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凉山州儿童福利院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凉山州儿童福利院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凉山彝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N5134112026000292
二、项目名称: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庆(采购人代表)、贺壬人、林巧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2.7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监督部门:凉山州财政局,联系电话:0834-2167314。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地址:西昌市西北合盐路13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87号领地.海月里16幢2层207-208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相关附件:
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N513411202600029220260929003)-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pdf
注:1、以上业绩需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未提供按第五章评标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此表不做必填项若不提供的可用/填充。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标(响应)函
致:{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编码})的投标(响应)供应商,自愿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
活动,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此郑重声明及承诺:
一、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我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我单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七、我单位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办理投标(响应)事宜的情
形;
十、如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我单位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成交)后将要提供的产品,我单位对
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
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我单位一旦中标(成交),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签
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我单位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
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
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十三、我单位为本项目实施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
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十四、我单位完全接受和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十五、我单位承诺,投标(响应)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投标(响应)有效期天数}天;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以上承诺事项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本函发出后,即对我单位产生约束力,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响应函的各项承诺,并对本次提交的投标(响应)
文件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
成交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第1⻚-
说明:
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
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需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证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证明材料的,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
规定提供。
-第2⻚-
版本号:N513411202600029220260929003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N5134112026000292
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6年09月18日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委托,拟对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本项目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
1.1.采购项目编号:N5134112026000292
1.2.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1.3.磋商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一个包,为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1.4.邀请供应商方式
本项目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发布。
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满足的一般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描述: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1.6.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登录地址: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入口。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获取磋商文件,编制、签章、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开启、解密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签订采购合同等。
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数字证书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能够互认;已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平台操作规范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或者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询办理渠道。
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的电子文书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印章确认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采购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
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
1.7.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
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始前,将本项目电子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向供应商免费提供。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单。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
注:获取的磋商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如内容有不一致的,以pdf格式内容为准。
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方式、地点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
二、提交响应文件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
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启。
1.9.供应商信用融资
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
1.10.联系方式
采购人: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地址:西昌市西北合盐路135号
邮编:615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87号领地.海月里16幢2层207-208铺
邮编:615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1.供应商须知附表
2.2.总则
2.2.1.适用范围
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本磋商文件由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和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2.2.有关定义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二、“供应商”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网上开启”是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组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等活动。
五、“电子评审”是指磋商小组开展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磋商报告等活动。
2.3.磋商文件
2.3.1.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是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五、评审办法;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2.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通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更正通知的同时,即为送达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更正公告、更正信息,并根据更正公告、更正信息要求,获取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
2.4.响应文件
2.4.1.响应文件的语言
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原则上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视其为无效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
(二)对于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原厂技术证明资料及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
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4.3.响应货币★
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2.4.4.知识产权★
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如使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2.4.5.响应报价★
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或者结算标准,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进行价格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供应商不确认,作无效响应处理。
2.4.6.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第六章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加盖电子印章和加密。
2.4.7.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将收到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保存。
未按磋商文件和采购平台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盖章和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三、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2.4.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
2.5.开启、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开启
2.5.1.1.开启程序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网上开启解密响应文件。
2.5.1.2.解密响应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除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供应商未按时完成解密外,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5.1.3.有关要求
成功提交或者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3.评审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5.4.成交通知书
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视同拒绝签订合同,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合同签订、备案、履行及验收
2.6.1.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成交供应商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2.6.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2.6.3.合同分包和转包★
2.6.3.1.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2.6.3.2.合同转包
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合同转包。
二、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4.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不适用前述规定。
2.6.5.履行合同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6.6.履约验收方案
一、验收组织方式:
采购包1:自行验收
二、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采购包1:否
三、是否邀请专家:
采购包1:否
四、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采购包1:否
五、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采购包1:否
六、履约验收程序:
采购包1:分段/分期验收
七、履约验收时间:
采购包1:
1、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2、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3、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4、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5、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6、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7、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8、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9、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10、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11、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12、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7%;
八、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购包1:(1)履约验收主体:采购人。(2)履约验收方式:成交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时采购人、成交人双方皆应派员参加。
九、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包1:按国家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服务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技术条款逐项验收。验收时如发现服务要求和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及合同约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整改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十、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包1:按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签订的合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商务条款逐条验收;如出现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以行业相关标准为准。
十一、履约验收标准:
采购包1: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应以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十二、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采购包1:(1)验收相关事宜及法律责任:如出现成交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达不到采购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6.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约定详见第三章。
2.7.纪律要求
2.7.1.保密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
(二)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不同供应商编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成交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认定成交无效。此外,将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属于恶意串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8.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
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凉山州儿童福利院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答复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答复主体:采购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18111060785
地址:西昌市西北合盐路135号
邮编:615000
答复主体: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87号领地.海月里16幢2层207-208铺
邮编:615000
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对更正后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如质疑内容为更正内容,为发出磋商文件更正通知之日;如质疑内容为原磋商文件内容,为获取原磋商文件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五、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
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质疑函正本1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及受理投诉联系方式。
八、法律责任
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9.电子化采购特殊情形处理
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推进的各类特殊情况。
2.9.1.故障处理
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
供应商在注册登录、获取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遇到影响业务操作的平台系统故障,应当暂停操作,通过采购平台4001600900电话或者在线客服进行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同时告知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代理机构联络群或者开评标专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
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故障排除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不得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经核实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平台操作要求开展后续操作。
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平台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
2.9.2.其他特殊情形处理
出现采购活动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平台系统实施的,或者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
2.9.3.注意事项
出现前述特殊情形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供应商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故意行为造成平台系统故障或者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影响电子化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0.样品评审
采购包1:不需要样品评审
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线下样品评审规则和方式,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样品评审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上传至交易系统。
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905,225.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905,225.00
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否
报价要求
采购包1:
★注:本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
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
采购包1:
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
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包1:
★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
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包1:
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3.2.技术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3.3.服务要求
3.3.1服务内容要求
采购包1:
3.3.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3.4.其他要求
采购包1:
采购文件2.1.供应商须知附表5.是否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是否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否”为系统固化模式生成内容。该项内容以此为准:本项目是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签订之日起1095日历天,本项目以最终预算金额支付完为止。若在本项目合同期内,预算金额用完合同自动终止。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以下内容:
一、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
详见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
二、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除以上内容外,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五章磋商办法
5.1.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审,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
五、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原则上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最终评审意见以签署的磋商报告为准。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磋商小组成员在签署磋商报告时,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可以线下签署后,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
六、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如遇需及时联系供应商的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通过线下电话等方式联系供应商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但不得干预或者操纵电子化采购活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违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5.2.磋商小组
一、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平台的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登录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
三、磋商小组会成员获取解密后的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暂停采购活动,封存供应商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解封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
四、磋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二)审查、评价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五)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起草资格审查报告、磋商报告并进行签署;
(七)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磋商中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八)按规定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3.评审程序
5.3.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5.3.2.停止评审的情形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一、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五、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六、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七、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上述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原因通过交易系统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3.3.资格审查
网上开启完成后,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成功解密的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如下:
5.3.3.1.一般资格审查
采购包1:
5.3.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
采购包1:
5.3.3.3.特定资格审查
采购包1:
5.3.4.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要求,对符合资格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下表:
采购包1:
响应文件满足以上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则通过符合性审查;如有任意一项未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或符合性审查完成后,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还存在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在磋商报告中载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具体原因。
5.3.5.磋商
一、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确定。
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通过交易系统集中在线与单一供应商对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
三、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四章约定的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四、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通过交易系统,将变动情况通知本轮次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五、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以“供应商响应表”形式在线提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响应表”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否则无效。
六、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七、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八、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
5.3.6.最后报价
采购包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有效最后报价供应商家数不足本采购包约定最低有效家数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公告。
一、磋商小组开启报价后,供应商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信息提醒,登录交易系统,通过“等候大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
二、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三、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最后报价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五、最后报价为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
(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四)最后报价唯一,且不高于最高限价。
六、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最后报价由供应商经交易系统加盖电子印章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七、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65%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65%;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6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6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3.7.解释、澄清、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解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
二、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应当书面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磋商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制定、确认、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除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外,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三、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之前,供应商应通过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审消息提示,及时响应磋商小组发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供应商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
5.3.8.比较与评价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评审办法及标准部分。
5.3.9.磋商小组复核
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汇总形成评审结果,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5.3.10.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一、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一)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二、磋商小组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通过交易系统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四、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5.3.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包1:确定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的技术指标为:管理制度,按照技术指标得分确定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且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相同的并列。供应商响应的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按认定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累计计算。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在排名并列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
如本项目的采购包涉及核心产品的,在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环节前,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任意一个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时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不再递补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5.3.12.出具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五、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六、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等;
七、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评审结果经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磋商报告签署前,磋商小组成员可以对已评环节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并在磋商报告中进行记录。磋商报告签署后,评审意见生效,除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磋商小组成员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又未另行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5.3.13.评审争议处理规则
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对于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会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明确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同无意见。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5.4.评审方法、细则及标准
5.4.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4.2.评审细则及标准
采购包1:
价格扣除
采购包1:
注:根据相关规定,对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采购包,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供应商可同时享受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实施本国产品标准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均应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优先采购产品评审细则
采购包1:
5.5.终止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6.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
二、采购人应当自收到磋商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7.磋商小组义务
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8.磋商小组成员工作纪律
磋商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磋商小组成员回避的规定。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包1:
分册名称:投标响应文件分册
详见附件:响应文件封面
详见附件:投标(响应)函
详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详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详见附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详见附件:报价表
详见附件:服务方案.docx
详见附件:服务内容要求应答表.docx
详见附件: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其他人员情况表.docx
详见附件: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docx
详见附件:供应商认为其他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docx
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docx
详见附件:技术要求应答表.docx
详见附件:商务应答表.docx
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包名称(第X包)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signTimePostilS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信息
1.1.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采购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采购计划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政府采购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1.6.1.中标(成交)采购的服务单位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1.6.2.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1.6.3.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1.6.4.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1.6.5.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1.7.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为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8.项目内容:
涉及信息类产品: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合同分包:
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二、服务要求
2.1.技术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2.2.服务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2.3.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
3.1.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情况说明:
3.2.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
3.3.付款进度安排
四、合同履行
4.1.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时间:-
4.2.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4.3.分期履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4.4.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5.1.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5.2.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乙方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要求执行的事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6.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6.3.甲方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向乙方支付费用。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6.4.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7.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7.3.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八、违约责任
8.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具体要求为:XX。
8.2.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8.2.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的计算方法为:XX。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2.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XX。
8.3.违法分包、转包的违约责任
乙方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XX。
九、争议解决方法
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XX人民法院起诉。
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
(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一、其他条款
11.1.履约保证金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元):
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收款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退还方式:
退还时间:
不予退还情形:
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XX。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2.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XX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在本项目中,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需向甲方交付相关货物的,应确保对前述货物享有合法权利。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相关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5.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1.6.2.合同的中止
11.6.2.1.合同签订后,因询问、质疑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11.6.2.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2.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2.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1.6.3.合同的终止
11.6.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6.3.2.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1.7.合同分包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1.8.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XX份,乙方持有XX份,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XX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编码}{}
采购包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
日期:{当前日期}:{}
-第1⻚-
服务内容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请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请填写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请填写采购包编号}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若涉及相应证明材料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提供按第五章磋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属于监狱企业的供应商,可以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
注:
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本身也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提供此声明。
项目编号: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后附项目人员执业或职称证书(若涉及)
3.此表不做必填项若不提供的可用/填充。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服务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商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采购包编号}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全部商务要求填写此表,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
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
日期:{当前日期}
注:
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均填0,根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
3、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
-第1⻚-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内容格式,自行拟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接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
日期:{当前日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
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提供此声明。
-第1⻚-
报价表
项⽬编号:N5134112026000292
项⽬名称:采购⼉童厨房⽣活⻝品配送服务
采购包:1(合同包⼀)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年⽉⽇
-第1⻚-
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技术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请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请填写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请填写采购包编号}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若涉及相应证明材料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提供按第五章磋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采购⼉童厨房⽣活⻝品配送服务,⼉⽣⻝
评审情况表
项⽬编号:N5134112026000292,⽬
2026年09⽉30⽇
-第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
体)参加凉山州儿童福利院的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属于批发业;承接企业为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7
人,营业收入为77.353057万元(大写:柒拾柒万叁仟伍佰叁拾元伍角柒分),资产总额为100.752966万元(大写:壹佰万
零柒仟伍佰贰拾玖元陆角陆分),属于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签章):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注:,
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
0,根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
3、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
二、项目名称: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执行标准 | 评审总得分 |
|---|---|---|---|---|
| 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新村街道海滨中路121号海门渔村5区5-6号 | 1,905,225.00元 | 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下浮率):6.00% | 97.3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 C99000000 | C99000000 其他服务 | 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按采购文件的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执行 | 签订之日起1095日历天,本项目以最终预算金额支付完为止。若在本项目合同期内,预算金额用完合同自动终止。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 按采购文件的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执行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庆(采购人代表)、贺壬人、林巧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2.7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监督部门:凉山州财政局,联系电话:0834-2167314。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地址:西昌市西北合盐路13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87号领地.海月里16幢2层207-208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相关附件:
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N513411202600029220260929003)-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pdf
|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注:1、以上业绩需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未提供按第五章评标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此表不做必填项若不提供的可用/填充。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标(响应)函
致:{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编码})的投标(响应)供应商,自愿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
活动,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此郑重声明及承诺:
一、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我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我单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七、我单位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办理投标(响应)事宜的情
形;
十、如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我单位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成交)后将要提供的产品,我单位对
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成交)的,我单位愿意承
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我单位一旦中标(成交),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签
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我单位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
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
纷,由我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十三、我单位为本项目实施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
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十四、我单位完全接受和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十五、我单位承诺,投标(响应)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投标(响应)有效期天数}天;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以上承诺事项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本函发出后,即对我单位产生约束力,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响应函的各项承诺,并对本次提交的投标(响应)
文件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
成交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第1⻚-
说明:
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
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需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证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证明材料的,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
规定提供。
-第2⻚-
版本号:N513411202600029220260929003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N5134112026000292
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6年09月18日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委托,拟对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本项目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
1.1.采购项目编号:N5134112026000292
1.2.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1.3.磋商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一个包,为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1.4.邀请供应商方式
本项目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发布。
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满足的一般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描述: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1.6.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登录地址: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入口。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获取磋商文件,编制、签章、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开启、解密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签订采购合同等。
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数字证书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能够互认;已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平台操作规范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供应商,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或者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询办理渠道。
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的电子文书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印章确认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采购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
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
1.7.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
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开始前,将本项目电子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向供应商免费提供。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成功获取磋商文件后,将收到已获取磋商文件的回执单。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
注:获取的磋商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如内容有不一致的,以pdf格式内容为准。
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方式、地点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详见采购公告
二、提交响应文件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
三、本项目采取网上开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组织在线开启。
1.9.供应商信用融资
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平台,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项目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等信息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查看贷款审批情况等。
1.10.联系方式
采购人: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地址:西昌市西北合盐路135号
邮编:615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87号领地.海月里16幢2层207-208铺
邮编:615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1.供应商须知附表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本项目各包采购预算金额如下:采购包1:1,905,225.00元 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第三章。 |
| 2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具体规则详见第五章)。 |
| 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 如接受联合体,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方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的特定资格条件。 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 4 | 是否为特殊性质项目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否采购包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否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否 |
| 5 | 是否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 | 是否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否 |
| 6 | 投标(响应)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
| 7 | 履约保证金★ | 采购包1:收取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2.0%交款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注:出具保函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成立且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机构,否则将取消成交人的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款单位:凉山州儿童福利院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退款方式:成交人按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事项,服务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1)成交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2)成交人违规分包或违法转包的。(3)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含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4)成交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5)履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6)在服务期内不履行相应职责的。(7)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8)其他因成交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未完成交货的,或者其他原因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注:开户行、账号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提供。 |
| 8 | 响应有效期★ |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 90 天。响应文件未明确响应有效期或者少于前述规定天数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 9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30000.00元 |
| 10 | 采购结果公告 | 采购结果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
| 11 | 是否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 | 采购包1:否 |
| 12 | 是否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 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 |
| 13 | 特殊情况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上述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认真评估影响,对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采取顺延相关截止时间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经处置后,仍然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注:故障处理详见第二章规定。 |
| 14 | 报价/分值精确度 | 所有数据项默认最多可输入/展示至小数点后2位,超出小数点位的数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保留。 |
| 15 | 实质性要求 | 本磋商文件中“★”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五章评审程序中的符合性审查规定,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 16 | 其他说明 | 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
2.2.总则
2.2.1.适用范围
一、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本磋商文件由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和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2.2.有关定义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二、“供应商”是指按照采购公告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网上开启”是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在线组织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等活动。
五、“电子评审”是指磋商小组开展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磋商报告等活动。
2.3.磋商文件
2.3.1.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是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四、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五、评审办法;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2.3.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更正后的磋商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通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更正通知的同时,即为送达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更正公告、更正信息,并根据更正公告、更正信息要求,获取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进行响应文件编制。
2.4.响应文件
2.4.1.响应文件的语言
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原则上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翻译的外文资料,磋商小组将视其为无效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
(二)对于如生产厂家授权书、原厂技术证明资料及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
二、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4.2.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4.3.响应货币★
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2.4.4.知识产权★
一、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如使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2.4.5.响应报价★
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或者结算标准,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进行价格修正的,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供应商不确认,作无效响应处理。
2.4.6.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第六章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加盖电子印章和加密。
2.4.7.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响应文件提交。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将收到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单。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保存。
未按磋商文件和采购平台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盖章和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影响响应文件提交的各种因素,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
三、除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2.4.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
2.5.开启、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开启
2.5.1.1.开启程序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通过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网上开启解密响应文件。
2.5.1.2.解密响应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将启动响应文件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除因平台系统故障导致供应商未按时完成解密外,供应商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2.5.1.3.有关要求
成功提交或者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3.评审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5.4.成交通知书
一、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视同拒绝签订合同,其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合同签订、备案、履行及验收
2.6.1.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成交供应商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2.6.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2.6.3.合同分包和转包★
2.6.3.1.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2.6.3.2.合同转包
一、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合同转包。
二、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4.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不适用前述规定。
2.6.5.履行合同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6.6.履约验收方案
一、验收组织方式:
采购包1:自行验收
二、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采购包1:否
三、是否邀请专家:
采购包1:否
四、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采购包1:否
五、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采购包1:否
六、履约验收程序:
采购包1:分段/分期验收
七、履约验收时间:
采购包1:
1、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2、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3、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4、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5、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6、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7、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8、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9、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10、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11、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3%;
12、验收条件说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8.37%;
八、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购包1:(1)履约验收主体:采购人。(2)履约验收方式:成交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时采购人、成交人双方皆应派员参加。
九、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包1:按国家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服务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技术条款逐项验收。验收时如发现服务要求和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及合同约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整改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十、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包1:按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签订的合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商务条款逐条验收;如出现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以行业相关标准为准。
十一、履约验收标准:
采购包1: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应以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十二、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采购包1:(1)验收相关事宜及法律责任:如出现成交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达不到采购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6.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约定详见第三章。
2.7.纪律要求
2.7.1.保密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7.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
(二)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不同供应商编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五、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成交供应商有前述一至六条情形之一的,认定成交无效。此外,将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属于恶意串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3.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8.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
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凉山州儿童福利院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四川正世元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答复主体存在争议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答复主体:采购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18111060785
地址:西昌市西北合盐路135号
邮编:615000
答复主体: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五段87号领地.海月里16幢2层207-208铺
邮编:615000
三、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对更正后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如质疑内容为更正内容,为发出磋商文件更正通知之日;如质疑内容为原磋商文件内容,为获取原磋商文件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五、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线下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质疑资料。
六、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质疑函正本1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五)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需提交从交易系统获取的磋商文件回执单)。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七、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财政部门联系方式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及受理投诉联系方式。
八、法律责任
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9.电子化采购特殊情形处理
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活动顺利推进的各类特殊情况。
2.9.1.故障处理
平台系统故障是指因平台所部署的基础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或者平台功能应用出现异常,导致的平台访问失败、数据出错或者规则失效等问题。
供应商在注册登录、获取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遇到影响业务操作的平台系统故障,应当暂停操作,通过采购平台4001600900电话或者在线客服进行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同时告知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电子化采购评审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对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应当暂停操作,并通过代理机构联络群或者开评标专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反馈。
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的,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故障排除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不得因平台系统故障免除平台用户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经核实排查认定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平台操作要求开展后续操作。
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平台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平台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
2.9.2.其他特殊情形处理
出现采购活动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平台系统实施的,或者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如影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评审中响应报价、澄清说明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次顺延相关截止时间,并由代理机构告知供应商。
2.9.3.注意事项
出现前述特殊情形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供应商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故意行为造成平台系统故障或者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影响电子化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0.样品评审
采购包1:不需要样品评审
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线下样品评审规则和方式,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样品评审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上传至交易系统。
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905,225.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905,225.00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计量单位)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1 | C99000000 其他服务 | 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 1.00(批) | 1,905,225.00 | 批发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否
报价要求
采购包1:
|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 1 | 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 批 | % | 100.00 | 下浮率 | 无 |
★注:本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
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不涉及 | |||
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
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不涉及 | |||
★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
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不涉及 |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不涉及 |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包1: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 不涉及 | |||
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3.2.技术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1 | 技术要求 |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共一个包,为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 | |||||||||||||||||||||||||||||||||||||||||||||||||||||||||||||||||||||||||||||||||||||
| 2 | ★ | 实质性要求 |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一)采购内容
(二)技术要求1、籼米或粳米:25kg/袋(1)米类执行标准:GB/T 1354-2018《大米》,不含添加剂。(2)大米采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 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出厂检验报告》: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单(响应时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货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并交由采购人查验。)2、小麦面:50kg/袋(1)执行标准:GB/T 1355-2021《小麦粉》(2)质量要求:精制粉;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不发暗,无杂质的颜色,呈细粉末状,不含杂质,手指捻捏时无粗粒感,无虫子和结块,置于手中紧捏后放开不成团,具有面粉的正常气味,无其他异味。筋力适中,吸水率高,口感筋道。 (3)面粉采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食用油包装规格:10L/桶(瓶)(1)执行标准:菜籽油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及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注:供应商须提供带有CMA 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予以佐证,检测依据为上述对应标准,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或满足具体指标要求。)(2)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3)食用油采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菜籽油采购压榨工艺产品,原料为非转基因;大豆油原料为非转基因。(4)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4、调味品采购预包装产品(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规格)(1)质量要求标准:1.1 食用盐执行标准:GB/T 5461-2016《食用盐》;1.2 酱油执行标准: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1.3 醋执行标准: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1.4 豆瓣执行标准:GB/T 20560-2006《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1.5 味精执行标准: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或国家最新标准;1.6 鸡精执行标准: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品》;1.7 料酒执行标准: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 1.8 糖执行标准:GB/T 1445-2018《绵白糖》。(2)包装标识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外包装无污物、无泄漏、无胀袋或鼓盖现象,无变质发霉。色泽正常,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味,滋味无异味,油酱均匀的酱体或无结块的粉状固体,封口平整、无破包、夹包、漏包、无污染。(4)技术要求:所提供产品,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二分之一。5、畜禽、水产品类:主要是猪、牛、羊肉、鸡肉、鸭肉、鲜鱼、虾(禁止使用冻肉)(1)猪肉质量要求:猪肉产品质量符合GB/T 995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系列标准。检疫、检验合格,配送时提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猪皮加盖有检疫验讫印章和检验合格印章。鲜猪肉,必须是24小时内屠宰的冷鲜肉,供应商需承诺(猪肉)生产厂家是正规企业,首次供货时须向采购人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通过《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证明材料(响应时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2)牛肉、羊肉产品质量要求:牛肉符合GB/T 17238-2022《鲜、冻分割牛肉》,羊肉符合GB/T 9961-2026《鲜、冻羊肉》。检疫、检验合格,配送时提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牛、羊肉来自集中屠宰单位的,供应商承诺供货时提交牛、羊肉生产单位的“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登记备案截图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标时需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货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并交由采购人查验。) (3)鸡肉质量要求:应保证肉质新鲜,即时供应。单只鸡宰杀后无内脏重量不低于5斤,经屠宰检疫合格。(4)鸭肉质量要求:应保证为新鲜肉禽、全净膛的肉食鸭,即时供应。单只鸭宰杀后无内脏重量不低于5斤,活体检疫合格。(5)鲜鱼质量要求:眼睛光亮透明,眼球突起,鳃盖紧闭,鳃片呈粉红色或红色,无黏液和污物,无异味,鱼鳞光亮、整洁,鱼体挺而直,鱼肚充实、不膨胀,肉质坚实有弹性,不得配送死鱼、病鱼,符合GB/T 37062-2018《水产品感官评价指南》。供货时提交《承诺达标合格证》。(6)虾:活力旺盛、体表无白斑,鲜冻虾虾壳透亮、虾头与身体连接紧密,虾体保持自然弯曲,无发黑、脱水发白情况,整体色泽呈青绿色或青白色,无异味。6、豆制品(1)豆腐符合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或国家最新标准。(2)其他豆制品符合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3)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豆芽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无感观异常,农药残留不得超标。7、乳制品(1)乳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要求。(2)发酵乳:符合GB 19302- 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3)灭菌乳:符合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4)巴氏杀菌乳:符合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5)乳制品必须随货提供同批次合格证。8、新鲜蔬菜——质量要求①关于季节问题,若出现品种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情况,可与采购人协商调换相应类别的品种(按叶菜、瓜菜等进行分类)。②蔬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毒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蔬菜应无腐烂现象,无过熟、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③提供快检报告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提供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每周提供5个蔬菜品种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每月内检测的品种不重复;每天提供1个蔬菜品种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每周内品种不重复。(响应时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货时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交由采购人查验。)
9、干杂类(1)无异味、无杂质、无腐烂变质、色泽正常、无虫蛀、无霉变;(2)满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3)包装制作要求:独立包装,包装材料必须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制作,产品包装坚固结实,封口严密;注:拟采购品种参考:木耳、干尖椒、大料、干香菇、面条、醪糟等,具体以中标后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提供配送清单为准。 10、水果类(1)规格等级应符合GB/T 40446—2021《果品质量分级导则》规定要求的二级以上的果品。水果食品安全标准须符合GB 2763-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2-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要求。供货时提交《承诺达标合格证》。(2)感官要求:①新鲜度要求:水量充足无空壳皱皮,干涩现象;色泽新鲜、光亮不变色;硬度饱满、充实、软硬适中。②机械伤:无外力造成的伤害。如挤伤,压伤,碰伤,切口,裂伤。③病虫害:无虫眼、无腐烂变质。④成熟度:适中,无过熟,未熟现象。新鲜,正常色泽,果质优良,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无发霉,无失水枯萎。⑤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应季水果,食材应按品类分筐配送,每一品类固定颜色配送。符合GB/T 33129-2016《新鲜水果、蔬菜包装和冷链运输通用操作规程》。(三)配送要求1、基本要求(1)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现行包装标准规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防污染能力,以保证对产品质量无影响。(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提供的供应清单,按时、按量、按等级、按包装规格配送食材,不得耽误采购人用餐需求。2、数量及验收(1)采购人计划数量以市斤计量,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计划供货,多退少补。数量以采购人校验为准。(2)双方可共同校对计量器具。(四)其他验收要求1、原材料验收由采购单位管理方、供应方,双方现场检验,对供应货物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各自留存。供应商按技术质量要求提供食材,自身保留样品,相应的检验报告随货送达采购单位备案以备审查。2、供应商违约责任(1)食材没有按时按要求配送到位,影响采购方食堂正常开餐的,供货商以当日需求计划总量两倍价款赔付采购方。(2)食材没有按质量要求配送,供货商不合格批次货品十倍总量价款赔付采购方。(3)上述情况发生三次后,采购人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4)原材料供应商须保证所供原材料均为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检验标准的正规产品,保证配送品种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所有原材料均留存样品备查。3、原材料供应管理(1)供应商对配送物资,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保鲜、保质措施,同时不得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否则一经查实,供应商将被取消配送资格,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2)采购人将不定期的对供应商的所送物资进行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保证物资无毒无害新鲜,利于烹饪,同时供应商做好相应的配送台账记录。抽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供应商应具有组织配送、调运、分拣、包装、二次搬运的能力。供应商具有固定的配送网点服务能力。 |
3.3.服务要求
3.3.1服务内容要求
采购包1:
|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 1 | ★ | 服务要求 | 1、供应商所有的与本项目加工、储存、配送人员等相关的人员应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上岗,体检身体合格、素质高、责任心强,并进行专业岗前培训挂牌上岗。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2、供应商所有食材均应做好出入库登记管理,加强出入库登记管理。3、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在1小时内无条件换货。(响应时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4、供应商需承诺为配送人员购买公众责任险,在配送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行承担。(响应时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5、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分包,供应商管理层人员实行备案制度,不得擅自更换管理层人员,如遇特殊情况进行更换时需得到采购人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更换,若发现擅自更换管理层人员的,情节严重者 , 终止其合同,并追究其责任。供应商应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6、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招标文件及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可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7、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货物、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8、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9、保险要求:供应商签订合同后需购买保额至少3000万元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须覆盖整个服务期。(响应时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10、在供货期间,供应商必须保障货源充足,如果出现断货现象,须作出书面说明,若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论数量多少,断货一天,扣除当月一天(当月配送总量/当月实际天数)配送资金的50%;断货2天,扣除当月一天(当月配送总量/当月实际天数)配送资金的100%;连续断货达3天及以上的,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都由供应商负责。(响应时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11、在供货期间,如遇采购人临时特殊需要(如周末、节假日配送等),供应商须保障供货,且保障配送质量和配送及时性。如果出现断货现象,须作出书面说明;若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论数量多少,断货1天,扣除当月一天(当月配送总量/当月实际天数)配送资金的30%;断货2天,扣除当月一天(当月配送总量/当月实际天数)配送资金的50%;连续断货达3天及以上的,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供应商负责。(响应时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12、有保质期限的商品配送时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二分之一,无保质期的商品,必须保证无腐烂变质、无虫蛀、无异味、无色泽异常。除干杂外,保证新鲜。注:①供应商所供应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应:符合GB 2762-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所有产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与要求,供应商所供产品达到相关食品卫生安全规定,保证所供产品配送到指定地点时的质量、卫生和安全。②因供应商供货质量原因,引起采购人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除赔偿当期的原材料损失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其他延续损失给予全额经济赔偿(包括医疗、声誉),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③采购人明确禁止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和添加剂,供应商应完全尊重采购人的行业惯例和要求,确保所供应肉类食材中不出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④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引用说明:本项目采购文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行业、四川地方标准等,若有新颁发及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新的标准发布和实施,以最新颁发(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最新实施的相关标准及规定指标要求为准。 |
| 2 | ★ | 配送要求 | 1、供应商应配备2名配送人员(含1名项目经理、1 名驾驶人员)。 2、供应商应配备1辆冷藏车,生鲜肉类、乳制品使用冷藏车冷链配送。 3、采购人提前1个自然日下单所需商品,供应商配送时需提前通知采购人,保障采购人按时使用,做好交接手续。供应商不按规定配送数量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签字。生鲜肉类、蔬菜须每日配送。其他食材根据采购人使用进度、仓库容量情况,由采购人通知配送,但不得零库存影响正常餐食制作。4、供应商对所供产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建立24小时监控体系。所有配送产品在配送前,须自行查验。所有产品须进行入库登记备案,在出库前再次检查。5、供应商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检验合格、新鲜无毒、无侵权,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6、所有配送货物均具有包装,且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预包装食品包装标识须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采购人发现配送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污渍、串味、受潮霉变等导致货物质量改变的,采购人将拒收已送达的产品,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送货。8、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计划,及时保质保量配送,保障采购人正常运行。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新鲜货物,保证供货地食品安全和运输安全,并向采购人提供质检报告。供应商无条件更换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产品,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9、供应商须保存在配送车辆出库(出发)到用户接收产品为止的派车记录,采购人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
| 3 | ★ | 服务保障工作 | 1、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因食材卫生安全、质量、服务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处罚、取缔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违约情况,采购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采购人核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1)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外累计3次及以上延误配送时间;或者一个月内3次及以上配送人员迟到的,或者不满足食堂临时配送要求3次及以上的;(2)因配送食品被职能部门、采购方管理人员抽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3)配送三无和假冒伪劣食品的;(4)存在转包或分包经营的;(5)供应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6)供应商对配送物资,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保鲜、保质措施,同时不得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采购和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8)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情况。 |
| 4 | ★ | 报价要求 | (1)本项目报价采用下浮率进行报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分食材类别统一报整体下浮率,下浮率≥0%且<100%为有效报价。(2)成交人、采购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干杂类询价、每月进行一次其他品类(除干杂类以外)询价,依据询价日中午12点之前西昌市的超市及菜市场(比如新仓库、南坛、九重天、城南菜市场、沃尔玛、达达超市等)价格进行询价,询价为两个地点上午12:00前相应询价的平均价为当月结算价格(不另计算运费及其他费用);(3)供应配送服务期内,结算单价是成交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冷藏、二次搬运、利润、保险、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等本项目涉及的一切费用。 |
3.3.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 1 | ★ | 服务期限 | 签订之日起1095日历天,本项目以最终预算金额支付完为止。若在本项目合同期内,预算金额用完合同自动终止。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
| 2 | ★ | 服务地点 | 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具体采购人指定地点)。 |
| 3 |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①验收方式: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时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皆应派员参加。 ②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应以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
| 4 |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5 | ★ | 付款进度安排 | 1、付款进度及付款条件:按实际配送量,市场询价价格及成交人所报下浮比例,次月据实结算并支付,依据供应商开具正规发票对公转账结算,未提供正规发票的不予以结算。。达到该付款条件起10个工作日内,据实情况为(1)本项目报价采用下浮率进行报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分食材类别统一报整体下浮率,下浮率≥0%且<100%为有效报价。(2)成交人、采购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干杂类询价、每月进行一次其他品类(除干杂类以外)询价,依据询价日12点之前西昌市的超市及菜市场(比如新仓库、南坛、九重天、城南菜市场、沃尔玛、达达超市等)价格进行询价,询价为两个地点上午12:00前相应询价的平均价为当月结算价格(不另计算运费及其他费用 |
| 6 | ★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1)违约责任 ①采购人及成交人双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均负有赔偿责任,对方均有权视情况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解除合同。 ②如因成交人在履行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成交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③如成交人提交的成果达不到相关质量要求或未按采购人时间进度安排完成成果,采购人有权扣除合同支付金额和提出解除合同。 (2)争议解决办法 ①采购人及成交人双方就采购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 ②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③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
3.4.其他要求
采购包1:
采购文件2.1.供应商须知附表5.是否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是否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否”为系统固化模式生成内容。该项内容以此为准:本项目是属于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签订之日起1095日历天,本项目以最终预算金额支付完为止。若在本项目合同期内,预算金额用完合同自动终止。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第四章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以下内容:
一、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
详见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
二、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除以上内容外,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五章磋商办法
5.1.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二、评审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本项目采取电子评审,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
五、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原则上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最终评审意见以签署的磋商报告为准。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磋商小组成员在签署磋商报告时,出现无法在线签章的特殊情况,可以线下签署后,由代理机构对原件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
六、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如遇需及时联系供应商的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通过线下电话等方式联系供应商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但不得干预或者操纵电子化采购活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违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5.2.磋商小组
一、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在采购平台的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二、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登录交易系统进入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可以使用采购人代表专用签章确认评审意见。
三、磋商小组会成员获取解密后的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暂停采购活动,封存供应商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解封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
四、磋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二)审查、评价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五)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起草资格审查报告、磋商报告并进行签署;
(七)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磋商中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八)按规定告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3.评审程序
5.3.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5.3.2.停止评审的情形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一、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五、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六、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七、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上述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出现上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原因通过交易系统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3.3.资格审查
网上开启完成后,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成功解密的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如下:
5.3.3.1.一般资格审查
采购包1: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上传相应证明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 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docx,投标(响应)函 |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投标(响应)函 |
| 3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①可提供2023或2024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3或2024或2025年度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上传相应证明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 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docx,投标(响应)函 |
| 4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投标(响应)函 |
| 5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投标(响应)函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投标(响应)函 |
| 7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投标(响应)函 |
| 8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前述服务内容,但不得再参加采购项目前述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 投标(响应)函 |
5.3.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
采购包1: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1 |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进行电子签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进行电子签章,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5.3.3.3.特定资格审查
采购包1: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1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 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docx |
5.3.4.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要求,对符合资格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下表:
采购包1: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1 | 需要供应商进行承诺的实质性要求。 | 无需供应商单独提供材料进行响应,只需供应商承诺严格遵守并执行的相关实质性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由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进行确认,评审委员会通过开启记录表进行查看。 | 投标(响应)函 |
| 2 | 技术要求响应(实质性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响应内容进行审查,未响应或未响应完全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技术要求应答表.docx |
| 3 | 服务内容要求响应(实质性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内容要求中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响应内容进行审查,未响应或未响应完全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服务内容要求应答表.docx |
| 4 | 商务要求响应(实质性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商务要求中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响应内容进行审查,未响应或未响应完全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商务应答表.docx |
| 5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若涉及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按照采购文件5.3.6相关要求执行。 | 供应商认为其他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docx |
| 6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提供的按采购文件中的明确要求进行单独承诺或提供承诺函或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认证信息截图)等实质性要求的响应资料进行审查,未响应或未响应完全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供应商认为其他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docx |
响应文件满足以上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则通过符合性审查;如有任意一项未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或符合性审查完成后,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还存在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在磋商报告中载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具体原因。
5.3.5.磋商
一、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确定。
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通过交易系统集中在线与单一供应商对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
三、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第四章约定的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四、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通过交易系统,将变动情况通知本轮次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五、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以“供应商响应表”形式在线提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响应表”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否则无效。
六、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七、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八、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
5.3.6.最后报价
采购包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有效最后报价供应商家数不足本采购包约定最低有效家数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公告。
一、磋商小组开启报价后,供应商应随时关注交易系统信息提醒,登录交易系统,通过“等候大厅”进行报价并签章后提交。
二、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三、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的,视为无效响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最后报价提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五、最后报价为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印章。
(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四)最后报价唯一,且不高于最高限价。
六、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报价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最后报价由供应商经交易系统加盖电子印章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七、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65%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65%;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6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6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3.7.解释、澄清、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解释。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
二、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应当书面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磋商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制定、确认、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除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外,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三、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之前,供应商应通过交易系统随时关注评审消息提示,及时响应磋商小组发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供应商未能及时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磋商小组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
5.3.8.比较与评价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评审办法及标准部分。
5.3.9.磋商小组复核
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汇总形成评审结果,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5.3.10.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一、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一)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二、磋商小组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通过交易系统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四、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5.3.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包1:确定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的技术指标为:管理制度,按照技术指标得分确定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按供应商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且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相同的并列。供应商响应的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按认定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累计计算。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在排名并列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
如本项目的采购包涉及核心产品的,在按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环节前,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任意一个核心产品是相同品牌时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不再递补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5.3.12.出具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五、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六、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等;
七、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评审结果经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磋商报告签署前,磋商小组成员可以对已评环节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并在磋商报告中进行记录。磋商报告签署后,评审意见生效,除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磋商小组成员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又未另行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5.3.13.评审争议处理规则
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对于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会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上明确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同无意见。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5.4.评审方法、细则及标准
5.4.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4.2.评审细则及标准
采购包1: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
| 分值构成 | 详细评审90.00分报价得分10.00分 | ||||
| 评审内容分类 | 评审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分值 | 客观/主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详细评审 | 管理制度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内容包括:①食品配送人员管理制度、②食材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③食材原料出入库管理制度、④食材日常检测制度、⑤食材库房卫生管理制度、⑥食品安全查验记录制度、⑦食品安全运送制度、⑧库房安全管理制度、⑨生鲜蔬果类农残检验制度、 ⑩食品原材料留样制度,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3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扣1.5分,每项最多扣3分。 注:缺陷指:方案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或未体现采购需求或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或方案仅有框架或标题或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与项目不相关或失效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 30.0000 | 主观 | 响应文件封面服务方案.docx |
| 实施方案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内容包括:①质量保证措施及退换货机制; ②货源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14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7分,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扣3.5分,每项最多扣7分。 注:缺陷指:方案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或未体现采购需求或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或方案仅有框架或标题或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与项目不相关或失效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 14.0000 | 主观 | 服务方案.docx | |
| 履约能力 | 1.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专业配送服务团队,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1 名配送项目经理、1 名服务配送驾驶人员的基础上,配送项目经理每增加1名得 1分,最多得2分,服务配送驾驶人员每增加1名得2分,最多得6分。本项最多得8 分。 注:提供配送服务团队人员的有效合格的健康证、身份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配送驾驶人员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提供的配送专用车辆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基础上,每投入配送专用车1辆得2分,本项最多得8 分。 注:供应商自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图片(外观和号牌同框实景);供应商租赁车辆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图片(外观和号牌同框实景); 3.供应商提供自有或租赁的固定食材仓储库房达到 200 平方米(含)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平方米(含)加0.5分,最多加1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提供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及场所内外部全景照片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配备,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提供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房的得 2 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提供冷冻冷藏库房的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库房内外部全景照片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配备,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提供自有或租赁的农药残留检测仪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注:供应商自有农药残留检测仪的,提供发票复印件;供应商租赁农药残留检测仪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配备,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4.0000 | 客观 |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其他人员情况表.docx供应商认为其他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docx | |
| 应急方案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方案进行评审,内容包括: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应急方案;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5分,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扣2.5分,每项最多扣5分。 注:缺陷指:方案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或未体现采购需求或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或方案仅有框架或标题或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与项目不相关或失效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 10.0000 | 主观 | 服务方案.docx | |
| 履约经验 | 供应商提供 2023年 1 月 1 日(含)至今类似项目的业绩,每有一个得3 分,最高得 9 分。 注:提供中标/中标通知书(以中标/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复印件或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以签订时间为准)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9.0000 | 客观 |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docx | |
| 保险承诺 | 供应商在满足采购文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3000 万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保险有限期覆盖整个服务期) | 3.0000 | 客观 | 供应商认为其他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docx | |
| 价格分 | 报价 | 以本次有效的最高下浮率为基准价,报价得分=(1-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10。 | 10.0000 | 客观 | 报价表 |
价格扣除
采购包1:
| 序号 | 评审内容 | 适用情形 | 扣除比例%(以“C1”表示)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无 | |||||
注:根据相关规定,对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采购包,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供应商可同时享受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实施本国产品标准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均应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优先采购产品评审细则
采购包1:
| 序号 | 评审内容 | 具体标准和要求 | 关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文件 |
| 无 | |||
5.5.终止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6.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
二、采购人应当自收到磋商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7.磋商小组义务
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8.磋商小组成员工作纪律
磋商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磋商小组成员回避的规定。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包1:
分册名称:投标响应文件分册
详见附件:响应文件封面
详见附件:投标(响应)函
详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详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详见附件: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详见附件:报价表
详见附件:服务方案.docx
详见附件:服务内容要求应答表.docx
详见附件: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其他人员情况表.docx
详见附件: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docx
详见附件:供应商认为其他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docx
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docx
详见附件:技术要求应答表.docx
详见附件:商务应答表.docx
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包名称(第X包)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signTimePostilS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项目信息
1.1.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采购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采购计划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政府采购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1.6.1.中标(成交)采购的服务单位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1.6.2.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1.6.3.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1.6.4.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1.6.5.中标(成交)采购标的供应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1.7.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为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8.项目内容: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计量单位 |
涉及信息类产品: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关键部件 | 品牌 | 型号 |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合同分包:
| 序号 | 分包方式 | 分包主要内容 | 分包供应商名称 | 分包供应商类型 |
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金额 | 国别 |
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二、服务要求
2.1.技术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2.2.服务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2.3.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
3.1.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情况说明:
3.2.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
3.3.付款进度安排
|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是否预付款 |
四、合同履行
4.1.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时间:-
4.2.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4.3.分期履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4.4.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5.1.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5.2.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乙方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要求执行的事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6.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6.3.甲方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向乙方支付费用。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6.4.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7.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7.3.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八、违约责任
8.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具体要求为:XX。
8.2.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8.2.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的计算方法为:XX。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2.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XX。
8.3.违法分包、转包的违约责任
乙方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XX。
九、争议解决方法
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XX人民法院起诉。
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
(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一、其他条款
11.1.履约保证金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元):
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收款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退还方式:
退还时间:
不予退还情形:
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XX。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2.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XX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在本项目中,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需向甲方交付相关货物的,应确保对前述货物享有合法权利。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相关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5.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1.6.2.合同的中止
11.6.2.1.合同签订后,因询问、质疑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11.6.2.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2.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6.2.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1.6.3.合同的终止
11.6.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6.3.2.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1.7.合同分包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1.8.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XX份,乙方持有XX份,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XX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 |
| 单位名称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住 所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乙方 | |
| 单位名称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住 所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编码}{}
采购包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
日期:{当前日期}:{}
-第1⻚-
服务内容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请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请填写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请填写采购包编号}
|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应答 |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若涉及相应证明材料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提供按第五章磋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属于监狱企业的供应商,可以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
注:
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本身也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不提供此声明。
项目编号:
|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 管理人员 | ||||||||
| 技术人员 | ||||||||
| 服务人员 | ||||||||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后附项目人员执业或职称证书(若涉及)
3.此表不做必填项若不提供的可用/填充。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服务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商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采购包编号}
| 序号 | 商务要求项 | 具体要求 | 响应情况 |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全部商务要求填写此表,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
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
日期:{当前日期}
注:
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均填0,根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
3、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
-第1⻚-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内容格式,自行拟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接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签章):{供应商名称}
日期:{当前日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
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提供此声明。
-第1⻚-
报价表
项⽬编号:N5134112026000292
项⽬名称:采购⼉童厨房⽣活⻝品配送服务
采购包:1(合同包⼀)
供应商名称:
|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最⾼限价 | 响应报价 | 报价类型 | 服务范围 | 服务期限 |
| 1备注: | 采购⼉童厨房⽣活⻝品配送服务⽆ | 批 | 100% | {供应商响应}% | 下浮率 | {供应商响应} | {供应商响应} |
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年⽉⽇
-第1⻚-
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技术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请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请填写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请填写采购包编号}
|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应答 |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若涉及相应证明材料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提供按第五章磋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当前日期}
采购⼉童厨房⽣活⻝品配送服务,⼉⽣⻝
评审情况表
项⽬编号:N5134112026000292,⽬
2026年09⽉30⽇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 | 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 | 未通过原因 | 是否根据政府扶持政策在评审时进⾏价格⾏扣除 | 管理制度(30分) | 实施⽅⽅案(14分) | 履约⼒能⼒(24分) | 应急⽅⽅案(10分) | 履约经验(9分) | 保险承诺(3分) | 报价(10分) | 综合评审得分汇总(100分) | 评审结果 |
| 1 | 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29 | 14 | 24 | 10 | 9 | 3 | 8.3 | 97.3 | 第⼀成交候选⼈: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报价⾦额:采购⼉童厨房⽣活⻝品配送服务:6%。第⼆成交候选⼈:四川鑫宏瑞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报价⾦额:采购⼉童厨房⽣活⻝品配送服务:22%。第三成交候选⼈:四川九域鲜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报价⾦额:采购⼉童厨房⽣活⻝品配送服务:15%。 |
| 2 | 四川鑫宏瑞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29.5 | 11.67 | 24 | 9.17 | 9 | 3 | 10 | 96.34 | |
| 3 | 宏瑞得(成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27.5 | 11.67 | 12 | 8.33 | 3 | 3 | 7.96 | 73.46 | |
| 4 | 西昌市永吉商贸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29 | 12.83 | 22 | 10 | 9 | 3 | 9.18 | 95.01 | |
| 5 | 凉⼭州丰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29 | 12.83 | 18 | 10 | 9 | 3 | 9.29 | 91.12 | |
| 6 | 四川九域鲜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29.5 | 11.67 | 24 | 9.17 | 9 | 3 | 9.18 | 95.52 | |
| 7 | 四川省⽥⽲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是 | / | 否 | 28 | 11.67 | 13 | 7.5 | 9 | 3 | 8 | 80.17 |
-第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
体)参加凉山州儿童福利院的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儿童厨房生活食品配送服务,属于批发业;承接企业为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7
人,营业收入为77.353057万元(大写:柒拾柒万叁仟伍佰叁拾元伍角柒分),资产总额为100.752966万元(大写:壹佰万
零柒仟伍佰贰拾玖元陆角陆分),属于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签章):四川优采园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注:,
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
0,根据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的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类型。
3、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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