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雅直选(2026)00382号)
【招标信用】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雅直选(2026)00382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雅安市 | 采购单位 | 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直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公示
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
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
项目地点: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
委托人:***
咨询人:四川致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全称):***
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党群活动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803ME35203366
咨询人(全称):四川致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60号1栋1单元10楼1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DEKXPW3D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
(破损道路修复工程)
2.服务内容:
(1)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
路修复工程)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并配合通过财评审查:
(2)委托人委托的其它造价服务内容等(如有)
3.工程规模:修复破损混凝土路面2250平方米,建设标准:
采用18cm厚C30商品混凝土面层;修复道路挡墙及管涵等相关附
属设施。
4工程投资额:约30万元。
5.建设地点: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
6.工期: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该项目施工图纸后,咨询人于15个日
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交该项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终稿电子版及
其签字盖章版纸质资料4份。
第1页共9页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
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
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盖章生效后开始实施,
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后终止。
第2页共9页
第二部分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
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
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
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
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
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
第3页共9页
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
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
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
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
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
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
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
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
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
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4页共9页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
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
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
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
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
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
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
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
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5页共9页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
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8月14日
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
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
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
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
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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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
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
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
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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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
四川省、雅安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类)施工招标控制价及工程
量清单编制,委托人委托的其它造价服务内容等服务工作(如有)。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服务业务代表,联系方式:
,咨询人授权***为本咨询服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为:
***。
第四条本合同最终咨询服务酬金:
1、计算方法:本合同最终咨询服务酬金总金额为***.00元(大写:
叁仟元整),本咨询服务酬金总金额为包干价,除有特殊约定或补充协议
外,价格不再变动。
2、支付方式和时间:完成财政评审后一次性支付总金额***.00(大
写:叁仟元整)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第8页共9页
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无。
第五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率计付。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付款凭证:每次付款前,咨询人应先向委托人提供付款申请、足额合
法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合同条款复印件及其他相关的付款凭证。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的范
围和内容,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委托人增加造价咨询服务的范
围和内容,咨询人可据此向委托人提出增加费用要求。委托人减少造价咨
询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委托人可据此向咨询人提出减少费用要求。具体增
加或减少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咨询人未开始工
作的,咨询人应全额退还委托人已付的服务费:咨询人已开始工作的,
委托人按已开始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总金额的20%向咨询人支付费用,同时
结束合同关系。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将已完成工作
提交委托人确认,否则,视为咨询人未开始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
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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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雅直选(2026)00382号 | 项目名称: | 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 |
| 业主或委托单位: | 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人民政府 | 项目所在地: | 名山区 |
| 资质类别及等级: | |||
| 资质类别 | 等级 | 中介费限额 | |
| 工程造价咨询 | 20000.00元(不含审减奖励部分) | ||
| 服务类别: | 工程造价咨询 | 咨询电话: | 3425001 |
| 中介服务费 | ***元 | ||
| 服务金额说明: | 按照直选相关规定,中介费不超过20000元 | ||
| 中介机构服务内容: | 为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
| 选择中介: | 四川致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合同: | 扫描全能王 2026-10-10 16.24.pdf | ||
| 备注: | |||
| 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10日 | |||
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
奖补项目(破损道路修复工程)
项目地点: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
委托人:***
咨询人:四川致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全称):***
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党群活动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803ME35203366
咨询人(全称):四川致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60号1栋1单元10楼1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DEKXPW3D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
(破损道路修复工程)
2.服务内容:
(1)马岭镇天目村2026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破损道
路修复工程)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并配合通过财评审查:
(2)委托人委托的其它造价服务内容等(如有)
3.工程规模:修复破损混凝土路面2250平方米,建设标准:
采用18cm厚C30商品混凝土面层;修复道路挡墙及管涵等相关附
属设施。
4工程投资额:约30万元。
5.建设地点: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
6.工期: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该项目施工图纸后,咨询人于15个日
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交该项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终稿电子版及
其签字盖章版纸质资料4份。
第1页共9页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
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
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盖章生效后开始实施,
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后终止。
| 委托人(签章)***地址: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党群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采山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行:雅安农商银行名山分行马岭分理处账号:88180120000718303纳税人识别号:54511803ME35203366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9日 | 咨询人(盖章):四川致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60号1栋1单元10楼1011号法定代表人:刘杰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建设路支行账号:4402085409100143403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4MADEKXPW3D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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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
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
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
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
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
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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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
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
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
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
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
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
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
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
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
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4页共9页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
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
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
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
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
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
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
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
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5页共9页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
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8月14日
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
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
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
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
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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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
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
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
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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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
四川省、雅安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类)施工招标控制价及工程
量清单编制,委托人委托的其它造价服务内容等服务工作(如有)。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服务业务代表,联系方式:
,咨询人授权***为本咨询服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为:
***。
第四条本合同最终咨询服务酬金:
1、计算方法:本合同最终咨询服务酬金总金额为***.00元(大写:
叁仟元整),本咨询服务酬金总金额为包干价,除有特殊约定或补充协议
外,价格不再变动。
2、支付方式和时间:完成财政评审后一次性支付总金额***.00(大
写:叁仟元整)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第8页共9页
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无。
第五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率计付。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付款凭证:每次付款前,咨询人应先向委托人提供付款申请、足额合
法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合同条款复印件及其他相关的付款凭证。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的范
围和内容,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委托人增加造价咨询服务的范
围和内容,咨询人可据此向委托人提出增加费用要求。委托人减少造价咨
询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委托人可据此向咨询人提出减少费用要求。具体增
加或减少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咨询人未开始工
作的,咨询人应全额退还委托人已付的服务费:咨询人已开始工作的,
委托人按已开始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总金额的20%向咨询人支付费用,同时
结束合同关系。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将已完成工作
提交委托人确认,否则,视为咨询人未开始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
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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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