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马尔康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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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中招慧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马尔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购置更新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32012025000134
二、项目名称:马尔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购置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擅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8层803号
被投诉人: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马尔康市马尔康镇
被投诉人:四川中招慧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武候区大合仓商馆1栋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招慧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尔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购置更新项目(N5132012025000134),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11 日。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违规认定“我司递交的低价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报价的合理性”,将我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存在影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我司的情形。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投诉事项3: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间涉嫌围标串标,存在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情形。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马尔康市财政局
2026年03月25日
二、项目名称:马尔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购置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擅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8层803号
被投诉人: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马尔康市马尔康镇
被投诉人:四川中招慧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武候区大合仓商馆1栋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招慧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尔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购置更新项目(N5132012025000134),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11 日。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违规认定“我司递交的低价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报价的合理性”,将我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存在影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我司的情形。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投诉事项3: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间涉嫌围标串标,存在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情形。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马尔康市财政局
2026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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