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自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自财采〔202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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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自贡市 | 采购单位 | 自贡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檀木林和汇东院区医疗环境消毒与临床支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自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自财采〔2024〕64号)
一、项目编号:N5103012024000142
二、项目名称:檀木林和汇东院区医疗环境消毒与临床支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祥云巷52号
被投诉人1: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
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19号
被投诉人2: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8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将“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实质性要求,又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服务水平的评审规则采用的加分制,加分评审规则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与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系统的评审规则不一致。
投诉事项3:采购项目标的名称错误,政府采购品目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均没有“医疗环境消毒与临床支持服务”。
投诉事项4:采购需求中没有体现护士执业证书、病媒生物防制培训并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院感培训合格证书、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类似业绩等需求,将其作为评分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服务水平将薪酬待遇方案、电力故障应急预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信息化系统的费用、验收方案、标准,权责不清晰。采购人对中标人信息化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扣费标准应当明确。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人针对本项目投入的管理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医院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追究违约赔偿责任。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中标人更换人员会给采购人造成实际损失的金额,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投诉事项8:该项目的业绩数量设置过多、分值超过价格分,没有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政策,对投标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类似业绩在采购需求中没有载明量化指标,业绩的付款凭证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没有关系,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对全部投标人作出服务标准、服务人员年龄、文化、证书等要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或者相关证书,获得评审得分、最终获得合同。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验收标准,会出现采购人庇护关系户的情形。采购需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10:采购需求中没有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人员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将人力资源管理类职称证书作为评分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4-10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10;鉴于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且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自贡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一、项目编号:N5103012024000142
二、项目名称:檀木林和汇东院区医疗环境消毒与临床支持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祥云巷52号
被投诉人1: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
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19号
被投诉人2: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8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将“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实质性要求,又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服务水平的评审规则采用的加分制,加分评审规则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与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系统的评审规则不一致。
投诉事项3:采购项目标的名称错误,政府采购品目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均没有“医疗环境消毒与临床支持服务”。
投诉事项4:采购需求中没有体现护士执业证书、病媒生物防制培训并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院感培训合格证书、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类似业绩等需求,将其作为评分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服务水平将薪酬待遇方案、电力故障应急预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信息化系统的费用、验收方案、标准,权责不清晰。采购人对中标人信息化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扣费标准应当明确。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人针对本项目投入的管理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医院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追究违约赔偿责任。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中标人更换人员会给采购人造成实际损失的金额,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投诉事项8:该项目的业绩数量设置过多、分值超过价格分,没有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政策,对投标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类似业绩在采购需求中没有载明量化指标,业绩的付款凭证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没有关系,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对全部投标人作出服务标准、服务人员年龄、文化、证书等要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或者相关证书,获得评审得分、最终获得合同。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验收标准,会出现采购人庇护关系户的情形。采购需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10:采购需求中没有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人员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将人力资源管理类职称证书作为评分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4-10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10;鉴于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且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自贡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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