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25-2028年交通造价咨询审查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招标信用】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25-2028年交通造价咨询审查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乐山市 | 采购单位 | 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2028年造价咨询审查服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合同编号:N5111012025000045-2
二、合同名称:2025-2028年交通造价咨询审查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11012025000045
四、项目名称:2025年-2028年造价咨询审查服务(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703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7栋19层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合同金额: 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5月26日至2027年05月25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5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造价咨询审查合同2026.5——2027.5(续签).pdf
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6年10月09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025-2028年交通造价咨询审查服务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
三、服务期限
.1
四、质量标准
.1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2
七、词语定义
八、合同签订
九、合同生效..
2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4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4
1.1词语定义
.4
1.2语言…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适用法律.
2.委托人的义务
..5
2.1提供资料.
...5
2.2提供工作条件
...3
2.3合理工作时限
....6
2.4委托人代表
......6
2.5答复.
......6
2.6支付
...6
3.咨询人的义务
…6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6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7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8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8
4.违约责任…
.8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8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8
5.支付.
..8
5.1支付货币
.9
5.2支付申请.
..9
5.3支付酬金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9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9
6.1合同变更
..9
6.2合同解除
...9
6.3合同终止
..10
7.争议解决.
..10
7.1协商
..10
7.2调解.
.10
1
7.3仲裁或诉讼
..10
8.其他.
..11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11
8.2奖励.
.11
8.3保密.
.11
8.4联络.
.11
8.5知识产权
..11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3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3
1.2语言.
.13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3
1.4适用法律.
..13
2.委托人的义务…
..13
2.1提供资料
..13
2.2提供工作条件
...13
2.4委托人代表
..13
2.5答复
..13
3.咨询人的义务.
..13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3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13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14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4
4.违约责任…
.14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4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4
5.支付…
..14
5.1支付货币
..14
5.2支付申请.
..14
5.3支付酬金
..14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5
6.1合同变更
.15
6.2合同解除
..15
7.争议解决
..15
7.2调解
.15
7.3仲裁或诉讼
..15
8.其他
..15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15
8.2奖励.
..16
8.3保密.
.16
8.4联络.
............16
8.5知识产权
..16
9.补充条款:
.16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17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18
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19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咨询人(全称):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四川云
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审查服务)(项目
编号:SCYHCS2022]14-1号)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
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
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5-2028年交通造价咨询审查服务项且。
2.工程地点:乐山市。
3.工程规模:*****。
4.投资金额:90万元(30万元/年,三年,按实结算)
5.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6.建设工期或周期:
***
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交通工程设计概算、交通工程施工图预
算、涉及“四新技术”新增单价变更等造价审查工作。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7
年5月25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1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签订
1.签订时间:2026年5月26日。
2.签订地点:乐山市市中区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
贰份。
1
委托人: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人: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
管理站(盖章)
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
2
邮政编码:614000
邮政编码:610000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
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
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
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
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
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
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
4
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
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
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
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
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5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
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接到审查任务后,每次委派2名及以上造价审查人员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
求实施审查工作,送审资料不全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核时限从
收到完整送审资料后开始计算,于10个工作日内(项目送审建安费3亿元以内)或
15个工作日内(项目送审建安费3亿元及以上)提交由咨询人盖章、造价人员(项
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员)签章的最终审查意见。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
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
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
担。
2.6支付
签订合同后,每六个月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根据完成项目金额开具的等额增
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次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且咨询人无任何违约
情形下,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
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
6
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
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
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
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
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
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1.5咨询人应保证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持续具备该咨询资质,若咨询人在
委托期限内丧失资质或资质等级降低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咨询
人承担违约责任。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
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
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
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
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
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
加服务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
7
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
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
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
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
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
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
予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
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
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
8
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2.3如因咨询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
失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
导致的委托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咨询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
任。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
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
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
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
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
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
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
9
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
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
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
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
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
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
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非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
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除不可抗力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
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
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10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
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
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
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
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
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
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
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
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
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
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
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
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
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
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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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详见通用条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详见通用条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开始
咨询工作前1日。
2.2提供工作条件
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工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
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公路工程甲级
造价工程师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满足咨询服务工作需要。
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面负责项
且的咨询成果质量及协调处理工作。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详见通用条件。
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详见通用条件。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最终报告的时间:接到审查任务后的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
13
且内。
咨询人需向委托人交付的最终报告包括:咨询成果报告文件纸质3份、电子文档1份。
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详见
附录B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详见通用条件。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服务成果的,每逾期1天,按照¥1000元的标准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取消当期任务,按照¥1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
违约金。
4.2.2咨询人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在服务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转包该服务的,
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咨询人任何费用,并要求咨询人向委托人
支付¥30000元违约金。
4.2.3如因咨询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委托
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委托人对任何第三
方的法律责任等,咨询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2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支付酬金
14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6.1合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
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
调整方法: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6.2合同解除
6.2.1咨询人接到每一次任务通知后,明确表示不接受任务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6.2.2咨询人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两次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或未通
过审查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6.2.3委托人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逾期达到30天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
完工作费用。
7.争议解决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15
8.2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咨询人在项目服务期间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若发生泄密情况,委托人有权追究其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五日内送达对方指
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杨春秋,送达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703号,电
子邮箱:50133139@qq.com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重月,送达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
场3栋5楼,电子邮箱:314298298@qq.com。
8.5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L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宜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
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9.补充条款:
16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1.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90万元(根据项目的送审具体情况,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结算标准)。
2.本次采购按下列表格设定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最高标准:
0.150.110.08
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
17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18
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19
二、合同名称:2025-2028年交通造价咨询审查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11012025000045
四、项目名称:2025年-2028年造价咨询审查服务(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703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7栋19层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C19990000-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1(项) | ¥300,000.00 | ¥300,000.00 | 三年一采,续签合同 |
合同金额: 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5月26日至2027年05月25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5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造价咨询审查合同2026.5——2027.5(续签).pdf
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6年10月09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025-2028年交通造价咨询审查服务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
三、服务期限
.1
四、质量标准
.1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2
七、词语定义
八、合同签订
九、合同生效..
2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4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4
1.1词语定义
.4
1.2语言…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适用法律.
2.委托人的义务
..5
2.1提供资料.
...5
2.2提供工作条件
...3
2.3合理工作时限
....6
2.4委托人代表
......6
2.5答复.
......6
2.6支付
...6
3.咨询人的义务
…6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6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7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8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8
4.违约责任…
.8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8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8
5.支付.
..8
5.1支付货币
.9
5.2支付申请.
..9
5.3支付酬金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9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9
6.1合同变更
..9
6.2合同解除
...9
6.3合同终止
..10
7.争议解决.
..10
7.1协商
..10
7.2调解.
.10
1
7.3仲裁或诉讼
..10
8.其他.
..11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11
8.2奖励.
.11
8.3保密.
.11
8.4联络.
.11
8.5知识产权
..11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3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3
1.2语言.
.13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3
1.4适用法律.
..13
2.委托人的义务…
..13
2.1提供资料
..13
2.2提供工作条件
...13
2.4委托人代表
..13
2.5答复
..13
3.咨询人的义务.
..13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3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13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14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4
4.违约责任…
.14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4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4
5.支付…
..14
5.1支付货币
..14
5.2支付申请.
..14
5.3支付酬金
..14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5
6.1合同变更
.15
6.2合同解除
..15
7.争议解决
..15
7.2调解
.15
7.3仲裁或诉讼
..15
8.其他
..15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15
8.2奖励.
..16
8.3保密.
.16
8.4联络.
............16
8.5知识产权
..16
9.补充条款:
.16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17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18
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19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咨询人(全称):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四川云
海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审查服务)(项目
编号:SCYHCS2022]14-1号)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
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
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5-2028年交通造价咨询审查服务项且。
2.工程地点:乐山市。
3.工程规模:*****。
4.投资金额:90万元(30万元/年,三年,按实结算)
5.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6.建设工期或周期:
***
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交通工程设计概算、交通工程施工图预
算、涉及“四新技术”新增单价变更等造价审查工作。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7
年5月25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
| 求,及委托人的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农村公路造价文件审核工作手册(试行)》要 | ||
| 2.计取方式: | 详见附录A。 | 1.酬金: | 以最终计算金额为准,暂估价为:(大写)(¥/) |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1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签订
1.签订时间:2026年5月26日。
2.签订地点:乐山市市中区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
贰份。
1
委托人:乐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人: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
管理站(盖章)
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
| (签字) | 代理人((签字) | ||
| 住所: | 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703号 | 住所: | 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 |
| 账号: | 01012100000523649 | 号37栋19层 | |
| 账号: | 4402939119100022208 | ||
| 司成都府河音乐花园支行 |
2
邮政编码:614000
邮政编码:610000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
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
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
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
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
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
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
4
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
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
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
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
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5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
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接到审查任务后,每次委派2名及以上造价审查人员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
求实施审查工作,送审资料不全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核时限从
收到完整送审资料后开始计算,于10个工作日内(项目送审建安费3亿元以内)或
15个工作日内(项目送审建安费3亿元及以上)提交由咨询人盖章、造价人员(项
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员)签章的最终审查意见。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
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
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
担。
2.6支付
签订合同后,每六个月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根据完成项目金额开具的等额增
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次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且咨询人无任何违约
情形下,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
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
6
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
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
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
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
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
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1.5咨询人应保证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持续具备该咨询资质,若咨询人在
委托期限内丧失资质或资质等级降低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咨询
人承担违约责任。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
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
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
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
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
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
加服务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
7
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
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
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
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
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
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
予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
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
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
8
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2.3如因咨询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
失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
导致的委托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咨询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
任。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
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
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
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
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
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
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
9
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
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
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
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
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
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
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非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
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除不可抗力外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
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
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10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
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
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
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
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
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
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
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
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
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
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
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
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
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
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12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详见通用条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详见通用条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开始
咨询工作前1日。
2.2提供工作条件
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工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
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或公路工程甲级
造价工程师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满足咨询服务工作需要。
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面负责项
且的咨询成果质量及协调处理工作。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详见通用条件。
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详见通用条件。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最终报告的时间:接到审查任务后的10个工作日或15个工作
13
且内。
咨询人需向委托人交付的最终报告包括:咨询成果报告文件纸质3份、电子文档1份。
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详见
附录B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详见通用条件。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服务成果的,每逾期1天,按照¥1000元的标准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取消当期任务,按照¥1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
违约金。
4.2.2咨询人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在服务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转包该服务的,
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咨询人任何费用,并要求咨询人向委托人
支付¥30000元违约金。
4.2.3如因咨询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委托
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委托人对任何第三
方的法律责任等,咨询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2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支付酬金
14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 |
| 7 | 1、签订合同后,每六个月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根据完成项目金额开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次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且咨询人无任何违约情形下,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开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 100% | (万元)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合准。同金额为 |
6.1合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
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
调整方法: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6.2合同解除
6.2.1咨询人接到每一次任务通知后,明确表示不接受任务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6.2.2咨询人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两次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或未通
过审查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6.2.3委托人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逾期达到30天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
完工作费用。
7.争议解决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15
8.2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咨询人在项目服务期间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若发生泄密情况,委托人有权追究其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五日内送达对方指
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杨春秋,送达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703号,电
子邮箱:50133139@qq.com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重月,送达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
场3栋5楼,电子邮箱:314298298@qq.com。
8.5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L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宜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
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9.补充条款:
16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 服务阶段 |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酬金 | 备注 | |||
| 服务范围 | 工作内容 | 收费基数 | 收费标准(比例) | 酬金数额(单位:万元) | ||
| 工程前期/实施阶段 | 算审查 | 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交预算、“四新建安费价变更技术”新增单 | 1.详见“本次采购按下列表格设定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最高标准”表。2.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90万元(30万元/年,三年,根据项目的送审具体情况,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结算标准)。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咨询服务费计算:送审工程概算审查、工程预通工程施工图单个项目送审路工程施工图预算咨询服务费计算:送审建安费X下表终确认的建安费×下表设定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54%;公以双方最设定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X5线,·四新技术”商咨网金增单价变更按预算审查标准咨询服务费计算:送审建安费×下表设定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54%。3.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若单个项目审查费用收费低于5000元按照5000元收取、高于60000元按照60000元收取。 | 为准。 | ||
1.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90万元(根据项目的送审具体情况,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作为结算标准)。
2.本次采购按下列表格设定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最高标准: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基数 | ‰≤1亿元 | |||
| 1 | 概算审查 | 送审建安费 | 0.13 | 0.11 | 3亿-5亿0.08 | 5亿以上0.06 |
| 2 | 预算审查 | 送审建安费 | 0.18 | 0.15 | 0.11 | 0.08 |
0.150.110.08
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
17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 服务阶段 | 成果文件名称 | 成果文件组成 | 提交时间 | 份数 | 质量标准 |
| 工程前期/实施阶段 | 工程概算审查,工程预算审查、“四新技术”新增单价变更审查报告 | 纸质及软件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电子版等 | 约定时间 | 3 | 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及委托人要求 |
18
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
|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农村公路造价文件审核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川交造价(2021)7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省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造价文件报审要件的通知》川交造价(2024)179号文要求相关资料 | 1 | 咨询工作开始前1天 | 含所需电子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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