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乐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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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乐山市 | 采购单位 | 乐山市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病案无纸化系统移动终端设备租赁服务项目(3年)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11012025000182
二、项目名称:病案无纸化系统移动终端设备租赁服务项目(3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蓝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1路59号
被投诉人:乐山市人民医院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惠安路639号(高新院区)
被投诉人: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5楼9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乐山市人民医院病案无纸化系统移动终端设备租赁服务项目(3年)(N5111012025000182),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6 月 06 日。
投诉事项1:付费条件安排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
投诉事项3:系统对接费用转嫁供应商,存在明显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况。
投诉事项4:未按规定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投诉事项5: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山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09日
二、项目名称:病案无纸化系统移动终端设备租赁服务项目(3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蓝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1路59号
被投诉人:乐山市人民医院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惠安路639号(高新院区)
被投诉人: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5楼9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乐山市人民医院病案无纸化系统移动终端设备租赁服务项目(3年)(N5111012025000182),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6 月 06 日。
投诉事项1:付费条件安排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
投诉事项3:系统对接费用转嫁供应商,存在明显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况。
投诉事项4:未按规定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投诉事项5: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山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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