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12·8”案达州资产(宗内有家具家电)处置评估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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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达州市 采购单位 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12·8”案达州资产(宗内有家具家电)处置评估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12·8”案达州资产(宗内有家具家电)处置评估 合同公告
详见附件
房地产评估机构(国资)
附件: 2025-699.pdf
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
合同号:长基约字【2025】第号
委托人(甲方)
名称: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1433号
受托方(乙方)
名称: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打铜街58号5层204号
甲方拟处置涉案资产,委托乙方对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
单独所有的18套住宅、商铺、车位及其附属家具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
22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次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同意签订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第一条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目的是: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拟
处置涉案资产,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接受达州市达川区
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
产事务服务中心单独所有的18套住宅、商铺、车位及其附属家具进行评估,作
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依据。
第二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甲方所指定的评估对象为: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申报的达
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单独所有的18套住宅、商铺、车位及其附
属家具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22日时的房地产及家具家电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为: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申报的达州市达川区国
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单独所有的18套住宅、商铺、车位及其附属家具。建筑物
数量共计18套,建筑面积共计3,159.41m,家具家电共计113台(套)。具体
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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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评估基准日
甲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22日。
第四条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
(一)评估报告使用人:本次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甲方)。除本
合同约定的报告使用人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
估报告的使用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12个月。
(三)评估目的及用途: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拟处置涉案
资产,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接受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
事务服务中心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
务中心单独所有的18套住宅、商铺、车位及其附属家具进行评估,作为该经
济行为的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按照评估报告书所载明的评估
目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书。当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假
设条件、遵循的原则与依据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期后事项影响评估结论时,
应对评估报告调整后方能使用。
(五)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未征得乙方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
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报告使用责任:乙方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甲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人违反上述约定使用或不当使用评估报告书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自甲方及相关当事方向乙方提供评估所需的完整资料后,乙方在20个工
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一式贰份,提交方式可以采用当面提交或邮
寄方式等。
第六条评估服务费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根据评估机构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项目资产特点、甲方要求、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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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和行业收费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双方确定:本次评估服务费按川评协
(2017)23号收费标准下浮80%。此评估费用包含差旅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全
部义务的含税包干价。评估费用是以下述条件为基础计算的:
1.甲方的评估范围及评估工作内容按此约定书的有关条款所约定。
2.甲方、乙方履行本约定书所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最终评估报告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号汇入
全部评估费用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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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甲方必须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乙方公司全称。甲
方支付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发票。
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人民币收款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阳大道支行
银行账号:8111001013000930348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照约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证明文件、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进行确认,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对其提供
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签章确认。
2.甲方根据乙方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为参与本评估项目的评估专业人员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配合,安排财务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等对评估
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资产清点和资产申报
工作,填报相关资产状况及业务调查表。甲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就乙方与
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提供必要协助。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和评估专业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
阅从事评估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4.甲方应当按约定的评估服务费总额、时间和方式支付评估服务费。
5.甲方应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乙方和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6.甲方确认提交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及项目名称、公司名称等信息均不涉及
国家秘密。
7.甲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对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乙方接
受资产评估不代表对其经济行为的认可或约束。
8.甲方和相关当事方应知晓乙方所具有的专业独立性,不应随意干预评估
结果。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完成资产清查和评估申报、填报相关资产状况及业务调查表后,乙
方即组织评估人员到现场执行评估业务。
2.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确保具有履行本合同
义务的相关资质且委派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
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按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向
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书。
3.在甲方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完成评估工作,提交符合资产评估准则
的评估报告。并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4.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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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未公开披露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被评估单位的
书面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
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
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
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5.甲方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乙方在5
个工作日完成评估现场工作,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初步评估结果,甲方在3
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估结果向乙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当甲方未在前述之日进
行书面反馈,视同甲方无异议,乙方将按照本约定书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6.甲方如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
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7.对于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评估工作无法按期完成、项目中止或终止等情
形,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按照已执行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已完成
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一)委托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确,
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等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委托合
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生效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
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等,乙方可以要求与甲方签订补充约定书或重新签订委
托合同。
(三)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评估范围之外另行增加评估内容或变更评估基
准日而导致评估工作量增加,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评估服务费也应作相应增加,
增加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约定书。
第九条中止、终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甲方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停止实施或方案进行调整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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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以提出中止或终止评估业务;乙方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
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
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乙方无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不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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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乙方可以中止履行委托合同,如果甲方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乙
方可以终止评估业务。
(二)因非乙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或终止时,甲方应提前7天向乙方
出具关于业务中止或终止的书面确认函。
(三)项目发生中止或终止时,甲方应就乙方已发生的工作量按以下工作
量标准支付评估服务费用:
1.如乙方开始现场工作:甲方支付评估服务费的50%;
2.如乙方完成初步评估结论或报告初稿(电子或书面):甲方支付评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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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的80%;
3.如乙方完成最终报告(电子或书面):甲方支付评估服务费的100%。
合同的首笔款项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评估服务费,按应付评估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二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单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二)乙方逾期向甲方出具评估报告书,按评估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二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日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所支
付的全部费用。
(三)除因乙方违约,乙方对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就本合同导致
的任何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或惩戒性的责任或损失,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
累计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已收到的评估服务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业务合作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
成一致时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或任
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可免除违约责任,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后,本合同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达州市达川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乙方: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马纱公(或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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