 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的合同管理职权。
4.4 监理内容
第 65 页页
本工程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为各期建设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交 付阶段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 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并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工作,此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1)按委托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与设计单位沟通、协 调,并负责设计图纸的领取和分发;
(2)协助委托人完成报建、规划审批、设计报审、“三通一平”及水、电、气等配套项目的报批工作;
(3)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施工、验收、设备材料的招标、进场等工作;
(4)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设备供货商提出供货计划,并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进行管理;
(5)协助委托人做好对项目 EPC 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查、监督 及纠偏等;
(6)协助委托人做好过程造价控制,统计工程量、审核变更洽商及签证等。
(7)根据委托人实测实量要求,完成不少于 50%实测实量复核,并保证实测数 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协助委托人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例行检查 时,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
4.5 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服务目标:在确保安全施工、工期正常及规范作业的前提下,保证工程质 量达合格要求并按合同工期完工。具体包括:
4.5.1 监理工作质量目标: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工程技术标准,对施工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审核 质量文件,核实质检数据,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施工特殊过程进行跟踪 监督和旁站监理。通过实施有效的检测和控制手段、及时准确的数据收集、统计和 科学的分析方法,促使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搭接合理,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 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来保证单位工程的质量,确保整个施工过程始终处于有 效的控制之中,使本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质量目标达到合格标准,创“ 四川 省优质结构工程”。
4.5.2 监理工作进度目标:协助委托人进行进度控制和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熟悉图纸,了解施工工序,督促承包商制定详细又切实 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工作计划,积极协调 好各专业工种的穿插配合,及时疏通施工过程中的堵塞环节,平衡各专业施工队伍 之间的相互需求,始终站在服务全局的高度,发现问题及时会同相关人员解决,为 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汇集各方力量,做好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的工作,尽 心、尽力为委托人监理服务,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工期目标。
第 66 页页
4.5.3 监理工作成本控制目标:协助委托人编制成本控制目标和分月控制计划 协助委托人严格控制各项工程费用,尽量避免各种因委托人或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 索赔或成本浪费,使工程成本严格控制在要求的合理范围内,防止资源浪费,达到 工程造价合理的成本管理目标。
4.5.4 监理工作安全、文明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全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各级省市级政府主管部 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组织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加强 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施工过程的检查和控制,做好危险区域、危险工种的安全防护工 作,做到安全生产无死亡、,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火灾、无高空坠落和无重大 违法违纪事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督促各项安全措施制定,技术方案无切实可 行的安全措施,不予批复实施。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施工、劳动防护、消防防护、环 境保护等措施。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现“确保安全施工”的控制目标。
4.5.5 监理工作环保及文明施工控制目标: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施工现场环境保 护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烟、防尘、防噪音、处理污水、废气等 现场保洁工作,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做到施工不扰民,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整洁美 观。
4.5.6 监理工作合同管理目标: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对各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分阶段监督合同的实施,努力实现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项目法人的权益。
4.5.7 监理工作信息管理目标:以信息管理为基础,建立健全有效信息管理系 统,信息收集传递程序明确、及时完整,确保委托人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为工 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负责收 集、获得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信息文件的整理,并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给委托人。以 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目标管理,以综合协调为主线,以沟通为平台,以合同为准绳,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平衡协调为主要手段,以惩罚条例为辅助手段,为满 足和达到委托人的合理要求,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展,保证既定的各项建设目标得 以实现。通过高标准的设计、高水平的管理、高质量的施工,达到合格质量要求。
4.6 监理人员变更
4.6.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本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押证。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监理 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本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委托人须在监理人提 供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本招标工程完成竣工备 案且工程合格后退还。
第 67 页页
(2)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 送的人员名单及人数相一致。
(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 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合理调配监理机构人员的人数及进 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之内将 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4)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托人认 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过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 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 行委托人的指示增加人员,通知后 10 日内如未增派,则视为违约。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5)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 背的活动,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
(6)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 要项目监理人员(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 2 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 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 面解除合同。
(7)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 要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 批准。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将视其违约,监理人须按下列规定的违约标准向 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A.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兼职,违约赔偿金 3 万元/次(含 税);
B.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约赔偿金 1 万元/人/次(含税);
C.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违约赔偿金 0.5 万元/人/次(含税)。
(8)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必须 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无故 迟到或早退在 30分钟内的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 100.00 元/次,超过 60 分钟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 500.00 元/次。监理机构应在委托人指定的考勤管理工具如 实考勤打卡,记录各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委托人签字 确认。
第 68 页页
(9)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及委托人的要求,无条件响应在公休日和节 假日值班,在工作需要时夜间必须安排加班,若委托人检查监理人未安排值班或加班的按 无故旷工处理,无故旷工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
4.7 提交报告
委托监理合同生效后 14 日内,监理人提交监理规划给委托人审查、确认,以便委托人 监督实施。每分部工程开工前 7 日内,监理人提交监理细则给委托人审查、确认,以便监 督实施。
5.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5.1 开始监理
本合同监理工作开始时间及工期内的各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均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 准。
5.2 监理期限延误
除不可抗力外,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延长期间监理费用按下列方法 确定:若由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在 90 个日历天以内的,监理服务费仍按原合 同金额进行结算,不再调整监理服务费。延误超过 90 个日历天以上的,则本合同 自动延续生效,针对迟延工期 90 个日历天以上期间监理服务费,委托人同意按以 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大于 90 个日历天的延期期间的监理服务 费=延长时间(天)×延长期间人员的日平均工资标准(注:根据延长期间的监理人 员配置情况及以附表 《陵州湾项目监理工程专业岗位价格表》中载明的人员配置费用标准 为上限,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则按上述公式扣 减监理费用。
5.3 监理范围变更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工作量发生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约定的监理服务费中扣减出相同比例的监理服务费。
5.4 停工期间的监理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委托人应以书面通知告知监理方,停工期间的监理 服务费按照停工前一月度的监理服务费标准的 50 %进行支付。停工超过 90 个日历 天的,则不再支付监理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要求现场仍需保留全部或部分监理人员 的,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5.5 监理合同的提前终止或解除
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被委托人按照法定或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委 托人按提前终止/解除日期以前已监理服务天数×暂定监理服务费总额/暂定监理 服务总天数计算,除此之外委托人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5.6 提交报告
第 69 页页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不限于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实测实 量复核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月报应在每月月底向委托人提交 4 份 ;委托监理合同生 效后 14 日内,监理人提交监理规划(2 份)给委托人审查、确认,以便监督实施。
5.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 式为:书面报告。
5.8 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延长期、改造期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仅含 1 年)内的监理服务所需期限,未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43 个月)内,前述 期限内的监理服务工作,由监理人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6.保密条款
6.1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漏委托人的商业 秘密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的与委托人相关的信息,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 有关项目立项、批复、设计、审批等全部资料,以及监理人调查了解到的与委托人 及项目相关的资料,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提供的报告、报表等均属于应当保 密的商业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漏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保密期限 为永久,保密期限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6.2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 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 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1)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 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2)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3)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6.3 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1)已公开的信息;或
(2)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
(3)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4)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 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 容并提出意见。
6.4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 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第 70 页页
6.5 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 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6.6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保密约定,均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 部损失。
6.7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7.合同费用
7.1 履约保证金
7.1.1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约价(即合同暂定含税总价)×10%, 即人民币:元(大写: )。
7.1.2 履约担保的提交形式: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监理人 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 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 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 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监理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 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 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4)涉外保函应遵循国际惯例,但银行或保险公司的选定须满足可查证保函 真伪要求或提供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否则委托人 有权拒绝接受。
7.1.3 履约担保的递交:自委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20 个日历天内完成提交。若在此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满足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则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先采 用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然后可用满足合同约定的等额银行保函或保 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置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现金部分。未提交完毕履约担保前,且委托人有权迟延通知监理人进场或在进场后 暂停合同款项支付,且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7.1.4 履约担保有效期:监理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至本项目最后一批次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完毕之日起 28 日有效。
如果监理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时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监理服务的 期限延期,监理人均须根据延误情况无条件进行续保,超过 10 个日历天内未完成 续保的,则委托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监理人收取违 约金。且自逾期续保之日起至监理人重新办理保函续期之日止期间,委托人有权暂
第 71 页页
停合同款项支付。超过 30 日仍未完成续保的,委托人有权直接在监理人的应付款 项中抵扣相应金额作为履约担保金。
7.1.5 履约担保的退还:
监理人履约满足下列条件时,即可提出申请,在委托人审核符合合同条件及/ 或履约保函载明的条件后 30 天内,办理完毕履约担保的退还:
(1)在监理人正常履约情况下,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后,可无息退还 100%履约 担保。
(2)若存在监理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或其他费用的,则委托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优先扣除。
7.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7.3 咨询费用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 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4 考察费用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 备复试,其产生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7.5 人员保险
监理人在本项目承担监理业务期间,必须给参与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所有监理人员购买 相关的人身保险,且相关费用均由监理人自理。
7.6 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
当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内的监理服务费不随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变化而进行调整。
7.7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仅指“工程缺陷责任期 1 年”情形,超出 1 年后的工 程缺陷责任期,监理人无需再履行任何监理义务,与监理人无关。
7.8 若项目工程属于分批次施工及交付,则各分批工程缺陷责任期(1 年)自对应批次 工程竣工备案、房屋完成集中交付且物业承接查验签署同意移交意见之日起算。
8.违约责任
8.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8.1.1 监理人违约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赔偿损失<多次造成损失,应累计赔偿>: (1)单次赔偿金为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2)赔偿金由委托人在每月委托人支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监理 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 3 日内补足。
8.1.2 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第 72 页页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 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 (3)监理机构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收取利益关联方贿赂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 私利等恶性行为;
(4)监理单位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力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5)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 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 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或指令不能按期落实,监理人也不继续采取措施,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6)未经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岗位;或监理人参加本工程监理工 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人员进行考勤记录,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日出勤 率低于 90%,或每位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 80%。出勤率按监理机构人员进场时间表中 规定值与监理机构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
(7)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 检查,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 4 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 造成质量问题,或发现了质量问题虽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但未落实整改;或对工程的抽检 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 的指令予以纠正;
(8)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必须严格审查施工图,提出施工图优化方案,并发现施 工图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以及各专业施工图有冲突的地方,如监理单位在图纸审查中或 在施工前未能发现上述问题,视为监理人违约。
(9)如委托人在巡查时发现,监理未能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隐患、缺陷、事故等,视为监理人违约;
(10)监理工程师未对工程材料、试块实行见证取样造成的质量问题;
(11)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如因此使委托人受到影响,则视为 监理人违约;
(12)委托人认定监理人无法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13)监理人违反保密原则的。
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a)扣除人员缺岗的违约金:无论任何职务,其人员缺岗,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 付 500 元/人·天的违约金。合计 3 次以上的缺岗,从第 4 次起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 金。
第 73 页页
(b)委托人可按单次不超过签署监理合同时监理人服务费的 2%金额,要求监理人支付 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即使监理人 已按照要求支付了违约金,监理机构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质量保修 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c)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监理人的违约金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 托人进行支付,否则委托人有权在该月支付中按违约金的三倍进行扣除。如监理人对违约 金支付有异议,也必须先支付违约金后再向委托人进行申述;
(d)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视 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如有担保的情况下),同时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 支付合同总额的 20%作为违约赔偿。
(12)监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理人除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应当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a)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委托人有 权要求监理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5%的违约金,如果监理人无法开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委托人将按照按“合同不含税价格+监理人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 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 (b)监理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的,委托人将不予退还;
(c)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且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 违约金,监理人在委托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委托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服务。
(13)监理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丢失,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补救措施,如造成委托人 不能抵扣的,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合法合规发票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10%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的任意一笔 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14)为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等要求,应 当具备行业许可或者从业资质的,监理人应当具备,并且安排从事该委托事项的人员应当 具备相关资质,若监理人或者监理人的人员不适格的,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且 在协议解除后,监理人应当立即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委托人未支付的款项将不 再支付,监理人还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30%的违约金。
(15)监理人应当对监理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购买人身损害相关保险,在履 行本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确保监理人工作人员的履约行为不会 给委托人、监理人或者任何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否则监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责 任,赔偿全部损失,并向委托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暂定总价 20%的违约金,并消除对委托人或 委托人关联公司的声誉、名誉等的全部影响。
第 74 页页
(16)监理人履行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的任何资料、方案等,若发生任何涉及第三方 知识产权的纠纷均与委托人无关,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如果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 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委托人使用监理人提供资料等致使委托人受到有关机关的 处罚或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诉讼、索赔等对委托人不利的后果,应由监理人负责解决并向 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因此给委托人造成名誉损害的,监理人 应负责恢复,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7)监理人履约行为应该基于委托人提供的真实信息以及项目的真实情况,不得为 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故意隐瞒或者虚报相关信息,若因此委托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或遭 到了损失,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要求监理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20%的违约 金,同时消除对委托人的不利影响,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
(18)延期提交各阶段工作成果(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违约金,每延期一日,按照 1000 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逾期超过 15 日的,委 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20%的违约金,由此给委托 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9)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各专业监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去检查 工程质量,对施工中经常出现的建筑质量通病应有足够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提醒施工单位 重视和杜绝此类通病的发生(如天棚、墙面、楼地面空鼓裂缝,外墙面、门窗周边及山墙 漏水,屋面和厨卫间漏水,冷热水管接头渗漏,照明或插座线路短路等)。若在工程竣工 之后移交委托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通病,在缺陷责任期内,经委托人检查确因监理工作 失误造成或引起的质量问题(或监理未能发现或未能监督的或监理不力的),客户每投诉 一次扣除违约金 500.00 元,从监理服务费对应的质保金部分进行扣除。
(20)本项目将纳入眉山发展地产第三方评估,评估奖罚按以下标准实施:a 过程评估 的质量风险分项成绩≤82 分或出现大面积外立面渗漏、成品保护措施严重不足等系统性质 量风险,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 0.5 万元违约金;过程评估的实测实量成绩≤90 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 0.5 万元违约金;过程评估的安全文明分项成绩≤82 分或现场 存在系统性安全风险或安全文明专项评估综合成绩≤82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0.5 万元违约金;交付评估综合成绩≤82 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 2 万元违约金。
(21)合同生效后,因监理人的原因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 同总额 20%的违约金。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监理人超过 5 次被委托人进行处罚扣除违约金、或 者委托人认定监理人无法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以及监理人具有违反保密原则、收取利 益关联方贿赂等违反廉政责任行为等的,委托人可以随时与监理人解除本协议,并且监理 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 应当予以补足。
第 75 页页
(23)本合同所称的委托方“实际损失”,包括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 委托人多支出的合同项目费用或维修维护费用)等、委托方(或司法机关)为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发生的办案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支出。
7.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无 。
9.争议解决
9.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 进行调解。
9.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送达条款
10.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 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的送 达仍为有效送达。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挂号 信、特快专递、手机短信、本地报纸公告、电子邮件等任一有效方式。
10.2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邮编: 。
监理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邮编: 。
10.3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之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 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 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一方采取邮寄方式通知的,上述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以该通讯地址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后(外省)视为送达。对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 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双方的约定,也应当视为 送达。
10.4 本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11.合同生效
第 76 页页
11.1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附录、附件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质量管理条例、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工具,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监理实施 细则的验收标准,参加各工序及部位的隐蔽验收,核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组织和参加 基础与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的初步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总体工程的综合验收并根据委托人的交房进度的需要,及时的准确的提出该工程的质量评 估报告。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对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签认;调查分析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详见附件一《监理履约管理实施细节》 。
第 77 页页
附录 B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 办公用房 | 2 间 | |
| 2. 生活用房 | 无 | |
| 3. 试验用房 | 无 | |
| 4. 样品用房 | 无 | |
| 4.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无 | |
B-2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 工程立项文件 | 4 | 工程项目文件获得后 7 日内提供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2 | 工程勘察资料完成后 5 日内提供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2 | 设计文件及图纸完成后 5 日内提供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 1 |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供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施工许可证获得后 7 日内提供 | |
| 6. 其他文件 | 无 | 无 | |
|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 通讯设备 | 由监理单位自行购买 | / | / |
| 2. 办公设备 | 由监理单位自行购买 | / | / |
| 3. 交通工具 | 由监理单位自行购买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由监理单位自行购买 | / | / |
第 78 页页
附件一:
监理履约管理实施细节
1.1 人员配置要求:
1.1.1 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监理实施规划及项目开发计划具体调整监理在岗 人员。本项目共需配置总监理工程师一名、安装监理工程师一名、土建监理工程师两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一名、土建监理员一名、安装监理员一名、资料员一名,以上监理人员要 求至少一人满足人防备案要求。其中,施工期间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一名、土建监理工程师 一名、土建监理员一名、安装监理工程师一名、资料员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一名常驻现 场,在项目开工前 5 个工作日需全员到岗,其余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开工量进行配备,且需满足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以及《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
(DBJ51/T060-2016)内对于人员相应要求。。
1.1.2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政策对监理人员配置有特殊规定的,监理人员的配置应 符合相关规定。
1.2 各岗位职责内容: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
| 项 目 | 职 责 内 容 | 考 核 要 求 |
| 标 准 | 完成时间 |
| 工作 目标 | 1.项目进度控制 | 符合合同工期及总进度计划 | 每周末 |
| 2.项目质量控制 | 符合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 工程各阶段各工序 末 |
| 3.项目投资控制 | 符合投资分解规划 | 每月末 |
| 4.合同管理 | 按合同约定 | 每月末 |
| 基 本 职 责 | 1.确定机构、人员分工 | 明确职责、开展工作 | 进场 |
| 2.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细 则 | 应符合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具 有可操作性 | 工程开工后 1 周 |
| 3.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 提出审查意见 | 1 周内 |
| 4.监督、指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 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并按合同 进行管理 | 使监理工作进入正常状态; 2. 使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 月末检查 |
第 79 页页
| 5.主持监理例会,做好建设过程中有 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 1.定时 2.使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 月末检查 |
| 6.签署对外文件、报表、指令及报告 | 及时、完整、准确 | 月末检查 |
| 7.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 工组织 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 1.及时 2.意见正确 | 月末检查 |
| 8.审核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 竣工结算 | 及时、准确 | 月 末 |
| 9.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及时、准确 | 月 末 |
| 10.主持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 审核处理方案, 签署质量处理报告 | 月 末 |
| 11.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 工程延期 | 符合合同约定 | 约定时间 |
|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 量检验 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 员参与质量评定、竣工验收 | 1.及时、准确 2.主持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3.主持观感质量评定 4.签署竣工报告意见 | 约定时间 |
| 13. 主持整理监理资料及监理总结、填写监理手册 | 1.及时 2.归档 3.签署意见、盖章 | 工程竣工 15 日 |
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 项 目 | 职 责 内 容 | 考 核 要 求 |
| 标 准 | 完成时间 |
| 工 作 指 标 | 进度控制 | 符合控制性进度计划 | 月末 |
| 2. 质量 | 符合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 工程各阶段 |
| 3. 投资控制 | 符合投资分解规划 | 月末 |
| 4. 合同管理 | 按合同管理 | 工程各阶段 |
| 基 本 | 1.编制本专业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 | 1.细则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2.监理工作有序、工作处于受控状 态 | 开工后 1 周 |
| 2.组织、指导、检查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 | 及时、准确 | 每周检查 |
第 80 页页
| 职 责 | 3.负责本专业有关的签证、对外通知以及 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报告。 | 及时、如实、准确 | 每周 问题发生当 日 |
| 4.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 验收。 | 1.及时、如实、准确 2.组织填写质量检查记录 3.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 | 约定时间 |
| 5.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 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 如实、准确 | 每周 |
| 6.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 理日记。 | 及时、认真、真实 | 每周检查 |
| 7.核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资料及认证。 | 审查、检查、抽检试验 | 使用前 |
| 8.负责本专业的计量工作,审核计量数据 及原始凭证。 | 认真、准确 | 月 末 |
| 9.负责资料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 完整、准确、真实 | 月 末 |
监理员岗位职责
| 项 目 | 职 责 内 容 | 考 核 要 求 |
| 标 准 | 完成时间 |
| 基 本 职 责 |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监理工作。 | 监理工作有序 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 每周检查 |
| 2. 检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设备及其使用 运行状况,做好检查记录。 | 准确、真实、完整 | 每日 |
| 3.复核工程计量,做好原始凭证 | 数据准确、签署凭证 | 月末 |
| 4.工序质量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 理工程师报告。 | 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 发出整改通知 | 每月 |
| 5.担任旁站工作,做好旁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 告。 | 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 每月 |
|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 准确、及时、真实 | 每周检查 |
安全监理岗位职责
第 81 页页
|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 工作 | 1、现场监理应采取安装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着重加强对高空作业防 护、脚手架、“三宝四口”、物料提升机、基坑支护、模板工 程、施工机具等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发现隐患,应督促有 关人员限期解决,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对违章指挥、违 章作业,应立即制止。 2、在现场巡视、旁站中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求采取有效的安 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预防工伤事故 发生,做好安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 3、对施工现场用电、消防管理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 标准》GBT50720-2011(2025 年版)等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 检查。 4、随时根据气象预报,提前做好防风、防雨措施,切实按措 施严格执行实施,并合理安排现场施工生产。夏季做好防暑降 温工作;冬季做好保暖工作。 5、对于危大及超危工程管理,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
监理部本身形成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三级梯级管理体系
1.3 人员配置要求
开工前 5 个工作日按合同约定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到场。无论是总监理工程师还是各专 业监理工程师,均要求具备类似低密度社区的施工管理经验或者现场监理经验,所有专业 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管理经验或者现场监理经验,且必须经建设单位面试 认可。本项目部分楼栋采用铝模、爬架、全砼外墙工艺,并且本项目有 30%装配率要求,相 关专业监理人员需具备相应工作经验。
1.4 人力资源管理要求
1.4.1 建设单位有权直接奖励监理部职员,监理公司不得干预,但需要将监理情况通知 监理公司;
1.4.2 因监理部职员工作不力,建设单位提出更换人员时,监理公司必须无条件更换;对严重失职的职员,监理公司应将处理意见通告建设单位。
1.4.3 监理公司须保证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能随意更换项目 监理人员;必须更换项目监理人员的,须由项目总监书面说明拟更换人员、更换原因、接 替人员及其履历介绍,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82 页页
1.4.4 监理公司必须保证监理部正常的资金供应,保证按时向监理部职员发放工资和奖 金。如建设单位发现监理部有流动资金不足、拖欠员工工资等现象,有权先支付监理部资 金,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支付的费用在应付监理费用中扣除,并视情节要求监理公 司支付扣款费用 20%的违约金。
2.日常监理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监理服务,保证住宅产品满足国家及行业质量要求; 2.1.2 负责对承建商、供应商进行过程以及产品的监视测量工作,包括质量管理、进度 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成本控制及设备材料供应、验收等;
2.1.3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1.4 主持开工预备会、监理例会和其他专题会议,相关会议纪要应在后两天内整理完 成,各相关单位审核会签后发放各单位;
2.1.5 协助建设单位向总包交付测量基准点并检查总包的施工准备;
2.1.6 审核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签署意见报建 设单位部批准,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
2.1.7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会审,并落实审核意见;
2.1.8 根据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开工条件,满足条件后签署开工令并建设单位批准; 2.1.9 监控材料设备质量及工序质量;
2.1.10 组织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相关资料在各工序验收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2.1.11 组织设备进场验收、组织设备调试验收;
2.1.12 跟踪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每周将进度执行情况及时报建设单位
2.1.13 审核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及时报建设单位批准,落实跟踪变更执行情况; 2.1.14 对承建商上报的工程计量及工程支付等签署审核意见,及时报建设单位批准; 2.1.15 检查承建商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2.2 固化监理制度
(1)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定稿,报建设单位批准 实施。
(2)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导和安排专业工程师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管理 指导书》、《监理规划》编制完成本专业的《监理细则》,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2.3 前期相关手续的办理
2.3.1 协助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若基础工程提前开工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 提前开工手续。
2.3.2 协助办理质监、安监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 83 页页
2.3.3 提醒建设单位向监理工程师下发《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授予权书》,并办妥有关 手续。
2.3.4 检查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应确保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 地平整),并督促建设单位办妥下列手续:
(1)临时用水批准文件;
(2)临时用电批准文件;
(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临时路口审批文件);
(4)建设场地原始地貌图或场地平整后的标高测量图。
2.4 组织场地移交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建商进行场地移交。监理人员如实 填写《场地移交记录》,移交书面资料作为附件,参与移交的相关负责人签认存档。移交 内容包括:
2.4.1 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坐标点和水准点。
2.4.2 水电接驳口及水电表读数。
2.4.3 建设用地内及场地周围城市管网、道路网、路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电、电 话、有线电视的埋深、直径、走向、预留接口以及道路标高、接口情况,临近建筑物、构 筑物基础、结构竣工图或情况说明。
2.4.4 建筑场地原始地貌图或场地平整后的标高测量图。
2.4.5 对于不能提供完全资料但确知其存在的障碍,应明确将此情况书面告知承建商备 忘。
2.5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承建商须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 起报监理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会审,监理部负责将会审意见形成会审纪要,承建商根据会审纪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修改后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审批手续。审批时间不超过 7 天。
2.6 施工图纸会审
有关各方应及时熟悉,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上报监理部,由监理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提 交给设计单位准备,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图交底及会审,督促承 建商整理好会审记录,各方及时进行签认。
2.7 工程开工报告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在核查开工条件具备后及时签发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征得建设单位同 意;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报告之前,应审查确认:
2.7.1 建设单位及承建商负责的施工条件已经得到确认;
2.7.2 建设单位及承建商根据有关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各项许可证已经齐备。
第 84 页页
2.8 停工与复工
2.8.1 停工
工程暂停指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建商签发的暂停施工的指令; 工程暂停指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工程暂停指令中 明确指明暂停施工的范围;
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1)承建商未按有关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 永久工程或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2)承建商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损 害;
(3)建商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 损害;
(4)承建商拒绝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常管理,不能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作出适当的实 质性回应;
(5)承建商有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1)工程继续施工将造成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建设单位要求停工;
(3)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停工;
(4)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进行处理;
(5)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须停工的理由。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指令应通过建设单位的同意而生效;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发出工程暂停指令,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 建设单位并用正式的工程暂停指令确认。
2.8.2 复工
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建商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 若停工是由于非承建商的责任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在承建商提出复工申请后,必须检 查造成停工原因的消除情况,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若停工是由于承建商的责任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 条件后,及时签发复工令;
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明复工 的范围;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复工令应通过建设单位的同意而生效。
2.8.3 停工责任及其处理
第 85 页页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应对造成停工事件的事实,视需要进行独立的 调查或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得出的对停工损失的评估与责任人认定的意见,书面告知建设 单位和承建商。
2.9 监理例会及巡查
2.9.1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监理周例会,形成《监理例会纪要》,例会上应对存在的 质量问题提出纠正、预防措施。监理单位判断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质量专题会议,会议中 形成整改意见,由承建商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验证,监理单位负责将记录报建设单位备 案。
2.9.2 监理单位负责每周组织一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全面质量安 全文明巡查,巡查情况形成《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巡查报告》。
2.10 验收
2.10.1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初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2.10.2 应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原则,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在大面积施工前,均应先做小 范围样板,样板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图纸、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 过后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
2.10.3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负责跟踪、监控承建商的作业过程,对于发现的质量问 题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负责验证。承建商对整改通知书应有书面回复,通知书 及回复应报项目部备案。
3.工程质量监理
3.1 项目总体质量目标
项目入住时:总投诉率 <0.5 条/每户的有效投诉率;
非精装修部分:<0.5 条/每户的有效投诉率
(1)门窗(入户门、铝合金/塑钢门窗/栏杆)报事率:< 0.2 条/每户的有效投诉率; (2)墙地空鼓、开裂投诉率< 0.2 条/每户的有效投诉率;
(3)渗漏投诉率< 0.1 条/每户的有效投诉率;(包括墙体、窗户、屋面及厨卫) 3.2 工序质量检查
工序质量检查为监理部的日常工作,由监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以下各主要分项工 程及工序:土方工程(挖填)、桩基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门窗工程、幕墙(玻璃及石材)工程、抹灰工程、饰面砖工程、涂料工程、地面工程、精 装修工程、橱柜制安工程、防水(地下室、厨卫、外墙、屋面)工程、室外工程、景观工 程、室内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卫生间地热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外给排水管网、室 外供热管网、游泳池系统、室外电气、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电气照明安装、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防雷及接地安装、智能化系统等;
3.3 质量事故
第 86 页页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承建商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向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监理单位根据事故性质负责组织承建商及其他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明 确责任、制定纠正预防措施。监理单位全面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落实。
3.4 竣工初步验收
(1)承建商完成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行组织验收达到 使用要求后,提交工程完工资料和初步验收申请。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提交的完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承建商及有关方人员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三天将初验计划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派人参加工程竣工初 步验收。
(3)对初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并提交《完 工前检查记录表》,该表应记录检查部位、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检查人等。总监理工程 师负责对检查的记录进行审核和抽查验证,并责成承建商整改,承建商整改完毕并经监理 工程师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同意承建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在该过程形成的所有记 录均须报建设单位备案。
(4)完工资料和检查记录如存在影响验收为不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建商发出《监 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承建商落实整改后,经验证予以封闭。
3.5 竣工验收
(1)工程项目经过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建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 收报告须经承建商法人代表签认;
(2)监理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 单位审查;
(3)监理部协助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就需进行专项验收的内容分别提请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文件 或准许使用文件:
A、规划验收:建设单位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B、燃气工程验收:监理部负责督促燃气工程承建商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并取得《燃气 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
C、消防工程验收 :监理部负责督促消防工程承建商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并取得《消 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D、电梯工程验收:监理部负责督促电梯工程承建商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并取得《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第 87 页页
E、环保工程验收:当发电机及其降噪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部负责督促降噪工程承建 商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当室内外排水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部负责 督促排水工程承建商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F、档案验收:工程主体施工完毕后,监理部协助建设单位通知各承建商进行竣工资 料收集并组织自检,建设单位负责验证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竣工资料验收;
G、室内放射性检测:监理部负责协助建设单位按规范要求组织室内放射性检测并取得 相应证明文件。
(4)承建商签署了工程保修书,建设单位审查确认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后,由建设 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提前通知 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监督(须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5)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验收人员对工程的验收意见,对存在的 问题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经检查验证后予以封闭;
(6)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将整改结果报验收组再一次做现场验收。
(7)监理部协助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备案。
4.工程安全监理
4.1 职责
(1)监理公司对安全监理承担领导责任;
(2)监理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活动;
(3)总监首先兼任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负责项目安全监理的组织和监督; (4)各专业工程师均兼有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全面履行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5)制定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
4.2 具体工作
(1)每周组织对监理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及评分办法依据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人员由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要求监理部总监、安全工程师、承建商项 目经理和安全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监理形成的安全监理活动记录和现场实际情况,监理 公司将检查评比结果《安全检查月报》在检查完成一周内发到监理部及建设单位; (2)发生重大突发事故后,负责重大安全事故的事后调查、分析、善后处理及预防等 工作,并写出《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3)开工前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法》报建设单位批准,并负责向承建商明 确;
第 88 页页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其中包括:安全组织机构,有无安全责任人,区域安全责任人等,督促承建商建立和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制度、安 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检查承建商办理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手续情况;
(6)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承建商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针对施 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薄弱环节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承建商整改;
(7)审查特殊机械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拟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经总监签字后发承建商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情况; (8)每天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应记录在监理日记中,《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须抄送建 设单位备案;
(9)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施工现场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制止; (10)内业资料检查:安全工程师每月检查一次承建商的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并将检 查结果记录在《监理月报》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拟定《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经总监签 字后发承建商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情况,《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须抄送建设单位备案; (11)在每周的内部例会上,总监应检讨本周安全监理情况、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 题、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12)奖励与惩罚: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依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 法”进行奖罚;
(13)重大突发事故处理:现场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监理部任何人员有义务在第一时 间通知总监,建设单位,并组织一切在场人员抢救;监理部应督促承建商写出事故报告,按有关规定上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工程进度监理
5.1 监理部编制监理控制进度计划
监理部应及时编制监理控制进度计划,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实施。监理控制进度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1)图纸计划;
(2)分包商进场计划;
(3)设备、原材料及半成品进场计划;
(4)工程施工验收计划。
5.2 承建商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
承建商应及时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和委托人审查后实施。工程进度计划的主 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2)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开始和最迟结束时间;
第 89 页页
(3)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以及资源供应的可能性; (4)各分项工程之间的逻辑关系。
5.3 作业进度计划
承建商应及时提供作业进度计划,报监理和委托人审核后实施。作业进度计划的主要 内容包括:
(1)月进度计划;
(2)周进度计划。
(3)进度计划的反馈
5.4 计划审核
(1)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承建商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 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和月进 度计划;
(2)审查承建商提交的进度计划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基本工作,施工进度计 划由总承建商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
(3)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的如下重点进行审查:
A、全面性;
B、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C、材料物资供应的可行性;
D、劳动力、材料、机具设备供应计划;
E、承建商与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及专业分工的衔接。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承建商按照合同约定或在监理工程师要 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5)各种进度计划都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5.5 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
(1)监理工程师应重点跟踪检查项目节点计划的实施情况;
(2)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进行跟踪,并将施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审核承建商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4)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例会上对周进度计划与实际工程进度进行比较,在《监理月 报》中对本月进度计划与实际工程进度进行比较,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建议承 建商采取相应的措施;
(5)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建商又无任何理由取得 合理延期,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建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加 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第 90 页页
(6)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度协调会议,分析、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并协调承 建商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建商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
6.工程成本监理
6.1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批的基本依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参与 工程计量,并对工程计量严格控制,认真执行计量的相关程序;
(1)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建商申请计量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的计量 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A、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工程项目;
b、工程变更、工程指令项目。
(2)工程计量依据主要包括:
A、合同文件;
B、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C、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记录;
D、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
E、工程变更指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3)工程计量的程序主要包括:
A、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对于合同文件内规定的 费用项目,在该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后),承建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申 请;对于不合格者不予计量;
B、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商提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 并属于计量范围内的项目,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C、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程计量时应按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建商参加,若承建商未按 要求参加计量,则以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如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建 商,致使承建商无法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D、所有的计量结果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署,报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工 程支付的依据。
6.2 审核工程进度款
承建商申报工程进度款须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付款依据》及相关资料。经 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商上报的工程进度款进行初审,总监理工程师复审,然后报建设单位终 审。
6.3 处理索赔
工程索赔的处理要求一事一单,如承建商根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以事实为依据提出经济或工期索赔要求,则监理部应要求承建商提供具体索赔证据,并填
第 91 页页
写《索赔申报表》,经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建设单位处理。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在签署索赔文件时,必须详细列明同意或不同意该项索赔所依据的合同 条款、法律、法规等,慎重处理每一项索赔。
7.对监理部的履约激励机制
7.1 建设单位每月对过程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后附监理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对提出合理 化建议的员工视贡献大小给与适当奖励;包括成本优化措施、效果优化方案、关键节点达 成促进方案;
7.2 工程关键节点(比如展示区开放、预售条件达成等)按委托人要求按时或提前达成,给 予适当奖励;
7.3 入伙交付的户均缺陷率小于项目总体指标 0.5 条/户的有效投诉率,给予适当奖励; 7.4 由于监理工作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等,建设单位可根 据具体情况,扣除监理违约金,扣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费用的 10%。具体扣款细则不限于 但包括:
(1)工程主体不能一次通过质量验收,扣总监本人当月 500 元;
(2)监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调离监理部或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工作,每发现一人 次,扣监理费 300 元;
(3)监理工程师不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人次,扣本人 100 元;8 小时以外施工未停,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或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巡检,扣监理费 2000 元,不随 施工旁站,扣监理费 5000 元;
(4)对监理人员考核中,每发现一人次记录不及时、不真实,实测记录没有达到监理 公司编制的《监理细则》中的要求,扣本人 100 元;
(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国家规定的任何一般质量事故则每次 扣监理费 2%;
(6)对工程质量通病(缺陷)、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不能有效控制,在下次检 查中重复出现时,扣责任监理工程师本人 300 元;
(7)现场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整改,扣除监理公司当月监理费用的 10%,视整改情况在下月返还;
(8)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人或委托人关联公司组织自有技术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评 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判定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委托人有权扣除 5000 元/项的监理费用。
第 92 页页
监理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
| 序号 | 考核项目及内容 | 评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 原因 |
| 一、监理单位履约 | | |
| 1 | 总监 | 未按合同约定派出总监的扣 20 分;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 自更换总监的扣 20 分 | | |
| 2 | 总监在岗时间 | 在岗时间小于 95%扣 5 分;每少 5%增扣 5 分;小于 80%扣 50 分。 | | |
| 3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专业配置和人数与工程需要不相符的,每少 1 人次扣 5 分;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自行调整的,每人次扣 5 分。 | | |
| 4 | 监理人员持证率和参 加培训情况。 | 监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次扣 5 分。未参加业主专项培 训每人次扣 2 分、参加业主专项培训但未考试合格每人次 扣 1 分。 | | |
| 5 | 监理必备的检测仪器 及工具 | 未按投标承诺配备或不满足监理试验要求的,每少 1 件扣 3 分。 | | |
| 二、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 | |
| 1 | 监理规划和细则 | 无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各扣 20 分;监理规划或实施细 则不符合要求,每处 2 分;监理规划或细则没有及时修订 每处扣 4 分。 | | |
| 2 | 监理人员职责 | 无岗位责任每岗位扣 6 分;有岗位责任但不明确每岗位扣 2 分。 | | |
| 3 | 监理工作制度 | 无监理工作制度扣 20 分;工作制度不健全每项扣 2 分。 | | |
| 4 |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 措施是否健全 | 无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扣 20 分;不完善每项扣 2 分。 | | |
| 三、开工前的监理工作 | | |
| 1 | 核对图纸和交桩资料 | 未核对图纸和交桩资料每次扣 10 分;图纸或交桩资料有 明显错误而未发现的,每次扣 3 分。 | | |
| 2 |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 未审核的,每次扣 20 分;审核不认真,施组存在明显错 误或不合理的,每次扣 4 分。 | | |
| 3 | 审核开工报告 | 未审核开工报告的,每次扣 20 分;开工条件不满足但同 意开工的,每次扣 10 分。 | | |
| 4 | 审核施工单位进场人 员 | 未审核而默认施工单位人员进场的,每次扣 5 分。 | | |
| 5 | 审核施工单位资质 | 未审核施工单位资质,每次扣 20 分;分包单位是否合法 或劳务使用不符合要求未审出,每次扣 10 分。 | | |
| 6 | 审核施工单位进场机 械设备 | 未审核而默认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进场的,每次扣 10 分。 | | |
| 四、质量控制 | | |
— 93 —
|
| 1 | 核查施工单位质量保 证体系 | 未核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扣 10 分;需要完善和修改 而默认其运行的每次扣 4 分。 | | |
| 2 |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 备质量控制 |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审核、签认的每次扣 2 分。 | | |
| 3 | 3 实测实量控制 | 未对施工单位实测实量成果进行复核、检查的,每次扣 15 分,复核成果数量不足 50%,每次扣 10 分。 | | |
| 4 | 4 巡视检查 | 未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的,每次扣 5 人;检查记录不全的,每次扣 2 分。 | | |
| 5 | 5 旁站监理 | 未按批准的旁站监理细则进行旁站的每次扣 5 分;旁站记 录不完整或追溯性不强的,每次扣 2 分。 | | |
| 6 | 检查承包单位试验室 和试验过程 | 未核查承包单位试验室的,每次扣 10 分;未按规定检查 试验过程的,每次扣 2 分。 | | |
| 7 | 7 隐蔽工程检查 | 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的, 每项扣 5 分;检查验收 不及时,每次扣 2 分;检查记录签认不规范的,每次扣 1 分。 | | |
| 8 | 8 平行或见证试验 | 未按委托监理合同及验标规定进行平行或见证试验的或 其检测频率不符合要求的,每少 1 次扣 3 分;试验报告签 认不规范的,每次扣 1 分。 | | |
| 9 | 9 工程质量验收 | 未按验标规定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的,每次扣 3 分;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认不规范的,每次 扣 1 分。 | | |
| 10 | 10 质量缺陷、问题 | 发生质量、缺陷问题,属于监理监控不力的,每次扣 5 分;发现质量、缺陷问题,报告和处理不及时的每次扣 2 分。 | | |
| 五、进度控制 | | |
| 1 | 审核施工进度计划 | 未按照批准的施组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的,每次扣 10 分。 | | |
| 2 | 2 分析与措施 | 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分析,发现偏差未书面指令施工单位 采取措施的,每次扣 5 分。 | | |
| 3 | 施工进度控制方案 | 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编制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或未经总监审 批的,每次扣 10 分。 | | |
| 4 | 4 进度控制的实施 | 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进度控制计划进行实施的,每次扣 10 分。 | | |
| 六、安全、环保、健康监理 | | |
| 1 |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 程序 | 未制订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的,扣 10 分;不完善的,扣 5 分。 | | |
| 2 |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 产施工方案及技术措 施 | 未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每项扣 10 分。 | | |
— 94 —
| 3 | 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和人员安 全资格证书 | 未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 10 分;未核查人 员安全资格证书的,每人扣 3 分。 | | |
| 4 |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保证体系 | 未进行监督检查的,扣 10 分。 | | |
| 5 | 巡视检查施工生产安 全作业情况 | 对施工生产安全作业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的或没 有记录的,每项扣 5 分;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没有督促 整改的扣 2 分。 | | |
| 6 | 6 安全事故隐患 | 发生安全事故隐患,属于监理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 5 分。 | | |
| 7 | 7 环保健康监理 | 没有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文件做环保健康措施,每次 扣 5 分。 | | |
| 七、合同管理 | | |
| 1 | 1 工程暂停与复工 | 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正确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的,每次扣 5 分。 | | |
| 2 | 2 变更设计 | 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20 分;未经 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每次扣 20 分。 | | |
| 3 | 3 验工计价 | 对施工单位的验工计价材料未认真核实的,存在虚假验工 的,每次扣 20 分;未按及时办理的,每次扣 4 分。 | | |
| 八、监理基础工作 | | |
| 1 | 1 监理日志(记) | 内容不真实的,每处扣 10 分;内容不详实或追溯性不强 的,每处扣 2 分;未按要求进行逐级抽检签认的,少一人 次扣 1 分。 | | |
| 2 | 2 上报材料 | 监理月报等不及时上报或内容不全的,每次扣 6 分。 | |
| 3 | 监理资料日常管理 | 监理资料没有建立台帐的,每次扣 3 分;发现虚假资料的,每件扣 9 分;编目不清、归档不规范的,每次扣 1 分。 | | |
| 4 | 4 信息化管理 | 未按要求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扣 20 分,信息化管理不全 面的,每项次酌情扣 1~3 分,未及时录入资料的,每项 次扣 0.1~2 分。 | | |
| 九、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项目管理 | | |
| 1 | 1 工程质量事故 | 发生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每起 扣 50 分。 | | |
| | |
| | |
| 发生质量一般事故,监理单位负有重要、次要责任的,每 起分别扣 15、10 分。 | | |
| 2 | 2 安全生产事故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每起扣 50 分。 | | |
| 发生重大事故,监理单位负有重要、次重要责任的,每起 分别扣 40、30 分。 | | |
— 95 —
| | 发生较大事故,监理单位负有重要、次要责任的,每起分 别扣 30、20 分。 | | |
|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单位负有重要、次要责任的,每起分 别扣 20、15 分。 | | |
| 扣分合计: |
| 最后得分: |
| 项目部综合评定结果 | □良好 □较好 □一般或较差 |
| 签字 | 组长: 成员: 监理机构负责人: |
附件二:
拟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
附件三:
申请验收报告单
| 合同编号 | |
| 合同名称 | |
| 甲方 | |
| 乙方 | |
| 项目内容说明 | |
| 报验申请: 已完成合同相关内容,申请验收。 报验单位: 报验日期: |
| 验收意见: 甲方代表签署: 报验日期: |
— 97 —
附件四: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履约行为,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甲方公司、上级单位对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就《 》(以下简称“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廉洁要求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以资双 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1.双方应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建立和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 执行;
2.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规定;
3.双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在公开的 办公场所洽谈业务,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洽谈业务,不得私下单独交易;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4.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也不得向乙方借款私用;
3.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方面提供方便;
4.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5.不向乙方推荐或介绍任何材料、设备供应商或工程分包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由甲方指定 供应商的除外);
6.不得因个人原因使用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电脑或其它办公用品;
7.不得有其他违背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 98 —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感谢费、咨询费等; 2.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以任何方式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金钱、实物等往来;
6.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甲方上级单位审计、监察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予以配合和提供便利。
第四条 违反廉洁约定的处理
双方一致保证信守廉洁约定,并同意:
1.如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约定,乙方人员主动举报且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保护举报人的 合法权益。对有受贿索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甲方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2.如乙方(或委托他人)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有其他违反廉洁约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乙 方承诺按照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构)确认的违纪金额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赔偿金低于甲 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对有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乙方要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 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不低于经济合同总额的 10%的违约金。由此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经济合同,并且乙方应当向甲 方支付经济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
4.如因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提出解除经济合同的,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补足。
5.若经济合同约定乙方须缴纳廉政保证金的,若乙方无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保证金在约定时 限内无息返还,若乙方存在前述行为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说明
1.本合同所称的“甲方实际损失”,包括因乙方的行贿行为或其他违反廉洁约定的行为导致甲 方多支出的合同项目费用或维修维护费用)等、甲方(或司法机关)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办案费 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支出。
2.双方保证已全面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相关人员知悉其所应承担的廉洁责任。
— 99 —
3.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五:
监理服务技术标准和要求
另附
附件六:
眉山发展地产监理服务相关制度及操作指引
附件七:
合同清单
— 100
委托人要求
1、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2、其他:
附件:
— 101
第三卷
— 102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
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 103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 104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无须编制页码。
— 10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报价,总监理工程 师为 (姓名),监理服务期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 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 106
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地 址:
网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 107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姓名: | …… |
| 2 | 监理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年 月 日
— 108
(三)投标人在本项目成员方情况表(如有)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1 | | | |
| 2 | | | |
| 3 | ...... | | |
注: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成员方单位名称,若成员方与联合体协议书不符,投标文件将作无效 处理。此表只填写联合体成员方单位名称,牵头方单位名称无需填写;非联合体投标此表无需填写,如填写也不作为废标依据。
— 10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 110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 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 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 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 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
— 111
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
— 112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 标段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 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 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 113
四、监理报酬清单
注: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投标报价的构成,格式自拟。
投标报价构成: 。
— 114
五、资格审查资料
注:(1)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明确不提供的除外)。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 115
(一)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 116
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 联合体成员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成立日期 | | 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数量 | |
| 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 系的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 系的单位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 11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5 月 1 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 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4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 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 11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委托人名称 | |
| 委托人地址 | |
| 委托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监理服务期限 | |
| 监理内容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 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 119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判决、裁决时间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 120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专业技 术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 |
| 专业技术 职称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 工作年限 |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 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 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 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若未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可不提供。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 122
六、监理大纲
— 123
七、其他资料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
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 124
八、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约定办理。
注: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不低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如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3 项 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3.按规定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否则评 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按照招标文件约 定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信用状况良好,享受 (填减免情况)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2.我单位如出现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其他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自愿按 招标文件约定全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 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盖章):
— 125
第七章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
| 2 | 是否进行中 标候选人核 查 | □不进行 ☑进行核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查询途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动态核查栏);(2)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通过查询途径:“信用 中国”);(3)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内容进行核查(查 询途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4)是否存在工程招投标 领域违法行为的情况,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查询途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曝光台板块)。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 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 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3 | 是否进行现 场考察 | ☑不进行 □进行考察的内容: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 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 标前完成并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4 | 是否进行拟 派项目团队 现场答辩 | ☑不进行 □进行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 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 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126
| 5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 能力与水平等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 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 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 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格 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 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2)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优 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 |
| 6 | 定标方式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其他)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根 据得票数确定中标人。 投票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中标候选人对定标因素的响应情 况,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或两个中标候选人(当中标候选人为 2 名,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 名投票,根据一轮或数轮投票结果确定中标人。 计算规则:通过投票,最终得票数最多且超过定标委员会人数半 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票数最多但未超过半数的,则 取得票数前 2 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组织。 数量: 5 人或以上单数。 (3)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 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 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注:招标控制价在 3000 万元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 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 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 |
— 127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
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