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隆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内江市 发布日期: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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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内江市 采购单位 隆昌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久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3.0T核磁共振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N5110832025000129
二、项目名称:3.0T核磁共振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隆昌市人民医院
  地址:隆昌市康复路73号
  被投诉人:四川久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汇东丹桂大街蓝鹰海岸综合楼
  相关供应商:宏华智创医疗科技(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9号5栋24 楼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久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隆昌市人民医院3.0T核磁共振采购项目(二次)(N5110832025000129),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29 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不合理,有倾向性,疑似倾向西门子品牌的产品,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磁体最小孔径:≥70cm。(对应参数:★2.14),该项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6:本次招标交货安装地点隆昌市人民医院。不明确,易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7:本项目歧视中小企业、高新企业,不符合国家政策。
  投诉事项8:本项目采购需求,歧视国产品牌,不符合国家政策。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10:评分标准有主观评审条款,与政策法规不符。
  投诉事项11:质疑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2: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歧视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13: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14:本次招标文件部分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影响公平竞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0: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隆昌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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