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泸县农村饮水保障提升工程泸县农村饮水保障提升工程初步设计的招标文件预公示

所属地区:四川泸州市 发布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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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泸州市 采购单位 泸县顺通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泸州汇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泸县农村饮水保障提升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 年泸州版) —1— —2— 使用说明 一、《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 年泸州版)》适用于泸州市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其他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 年泸州版)》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 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已有文字下加有下划线的,为参考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修改。 三、招标人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 年泸州版)》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 有媒介名称。 四、招标人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 年泸州版)》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 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 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招标人可根据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 细化的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范(标准)以及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 年泸州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 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七、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 况,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3— 八、《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 年泸州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四川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6 年泸州版)》的修改意见和 建议,可向泸州市水务局反映。 —4—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泸县农村饮水保障提升工程(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泸县顺通水务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单位:泸州汇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 位章) 2026 年 9 月 29 日 —5— —6—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定标方案 —7— 第一卷 —8—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 泸县农村饮水保障提升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泸县农村饮水保障提升工程 (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泸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泸 县 发 改 行 审 <2025>213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泸县顺通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上级资 金和地方配套,招标人为 泸县顺通水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泸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泸 县 发 改 行 审 <2025>213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泸 州 汇 兴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泸县全域。 2.2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新建沱江备用水源工程,升级改造旧有水厂 18 座,日供水量达 4.5 万 m/,配套建设输供水管网 200km 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 新建供水复线管网 500km,供水管网延伸 100km,老旧管网改造提升 300km, 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调节构筑物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备等。 —9— 2.3 服务期限;60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本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及概算编制相关 服务工作。 2.5 标段划分:初步设计 1 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3.2 资质要求: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 及以上资设计资质。 3.3 业绩要求:无 3.4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起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 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系统登录入口”— “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类项目系统登录入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 (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 子投标文件;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 U 盘为备份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 要求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10—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发布。其他发 布公告的媒介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招标人自行选择, 也可不填)。 7、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 泸县水务局 电 话:/ 传 真: / 电子邮件: / 地 址: / —11— 8、招标人承诺 本招标文件已经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的情形。因招标文件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的相应后 果,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泸县顺通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泸州汇兴工程项目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 220 号地 址:泸县二中城西学校小学旁 邮 编: 64610 邮 编: 646100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电 话: 0830-2757785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网 址:网 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 2026 年 9 月 29 日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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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招标人名 称 :泸县顺通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 :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 220 号 联系人:***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 :泸州汇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泸县二中城西学校小学旁 联系人:*** 电话:0830-2757785
1.1.4招标项目名称泸县农村饮水保障提升工程
1.1.5项目概况新建沱江备用水源工程,升级改造旧有水厂 18 座,日供水量达 4.5 万 m/,配套建设输供水管网 200km 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新建供水复线管网 500km,供水管网延伸 100km,老旧管网改造提升 300km,同时配套建设相 应的调节构筑物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备等。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资金和地方配套,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 初步设计 阶段的勘察设计 阶段的专题专项工作
1.3.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0 日历天
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本次招标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1)资质要求: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 乙级及以上资设计资质。 (2)财务要求: 无财务要求。 近 年(年~年)无亏损(限定在近 3 年以内)。 (3)业绩要求: 无业绩要求。 近 年(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一般不低于 3 年;中型项目一般不低于 5 年;大型项目一般不低于 10 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正在实施不少于 个(1 至 3 个)类似项目,并具有相应证 明资料。 类似项目是指: 已完成类似项目是指本次招标投标人承担过的类似项目的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 阶段的勘察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设计成果具有 审查意见或 批复文件或 验收文件或 证 明文件或 其他(…) 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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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实施类似项目是指本次招标投标人正在承担类似项目的 项 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 的勘察设计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4)信誉要求: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 (5)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 书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勘察设备要求:/ (8)其他要求:/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 入的外,招标人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也不得以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银行信 用等级等非国家强制要求或非行政许可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要 求不应超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及其配套规 定。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 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 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资质等级:资质等级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 标准对应的可承包范围确定。允许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是入门资格不 是中标的资格。招标人设定的资质等级高于《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 程设计资质标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属于以 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等特定人员参与开标活动;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 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6)需要类似项目业绩的,类似项目应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 来确定,即以投标人的能力为本项目的准入条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潜 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地区等(不以潜在投标人的能力而以潜 在投标人的身份)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 语准确无歧义。类似项目业绩指标应当符合项目的内容且不得超过 3 项。工程规模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7)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投标人的业绩可以 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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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 认定。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4.3(15)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年份要求最近三年(2023 年 9 月 29 日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内
1.4.3(16)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形式:
1.10.3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 时间和形式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形式:
1.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 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报价、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资质、业绩、投标保证金
1.12.3偏差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补遗、澄清等相关文件(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2.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 省·泸州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 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3.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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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发布,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 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 州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 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四 川 省 · 泸 州 市 )(https://www.lzsggzy.com/)查阅、下载招标文件澄清,无须回复确 认已收到该文件。
2.3.1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提出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四 川 省 · 泸 州 市 )(https://www.lzsggzy.com/)查阅、下载招标文件修改,无须回复确 认已收到该文件。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3.2.3报价方式固定价报价方式,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限价(如有)。 下浮比率方式报价。 注:以国家审批的与本次招标阶段相对应的勘测设计费总额(包含:工 程勘测设计费、水保工程勘测设计费、环保工程勘测设计费、移民 工程前期工作费、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费、专题专项报告编制费或 勘测设计费、…)为基数,按下浮比率报价。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3.2.4投标最高限价 低 人无 有,投标最高限价:***.00 元(精确到元) 最低下浮比率:%(精确到 0.01%)(例如:招标人设置最 低下浮比例为 5.00%,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 6.00%,视为有效报价;投标 人报价为下浮比例 4.00%,视为无效报价。)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3.3.1投标有效期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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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 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网银转账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在____年____月____日 18:30 时前 到达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 金账户。 投标人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工程建设业务系统 获取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作银行开立的虚拟子账户和开 户行信息,并使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网银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 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前述合作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虚拟子账户中。(2)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其合作的机构申 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保费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其转出证 明须附入投标文件中。 (3)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方式,投标文件中无需附相应材料。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 择下列示范文本之一):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注: (1)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 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18:30 时,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网银转账方式: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 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原路径退还。 ☑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形式提交,超过 保函或保险合同有效期(包括有效期延长)后自动失效,无需发起退还指令。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理退还手续。若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后 1 个月内仍未前来办理保函退还手 续,该保函将作销毁处理。 采用电子保函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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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如下: / ........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近 / 年( / 年至 / 年) 注:1 需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投标人可不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附 注说明; 2 没有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时可不填写和提供。
3.5.3类似项目时间要求近 / 年( / 年/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注:没有要求时不填写。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删减 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 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 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 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 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 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其中所附“投标人 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 标办法”注(3)的要求办理,投标人准备上述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备评标委员 会核验。 (7)数据电文投标文件为需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 成的.LZTF 格式文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上传投标报价数据电文,投标报价文件与技术标文件组合成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本条由交易 中心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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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及其他要求纸质投标文件: 副本 份,投标文件副本应由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 文件)。正副本内容应一致。并应提供正本的电子文档载体 1 份,要求是: 电子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 1 份。 当电子投标文件、副本、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不一致时,以电 子投标文件为准,但电子投标文件、副本和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内 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必须在线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且在开标现场递交不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 U 盘作为备份。开标时使用投标人在线提交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只有当投标人在线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无法正常读取或无法正常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或由于系统故障导致所 有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才启动补救措施,使用该投标人现场递交的光盘或 U 盘中不加密的 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 U 盘备份)仍 然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7.4签字、盖章要求纸质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 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 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 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 表人签字。 电子(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 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 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具备电子签章功能时,应直 接录入内容。 (2)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投标人单位章的地方都应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 单位印章代替。 (3) 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同电子投标文件签 字盖章要求。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在线递交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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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封套上应写明的内 容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4.2.1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提交。 纸质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备份光盘或 U 盘,若有)递交地点:______________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 是,退还时间: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__5 人,组建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量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其中招标人代表_0_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 年第 26 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 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 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等文 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 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 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 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 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 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第(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 号)第(四)条规定,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 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 当选择本单位人员,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 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 员的,有关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最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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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招标公告发 布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 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书面同意函、社保证明等材料纳入项目招标档案。鼓 励国有企业参照前述要求选派招标人代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 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 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数:__2~3__(2~3 个)。 注: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为 2 个时,评标委员会推荐 2 个中标候选 人;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2 个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 人,本次招标失败。
7.1评标结果、中标 结果等公示媒介 及期限执行川发改法规规〔2025〕383 号规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公示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发布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公示 期最后一日应为工作日。 发布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原则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由发布人进行电子 签名(签章)。以纸质文本提交的,应当由发布人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 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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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 5 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 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 注:1.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 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 2 人。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定标 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2.定标委员会设一名负责人,应当从以下范围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应为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 3.定标委员会中第三方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 择,但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专家除外: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理 关系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从本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中邀请。 4.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7.7.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 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以保函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3)以现金或支票、保函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的履约担 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 保必须提供保函原件。 (4)保函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其它形式,由招标人 自行填写),招标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8.1重新招标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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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采用 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11.1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元。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合同约定:_按照招标 人与招标代理单位合同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最终按中标金额为 基准价,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下浮 20%计取_。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1.2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第七章定标方案确定中 标人。 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 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查,包括信用状况、履 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 要核查的其他内容。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 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经核查仅 1 名 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3)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 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11.3严禁转包和 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未经业主同意,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11.4合同备案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11.5招标文件内容冲突 的解决及优先 适用次序(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报送招投 标行政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监督部门留存的招标文件为 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 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 11.6 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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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招标文件的解释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 争议的,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 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 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1.7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 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 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 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 标资格。
11.8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 自复印用于非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 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 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1.9低于成本报价评标委员会发现某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 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 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某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量化 评审标准为: 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投标最高限价 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 标段)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不超过 95%,精确到 1%)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注:(1)合格投标人是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 应作否决投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3)当采用下浮比率报价方式时,投标最高限价=1-最低下浮比率,投标报价 =1-投标下浮比率。(4)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时,采用固定价报价方式的,以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为单位进行比较;采用下浮比率报价方式 的,以费率(四舍五入,精确到 0.01%)进行比较。
11.10是否采用“暗标”评审 方式不采用 采用,勘察设计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文件该部分需单独 编制,且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 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 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2.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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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 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 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 的电子印章。评标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3.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暗标部分内容,投标文件编制 工具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规范成统一格式。 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不能将投标文件暗标部分规范成统一格式时,具体格式要求:____。 注: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不满足上述要求时,按零分处理,但不否决 投标。
11.11其他要求1.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内容不得超过_500_页(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 设定),否则按勘察设计方案满分值的 10%扣分。 2.勘察设计方案未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建议格式如下,但不作为 评审因素。 版面要求:A4 纸张大小(除图表外)。 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均为黑色(除图表外)。 字体要求:正文部分所用文字统一采用“四号”“常规”“宋体”; 目录、标题、图、表的字体、字号及字形不作要求。 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 2.5 厘米,其余均为 2 厘米;行间距 为 1.5 倍;文字内容(目录、标题、图及图名、表及表名除外)左对齐、首行缩进 2 字符。 3.____(招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本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一律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5—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 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 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 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4)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联合体 牵头人负责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 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导致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进入清算程序,或 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 著)释义,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 —27— 投标。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 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 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时不需单独提供查询结果)的;具 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对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和缴纳 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进行加密,只提示参与的投标人是否达到法定的三 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人均不能获取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信息。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 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28— 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 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 —29— 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中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 果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3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中发布。如果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发 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 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 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 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 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由牵头人递交。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 否决投标处理。 —32—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审计的 财务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 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款和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款和评标 办法前附表 2.2.4(1)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 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和近 6 个月缴纳的 养老保险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的扫 描件(或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和近 6 个月缴纳的养老 保险证明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以最近 6 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为准(单位设立不足 6 个月的,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 —3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材料、劳务合同,无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5.6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勘 察设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 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 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 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 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 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4 项的要求 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 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 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 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5—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设计服务 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 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36—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 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 —37— 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自 行或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 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 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 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38—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 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2 个时,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失败。 (4)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 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39—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 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 投诉 9.5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 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_____(标段名称)勘察设计开标记录表 —40—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投 标 人密封 (加密)情况保证金 到账金额(元)电子保函 开具情况投标报价 (元/下浮比率)项目 负责人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备 注
投标最高限价(如有):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加 密)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有效 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或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41—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 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 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 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 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签 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 备查。 —42—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 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43—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或中标下浮比率:。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 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 款规定向我方提 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44—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_____________ ( 项 目 名 称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 确 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5—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 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由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1.1形式评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 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2.1.2资格评审 标 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 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2.1.3响应性 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47—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3响应性 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
勘察设计方案不得提出与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不一致的要求和条件
…………
2.1.4低于成本 报价评审 标准成本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9 款规定。
2.1.5否决投标 条款不符合本章 2.1.1、2.1.2、2.1.3 评审要求或按 2.1.4 项属于低于成本报价的或依据 3.1 款规定可否 决其投标,其他情况不得否决其投标。不得以标点 符号、页码编制、下划线等非关键性因素否决其投 标。其它地方有与此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资信业绩部分: 40 分 勘察设计方案部分:30 分 投标报价: 3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法一 采用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 定评标基准价 : S    a a 1 1   a a 2 2   ... ... n   - a a 2 n n MN ( n5 ) n ( n4 ) 式中,S—评标基准价 ai(i 1,2,…,n)—投标人有效报价(报价不高于投标 最高限价)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数量 M—最高有效报价 N—最低有效报价 口方法二 采用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 术平均值与最高限价的限价权重系数之和作为评标 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 =A×k1+B×k2 其中 k1 的取值范围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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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  a 1a 2 n ...a n ( n5 ) B  a 1a 2...a nMN ( 5 < n10 ) n-2 a 1a 2...a nMNKQ n-4 ( n>10 ) 式中,S—评标基准价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A—投标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B—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数量(报价不高于投标最高限价)ai(i 1,2,…,n)—投标人有效报价(报价不高于 投标最高限价) M—最高有效报价 N—最低有效报价 K—次高有效报价 Q—次低有效报价 k1—投标最高限价权重系数(取值范围 0.1~0.4,首先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投标最高限价权重系数 大致区间范围,如:0.1~0.2、0.2~0.3、0.3~0.4,范围内具体系数按 0.02 细分,在开标现场随机 抽取产生) k2—投标人有效报价均值权重系数,k2=1-k1, 注:①由业主自行选择上述一种方式。 ②采用固定价报价方式的,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 均值、评标基准价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元;采 用下浮比率报价方式的,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 值、评标基准价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 (1)资信业绩 ( 40 分)资质等级( 4 分)设计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 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设计资质得 4 分,本项 最高得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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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信用勘察类信用评价: AAA 级信用等级,得 分;AA 级信用等级,得 分;A 级信用等级,得 分; 分; B 级信用等级,得 C 级信用等级,得 分。 设计类信用评价: AAA 级信用等级,得 分;AA 级信用等级,得 分;A 级信用等级,得 分; B 级信用等级,得 分;C 级信用等级,得 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 10 分。 注:1.获得的市场信用等级应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 监管平台公告的等级为准,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书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 台截图(以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 2.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 低的计算; 3.具体分值设置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总分值设置不超过 10 分; 4.各信用等级之间分差应保持相对一致,且原则上 不低于 0.5 分。
类似项目业绩( 18 分)设计业绩:投标人每提供一个近 3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 水厂改造类设计或输供水管网类设计相关业绩 得 6 分,本项最多得 18 分。 注:1 未提供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该项不得
项目负责人 ( 6 分)项目负责人(1 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 程)得 4 分:同时具有水利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加 1 分具有水利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2 分,本 项最高得 6 分。 注:人员注册类证书应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网络查询截图。 2 投标拟派本项目的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 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材 料,社保证明材料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 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 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 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材料和聘用合同,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 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 6 个月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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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应提供聘用合同。 注:人员评分因素及标准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人员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 察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 关政策文件进行设定。
奖项 (~ 分)注: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人不得设定特定行政 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 与招标工程的主要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 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目录以 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 3 年以 内,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 3 分。
其他主要人员 ( 12 分)1、设计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水利工程类相关专业中 级职称得 2 分,具有水利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 称得 4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2、水利结构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 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得 2 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加 1 分,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2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3、水利造价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 师(水利工程)得 2 分:同时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加 2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注:1.以上人员不能重复得分,一人只能担任一个职位。 2.所有人员注册类证书应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网络查询截图。 3.投标拟派本项目的所有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须提供 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材料,社 保证明材料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 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 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 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的可少于 6 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和聘用合同,无需 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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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费证明不足 6 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 注:人员评分因素及标准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人员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 察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 关政策文件进行设定。
2.2.4 (2)勘察设计方案(30 分)勘察设计组织机构设置 及岗位职责( 6 分)组织机构健全得 2 分,其它得 1 分; 岗位职责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得 2 分,其它得 1 分; 工作机制能有效运作得 2 分,其它得 1 分。
勘察设计方案( 8 分)内容完整、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招标要求和工程需 要得 2 分,其它得 1 分; 方案科学、合理、完整、可操作性强得 2 分,其它 得 1 分; 勘察设备配置合理、齐全得 2 分,其它得 1 分;设计图册详细、合理得 2 分,其它得 1 分。
质量保证措施( 4 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有效得 2 分,其它得 1 分;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得 2 分,其它得 1 分。
进度保证措施( 6 分)进度合理、可操作性强得 3 分,其它得 1 分;保障措施合理、有力得 3 分,其它得 1 分。
勘察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6 分)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到 位得 3 分,其它得 1 分; 相应对策合理、可操作性强得 3 分,其它得 1 分。
......
2.2.4 (3)投标报价(30 分)报价得分(30 分)报价得分=投标报价满分-|(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100×1 注:适用于固定价报价,得分精确到 0.01。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 分,与评标基 准价相比每少或每多下浮 1%均扣 分,扣完为止,(例 不足 1%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精确到 0.01。 如:评标基准价为 5.00%,投标人报价为下浮比例 6.00%,则按多下浮 1.00%扣相应分数。) 注:适用于下浮比率报价。 报价得分最高为 30 分,最低为 0 分。
注:(1)采用电子评标的,评标专家依据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纸质形 式投标文件仅在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评审。 (2)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 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 下同。 —52— 如 2.1.2 “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限 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 16 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 前附表中对第 1.4.3 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 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钟。评标委员会不得 要求投标人提交上述核验范围之外的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 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 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 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90 分 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 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 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 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 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 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项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 违法违规情形。 (6)评审“不存在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 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 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 —53— 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7)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均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 处理的具体原因,但不否决其投标。 在评审暗标部分时,需要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除加盖的电子 印章外,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或者任 何标记,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其暗标部分按零分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按零分处理的具 体原因。 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内容时,系统不显示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评标 报告中的澄清回复包含投标人加盖的电子印章盖章。 —54—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 确定的人数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 时,以投标报价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得分也相等的,以勘察设计方案得分高的 优先;勘察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5 否决投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勘察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勘察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5—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6—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 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 同意,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 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 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设计方案部分计 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57—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 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1. 评标方法”规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 中标候选人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 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 —5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 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设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 1.1.1.8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 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59—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1.2 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勘察服务包括制订 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 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设计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 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1.3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 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1.4 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勘 察文件指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设计文件指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 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 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 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 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 期。 —60—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 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1—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勘察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 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 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 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 按第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 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2—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 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 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 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 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 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63—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 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 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 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 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 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 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 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 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 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64—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 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 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 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 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 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 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 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 —65— 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 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 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 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 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 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 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66—勘察设计人义务 4.1 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 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 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 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 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 —67—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 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 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 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 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 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 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 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 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 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68—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 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 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 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 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察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 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 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 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 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 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 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 工作。 —69—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 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 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 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 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 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 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 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5 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70—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 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专题专项勘察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 件、编制设计概算(不含招标控制价和调整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 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4.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 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 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 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 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 —71—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 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 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 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 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72— 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1 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 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5.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 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 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 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 单位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或 U 盘分别储存。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 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 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 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 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6.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3—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 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 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勘察设计人违约; (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 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 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 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 —74— 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 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 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 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 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 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 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 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 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 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 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 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 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75—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 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 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 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 免除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 论勘察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 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 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 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6—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 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 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 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 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 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 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 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 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补偿。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 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 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 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 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 —77— 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 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 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或申请法人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 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 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 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78—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 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 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 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 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 给勘察设计人; 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解除 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 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 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 —79— 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 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 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80— 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 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 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 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 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81—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 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通用合同条款基础上进 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细化的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 制性规范(标准)以及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一般约定 2.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发包人管理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 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勘察设计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 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5. 勘察设计要求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 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83—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 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不含招标控制价和调整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 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 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 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 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 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 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84—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 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 盖单位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或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6.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 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3.1 水利行业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不需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85—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 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勘察设计人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参 加评估、参加审查,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 值税税金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 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预付款额度应大于履约保证金额度。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 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 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 —86—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 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 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其他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中断、无国家审批勘察设计费或其它情况引起 的勘察设计费问题的处理办法: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补充) —87—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88—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 目名称),已接受(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人”)对该 项目勘察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7)勘察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 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勘察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9— 8.勘察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 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勘察设计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90—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 格式 履约保证金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勘察设计人名称,以 下称“勘察设计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 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勘察设计人履 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 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 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 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91—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 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 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设计人负责提供 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 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 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 3 勘察设计依据 4 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5 勘察设计人员要求 6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92—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设计说明、图纸等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 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 5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其他资料 …… —93—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94— 第三卷 —9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 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3.7.4“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亦可以保留。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 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 书并附有关证明。 (3)针对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的内容,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投 标文件格式”中对应格式内容部分,章节序号相应调整。 (4)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 容除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亦可以保留。 —96—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97—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勘察设计方案() 八、其他资料() 注: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 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9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作为 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适用于固定价报价方式,报价 精确到元)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 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国家审批的与本次招标阶段相对应的“工程勘 测设计费、水保工程勘测设计费、环保工程勘测设计费、移民工程前期工 作费、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费、专题专项报告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总额为基数,按下浮比率 %下浮后作为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 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适用于下浮比率报价方式,报价精确到 0.01%)注:选择以上一种方式,然后删除另一种方式。 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3. 我单位已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99—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 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11.7 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8)-(11)项规定的情形, 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公告公示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1)项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 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1)项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 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 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100—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1.1.2.5姓名:
2勘察设计服务期限1.1.4.3日历天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0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营期限: 姓名:_______系_______(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 电话:***。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102—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 人 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 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 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 保险(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 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 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103—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 合 体 名 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现 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 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 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 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 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 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104—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主要内容满足以下要求(格式供参考):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 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 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 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 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105—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删除另一种方式) 方式一
序号计费基数最低下浮比率(%)投标人 下浮比率(%)备注
1费用依据为国家审批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报告 本次招标勘察设计阶段: 项目建议书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招标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阶段 费用组成: 与本次招标阶段相对应的 工程勘测设计费、 水保工程勘测设计费、 环保工程勘测设计费、 移民工程前期工作费、 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费、 专题专项报告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
注:以上表格适合下浮比率报价方式,所列内容供参考。 —106— 方式二
序号分项名称最高限价 (万元)投标人报价(万元)备 注
1勘测设计费
2专题专项费用详见:专题专项费用清单
报价合计
注:以上表格适合固定价报价方式,所列内容供参考。 专题专项费用清单
序号专题专项名称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备注
1
2
3
4
---
合 计
—107—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邮 箱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资质证书类型:勘察证书, 等级:, 证书号: 类型:设计证书, 等级:, 证书号: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其 中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条件和 评标办法中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可不提供。 —108—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前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 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 年 4 月 1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 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 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 2008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109—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工作内容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须知正文 3.5.3 和第三章评 标办法前附表 2.2.4(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 可不提供。 —110— (四)正在实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工作内容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须知正文 3.5.4 和第三章评 标办法前附表 2.2.4(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 可不提供。 —111—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 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112—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 龄执业资格证书 (或上岗证书)名称
职 称学 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规模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须知正文 3.5.5 和第三章评 标办法前附表 2.2.4(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三处未要求的证明和证件, 可不提供。 —113— 七、勘察设计方案 勘察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 二、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内容; 三、勘察设计依据、勘察设计工作目标;四、勘察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五、勘察设计说明和勘察设计方案; 六、拟投入的勘察设计人员; 七、勘察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八、勘察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九、勘察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对本工程勘察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114— 八、其他资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七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 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七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 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 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 夹带宣传性材料。 —115— 第七章 定标方案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1定标时限定标时限: 注: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2中 标 候 选 人核查不进行 进行。核查的内容: 注:核查可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 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3中标候选 人考察、答 辩1、是否进行中标候选人实地考察 不进行 进行。考察的内容: 2、是否进行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现场答辩 不进行 进行。答辩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  注:开展考察、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 别对待。考察、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考察、答辩活动关键环节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 存档备查;考察或答辩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 议。
4定标因素定标因素: 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报价高低、报价的合理性等)。 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 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企业信誉:(主要包括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的信用等级、失信 信息(约谈、行政处罚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履约评价等)。 投标方案:(主要包括勘察设计组织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勘察设计 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勘察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 等)。 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 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勘察设计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承诺应明确未达到目标的违约责任)。 其他:(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注: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 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虑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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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条款名称内容
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
5定标方式1.定标方式 招标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 (具体规则) 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其他)(具体规则) 2.定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 招标人+第三方机构人员 定标委员会人数: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1)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存 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的,应当主动回避。 (2)其他: 注: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 定标事宜。
注:1.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 保存。招标人不具备相应场所条件的,应当及时衔接前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 议。 2.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 规〔2025〕380 号)。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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