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江油市水利局《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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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绵阳市 | 采购单位 | 江油市水利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江油市水利局《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陈超杰:
经初步调查,你于2025年4月初在涪江武都镇北城村9组段武都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659.43米以下(武都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修建彩钢房、道路等行为,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60日内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查同意手续。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查同意手续,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作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具体案件中需要携带的其他文件材料)到本机关接受调查。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确定本案执法人员为谢长光、梁强、***、罗蓉,如你认为上述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回避的,视为你对本案执法人员无异议。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本机关现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权利义务告知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江油市大鹏路西段298号
邮政编码:621700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江油市水利局
2026年1月8日
经初步调查,你于2025年4月初在涪江武都镇北城村9组段武都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659.43米以下(武都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修建彩钢房、道路等行为,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60日内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查同意手续。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查同意手续,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作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具体案件中需要携带的其他文件材料)到本机关接受调查。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确定本案执法人员为谢长光、梁强、***、罗蓉,如你认为上述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回避的,视为你对本案执法人员无异议。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本机关现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权利义务告知书》川0781水处〔2025〕10号,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江油市大鹏路西段298号
邮政编码:621700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江油市水利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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