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环卫车辆租金评估(雅直选(2026)0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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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雅安市 | 采购单位 | 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环卫车辆租金评估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环卫车辆租金评估直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公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四川雅洲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甲方因资产租赁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委托乙方作为评估机构,乙方同意接受
甲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评估
准则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资产评估
委托合同。
一、评估目的
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拟资产租赁,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43辆
环卫车年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43辆环卫车年租金。
2、评估范围:43辆环卫车,均为新购置车辆,详见申报清单。
三、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26年6月15日。
四、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乙方收到甲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评估资料后于10个日
历天内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经甲方确认并通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向甲方
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若因不可抗力因
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
五、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评估报告仅供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人: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
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其他报告使用人:无)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
告的使用人。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
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
和用途,否则,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本评估报告依
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报告
使用者应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1、评估服务费:根据此次评估的特定目的及本项目评估工作的繁简程度,
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资产评估收费额为人民币:***元(大写:陆仟元整),增
值税率1%。
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现场勘查前向乙方预付评估服务
费/,剩余评估费***元甲方在乙方提供评估报告电子版并开具增值
税发票后支付,甲方支付全部评估服务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盖章版评估报
告。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必要资料、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产权持有者
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
间的协调。乙方在进行现场勘察或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时,甲方应指定相应专业的
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业务提前终止、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
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
应的评估服务费。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
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
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
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
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有义务主动作好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并指派专人指导相关
当事方编制资产评估申报表。
3、乙方按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相关当事方不能按规定
时间提供资料,乙方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时间。
4、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
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间。
5、乙方必须严守企业秘密,不得对当事人的任何第三者泄露其商业信息。
6、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
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委托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委托合
同。
7、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
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九、委托合同的变更
1、委托合同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
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可以协商对委托合同相关条款
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
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订立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若因甲方单方原因(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单方面取消委托、逾期不提供
评估所需资料、不配合现场勘查、中途要求停止评估、单方解除合同等情形)导
致本项目评估工作中止或终止的,按以下标准结算费用:未提交书面预评估结果
的,按合同总费用的25%结算;已提交书面预评估结果的,按合同总费用的50%
结算。如乙方已预收评估费,双方按此标准进行多退少补。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相互理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壹份,乙方执
壹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其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议定。
委托方: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受托方:四川雅洲资产评估事务所(普
通合伙)
| 项目编号: | 雅直选(2026)00375号 | 项目名称: | 环卫车辆租金评估 |
| 业主或委托单位: | 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项目所在地: | 芦山县 |
| 资质类别及等级: | |||
| 资质类别 | 等级 | 中介费限额 | |
| 资产评估 | 20000.00元 | ||
| 服务类别: | 租金评估 | 咨询电话: | 17738318832 |
| 中介服务费 | ***元 | ||
| 服务金额说明: | 包干价***元 | ||
| 中介机构服务内容: | 对43辆环卫车辆年租金进行评估 | ||
| 选择中介: | 四川雅洲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合同: |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PDF.pdf | ||
| 备注: | |||
| 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09月30日 | |||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四川雅洲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甲方因资产租赁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委托乙方作为评估机构,乙方同意接受
甲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评估
准则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资产评估
委托合同。
一、评估目的
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拟资产租赁,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43辆
环卫车年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43辆环卫车年租金。
2、评估范围:43辆环卫车,均为新购置车辆,详见申报清单。
三、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26年6月15日。
四、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乙方收到甲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评估资料后于10个日
历天内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经甲方确认并通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向甲方
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若因不可抗力因
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
五、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评估报告仅供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人: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
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其他报告使用人:无)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
告的使用人。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
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
和用途,否则,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本评估报告依
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报告
使用者应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1、评估服务费:根据此次评估的特定目的及本项目评估工作的繁简程度,
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资产评估收费额为人民币:***元(大写:陆仟元整),增
值税率1%。
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现场勘查前向乙方预付评估服务
费/,剩余评估费***元甲方在乙方提供评估报告电子版并开具增值
税发票后支付,甲方支付全部评估服务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盖章版评估报
告。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必要资料、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产权持有者
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
间的协调。乙方在进行现场勘察或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时,甲方应指定相应专业的
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业务提前终止、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
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
应的评估服务费。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
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
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
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
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有义务主动作好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并指派专人指导相关
当事方编制资产评估申报表。
3、乙方按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相关当事方不能按规定
时间提供资料,乙方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时间。
4、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
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间。
5、乙方必须严守企业秘密,不得对当事人的任何第三者泄露其商业信息。
6、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
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委托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委托合
同。
7、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
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九、委托合同的变更
1、委托合同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
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可以协商对委托合同相关条款
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
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订立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若因甲方单方原因(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单方面取消委托、逾期不提供
评估所需资料、不配合现场勘查、中途要求停止评估、单方解除合同等情形)导
致本项目评估工作中止或终止的,按以下标准结算费用:未提交书面预评估结果
的,按合同总费用的25%结算;已提交书面预评估结果的,按合同总费用的50%
结算。如乙方已预收评估费,双方按此标准进行多退少补。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相互理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壹份,乙方执
壹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其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议定。
委托方:芦山县嘉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受托方:四川雅洲资产评估事务所(普
通合伙)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 地址: | 地址: | 雅安市雨城区滨江西路3号 |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 电话: | 电话: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
| 账号: | 司大兴支行 | ||
| 账号: | 698060100100003215 | ||
| 签订时间: | 2026年9月28日 | ||
| 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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