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资中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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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内江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资中县第一中学 |
招标代理机构 |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资中一中香炉山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10252025000106
二、项目名称:资中一中香炉山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羊区兴蓉诚意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鹏街85号1层
被投诉人:四川省资中县第一中学
地址:资中县重龙镇下大东街1号
被投诉人: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
四、基本情况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资中县第一中学资中一中香炉山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N5110252025000106),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7 月 16 日。
投诉事项1:文件中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部分共列出15项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要求。其中10项技术要求涉及的功能或性能检测不在中国计量认证(CMA)的检测范围内,此不合理要求将导致以下问题:合规供应商因无法获取CMA检测报告而被排除部分供应商可能为满足要求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严重影响采购公平性和产品质量保障。
投诉事项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资中县财政局
2025年09月10日
二、项目名称:资中一中香炉山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羊区兴蓉诚意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鹏街85号1层
被投诉人:四川省资中县第一中学
地址:资中县重龙镇下大东街1号
被投诉人: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
四、基本情况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资中县第一中学资中一中香炉山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N5110252025000106),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7 月 16 日。
投诉事项1:文件中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部分共列出15项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要求。其中10项技术要求涉及的功能或性能检测不在中国计量认证(CMA)的检测范围内,此不合理要求将导致以下问题:合规供应商因无法获取CMA检测报告而被排除部分供应商可能为满足要求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严重影响采购公平性和产品质量保障。
投诉事项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资中县财政局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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