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6年版)
二〇二六年八月
使用说明
一、《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其他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已有文字下加有下划线的,为参考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修改。
三、招标人按照《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布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招标人根据《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提供“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范(标准)以及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七、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出了清单编制的格式和要求,招标人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
八、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提出了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有关要求,是参考性文本。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本章要求编制,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
九、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是参考性文本,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采用“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
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十一、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十二、《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宜宾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宜宾市水利局反映。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宜宾市翠屏区鼎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编制单位: 四川融创标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26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卷1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2
1 招标条件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3
5 投标文件的递交3
6 发布公告的媒介4
7 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4
8 招标人承诺4
9 联系方式4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6
1 招标条件6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
3 投标人资格要求6
4 招标文件的获取7
5 投标文件的递交7
6 确认8
7 联系方式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1 总则25
2 招标文件29
3 投标文件31
4 投标34
5 开标36
6 评标37
7 合同授予38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9
9 纪律和监督4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1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42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43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44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45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6
附件六:确认通知4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8
评标办法前附表49
1 评标方法53
2 评审标准53
3 评标程序5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6
评标办法前附表57
1 评标方法63
2 评审标准63
3 评标程序64
4 补充6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7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67
1 一般约定67
2 发包人义务73
3 监理人75
4 承包人77
5 材料和工程设备82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4
7 交通运输85
8 测量放线8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7
10 进度计划91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93
12 暂停施工95
13 工程质量96
14 试验和检验100
15 变更101
16 价格调整105
17 计量与支付107
18 竣工验收(验收)113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16
20 保险119
21 不可抗力121
22 违约123
23 索赔127
24 争议的解决128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131
1 一般约定131
2 发包人义务132
3 监理人132
4 承包人132
5 材料和工程设备133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4
7 交通运输134
8 测量放线135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35
10 进度计划135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35
12 暂停施工136
13 工程质量136
14 试验和检验137
15 变更137
16 价格调整138
17 计量与支付138
18 竣工验收(验收)141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42
20 保险142
21 不可抗力143
24 争议的解决14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144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44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146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147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自拟)148
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自拟)148
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自拟)14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49
5.1 工程量清单说明149
5.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50
5.3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格式152
第二卷175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176
6.1 图纸177
6.2 设计辅助资料179
6.3 招标图纸目录179
第三卷18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81
第四卷18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8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8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90
二、授权委托书191
三、联合体协议书192
四、投标保证金19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94
六、施工组织设计195
七、项目管理机构202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204
九、资格审查资料205
十、其他资料210
第九章 定标方案212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
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的批复》(宜农函(2026)84号)、《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评审意见的函》(宜农函(2026)8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宜宾市翠屏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级资金、区级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宜宾市翠屏区鼎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宜农函(2026)84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融创标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白花镇凤形村,永兴镇永兴村等8个镇20个村。
(一)新建项目:白花镇凤形村、四合村、蔡家村,永兴镇竹山村,双谊镇三合村、老店村,金秋湖镇渔乡村,思坡镇金城村、常庆村、心宁村,李端镇方碑村等6个镇11个行政村;
(二)改造提升项目:白花镇马乾村、四合村、坝上村,永兴镇永兴村、高寺村,金秋湖镇渔乡村,李庄镇南胜村,思坡镇心宁村,牟坪镇绥庆村、双鱼村、双河村、工农村等6个镇12个行政村。
2.1.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高标准农田5万亩,其中新建2万亩,改造提升3万亩。主要内容包括田(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
2.1.3计划工期:30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1.4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2.1.5标段总投资:18000万元。
2.2 招标范围
2.1招标标段名称: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2.2.2本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 资质,近 / 年( ☐ 已完工的 ☐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 ☐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或新承接的) / 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 /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 接受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需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成员应该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合同标段中的 1 个(具体数量)合同标段投标。招标人 ☐ 允许 ☑ 不允许投标人拟派的同一批项目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 2 个及以上标段任职。
☐ 3.4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民营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民营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投标最高限价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应勾选此项。)
☐ 3.5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投标最高限价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应勾选此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月 日 23 时 00 分至 2026 年 月 日 23 时 00 分(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不受获取截止时间限制,任何时间段均可获取),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网址:http://ggzy.yibin.gov.cn),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另,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4.2 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电子交易系统)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上发布。其他发布公告的媒介 / (招标人自行选择,也可不填)。
7 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 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电 话: 08312335260
传 真: / 电子邮件: /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莱坝镇幸福绿园党群服务中心
8 招标人承诺
本招标文件已经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因招标文件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的相应后果,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宜宾市翠屏区鼎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融创标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高发路2号附2号813号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五新起步广场19栋11层4-7号
邮 编: /邮 编: /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
网 址: /网 址: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 /
2026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对该项目的 施工进行投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工期、标段划分等)。
2.2 招标范围
(简要说明本次招标标段名称、招标范围与内容、合同计划工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近 年(已完工的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或新承接的) 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被邀请单位可以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合同标段中的 个(具体数量)合同标段投标。招标人 允许 不允许 投标人拟派的同一批项目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 个及以上标段任职。
3.4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民营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民营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投标最高限价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应勾选此项。)
3.5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投标最高限价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应勾选此项。)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凡接到邀请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不受获取截止时间限制,任何时间段均可获取),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网址:http://ggzy.yibin.gov.cn),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另,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4.2 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附件: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 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宜宾市翠屏区鼎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高发路2号附2号813号 联系人: *** 电 话: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四川融创标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五新起步广场19栋11层4-7号 联系人: *** 电 话: ***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同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 | 同招标公告 |
| 1.2.2 | 出资比例 | 同招标公告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 范围 | 同招标公告 注: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应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明确 约定,没有“技术标准和要求”章节时,应在此处明确约定。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总工期: 30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27 年 月 日 除上述工期要求外,有关进度计划的详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10.1款合同 进度计划的约定。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的要求,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 |
| 1.4.1 | 投标人 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 2.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民营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民营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投标最高限价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应勾选此项。) ☐ 2.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投标最高限价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应勾选此项。) 3.其他......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财务要求: ☐ 无财务要求。 ☑ 近 3 年( 2023 年~ 2025 年)无亏损(限定在3年以内)。 业绩要求: ☑ 无业绩要求。 ☐ 近 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 ☐ 已完工的 ☐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 ☐ 已完工的或正在施工的或新承接的)不少于 个(1至3 个)类似项目。 注: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超过1个类似项目的业绩,业绩宜为已完工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 。 (应同投标人须知10.1条描述一致)。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限制投标的情形。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定后至本项目合同工程完成区级完工验收合格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
| 1.4.1 | 投标人 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其他要求: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2.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中其他组成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人员【以最近6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项目经理若为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材料、劳务合同,无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也不得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银行信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或非行政许可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和其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设置资质要求,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应的可承包范围确定。允许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是入门资格不是中标的资格。招标人设定的资质等级高于建市〔2014〕159 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参与开标活动;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6)“业绩要求”中的选择为单项选择。 (7)需要类似项目业绩的,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及其他主要工程特征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在投标人的身份)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类似项目业绩指标应当符合项目的主要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 (8)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投标人的业绩可以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需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成员应该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 。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4.3(16) | 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年份要求 | 最近三年(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0 日)内 |
| 1.4.3(17) | 投标人不得 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投标人须知总则1.4.3所述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8)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9)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因招投标或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20)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招投标或重大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21)投标人的任意一个被查询对象(其具体被查询对象包括投标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及其拟派往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曾经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截止到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已经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时间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不计>(由投标人在投标前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相关被查询对象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将相应查询结果截图编制入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截图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述查询途径直接查询核实,并以核实结果为准,也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 (22)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23)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24)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公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地方政府门户网站(针对人社部门没有独立门户网站的情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的。 注: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得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 |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 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10.2 | 投标人在 投标预备会 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形式: /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 时间和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发布,涉及到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不允许违法分包,除劳务作业及非主体、非关键性专业工程外,都不允许包;依法将有关(非主体、非关键性)专业工程、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 分包金额要求: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①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②专业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③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④严格遵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法进行分包。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12 | 偏离 |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补遗、澄清等相关文件(若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投标 截止时间 | 2026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由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http://ggzy.yibin.gov.cn)查阅、下载招标文件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文件。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由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http://ggzy.yibin.gov.cn)查阅、下载招标文件修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文件。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中的信用等级网络查询截图 (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按招标文件要求可作为评标量化的参考因素) ....... |
| 3.2.3 | 投标最高限价 | ☐ 没有 ☑ 有,投标最高限价 暂定16000万 元,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元,安全生产措施费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暂列金额 元。(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注: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经批复的投资,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在造价编制单位提交的工程最高限价(项目须财政评审时,指财政评审批复的最高限价,财政评审不得违背川财投(2015)36号文规定)基础上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投标最高限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最高限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
| 3.2.4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2.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0000 元(小写), 伍拾万 元(大写),,缴纳截止时间: 2026年 月 日 9 时 00 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保证金缴纳形式: ☑ 现金缴纳(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 电子保函(保单)缴纳 (电子保函<保单>无需附到投标文件中,只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一)以银行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1.收款账户信息 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准。 开户账号: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2.缴纳程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选择项目标段——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中——再次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基本账户基本信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存款人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凭据扫描件、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均须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4.注意事项 (1)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1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2)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交易指南”栏目“操作指南”中“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操作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联系我们)。 (3)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本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二)以电子保函(保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投标人须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向依法设立的承保机构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下同),并以相应承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保单)为准。 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早申请购买电子保函(保单),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三)特别注意事项 1.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均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为准,且均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编入投标文件。 2.采取电子保函(保单)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均不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诚信约定”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相关优惠政策;投标人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承保机构关于投保的相关规定,自行对相应电子保函(保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采取电子保函(保单)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招标人应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电子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向相应承保机构发出书面索赔文件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索赔的款项一次性支付到招标人在索赔书中指定的账户。赔付后经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相应的承保机构。 4.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电子保函(保单)进行核实。经核实,若承保机构出具虚假电子保函(保单)或不及时赔付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开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保单)业务。 5.本项目不接受以纸质保函(保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 |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以在线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1)招标成功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投诉期结束且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2)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自发布相应招标失败公告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投标人交款渠道退还到投标人交款网银账户(跨行交易费由投标人承担)。 3.特别提示: 3.1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现金)已实现“免申即退”,即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指令且附件齐备后发起自动退还。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起保证金退还指令时须同时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上传以下附件资料:(1)退还除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2)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交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原件扫描件。(3)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提交招标失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公告扫描件。 |
| 3.4.4(3) | 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情形 |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下: ☑ 投标人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仍参与投标。 ☑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 其他 。 |
| 3.5.2 | 近年财务 状况的 年份要求 | 近 3 年( 2023 年至 2025 年) 注:1 需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复 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投标人可不附财务报 表附注说明; 2 没有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时可不填写和提供。 |
| 3.5.3 |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 近 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注:没有要求时不填写。 |
| 3.5.4 | 正在施工和 新承接的的 类似项目的 日期要求 | 正在施工的:指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监理人已发出开工通知并正在施工的; 新承接的:指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签定合同协议书,但监理人尚未发出开工通知的。 注:没有要求时不填写。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其中所附“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3)的要求办理,投标人准备上述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备评标委员会核验。 (7)数据电文投标文件为需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xxx.TBJ、xxx.TBS相应格式文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上传投标报价数据电文,投标报价文件与技术标文件组合成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 |
| 3.7.3 | 签字、盖章 要求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也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企业/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的扫描件。 |
| 3.7.4 | 投标文件 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 |
| 3.7.5 | 装订要求 | / |
| 3.7.6 | 电子投标文件 编制要求 | / |
| 4.1.1 | 投标文件的 包装和密封 | / |
| 4.1.2 | 封套上 应写明的内容 | / |
| 4.1.4 | 电子投标文件的 加密要求 | 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 |
| 4.2.29 |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ggzy.yibin.gov.cn(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操作指南<仅适用于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在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且须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 |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 否 ☐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5.1 | 开标时间和 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上开标室 |
| 5.2 | 开标程序 | 远程在线开标 1.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开标系统中下达“网上解密”指令,设置解密时间(即投标人完成解密操作的时间,下同),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s://ggzy.yibin.gov.cn/jypt/)→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3.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投标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投标文件;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人若对本项目在线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应在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过程无任何异议。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派人员赴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材料、要求在开标会中查验相应材料等条款,均不适用于“远程在线开标”。投标人应对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同时,在本项目开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和内容进行核实,若发现有虚假情形的,依法依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相应投标人进行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6.因断电、断网、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远程在线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开标活动中止或延迟,待在线开标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7.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随时关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网上开标室”或“评标问题澄清”模块中的相关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查看相关信息并未按要求处理,且影响其开评标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_7_人,组建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量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其中招标人代表_2_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四)条规定,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当选择本单位人员,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最近6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等材料纳入项目招标档案。鼓励国有企业参照前述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构成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 |
| 6.3.1 | 评标办法 | ☑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 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数:_2-3_(2~3个)。 注: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为2个时,评标委员会推荐2个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2个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
| 7.1 | 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公示媒介及期限 | 执行川发改法规规〔2025〕383号规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发布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指定发布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发布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原则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由发布人进行电子签名(签章)。以纸质文本提交的,应当由发布人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
| 7.4 |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 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 注:1.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2.定标委员会设一名负责人,应当从以下范围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应为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 3.定标委员会中第三方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但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专家除外: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理关系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从本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4.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
| 7.6 | 技术成果 经济补偿 | ☑ 不补偿 ☐ 补偿,补偿标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以保函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支票、保函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4)保函形式采用 ☑ 银行保函, ☑ 保险公司保险, ☑ (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招标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
| 8.1 | 重新招标的 其他情形 |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
| 10 | 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 / 注:(1)类似项目指标应根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及其他主要工程特征,参照以下原则提出。 1)库容 亿立方米【按不同水库总库容对应大型(≥1亿m3)、中型(<1亿m3,≥0.1亿m3)、小型(<0.1亿m3)提出】以上或坝高 米【按不同坝高对应高坝(70m以上)、中坝(30m至70m)、低坝(30m以下)提出,选填70或30m或不填】以上( ☐ 土石坝、 ☐ 混凝土坝、 ☐ 浆砌石坝、……)大坝; 2)过闸流量大于 立方米/秒的拦河闸; 3)总装机容量 MW以上水电站; 4)总装机容量 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 5)洞径大于 米、长度大于 米的水工隧洞; 6)单项合同额 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7)其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定) 注:上述选项一般不超过2个,业绩指标不得超过3项。 (2)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评审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不超过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工程规模、总投资等量化指标,原则上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2/3以内。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须知”第3.5.3项和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若上述证明材料对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行政许可)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
| 10.2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审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评审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审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85%(折算为以元为单位进行比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价)算术平均值 95 %(不超过95%,折算为以元为单位进行比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注:①合格投标人是指:采用综合评估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投标人; ②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报价中已列明的费用),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③上述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的评审价算术平均值按相应百分比计算后,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10.3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4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第九章定标方案确定中标人。 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查,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经核查仅1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3)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
| 10.5 | 建设资金 拨付 |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中标合同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 10.6 | 合同履行 过程中 物价波动 引起的 价格调整 | ☐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1款处理。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1)本项为单项选择。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年4月修订的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
| 10.7 | 信息管理 | 合同签订后,应按照相关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及时录入参建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
| 10.8 | 严禁转包和 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业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
| 10.9 |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 管理 | (1)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时至 项目合同工程完成区级完工验收合格 (关键性项目节点)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应说明原因,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对该工程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注:关键性项目节点由招标人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等规定确定。 |
| 10.10 | 合同备案 | 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
| 10.11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2的原则处理。 |
| 10.12 | 招标文件的 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13 |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 10.14 | 知识产权 | 招标文件的所有资料,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用于非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15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16 | 中标后须 提交的纸质 投标文件 | 份数: 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一正两副投标文件纸质版,并提供关于“纸质版资料与投标时上传电子版一致”的书面承诺(法人签字或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
| 10.17 | 招标代理 服务费 | ☐ 招标人支付。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元。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合同约定: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以本项目实际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68%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
| 10.18 | 是否采用 电子招投标 | ☐ 否 ☑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10.19 | 农民工工资 |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签订合同后的规定时间内,中标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 10.20 | 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 ☐ 不采用 ☑ 采用。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但不否决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按否决投标处理。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但不否决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按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不能将投标文件暗标部分规范成统一格式时,具体格式要求: / 。 |
| 10.20 | 其他要求 |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不得超过_/_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定),否则按施工组织设计满分值的10%扣分。 2.施工组织设计未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建议格式如下,但不作为评审因素。 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除图表外)。 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均为黑色(除图表外)。 字体要求:正文部分所用文字统一采用“四号”“常规”“宋体”;目录、标题、图、表的字体、字号及字形不作要求。 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行间距为1.5倍;文字内容(目录、标题、图及图名、表及表名除外)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 3. / (招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
| 10.21 |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2)项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购买电子保函;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 (7)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10.22 | 其他注意事项 | 1、如招标文件中引用或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规范等有过期作废或更新的情形,投标人应按最新标准、规范响应,履行合同时统一按最新标准、规范等技术标准执行。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法定代表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以及递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并带齐申请文件承诺派往人员的所有证件原件供招标人查验,并应提供人员证件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3、中标候选人应于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须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7个日历天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若中标人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特殊情况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包括且不限于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等),投标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没有收到招标人通知,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在结果公示期,若有异议(质疑)的情况,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质疑)事宜,且必须提供: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②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③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要件,否则视为无效异议(质疑),一律不予受理。如招标文件与本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5、招标人有权在项目开评标完成后至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等进行查询,如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招标人有权不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6、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按照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参与合同接洽工作,并承诺在本项目履职,其中项目经理不能在本投标项目标段以外的其他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指未完成竣工验收<水利完工验收>的项目)担任任何职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项目经理相关资格证书未在其他在建项目锁定,承诺函格式由投标人自拟。若无法履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7、投标人须特别注意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专用条款,参与投标即视同响应: (一)第4.1.10条: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第4.2 条:履约担保; (三)第9.7条: 文明工地; (四)第15.1条: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五)第16.1条: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六)第 17.3.3 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七)第 25.1 条:履约保证金; (八)第25.2条:承包人违约; (九)第25.4 条:关于建筑业产值及税收的要求。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导致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释义,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1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2)存在控股、管理(隶属)关系的不同单位。
(14)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时不需单独提供查询结果)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对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进行加密,只提示参与的投标人是否达到法定的三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人均不能获取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信息。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A)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1(B)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A)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中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2(B)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A)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2.3(B)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A)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中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1(B)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A)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2(B)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以现金或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或预验收)鉴定书(或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或预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同时应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扫描件(或复印件)。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纸质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电子(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条由交易中心据实调整)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当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1.4 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2(B)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4(B)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A)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2.5(B)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A)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6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2(B)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通过在线开标系统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网上开标室,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未按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宣布开标纪律;招标人导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导入完成后,查看并公布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评标办法规则,进行关于随机系数的抽取;(此条仅适用于需要抽取的情况);
(4)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设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加密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远程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操作。具体解密操作时间和相关通知内容,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陆 “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并及时关注中“网上开标室”内本项目的“即时通知”栏相关信息。
(5) 投标人在规定解密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所有投标文件解密操作后,招标人导入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导入完成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若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投标文件未被成功解密,其本次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但解密时间截止后,其投标文件未导入完成的,应继续在线导入投标文件;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致使仍无法成功导入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网上解密服务仅适用于远程在线开标)
(6)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如有)、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7)招标人下达开标结束指令。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开标结束指令下达前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否则,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开标过程无任何异议。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应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并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自行或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2个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4)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款、第 5.3款和第 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序 号 | 投 标 人 | 密封 (加密) 情况 | 是否按规定缴纳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质量 标准 | 工 期 | 备 注 | 签 名 |
| 保函 | 现金 | 电子保函 |
| 递交时间 | 金额 | 到账时间 | 金额 | 递交时间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 | 万 元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___ ____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加密)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有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或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在“评标问题澄清”栏)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0约定,若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澄清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签字和盖章,也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 题 的 澄 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元。
工期:_______ 日历天。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 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 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3.7.3项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要求 |
| …… | ……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 …… | ……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最高限价 |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
| …… | …… |
| 2.1.4 | 施工组织 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 评审标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
| 资源配备计划 | |
| …… | |
| 其他说明:每一项评分因素投标文件未一一对应单独响应的(含不同评审因素之间混装响应),或有一项评分因素投标文件响应缺失或无实质性响应内容或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该项评分因素按零分处理。 |
| 2.1.5 |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 | 成本 |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2款规定 |
| 2.1.6 | 否决投标 标准 | | 不符合2.1.1、2.1.2、2.1.3、2.1.4、2.1.5项评审要求或依据3.1款规定可否决其投标,其他情况不得否决其投标。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为有效投标,其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
| 2.2 | 详细评审 标准 | 信用 | 施工类信用评价: AAA级信用等级按 计算折算价格; AA级信用等级按 计算折算价格; A级信用等级按 计算折算价格; B级信用等级按 计算折算价格; C级信用等级按 计算折算价格; 注:1.获得的市场信用等级应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的等级为准,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截图(以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 2.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低的计算; 3.具体分值设置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总分值折算不超过5%,各信用等级之间折算比例差值应保持相对一致,且原则上不低于1%; 4.折算价格=评审价×折算率。(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例:AAA级信用等级的折算价格=评审价×(-5%)。 |
| …… | …… |
注:(1)采用电子评标的,评标专家依据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纸质形式投标文件仅在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评审。
(2)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它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8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上述核验范围之外的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6)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推荐顺序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确定的人数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确定方法: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评标价(评标价=评审价+∑折算价格)由低到高确定,评标价相等时,评审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与评审价均相等时,投标人处于同一推荐顺序,全部纳入中标候选人。若推荐顺序为第一的投标人数量不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确定的人数,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其他投标人;若推荐顺序为第一的投标人数量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确定的人数,则推荐顺序为第一与第二的全部投标人纳入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B)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A)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B)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第2.1.5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B)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计算折算价格之和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的评审价上下10%的幅度,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折算价格。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1. 评标方法”规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3.7.3项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要求 |
| …… | ……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 …… | ……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最高限价 |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
| …… | …… |
| 2.1.4 |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 | 成本 |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2款规定 |
| 2.1.5 | 否决投标 标准 | | 不符合2.1.1、2.1.2、2.1.3、2.1.4项评审要求或依据3.1款规定可否决其投标,其他情况不得否决其投标。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为有效投标,其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 列 内 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6 分; 投标报价: 65 分; 其他因素: 9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方法一:随机系数法 S=(A×k1+B)÷2×(1+k2) 其中k1= ; S—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A—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投标最高限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最高限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B—各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报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k1—取值为0.90、0.91、0.92、0.93、0.94、0.95,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k2—随机抽取系数(取值为:-1%、-0.75%、-0.5%、-0.25%、0、0.25%、0.5%、0.75%、1%,由开标现场抽取); 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n—有效投标人数量; t—不大于n/10的最大自然数; ai(i=1,2,…,n)—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 Mmax—所有评审价中最高报价;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Nmin —所有评审价中最低报价; Mi(i=1,2,…,t+1)—所有评审价中最高的t+1个报价; Ni(i=1,2,…,t+1)—所有评审价中最低的t+1个报价; ☑ 方法二:二次平均法 第一次平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人≤5家时,直接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人在6~10家时,去掉1个最高评审价和1个最低评审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若有效投标人>N×10家时,去掉其中的N+1个最高评审价和N+1个最低评审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N为自然数); 第二次平均:对小于或等于A的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不含第一次平均时已去掉的评审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算术平均值A、评标基准价均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注:由招标人选择上述一种方法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 分 标 准 |
| 2.2.3(1)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总体布置 ( 0 ~ 2.5 分) | 施工总体布置规划科学合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完整,料场、加工厂、弃渣场、施工营地、场内对外交通、供水供电系统、排水防洪布置齐全;料场、弃渣选址合规,避开行洪区域;场内交通、砂石加工系统、临时设施规模匹配施工强度;满足防洪度汛、安全生产、环保水保要求,贴合现场地形条件。优得2.5-1.7分;良得1.6-0.9分,合格得0.8-0.1分;未提供得0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 |
| 施工导流与防洪度汛 ( 0 ~ 0 分) | /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0 ~ 2.5 分)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围绕本项目的核心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要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施工区段划分、流水组织、作业顺序,以及针对本工程条件的专项应对方案。技术措施上列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具体技术参数与控制标准。绘制关键工序的工艺流程图,详列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装、模具、检验试验仪器,并论述其选型依据及对本工程工况的适应性。平面布置与交通组织、资源配置与进度衔接、绿色施工与安全预案,需同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深度结合。优得2.5-1.7分;良得1.6-0.9分,合格得0.8-0.1分;未提供得0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0 ~ 2.5 分)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对项目施工进度进行逐级分解,通过阶段性目标来保证最终工期目标实现,明确里程碑节点确立、总控计划、分部/专业计划、月度计划;建立进度管理机构,明确组织架构、 核心岗位职责清单、沟通与协调机制;建立进度动态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进度偏差,明确进度数据收集与监控措施、预警与响应制度、计划调整与审批制度;根据项目周边环境特点,制定相应协调措施,明确本项目特有外部环境的周边社区与舆论、交通与限行、行政许可与配合、异常气候应对等措施,减少外部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相应进度管理措施包括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合同措施等施等。优得2.5-1.7分;良得1.6-0.9分,合格得0.8-0.1分;未提供得0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0 ~ 2.5 分)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质量目标及其分解,明确提出本工程的质量总目标,并说明该目标与招标文件、施组总体部署的呼应关系。将总目标分解至各分部、分项、检验批,列出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指标,需量化、可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明确以计划—实施—检查—处置循环为基础,结合本工程管理架构,编制体系策划,阐述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架构;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健全质量过程检查制度;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计划;质量通病防治、质量保障措施情况等。优得2.5-1.7分;良得1.6-0.9分,合格得0.8-0.1分;未提供得0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 |
|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 ( 0 ~ 2.5 分)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确定项目危险源,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建立有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根据项目特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资源配置;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制定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劳务分包等合法分包的安全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计划。优得2.5-1.7分;良得1.6-0.9分,合格得0.8-0.1分;未提供得0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 |
| 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管理体系与措施 ( 0 ~ 2.5 分)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与措施;确定项目重大环境因素,明确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土壤与固废、生态与景观环境因素精准识别并制定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目标;根据项目特点,明确环境方面的资源配置,对资源投入须有明细、有布点,体现保障力度;制定环境保护施工管理制度,明确环境技术交底制度、环境检查与例会制度、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现场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明确对大气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土壤与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的控制措施。优得2.5-1.7分;良得1.6-0.9分,合格得0.8-0.1分;未提供得0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 |
| 资源配备计划 ( 0 ~ 2.5 分)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项目实际情况完善施工准备阶段人材机配备计划、施工期人材机等配备计划、收尾期人材机等配备计划等。优得2.5-1.7分;良得1.6-0.9分,合格得0.8-0.1分;未提供得0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 |
| 冬季和雨季的施工措施(0-2.5分)… |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本项目施工特点,论述冬季施工气温监测、土方作业冻土处理,雨季施工雨情监测、田间截排水沟、料堆防雨、弃土堆防冲刷、农田边坡防溜塌措施完善、明确冬雨季施工材料储备、施工工序动态调整安排;制定冬雨季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抢险物资、雨情预警及人员避险撤离方案齐全措施;方案充分结合项目区域气候、田间地形条件,与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平面布置协调一致。优得 2.5–1.7 分;良得 1.6–0.9 分,合格得 0.8–0.1 分;未提供得 0 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 。 |
| 其他说明: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每一项采用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2.每一项评分因素投标文件未一一对应单独响应的(含不同评审因素之间混装响应),或有一项评分因素投标文件响应缺失或无实质性响应内容或滥用人工智能软件编制冗长、无序的投标文件等影响正常评审秩序的,该项评分因素按零分处理。 |
| 2.2.3(2) | 项目管理机构 | 主要人员 ( 0 ~ 6 分) | 项目经理: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技术负责人: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
| 其他人员 ( ~ 分) | / 注: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合理确定对投标人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
| 2.2.3(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 65 | (1)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按四舍五入原则,偏差率精确到0.01%) (2)随机系数法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①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Fi=投标报价满分-偏差率绝对值×100×E1(E1= ); ②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Fi=投标报价满分-偏差率绝对值×100×E2(E2= ); ③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Fi=投标报价满分 Fi—第i个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大于E2,E1、E2取值为0.5~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3)二次平均法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Fi =投标报价满分-偏差率绝对值×100×1.0 Fi—第i个投标人的报价得分(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最低得分为0分。 |
| 2.2.3(4) | 其他因素 | 信用 | 施工类信用评价: (1)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时,按下列标准评分: ①AAA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②AA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③A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④其他得0分; (2)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资质作为最低资格条件时,按下列标准评分: ①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得 分; ②A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③B级信用等级,得 分; ④其他得0分; 注:1.获得的市场信用等级应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的等级为准,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截图(以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 2.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低的计算; 3.具体分值设置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总分值设置不超过10分; 4.各信用等级之间分差应保持相对一致,且原则上不低于1分。 |
| 投标人业绩 ( 0 ~ 6 分) | 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具有1个已完工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单项合同金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标准农田或水利工程类项目施工业绩的得2分,本项满分为6分。 |
| 奖项( ~ ) | 。 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人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主要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目录以外或省级社会行政事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以外颁布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以内,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
| 其他要求3分 |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资格要求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
注:(1)采用电子评标的,评标专家依据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纸质形式投标文件仅在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评审。
(2)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它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8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上述核验范围之外的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6)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7)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但不否决其投标。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确定的人数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B)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A)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B)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3、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B)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3(1)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3(2)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3)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1.评标方法”规定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择优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并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 补充
4.1 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
4.2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低于成本价评审),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否决其投标,不再评审该投标文件。
4.3 招标人应对本评标办法正文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评标办法前附表允许补充的部分(以“……”表示)进行补充,不需要的评标办法可以删除,但不得修改。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4 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审标准、量化标准中,所有的评审标准、量化标准必须是客观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完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前和签定时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进行支付。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增加招标文件中未包括的新需求而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2.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载明了建设投资资金来源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作为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8.2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除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它用。承包人依法依规足额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在完工验收后,应全额返还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核实确认,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并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4.1.11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具体退还方式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承包人应按约定的要求实施。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除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 年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 扣除 | 预付款 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情形,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发包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同时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7.8发包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本合同工程涉及项目的外观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单位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当采用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扣留时,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4.4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承包人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19.7.1 保修责任、范围与期限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
19.7.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9.7.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9.7.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7.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备份,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l.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10款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备份。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备份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备份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备份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宜宾市翠屏区鼎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建业主)。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3.4 本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为: 翠屏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24个月 。
工程质量保修期: 24个月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1.11 专利技术
1.11.1 采用的专利技术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施工总平面图为准 。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白花镇凤形村,永兴镇永兴村等8个镇20个村。其中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为白花镇凤形村、四合村、蔡家村,永兴镇竹山村,双谊镇三合村、老店村,金秋湖镇渔乡村,思坡镇金城村、常庆村、心宁村,李端镇方碑村等6个镇11个行政村。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地点为白花镇马乾村、四合村、坝上村,永兴镇永兴村、高寺村,金秋湖镇渔乡村,李庄镇南胜村,思坡镇心宁村,牟坪镇绥庆村、双鱼村、双河村、工农村等6个镇12个行政村。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约定: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 。
2.8.2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l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纳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 %。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承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管理人员及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缴纳购买现行规定的所有综合保险。项目业主应将农民工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就本项目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因项目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业主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拖欠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影响工程进度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2~5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记录承包人的不良行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处罚。
【水利:人社部发〔2021〕65号、川人社发〔2021〕24号、宜人社发(2021)25号、宜人社发〔2021〕28号文执行,按照《保障民工工资条例》建立民工工资专户和实行工资总包单位代发制】 。
4.1.11 其他义务
(1)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处理本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和施工环境,尊重工程所在地居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2)……
4.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退还方式的约定: 本合同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本工程不允许违法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工程全部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保管,其质量须符合设计和国家对该材料的检验检测标准(合格),并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承包人采购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数量 | 价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工程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价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 | 施工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设备状况 | 数量 | 移交地点 | 计划移交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以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除前述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的规定执行。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承包人须委托专业环保公司开展施工现场环保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照《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美化工地评审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必须达到宜宾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满足市住建局和市质安监站扬尘整治“六必须”“六不准”“四个一”的要求【“六必须”: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场地,“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冒顶装载撒漏建筑垃圾)、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四个一”一套降尘喷淋系统、一套监控设备系统、一套监督方案、一套扬尘治理方案】。现场切割花岗石等材料必须采取降尘措施,不得无任何降尘措施现场切割花岗石等材料,同时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清场。若因承包人未按照上述要求实施,被住建、环保、质监、安监、大气办等部门通报处分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5-20万元/次的违约金。因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要求,被城乡数字化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通报以及城乡环境案件处理不及时被扣分或返工被扣分每处处以违约金2000-5000元/次。
2.新能源汽车换电重卡使用要求
项目位于环保监测点3公里范围之内的,所有渣土及商混运输车辆等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3公里范围外的,所有渣土及商混运输车辆等新能源汽车使用率不低于50%。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需整改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合同进度计划的约定: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m/s的 7 级以上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 (如果实际损失金额超过违约金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以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为准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1.1 本工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 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DB51/T 3062-2023)的要求,检验、检测、验收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水利工程验收相关规定、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水利工程验收相关规定 ;优良标准为: 水利工程验收相关规定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以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为准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以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为准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以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为准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按宜宾市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25〕—30)文件执行 %,关键项目:按宜宾市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25〕—30)文件执行 ,单价调整方式: / 。当没有特别约定时,应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双方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除上述约定的关键项目外,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其它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 按宜宾市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25〕—30)文件执行 %的,单价调整方式为: / 。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合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双方按3.5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工程变更管理及责任追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变更理由不充分或变更责任未认定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严禁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再补充报送工程变更资料。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必须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或提高工程质量或缩短建设工期 。
(1)工程变更程序按“宜宾市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25〕—30)”文件执行,合同执行期间,翠屏区有新文件规定出台时,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2)如因项目变更导致新增单价,则按1.《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概 (估) 算编制规定》及《四川省水利工程补充概算定额(一)》(川水函(2025)1391号文);2. 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总〔2024〕323 号);除上述文件外,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也可参照执行,合同执行期间,有新文件规定出台时,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5.8.3 暂估价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估价方式的约定: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 。
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 。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30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l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 %时全部扣清。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6)根据第4.1.10项约定应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垫付金额。
(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进度应付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约定:
/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时支付的约定: (1)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翠屏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审定金额为准,并以该金额作为结算金额。本项目工程进度款由项目业主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时间节点和方式支付(本条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及方式如与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约定为准):
新建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分别按以下节点支付工程款:
a.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对应项目合同签约价的10%- 30%作为预付款,即 元(人民币大写: )。预付款的扣回从第一次工程进度付款时开始起扣,共分2次扣回,每次扣回预付款金额的50%
b.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20日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金额为对应项目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提供发票、产值落地凭证),次月25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最多支付至对应项目合同签约暂定价的70%。
c..项目区级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监理人、发包人对应项目审定产值的80%。
d..翠屏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或合法合规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结算审核完成、且完成市级竣工验收后30日内,项目业主支付至对应项目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2年,工程通过区级验收或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届满且经发包人确认无任何质量缺陷后项目业主在60日内无息退还。
(2)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项目业主提供应付款项等额增值税发票且税率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否则项目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视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索其他赔偿或单方面终止合同,且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 。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业主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项目业主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项目业主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为以下方式之一:
A质量保证金保函,应当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保函。 保函形式的约定: 。
B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承包人可以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保函形式的约定: 。
C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扣留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政府验收包括: 。验收条件为: ,验收程序为: 。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区级验收 、市级验收 。
18.6 专项验收
18.6.1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承包人 ;费用承担: 承包人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计算如下: 自工程通过区级验收或工程通过移交之日起24个月 。
19.7 保修责任的约定
19.7.1 保修责任、范围与期限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4个月,具体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 。
19.7.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到场 。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承担费用,必须符合及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并提供相应票据交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核查 ;
投保内容: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单位购买保险后确定,保险期限为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承包人承担投保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项目业主不再另行支付费用,金额按相关规定执行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 ;
保险条件: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必须符合及满足国家行业相应规范要求,并提供相应票据交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存档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约定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以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为准 。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事项
25.1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扣除发包人暂列金额部分)的10%,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7 日内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1款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发包人账户信息: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25.2 承包人违约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在场天数不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80%(注:当月施工天中属于工作日的必须在现场)。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勤一日,处以承包人违约金5万元,逾期累计达到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发包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工程所有范围内工作支付的合同价款与本合同签约价的差额损失等),承包人还应当据实赔偿。
(3)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还应承担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发包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工程所有范围内工作支付的合同价款与本合同签约价的差额损失等),承包人还应当据实赔偿。如确需变更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按照通用合同条件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外,还应当满足:更换人员资格证书及职称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连续购买的社保在1年及以上,并须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价的5‰计取,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可抗力除外)。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还应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项目业主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项目业主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发包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工程所有范围内工作支付的合同价款与本合同签约价的差额损失等),承包人还应当据实赔偿。
(5)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还应按更换次数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一)的,每人每次违约金按20万元计取;擅自更换关键人员(二)的,每人每次违约金按10万元计取;擅自更换关键人员(三)的,每人每次违约金按5万元计取。【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一)施工负责人(非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二)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三)施工单位其他人员】
(6)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书面申请同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
(7)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缺勤一日处以承包人违约金每人每次2万元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照第“25.2 承包人违约第(2)项”约定执行。
(8)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情况对项目制定的合理合规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关键时间节点工作(以发包人建立的关键时间节点为准),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承包人有权对施工进度计划合理性提出建议,但最终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9)对由于施工单位主观故意、未按原审批设计图纸施工、管理混乱、工作失误、质量低劣等原因引起的相关施工内容,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如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据实追偿。
(10)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若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对项目制定的合理合规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明确的关键节点工期完成的,延误第一个关键节点需支付发包人200万元的违约金;延误第二个关键节点需支付发包人400万元的违约金;延误第三个关键节点需支付发包人800万元的违约金。若任一关键节点延误达到30日历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逾期移交工程致使发包人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政府因此产生的超期群众过渡安置费等)的,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如承包人延误关键节点后,采取相应措施,在保证施工质量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按时完成连续后续两个关键节点任务,发包人可不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备注:合同金额大于1亿元项目按照上述金额确定违约金,合同金额在亿元以下的,三个关键节点按照合同金额的2%、4%、8%计取违约金,其他表述不变)
(11)承包人应保证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有效,并且完整无遗漏,若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竣工资料(隐蔽、收方、签证等)或现场认定偷工减料的资料,发包人经审核后对承包人处以合同金额2‰每处的违约罚款,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12)如果承包人将该项目另行施工招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
(13)承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款,若承包人与工程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机械及设备租赁费,若承包人与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租赁商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签约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终止本合同,发包人除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据实赔偿。
(17)若发包人、项目业主因承包人或承包人分包单位、下游单位原因卷入诉讼或仲裁中,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项目业主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司相关人员为处理该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差旅费及发包人预期可得的全部利润等。前述赔偿金,项目业主均有权从应支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18)承包人应保证在本次服务期限内严格按照本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出现相关负面舆情,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处理并消除影响,并应承担合同暂定总金额10%/次的赔偿金;如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前述约定的,承包人以实际损失为准向发包人、项目业主支付赔偿金。前述赔偿金,项目业主均有权从应支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19)特别约定: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中标人仍未如期完工,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中标人无条件退场。退场前,发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约请第三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投资进行评估,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支付中标人评估投资金额,同时没收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5.3 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和发包人及项目业主签订三方施工合同。
25.4 关于建筑业产值及税收的要求
(1)承包人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分包、产值调换等可能措施,以实现本项目的建筑业产值和税收在翠屏区申报和缴纳,且比例均不低于70%,具体采取何种措施由承包人基于自愿原则自主决定。若承包人未采取有效办法将建筑业产值和税收留在当地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对于建筑业产值及税收分别留在当地低于建筑业产值、税收收入总量70%,但高于40%的,每减少1%,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2%作为违约金,低于总量40%的发包人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2)省外企业须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方能签订施工合同。
25.5 预付款的回扣方式
预付款比例为对应项目签约合同价的10%-30%, 预付款的扣回从第一次工程进度付款时开始起扣,共分2次扣回,每次扣回预付款金额的50%。
25.6 卫星监管要求
承包人须按照省市区关于“卫星赋能”的相关工作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25.7 结算要求
1.本项目最终结算价经监理单位、招标人审核后,按中标人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报财政投资相关审核部门或合法合规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工程进行结算。项目现场据实验收办理结算,其中新增单价须财政评审后按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报结算。
2.项目最终结算价总计不得超过项目经审批的初设概算金额。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缺陷修复及保修。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或月)。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本合同在 (填写签订地点) 签订。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
格式 履约保证金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
预付款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自拟)
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自拟)
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自拟)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1 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计算时,当材料预算价格超过基价,按基价计入工程单价参与取费。预算价与基价的差值以材料补差形式计算,材料补差计入工程单价中并计取税金;低于基价的材料,按预算价计入工程单价。
基价材料表
注:材料种类及基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注:工程量清单说明不局限于以上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5.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若有)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及其他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单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合价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投标总价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人工预算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的人工预算单价填写。
(4)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计算书。
(5)投标人生产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按表中混凝土及砂浆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价格填写,计算的混凝土及砂浆材料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及砂浆材料价格一致。
(6)招标人供应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供应价格和交货地点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
(7)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采购地、原价和预算价格填写,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8)投标人自行采购其他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格填写,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9)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设备使用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10)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和其他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11)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
(12)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序号、名称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预算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其他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不局限于以上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5.3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格式
5.3.1 封面
(工程名称)
投 标 报 价
合 同 编 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造 价 工 程 师: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5.3.2 投标总价
投标总价
工 程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投标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5.3.3 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报价说明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注:招标人在本表中列明投标人需要填写的内容。
5.3.4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组 号 | 项目分组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生产措施费 | | 计费基础: 费 率: |
| …… | 工程保险 (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 | |
| …… | 暂列金额 | | |
| …… | 专业工程暂估价(如有) | | |
| …… | 总承包服务费(如有) | | |
| | | |
| 合 计 | | |
注:1.安全生产措施费、工程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如有)、总承包服务费(如有)招标时应在本表中单列;
2.招标人应列明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费基础和费率;
3.招标人应列明暂列金额。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5.3.5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组 号: 分组名称: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工程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 | | | | |
注: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按单位工程模式进行分组;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项目序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含意为:
口第一段—―口第二段—―口第三段—―口第四段
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单位工程序号;第二段数字为专业工程序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章号相一致;第三段数字为该专业工程下属的子项序号;第四段数字为第三项数字所指工程子项的下属孙项序号;
2.材料非承包人提供时,招标人应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3.设备采购工程与设备安装工程应分组计列。
5.3.6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金额 (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 | |
注:本表中的内容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应附本表并将“暂估金额”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中。
5.3.7 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价值 (元) | 服务内容 | 计算基础 | 费 率 (%) | 金 额 (元) |
| 1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 | | | | |
| 2 | 发包人提供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 |
注:本表项目名称、项目价值、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计算基础、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中。
5.3.8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计量 单位 | 单 价 (元) | 备 注 |
| 1 | 人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机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招标人应在“备注”或“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中规定计日工项目报价原则。
5.3.9 工程单价汇总表
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直 接 费 | 间接费 | 利润 | 材料补差 (若有) | 税金 | 合计 |
| 基本直接费 | 其他直接费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装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直 接 费 | 间接费 | 利润 | 材料补差 (若有) |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 | 税金 | 合计 |
| 基本直接费 | 其他直接费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10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 号 | 工程类别 | 工程单价费(税)率(%) | 备 注 |
| 其他直接费 | 间接费 | 利润 | 税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11 人工预算单价汇总表
人工预算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人工等级 | 计量 单位 | 预算单价 (元) | 备 注 |
| 1 | 工 长 | | | |
| 2 | 高级工 | | | |
| 3 | 中级工 | | | |
| 4 | 初级工 | | | |
5.3.12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名 称 | 型号及规格 | 计量 单位 | 单 价 (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13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计算书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计算书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5.3.14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m3
| 序号 | 混凝土及砂浆 强度等级 | 水泥 强度等级 | 级配 | 水灰 比 | 水 泥 | 砂 | 石子 | 水 | ...... | 计算价格 (元) | 备注 |
| 数量 (kg) | 价格 (元/kg) | 数量 (m3) | 价格 (元/m3) | 数量 (m3) | 价格 (元/m3) | 数量 (m3) | 价格 (元/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中材料有基价的按基价计算。
5.3.15 招标人供应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招标人供应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供应价格 (元) | 交货地点 | 预算价格 (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招标人应对交货地点所发生的装卸、仓储等费用在“备注”或“工程量清单说明”中予以说明。
5.3.16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采购地 | 原价 (元) | 预算价格 (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17 投标人自行采购其他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投标人自行采购其他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预算价格 (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18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 序 号 | 机械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招标人 收取的 设备 使用费 | 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 | 合计 |
| 一类费用 | 二类费用 | 其他费用 |
| 折旧费 | 修理及 替换设备费 | 安拆费 | 小计 | 人工 | 柴油 | 汽油 | 电 | 风 | 水 | ...... | 小计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招标人收取的设备使用费(如有)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中说明费用构成;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中材料有基价的按基价计算。
5.3.19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 序 号 | 机械 名称 | 型号 规格 | 一类费用 | 二类费用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折旧费 | 修理及替换设备费 | 安拆费 | 小计 | 人工 | 柴油 | 汽油 | 电 | 风 | 水 | ...... | 小计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中材料有基价的按基价计算。
5.3.20 总价项目分解表
总价项目分解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工程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21 建筑工程单价计算表
建筑工程单价计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号:
单 价:
定额单位: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1 | 直接费 | | | | |
| 1.1 | 基本直接费 | | | | |
| 1.1.1 | 人工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 材料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 机械使用费 | | | | |
| | | | | |
| 1.2 | 其他直接费 | | | | |
| 2 | 间接费 | | | | |
| 3 | 利润 | | | | |
| 4 | 材料补差(若有) | | | | |
| | | | | |
| | | | | |
| 5 | 税金 | | | | |
| 6 | 合计 | | | | |
5.3.22 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
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号:
单 价:
定额单位: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1 | 直接费 | | | | |
| 1.1 | 基本直接费 | | | | |
| 1.1.1 | 人工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 材料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 机械使用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其他直接费 | | | | |
| 2 | 间接费 | | | | |
| 3 | 利润 | | | | |
| 4 | 材料补差(若有) | | | | |
| | | | | |
| | | | | |
| 5 |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 | | | |
| | | | | |
| | | | | |
| 6 | 税金 | | | | |
| 7 | 合 计 | | | | |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
说明: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设计辅助资料均为招标阶段成果,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6.1 图纸
6.1.1 招标图纸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招标图纸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要求,图纸的内容及深度应与技术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协调对应,并能满足工程量计算的需要。
(2)图纸绘制应符合有关工程专业制图标准的规定。宜按总图、水工、建筑、施工、安全监测、水力机械、电气、金属结构、暖通等专业图的顺序归类,依次编号装订成册。
(3)招标图纸宜包括总图和本标段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提供有关图纸。
6.1.2 总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图主要包括施工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典型剖面图及上下游主要的立视图,以及对外交通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分标范围及分标线坐标控制点图、施工控制性进度表等。
(2)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物总体布置、主要控制点图及控制点坐标表、与建筑物总体布置关系密切的导流等临时建筑物、永久及临时干线施工道路等。
(3)建筑物分标范围及分标线坐标控制点图中,应标明各相邻标区或标段分界线的适用时段或截止日期,并列出控制点的坐标表。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导流等临时建筑物布置、施工场地布置、料场位置及其范围、堆弃渣场、场内交通干线、转运站、重要施工支洞、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永久和临时工程征地占地图、有关工作场地与设施等图纸及其使用条件说明。应标明本标段的使用区域、范围、期限和控制点坐标。
(5)根据标段需要,可提供大坝典型剖面图及材料分区图,防渗帷幕及排水布置图,泄水、引水、发电、船闸、升船机、过木、鱼道等主要建筑物剖面图,泄水、引水等建筑物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以及干线公路布置图及公路、桥梁特性表等。
6.1.3 本标段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标段图包括本标段工程(枢纽)布置图、标准图、开挖图、支护图、 水工建筑物结构图、典型钢筋配置图、基础处理及灌浆与排水图、边坡处理图、金属结构安装图、水力机械图、电气图、暖通图、安全监测图等。
(2)标准图包括词语缩写和符号等图(表)、建筑物典型大样图、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标准图、栏杆标准图、爬梯标准图、伸缩缝标准图、回填灌浆标准图、锚杆(索)标准图、施工缝键槽标准图、人行道抹面标准图、接地符号及接地网连接标准图等,应对各种标准图中的图例、详图分别标出代号,以便在绘制有关工程图时使用。
(3)开挖与支护图包括开挖标准详图(含锚喷支护类型、近似开挖线、支付线及标准详图代号等)、开挖平面图与剖面图(含支护类型、开挖标准详图的代号)、边坡开挖支护及其排水系统布置图等。
(4)水工建筑物结构图包括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典型剖面图、材料分区图 ,压力钢管衬砌单线图,预埋件布置图,灌浆布置图,排水布置图等。
(5)安全监测图包括岩土边坡、水库岸坡和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布置图,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及其安装位置高程、数量明细表,以及电缆沟、监测房(站)的布置图等。
(6)水力机械图包括水轮机、水泵、发电机(电动机)层平面布置图、典型剖面图,主要辅助设备的系统图、布置图、典型剖面图及其主要管路布置图、埋件典型图等。
(7)电气图包括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电气主接线图、厂用电接线图、控制保护系统的系统图、通信及自动化系统接线图、主要电气设备布置图、电缆布置图、桥吊滑线埋件图与安装图,电气(包括电缆洞沟)埋件典型图、各建筑物(群)的防雷接地系统图,照明图等。
(8)金属结构图包括闸门、拦污栅、清污机、启闭机、起重设备的布置图及典型剖面图、埋件图以及起重机械轨道安装图等。
(9)暖通图包括通风、空调系统图和主要设备布置图、埋件典型图等。
(10)其他图纸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美化等工程图纸。
6.2 设计辅助资料
6.2.1 设计辅助资料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辅助资料仅供投标人参考,应在明显位置标注“此资料仅供投标人参考”和“此资料的发售方与汇编单位均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按此资料做出的分析、判断及推论等负责”字样。
(2)设计辅助资料的内容可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标段划分及实有资料等情况,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6.2.2 设计辅助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水文及泥沙资料。
(2)施工导流期有关频率的洪水流量过程线及其图表。
(3)气象资料。
(4)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和试验资料。
(5)主要设计说明。
(6)其他资料及有关专题研究报告等
6.3 招标图纸目录
注:招标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说明:本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引用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亦可以保留。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3)针对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的内容,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标文件格式”中对应格式内容部分,章节序号相应调整。
(4)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亦可以保留。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注: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零拾(亿)零亿壹仟(万)贰佰(万)叁拾(万)零万肆仟伍佰陆拾零元(¥12304560)的投标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愿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 日历天 |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缺陷责任期: 年 | |
| 4 | 质量等级标准 | 13.1.1 | 质量等级标准: | |
| …… | ……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3款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 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营期限:
姓名:_______系_______(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电话: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 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需附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无需附其他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注:此格式仅供电子保函服务商参考,投标人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若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益人签订合同;(3)在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5)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6)发生其他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主要内容宜包括施工总体规划、施工总体布置、施工重点难点分析与对策、施工导截流、料场开采规划、主要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资源配备计划、工程进度安排与保证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防洪度汛方案与预案、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水土保持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有关施工建议及评标办法要求的其它内容等。
施工组织设计宜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
| 序号 | 名 称 | 备 注 |
| 1 | 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合同概况、施工条件等) | |
| 2 | 施工总体规划(包括施工目标、总体安排、重难点分析与对策等) | |
| 3 | 施工总体布置及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场内外交通、主要生产生活设施、风水电、施工用地等内容的设计与规划) | |
| 4 | 施工导截流设计及附图(包括施工导截流设计、基坑排水、防洪度汛及其他水流控制等) | |
| 5 | 主要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附图(包括土石方工程、料场开采规划、大坝填筑、混凝土浇筑、安全支护、基础处理、地下洞室施工、建筑装修、金属结构制安、机电设备制安、专项试验及施工期监测等) | |
| 6 | 资源配备计划 | |
| 7 | 工程进度安排与保证措施及其附图 | |
| 8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9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10 | 防汛度汛方案与预案 | |
| 11 | 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12 |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 | |
| 13 | 有关施工建议 | |
| 14 | ...... | |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宜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布置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其他施工组织设计附图
3. 本节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直接因素。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 施工的部分 | 进场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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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施工设备没有对应参数或特征时,可不填写。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注:设备没有对应参数或特征时,可不填写。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各主要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布置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布置图,说明工程施工布置情况。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其他施工组织设计附图
为更清晰详细地阐述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递交其他附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导截流布置图、导截流建筑物结构图、施工临时工程(或临时设施)布置图、主要项目施工方案(或方法)图、主要项目工艺流程图、料场开采规划图及其他。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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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
| 姓名 | | 年龄 | | 学 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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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和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其他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和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其他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之一即可,没有时可不附)、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其他组成人员,具体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拟分包的工程 项 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 (万元)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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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包内容指,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项。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月 1 日以前的,“近N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N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 一年之前的 N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年 4 月 1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 的时间是 2008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年份要求和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3)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规定,对财务不作要求时,可不提供本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完工/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 注 | |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项。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标准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 项目描述 | |
| 备 注 | |
注:(1)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
(2)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十、其他资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资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资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资料。
□
中小民营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单位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且为民营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单位: (盖单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0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月1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1个年度或2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2020年5 月1日,“上一年度”是指2019 年度或2018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 月 1 日以后(含6月1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1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月5日,“上一年度”是指2019年度。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民营企业,并应分别填写此表。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单位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单位: (盖单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0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月1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1个年度或2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2020年5 月1日,“上一年度”是指2019 年度或2018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6 月 1 日以后(含6月1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1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月5日,“上一年度”是指2019年度。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并应分别填写此表。
第九章 定标方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 1 | 定标时限 | 定标时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
| 2 | 中标候选人核查 | ☐ 不进行 ☑ 进行。核查的内容: 结合评标结果,重点核查评标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各项评分是否规范统一、是否存在畸高畸低异常评分、异常低价及不平衡报价是否完成风险研判、投标澄清及答疑是否依法依规、否决投标依据是否充分合规。对核查发现的程序性、实质性瑕疵,及时组织整改复核,确保评标结果合法有效。 注:核查的内容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
| 3 | 中标候选人考察、答辩 | 1、是否进行中标候选人实地考察 ☑ 不进行 ☐ 进行。考察的内容: 2、是否进行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现场答辩 ☑ 不进行 ☐ 进行。答辩人员要求: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 注:开展考察、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答辩活动关键环节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或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
| 4 | 定标因素 | 定标因素: ☑ 价格因素: 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报价偏差及不平衡报价情况。 ☑ 企业实力: 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及专业技术能力、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 。 ☑ 企业信誉: 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行业监管平台信用查询有效截图、近3年项目履约评价证明、质量安全零事故承诺书、行业评优表彰证书(如有)。 ☑ 投标方案: 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进度、环保、耕地保护等保障方案 。 ☑ 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 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岗位证书、职称证、执业证、同类业绩证明、在岗不更换承诺书。 ☐ 提供产品服务质量: / 。 ☑ 其他: 项目履约承诺及保障:质量、安全、工期承诺书、违约责任承诺、后期管护及应急保障方案 。 注: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虑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 |
| 5 | 定标方式 | 1.定标方式 ☐ 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具体规则) ☑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直接票决制 ☐ 逐轮票决制 ☑ 其他) 综合评分法: (1)项目业主单位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打分,根据得分确定中标人。 (2)打分规则:定标参会人员严格对照评分标准及预审结论,在规定分值区间内规范打分,严禁跨区间打分、超标准主观打分、无依据打分。 (3)计算规则:单人打分完成后,对同一候选人的有效得分剔除最高分、最低分,取剩余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候选人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各中标候选人按照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最终中标人;得分完全一致的,由定标主体组织二次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 2.定标委员会组成 ☑ 招标人 ☐ 招标人+第三方机构人员 3.定标委员会人数: 7 人。 4.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1)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的; (2)其他: / 注:投标最高限价在3000万元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 |
注:1.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保存。招标人不具备相应场所条件的,应当及时衔接前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2.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