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昭财综〔2024〕73号)
【招标信用】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昭财综〔2024〕73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广元市 | 采购单位 |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2024年执法执勤车辆购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08112024000054
二、项目名称: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2024年执法执勤车辆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元市众利汽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前进村九广汽车城
被投诉人:四川朕望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上街1号
四、基本情况
广元市众利汽贸有限公司不服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与广元市朝天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7月24日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2024年执法执勤车辆购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5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内容一:中标单位四川朕望贸易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江铃全顺牌”是“多用途乘用车”,不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巡逻车”,标的名称不同;内容二:成交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中将“规格型号”栏中填写的是“5341×2040×2375(mm)”,将型号和外形尺寸混为一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内容一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内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广元市朝天区政府采购中心更正成交公告中“规格型号”。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
二、项目名称: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2024年执法执勤车辆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元市众利汽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前进村九广汽车城
被投诉人:四川朕望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上街1号
四、基本情况
广元市众利汽贸有限公司不服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与广元市朝天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7月24日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2024年执法执勤车辆购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5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内容一:中标单位四川朕望贸易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江铃全顺牌”是“多用途乘用车”,不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巡逻车”,标的名称不同;内容二:成交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中将“规格型号”栏中填写的是“5341×2040×2375(mm)”,将型号和外形尺寸混为一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内容一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内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广元市朝天区政府采购中心更正成交公告中“规格型号”。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
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