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

所属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布日期:2026-09-24

【招标公告】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绵阳市 采购单位 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中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2026 年修订版) 使用说明 一、《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绵阳市行 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电子招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 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招标人应在完成勘察工作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不得将勘察纳入工程 总承包招标范围一并发包。 二、《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 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内容,招 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细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 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 邀请书编入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 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分值由招标人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 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 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 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表示 可选择项,除注明为多项选择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选,也可以 都不选。勾选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未勾选的内容不作为招标文件组 成部分(如:□)。 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编码:MYGC(2026)xxxx) 招标文件 招标人: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蒲实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李超、李鹭、雷文仙、罗哲彧 附件: 2026-09- 注: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是招 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 人员。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定标方案 1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 承包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 段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 由绵阳市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四川省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608-510724-04-01-104323】FGQB-0802 号)(批 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 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绵阳市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 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608-510724-04-01-104323】FGQB-0802 号)的招标 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 是四川中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 2.2 工程地点:绵阳市安州区 2.3 建设规模:新建标准厂房约 2.7 万平方米,配套机电设施、公辅等外围设 施,配套建设和改造门卫室辅助用房、雨棚、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附 属设施。 2.4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其中设计 3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包括的工程建设内容涉及的初步设计、施 工图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的所有工作(含设计、施工、采购等);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范围:本项目范围内所有专业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 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 3 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设计代表驻场 服务、设计技术交底,配合节点验收、竣工验收、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 为完成本工程建设的所有设计工作);(2)施工范围:施工阶段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与保修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图纸(含变 更)以及相应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交由承包 人实施的三通一平等建设内容;承包人实施三通一平工作时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2.6 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 1 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 分及标段投资额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设计单位:须具备国 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以 上)资质;(3)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施工单 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设计业绩要求:近 3 年(2023 年 01 月 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的 房屋建筑工程包含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业绩。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施工业绩要求:近年(2023 年 01 不少于 3 年)(□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的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且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4 证(B 证)□由设计负责人兼任 ☑由施工负责人兼任,/(业绩要求),须为本 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须为投标人 本单位人员。 3.1.5 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 位 ☑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成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牵头 人须为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且 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②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 3 家;③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由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④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⑤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 □ 3.3 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 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 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 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 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 国家投资工程,施工部分招标控制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应勾选此项。)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9 月 日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网址:http://ggzy.my.gov.cn)-“用户注册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5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10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 投标文件。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四川省·绵阳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16-4338165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创业路延长段 9 号 邮 编:622651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69 号新希望国际 B 栋 11 层 1110 号 6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6 年 09 月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 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 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 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5)《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期间 20 日 的计算方法为:从招标公告发布的次日起算并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审核发布的时间为准(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 布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25 年 12 月 21 日,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应该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7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 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 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 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 为,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 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 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 分及标段投资额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要求:,施工单位须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 8 (□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 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 (□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 至 3 个)个类似 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设计负责人兼任 □由 施工负责人兼任,(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 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 员。 3.1.5 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注册专业)(级 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 位 □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3.3 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 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 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 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 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 国家投资工程,施工部分招标控制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应勾选此项。)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网址:http://ggzy.my.gov.cn)-“用户注册登 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9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 投标文件。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 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 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10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年 月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 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 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 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5)《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期间 20 日 的计算方法为:从招标公告发布的次日起算并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审核发布的时间为准(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 布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25 年 12 月 21 日,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应该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1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的投 标邀请书,并确认(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年 月 日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创业路延长段 9 号;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四川中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69 号新希望国际 B 栋 11 层 1110 号; 联系人:***; 话:***。电
1.1.4项目名称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 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 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1.1.5建设地点绵阳市安州区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资金来源:企业自筹;比例: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3.2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其中设计 30 日历天)。
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 门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强制性 标准规范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现行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验收合格标准,达到
13
验收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近 3 年(限定在 3 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3)设计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施工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书; (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 (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 (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 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10)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 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 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 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 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 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 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 资工程,施工部分招标控制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应勾选此项。 □/。
14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 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 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 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 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 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 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 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 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 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 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 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 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 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 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 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1〕26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22 年 版)》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
15
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 号)及 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 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 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 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同招标公告或 投标邀请书。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 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 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 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 自行负责。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 得存在下列情形: (13)为本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 (1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 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因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 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
16
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 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 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 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 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 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项目已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 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 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本条(9)、(15)、(16)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 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 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 域无关。
1.5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不组织 □组织,时间
17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人不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点名,不出具回执。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 包人承担的工作分包内容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 工作□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 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须由具备相应专业 分包资质的单位承包,并达到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 格标准及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补遗书、澄清文件或补遗文件(如有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 阳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 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 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时间:2026-10-09:30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涉及到评 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
18
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 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 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 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上 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涉及到评 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 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 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 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 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上 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 由投标人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总价合同 招标控制价:*** 万元
19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招标控制价:元 其中,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元,单价部分招标控 制价:元。
3.2.5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投标总价扉页应按规定签字、盖章,投标报价实质 性表格应完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 费用应按招标清单公布的金额填报。(上述要求不 适用于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不要求 投标人对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进行报价的)。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不要求投标 人对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进行报价,投标人仅需填 报单价部分的投标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投标总 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等)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率,对项目清单价格 同比下浮并结合合同约定确定价格。 其他:1.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 万元。其中 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156 万元,工程费用最高投 标限价为 17985 万元。 2.投标人投标时采用金额形式进行报价,在招标文 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 用于总价合同方式)(一)投标函”中第 1 条的投 标报价填写设计费与工程费用报价的合计总额;在 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五、价格清单”中 需要分别列出工程费用与设计费各自的报价金额(格式自拟)。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五、价 格清单” 中填报的工程费用、设计费各自报价金额 合计应等于投标函中第 1 条的投标报价;工程费用 报价不得高于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设计费报价 不得高于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报价金额如有小数,最多精确至 0.01 元。上述四项要求任意一项不满 足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清单”所列工程量仅供参考,发包人不对其准确性负责,该工程量不作为承包人 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工程量。如“项目清单”存 在遗漏或偏差,投标人应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其影响,不得以此为理由调整合同总价。投标人应依据招标 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澄清或修改、设计 文件,并结合企业自身同类或类似工程经验自主报 价。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格式“五、价格清单”中 填报工程费用和设计费外,还须按照招标文件附件 给定的“项目清单”格式及要求填报报价,并将该 报价文件附在投标文件格式“五、价格清单”之后,
20
填报后的“项目清单”报价总额应等于投标文件格 式“五、价格清单”中的工程费用。未提交填报后 的“项目清单”,或填报后的“项目清单”报价总 额与投标文件格式“五、价格清单”工程费用不一 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价格清单中 报价的单价仅作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费用与设计费报价的合 计总额)大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95.00%(按比 例计算,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由评审专家否决其投标,不进入下一步评 审。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 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 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 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 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 万元。 2.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现金转账:投标人应根据报名回执上载明的投 标保证金收款账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应交金额 等要求交纳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 一次性转至报名回执上的收款账号,投标保证金应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到账时间为准)。 (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 子保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电子交易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 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1
还☑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 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 时通过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系统原路径退 还。 超过投标有效期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仍不向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保 证金退还确认书的,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有权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行 承担。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隐瞒 限制投标情形,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的,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 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 文件,放弃投标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 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 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 革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4.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由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据招 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
3.5.2近年财务状况□无 ☑有,具体要求:近 3 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无 ☑有,具体要求:2023 年 01 月 01 日 至投标截止 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 诉讼及仲裁情况☑本次投标不提供
22
□具体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 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 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 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 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 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 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 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 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6)投标文件应为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制作生成的 MYZF 格式文件。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 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 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 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 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 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均应 使用单位
23
法定名称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 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投标总价扉页、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 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投标总价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 描件。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传盖章 的扫描件。
4.1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 字证书签名加密。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 证书加密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不接受现 场递交。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 机构在开标系统中进入线上开标环节。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电 子交易系统,参与在线开标。
5.2开标程序(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电子交易系统。(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所 有参与项目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 相关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查询公告信息,对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 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解密。 (4)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5)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6)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24
(7)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5)项程序后 10 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 线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 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 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已导入电子开标系统但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其投标 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处理。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共计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 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 号)、川办 规(〔2022〕8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本项目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评标 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评审后,以不排序方式向招标 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 人,并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 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 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当 有效投标人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 日应为工作日。 定标结果公示期限: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3 日 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
25
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4.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暂定合同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 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 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 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 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 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 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 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 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 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 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 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 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 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 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 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编页码不需要。
9.2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适合(自行招标)。
26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本项目参照原国 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计委计价<2002>198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 5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 写)。
9.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 接受。
9.4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评标 委员会应从发包人要求和投标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 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 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 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当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低于成本评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5.00%(按 比例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该数值等于 85.00%时不启动低于成本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 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 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9.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
27
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 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 因。
9.6确定中标人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 了相同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 择其中一个标段作为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 同定标方案。 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 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 离机制的通知》,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 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定标方案从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有 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 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 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9.7合同履行过程中 物价波动引起的 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不可以调整。
9.8压证施工制度实行施工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施 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 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 后方予退还。
9.9严禁转包和违法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
28
分包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9.10招标文件内容冲 突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 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 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 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 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 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 方的解释。
9.11投标文件的真实 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 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 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 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 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 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
9.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 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 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
29
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 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9.13计算机辅助评标本次招标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投标 人应保证其所递交的MYZF 格式数据电文投标文件能 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正确读取。
9.14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以下情形视为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2)项 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注(7)”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可以视情况要求 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包括但不限于:a.同一标段的不同投标人电子 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编号和硬盘信息)均相同的;b.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价格清单的计价软件编号、机器码任一条相同 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a.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 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上传投标文 件;b.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 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 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以上情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 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30
9.15异议和投诉方式行政监督部门: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联系方式:0816-4338165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 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 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 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31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 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 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 回。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0.1补充说明(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 文件中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 与“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10.1 为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前附表”与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要求为准。招标文 件中的其他章节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 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为准。 (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配备的人员应提供 有效身份证(否则视为无身份证)、注册于投标人 单位的有效注册执业资格证明(否则视为无注册执 业资格证明)、职称证(未提供视为无职称证)的 原件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投 标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明应为注册于投标人单位的 全国(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发布网站的网页 截图或电子注册证书(国家规定需要本人手写签名 有效的应本人手写签名)原件扫描件,无需提供纸
32
质注册执业资格证原件扫描件;未发布或未实行注 册或暂缓实行注册的资格不需要提供网页截图,应 提供执业证原件扫描件;否则视为没有注册执业资 格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人 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 标文件可以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 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 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至少应提供从设立次月起至 招标文件可以开始下载时间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止 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 证明材料、聘用合同并至少提供从招标文件可以开 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 个 月时间内,投标人连续 3 个月通过银行不间断发放 给退休人员的工资记录的网页截图,无需提供社保 缴费证明;新聘人员从招标文件可以开始下载时间 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3 个月时间内,提供至少 1 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 提供聘用合同的原件扫描件;否则视为没有社保缴 费证明。联合体投标的,设计人员由联合体中设计 单位提供;施工人员由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供;否 则所提供的人员无效。以上人员提供资格证书或职 称时,如存在注册于非投标人单位的注册执业资格,涉及的人员资格或职称无效。 (3)中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需要,按照国家及 行业规定,在项目实施时足额配备本工程所需设计、施工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在标的、价款、安 全、质量、履职、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不得违反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33
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发包 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实质性 要求及投标承诺,并应将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内容载入合同。招标人和中 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 (5)本项目投标报价文件仅包含投标文件格式“五、价格清单”及投标人填报后的“项目清单”,无其 他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填报后的“项目 清单”须由编制本项目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土木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专业)签字并盖专用章。除此 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 或盖专用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 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 托合同,由受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 件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专用章,造价人员为注册造 价工程师的,应依法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投标人 可提供造价人员在全国(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或电子注册证书(国家规定需 要本人手写签名有效的应本人手写签名)原件扫描 件作为佐证资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填 报后的“项目清单”未经造价人员签字或盖专用章 的;(二)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 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三)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投标 人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或非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的造价人员的;造价人员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其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四)造价人员
34
非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专业造价人员。 (6)除允许的误差外,承包人施工提供的材料、设 备及配套运行系统的品牌范围、价位、材质、质量、参数、指标、性能、标准、要求应不低于招标文件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 料”中的要求。承包人在供货或验收时应能验证或 提供材料证明符合以上要求;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所有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 除,扣除承包人所涉及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同时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投标人投标时可不提供设备 与材料的品牌、型号、材质、质量、参数、指标、性能、标准、要求、证明等资料,但如投标文件提 供了设备与材料的品牌、型号、质量、参数、指标、性能、标准、要求、证明等资料,中标后承包人提 供的设备与材料应不低于或优于投标文件中设备与 材料的品牌、型号及其价位、材质、质量、参数、指标、性能、标准、要求,且满足设计和招标文件 要求。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与材料(不包括砂石)原则上应为同一品牌。本项目涉及的材料采购、运 输及安装,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 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査所发生的费用)等费用均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7)项目按招标人要求实施,招标人根据情况可对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调整,中标人不得因建设 内容及规模变化而索要赔偿或补偿。 (8)投标人如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 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不同岗位配备了相同人 员,涉及的人员无效,但招标文件中明确兼任的除
35
外,如项目经理由施工负责人兼任的情况。 (9)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1.4.1 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要求提供业 绩,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原件(可不提 供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扫描件。如业绩 不属于必须执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新承接或 正在设计(施工)的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 间为准;已完成设计业绩还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 书原件扫描件,以通过施工图审查时间为准,已完 成施工业绩还应提供的其他资料以招标文件其他章 节要求为准。如投标人认为上述资料反映业绩规模、特性、指标的证据不够充分,投标人可提供可行性 研究批复(或核准或备案)或概算审批或施工图审 查合格书(或施工图审查意见)或控价财评报告或 施工许可证或财务竣工决算批复的原件扫描件作为 证明资料。投标人提供的发包人证明文件不能作为 证明资料。联合体投标的,设计业绩由联合体中设 计单位提供;施工业绩由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提供。否则业绩无效。 (10)本项目为总价合同,投标下浮比例=1-投标报 价÷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项目清单工 程量仅作参考,发包人不对其准确性负责。①采用 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 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不再另行开包审核。②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设计文件、发包人要 求项目清单内所有的工程费用,投标报价应包含设 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36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检 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般鉴定、检査所发生的费 用及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 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及工程保险费 等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上述费用。 (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 1.4.1“(2)招标 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1〕26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22 年版)》及《四 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 号)及配套 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修改为“(2)招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 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 号)及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7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设计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施工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 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 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的除外);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 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 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 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近三年内由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 39 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 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40 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 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 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 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1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中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42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 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 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 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 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3 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 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 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依法不需要提供的除外)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证明材料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 格式”要求,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 标明序号。 3.5.3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证明材料详见第八章“投标 44 文件格式”要求。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施工、实施工程总承包)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 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 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格式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 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数 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 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6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 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 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7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48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投标人是否提交投 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工期备注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50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 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 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名称: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 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 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 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 和第 5.2 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9.3 项要求
2.1.2资格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施工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54
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 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 一
2.1.3响应性评 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 项 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 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 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 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 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 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 权利义务
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0 分)承包人建议书:0.0 分 资信业绩部分:10.0 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16.0 分 投标报价:60.0 分(不低于 60 分)其他评分因素:14.0 分
3.2.4低于成本 评审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9.4 项规 定进行评审。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采用下列方式: ☑A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 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 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 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 为有效的 最低投标报价。 □B 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 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 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 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55
S(评标基准价)=(a1 +……+an)/n,a 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2.3投标报价 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 基准价 施工投标报价为下浮比例报价时,施工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例:某投标人施工投标 报价为 95%,评标基准价为 90%,则施工投标报价偏差率 为 95%-90%=5%。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条款号评分因素 (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 (1)承包人建 议书评分 标准
注:承包人建议书评分因素可从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等方面设置。
2.2.4 (2)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类似业绩(10 分)设计业绩:设计类似业绩满足招标文 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 3.1.2 项的 得 2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类似 设计业绩加 1.5 分。此项满分 5 分。施工业绩:施工类似业绩满足招标文 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 3.1.2 项的 得 2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类似 施工业绩加 1.5 分。此项满分 5 分。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设计负责人业绩、施工负 责人业绩等方面设置。
2.2.4 (3)承包人实 施方案评 分标准设计大纲对设计大纲的完整性、全面合理、切 实可行、满足项目功能和质量及节能 降耗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 ①设计构思及服务内容,优得 2 分,良得 1.4 分,一般得 0.8 分,差得 0.2 分,未提供不得分; ②质量控制、进度、成本、节能、资 源配置与安全保障要点,优得 4 分,良得 3 分,一般得 2 分,差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③过程协调及后期服务要点,优得 2 分,良得 1.4 分,一般得 0.8 分,差 得 0.2 分,未提供不得分。 须针对本项目编制设计大纲各部分的 要点,原则上总页数不得超过 200 页(含图表)。
56
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全面合理、切实可行和质量进行评审,包含但不 限于: ①进度、成本、质量控制与安全环保 保障要点、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等,优得 4 分,良得 3 分,一般得 2 分,差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②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 案要点,优得 2 分,良得 1.4 分,一 般得 0.8 分,差得 0.2 分,未提供不 得分; ③资源配置、过程协调及后期服务要 点,优得 2 分,良得 1.4 分,一般得 0.8 分,差得 0.2 分,未提供不得分。须针对本项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各部 分的要点,原则上总页数不得超过 500 页(含图表)。
2.2.4(4)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偏差率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 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1(不少于 0.5)分。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 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 1%扣 /(不少于 1 分),每低 1%扣 /(不少于 0.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 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 1%所扣分值。 __/__。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 办规〔2025〕8 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九条 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2.2.4 (5)其他因素评 分标准设计施工人员配 备(14.0 分)一、设计人员: 1.设计负责人(1 名):具有一级注册建 筑师资格得 1 分,同时具有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 项满分得 1.5 分。 2. 建筑专业负责人(1 名):具有一级 注册建筑师资格得 1 分,同时具有建筑 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项满分得 1.5 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1 名):具有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得 1 分,同时具有结 构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项满分得 1.5 分。 4.造价专业负责人(1 名):具有一级注 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安装工程专业)资 格得 1 分,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项最高得分 1.5 分。5. 电气专业负责人(1 名):具有注册 电气工程师(供配电)资格得 1 分,具有
57
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加 0.5 分;本 项满分得 1.5 分。 6.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 名):具有全国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的得 1 分,同时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或以 上)职称加 0.5 分;本项满分得 1.5 分。7. 暖通专业负责人(1 名):具有全国注 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的得 1 分,同时具有暖通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 职称加 0.5 分;本项满分得 1.5 分。 二、施工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 (或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备与项目经理 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证书得 2 分;本项满分得 2 分。 2.安装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 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得 1.5 分。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技术负责人由联合 体牵头人提供,安装专业负责人由联合体 协议书中承担机电安装部分的企业 提供。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 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 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3 年(或 4 年,或 5 年)的,个数不得超 过 1 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6 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 2 个;评标办法中各类 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 3 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 得超过 3 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 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 58 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 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 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 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 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 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8)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 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 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 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 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59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但投标 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 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由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 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0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61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 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 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 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报 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当有效投标为 2 人时,可推荐 2 人,不足 2 人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 失败。评标委员会须对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 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2 附表 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2
3
4
5
………………
63 附表 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格式
4联合体投标人
5报价唯一
6……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4 附表 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
3财务状况
4类似项目业绩
5信誉
6项目经理
7设计负责人
8施工负责人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其他要求
11联合体投标人
12投标要求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5 附表 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报价
2投标内容
3工期
4质量标准
5投标有效期
6投标保证金
7权利义务
8承包人建议
9……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6 附表 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低于成本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67 附表 6:承包人建议书评审记录表 承包人建议书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
承包人建议书得分合计 A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8 附表 7: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 B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69 附表 8: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记录表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
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合计 C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70 附表 9: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分项目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设 计投标人设计 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
设计投标报价 得分 D1
施 工投标人施工 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
施工投标报价 得分 D2
投标报价得分 D=D1+D2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71 附表 10: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E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72 附表 11: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 号评分因素分值 代码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1承包人建议书A
2资信业绩B
承包人实施方案C
3投标报价D
4其他因素E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73 附表 12: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得分合计
得分平均值
投标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7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合同编号: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7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工程总 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地点:绵阳市安州区。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川投资备【2608-510724-04-01-104323】FGQB-0802 号。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建标准厂房约 2.7 万平方米,配套机电设施、公辅等外围设施,配 套建设和改造门卫室辅助用房、雨棚、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附属设施。 6. 工程承包范围: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包括的工程建设内容涉及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 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的所有工作(含设计、施工、采购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范围:本项目范围内所有专业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设计服务、设计代表驻场服务、设计技术交底,配合节点验收、竣工验收、审核竣 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为完成本工程建设的所有设计工作); (2)施工范围:施工阶段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与保修 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图纸(含变更)以及相应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发包人根据项 目实际需要交由承包人实施的三通一平等建设内容;承包人实施三通一平工作时应具备相应 执业资质。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以监理发布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自监理人发布开工令之日起 150 个日历天内竣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 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76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并通过有 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 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验收合格标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合同总价(含税)为:元(人民币大写:)。投标下浮比例=1-投标报价÷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 其中: %。设计成果中设计(1) 设计费(含税):元(人民币大写:),适用税率: 深度不够或未完整提交各阶段合格设计成果应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中扣除对应的工程费用。预算控制价依据《四川省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导则》、202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等现行要 求。 %。(2)工程费用(含税):元(人民币大写:),适用税率: 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 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不再另行开包审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物价波动引起价 格调整时,对总价部分中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了安州区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单价作调整;对总价部分中的四川省建设 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安州区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其单价波动超过 30%且该材料(设备)价差调整超过总价部分合同价 1%时,按第 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3.8.3 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价差。发包 人因项目需要提高品质而提出选择更高价格的材料(或设备)时应允许价格调整,调整方法采用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3.8.3 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内所有的工程费用,包含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般鉴定、检査所发生的费用及 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及工程保险费等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上述费用。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77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 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绵阳市安州区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78 本合同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7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 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 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 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 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 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 “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 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 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 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 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 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 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 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 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2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 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 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 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 3 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 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 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 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 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 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4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 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 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 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 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 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 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 5 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 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需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 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 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 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 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 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 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6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 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 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 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 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7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 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 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 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 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 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 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 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8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 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 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 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 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 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 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 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 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 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 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9 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 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 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 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 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 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10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 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 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 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 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 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 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 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 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 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 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11 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 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 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 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 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 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 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 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 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 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 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 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 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 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 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 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 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 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 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 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 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 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 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 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 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 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 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13 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 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 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 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 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 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 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 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 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 4.3.2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建设标准要求》约定的工作内容对承建的 工程进行实施、组织施工、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竣工(或完工)、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在 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4.3.3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 14 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 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4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 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 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5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 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4.3.6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 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 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 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15 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 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 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 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 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 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 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 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 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 16 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 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 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 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 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 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 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 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7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 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 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 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 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 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 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 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 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 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 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18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发包人要求》及发包人《建设标 准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 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合同约定 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 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 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 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 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 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 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 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 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 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 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 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 19 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 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 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 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 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 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 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 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 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 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 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 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 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20 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 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 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 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维保手册、设备台账(设备规格型 号、数量及安装位置)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 修、维保、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 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 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 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 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 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 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 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 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1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 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 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 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 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 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 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 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 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 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 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 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 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 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 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 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 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 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 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 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 23 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 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 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 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 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 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发包人《建设标准要求》、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 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 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 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 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 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 24 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 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此导致的 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 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 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 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 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 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 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 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 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 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 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25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 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 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 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 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 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 况除外。 26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 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 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 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 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 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7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 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 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 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 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 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 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 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 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 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 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 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 资料报送工程师。 28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 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 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 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 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 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 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 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 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 29 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 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 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 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 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 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 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 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 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 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30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 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 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 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 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 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 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 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 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 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 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 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 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 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 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1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 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 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 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 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 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 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 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 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 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 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32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 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 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 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 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后第 30 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 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组织承包人验收的,视为验收合 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 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3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 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 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 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 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 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 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 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 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 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 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 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 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 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 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34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 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 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 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 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 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 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5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 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 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 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 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 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 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 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 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 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 36 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 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 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 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 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 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 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 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 8.10 复工 37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 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 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 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 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 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 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 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 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 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 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 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 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 38 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 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 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 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 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 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 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 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 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9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 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 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 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 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 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 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 40 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 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 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 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 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 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 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 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1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 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 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 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 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42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其他详见发包人《建设 标准要求》。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 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 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 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 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 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 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 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 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 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 43 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 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 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 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 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 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 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 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 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 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 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 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 44 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 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 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 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 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 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 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 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 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45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 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 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 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 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 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 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 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 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 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 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 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 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 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 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 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 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46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 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 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变更施工完成 15 天内,承包人需提供现场施工收方单给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若超过 15 天未提 供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不对此变更事项进行确认。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 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 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 47 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 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 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 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 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 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 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 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 48 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 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 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 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 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 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 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 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 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 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 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49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 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 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 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 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 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 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 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50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 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 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 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 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 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 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 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 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 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51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 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 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 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 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5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 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 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 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 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 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 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 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 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53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 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 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 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 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 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 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 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 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 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 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 54 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 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 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 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 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 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55 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 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 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 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56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 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 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 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57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 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 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 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 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 58 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 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 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 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 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 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 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 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 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 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 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9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 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 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 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 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 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 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 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 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 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 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 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60 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 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 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 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 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 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61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 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 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 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62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 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 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 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 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 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 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 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 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63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 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 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 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 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 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 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 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 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64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 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 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 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 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 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65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 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 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 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 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 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 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66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 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 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 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 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 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 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6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按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列如下:(1)招标文件(含补 遗及澄清)的实质性条款及投标承诺;(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3)会议纪要及工程 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并得到发包人确认);(4)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5)承包人 就本工程所签署的承诺书及书面函件(书面函件需得到发包人确认);(6)招标文件第六 章;(7)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参照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法律、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3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37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本工程所在地现行省、 68 市、区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 规定》(国档发〔1988〕4 号)、《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18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 141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 5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 通知》(建标〔2013〕4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 6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 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 号)、《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 质<2013>171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78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 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年第 214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 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 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95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川建办发〔2015〕515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 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 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 理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4〕464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川建 委发〔2000〕0205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 意见》(川建造价发〔2017〕871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标发〔2022〕226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 号)、《四 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 69 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 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1〕377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 建造价发〔2021〕302 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技术导则(试行)》(川建消监函〔2022〕84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167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 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 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80 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 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 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川建行规〔2021〕16 号)、《关 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川建行规〔2023〕2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 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17〕3 号)、《关于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通知》(绵建局函〔2018〕394 号)、《绵阳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关于将工伤保险作为施工许可前置的通知》(绵建局函〔2015〕301 号)、《关于 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管理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的通知》(绵住建委函〔2022〕466 号)、《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绵住建委发〔2023〕43 号)、《绵阳市安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修订)》(绵安委办发〔2026〕3 号)、《绵阳市安州区公共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 程(试行)》(绵安府办法〔2023〕7 号)、《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 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绵安府办函〔2024〕46 号)、《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 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经营和内部管理行为的通知》(绵安委办〔2024〕43 号)、《绵阳市 安州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意见》(绵安治欠领发〔2020〕1 号)、《绵阳市安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绵安府办函〔2019〕79 号)、《中 介机构参与安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绵安审函〔2021〕5 号)、《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绵安府办函〔2020〕55)、《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规范管理 70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绵安矿领发〔2020〕1 号)(以上如适用应执行,如不适用不执行)等文件的规定。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应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四川省现行相 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本工程所在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导则》、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 准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市政工程工程 量计算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T/CCEAS 002-2022)、《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T/CCEAS 003-2022)、《建筑工程资料 管理规程》(JGJ/T 185-200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及档案整理规范》(DA/T28- 2002)、《建设项目工程总 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 年 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68--2008)、《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 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版)、《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版)、《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 规范》(JGJ 180-200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施工现场 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标准》(GB/T50375-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1 (GB50303-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规 范》(GB50755-2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砌 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给水 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3-20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木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 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 060- 2016)等(以上如适用应执行,如不适用不执行)。有最新替代标准规范的,优先执行最新标准或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有关标准要求、管理制度等,经发包人 书面认可后执行。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72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之日 5 日内,承包人提供 加盖公章、完整的投标文件纸质版及电子版等资料,纸质资料四套,电子版一套;按照国家 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详细、可实施的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总平布置图、质检资料、各单体工程进度计划、项目总进度计划、月进 度计划、月进度报表、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纸质资料均为一式八份。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等各类文件(不含提交给发包人的),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文件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 关人员进行检查和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电子版、纸质版。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 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在本项目及后续园 区同类扩建项目无偿使用全部设计成果。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 保密 73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保密事项:构成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及后续补充资料、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 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视情况 向发包人赔付合同金额的 5%-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相关资料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为止。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在开工日期 3 天前向承包人书面移交施 工现场(含用地红线、坐标点)。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发包人协助承包人明确征地范围红线,发包人 向承包人提供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用地;应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水准点 与坐标控制点交验。 2.3 提供基础资料 74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除通用合同条件外,发包人应提供地质勘查报告、初步设计、本工程 相关配置标准、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等,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 件、报告、资料、协议和有关数据等。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施工图未通过技术审查,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对招标采购、 工程变更、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算办理等达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标准的,建设单 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安全文明施 工、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到岗、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督 75 促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办理工程相关事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工程进度与有关工程量 的确认等。 (2)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工作人员按本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管 理。发包人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 发包人代表授权人,在发包人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承包人签发的函件,与发包人代表签 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此有疑问时,可以函件提交发包人代表进行确认。 (3)发包人的书面指令、通知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生效,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 人;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3 天内补发书面文件。 (4)负责现场隐蔽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资料的监督和检查并签字确认。 (5)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及项目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工作; 以上行为形成的签字资料应由合同中明确的建设单位(或其上下级单位)两名以上在编 在职人员(含分管领导)、监理单位等及时核验、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不得编造虚假 资料骗取建设资金;否则建设单位有权不予计量、计价。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本项工程师为监理公司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 76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监理单位派出工程师对本项目进行监理,对质量、进度、 投资控制,安全监理、文明施工监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人员到 岗、考勤及现场施工协调。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审计工作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 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 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 人审核、批准; 77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 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 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 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或完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签署竣工(或完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或完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3)应对施工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派遣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对未到 岗人员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确保项目负责人以及管理班子等技术管理人员到岗到位; (24)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不得出现分部分项工程未经合格验收而进入 下一道工序的情况; (25)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准确形成真实完整的施工日记(日志)、过程影像资料、 隐蔽资料、质检资料、技术资料等。对于签字时工程内容未经验收已经隐蔽且无法核实的资 料,应拒绝签字认可; (26)因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应履行工程暂停的手续,施工承包人停工采取的 措施应得到委托人、监理人同意,监理人应会同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实时确定因暂停施工造 成的费用和损失,应具备现场状况、付款记录等佐证资料; 78 (27)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及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制 定制度、根据合同、《建设标准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及其他处理。 工程师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 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1 除通用合同条件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或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 于工程许可、施工许可、排污许可、分包、其他审批、竣工(或完工)资料的备案工作,并 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项目经理部代表承包人按照合同和专用合同及发包人《建设标准要求》条件约定 的工作内容对承建的工程进行实施、组织施工、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竣工(或 完工)、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 人不得降低设备材料等级、规格、不得使用库存、返修、样品、展示、翻新、拆机、减配及 二手设备等,否则视为偷工减料,更不能使用伪劣、假冒、高仿、贴牌、商标转让、商标授 权等的设备材料,否则视为擅自变更设备材料品牌。根据本招标项目特点,承包人应按照国 79 家规定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 1.3、1.4 等相关要求,足额配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所列 人员)本工程施工所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 要管理人员。施工期间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应在现场。承包人应对项目负责人实行电子压证 施工制度。 (3)以下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 工程范围,不得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和质量: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 施工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 常工作者;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 岗证者);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没经发包人同意者;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与本工程施 工无关的人员等。 (4)承包人必须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及时支付供应商、分包商与项目有关的价款和 工资,接受发包人、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5)承包人应当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 工。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 项目现场施工。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 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出具农民工工资担保保函,接受发包人、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 的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纳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 金管理地区有 2 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 1.5%。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 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 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1%,有 2 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 0.5%;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 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 2 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 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3%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 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5%且不 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农 民工工资公示牌。承包人应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 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计算的监督管理,在工 80 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施 工的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 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确保按期足额发放农民 工工资,不得拖欠。发包人按照每月工程进度款中不低于 20%的资金预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差额部分由承包人及时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承包人确保由银行按月足 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6)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关键工期节点提出督促 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拒 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期目 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工作不到位造成工期严重滞 后无法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或其他对发包人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同并勒令承包人退场,或减少承包人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如为外地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在安州区预交增值税。承包人为一般纳税人 的,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结算时一般计税法附加税税率计算标准为 0.261%(但 工程不在县城、镇时附加税税率为 0.157%)。 (8)对于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施工同时期绵 阳市安州区信息价的材料(设备),需要通过市场调查确定材料(设备)基准价、工程实施 期间市场价时,认质认价原则为:金额大于 10 万元的,承包人应提供购买的材料(设备)订货合同及清单、材料(设备)货款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购买增值税发票,必要时应提供生产 厂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承包人的供应商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金额小于 10 万元的,根 据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购买的材料(设备)订货合同及清单、材料(设备)货款 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购买增值税发票及承包人的供应商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发包人应制定切实 可行的认质认价制度或方案,组建不包括承包人的询价小组,在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前或 建设期间调查市场价格水平,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牌、质量、参数、指标、规格、性能等 情况,参考《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和《绵阳工程造价信息》以前时间及周边县(或市、区)价格,通过自行组织、委托咨询服务单位询价等形式,以直接询价或间接询价的方式,并结 合施工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依据,确定合理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并由发包人、承包人形成认质认价资料。直接询价为直接面对提供材料(设备)的商家取得 81 的价格(例如:厂家报价、现场询价等);间接询价为通过查询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息网站 等方式获取的价格,如查询政府招标采购中标价,查询价格交易信息,建材在线、四川材价 网等专业材价信息网站询价,结合安州区其他工程材料(设备)的财评预算价或中标价。询 价内容包括询价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或材质、品牌、厂商、单价及报 价时间等。该价格应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对认质认价的重要材料(设备)留存样品以便验货或验收。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施 工同时期绵阳市安州区信息价的材料或设备,在工程结算时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认质认价的 价格按本项目适用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组价(须执行中标下浮比例)。 (9)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不得既兼任又兼岗,但符合下列条件时报发包人后允许兼任或 兼岗: ①本施工单位的项目,如果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设区市的主城区(中心城区)内,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可按要求兼任,兼任时必须具备兼任岗位的任职条件,兼 任的工程项目不应超过 3 个。 ②在同一工程项目,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劳务员可以兼岗,兼岗时必须 具备兼岗岗位的任职条件。 (10)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不得同时在两 个以上工程项目(施工标段)施工现场任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③因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9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1)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及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人员一致,不得 擅自变更。经批准更换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无在建工程,并不得低于原投标 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特殊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 员、质检<量>员、 安全员、材料员)在项目部任职期间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变更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人员变 动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 50%:1、因重病或者重伤(县级以上医 82 院证明)导致六个月以上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2、退休、主动辞职、被开除或调离原任职 企业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被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不 称职需要更换的;4、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5、非本施 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 90 天以上的;6、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 已完成的;7、死亡或公安部门公告失踪的;8、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 (12)承包人应对资料(包含电子文档)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及时负责。由承 包人负责的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合同条件 14.5.1 中由承包人参与形成的工程资料。承包人对重要签证和重大变更有义务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有义务配合做好竣工(或完工)结算审核及结算办理情况审计监督,有义务协助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投 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或完工)结算审核和监管等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13)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合同履约;承包人应遵循发包人在合同履约 管理过程中新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书面、口头指令应予以立即执行。如发包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及时提供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 3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否则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 收到指令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 行,承包人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 任。 (14)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施工机械和施工 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15)承包人按工程所在区域规划红线内发包人指定地点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自行 接至施工场地,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场地以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增加安装的水、电表费 和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原有(或已有)的文物、古树、名木、化石、设 施、设备、建(构)筑物、雨污管网、地下管线、线缆等不受损坏。在竣工(或完工)验收 合格前,施工现场原有(或已有)的文物、古树、名木、化石、设施、设备、建(构)筑物、雨污管网、地下管线、线缆及施工期间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 83 并承担其费用,费用包含在工程的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除不可抗力外及发包人要求 迁改、移动外,在本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合格前且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施工现 场原有(或已有)的文物、古树、名木、化石、设施、设备、建(构)筑物、雨污管网、地 下管线、线缆及施工期间已完成工程成品等损坏造成的损失及维修(或恢复)均由承包人承 担。因施工需要,发生的施工现场、施工区域内现有物品、设施、设备等的拆除、搬运、恢 复、安装,其费用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该费用。 (17)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所采购设备的安装,如使用了承包人水电,承包人 按成本收取,如承包人进行了设备安装可收取安装费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进行保管,对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 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时有权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的总承包服务费按 发包的专业工程或采购的材料(设备)结算金额的 1.5%计算。承揽专业工程的其他承包人 向施工单位交纳的配合费仅限于其他承包人利用施工单位水、电、机械或影响成品保护、施 工干扰降效等的费用,施工单位应与其他承包人友好协商,原则上应按成本收取,不得影响 项目实施。 (18)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 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0)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收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 险。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赔偿等善后事宜。 (2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 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2)经发包人及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施工红线范围内开挖所产生的砂石承包人可用于 本工程建设。对砂石材料考虑必要筛选、转运成本后,承包人应予以购买或不应计算材料款。超出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富余砂石,应严格按照我区有关砂石管理的文件要求执行。发包人、84 承包人、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砂石数量进行现场记录。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不得私自使用或外运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砂石。除非按现行规定无法利用或经论证认定 因技术需要或材质不符合要求等特殊原因无法利用外,如工地施工需要使用砂石,应优先利 用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及拆除原有工程可利用的砂石(例如,现场有连砂石,设计如回填料 采用中粗砂应论证必要性);否则,如设计未将其加以利用却设计采用其他种类砂石用于本 工程建设,视为未对该设计进行优化,应对设计单位按涉及砂石结算金额的 5%扣除违约金。 (23)项目按招标人要求实施,招标人根据情况可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调整,承 包人不得因建设内容及规模变化而索要赔偿或补偿。 (24)承包人应在具备施工条件 10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 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 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 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发包人认可。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降低投标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承包人承诺的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 施工管理的依据之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施工方案;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③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④劳动力及材料供 应计划;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及安排计划;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⑦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措施;⑧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⑨承包人施工项目部人员名册,包括主要技术管理人 员分工、岗位职责、联系方式、资质证书、身份证等个人信息;⑩质量检查的组织形式、程 序和方式;⑪各个工序的施工程序与控制要点;⑫成品保护措施;⒀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 他内容。 (25)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及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 根据制度、合同、《建设标准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处以的违约金及其他处理。 (26)如承包人预付款担保、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 提供保函时,应为具有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合同期且施工期间始终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有效期至少为 1 年,格式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 8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工 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保函到期前承包人应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如承包人预付 款担保、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提供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时,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具有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有效期不得 短于合同期且施工期间始终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有效期至少为 1 年。工程未完工专业 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到期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到期前承包人应更换新 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如因非承 包人原因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经合同签约方协商也可取消承包人已竣工(或完工)验收合格 的单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应缴纳的履约担保。 (27)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如对沟槽(或基坑)土石方开挖做 出规定,确定的加宽工作面不得低于下表、放坡起点深度不得高于下表,确定的放坡系数不 得缓于下表,否则应具有土石方试验资料及边坡稳定分析计算成果作为依据并通过设计。如 施工组织设计未作规定,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根据施工现场认定不低于下表的加宽工作面、不高于下表的放坡起点深度,不缓于下表的放坡系数,否则应具有土石方试验资料及边坡稳 定分析计算成果作为依据并通过设计。如施工组织设计未作规定,发包人或监理人也未根据 本条前述规定及施工现场认定土石方开挖情况,且开挖未支设挡土板,施工单位应按下表施 工。 (a)房屋建筑工程:
土类别放坡起点(m)人工挖土机械挖土
在沟槽、坑内作 业在沟槽侧、坑边 上作业顺沟槽方向沟槽 上、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1.201∶0.501∶0.331∶0.751∶0.50
三类土1.501∶0.331∶0.251∶0.671∶0.33
四类土2.001∶0.251∶0.101∶0.331∶0.25
注:1.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 均计算。 86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 面开始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基础材料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30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1000(防水层面)
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管沟材料管道结构宽
≤500≤1000≤2500>2500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管 道(mm)400500600700
其他材质管道(mm)300400500600
注: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
(b)市政工程: 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
管径(mm)非金属管道(m)金属管道(m)构筑物(m)
无防潮层有防潮层
500 以内0.400.30.40.60
1000 以内0.500.4
2500 以内0.500.4
87
2500 以上0.600.5
放坡系数表
土类别放坡起点(m)人工挖土机械挖土
在沟槽、坑内作 业在沟槽侧、坑边 上作业顺沟槽方向沟槽 上、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1.201∶0.501∶0.331∶0.751∶0.50
三类土1.501∶0.331∶0.251∶0.671∶0.33
四类土2.001∶0.251∶0.101∶0.331∶0.25
注: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 平均计算。 (28)除允许的误差外,承包人施工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建设内容及配套运行系 统的品牌范围、价位、材质、质量、参数、指标、性能、标准、要求应不低于或优于招标文 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的要求,承包人在供货或验收时应 能验证或提供材料证明符合以上要求。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所有履约保 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扣除承包人所涉及的材料、设备及配套运行系统的价款;对项目质量 造成隐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投标人如投标文件提供了设备与材料的品牌、型号、材 质、质量、参数、指标、性能、标准、要求、证明等资料,中标后承包人提供的设备与材料 应不低于或优于投标文件中设备与材料的品牌、型号及其价位、质量、参数、指标、性能、标准、要求。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与材料(不包括砂石)原则上应为全新且同一品牌。本 项目涉及的材料采购、运输、制作及安装,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査所发生的费用)等费用均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9)施工图未通过技术审查工程不得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施工。 (30)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整改直到达到约 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的全部整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8 (3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全过程中,承包人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由 承包人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人员失职或处置不当导致发 包人、承包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2)若发包人因承包人施工行为不当或施工成果不符要求等而遭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等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遭受的全部损失。 (33)承包人按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减免或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受到的处 罚。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剩余设计、工程款金额不足以扣除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的,承包人 应在 30 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违约金的权利。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需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金额和方式向发 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至竣工(或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担保如 为现金到期时无息退还。如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超过 3 个月,承包人可暂停提交(或由发包人退回)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履约担保,待工程项目(或 单项工程)恢复建设时重新提交履约担保;同时,恢复建设 1 个月内,经合同签约方协商也 可取消已竣工(或完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应缴纳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到期退还承包人预 付款担保、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发包人均不承担利息。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89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应报监理人 同意且经发包人批准,每月出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 80%。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离开施工 现场的,以及出勤低于要求时按每月出勤天数与实际施工日的 80%相比相差的天数(四舍五 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天,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工程项目从开工准备、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竣工(或完工)验收、结算、保修和工程款回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监理,但其中如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 等,需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50000 元/次,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次,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发出开工 通知之前。 90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 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项目管 理机构组成表中所列人员派驻现场。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包括项 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更换的比例超过投标文件管理人员的 50%或更换后的主要 管理人员低于被更换人员资格条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每人次,并限期在 5 日内整改完成,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每人次,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 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严格按照其投 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中所列人员派驻现场,其中 备案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在项目施工时应全员在岗履职。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 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 80%,离开施工现场须提前 3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同意。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技术 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离开施 工现场的,以及出勤低于要求时按每月出勤天数与实际施工日的 80%相比相差的天数(四舍 五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每人每天,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 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91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①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②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③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 施工的; ④承包人将合同范围内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⑤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⑥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⑦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 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2)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标准等属于非工程主体结构、 非关键性工作的。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 对施工分包活动管理,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若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 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劳务作业分包除外; 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且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92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1)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合同实施阶段主办、协调以及项目管理工作。 (2)按照谁提供服务或工程谁收费的原则,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当联合体成员某一方 达到付款条件,由其先行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等资料,经发包人审查 通过后向该企业法人账户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承包人所开具的发 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所开票据为违规虚假票据,致使发包人无法正常抵扣或受到有 关部门查处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设计、施工任何一项工作 出现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全体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除通用合同条件外还包括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阻工,由 监理人、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并顺延工期,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降低成本,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其他费用或损失。承包人可保留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力。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4 设计人的其他义务 93 (1)设计人应遵照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落实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 计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及工程全生命周期提供经济适用、效益良好、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设计成果,确定的方案、材料、质量、规格、参数、指标、性能、标 准等应符合项目需要和建设目标(《建设标准要求》要求),提供的资料(包含电子文档)应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及时。设计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提出的服务措施及现行规定、规 范、合同、合同条款的要求等提供设计服务,负责设计工作,负责与施工单位、发包人的联 络和协调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和 发包人要求。涉及结构、消防、人防等安全性标准、规范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 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以及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应严格执行的非强制 性条文视为强制性条文。设计成果如采用标准设计或标准图集的,应为现行有效标准设计或 标准图集并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保证质量节约投资。设计人应确保设计的 经济合理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避免因不合理的设计或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于满 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指标有区间幅度的,除发包人、主管部门或审图单位或专家论证 会另作要求或项目必须的,应执行节约投资或综合效益优良的指标。对于标准、规范非强制 性条文(含推荐性标准、规范的条文),设计人应在保证质量节约投资的前提下,按照发包 人要求、项目交底资料、实际需要而参考选用;如选用的非强制性条文指标有区间幅度的,除发包人、主管部门或审图单位或专家论证会另作要求或项目必须的,应执行节约投资或综 合效益优良的指标。工程设计土石方挖方和回填方原则上应总体平衡,尽量减少弃方或借方。除非标准、规范或勘察文件要求或土石方检测报告资料证明土石方开挖方无法满足回填要求,填方材料应充分利用挖方。设计应规划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取土场或弃土场。 (a)房屋建筑工程:
土类别放坡起点(m)人工挖土机械挖土
在沟槽、坑内作 业在沟槽侧、坑边 上作业顺沟槽方向沟槽 上、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1.201∶0.501∶0.331∶0.751∶0.50
三类土1.501∶0.331∶0.251∶0.671∶0.33
四类土2.001∶0.251∶0.101∶0.331∶0.25
94 注:1.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 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 面开始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基础材料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30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1000(防水层面)
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管沟材料管道结构宽
≤500≤1000≤2500>2500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管 道(mm)400500600700
其他材质管道(mm)300400500600
注: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
(b)市政工程: 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
管径(mm)非金属管道(m)金属管道(m)构筑物(m)
无防潮层有防潮层
500 以内0.400.3
95
1000 以内0.500.40.40.60
2500 以内0.500.4
2500 以上0.600.5
放坡系数表
土类别放坡起点(m)人工挖土机械挖土
在沟槽、坑内作 业在沟槽侧、坑边 上作业顺沟槽方向沟槽 上、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1.201∶0.501∶0.331∶0.751∶0.50
三类土1.501∶0.331∶0.251∶0.671∶0.33
四类土2.001∶0.251∶0.101∶0.331∶0.25
注: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 平均计算。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解决施 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施工期间现场配合、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 等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负责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4)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进行改正。若在施工中或在与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须提出书面变更方 案,上报发包人按规定审批。 (5)设计人应按照《建设标准要求》的各系统需求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材 质、质量、参数、规格、指标、性能、标准等要求,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包括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生产商或者供应商。 (6)承包人应足额配备(不限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本工程所需设计人员,严格按照 投标文件配置设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配备的人员。 96 (7)设计人员应按分工职责在设计成果上签字,具有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的应按规定加 盖鲜章,对设计成果文件负责。 (8)由于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 其达到质量合格,且提供成果时间不予顺延;若设计人无力补充完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 其他设计人加以完善,设计人应承担另委托其他设计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9)项目按发包人要求实施,发包人根据情况可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调整,设 计人不得因建设内容及规模变化而索要赔偿或补偿。 (10)设计工期为设计人提交成果并按规定通过专家、中介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或 备案)的时间,包括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及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时间,但不包括发包人或中介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查(或备案)时间,同时工程总 承包工期不作延长。因发包人及其委托的专家、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审查或备案时间超过国 家规定时间导致工程成果文件完成进度延误,如造成施工延期的,发包人应对工程总承包工 期时间予以顺延。 (11)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材质、质量、参数、指标、性能、标准 等要求。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按照要求完成财评报送工作(如有),并及时按照安州区财评 中心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资料完善工作。如设计人拒不配合,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0 元的违约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配合工作的义务;发包人 根据财评中心要求的时间节点向设计人提交书面任务书后,设计人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资料 完善工作,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违约金 20000 元,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与承包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2)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建议,也有权聘请专家或咨询服 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及设计优化服务。优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建议如满足规划、建设内容、建 设目标要求及符合规范强制性条文且具有更好的综合经济效益,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执行 优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建议。如提出优化设计及设计优化服务的建议存在争议,发包人有权提 请主管部门或各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专家委员会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设 计人应予配合。如发包人、专家或咨询服务单位提出的优化设计、设计优化建议被设计成果 或工程变更采纳,应按其提出建议而节约投资金额的 5%扣除设计人的设计费作为违约金。 97 (13)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原有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有)。 (14)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 和损失。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8 套。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98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发包人要求。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合同和有关标准采购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材 料(设备)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杜绝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要求 的材料(设备)。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6.3.1.1 需要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建设标准要求》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 类、名称、规格、数量等:承包人在下列材料设备采购(订货)前,将用于本工程的所有的 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样品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确定,并附上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质量检测报告等材质证明文件。其中,发包人招标时发出的设计文件、《建设标准要求》中 有明确品牌范围、价位、材质、质量、规格、参数、指标、性能、标准要求的,承包人必须 严格按照相应要求执行。承包人须将上述材料报监理人、发包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若承 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样品报送、审定、签字和封存程序,自行将未经审查的材料用于本工 程,或擅自变更材料品牌范围、价位、材质、质量、规格、参数、指标、性能、标准等要求 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00 元/次的 99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设备、材料未经送审确认就投入使用,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承包方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无条件更换,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 他损失。 6.3.1.2 承包人在进行设备、材料品牌报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建设标准 要求》进行送报,并由发包人确定最终使用那个品牌。 6.3.1.3 承包人购买的设备、材料到场时须随货同步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 量保证书、出厂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资料不允许后补,否则视为进场验收不 合格,不允许进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6.3.1.4 发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承包人配合提本项目供任何设备、材料的购买渠 道,如生产厂家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订货单号、物料单号等,以便发包人进行 溯源。 6.3.1.5 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一同去设备、材料生产厂家进行厂验,承包人不得无 故拒绝,对于厂验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督促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整改,而且不得拖延工 期。厂验不限定次数,即使承包人已单独厂验过,只要发包人提出需求,承包人也须再次进 行复验。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合格标准及《建设标准要求》中关于质 量标准相关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以 发包人监理人书面确认的检查地点为准。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隐蔽工程涉及机电部分如预留预埋、管线隔热保 温、管道试压、满水试验、地下管线等,及土建部分如原始地貌复测、验槽、软弱地基处理、 100 换填等地下、天花上或其他容易被覆盖,后期难以检查和维修,直接影响建筑的安全性与功 能性的施工检查。按强制性规范需要设计人、勘察人参加的,原则上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报 告,提前通知设计人、勘察人参加隐蔽工程检查。如本项目安排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或全 过程造价控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报告,提前通知中介机构参加原始地貌复测、验槽、软弱 基础处理、换填、设计变更、分部分项验收、及其他隐蔽等;如中介机构因故未参加,参建 各方应及时向其报送相关检验隐蔽资料和影像资料。各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书面 通知发包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 承包人未按本款及通用合同条件要求通知检查验收,擅自进行工程隐蔽覆盖的,承包人 应支付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负责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中介机构有权对 涉及的工程款不予认可。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重新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 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上道工序未报验或验收未通过就进入下道工序(非隐蔽工程),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 次的违约金,并承担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工程需要。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工程需 要。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除本项目适用的现行定额未包括的试验和检验费用、应由 发包人承担的进行平行检验或平行检测发生的质量检测费及通用合同条件约定应由发包人 承担的试验和检验费用外,其他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单独向发包人收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101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工程红线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无。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测量放线,并对测量 放线的准确性负责。因承包人放线误差率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容许偏差的,承包人 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全部损失。为保证放线准确,发包人可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 如放线准确,复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放线有误差,且误差率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102 的容许偏差(没有规定的以发包人、监理人要求为准),复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 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并根据复核 结果校正放线点位,并对校正后点位加强保护。复核后出现放线错误,一切责任及由此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违约金。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除通用合同条件外,(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及行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定、发包人安全文明施 工管理的各项规定,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严格按安全文明标准组织 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一切责任。 (2)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确保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 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承包人对承包方人员及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及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 续。 (5)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方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场地的包括但 不限于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工伤保险、人员生命 103 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以及承包人在本工程所涉及的必须的保险,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不单独计算保险费用。承包人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的后果、损失 等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排放废水污水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单位所需一切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及时自 行办理,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 境管理,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 处理,费用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承包人应在施工活动中防止 污染饮用水源;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 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承包人未办理上述手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相关处罚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违反 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 置施工废弃物等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 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违 约责任及处罚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 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安全、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事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包括施工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全部 费用。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通用合同条件外,对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①施 工场地整洁卫生,承包人应每天将现场施工的垃圾存放在现场设立的固定垃圾临时存放点,如承包人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垃圾,且在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通知后,仍未立即采取 具体措施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 元/次违约金。发包人现场代表可雇佣其他人 清除现场垃圾,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将违约金和扣罚通知送承包人,并抄送一份副本 104 给监理工程师;②物料设施有序堆放,做到标准化封闭施工,达不到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人民币 1000 元/次违约金;③做到工完场清的要求。竣工(或完工)验收前,承包人清 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机械、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清洁整齐,达到现场 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位置保留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 需的材料、设备,直到保修期结束。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红线范围外由发包人提供接入点或承担接入费用,应 满足项目需要,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为: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承 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监理人发出书面开工通知后,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 要管理人员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到位。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承包人 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开始工作时间延误。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以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为准。 105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设计审查 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监 理人、发包人认可后执行,监理人、发包人的签字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或 完工)验收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每月向发包人书面报送《进度计划》和《完成进度报表》,进度计划必须 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机械配备、工程量、采取的措施等。 (2)工地实行日报和周报制度,日报在每天 17:30 前提供当日项目完成情况、次日工作 计划。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 间)。 (3)设计、施工等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设计、施工等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各进度计划是控制项目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 有权按照各进度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情况。 (4)设计、施工等进度计划的修订各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 致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由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设计、施工等进度计划后及时完成审核和 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施工等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06 (5)提交关键单位工程施工计划(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分月、季、年度开工时间、 结束时间,人员配备劳力计划,主要材料计划(含地材),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计划等。 (6)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月、季、 年度)开工时间、结束时间,关键工程控制方案及措施,人员配置劳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 时间及配置计划,主要材料(含地材)供应计划及采购运输方式。 (7)提交关键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自具备开工条件 1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关键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书面施工计划及施工组织设 计。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依据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确定,总工期不 得超出合同工期。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8 份,具备开工条件 10 日内。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5 日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14 天。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5 天。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1)按照本协议和投标文件的工期约定,编制工程项目进度计 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 (2)严格按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施工等计划进度计划管理,一旦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 或发生进度拖期倾向,应在 5 日内向发包人报告查明原因。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 要,提供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协调安排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107 (4)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拖期,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 的违约责任并顺延工程款支付时间。 (5)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两月提交经监理人审核并书面签 字确认的已完成施工进度报表及下两月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应按规范要求填列,其内容至少 应有:项目名称、工作量、主要实物工程量、劳动力计划、形象进度及说明等。如承包人逾 期提交,导致工程款不能支付或逾期支付,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或完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 的合同价格的 0.15%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 人民币金额为:/。本款承包人包括设计承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设计人和施工 单位分 jk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别超过各自合同工期的,分别承担本条约定的赔偿责任。如建设单位要求设计人分阶段提供设计成果,则合同要求的 设计工期为分阶段提供设计成果的时间。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规定由被审批单位报送,应由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 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造成费用增加的自行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六级或六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2)连续 2 天 40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3)连续 5 天昼夜平均气温低于零下 3 度的低 温天气;(4)不良空气预警、重污染天气。 8.7.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或完工)日期的延长: (1)除通用合同条件 8.7.1 约定外,以下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08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初步设计图纸或所提供初步设计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结算款的; 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⑦发包人所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 ⑧其他原因:设计变更或修改审批不及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阻工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 承包人应统筹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如有工期定额标准的可据此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否则不予认可变更增加项目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发包人为减少停工影响经发包人同意采取抽 水或发电措施发生的费用及按规定计算的停工损失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任何 费用或损失。承包人可保留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力。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生后 5 天内,承包人应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 告,经发包人确认并盖章,承包人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承包人在以上期限内未提出书面 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工期及费用索赔。得到批准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合理组织、统筹安 排,避免各项费用的浪费。 (2)除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抗力、行政审批迟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原 因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制定各项控制工期措施确保按时竣工,应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雨雪、冰雹、高(低)温天气、夏季冬季雨季、法定节假日、高考 中考、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及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期 要求,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因以上原因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期及费用补偿要求,以 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相应责任、成本增加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9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8.9.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作。无书面通知的,发包人 不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暂停工作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损失。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 程暂停工作的,发包人不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 8.9.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工作,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 增加费用,但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不得放任暂停施工造成的停工状态的持续和停工损失 的扩大。具体要求如下: (1)承包人暂停工作采取的措施应合理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同意,监理人应会同发 包人和承包人实时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应具备现场状况、签证、发放付款记 录等佐证资料。在法定工作日才能计算机械停滞费,且单台机械停滞台班每日不得超过 1 个。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停工损失,发包人承担的某类型机械损失或费用不得超过该 机械按合同工期正常合理使用时间的折旧费用或该机械按定额计算的机械费用,发包人承担 的单项周转材料损失或费用不得超过该周转材料按合同工期正常合理使用时间的租金或按 定额计算的摊销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均应履行合同条款规定 的审批程序及指令,否则不予认可。暂停工作时间一次达到 5 天及以上的,承包人应仅保留 必要看守人员、机械、周转材料以减少停工损失;发包人应按定额规定仅承担必要看守人员、必要机械、周转材料的停工费用,不承担与照管和保护工程现场无关的承包人的损失或费用,对包括但不限于非看守人员工资费用,一次暂停工作超过 5 天的运输车辆、可移动机械(如 挖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停滞台班的损失或费用不予认可。 (3)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 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如未提出解除合同,必须在暂停工作指示 56 天后的 1 周内向发包人提 110 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 施工。否则对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超过 56 天的损失或费用不予认可。 (4)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84 天没有复工的,承 包人如未提出解除合同,监理人、承包人应督促发包人在一周内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 管区领导研究解决复工方法措施、停工方案及减少停工损失的措施。否则对承包人在监理人 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超过 84 天的损失或费用不予认可。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符合国家规定并满足项目需要。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10.1.1.1 除通用合同条件外,竣工(或完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 可以申请竣工(或完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 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的缺失缺陷整改、试验、培训、试运行以及 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及《建设标准要求》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10.1.1.2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竣工(或完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 政府有关规定、施工图纸及《建设标准要求》等内部有关施工、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要求 为依据; 111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或完工)及《建设标准要求》 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要求》、设计文 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评定机构、发包人核定为合格; (3)所用的设备和建材、构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 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办理工程竣工(或完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 续。 (5)签署工程保修书。 (6)经发包人、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实地验收通过。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 包人要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承担 40000 元 工期违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后,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解除合同 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另行支付合同总价的 10%的违约金。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 竣工退场 112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内。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时间如下: 11.3.4.1 任何直接引起人身伤害、安全事故、或影响生产区域正常运营的故障,需 0.5 小时以内修复; 11.3.4.2 任何对员工正常办公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业务连续性保障存在较大风险的故 障,需 6 小时以内修复; 11.3.4.3 任何对业务连续性保障或人身安全存在一定风险但风险可控的故障,或存在 较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故障,需 12 小时以内修复; 11.3.4.4 除以上情况,需要采取措施但在措施实施之前不会影响生产、员工工作的故 障,需 24 小时以内修复; 11.3.4.5 如承包人未按照上述时间要求进行维修,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因不及时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找其他供 应商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从本项目质保款中扣除,费用不足的需承包人支付。 11.3.4.6 对于同一处(个)故障点、问题点、缺失点,承包人在维修两次后仍不能彻 底处理完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00 元/次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找其他供应 商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从本项目款项中扣除,费用不足的由承包人支付。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3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 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符合国家规定,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包含。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 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 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由承包方负责。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 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 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无。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114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3.3.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 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并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行为,包括对 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 工程变更形式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隐蔽收方、工程签证等。增加变更应优先使 用暂列金、预备费,不得虚假变更骗取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不予计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工程变 更: ①工程建设时遇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 ②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 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的; ④原有建设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 ⑤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误或漏项,地质条件变化,经勘察、设 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或应按实际情况修改的; ⑥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可减少投资、节约土地、解决特殊的技术 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⑦公路、水利等项目沿线需增设农田灌溉、农村道路、机耕道或接道口等民生工程,由 沿线当地政府提出的; ⑧因不可抗力、停工等原因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增加工程造价的; ⑨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内容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115 ⑩合同工程量清单错误或漏项的。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施工单位应 尽快核实(核实手段不包括钻探方式)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告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工 程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再对此进行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全面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必要时建设单位应邀请行业主管部 门、行政主管部门、区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等对工程变更现场踏勘。设计变更未经行业主 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先行实施,工程变更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财评以外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化整为零,将新增工程纳入工程变更以规避 监管、逃避招标(采购)。 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计算确定,并 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定确认。 13.3.3.1.2 变更程序 本工程涉及到的所有工程变更按照《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修 订)》(绵安委办发〔2026〕3 号)、《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绵安府办函〔2024〕46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工程变更实行分类 审批。工程变更未经批准同意的,按原预算限额修改设计。 1.变更审批程序。 一类变更:减少合同价或累计增加超过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预备费、另行实施的暂估 价,工程总承包项目计算基础为执行投标让利的施工图预算与中标价中的低价,下同)50 万 元以下(不含)的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召集勘察、设计、监理等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 批。。 二类变更:累计增加超过合同价 5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按照 一类变更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区分管领导审批。 116 三类变更:累计增加超过合同价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按照 二类变更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区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四类变更:累计增加超过合同价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不含)的工程变更。按 照三类变更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五类变更:累计增加超过合同价 1000 万元(含)或超概算的工程变更。按照四类变更 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后,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工程变更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测算。累计或单次减少合同价超过 300 万元的工程 变更,按调减后的合同价作为后续工程变更的基数。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审查把关。经审批 通过的三类及以上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核查。 工程变更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 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因工程变更 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估、概、预算而需调整估、概、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 批准的工程变更及调整的概、预算,原则上不得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仅作为控制 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 13.3.3.1.3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金额不予支付,也不作赔偿或补偿。 (2)新增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材料价格按如下原则确定: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 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同时期绵阳市安州区材料信息价。若四川省建设工程 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施工同时期绵阳市安州区的材料信息价,发包 人、承包人双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认质认价原则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为不含增值 税价格)。 (3)对变更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用本项目适用清单计价规 范及定额相关规定重新组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代替。 117 (4)本项目适用清单及定额分别为《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导则》、现行《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 量计算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构筑物工程 工程量计算标准》及 202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等现行要求。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招标文件载明的暂估价项目不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但应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暂估 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也不属于应进行政府采购的,承包人具备实施资格和条件的应由 承包人直接实施;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发包人有权采取由发包人 招标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商。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将招标计划报送发包人。如承包人将招标计划报送发包人时间延误的,增加的费用和延 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直接实施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计价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 13.3.3.1.3 约定执行投标下浮比例。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暂列金 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 118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本条不适用于合同或协议其他条款约 定不进行价差调整或另行约定调价方式的材料和设备。 (1)可调价材料和设备(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品种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 号)中《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确定。 (2)金属材料、装配式构件、水泥、砂石、商品砼的风险幅度值为 3%,其他材料(设 备)风险幅度值为 5%。 (3)可调价材料(设备)的基准价确定依据:该价格原则上应以投标截止日或项目开 工时的不含增值税价格确定。材料(设备)经过财政投资评审的,按财政投资评审采用的四 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绵阳市安州区价格信息;四川省 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绵阳市安州区价格信息的,以财政投 资评审预算控制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确定。材料(设备)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以投 标截止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最近一期发布的绵阳市安 州区价格信息确定。按以上方式无法取得绵阳市安州区价格信息的信息价,发包人应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认质认价原则确定投标截止日或项目开工时材料(设备)价格(为不含增值 税价格),并可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设备)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设 备)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设 备)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 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设备)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 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设备)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设 备)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119 (5)可调价材料(设备)施工期间价格按如下原则确定:如需进行价格调整,执行四 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期间的绵阳市安州区材料(设备)信息价。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施工同时 期绵阳市安州区的材料(设备)信息价,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认质认价 原则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6)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在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前将采购数量和单价报发包 人核对,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按上款要求及时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单价。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不同渠道(批 次)采购的同一种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按照下列公式取加权平均价: AP=∑(Xi×Ji)/∑Xi 式中: AP——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加权平均市场价; X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数量; J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单价; 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序号。 (7)施工机械使用费中包含的燃料动力费按可调价材料价格风险的规定调整。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条第(5)项执 行。 (9)可调价材料(设备)的投标价格按可调价材料(设备)的基准价执行工程费用中 标优惠下浮比例计算。 13.9 变更施工完成 15 天内,承包人需提供现场施工收方单给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若 超过 15 天未提供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不对此变更事项进行确认。 120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综合单价已包含的风险: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幅度为 10%。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 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 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施工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文件,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中 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按实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正常竣工(或完 工)时间之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 减的予以调整;单项清单项目单价执行该价格调整原则为:分别按照本项目适用清单计价规 范及定额相关规定重新组价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价格调整与按照投标清单单价进行 价格调整,执行其中价格调整较低者。风险范围包含了风险幅度以外的材料、设备调差。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工程费用预算控制价确定的依据为:《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导则》、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通用安装 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构 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及 202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等计算工程 费用。确定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依据为: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开工时最近一期绵阳市安州区材料(设备)信息价或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绵阳市 安州区材料(设备)信息价。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及其授权的地方造价管理机构开工 121 时最近一期未发布绵阳市安州区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格,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认质认价原则确定材料(设备)开工前的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已完成工程价款计算审核延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予计量和计价: ①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 ②承包人原因引起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 ③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例如,设计要求使用连砂 石或中粗砂,实际不符合规范要求使用含泥量过高砂石或使用矿渣或使用矿料均不予计量和 计价); ④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⑤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暂定合同价的 10%~30%(根据发包人实际情况而定,具体以 合同签订为准,设计费无预付款)。另外安全文明施工费应预付其基本费的 60%(超过合同 122 金额 10%以外的预付款如超过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 60%时,可不另行预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进场后 15 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第二次付款时开始起扣,第一次按累计进度款的 30%扣 回,其后以每月进度的 30%扣回,扣完为止;完工时应扣完预付款,否则承包人退回剩余预 付款;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施工单位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按 已完成的合格的合同内项目金额及通过审批的工程变更金额(应执行中标下浮比例)之和的 80%支付;每次支付进度款时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按月按时发放;工程竣 工(或完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至按已完成的合格的合同内项目金额及通过审批的 工程变更金额(应执行中标下浮比例)之和的 80%;待工程结算(或过程结算)经造价审核 中介机构审计完成后 30 日内,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7%(如结算金额超过 1000 万元,需 要进行结算复核或结算核查或结算办理情况审计监督时,待结算复核或结算核查或结算办理 123 情况监督完成后 30 日内付至结算复核或结算核查价款的 97%),留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 满后,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在结清供应商、分包商价款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农民工用工备案表》、《农民工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月支付明细》后,再拨付工程进度款。 (2)设计费按进度支付:完成初步设计并配合业主单位取得初设批复后 30 日内支付至 设计费的 30%,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业主单位完成施工图通过审查备案后 30 日内支付至 设计费的 60%,完成竣工(或完工)初验后 30 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70%,完成竣工(或完工)验收后 30 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 100% 。 (3)设计人、施工承包人收取每笔款项(含预付款)前,须提前 5 日向发包人出具书 面付款申请及足额合规发票,因设计人、施工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发票的,发包 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承包人所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 所开票据为违规虚假票据,致使发包人无法正常抵扣或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时,承包人应承担 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支付设计费或工程款时,应扣除设计人或施 工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支付进度付款的方式可以为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 (4)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按时支付价款应以逾期支付时间扣除 30 天的时间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违约金(不计复利)。若 发包方在支付设计、施工费时出现困难,承包人应同意延期支付,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支付 协议。 (5)发包人付款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将供应商、分包商与项目有关的工资、价款及时支 付,并在项目工程款结清时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分包商货款、机械费、人工费、工程款等 价款。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欠款核查登记、欠款发放公告等相应法律程序后,扣除承包人工 程款代承包人支付给供应商、分包商。 (6)如本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可按阶段办理竣工(或完工)验收及结 算,承包人不得因分阶段实施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若发包人对项目实施内容变 更或取消的,双方按实际实施内容结算。 124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3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逾期支付时间扣除 30 天的时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计复利)计算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除满足通用合同条件外按发包人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除满足通用合同条件外按发包人要求。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若需)。 项目送审金额原则控制在估算、概算、预算投资额范围内。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除通用合同条件外,应提供 8 份竣工(或完工)结算 申请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清单(如有):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其评审资料; 2、涉及的发改、国土、环保(含环评、水保)、规划、建设、消防、水务、财政(含 财政投资评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3、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各种方案、招标代理、初步设计、地勘、设计、 施工图审查、清单编制、监理、施工、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招标(或政府采购、选取等)、 招标答疑及勘误、投标、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备案、举报(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质监站及监理等部门整改通知、回复及整改结果等;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用地手续、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 函资料、地勘大纲、地勘成果资料(含初勘、详勘)、压覆矿、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 125 危险性评估报告、节能评审、行洪论证、开工报告、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成果、竣工图、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图纸会审纪要、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包含审批手续)、技术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索赔、送审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文稿(如无电子文档时提 供)、承包人资质证书、规费证、安全文明评价书、分部分项施工和验收照片(须包含重要 变更或隐蔽工程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的照片)、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审批及拨款、监理 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记(日志)、监理例会、监理报告等监理档案、承 包人的施工日记(日志)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在项目建设中处以违约金或罚款情况,其他有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5、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复印件)及验收情况,签价材料应附拨款、发票复印件及其他必要依据; 6、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关会议纪要和文件等资料; 7、分部验收、质检资料(含防雷、空气检测、地基承载力、压实度等及其他规范强制 要求检测项目的资料)、验槽记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及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 的验收文件; 8、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及勘误、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测绘 成果、送审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分部分项施工影像资料(必须包含能证明重要设计变更和 经济签证的影像资料,建设工程应包含送主管部门档案室存档影像资料)等资料的电子文档; 9、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承包人参加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相关人员的委托书(含身份证 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发包人要求。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提交竣工(或完工)结算申请单前应提供竣工(或 完工)结算资料,竣工(或完工)结算资料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要求。在承包 人提交合格竣工(或完工)结算资料且无承包人原因延误竣工(或完工)结算审核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在 2 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或完工)结算审核或者提出修改意 见。发包人按规定选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时间不包括在竣工(或完工)结算审核时限内。 126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付款应在竣工(或完工)结算审核完成或承包人按要 求提交修正后的竣工(或完工)结算申请单后 30 日内(质量缺陷期内质保金暂不支付)。承包人提交竣工(或完工)结算申请及发包人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本条约定进行竣工(或 完工)结算审核的时间不构成工程款逾期支付。项目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时影响到项目拨 款无法按合同按时支付的,工程款最终支付时间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对工程竣工(或完工)结算金额做调整的,承包人应予配合并执行财务 竣工决算批复结论。若发生工程款支付超出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 后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款。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60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逾期支付时间扣除 60 天的时间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计复利)计算资金占用成本。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行政主管 部门解决或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合同总价中工程费用的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 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127 (3) 其他预留方式:工程支付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 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缺陷期内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60 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逾期支付时间扣除 60 天的时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计复利)计算资金占用成本。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专用合同条件 15.2.3 中出现的情形以及违反 专用合同条件 4.1.1 及 5.1.4 的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128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3 天。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3.1 设计人违约责任 (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 生的设计问题造成与《建设标准要求》不符、系统功能缺失、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环保隐患、设备高能耗、高运维成本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 30%设计合同金额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直接从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予以扣减,如仍不 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另行向发包人足额赔偿。 (2)本合同签订后,若设计人违约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 合同金额 30%的违约金。 (3)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由设计人自行负责,设 计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措施,如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概由设计 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4)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设计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必须到场履职,在发包 人提前通知要求到场的情况下,设计人需 3 天内到场,未按时间要求到场履职,设计人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每人 2000 元/天/人次。 (5)设计人员应按分工职责在设计成果上签字,具有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的应加盖鲜章,对设计成果文件负责。设计人员未按要求在设计成果文件上签字或盖执业章的,每少一人向 发包人支付设计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设计人员虚假签字或虚假 盖执业章的,视为未按要求在设计成果文件上签字或盖执业章。 (6)若因设计人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人应按设计合同金额的 30%处 以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9 (7)除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书面形式明确,必要时需建设单位决策)及不可替代的 情形外,设计人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成果(或报审设计成果)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发包人应按涉及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竣工结算金额的 8%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发包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对设计人责令改正及处罚,并载 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8)设计人确需更换人员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的资格条件不得低 于被更换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人员或更换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按照 20000 元/人次处以违约金。 (9)确须设计变更的应经发包人按规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因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的设 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费用不予以调整;导致费用减少的,应按实际予以调减。此外,设计人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或工作失误,设计成果违反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 设计文件要求造成造价增加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根据经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或工作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设计漏项或虚高 而增加造价,项目超概的,设计成果违反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造成造价增加的,未 执行专用合同条件 5.1.4 第(1)款造成造价增加的,视责任情节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按工程 价款增加额的 5%-10%支付违约金,建设单位有权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设计人未 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履职尽责即使没有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发 包人应按 10000 元/次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按照《绵阳市安州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规程(修订)》(绵安委办发〔2026〕3 号)等规定赔偿参建单位损失、承担相应 责任。 (10)因发包人及其委托的专家、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评审或审批超过规定时间导致工 程成果文件提交进度延误的,发包人应对工程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予以顺延。如设计人因联合 体成员配合出现问题、修改成果文件占用时间及其他设计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提交并通过评 审或审批时间超过设计工期,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 8.7.2 约定的每延误 1 日赔偿金的标准承 担违约金。 130 (11)设计人对施工单位降低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编造虚假资料以骗取工程款的行为(不论骗取行为是否成功)提供资料及其他佐证材料支持的,对设计人按施工单位拟骗取工 程价款的 8%处以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人责令改正及处罚,并载 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12)设计人在本项目投标时存在串通投标及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 骗取中标的行为,但在项目实施后才被发现的,设计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发包人应扣 除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发包人将投标保证金已退还设计人的,发包人应在设计人设计费中 按投标保证金金额扣除;设计人设计费金额不足以按投标保证金金额扣除的,发包人有权通 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13)设计人转包或未告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的,设计人应承担设计合 同金额 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设计人违反限额设计规定造成项目工程费用(不含暂列金及预留金,下同)超过 投标限价、对应的经评审通过的本项目估算工程费用或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除超出限额 设计部分不予计算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按超过本项目对应的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报 价部分的 50%支付违约金。因发包人调整建设规模或非承包人原因等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可突破该限额设计标准。 (15)工程资料应当由设计人签字或盖执业章但设计人超过一个月未签字且未盖执业章 的,每发现一次应处以设计人 1 万元/次的违约金。 (16)设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按合 同金额的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和委托人为维权所产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函费等)。本合同中 的违约金均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或金额如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7)承包人违约金的上限:/。 15.2.3.2 施工单位违约责任 (1)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安全隐患、环保隐患、不文明施 工的,应对承包人处以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设备、131 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的,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20000 元/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水稳、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等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包括但不限于压实度检测、闭水试验或水压试验等)验收,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等未按规定取得检验合格或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以及 未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取样检测的,一经发现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20000 元/次。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材料设备的(包括但 不限于含使用伪劣、假冒、高仿、贴牌、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等),承包人也不得使用库存、返修、样品、展示、翻新、拆机、减配及二手设备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 件更换。同时发包人应按涉及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材料和设备 金额的 50%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2)承包人报验后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图纸、合同要求(含《建设标准要求》),承包人对该批次工程返工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0 元/次违约金。 (3)出现质量问题后故意掩盖,承包人不向监理及招标人报告及备案,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次违约金。 (4)对于发包人提出来的缺失缺陷,承包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若在规定 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涉及外观类的缺失缺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0 元/次违约 金。涉及功能类、安全类、环保类、合规类的缺失缺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 元/ 次违约金,且原则上发包人是不同意承包人进行甩项处理,若确实需要甩项,则需扣除此甩 项单项工程 3 倍的违约金。 (5)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且一切责任和损 失由承包人承担:①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以及民工闹事、上访、恐吓、围攻、打架斗殴等事件,建设单位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30000 元违约金;② 因质量、安全、环保以及民工闹事、上访、恐吓、围攻、打架斗殴等事件,受到区政府(或 区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000 元违约金;③因质 量、安全、环保以及民工闹事、上访、围攻、打架斗殴等事件,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 光或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00 元违约金;④若因质量、安全、环保以及民工闹事、上访、恐吓、围攻、打架斗殴等事件,承包人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累计超过 三次的,在项目结算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再行支付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10%的违约金。 132 (6)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工程停工 5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用民工工资担保金或 履约保证金垫付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将民工工资担保金补足,否则发包人有权单 方面终止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处以罚金。同时,因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造成上 访或不稳定局面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按合同总价款的 0.1%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7)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任何引起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及影响 生产区域正常运营等故障(如断水、停电、停气、漏水等),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000 元/次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设备、物料损失、产能损失、人员伤害等)。 (8)发包人及监理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及工程调配工作,承包人在发包人或监理 人的协调及调配过程中必须服从及配合,如承包人出现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员管理的,或 出现不尊重、辱骂发包人及监理人员的,及承包人野蛮施工,未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要求安 排进度和紧急施工内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00 元/次违约金。 (9)项目执行过程中承包人相关人员技术专业不足,配合度低,不尊重发包人,不服 从管理,执行力差,态度不端正等,发包人可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人员。 (10)发包人及监理人组织的每日工程例会及每周参加人员为: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员 及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质量经理、安全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场,有事 提前向发包人及监理请假,对于迟到或缺席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 元/次违约 金,承包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次违约金。 (11)承包人及监理每周定期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 责人进行现场巡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处以违约金 500 元/次,承包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的,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5000 元/次。 (12)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日报、周报、月报的,处 以违约金 1000 元/次。 (13)车间生产设备机台定位后,承包人需3天内完成电力二次配施工并通电(含绝缘 测试等),其他的系统需4天内完成二次配施工并通介质(含打压、标识标牌粘贴等),每 台设备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台/天违约金。 (1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应全部承担工程价款增加额。施工单位降 低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不按施工图及《建设标准要求》施工、编造虚假资料等骗取建设资 金(不论骗取是否成功)的不予计量、计价,并应按拟骗取建设资金的 50%作为违约金扣除 工程价款,此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关检验鉴定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骗 133 取工程款的事实发现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剩余工程款金额不足以扣除被骗取工程款及违 约金及项目已结清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骗取工程款及违 约金,发包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被骗取工程款及违约金。 (16)因承包人无法提供重要签证和重大变更完整的影像资料佐证或结算资料不完整或 承包人拖延时间、不配合办理结算或对其主张无法提供合法依据或承包人与监理或发包人串 通提交虚假资料等原因造成竣工(或完工)结算审核无法按期完成的,如发包人无法按时支 付给承包人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付款的资金利息等损失。 (17)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应按分工职责在工程资料上签字,具有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的应 按规定加盖执业章,对工程资料真实性负责。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在工程资料上签字 或盖执业章的,每少一人次向发包人支付 20000 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施工 主要管理人员虚假签字或虚假盖执业章的,视为未按要求在工程资料上签字或盖执业章,该 工程资料无效。 (18)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期少于合同 或国家规定的,每日按照应担保未担保金额的万分之三处以违约金,且不能解除承包人未提 交担保的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9)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红线范围内开挖所产生的砂石如私自外运或盗卖或未阻 止其他人员(或组织)的私自外运(或盗卖),按涉及砂石价值的 50%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在工程价款中扣除。 (20)施工图未通过技术审查工程且未取得施工审查意见(或施工许可)但施工的,应 处承包人违约金 20000 元/天。 (21)工程资料应当由承包人签字或盖执业章但承包人超过一个月未签字且未盖执业章、未形成相应工程资料的,每发现一次应处以承包人 2 万元/次的违约金。 (22)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对承包人给与 扣分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对承包人作了处理的,委托人应按工程竣工结算金额或 合同金额的 0.1%/分且不低于 10000 元/分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34 (23)设计变更未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即先行实施、未按合同及 安州区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将工程变更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或未经审 批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建设单位有权不予计量、计价,造价咨询企业可不予审核变 更部分的结算,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停工、限期整改、暂缓验收,财政部 门有权不对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预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对三类及以上工程变更,行 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审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对参建单位责任予以认定,如存 在问题立即启动追责程序。 (24)承包人(包含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如出现违反上述情形以外及其他合同条款未 加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并赔偿给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造成的损失。 (25)本合同签订后,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供服务,或承包人违约导致终止或 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本条的违约金比例如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 (26)承包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合 同金额的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和委托人为维权所产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函费等)。本合同中 的违约金均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或金额如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7)发包人、监理人开出的书面违约处罚单后,承包人项目经理或代表必须签字确认;如拒不签字,发包人、监理人视情节轻重再处违约金 2000~10000 元。发包人、监理人可 直接把承包人拒签的违约处罚单发送至承包人合同中提供的邮箱内。对于设计单位及承包人 违约的,发包人、监理人在正式书面发给设计单位及承包人后若 7 天内未提供书面文件进行 申诉的,则默认同意相应的处罚。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35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除合同其他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外,承包人发生以下行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经整改后,工程质量仍 不能达到本合同或设计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以及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2)承包人借 用资质给他人挂靠用于本项目施工的;(3)承包人转包工程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分 包工程的;(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停工连续达 5 天以上或累计达 10 天以上的;(5)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6)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处置不 力造成影响很坏的群体事件;(7)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发包人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5 天内必须无条件将施 工人员和机械撤离施工场地,并将前期施工资料完整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损 失外,还应按本合同金额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除按前文要求办理结算外,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3.3 除合同其他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 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2.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影 响履行,双方可以签订工程(或单项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6 4.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一方违约原因终止合同时,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对方支付 合同价款 2%的违约金。 (2)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 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对承包人已完工程的结算办理原则:对合格部分项目按本协议约定 的结算方式计算并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承包人尚欠的民工工资、材料欠 款等工程款项;对不合格部分项目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的经济 损失。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不能履 行或影响合同履行的雷击、台风、龙卷风、洪灾、旱灾、泥石流、冰雹、连续 24 小时降雨 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暴雨、50 年一遇的暴风雪、重大流行性疾病、疫情、动乱、非发(承) 包人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空中飞行物坠落、工程不符合规划要求、政府重大活动保障、抽象 行政行为。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 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7)周转材料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37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设计责任 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购买了上述保险并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发包人不承担保险公司 已赔付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承包人未购买上述保险但出现属于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造 成的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未购买上述保险但出现第三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出现的其他后果、损失等由承包人承 担。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办理第三方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未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造成的后果、损失等由承包人承 担。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未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造成的后果、损失等 由承包人承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 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等的财产 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未购买财产保险造成的后果、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 18.4 其他保险 138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在本工程所涉及的必须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不单独计算上述保险费用。承包人未购买财产保险造成的后果、 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139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5 其他补充条款: 20.5.1 中标人必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按投标文件提供拟派本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原 件〔含国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全国及四川省及施工单位注册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等查询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无在建项目的记录(按本合同允许兼任或兼岗的情 况除外)〕及投标人单位为现场管理人员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报建设单位审核,未提交 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担任其他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取消中标资格。 20.5.2 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困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也不属于发包方或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工期延误甚至合同终止,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 人各自承担,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0.5.3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期而赶工或为完成合同工期而压缩分部分项 工期增加的费用。当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并取得承包人同意时,如承包人实际工期 低于合同工期 80%且低于现行定额工期(如有)80%的,应按照合同工期的 80%减去实际工期 后的天数与现行定额工期(如有)的 80%减去实际工期的天数二者中最少的天数作为计算赶 工补偿费用的天数,每天赶工补偿费用标准为发生赶工行为的单项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不包 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的 0.4‰且赶工补偿费总额不超过结算金额的 5%,在按实 计算费用中列支。工期减少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20.5.4 发包人或审计机关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有权对工程费用 1000 万元以上 的工程项目结算实施结算复核或结算核查或结算办理情况监督,并对其他工程项目抽选部分 140 实施结算复核或结算核查或结算办理情况监督,承包人应予配合并执行复核(核查)结论,对发现的结算办理的问题进行整改。若发生工程款实际支付超出应拨付工程价款的情况,承 包单位应在发现问题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款。 20.5.5 根据工作需要,发包人或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内部审计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 控制,审计机关有权对本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及审计监督,签约合同各方应予配合。对中介报 告或审计报告结论,签约合同各方有义务执行;对查出的问题,签约合同各方有义务进行整 改。 20.5.6 承包人在本项目投标时存在串通投标及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以骗取中标的行为,但在项目实施后才被发现的,承包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发包人应 扣除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发包人将投标保证金已退还承包人的,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履约保 证金或工程款中按投标保证金金额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金额不足以按投标保证 金金额扣除的,发包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20.5.7 工程结算审减金额在 5%以内的,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结算审减金额在 5% 以上的,超过 5%部分的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20.5.8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的标的、价款、安全、质量、履职、期限、违约责 任等主要条款及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实质 性要求)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承诺的内容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在标的、价款、安全、质量、履职、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不得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 提供的资料”等实质性要求及投标承诺,并应将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五章“发包人要 求”内容载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5.9 承包人应按照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做好各项迎检工作,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 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5.10 双方确认,本条款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已充分理解其内容:因以下原因发生工程 停建、缓建等情形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据此向发包人主张违约金、赔偿金、逾期付款利息、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等,亦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或追究发包人 141 其他任何责任: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规划变更、产业政策限制;②发包人上级部门、国 有资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的指令、决定、批复、要求;③不可抗力;④其 他非因发包人自身过错或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情形。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 7: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8:廉政协议书 附件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 附件 10: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 11:保证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 12: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 13:中标通知书 附件 14:履约保函 142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 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 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143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 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 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 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144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45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146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绵 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 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 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承包人承包的全部施工竣工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各系统管道、线路、二次配、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均未约定的,按 2 年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要求》进行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 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47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 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盖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48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49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 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50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基本价格指数 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变 值 部 分B1F01
B2F02
B3F03
B4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151 附件 7 安全生产协议 为在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工程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 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 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增 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培训工作,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 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 程技术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 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 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 设置的安全机构,现场专职安全人员应满足建字(2008) 91 号文要求,专职负责所有 152 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 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 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的人员 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 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 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 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 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 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注册建造师和安全检查员应 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 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及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153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 154 附件 8 建设工程廉政协议 甲方: 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浪费,充分保 证双方共同利益,杜绝工程建设过程之中的不正之风,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司商务合作方面的廉洁建设,在双方商务合作过程中 均应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各项要求及行为准则,保证建设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廉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作为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 为准则。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制度。 2、严格执行本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责任条款的行为,有向其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 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和收受回扣。 2、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红包”、礼品等。 3、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工作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 证券和贵重物品,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收)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 支付的费用。 4、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 和旅游等一切活动。 5、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155 6、不得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公司采购有关的材料设备供 应等经济活动。 7、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物品。 8、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询访。 9.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发现乙方单位 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10.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或收受回扣 等好处费。 1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12.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或收受回扣 等好处费。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赠送“红包”、礼品、礼金等。 2、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报销和支付需由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3、不得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参加由乙方支付的宴请、娱乐 以及旅游等一切活动。 4、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其他物品。 5、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6、不得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里询问有关事项。 7、不得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 8、不得以任何借口私下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回扣,无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回扣、折扣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体现在合同或协议中。 9、乙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物资采购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的货 物以次充好,或属假冒伪劣产品,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物资采购合同,由此给甲 方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56 10.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 议的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并遵照执行。 11.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工程相关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定的 有关廉洁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12.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 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13.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 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14.乙方单位发现乙方人员向甲方人员有任何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15.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 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16.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 督。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 举报。 四、违规处理办法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一经查实,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有 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一经查实,乙方监督部门须依法依纪严 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永久取消其供货资格。 3、甲方发现有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 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10%的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甲方 将移交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4、甲方工作人员如有索贿或变相索贿,经乙方检举查处核实后,甲方将依法依 规严肃处理,且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5、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 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甲方除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外,此种情况还将被视为乙方的 157 严重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行贿金额的双倍违约金,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监察机关立案查 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 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向甲方领导或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 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甲方对 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 标权。 8、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及合同履行期间的行为。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并签订,作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 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章: 158 附件 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 发包人(全称):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一、为保证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 理办法》的规定, 将《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剔出单列,双方就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协商一致,特 签订本协议书。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及支付: 1、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正式的施工图预算前,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签约合同 价已标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计算;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 (1)现场开工后 50 天内,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8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 得低于基本费的 6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 定表》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 承包人只能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三、本协议与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发包人: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章) 承 包 人(或 联合 体 牵头 人 ):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159 附件 10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发 包 人 (甲 方 ):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乙 方 ):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绵 府办发<2017>3 号)和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 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通知》(绵建局函) <2018>394 号文件精神,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发承包各方 签定的《绵阳市安州区先进材料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 称“原合同”)约定,经发承包各方协商一致,就该项目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人按原合同向发包人进行每次民工工资支付申请时,承包人应在本次支 付总额中明确本次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额。监理单位、第三方咨询单位、发包人对 报送进度款审核时,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按承包人申请金额进行确认,其它部分 工程款支付金额按审核的工程款支付总额扣减农民工工资金额计算。承包人报送资料 具体要求除按原合同执行外,还需按国家和发包人要求 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 资料。 二、发包人将上月进度款实际拨付的 %支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 用账户(开户行: ;账号:)。 三、若承包人已垫付当期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在申请工程款支付时,承包人不 再申请支付当期已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但须向发包人提交已垫付的支付农民工工资转 账凭证及相关资料。经发包 人确认资料齐全后,再支付当期工程款(含承包人垫付的 农民工工资)。 四、发包人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每期工程款时,承包人承诺报送给发包人的农 民工工资金额已足额考虑当期农民工工资总额。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保 证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含农民工)工资,并负责妥善 处理与各债权人关系,承担因人工费支付原因导致纠纷与不稳定事件的违约责任,并 按照《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包人应对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资料弄虚作假产 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0 六、发包人拨付上述款项后,无论承包人因何种原因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导致的工程停工、延期、信访等,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 直接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扣除代承包人支付。 七、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补充,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 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按原合同执行。 八、本补协议经发承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盖单位章): 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161 附件 11 保证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绵阳富航建设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 用。并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 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提交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我公司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或材料款造成相关单位 (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现象时,按照 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承诺。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162 附件 12 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 13 中标通知书 附件 14 履约保函 第二卷 163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164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165 第三卷 16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 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 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167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68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价格清单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七、承包人实施方案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编制页码。 16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总价合同方式)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愿意以:的投标报价,工期,设计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 施工质量标准: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 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 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 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170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施工负责人姓名:
3设计负责人姓名:
4工期天数:日历天
5缺陷责任期……
6分包……
………………
………………
17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方式)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愿意以:的投标报价(其中总价部分 元,单价部 元),工期 ,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 分 准:,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 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 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 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172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施工负责人姓名:
3设计负责人姓名:
4工期天数:日历天
5缺陷责任期……
6分包……
………………
………………
17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74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 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 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 承包 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 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 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 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 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 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 175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 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投标。现就联 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 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 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 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 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 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76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 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 177 五、价格清单 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价格清单。 178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一)图纸 (二)工程详细说明 (三)设备方案 1.生产设备。 2.必备的备品备件。 3. 备选的备品备件。 (四)分包方案 (五)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 (六)其他 说明: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施计划中的有关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本页载明。 179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1. 设计实施要点。 2. 采购实施要点。 3. 施工实施要点。 4. 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 2. 资源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80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 书”中载明。 181 八、资格审查资料 18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 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 股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 理关系的单位
备注
183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 184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联合体成员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单 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 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 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 件。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185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 表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 3 年”,“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 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 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近 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 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8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设计(施工)服务期限(工期)
设计(施工)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 准; “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 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是指专业工程竣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 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提供的业绩为总承包工程的,还 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 面内容完整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 187 信息”中的“详细信息”(数据等级应为 C 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无需 提供“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 竣工时间为准;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工 程总承包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是指专业工程 竣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提供 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的,还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 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截图内容需确保截图页 面内容完整清晰,且体现网站名称、查询网址等关键要素,至少包括“工程基本 信息”中的“详细信息”(数据等级应为 C 级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采用工程 总承包方式的业绩无需提供“两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含勘察一并发包的项目)。 (3)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以合同协议书和 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若合同协 议书和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 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88 (四)正在设计(施工实施工程总承包)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 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 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 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4)工程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 (5)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189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判决、裁决时间
1………………
……………………
……………………
注: (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 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 的时间。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190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191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 时数用途备注
192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专业技术 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193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 龄拟在本合 同任职
职 称职 务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条规定的证书扫描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缴 费证明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证书扫描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 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 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 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未要求的可不提供。若要求施工负责人业绩,则施工负责人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 中载明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准。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194 九、其他资料 195 □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 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的规定,本单位参加(招标人名称)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活动,本单 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单位名称),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本单位声明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单位:(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 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 0 或不填,根据提交投标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 写企业类型。“上一年度”时间认定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 在 6 月 1 日以前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1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 月 1 日,“上一 年度”是指 2019 年度或 2018 年度,采用哪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 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6 月 1 日以后(含 6 月 1 日)的,“上一年度”是指当年之 前的 1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6 月 5 日,“上一年度”是指 2019 年度。 196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并应分别填写此表。 197 第八章 定标方案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1定标时限定标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
2是 否 进 行 中 标 候 选 人核查□不进行 ☑进行 核查的内容: 一、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查询途径: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动态核查栏);二、是否被安全生产许可 预警标注(查询途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投 标人注册地所在省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川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 行政处罚(通过查询途径:“信用中国”);四、是否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内容进行核查(查询途径:“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 说明:以上核查内容若出现异常,招标人有权依据异常 情况作出不利于中标候选人的判定,中标候选人对该判定结 果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中标候选人核查应当公平覆盖所 有进入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核查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 响履约的行政处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是否被安全 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 内容。核查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核查结果作为定标资料 提交定标会议。
3是 否 进 行 现场考察☑不进行 □进行 考察的内容:
198
注:开展考察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 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 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考察应在定标前完成并 将相关考察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4是 否 进 行 拟 派 项 目 团 队 现 场 答辩☑不进行 □进行 答辩内容与要求: 注:开展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 人,不得区别对待。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 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 将相关答辩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5定标因素定标因素:招标人对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高低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近 3 年财务 状况、近 3 年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近 3 年业绩履约 情况、近 5 年诉讼情况与不良舆情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 点问题的解决方案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 资信实力等; (6)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设计优化能力等。 需提供的资料要求:投标人应主动结合本项目定标因素要 求,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梳理并提供可响应定标因素的关键支 撑资料。若中标候选人未提供响应定标因素的关键支撑资 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有效佐证其满足定标要求,定标委员 会有权依据现有材料作出不利于中标候选人的判定,中标候
199
选人对该判定结果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 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 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价 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 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 因素。 (2)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 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
6定标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 体决策 xxx(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直接票决制 □逐轮票决制 □其 他)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进行 记名投票,得票数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最高得票 数相同,则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 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按相关规定组建。 数量:5 人及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定标委员会成员、提 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 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注: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技 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招标控制价在 5000 万元以下的 施工项目(标段)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原则上 3000 万元以下的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
200
策机制直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 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
注: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 知》。 201

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四川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