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眉山市 | 采购单位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合同编号:N5111012026000165-1-1
二、合同名称: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N5111012026000165
四、项目名称: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址:峨眉山市名山西路46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四川啸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730号2幢2单元2楼2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合同金额: 437,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7月21日至2026年08月2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7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峨眉山景区适老化改造政府采购合同.pdf
***
2026年09月30日
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N5111012026000165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四川啸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西路46号
.
签订时间:2026年7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
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
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二、货物要求
(一)质量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
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
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
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
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二)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
1.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
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三)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
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
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
2.产品质保期如下:(1)制氧机:整机免费质保2年,压缩
机核心部件免费质保5年;(2)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整机免
费质保5年,配套电池、电极片免费质保5年;(3)简易呼吸器、
听诊器:整机免费质保1年;(4)血压计、血糖仪、指氧仪:整
机免费质保2年;(5)诊断急救床:整机免费质保5年。质保期
均为免费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乙方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零部件及配件;如因人为因素、非不可抗力
引起的损坏,仅收取甲方合理的成本费用。质保期满后,乙方提供终
身技术支持与有偿维修服务,仅收取配件成本费及合理人工工时费。
3质保期内,在保修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
件。
5.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
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
以根据本合同“八、违约责任”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
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
(一)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00元(大写:肆拾叁万柒仟元整)。
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
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报价不变,甲方无须
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三)付款进度安排
1.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提供有效的完税发票,达到付款条件
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即RMB¥174800.00元(大
写: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2.供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有效的完税发票,达
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5.00%,即RMB¥240350.00
元(大写:贰拾肆万零叁佰伍拾元整)。
3验收合格后一年,乙方提供有效的完税发票,达到付款条件
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即RMB¥21850.00元(大写:
贰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
乙方未提供有效的完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合同履行
(一)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
(二)交货地点:峨眉山景区全山范围内。
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一)交付:全新原厂货物,附全套资质资料;乙方负责运输、
景区内转运、装卸及就位,所有费用包干,按合同约定时限送至景区
指定点位。乙方负责全程运输、二次转运、装卸、人工搬运、点位就
位,承担全过程安全责任、人员费用及货物损耗风险。
(二)验收: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国标及行业标准全数验收,
核查数量、外观、结构及设备功能。验收时,如发现货物不合格,甲
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乙方限期整改更换,
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如
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三)货物安装完成后10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视
同货物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四)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
行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
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
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
过。
(二)根据本合同规定,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
发票后2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
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
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的有关要求。
(二)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
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
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所有协调工作。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
欠款总额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十五天的,乙方
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
在合理的可预期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
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
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
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的违
约金;逾期交货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
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
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
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
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
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4.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
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九、争议解决方法
(一)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
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
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
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
(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
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一、其他条款
(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
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
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
持续时间的证据。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
否继续履行合同。
(二)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
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售后服务
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
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
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
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
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
务
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
另行支付。
(四)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
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T
1.合同的变更
C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
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
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签订后,因询问、质疑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甲方应
当中止履行合同,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
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
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
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
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
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
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
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
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分包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八)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
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
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3.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
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
式解决争议。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报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贰份,
乙方持有壹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名称: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N5111012026000165
四、项目名称: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址:峨眉山市名山西路46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四川啸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730号2幢2单元2楼2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血压计(袖带式) | 40(项) | ¥400.00 | ¥16,000.00 | YE680B |
| 2 |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 10(项) | ¥10,000.00 | ¥100,000.00 | F2A |
| 3 | 听诊器(双管) | 44(项) | ¥40.00 | ¥1,760.00 | 多功能型 |
| 4 | 简易呼吸器 | 22(项) | ¥170.00 | ¥3,740.00 | 成人型PVC型,小儿型PVC型 |
| 5 | 分控式鼻吸终端 | 20(项) | ¥1,200.00 | ¥24,000.00 | RC/MSZD-BX1 |
| 6 | 指氧仪 | 44(项) | ¥150.00 | ¥6,600.00 | YX105 |
| 7 | 诊断急救床 | 22(项) | ¥600.00 | ¥13,200.00 | MR-ZCC-T |
| 8 | 10L医用制氧机 | 2(项) | ¥7,900.00 | ¥15,800.00 | 8F-10W |
| 9 | 5L家用/医用制氧机 | 3(项) | ¥5,000.00 | ¥15,000.00 | 8F-5AW |
| 10 | 血糖仪(含试纸) | 30(项) | ¥30.00 | ¥900.00 | GM501 Air |
| 11 | 便携式制氧机 | 10(项) | ¥10,500.00 | ¥105,000.00 | Spirit-3 |
| 12 | 30L弥散式制氧主机 | 3(项) | ¥45,000.00 | ¥135,000.00 | RC/ZYJ-F-30 |
合同金额: 437,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7月21日至2026年08月2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7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峨眉山景区适老化改造政府采购合同.pdf
***
2026年09月30日
峨眉山景区适老化设施提质改造项目(二次)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N5111012026000165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四川啸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西路46号
.
签订时间:2026年7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
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
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品牌 | 规格型号 |
| 1 | 30L弥散式制氧主机 | 45000 | 3 | 135000 | 项 | 荣创医疗 | RC/ZYJ-F-30 |
| 2 | 分控式鼻吸终端 | 1200 | 20 | 24000 | 项 | 荣创医疗 | RC/MSZD-BX1 |
| 3 | 5L家用/医用制氧机 | 5000 | 3 | 15000 | 项 | 鱼跃 | 8F-5AW |
| 4 | 10L医用制氧机 | 7900 | 2 | 15800 | 项 | 鱼跃 | 8F-10W |
| 5 | 便携式制氧机 | 10500 | 10 | 105000 | 项 | 鱼跃 | Spirit-3 |
| 6 |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 10000 | 10 | 100000 | 项 | 科曼 | F2A |
| 7 | 简易呼吸器 | 170 | 22 | 3740 | 项 | 天祚 | 成人型PVC型,小儿型PVC型 |
| 8 | 血压计(袖带式) | 400 | 40 | 16000 | 项 | 鱼跃 | YE680B |
| 9 | 听诊器(双管) | 40 | 44 | 1760 | 项 | 鱼跃 | 多功能型 |
| 10 | 血糖仪(含试纸) | 30 | 30 | 900 | 项 | 三诺 | GM501Air |
| 11 | 诊断急救床 | 600 | 22 | 13200 | 项 | 明锐 | MR-ZCC-T |
| 12 | 指氧仪 | 150 | 44 | 6600 | 项 | 鱼跃 | YX105 |
| 合计:***.00元,大写:肆拾叁万柒仟元整。 | |||||||
二、货物要求
(一)质量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
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
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
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
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二)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
1.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
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三)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
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
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
2.产品质保期如下:(1)制氧机:整机免费质保2年,压缩
机核心部件免费质保5年;(2)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整机免
费质保5年,配套电池、电极片免费质保5年;(3)简易呼吸器、
听诊器:整机免费质保1年;(4)血压计、血糖仪、指氧仪:整
机免费质保2年;(5)诊断急救床:整机免费质保5年。质保期
均为免费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
乙方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零部件及配件;如因人为因素、非不可抗力
引起的损坏,仅收取甲方合理的成本费用。质保期满后,乙方提供终
身技术支持与有偿维修服务,仅收取配件成本费及合理人工工时费。
3质保期内,在保修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迅速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
件。
5.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
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
以根据本合同“八、违约责任”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
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
(一)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00元(大写:肆拾叁万柒仟元整)。
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
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报价不变,甲方无须
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三)付款进度安排
1.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提供有效的完税发票,达到付款条件
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即RMB¥174800.00元(大
写:壹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2.供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有效的完税发票,达
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5.00%,即RMB¥240350.00
元(大写:贰拾肆万零叁佰伍拾元整)。
3验收合格后一年,乙方提供有效的完税发票,达到付款条件
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即RMB¥21850.00元(大写:
贰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
乙方未提供有效的完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合同履行
(一)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
(二)交货地点:峨眉山景区全山范围内。
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一)交付:全新原厂货物,附全套资质资料;乙方负责运输、
景区内转运、装卸及就位,所有费用包干,按合同约定时限送至景区
指定点位。乙方负责全程运输、二次转运、装卸、人工搬运、点位就
位,承担全过程安全责任、人员费用及货物损耗风险。
(二)验收: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国标及行业标准全数验收,
核查数量、外观、结构及设备功能。验收时,如发现货物不合格,甲
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乙方限期整改更换,
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如
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三)货物安装完成后10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视
同货物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四)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
行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
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
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
过。
(二)根据本合同规定,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
发票后2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
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
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的有关要求。
(二)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
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
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所有协调工作。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
欠款总额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十五天的,乙方
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
在合理的可预期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
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
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
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的违
约金;逾期交货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
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
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
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
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
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4.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
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九、争议解决方法
(一)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
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
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
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
(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
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一、其他条款
(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
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
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
持续时间的证据。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
否继续履行合同。
(二)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
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售后服务
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
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
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
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
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
务
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
另行支付。
(四)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
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T
1.合同的变更
C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
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
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签订后,因询问、质疑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甲方应
当中止履行合同,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
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
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
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
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
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
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
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
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分包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八)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
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
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3.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
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
式解决争议。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报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贰份,
乙方持有壹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 |
| 单位名称 | ***A(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住所 | 峨眉山市名山西路46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1000337739230A |
| 联系电话 | *** |
| 乙方 | |
| 单位名称 | 四川啸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 胡 |
| 住所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730号2幢2单元2楼2号 |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青江支行 |
| 银行账号 | 2306382709100056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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